‘壹’ 英国的议会和内阁是什么
议会:英国议会君主制是1688年政变(见光荣革命)后在英国建立起来的国家政体,也称议会制君主立宪制或立宪君主制,属资产阶级民主制政体类型.1263年,英王亨利三世无视《大宪章》,指定亲信取代具有否决权的15人会议。国王同贵族之间以及贵族内部出现纷争,以S de孟福尔为首的贵族反对派在内战中获胜,他于1265年在威斯敏斯特宫召集会议,出席的除循惯例有僧俗贵族外,还有每郡2名骑士代表、每大城镇2名市民代表,史称“孟福尔议会”(见金雀花王朝)。一般认为这是英国议会的开端。议会君主制政体的权力重心在议会。英国议会实行两院制,上院议员不经选举,由各类贵族组成,故上院也叫贵族院。上院议员有1156人(1980)。下院选举产生,贵族不得竞选下院议员。下院任期5年,届满全部改选.议会的主要职权有立法权、财政权和对行政的监督权,主要由下院行使。立法的程序一般是提出议案、议会辩论、经三读通过、送交另一院通过,最后呈英王批准颁布。议会君主制所确定的议会至上原则,在19世纪中期确曾一度成为政治生活的现实。从19世纪末叶以来,随英国政治制度渐趋保守,议会在国家机构中的实际地位和作用下降。国家权力的重心逐渐转移到内阁和首相手中。
内阁:中央政府及其核心内阁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内阁由占议会多数席位的政党组成。议会大选后,国王任命议会多数党领袖为首相并授权由他组阁,批准他提出的内阁成员名单。内阁大臣须由议员充任。英国的内阁最早是由中世纪后期的枢密院外交委员会演化而来。在英国的政体中,立法权和行政权并不分立,议会下院是最高立法机关,但立法的实权操在内阁手中。实际上,绝大多数议案来自内阁,并总是在议会优先讨论,得到通过。这样,内阁既参与立法,又负责行政,实际上使议会和君主都从属于自己。内阁是政府的领导核心,其中心人物是内阁首相。
‘贰’ 英国议会上议院的组成与作用,它和下议院比有什么差别
1、上议院由贵族组成,所以也有翻译成贵族院。代表贵族利益,以前英国政府主要由上议院主导,近代白皮要吹民主,所以慢慢退居幕后,其实现在影响力还是很大。举个例子:2009年英国才有独立的最高法院,以前的最高司法权由上议院掌控。这就是所谓民主自由的国家。
2、下议院由平民组成,所以也有翻译成庶民院。原本为了让泥腿子分钱的时候相互攻击设立的舞台,时代发展到今天,慢慢在掌控英国政治。英国如果上下议院不合并,谈民主就是对民主最大的讽刺。
‘叁’ 英国议会的组织职能
上院的立法职权主要是:提出法案;在立法程序中可以拖延法案生效;审判弹劾案;行使国家最高司法权。上院是英国本土各级法院的最高上诉法院,有权审理除苏格兰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刑事案件。1870年自由党执政时,以上院不是司法人才为由,打算取消上院的司法权,后来双方妥协,保留了上院的司法权,而以加封法律贵族的方法来弥补缺乏法律知识的缺陷。
上院的权力虽一再被削弱,但它在英国政治生活中仍然不能忽视,这是因为:
第一,它还保留财政法的讨论权。由于贵族院有不少人担任过国家的重要职务,富有经验,他们对财政法案的意见仍然产生重大影响。
第二,它还保留对法案的一年延搁否决权,这对平民院的法案仍起阻碍作用,特别是对带有时间性的议案拖延一年,就可使它实质性失效。
第三,它掌握着英国的最高司法权。
第四,对下院通过的法案经上院审查后可以纠正法案中存在的缺点和流弊,使法案更加完备,更有利于资产阶级统治的需要。 平民院的职权主要是立法、财政和监督政府这三种权力。
立法权是指有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之权。下院的立法职权主要是:提出重要法案;先行讨论、通过法案;提出质询;财政法案只能由下院提出和通过。国王被看成是“一切权力的源泉”、“国家的化身”,在政治生活中处于“临朝而不理政”、“统而不治”的地位,具有国家的象征意义。在立法职权方面,国王批准并颁布法律;制定文官管理法规;颁布枢密院令和特许状;召集、中止议会会议;解散议会;任免重要官员。 英国议会的立法程序可分为三个阶段:1提案;2讨论决议;3送请国家元首批准公布。
第一阶段是议案提出。全国议案分为公议案和私议案两种。公议案是指涉及全国性并与政府有关的议案。它绝大多数由内阁提出,议员个人也可以提,但他们提的议案必须经议会特别委员会挑选后才能列入议程。
私议案是指涉及到地方法人、地方当局、某些集体或个人利益的议案,它由地方法团的代理人向下院私议案办公室提出。私议案并不都在下院讨论,大约有一半在上院讨论。
第二阶段是讨论决定。英国议会对立法案的讨论决定的程序是要经过三读,一读是宣读议案名称,说明目的,确定二读的日期,将议案分发给议员;二读对议案逐条朗读,进行原则的讨论、表决,如通过便交给专门委员会审查,审查不能通过,法案就认为已被否决。委员会对议案作逐条详细讨论,进行修改后向院会作报告;第三读对议案进行表决,这时只讨论整个法案可否成立,不许逐条讨论,除文句外,不得修改内容。三读通过后交另一院通过,另一院也以三读程序加以审议。
第三阶段是把两院通过的法案,呈请英王批准,并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后生效。
财政权是议会的主要权力之一。人们把这种权力称为“管理国库的权力”或“掌握钱包的权力”。财政法案主要包括国家预算中的支出、收入、征税、动用国家基金、发行公债等,这种权力属于下院专有,财政法案只能向下院提出和通过。上院只有讨论和提出建议之权。财政法案都由内阁提出,由于财政法案讨论的时间有限,加上财政法案的否决会引起内阁的辞职和重新大选,所以多数情况下下院往往按内阁提出的数字通过,最多提一些批评和质问。
监督政府权是议会内阁制之下议会的重要权力,内阁要向议会负责,受议会的监督。议会监督政府的方式主要是对政府的质询、对政府政策的辩论、批准条约、议会对政府投不信任票等方式。
对政府的质询是指议员可以对政府各大臣职权范围内的事提出质询,要求答复。口头质询,议员每人每天最多提3个,书面质询不限。议员的质询和回答转瞬就通过新闻媒介公之于众,从而对政府造成压力。
对政府政策的辩论时,在答复国王的议会开幕词和讨论国家预算时都要进行辩论。除此以外,则要得到政府的同意。质询不能直接转为辩论,如果这一问题需要辩论,需提出休会动议,要有40位议员同意或者有10位议员同意经议会表决赞成后,议会才能休会,休会后第二天用3小时进行辩论。据说,英国议会开会,怕议员们吵起来,特地备茶,以改善气氛。这大概是中国茶道中庸、平和、包容精神的延伸。
议会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是资产阶级认为内阁接受议会监督的有效手段。根据责任内阁制的原则,内阁必须得到议会多数的支持和信任,如果议会否决政府提出的重要议案、财政法案或对内阁通过不信任案,内阁应该辞职或提请英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选。如果大选后,原执政党仍占多数议席,内阁可以继续执政,否则内阁必须辞职。在两党制的英国这种情况并不多,除非发生了执政党内部的分裂或者执政党只掌握微弱的多数而反对党和小党联合起来才能发生这种情况。 英国议会居于优越于其他机关的“至上”地位,曾经拥有几乎是无限的立法权。对于议会的职能,有不同的概括。1978年设立的程序特别委员会将其概括为四项:立法、审查政府工作、控制财政、平反冤屈。议会1992年编印的“议会与政府”认为,英国议会承担着七项工作:制定法律,检察政府工作,控制财政,保护个人,审议欧共体建议,辩论时事,审理上诉。英国官方年度报告《英国2000》将议会职能概括为四项:通过法律;以就征税作出表决的方式为政府的工作提供运作手段;审查政府的政策和行政管理,包括财政支出;辩论日常的重要问题。从权力运作的角度看,英国议会的主要职能是立法、监控财政、监督政府。此外,在外交、司法等方面也发挥着一定的作用。
立法
所谓议会的至尊地位就是指议会的立法权。从理论上讲,议会有权制定和废除宪法以下的任何一项法律;此外,英国法律不承认任何人和单位有权推翻或废弃议会所通过的法律。从这个意义上说,议会是英国“权力的基础”,英国中央的一切宪政权力皆由选民赋予了议会,然后议会再将行政权授予政府,将司法权授予法院,而自己直接行使立法权。议会集三权于一身,高于政府和法院。它通过掌握立法权来体现自己的地位,同时也是借助于立法来实现对政府和法院的约束。不过实践中,政府是议会立法工作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议会在立法过程中没有主动权,以至于由学者指出:现代英国议会的立法工作不过是对政府提出议案予以“审议、批评、批准”。
英国的立法过程大体有三个环节:准备并提出议案;审议并通过议案;批准议案使之成为法律。议会审议的议案分三种:公议案、私议案和混合议案。公议案可以提交给两院中的任何一个,私议案通常由经授权的当事人的代理人提出,混合议案由一个特别委员会处理。所有这些议案在经过了议会两院的各个阶段后,即呈送国王批准,由国王颁发特许证书,再交由议长在两院宣布。
(一)政府议案 绝大多数公议案都是政府议案。政府议案在议会审议时有优先地位。由于执政党通常在下院中占有多数议席,所以政府议案一般能够通过。这时,议会所起的作用实际上并不是“立法”而是将政府法案宣布为合法。但是,没有下院的同意,任何议案都不能成为法律。
内阁对法案起草工作实行统一控制。起草工作由专门的法案起草室完成,起草室设在财政部内。政府立法计划内的重要议案,由国王在11月份议会开幕式的讲话中公布,随后送到两院中的任何一个审议,通常情况下是限送到下院。正常情况下,政府议案要经两院通过;但主要是涉及财政事务的议案永恒由下院审议通过。议会法还规定,在特定环境下,下院可不经过上院而通过议案。两院通过法案的过程相似。
(二)普通议员议案 普通议员议案占英国议会下院每年审议议案的10%。而且这种议案的通过率也比较低,但仍有其重要价值。这种议案起到了对政府议案拾遗补缺的作用。此外还体现了民主宪政精神,起到了调节政府与议会之间宪政关系的作用。普通议员议案在下院审议时受到一定程度的歧视,它们职能在议会开会时间的每星期五(抽签决定)被讨论。普通议员议案也可以利用“10分钟规则”和“普通提交法”提出。在审议普通议员议案的过程中,提案者不能指望党纪保甲,只能依靠议员个人努力来说服全院接受。
(三)私议案 私议案由议会外的个人、团体、地方政府提出,通常是由地方政府提出。具体操作是由提出私议案的代理人来进行,代理人要将议案提交下院私议案办公室。私议案大部分转给上院处理,其审议程序与公议案相近,只不过多数工作由委员会完成。
(四)混合法案 混合法案严格来说是公议案,只不过其中某些条款影响了私人的权利,包含着一些私议案的性质。一项议案是否属于混合议案,由下院私议案办公室裁决或由议长裁决。混合议案一般提交给一个特别委员会处理,其程序与审议私议案大同小异。
(五)委托立法 这种制度就是,议会通过的法案只规定一般的原则,而授权给内阁大臣或得放行政部门去规定细则而成为法令。实行这种制度主要是为了减少议会的压力,也适应了内阁权力不断扩大的进程。议会通常将权力委托给那些直接向议会负责的部门,且保留确认或宣布委托立法无效的机会。两院设立一个联合委员会来报告制定中的法令的进度情况。为了节省全院大会的时间,下院利用常务委员会来辩论法令的价值,评判决定实际上是在全院委员会上作出。在上院,对法令的辩论是在全院大会上进行的。上院授权给一个审查委员会来考察被授权的机构是否正确行使了权力。
监控财政
英国议会的历史与争夺控制财政权分不开。议会就是通过掌握财政来控制政府的政策和工作的。1911年的议会法颁布后,议会对政府财政的监控权完全转移到了下院,上院无权通过和否决财政议案,只能对下院的决定表示同意。
不过议会对财政大权的控制只是理论上的。议会对政府财政控制的效果令议员们失望,反倒是政府真正控制了财政大权。任何财政议案必须由政府提出,下院方可受理。将财政提议权授予政府是与英国宪政制度的特点密切相关。责任内阁制要求内阁拥有决策权,而财政决策是各种国事决策中最首要的决策,这就决定了必须由政府掌握财政决策权,而议会应该维护政府作出的财政决策。
但是,这并不等于议会在财政问题上无所作为。议会仍可以对政府的财政事务进行监控,主要体现在:第一,任何财政提案必须首先向议会下院提出,由下院审议、表决;第二,任何财政议案必须转化为立法,才具有法律效力。议会监控财政的机构分两个层次,即全院大会和委员会。全院大会监控手段有三:辩论、质询和立法。委员会的监控主要侧重于跟踪相应的政府部门的工作和政策,并通过联络委员会向全院大会报告所获得的情况。在委员会中,起作用最大的是国家帐目委员会。议会监控财政的渠道主要有两条:一是监控财政收入,而是监控财政支出。
(一)监控财政收入英国政府的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税收,此外还有发行公债,这些活动必须取得议会的批准。英国宪政理论认为:在决定向人民征收什么和多少税款的问题上,只有经过选举产生的下院享有发言权。议会监控征税的主要环节有:听取财政大臣的预算演说,接受征税动议,进行预算辩论,表决筹款决议,审议财政议案,上院审议和国王批准。一项财政法案从上年11月份提出到次年5月初国王签准,要经历六个月的时间。从接受动议到审议通过,要经过下院的几道关口。
(二)监控财政支出政府提出财政预算时就已经有了支出的内容,而且是根据支出的概算而定出的收入项目,即筹款方法。政府在获得议会授权筹款后,并不能随意使用这些款项。全部政府岁入款项都必须存入在英格兰银行开设的国家帐户,即同意的国家基金,政府全部岁出从这个基金中拨付。如果拨付,政府还须征得议会得授权。议会主要通过以下几条途径来监控政府财政支出。
1.年度授权制。政府每年得大多数开支项目都是年度开支项目,都需要获得议会得年度授权。财政年度结束时政府要想在新得财年继续这些开支项目,必须重新申请议会授权。
2.专项拨款制。每项拨款都是专项拨款,专款专用。
3.拨款审议制。在政府向下院提出年度开支概算和经费申请后,下院全院大会要对概算进行审议,然后进行表决,最后形成若干法案,授权英格兰银行向政府支付款项。
4.余款退还制。政府每一财年的经费如果出现富余,必须退还统一的国家基金。
5.开支审计制。议会通过拨款法案后,还要对政府开支进行审计。
监督政府
虽然,“从更实际的意义上说,政府控制着下院”,但议会毕竟是法定的最高权力机关,它有权监督政府。英国议会对政府的监督体系可分为如下三个层次:
(一)下院整体的监督下院作为一个整体,是监督体系的最主要的组成部分。除了控制立法和财政外,议会作为整体所掌握的监督渠道主要有两方面:
一方面,迫使政府辞职。迫使政府辞职是下院掌握着的控制政府的最后手段。如果下院通过了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政府就必须立即辞职。政府也可以提请国王解散议会,举行新的大选,但新的议会产生后,要根据选举结果产生新的政府,是加上还是要换政府,除非原执政党又取得了多数席位,首相可以保持原班人马。议院迫使政府辞职的主要手段是提出不信任动议并将之通过。不信任动议通常由第一反对党提出。不信任动议有直接的和间接的。直接的不信任动议直截了当、明白无误地表达出对政府的不信任。间接的不信任动议是先就某个具体事项、政策对政府提出谴责动议,或者对政府的某项法案提出修正案,然后表明对政府的不信任,要求政府辞职。
另一方面,议会的查弊制度。1967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建立议会查弊制度的立法,设立了议会查弊官(Parliamentary Ombudsman),或称作议会行政专员(Parliamentary Commissioner for Administration),专门负责调查政府的弊政。查弊官由首相推荐,女王任命,独立于政府,直接向议会负责,从下院领取薪水,并向下院的一个小型特别委员会报告工作。其管辖范围涉及中央各部、办事机构和大量非政府公共团体,主要指责是调查公众直接或经议员提交的投诉。所谓查弊不是指决策上的事务,而是政府行政过程中出现的程序中的过错,如政府官员的不称职、无端、官僚作风等。不过议会特别委员会倾向于鼓励查弊官对弊政作出较宽泛的解释。查弊官由广泛取证权。他对政府的监督作用是值得肯定的:通过大量查工作实际对政府的工作起到了及时纠偏甚至是指导性的作用。
(二)反对党的监督英国议会的监督功能在很大程度上是靠反对党实现的。反对党议员的主要工作任务和职责就是挑政府的毛病。英国议会的游戏规则也为反对党发挥监督作用提供了动力。只有政府下台,反对党才有机会上台,政党的纲领政策才有贯彻的机会,党内精英们也才有机会去政府任职。议会提出的对政府不信任案,实际上是通过反对党实现的;与查弊官相联系的特别委员会由反对党任主席。反对党着眼于争取自己上台执政,为此,寻找政府施政中的漏洞和失误,并以议会辩论和质询等方式进行抨击。
(三)议员个人的监督议员在议会中有一定独立性,除了作为本党议会党团的一个成员外,同时还是一个选取在议会中的代表。议会对政府的监督功能,在相当程度上也是通过议员个人发挥出来的。议员个人的监督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议会整体及政党议会党团履行监督职能时发挥一个分子的作用;二是发挥作为选区的个体独立作用。就后一方面来讲,议员除了在审议立法、财政等活动中参与辩论、质询外,议会两院还为后座议员审查政府的政策提供了很多法定的机会。就下院来讲,这些机会主要有质询制度和延期辩论。
‘肆’ 英国议会和议员分别如何产生,议会大选又是怎么回事
现代英国是典型的议会制国家,是以议会为核心建立起来的国家政权,实行议会内阁制,由议会的多数党组织内阁,内阁对议会负责。议会是英国政治的中心舞台,是最高立法机关。政府从议会中产生,并对其负责。英国的议会由上、下院组成。上院也叫贵族院,主要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的重要人物组成。下议院又称平民院或众议院,其议员由选民按小选区多数代表制直接选举产生。
下院行使立法权、财政权和对行政的监督权。立法的程序一般是提出议案、议会辩论、经三读通过、送交另一院通过,最后呈英王批准颁布。议会的财政权由下院行使,财政大权为内阁一手把持。议会对行政的监督权通过议员对政府大臣的工作提出质问;对政府的政策进行辩论;批准或否决政府缔结的条约;议会有权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出现这种情况,内阁必须辞职,或提请国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选。
目前在英国凡年满18岁没有被法律取消投票资格的英国公民都有选举权。但居住期限的资格仍保留,选民必须在某一选区中居住3--4个月以上才能在该选区选民册上登记。凡年满21岁的公民都有被选举权。在选区获得2名选民推荐和8名选民联署同意都可成为议员的候选人,但贵族、主教、法官、高级文官、现役军人、宣布破产者、重罪犯人、受权办理选举事务的负责人等没有被选举权。
下院议员选举采用小选举区相对多数选举制。即每一选区产生一名议员,议员候选人只要取得相对多数就能当选。目前全国总共650个选区,选出650名议员。议席的分配苏格兰不少于71席,威尔士不少于35席,北爱尔兰不少于12席,其他就属于英格兰的席位。选区并不固定,以前以历史郡为选区,人口多少很悬殊。1958年法律规定,选区每10年至15年就调整一次。至于划选区的原则,由平民院确定,这就便于执政党在重新划分选区时采取对本党有利的原则。在两党制的英国,这种选举制对小党非常不利,因为两大党之一只要在选区比别的党多得一票就能当选。因而选举结果往往违背选民的意志,使选票与议席不能成正比例。
‘伍’ 英国的议会制度是如何形成的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国会中文简称英国国会,是英国和英国海外领地(独自享有议会主权,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的最高立法机关。英国国会的首领为英国君主;它还包括上议院(The House of Lords)和下议院(The House of Commons)。上议院议员分为两种:上议院神职议员(Lords Spiritual)(即英国国教(Church of England)中的高级神职人员)和上议院世俗议员(Lords Temporal)(即贵族成员)。上议院议员大部分是以指派方式产生。下议院则恰恰相反,是由民主选举产生。上议院和下议院位于大伦敦威斯敏斯特市威斯敏斯特宫(Palace of Westminster,即国会大厦,Houses of Parliament)不同的房间内。国会是由早期为君主提出治国建议的政务会发展而来。理论上国会的权力并不归属于国会,而属于“君临国会”(Queen-in-Parliament,或国王:King-in-Parliament)。尽管有争议,国会中的女王仍常被认为是完整的君主主权。现代的国会权力属于通过民主选举而产生的下议院;君主仅作为象征意义的领袖,而由非选举产生的上议院,其权力也十分有限。由于以英联邦国家为代表的许多国家,其立法机构以英国国会为原型,英国国会通常被称作“国会之母”。但这却是对约翰·布赖特(John Bright)的错误引用。实际上,他是在1865年1月18日一篇支持建立国会政府的先锋国家扩大投票权利的文章中谈到“英格兰是国会之母”。在中世纪时期,如今的联合王国是分成三个王国,分别为英格兰、苏格兰与爱尔兰,其三个王国也分别有自己的议会。根据1707年的联合法案将英格兰议会与苏格兰议会合并成为大不列颠议会,在1800年所通过的联合法案再将爱尔兰议会合并,成立了联合王国议会。英格兰议会 英格兰国会的起源可追寻到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盎格鲁撒克逊国王通常由一个被称为咨议院(Witenagemot)的议会辅佐,咨议院通常由国王的儿子和兄弟组成。郡守(Earldormen),或各郡的行政司法长官,以及高级神职人员在咨议院同样拥有席位。国王仍拥有最终权力,但法律却只能通过寻求咨议院的建议(以及后期的咨议院同意)而制定。 注:Witenagemot 又译作贤人会议 Palace Of Westminster又译作威斯敏斯特寺盎格鲁撒克逊民族国家(Body politic)在1066年被来自诺曼底的征服者威廉彻底改革。威廉将其祖国法国的封建制度(Feudal system)带到英格兰。随后他便将土地赐予其重要的军事支持者,这些人又将土地赠与他们的支持者,从而形成一套封建等级制度。那些直接从国王手中得到土地的人被称为领主(Tenants-in-chief),而他们的领地被称为采邑(Manors)。威廉一世是一位专制君主,但理所当然的是,他在制定法律之前也要向由领主和神职人员组成的议会寻求咨询。在1215年制定的大宪章中,确立了国王不能随意课征任何税赋。但实际上遵守大宪章的英国国王并不多。三个部分组成了国会:国王,上议院和下议院。这三个部分相互分立。上议院议员被法律禁止从下议院议员中选出。虽然并没有法律上的障碍,但君主按照惯例,并不投票。根据王室特权和政府协议,所有的议案要变成法律形式上依然需要国王的核准。王室特权还包括解散议会,订立条约,宣战,授勋。事实上,国王对这些权力的行使通常是依据首相和其他内阁大臣的建议。国王还需要委任一个下议院的议员来组建内阁,内阁的成员同样来自于下议院,这个人必须得到下议院多数的支持。这通常是一个简单的决定。虽然偶尔国王必须做出一个决断。如1963年,当被认为是一个负责任的首相哈罗德·麦克米兰(Harold MacMillan)患上了晚期癌症时,对道格拉斯·霍姆(Douglas-Home)的任命。英国上议院并非“毫无”实权。上院原由终生议员(非世袭)与世袭议员组成,后来世袭议员数量被减少到一百人以下,席位由所有世袭贵族互选。上院对预算案否决,若下院重新可决,则上院之决议立即无效。上院对其他法案之否决,若继续经下院连续两会期可决(约一年),上院决议无效。所以上院有阻延法案的功能和权力。上院议员也有可能因同僚决议失去席位,前次案例是第一次世界大战,上院撤销仍任职欧洲敌国王室的本国贵族职权。法理上,一切法案仍须经英国君主批准。而且两院的权力仍来自国王所代表的主权,称为“王在国会”。前次君主否决国会法案在1708年,被否决的是苏格兰民兵法。上院也仍有弹劾审判权及叛国罪审判权。下院通过之内阁官员弹劾应送上院裁判。前次案例发生于1806年。2006年曾有下议院弹劾首相托尼·布莱尔动议,没有通过。法理上,国王代表最高司法权,国会两院组成“王座法庭”。但下院后来不参加审判事务,所以上院是实际上的最高法院。但上院人数众多,实务上承审人员仅是晋封上院“法律贵族”终身职的少数法官。这些人等于是具有国会议员资格的大法官,但自十九世纪起,他们不参与上院议案投票。也极少对政治议题发言。 英国依照“主权不可分割”观念,以国王为主权象征而将三权分授国会的内阁与两院。但集中权力之余,仍保有某种弹性。这种弹性仰赖英国人的深刻的政治经验与精明的局势判断来运作。是以某些宪政机构的权力虽然久未使用,不能视为不存在。但却没有人以愚昧和鲁莽去随意改造和推翻。
‘陆’ 英国议会的组成
议会是英国政治的中心舞台,是英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政府从议会中产生,并对其负责。英国的国会为两院制,由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
上议院又称贵族院,主要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的重要人物组成。上议院议员不由选举产生,部分是世袭贵族。
上议院是英国最高司法机关,议长由大法官兼任。和下议院相比,上议院的权力相对有限,保留着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司法权,有权审查下议院通过的法案,并通过必要的修正案,还可以要求推迟它不赞成的立法,最长可达一年。
下议院又称平民院或众议院,其议员由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下院的主要职权是立法、监督财政和政府。
英国全国被划分为多个选民人数基本相同的选区(选区的划分由一个独立的委员会决定),每个选区选举一名下议院议员。大多数选区议员是一个政党的成员,但是没有政党背景的人士也可以参加选举。
通常情况下,英国下议院总有一个拥有绝对多数的政党,该党领袖被国王任命为首相。下议院第二大党的领袖则成为反对党领袖
英国没有什么众议院,元老院是以前的说法
参考资料:http://ke..com/view/456513.htm
‘柒’ 高中历史:想知道英国议会都由什么样的人组成议会到底是干嘛的
英国议会分为上院和下院,上院至今仍是由贵族组成,仅仅还有一点特殊的立法权,可以无视,一般说的英国议会是指下院。英国议会由英国各选区选出的议员组成,掌握国家的立法权,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议会多数党的领袖担任首相,组织内阁,内阁对议会负责。议会可以通过对政府不信任案,让政府下台,首相不服可以解散议会,重新选举议会(一般只有一次机会)。
‘捌’ 英国议会三次改革.它的构成、职能、改革措施及其历史评价。详细的资料。
1884年议会改革是英国资产阶级为巩固资产主义议会民主而进行的政治改良运动。
从1868年起,自由党和保守党轮流执政。1880年,自由党在国会选举中击败保守党而获胜,组成第二届格拉斯顿内阁。1884年,自由党为了在农村争夺选票,缓和农村居民要求政治权利的斗争,进行了第三次国会选举改革,颁布了“人民代表法”,该法案规定: 再次扩大公民权, 把1867 年曾授予自治市的公民权扩大到郡的工人(房客及其家庭);重新规定选民的财产资格,无论是在郡和自治市,每年只要有10 英镑价值的任何土地或住房的人即有选举权;建立一种新的内部服务资格,主要是给在郡的工人(男),尤其是农业工人的选举权。
1885年在格莱斯顿的推动下, 又通过了“重新分配席位法案”。新法案规定: 取消人口不足115 万人的城市在下院中的席位, 而把这样的城市分别并入所属各州;人口在115~5 万的城市只留一个席位。空出来的席位分配给英格兰(64) 、威尔士(4) 和部分新兴城市;除了22 个城市外,其他各城市和各州一律实行单一代表选区制, 大体上每514 万人选出一个代表, 从而接近于平等代表制原则。以上两个法案的通过,习惯上称为19 世纪英国的第三次议会改革,即1884 年改革。这次议会改革虽然使选举权扩大了,但仍然受到财产资格的限制。另外妇女仍没有选举权。
这第三次议会改革中,统治阶级在面对社会经济结构和阶级斗争剧烈变化时,能适时而变,主动调适社会中不相适应的环节。由被动改革转变为主动改革。社会政治发展取得了长足发展,虽然最终完成英国议会改革,全面实现普选,但为以后的议会改革扫清了障碍。
‘玖’ 英国有哪些机构,分别是如何产生,各有什么功能
一 英国议会的产生
资本主义议会制,人们通常称它为资本主义的代议制。它是一种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又是一种国家政体。
英国是产生议会最早的国家,它历史最长,经验最丰富,许多国家的限制制度都效仿英国,所以英国的议会制被称为"议会制的典型"和"议会之母"。
英国议会制是从中世纪的封建等级制度演变而来。议会制开始于13世纪时英王约翰(1199--1216)时代,由于内忧外患,财政困难,国王约翰为向小地主征税,命令各郡选举四名武士参加国王下的大议会,出席大议会不仅有贵族、僧侣,而且增加了武士,这就使议会具有了议会制的构成,为议会制奠定了基础。1264年贵族革新派领袖西门德.孟采尔战胜国王,上台摄政。第二年为了解决财政困难,他重新召开大议会,他不仅邀请贵族、僧侣、武士参加,而且还宣布各市可选举代表二人参加,从此市民阶级也有权选派代表参加大议会,议会制又前进了一步。到1343年由于各等级利益不同,其中僧侣和贵族代表组成了贵族院,武士和市民代表组成了平民院,于是英国两院制就此形成。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资产阶级始终将平民院作为向国王为首的封建贵族作斗争的主要阵地。在斗争中不断扩大权力取得了财政预算权、立法权、决定王位继承权等。到18世纪乔治一世、乔治二世时,随着资产阶级力量的强大,王权进一步削弱,形成内阁制的同时,议会逐渐取得了决定内阁人选和内阁的存留,监督内阁施政之权,英国议会制最终确立。
英国议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的立法机关,其地位在行政和司法机关之上。英国议会由英王、贵族院、平民院三部分组成,自有议会以来,通常在伦敦的一座古老的建筑--威斯敏斯特举行会议。
二 贵族院
贵族院又称上院。它的议员不是选举产生的,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法律贵族、家权贵族、终身贵族、苏格兰贵族、爱尔兰贵族组成。由于女王可以临时增封爵位,而议员死亡无需增补,所以贵族院议员人数不定。1986年贵族院共有1196名议员,其中有64名女议员,有349名终身贵族,其余全部是世袭贵族。贵族多数是保守党人,而且老人占多数,贵族院平均年龄为63岁,80岁以上的有95人。这些贵族不拿薪金,但上一天班可拿一定的车马费。所以恩格斯讽刺地称贵族院为"退休政界人物的养老院"。(马恩全集第1卷,第682页)
贵族院议长不是选举产生,他由贵族院中大法官兼任。上院开会时他担任主席,议长权力不大,院内一切程序都要按院会决定。
贵族院开会时间与平民院相同。开会法定人数仅3人,通过法案的人数为30人,经常出席会议的人只有100多人。只有当议案的内容涉及到议员切实利益时参加的人才多些。
贵族院的职权逐渐被削弱。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后,英国议会都是以贵族院为主体,甚至到了19世纪,首相的人选仍在贵族院中物色。由于贵族院主要代表着保守的资产阶级、贵族和教会的利益,一贯坚持故步自封政策,不能适应迅速发展的资本主义的要求,经常拒绝通过政府的一些重要法案。1909--1911年因累进税法案引起了平民院和贵族院的冲突,1909年贵族院否决了政府提出的财政法案,致使政府陷入困境,经过斗争,1911年在首相阿斯魁士(Herbef Asguifh)的领导下议会通过了国会法,其中规定:1平民院通过的财政法案送交贵族院后,在一个月内不能通过,该法案就可直接送交国王公布实行;2对某一法案是否属财政立法如有争议,则由平民院议长裁定;3平民院通过的其他法案,虽被贵族院否决,但经平民院在二年内连续三个会议中连续通过,则该法案不经贵族院审议,呈请国王公布为法律。这样贵族院对财政法案已无权加以阻挠,对法案也只有二年的延搁否决权。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工党执政,在推行福利和社会改革政策时,又经常遭到贵族院用二年延搁否决权加以阻挠,于是1949年4月议会通过"议会法",其中规定:"公共法案若经平民院连续二个会议通过,虽经贵族院的否决,也可成为法律",所以贵族院的延搁否决权从以前两年减为一年,贵族院权力进一步被削弱了。
贵族院的另一职权,是行使英国的最高的司法权,它是英国本土各级法院的最高上诉法院,有权审理除苏格兰刑事案件以外的所以民、刑事案件。1870年自由党执政时,以贵族院不是司法人才为理由,打算取消掉上院的司法权,后来双方进行妥协,保留了贵族院的司法权,而以加封法律贵族的方法来弥补缺乏法律知识的缺陷。
贵族院的权力虽一再被削弱,但它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仍然不能忽视,因为:
第一,贵族院还保留财政法的讨论权。由于贵族院有不少人担任过国家的重要职务,富有经验,他们对财政法案的意见仍然产生重大影响。
第二,贵族院还保留对法案的一年延搁否决权,这对平民院的法案仍起阻碍作用,特别是对带有时间性的议案拖延一年,就可使它实质性失效。
第三,贵族院掌握最高司法权。
第四,对下院通过的法案经贵族院审查后可以纠正法案中存在的缺点和流弊,使法案更加完备,更有利于资产阶级统治的需要。
对于贵族院的存废问题,自19世纪以来一直成为英国政治生活中争论的问题,争论的中心是废除还是改造?保守党始终主张改造,不是废除。工党对这一问题先后主张不一致。1958年保守党执政后制定了终身贵族法,其中规定首相可以把公共事务、文艺、科学、企业家、军人、工会官僚等各阶层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人提请英王封为终身贵族,取得男爵的封号,进入上院。资产阶级希望在保留贵族院的基础上,扩大贵族院的范围,增加贵族种类的办法,在贵族院身上挂上几笔民主的色彩以缓和群众的反对。
从资产阶级的角度看,如果把贵族院废除掉改为民选的上院,那么就会发生两院职权的分工问题,民选的上院是不会甘心屈居于下院的从属地位。同时还会产生内阁同时向两院负责的问题,这必将给内阁制的政治体制实施带领困难,因而继续保留贵族院会给政权稳定带来好处。
当然英国人民的保守的爱惜国家传统的性格也是上院得以存在的社会基础。
二 平民院
(一)平民院议员的产生和任期
平民院又称下院或众议院。蹋它是民主的代议机关,议员是选举产生的。
目前英国下院议员通过普选、平等、直接、秘密的方式进行选举。这是英国劳动人民经过100多年斗争的结果。从1832年选举改革开始以后连续通过了1867年、1884年、1918年3个人民代表法,最终取消了选举财产资格的限制。选民开始不以财产所有人的资格而以国家公民的资格参加选举。1872年取消举手投票采用秘密投票方式。1918年30岁以上的妇女获得了选举权。1928年21岁以上的妇女获得了选举权。1948年才取消了给予大学12个席位,实行了一人投一票的平等选举制。1969年通过的人民代表制法规定选举权的年龄由21岁降为18岁。
目前在英国凡年满18岁没有被法律取消投票资格的英国公民都有选举权。但居住期限的资格仍保留,选民必须在某一选区中居住3--4个月以上才能在该选区选民册上登记。凡年满21岁的公民都有被选举权。在选区获得2名选民推荐和8名选民联署同意都可成为议员的候选人,但贵族、主教、法官、高级文官、现役军人、宣布破产者、重罪犯人、受权办理选举事务的负责人等没有被选举权。
下院议员选举采用小选举区相对多数选举制。即每一选区产生一名议员,议员候选人只要取得相对多数就能当选。目前全国总共650个选区,选出650名议员。议席的分配苏格兰不少于71席,威尔士不少于35席,北爱尔兰不少于12席,其他就属于英格兰的席位。选区并不固定,以前以历史郡为选区,人口多少很悬殊。1958年法律规定,选区每10年至15年就调整一次。至于划选区的原则,由平民院确定,这就便于执政党在重新划分选区时采取对本党有利的原则。在两党制的英国,这种选举制对小党非常不利,因为两大党之一只要在选区比别的党多得一票就能当选。因而选举结果往往违背选民的意志,使选票与议席不能成正比例。例如1987年6月11日
英国举行大选的结果,在650个席位中,保守党得票率为42.3%,获得议席376席(其中一席为下议院议长),工党得票为30.8%,获得议席229席,而社会民主党自由党联盟虽然得票率达22.6%,却只获得22个席位。这种选举制保证了英国两党制的存在。
英国竞选费用很高,1983年英国个大党的竞选费用:保守党因为得到大企业主的支持,花费了1500万英镑,工党为250万英镑,社会民主党自由党联盟为100万英镑。
英国下议院议员的成员比较复杂,特别在工党得势以来议员中议员有大地主、董事长、银行界、工商企业界、律师、教员、新闻记者、农民、工人、工会职员等
,在形式上好象各方面的人都有代表,实际上要当选议员需要金钱和时间,议员每年要开会8个月左右,长时间的出席会议,伦敦生活费用高,没有相当的资财很难承担,因而议员中多数是有钱者,很少是真正的劳动人民。平民院法定任期为5年。但首相有权选择合适时机,请求英王下令解散议会,提前大选,或者执政党的重大决策、提案受下院多数议员的否决而被解散议会,征求民意,提前大选,因而下院实际任期比5年短。平均任期不到4年。1987年英国议会大选时比规定日期提前
11个月零28天。
此外在特殊情况下,主要在战争时期,议会任期可以延长,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平民院任期自1910年到1918年才改选。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平民院任期自1935年到1945年才改选,任期为10年。
(二)平民院的职权
平民院的职权主要是立法、财政和监督政府这三种权力。
立法权是指有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之权。英国议会的立法程序可分为三个阶段:1提案;2讨论决议;3送请国家元首批准公布。
第一阶段是议案提出。全国议案分为公议案和私议案两种。公议案是指涉及全国性并与政府有关的议案。它绝大多数由内阁提出,议员个人也可以提,但他们提的议案必须经议会特别委员会挑选后才能列入议程。
私议案是指涉及到地方法人、地方当局、某些集体或个人利益的议案,它由地方法团的代理人象下院私议案办公室提出。私议案并不都在下院讨论,大约有一半在上院讨论。
第二阶段是讨论决定。英国议会对立法案的讨论决定的程序是要经过三读,一读是宣读议案名称,说明目的,确定二读的日期,将议案分发给议员;二读淡化对议案逐条朗读,进行原则的讨论、表决,如通过便交给专门委员会审查,审查不能通过,法案就认为已被否决。委员会对议案作逐条详细讨论,进行修改后向院会作报告;第三读对议案进行表决,这时只讨论整个法案可否成立,不许逐条讨论,除文句外,不得修改内容。三读通过后交领域院通过,另一院也以三读程序加以审议。
第三阶段是把两院通过的法案,呈请英王批准,并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后生效。
议会立法权的最高性实际上被日益增多的委任立法所冲击,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社会事务的复杂,如城市规划、教育、科技、社会福利、环保等问题,议会难于承担这些任务,再加上议会立法程序复杂,难于适应社会迅速发展的需要,在英国19世纪开始出现委托立法而且数量日益增加。在实行委托立法时,议会只通过法案的一般原则,具体执行的细则由受委托的内阁大臣和地方当局规定,议会只保留监督权,这必然使议会的立法权削弱了。
财政权是议会的主要权力之一。人们把这种权力称为"管理国库的权力"或"掌握钱包的权力"。财政法案主要包括国家预算中的支出、收入、征税、动用国家基金、发行公债等,这种权力属于下院专有,财政法案只能向下院提出和通过。上院只有讨论和提出建议之权。财政法案都由内阁提出,由于财政法案讨论的时间有限,加上财政法案的否决会引起内阁的辞职和重新大选,所以多数情况下下院往往按内阁提出的数字通过,最多提一些批评和质问。
监督政府权是议会内阁制之下议会的重要权力,内阁要向议会负责,受议会的监督。议会监督政府的方式主要是对政府的质询、对政府政策的辩论、批准条约、议会对政府投不信任票等方式。
对政府的质询是指议员可以对政府各大臣职权范围内的事提出质询,要求答复。对口头质询,议员每人每天最多提3个,书面质询不限。议员的质询和回答转瞬就通过新闻媒介公诸于众,从而对政府造成压力。
对政府政策的辩论时,在答复国王的议会开幕词和讨论国家预算时都要进行辩论。除此以外,则要得到政府的同意。质询不能直接转为辩论,如果这一问题需要辩论,需提出休会动议,要有40位议员同意或者有10位议员同意经议会表决赞成后,议会才能休会,休会后第二天用3小时进行辩论。
对于条约的批准权,按照惯例,政府在条约缔结后和批准前,议会有21天的时间进行讨论,通常情况议会不想对政府表示不信任的话,议会总是通过的,此外政府也可以不经议会的同意用英王名义批准条约。
议会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是资产阶级认为内阁接受议会监督的有效手段。根据责任内阁制的原则,内阁必须得到议会多数的支持和信任,如果议会否决政府提出的重要议案、财政法案或对内阁通过不信任案,内阁应该辞职或提请英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选。如果大选后,原执政党仍占多数议席,内阁可以继续执政,否则内阁必须辞职。在两党制的英国这种情况并不多,除非发生了执政党内部的分裂或者执政党只掌握微弱的多数而反对党和小党联合起来才能发生这种情况。
(三)下院内部的组织
下院机构有两类:一类为委员会,另一类是管理机构。
下院中设议长、副议长。
在新的议会召集之处,就要选举议长,议长由议会中多数党提名争得反对党同意后选出。为表示议长的公正,议员当选议长后就要退出原属政党。在英国形成了一个习惯,即他在议会中抱超然态度,在两党中不能袒护一方压另一方,议厂支持会议进程,解释议事日程时按一套机械原则,所以议长是一个有尊严而无实权的职位。副议长协助议长进行工作。
下院还下设常设委员会、全院委员会、特别委员会和联合委员会。常设委员会审议正在进行的法案,其数目并不固定,最多时有9个,名称除苏格兰委员会外,其他都以A.B.C.D......等字命名,议案由议长分配。委员会成员平均为40人左右,由于法案已在二读时作了原则通过,所以委员会主要作些技术性的修改,其作用较美国的委员会小得多。全院委员会是非常重要的委员会,专门审查预算案和宪法性法律,全院委员会的成员就是全体议员,与全体会议所不同的就是全院委员会不是议长当主席,而且不采用议会议事日程,因而讨论和争论问题比较自由。下议院下面设立12个与政府各部对口专门委员会,如农业、国防、外交、财政等委员会,其任务是了解、研究各部大臣执行法律情况并向议会作包告,以利于议会对政府各部的监督。特别委员会主要是对特殊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为新的立法作准备。例如曾经成立过国有化工业委员会、改进贵族院组织和权力的特别委员会等,它的成员不必全由议员组成,可以聘请院外专家参加,是临时性的机构,任务完成后即结束。联合委员会是为研究上院和下院共同有关的问题或当两院在审议议案意见分歧时组成,每院各派相等人数参加,此种委员会很少召开。
议会中有议会党团和督导员,两党的督导员根据他们各自领袖的意图,负责督促本党议员出席议会会议,特别出席重要的辩论会,并指挥他们按本党领袖的意志投票。
此外,议会中还设办公厅、秘书处、图书馆等部门。
第五节 英国的内阁和政府
从英国的议会和政府的关系来看,英国实行的内阁制。内阁制又称责任内阁制,是内阁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出现内阁制的国家,后为各国所效仿,虽然各国的内阁制有所不同,但其构成方式或原则都以英国典范。
一 内阁的形成
英国的内阁制和政府是英国的中央最高的行政机关,许多人常把内阁称为英国政府,实际上英国的内阁和政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英国政府包括枢密院、国务院和内阁三部分,内阁是政府的核心,它决定国内外一切重大政策,领导政府各部工作,掌握和操纵庞大的国家机器,英王、议会也受它的操纵和指挥,因而着名英国宪法学家白杰浩特称内阁"为立法与行政的锁链",麦利欧称内阁"为政治机器轮转的枢纽。"
英国内阁不是根据某个成文法律所产生,它是由不成文的惯例逐步形成的。
英国内阁是由封建时代的枢密院发展而来。封建时代亨利二世(1422--1461)时,御前会议人员过多,不能经常集会,于是就挑选自己的亲信组成了小型的枢密院。1660--1680年查理二世时,他感到原来枢密院人数太多,不便于保密和处理紧急事务,于是在枢密院中选择若干人成立了一个更小的机关,由于他们经常聚集在国王的寝宫中的内室开会,因而后人称这个机关为内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