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分权制衡在英国和法国的体现
英国:分权国王作为虚伪君主行使礼仪性的职责,首相统领全局,议会行使立法,监督等权利,制衡,就是其三者的制衡,但首相在实际操作中已经统领了另两者。
法国:分权总统负责外交,并由议会同意,任命总理,总理负责内政,议会行使立法,和一定的财政监督权。
分权制衡是被西方国家普遍运用在政治体制和其他国家管理活动中的重要法理。制衡学说源于分权思想,分权思想可以溯源于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
这位古希腊的先哲在阐释他的“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思想时,主张把政府的权力分为讨论、执行、司法三个要素,而权力活动又应当普遍地、严格地遵守制定得完好的法律。
(1)英国如何分权扩展阅读:
不能把制衡学说等同于‘三权分立’。前者是由一种政治、法律思想发展而成的理论学说,后者则是运用这一理论学说所确立的国家政治体制。分权制衡理论符合事物互相依存和互相制约的基本原理,符合法治精神。
因此,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考察检察制度产生及其演变的历史,可以得出结论,检察权的出现就是分权制衡论的具体体现。在这种分权制衡理论的指引下,各国检察权都或多或少地带有法律监督的色彩。
⑵ 英国是如何实现三权分立的
“三权分立”和制衡理论最早应追溯到西方奴隶社会古罗马国家的共和时代,探索这一原则和理论的乃是罗马第一个法律思想家波里比阿(公元前204年—公元前122年)。当时罗马帝国采取的政体形式是一种混和政体的国家政治制度,在这种混和政体中,罗马帝国内部存在着三种势力:执政官(或行政官)代表君主势力;元老院代表贵族集团势力;平民议会代表民主势力。
在英国,当时资产阶级进行革命时,它的力量很薄弱,封建势力依然强大,从封建地主阶级中演化出来的新的封建贵族,他们一方面鼓吹改革旧的封建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又害怕资产阶级否定和推翻已有的体制,所以新的封建贵族成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障碍和主要对象。在资产阶级与贵族之间的斗争中,英国资产阶级表现出软弱的一面,他们始终不能把资产阶级革命完整地、彻底地进行下去。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洛克提出了“三权分立”的主张,即立法权、行政权、对外权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构来掌握,其中行政权由国王(君主)行使,但要根据议会的决定;立法权由民选的议会行使;对外权仍由君主行使。可以看出洛克的“三权分立”实际上是“两权分立”,君主掌握着更加广泛和至关重要的权力,而且洛克的“三权分立”不是资产阶级内部对权力的划分,而是两个不同阶级对权力的分享。它与后来法国和美国资产阶级所实行的“三权分立”在形式上和内容上均有着明显的差别。
⑶ 英国议会如何贯彻分权制衡原则避免专制的
权力制约原则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与制衡原则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监督原则的总称,其存在的历史基础和现实前提是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导致出现了一个不依附于土地、国家、教会、以商品经济为主的私人自治的领域。社会成员本身获得了私人意义上的“市民”和“公”意义上的国家公民两种身份。为了保证公共权力的行使不脱离人民的掌控,所以必然要寻求制约公共权力的机制。
英国式的以议会为重点的分权模式
英国资产阶级曾经以下议院为阵地,同以国王为代表的封建王权进行过激烈的斗争。斗争的一个重要结果是确立了所谓“议会至上”的原则,即议会(实际上指下议院)拥有不受限制的制定或者修改任何法律的权力。[10]以后随着政党制度的发展,议会至上原则与责任内阁制产生结合,从而导致在下议院占多数席位的政党不仅控制了下议院的主导权,而且也获得了行政组阁权。行政权对立法权的负责制转化为多数党的一种内部控制与反控制。但由于内阁行使权力形式上是以对立法机关尤其是对下议院负责为前提的,而行政权力的总代表国王只沦为一个名义的国家元首,因此我们可以说英国宪制对分权原则的体现是以“立法为重点的”。 现在世界上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和实行议会共和制的国家都采用英国式的分权原则,比如日本、意大利、德国等。
⑷ 英国的三权分立
权威回答:(简明)
英国也是三全分立的国家,可是英国因为历史的缘固,并没有明文的宪法,以致于立法权在三权分立的地位高于其他二权(即行政权及司法权),亦即国会通过的任何法案皆是最高的法案,并不受任何宪法章程规范。英国国会可以通过任何新法案而司法机构是没有权力宣布该新法案为无效的。
另外传统上英国行政的权力是源自二个方面,一是国会通过的法例(Acts),二是英皇特权(Royal Prerogative)。英皇特权是一些源自英皇保有的权力如签署国际公约的权力,宣战权,向国民发出护照的权力,特赦权等。英皇特权也是司法权不能挑战的权力。所以总括的说在英国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这个安排亦是宪法的基石。其次的是行政权而最低的是司法权。在英国,司法部门只是按着现有的法例及普通法内的案例对案件作出判决。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国会是民主选举产生的,但首相(即行政首长)一职是英皇按惯例,委任组成国会的最大党的党首出任的,亦即是说执政党在英国是手执行政权及立法权的政党,政府很容易会运用影响力去通过一些对自已有利的法例,例如1965年的War Damage Act及近期之反恐法。与其说英国有三权分立,不如说英国只有司法独立。
⑸ 英美在制度设计上是如何分权制衡防范专制集权的
英国将议会设为上下两院,上院为贵族院,下院为平民院,二者互相掣肘。美国将国家大权分为司法、行政、立法三大权力,三者互相监督,以防范集权行为。
⑹ 英国政治制度体现了三权分立原则吗
是的,英国政治制度体现了三权分立原则。
英国也有三种不同的权利机构,但政治结构不像美国那样具有明确的三权分立特征,而是以稍许有别的方式在议会的上下两院之间、议会与内阁之间、执政党与反对党之间发展出一种互相监督和制衡的制度。
⑺ 英国的三权怎么分谁掌握司法,行政,立法权
西方国家基本上就差不多
三权分立(三权鼎立),即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政府机构共同存在,地位平等且互相制衡的政治制度。是当前世界上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民主政治制度。
学说历史
最早由17世纪英国着名政治学家洛克提出,用以巩固当时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成果。后来该学说不断传播,并被法国着名人物孟德斯鸠诠释为行政、司法、立法三权分立的形式,解决了在该种政治制度下可能出现的部分问题。该学说在当时被广泛认为是民主制度的有力保证。
三权分立的实行
美国的立国者对政府普遍采取不信任的态度。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限制政府的权力,他们接纳了孟德斯鸠的想法,在美国宪法之内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开,而且让它们互相制衡
⑻ 英国的三权分立和美国的三权分立有什么区别
美国宪法规定,国会可以弹劾总统,但是美国建国200多年来,国会从来没有通过总统弹劾案。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限制政府的权力,他们接纳了孟德斯鸠的想法,在美国宪法之内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开,而且让它们互相制衡。在当时这种宪制是前所未有的崭新尝试。至今美国联邦政府的三权分立,仍然是众多民主政体中比较彻底的。而美国大部分的州政府亦有相同的宪制架构。
三权分立常见的问题是如何解决行政及立法机关之间的矛盾。其中一种方法是采用议会制。在议会制之下,行政机关的领导来自立法机关的多数派。行政、立法并不完全分离。现代一般认为,成功和稳定的自由民主政制不一定需要彻底的三权分立。事实上,除了美国以外,所有开始实行民主便使用总统制的国家,它们的首次民主尝试都以失败告终。相反议会制的成功率反而较高。
就算是三权分立最成功的美国,如何解决三个部门之间的矛盾仍然间中出现阻碍。1929年大萧条时期,罗斯福上台颁布一系列法令,并通过国会授权取得美国总统史上前所未有的巨大权力。但美国联邦法院却经常驳回一些法令。结果1935年1月最高法院以8比1的票数,宣布罗斯福的《全国工业复兴法》违宪。同年一名失业工人试图利用《最低工资法》来取得工资补偿时,被控方律师则直接指出该法案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罗斯福为推行新政,于1936年3月6日进行
三权分立
了“炉边谈话”,将矛头直指司法部门,要求国会让他无限制增加最高法院法官的数目,间接将司法部门置于行政部门管辖下。这就引起了全国范围的激烈讨论。后来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大法官认为《最低工资法》并无违宪。有人认为当时大法官是为了保证三权分立的政治格局而退让。
英国的内阁制
英国的权力分立跟美国的有很大程度的差异,主因是英国的政治现实跟其他地方的不同。英国的议会由上、下院组成。
上议院也叫贵族院,主要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的重要人物组成。上议院是英国最高司法机关,按照英国的传统,上院议长由大法官兼任。英国的大法官亦即法律大臣,位高权重,不仅是全国司法界领袖,而且是内阁部长。
下议院又称平民院或众议院,其议员由选民按小选区多数代表制直接选举产生。
下议院行使立法权、财政权和行政监督权。立法的程序一般是提出议案、议会辩论、经三读通过、送交上议院通过,最后呈英王批准颁布。议会的财政权由下议院行使,财政大权为内阁一手把持。议会对行政的监督权是通过议员对政府大臣的工作提出质问;对政府的政策进行辩论;批准或否决政府缔结的条约;同时议会有权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出现这种情况时,内阁必须辞职,或提请国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选。
和下议院相比,上议院的权力相对有限,它的职权主要有搁置否决权,有权审查下议院通过的法案。上议院如果不同意下议院通过的议案,只能将议案拖延1年后生效,对于下议院通过的财政法案,则只能拖延1个月。上议院保留着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司法权,是英国最高上诉法院,也是英国最高司法机关。上议院有权受理除苏格兰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也审理贵族的案件和下议院提出的弹劾案。
基本上英国也是三权分立的国家,可是英国因为历史的缘故,并没有明文的宪法,以致于立法权在三权分立的地位高于其他二权(即行政权及司法权),亦即议会通过的任何法案皆是最高的法案,并不受任何宪法章程规范。英国议会可以通过任何新法案而司法机构是没有权力宣布该新法案为无效的(案例如Pickin v British Railway Board)。
另外传统上英国行政的权力是源自二个方面,一是议会通过的法例(Acts),二是英王特权(Royal Prerogative)。英王特权是一些源自英王保有的权力如签署国际公约的权力,宣战权,向国民发出护照的权力,特赦权等。英王特权也是司法权不能挑战的权力。所以总括的说在英国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这个安排亦是宪法的基石。其次的是行政权而最低的是司法权。在英国,司法部门只是按着现有的法例及普通法内的案例对案件作出判决。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议会(下议院)是民主选举产生的,但首相(即行政机关首长)一职是英王按惯例,委任组成议会的最大党的党魁出任的,亦即是说执政党在英国是执行政权及立法权的政党,政府很容易会运用影响力去通过一些对自已有利的法例,例如1965年的War Dam
⑼ 英国政治体制的权利制衡关系
是的,英国政治制度体现了三权分立原则。
英国也有三种不同的权利机构,但政治结构不像美国那样具有明确的三权分立特征,而是以稍许有别的方式在议会的上下两院之间、议会与内阁之间、执政党与反对党之间发展出一种互相监督和制衡的制度。
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分权思想由来已久,其源头可远溯到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近代最早明确提出分权思想的人之一是17世纪英国政治思想家约翰·洛克。洛克生活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年代,革命成功后,他在总结革命经验并吸取前人混合政体思想的基础上,系统提出了其分权思想,从而初步奠定了近现代西方国家组织形式的理论基础。
分权的目的——保护私权。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人都具有天赋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但却相互侵扰,为了克服这种缺陷,人们就以契约的形式,让渡出自由惩罚他人的权力,交给一个中间人行使,这样国家就产生了。与霍布斯不同,洛克特别指出,人们在相互订立契约的时候,并没有把所有的权利都交出去,而是保留了作为最基本权利的生命、自由权和财产权,这些权利都是不可让与和不可剥夺的。根据这种观点,国家的目的应是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但是,在君主专制政体下,对个人权利造成最大伤害的却往往是国家权力,他认为人们若把财产交给专制君主来保护,便是无异于为了防止狐狸的骚扰而甘愿为狮子吞食,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就是君主政体下政府的权力过分集中,缺乏对权力的制约,为了防范政府超出人们对它的授权,更好地保护人们的权利,分权便是必要的了。
分权的依据——社会契约。国家权力应如何划分呢?洛克是依据社会契约这条主线从国家权力的起源上对这个问题展开论述的。他指出原始状态的缺陷在于对人们的彼此侵害行为缺乏一个裁决的共同尺度,同时更缺少一个保证裁决的执行者。国家的作用就是弥补这两个缺陷。据此,国家最基本的权力就是立法权和执行权。所谓立法权,就是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利,所谓执行权就是负责执行制定的和继承有效的法律的权力。以上两者都是国家对订立契约的社会成员的内部权力,是最基本的权力。除此以外,在国家生活中,还有一种处理与国家无契约关系的个人和群体的权力,洛克称之为外交权,它是决定战争与和平、联合与结盟以及同国外进行交往的权力。至此,洛克依据契约论这条主线,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执行权与外交权三种。但出于权力实际运行的考虑,洛克又指出,如果执行权和外交权掌握在不同的各自行动的人手中,就会使公众的力量处于不同的支配之下,迟早会导致纷乱和灾祸。因此他把外交权作为执行权的一部分。这样,国家权力实际上就是由立法权和执行权两部分组成。
分权的关键——限制权力。在《政府论》中,洛克明确地指出分权与权力分散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他说分权不是简单的在形式上将权力分散化,而是更有效地对权力加以限制。如果被分立的权力没有得到应有的控制,权力的公共性同样会受到扭曲并对私权造成更大的侵犯。为此洛克提出以下主张:第一,权力应是彼此分立的。他说,如果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掌握在同一个或一批人手里,权力能够带来利益的属性就会对人性的弱点造成极大的诱惑,使他们动辄就攫取权力以谋取私利。因此立法权和执行权应绝对分开,立法权归属于民选议会,执行权则属于世袭的君主。第二,权力之间是不平等的。洛克强调立法权应该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但是这种地位仅仅是相对政府而言的。他解释说: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权就是最高的权力,因为谁能对另一个人订立法律就必须在他之上。第三,各种权力都是有限的。对立法权的限制是:议会只能以人民的福利为立法的宗旨,以人民的授权为存在的基础,其权力不能滥用和转让并随时可以被人民收回,立法机关仅在制定法律时才存在,其成员本身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对执行权的限制是,政府必须严格地按照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办事,不得自行其是或者滥用权力。最后他指出,如果立法机关和君主任何一方违背人民的委托时,人民都有权利推翻他们。
洛克的分权制衡思想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新兴的资产阶级同封建专制制度斗争的产物。它的分权思想虽然不系统,但却第一次为资产阶级用民主形式组织国家奠定了理论基础。分权制衡的思想经过孟德斯鸠等人的发展成为了西方国家政治体制的一项主要原则。
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洛克的分权学说,主张必须建立三权分立的政体,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组成国家。他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他还根据英国的政治制度说明各种权力之间的制衡关系,指明立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可通过相互的反对权相互钳制,立法机关的两部分都受行政权的约束,而行政权亦受立法权的约束,彼此协调前进。
孟氏的分权理论与洛克的分权理论相比有重大的发展,孟氏的三权划分比洛克更明确,且比较合理,更重要的是,孟氏不仅说明分权,而且进一步说明了权力行使过程中发生矛盾冲突时如何解决,不仅在政治上起到了鼓舞资产阶级革命的作用,而且对未来国家如何防止权力滥用,如何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提供了参考模式。
首先,从三权分立的目的看,无论对于该理论的创始人还是运用该理论的国家来讲,三权分立就是为了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防止某一国家机关或者个人的独裁和专制,从而保证国家政治上的稳定。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如果同一个人或者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制裁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而制约权力的终极目的是保障人民的权利。因此,无论对于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对权力的制约都是一种实在的需要,只是资本主义国家制约权力的本质是维护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而是社会主义国家制约权力的本质是为了真正保障人民的权利。
其次,从三权分立的内容看,在英国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分享政权的事实已成为历史以后,按分权理论建立的资本主义的国家机关,都根据国家权力的表现形式将其分为立法、行政、司法机关,这三种国家机关分别行使不同的国家权力,并使之存在相互制约关系。在资本主义国家里,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行使国家权力,很难说这三种权力是分立的,就连代表民意的代议机关实际上也是有产者的论坛和表决器,但是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仍然是资产阶级为维护其整体利益,为保证国家权力有效、正常运行而采取的一系列方法模式。
再次,从三权分立的功能来看,在国家生活中,它大体发挥了以下几种功能:1、区分功能。现代美国宪法学家柯尔文曾把三权分立总结为四个要点:<1>政府有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固有的独特的职能;<2>这些独特的职能应由三个分别配备人员的政府部门各自行使;<3>三个部门在宪法上应该是平等、互相独立的;<4>立法部门不能把权力委托给他人。此种说明为许多学者所接受,特别在美国这个说明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现代大多数国家在实践上都有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国家机关的设置(包括社会主义国家),使得国家职能得到合理的区分和实现,这的确是有目共睹的。2、平衡功能。国家权力在区分的前提下,根据其职能配置不同的权力机制,使得它们中的任何一个部门的权力都是有限的,不致使某一部门因权力过大而导致权力运行失衡。3、制约功能。立法、行政、司法职能的差异,机构的分离,职权的划分,相互间权力运行的牵制,使得三种权力能够达到有效的制约。4、补救功能。当三种机关中的某一机关在行使权力不当招致社会不满时,其他的机关可以行使权力,挽回影响和损失,从而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
⑽ 英国的“三权分立”和美国的“三权分立”,有何区别
英国实行的政治制度是“君主立宪制”而美国实行的是“三权分立制度”,这二者之间存在着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之处。首先他们相同地方他们都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同样都属于资本主义国家政治体系,都是不同的地方又有很多,例如:
其次,在政治体制中二者也有着差别。美国是一个总统制的国家,在早期的政治体系中是没有政党关系的,但是再后来的政治演变中政党的作用不断发生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所以美国总统的候选也就变成了美国政党的选举。总统的身后代表着一系列的政治集团。
而英国的三权分立是典型的民主专治制度,政党的权利来源于获得议会的胜利,内阁拥有最高行政权利,国王只是一种荣誉性的职位代表着一个国家,没有真正的实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