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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司法机关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01-16 20:55:45

1. 为什么英国最高司法机关是议会上院

这应该涉及到英国法律传统方面的知识吧,英国史我不熟所以不敢乱说。不过可以知道的是议会在英国社会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在这一点上法院是不能与其相比的。不是有这么一句话么,“议会除了不能把男人变成女人,把女人变成男人以外,什么事情都可以做”。虽然有所夸张,但也由此可以看出在英国,议会的权力是多么的宽泛。尽管三权分立的概念是由英国人洛克最先提出来,但实际上在英国并没有真正的贯彻这一原则,英国法学家詹宁斯认为,是民主而不是分权制度保证了英国人民的自由。
但实际上,虽然不像美国有那么完备的三权分立制度,但是在英国宪法中还是体现了某种分权制衡的因素。从1215年的大宪章到1688年光荣革命后制定的权利法案,都赋予了议会以一定的司法权,而1701年通过的王位继承法则规定,法官非经两院弹劾不得被免职,由此确定了法官的独立地位。而在现实中,大量的民事案件都在级别较低的治安法庭(Magistrate's Court)得到解决,只有很少的案件会上诉到上诉法庭(Court of Appeal),更不用说是上议院了(House of Lords),因此,上议院对于民事案件的最终审判权更多的是一种象征意义。

2. 英国上议院是最高司法机关吗

曾经是,2009年以后由联合王国最高法院继承。

3. 什么是英国的主要立法机关

A不符合题意,英国立法机关是议会,排除;
B说法正确,从性质上来说英国的内阁是行政机关,故入选;
C不符合题意,英国的司法机关是英国的上院,排除;
D不符合题意,英国的国家元首是英国的国王,排除.
故选:B

4. 英国的政府首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称谓是什么它是如何产生的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英国议会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机构,由君主、上院(贵族院)和下院(平民院)组成.实行内阁制。由君主任命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领袖出任首相并组阁,向议会负责。 司法有三种不同的法律体系:英格兰和威尔士实行普通法系,苏格兰实行民法法系,北爱尔兰实行与英格兰相似的法律制度。司法机构分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两个系统。

5. 简述一下英国司法制度···急

英国属英美法系国家。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资产阶级为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逐步对封建司法制度加以调整,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现行的司法制度。它具有独特的历史传统。

早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由大贵族、大僧侣等组成的智人会议就已具有司法机关的职能。诺曼王朝时期,英国建立了君主专制制,设立了权威极大的御前会议,以其判例作为普通法适用于全国,并在全国分设由国王任命法官的法院来代替原有的地方法院,从此以判例法为渊源的司法制度开始形成。1215年《大宪章》颁布以后,最高司法机关从御前会议中独立出来,逐步形成了包括由申请法院、王座法院、财产法院和衡平法院等组成的复杂的司法组织系统和适用普通法的封建司法制度。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没有对司法体系和法律形式作重大改革,而是逐步对封建司法制度进行调整,以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19世纪末叶司法改革后,司法组织初步简化,衡平法院不再自成体系,普通法院平等地适用衡平法。1971年制定的《法院法》,对法院组织系统又进行了一次改革。但英国的司法制度仍保留许多封建痕迹,除法院体系和诉讼程序十分繁复,封建时代的许多判例至今仍有法律效力外,英国没有独立的司法体系。大法官既是全国首要司法官员,又是上院议长,而且是内阁成员,一身兼有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职能;不设最高法院,由上院行使最高上诉级法院的职权。

司法组织 根据1971年的《法院法》,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的法院主要分民事、刑事和专门法院三个组织系统。民事法院系统包括郡法院、高等法院、民事上诉法院和上院,刑事法院系统由治安法院、皇家刑事法院、刑事上诉法院和上院组成,专门法院系统主要有军事法院、少年法院、劳资关系法院和行政法庭等。苏格兰有自己独特的法院组织系统:郡法院仅管辖民事案件,郡官法院兼管辖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苏格兰高等法院是苏格兰民事、刑事案件的最高审判机关,但民事案件还可上诉到上院。苏格兰还有特设的土地法庭。此外,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是英联邦某些成员国、殖民地、保护国和托管地法院的最高上诉法院,受理不服当地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行政诉讼由普通法院管辖,适用一般的法律规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行政裁判所发展很快,但一般都不具有终审管辖权,不服裁判所裁决的当事人有权向普通法院上诉。

法官一律采用任命制。大法官、法官上院议员、上诉法院法官由首相推荐,英王任命。英国没有司法部,大法官拥有对司法人员的任免权。法官必须是“法律协会”的出庭律师,并有一定年限的司法实践。法官一经任命,非经本人同意,一般不能被免职。最高法院法官则为终身职。地方法院法官72岁以后才可以退休。法官薪水很高,待遇优厚。

英国检察系统不如大陆法系国家那样规模庞大、职权广泛。检察长和副检察长是英王的法律顾问,有权答复议会和内阁对于法律问题的咨询,主持重要案件的起诉,并出席有关英王权利案件的审判。

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分简易程序和庭审程序。大部分民事案件不经庭审而以简易程序裁决,庭审程序很繁复。判决大多委托行政机关执行,包括强制返还、扣押动产或不动产、有价证券和其他收入,截留部分工资以及破产清算等。刑事诉讼分简易程序和起诉程序。简易罪由治安法院以简易程序审决(也可起诉),可诉罪由刑事法院以起诉程序审决(也可用简易程序审决)。由于起诉程序审决必须有陪审团陪审,故又称陪审程序。上诉方式除一般上诉外,可就法律问题以“报核”形式上诉。高等法院王座庭可对审判进行监督。

司法审查制度 高等法院对行政行为、法令和下级法院判决实行审查,但不审查议会的立法。最初主要审查地方行政机关的行为、下级法院和各裁判所的判决,后来逐步开始审查中央政府各部门的某些行政行为。

陪审制度 源于诺曼王朝时期,资产阶级革命后被保留了下来。最初适用于所有刑事和民事案件。1873年后,大部分民事案件不再采用陪审制度。原有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之分,1933年取消了大陪审团。1939年陪审团人数由12人减至 6人(叛国罪除外)。担任陪审员必须具有一定的财产资格。

律师制度 英国律师分出庭律师和诉状律师两种。出庭律师听取诉状律师的诉讼情况介绍,在刑事法院、高等法院或上诉法院出庭辩护,不与当事人直接接触。出庭律师可申请皇家大律师,享有多种特权。诉状律师主要负责承办当事人的不动产转移、遗嘱书立、契约签订等一般法律业务,以及提供法律咨询、起草法律文件等,也可在地方法院出庭辩护。大部分情况下则负责联系诉讼当事人和充当出庭律师的中间人。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

6. 英国的司法权掌握在什么机构手里

在英国的司法体制中,各级各类法院是司法权的行使机构。其中上议院是英国最高的司法机构,上议院的议员在理论上都是法官,实际上则只有大法官和常任法官上议院议员(上诉审贵族),构成的不超过11个人有司法审判权。

7. 西方国家的司法机关主要包括什么,什么和司法行政机关

1、大陆法系一般有检察院,法检都算司法机关。

2、英美法系一般没检察院,只有法院是司法机关。检察权或附于行政权(如美国的司法部),或附于司法权(就是在法院内设置检察部门)。

3、我国一般出于习惯,称公安司法机关,没有严格的定义,有时候就是指公安+法检,有时候则是指政法系统的四家(公安,法院,检察,司法)。

8. 英国的立法,司法,行政部门分别是什么

你想了解的是三权分立的相关内容吧

三权分立原则作为一种学说,最先由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提出。在封建专制独裁统治下,皇帝或国王的权力至高无上,总揽立法、行政、司法大权。17世纪,英国发生资产阶级革命。1689年10月英王威廉接受了《权利法案》,1701年6月签署了《王位继承条例》。这两个法案确立了英国以三权分立为原则的君主立宪政体。洛克在已经存在的政治现实基础上,提出了立法权和执行权(行政权)的分立,并指出,立法权高于行政权,他讲的立法权和执行权分别指国会和英王。因此,洛克所谓的分权,就是分掉代表封建贵族的国王特权,把立法权、司法权一项项夺过来,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他的分权理论在政治上具有显着的进步意义。

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洛克的分权学说,主张必须建立三权分立的政体,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组成国家。他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 .他还根据英国的政治制度说明各种权力之间的制衡关系,指明立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可通过相互的反对权相互钳制,立法机关的两部分都受行政权的约束,而行政权亦受立法权的约束,彼此协调前进。

孟氏的分权理论与洛克的分权理论相比有重大的发展,孟氏的三权划分比洛克更明确,且比较合理,更重要的是,孟氏不仅说明分权,而且进一步说明了权力行使过程中发生矛盾冲突时如何解决,不仅在政治上起到了鼓舞资产阶级革命的作用,而且对未来国家如何防止权力滥用,如何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提供了参考模式。

首先,从三权分立的目的看,无论对于该理论的创始人还是运用该理论的国家来讲,三权分立就是为了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防止某一国家机关或者个人的独裁和专制,从而保证国家政治上的稳定。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 “如果同一个人或者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制裁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而制约权力的终极目的是保障人民的权利。因此,无论对于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对权力的制约都是一种实在的需要,只是资本主义国家制约权力的本质是维护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而是社会主义国家制约权力的本质是为了真正保障人民的权利。

其次,从三权分立的内容看,在英国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分享政权的事实已成为历史以后,按分权理论建立的资本主义的国家机关,都根据国家权力的表现形式将其分为立法、行政、司法机关,这三种国家机关分别行使不同的国家权力,并使之存在相互制约关系。在资本主义国家里,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行使国家权力,很难说这三种权力是分立的,就连代表的代议机关实际上也是有产者的论坛和表决器,但是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仍然是资产阶级为维护其整体利益,为保证国家权力有效、正常运行而采取的一系列方法模式。

再次,从三权分立的功能来看,在国家生活中,它大体发挥了以下几种功能:1、区分功能。现代美国宪法学家柯尔文曾把三权分立总结为四个要点:<1>政府有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固有的独特的职能;<2>这些独特的职能应由三个分别配备人员的政府部门各自行使;<3>三个部门在宪法上应该是平等、互相独立的;<4>立法部门不能把权力委托给他人。此种说明为许多学者所接受,特别在美国这个说明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现代大多数国家在实践上都有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国家机关的设置(包括社会主义国家),使得国家职能得到合理的区分和实现,这的确是有目共睹的。2、平衡功能。国家权力在区分的前提下,根据其职能配置不同的权力机制,使得它们中的任何一个部门的权力都是有限的,不致使某一部门因权力过大而导致权力运行失衡。3、制约功能。立法、行政、司法职能的差异,机构的分离,职权的划分,相互间权力运行的牵制,使得三种权力能够达到有效的制约。4、补救功能。当三种机关中的某一机关在行使权力不当招致社会不满时,其他的机关可以行使权力,挽回影响和损失,从而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

三、三权分立学说对我国的政治体制的影响

将三权分立看作是制约权力的手段,在我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三权分立的地位。第二,有利于我们采取拿来主义的态度,吸收和借鉴一切有益的经验。

中国不搞三权分立,但可以吸收其合理的因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比较符合我国国情的根本制度,它直接反映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是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的基本形式和途径。但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有许多地方不够完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以及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大课题。

理论上讲,正确认识三权分立的性质以后,就会发现它与我国奉行的“议行合一”、“民主集中制”并不矛盾。“议行合一”旨在强调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相互间有机的结合和统一,强调代表人志的权力机关的最高地位,强调行使三种权力主体的一致性,但并非反对国家权力的分工和监督制约。而“民主集中制”强调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要体现多数人的意志,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我国具体体现为,人民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产生人大作为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人大产生,向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而人大向人民负责。因此,民主集中制本身已包含了对国家权力制衡的内容。

资本主义国家采用三权分立的方法和手段确实起到了制约权力、防止专制的目的。如美国两百多年以来,分权、制衡、总统不得连任两届以上的思想,一直指导着美国的政治生活,保持了美国政治的长期稳定。社会主义国家采取“民主集中制”以及“ 议行合一”制度来保证权力的纯洁性和人民性,但对如何防止某些人或某些机关打着人民的旗号滥用权力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由于社会中没有任何一种权力可以与国家权力抗衡,国家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就显得尤为重要。可以说,三权分立的合理内核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即通过国家机关内部的互相制约,使之更好地协调配合,更充分地发挥自己的作用。

从实践上看,我国也存在着立法(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职能的区分,机构的分离,权力的分工,以及人大对政府的监督,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通过行政诉讼纠正政府机关的违法行为等权力制约关系。但总体上看我国对国家权力比较重视分工(机构的分离和职权的划分),而缺少对权力的制衡。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前,似乎没有人提出这个问题,净化权力的方式是各种各样的政治运动,对权力约束基本上是以自律为主的。但任何权力缺乏制约和规范都会自我膨胀,并趋于腐败,就是特殊材料制成的共产党人也不能例外。因此,必须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

从我国现行的宪政体制看,全国人大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地位高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因为人大从性质上讲是一个全权性的机关,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实际上,人大不可能代表人民行使全部的国家权力,而只能行使立法权、监督权、任免权、决定权等一些重要的权力。长期以来,由于党政不分、代表素质低下等原因,人大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实际并未树立起应有的权威。但随着民主进程的发展、人大地位的提高,将来人大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时,这种“全权性机关”的性质导致的必然结果就是其不受任何制约,尤其是人大常委会作为人大的常设机关本身就有行政化的倾向,如仅受每年会期不超过20天的人大的监督,权力更会膨胀,这种情况一旦成为现实对我国民主制度的发展绝非福音。有的学者提出建立宪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违宪审查庭并行的复核审查制,都是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填补我国目前实际存在的违宪审查制度中的权力真空;二是对人大尤其是人大常委会权力滥用的防范。目前,我国行政机关权力滥用的现象比较严重,因此,一方面要加强人大的监督;另一方面要提高司法机关的地位,深入进行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使司法机关能配合人大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对行政权进行有效的制约;同时,应配合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尽快制定完善的司法人员资格法,让高素质的人担任法官、检察官,并对司法人员的枉法行为以重惩,建立严格的错案追究制度,保证司法队伍的纯洁性。

三权分立不应是资本主义独有的东西,我们要在观念上对其重新认识,摒弃偏见,吸收其合理成分,借鉴其经验,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使国家权力运行走上法治的轨道,建立起真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9. 西方司法机关包括什么

1、大陆法系一般有检察院,法检都算司法机关。
2、英美法系一般没检察院,只有法院是司法机关。检察权或附于行政权(如美国的司法部),或附于司法权(就是在法院内设置检察部门)。
简介;
司法机关(judicial branch)是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狭义仅指法院,广义还包括检察院。在资本主义国家,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互不从属。在社会主义国家,司法机关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而相对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
在中国,司法机关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两大类。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公正行使国家审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法院主要指省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严格行使国家的检察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检察院包含省级人民检察院、市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在履行刑事侦查职能的时候,公安机关可以被认为是司法机关的一部分,在行使行政职能时则不属于司法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侦查部门、军队保卫部门等其他负有刑事侦查权的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其角色同公安机关。

10. 英国的司法权哪个机构掌握

在英国的司法体制中,各级各类法院是司法权的行使机构。其中上议院是英国最高的司法机构,上议院的议员在理论上都是法官,实际上则只有大法官和常任法官上议院议员(上诉审贵族),构成的不超过11个人有司法审判权。2007年增加了一个司法部,但应该没有上议院权力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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