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各党派关于英国该如何解决北爱尔兰的政治问题的看法
告诉你,英国无权干涉北爱尔兰的内政,这是对北爱尔兰的无视,抗议这种做法,政治的走向决定一个国家的命运,英国是没有权利去做的,应该由爱尔兰政府自己解决。
2. 英国和德国的二战矛盾问题是什么原因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英国作为世界上头号的殖民帝国主义国家,在世界各个地区都和其它列强发生冲突。其中,英俄在亚洲,英法在非洲,争夺尤其激烈。由于帝国主义发展的不平衡,后起的、野心勃勃的德国又成了它的主要竞争者,英德矛盾终于成为帝国主义国家之间的主要矛盾。英德矛盾的发展大体经过三个阶段。
第一,从普法战争至九十年代以前,德国打败了法国,建立德意志帝国之后,开始成为国际贸易中一个新的竞争者;1883至1885年间,德国夺得第一批殖民地之后,又开始成为国际殖民地舞台的一个新的竞争者。英国清楚地认识到德国已作为一个新兴强国在欧洲兴起,并且怀有问鼎欧洲的野心。但是英国对于德国的挑战并不感到特别担心。因为当时这种竞争尚未严重威胁英国。在英国某些政治家看来,德国的勃兴还有助于抑制法俄两国的霸权,使英国在亚洲对俄国和在非洲对法国的斗争处于更有利的地位。因此,这时英德之间一般没有发生严重冲突,甚至有时在一些重大的国际斗争中互相支持。
第二,九十年代以后,德国从争取称霸欧洲的“大陆政策”转向夺取全球霸权的“世界政策”,情况发生了急剧变化。德国无论在贸易问题上,还是在殖民地问题上,都开始成为英国强有力的竞争者。
英德矛盾在经济上的表现主要是贸易竞争。德国依靠采用新的技术和压低工人的工资,生产出价廉物美的商品,冲破其它国家的关税壁垒进行倾销。1880年至1890年间,德国输出额由三十亿零九千万马克增至三十四亿马克,即大约增加10%;而在以后的十年内,出口额增至四十六亿一千一百万马克,即增加了百分之36%。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德国工业产品中,有五分之一到四分之一是向国外市场销售的。德国在世界贸易中的比重也迅速增加,1870年只占9.7%,到1913年,则上升为12.6%,仅次于英国,居第二位。德国商品在欧洲市场上日益排挤英国商品。1913年,德国对欧洲各国的贸易占德国出口的75%,进口的54%。英国对于德国强大的竞争能力,不仅感到惊讶,而且简直是惊惶失措了。
在殖民地方面,德国也成为英国最危险的竞争者。德国因为发展较迟,八十年代才开始夺取殖民地,至1914年,总共夺取了二百九十万平方公里的领土,还不及英国的十一分之一。对此,德国帝国主义是不甘心的,十九世纪末就公开叫嚷:“德国人已经看够了别人在分食那个甜包子。”德国也要求“阳光下的地盘。”
可是,世界已经瓜分完毕了,德国到那里去夺取“地盘”呢?当然,只能是从别的帝国主义国家手里去抢,其矛头又首先对准英国。于是,在国际政治舞台上,虽然这时英俄和英法的矛盾仍很尖锐,可是英国同德国的斗争也同时开展了。
德国同英国争霸的一个重要行动是决定修筑“三B铁路”,这条铁路线从德国首都柏林开始,通过奥匈帝国及其控制下的巴尔干地区抵达伊斯坦布尔(君士坦丁堡),然后渡过海峡,取道安卡拉直达巴格达。1888年,由奥匈帝国至伊斯坦布尔的铁路干线竣工。同年,德国从土耳其取得修建至安卡拉的铁路租让权。1892年安卡拉铁路竣工。接着,德国又与土耳其谈妥修建至巴格达的铁路租让权。这个以“三B”计划驰名于世的铁路干线建成之后,德国的侵略势力将伸向亚洲,直达波斯湾畔,威胁着英国以印度为基地的势力圈。英国极力破坏巴格达铁路计划的实现,加深了两国的矛盾。
在非洲殖民地政策上,德国也和英国发生冲突。在帝国主义瓜分非洲当中,德国想沿赤道两旁向外扩张,从西南非和东非斜断非洲,建立一个殖民帝国;英国则想从埃及南下,以及由好望角北上,纵贯非洲,建立一个殖民帝国。并且计划修建由开普敦至开罗,再连通至加尔各答的铁路,把英属的亚洲和非洲的殖民地连成一片。这就是英国的所谓“三C计划”①但是,德国抢先于1890年占领坦噶尼喀,挡住了英国的去路;当英国企图经过比属刚果修筑铁路时,德国又压迫比利时拒绝让英国铁路过境,破坏了英国修建纵贯非洲铁路线的计划。德国还极力破坏英国在非洲南部的扩张,最明显的表现是支持布尔人抵抗英国。1896年,布尔人粉碎了英国南非公司经理詹森所组织的偷袭,德皇威廉二世特地发出示威性的贺电,并给布尔人以军事物资的援助。以后英国提出了瓜分葡萄牙殖民地的诱饵,于1898年9月26日与德国签订条约,德国才没有卷入英布战争。
第三,德国加紧扩充海军,准备与英国争夺海洋霸权,1898年,德国帝国议会通过海军法案。威廉二世野心勃勃地说:“德国的未来在海上”,“三叉戟(海洋霸权的标志)一定要掌握在我们手里。”
3. 在英国 ,当首相与议会发生冲突时 如何解决··
呵呵 首相代表的也就是内阁 你说的首相与议会发生冲突 也就是内阁与议会发生冲突 从沃波尔当首相开始 英国内阁的权利越来越大 现在如果内阁与议会发生冲突 有两种抉择 一是内阁辞职 或者内阁解散下院 举行大选 如果大选后原执政党仍占多数 并对内阁表示信任 内阁就可以继续执政 否则内阁必须辞职
4. 在英国出现政治纷争时怎么办
协商解决,在圆桌会议里平等协商解决。
5. 英国政治体制的权利制衡关系
是的,英国政治制度体现了三权分立原则。
英国也有三种不同的权利机构,但政治结构不像美国那样具有明确的三权分立特征,而是以稍许有别的方式在议会的上下两院之间、议会与内阁之间、执政党与反对党之间发展出一种互相监督和制衡的制度。
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分权思想由来已久,其源头可远溯到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近代最早明确提出分权思想的人之一是17世纪英国政治思想家约翰·洛克。洛克生活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年代,革命成功后,他在总结革命经验并吸取前人混合政体思想的基础上,系统提出了其分权思想,从而初步奠定了近现代西方国家组织形式的理论基础。
分权的目的——保护私权。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人都具有天赋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但却相互侵扰,为了克服这种缺陷,人们就以契约的形式,让渡出自由惩罚他人的权力,交给一个中间人行使,这样国家就产生了。与霍布斯不同,洛克特别指出,人们在相互订立契约的时候,并没有把所有的权利都交出去,而是保留了作为最基本权利的生命、自由权和财产权,这些权利都是不可让与和不可剥夺的。根据这种观点,国家的目的应是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但是,在君主专制政体下,对个人权利造成最大伤害的却往往是国家权力,他认为人们若把财产交给专制君主来保护,便是无异于为了防止狐狸的骚扰而甘愿为狮子吞食,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就是君主政体下政府的权力过分集中,缺乏对权力的制约,为了防范政府超出人们对它的授权,更好地保护人们的权利,分权便是必要的了。
分权的依据——社会契约。国家权力应如何划分呢?洛克是依据社会契约这条主线从国家权力的起源上对这个问题展开论述的。他指出原始状态的缺陷在于对人们的彼此侵害行为缺乏一个裁决的共同尺度,同时更缺少一个保证裁决的执行者。国家的作用就是弥补这两个缺陷。据此,国家最基本的权力就是立法权和执行权。所谓立法权,就是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利,所谓执行权就是负责执行制定的和继承有效的法律的权力。以上两者都是国家对订立契约的社会成员的内部权力,是最基本的权力。除此以外,在国家生活中,还有一种处理与国家无契约关系的个人和群体的权力,洛克称之为外交权,它是决定战争与和平、联合与结盟以及同国外进行交往的权力。至此,洛克依据契约论这条主线,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执行权与外交权三种。但出于权力实际运行的考虑,洛克又指出,如果执行权和外交权掌握在不同的各自行动的人手中,就会使公众的力量处于不同的支配之下,迟早会导致纷乱和灾祸。因此他把外交权作为执行权的一部分。这样,国家权力实际上就是由立法权和执行权两部分组成。
分权的关键——限制权力。在《政府论》中,洛克明确地指出分权与权力分散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他说分权不是简单的在形式上将权力分散化,而是更有效地对权力加以限制。如果被分立的权力没有得到应有的控制,权力的公共性同样会受到扭曲并对私权造成更大的侵犯。为此洛克提出以下主张:第一,权力应是彼此分立的。他说,如果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掌握在同一个或一批人手里,权力能够带来利益的属性就会对人性的弱点造成极大的诱惑,使他们动辄就攫取权力以谋取私利。因此立法权和执行权应绝对分开,立法权归属于民选议会,执行权则属于世袭的君主。第二,权力之间是不平等的。洛克强调立法权应该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但是这种地位仅仅是相对政府而言的。他解释说: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权就是最高的权力,因为谁能对另一个人订立法律就必须在他之上。第三,各种权力都是有限的。对立法权的限制是:议会只能以人民的福利为立法的宗旨,以人民的授权为存在的基础,其权力不能滥用和转让并随时可以被人民收回,立法机关仅在制定法律时才存在,其成员本身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对执行权的限制是,政府必须严格地按照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办事,不得自行其是或者滥用权力。最后他指出,如果立法机关和君主任何一方违背人民的委托时,人民都有权利推翻他们。
洛克的分权制衡思想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新兴的资产阶级同封建专制制度斗争的产物。它的分权思想虽然不系统,但却第一次为资产阶级用民主形式组织国家奠定了理论基础。分权制衡的思想经过孟德斯鸠等人的发展成为了西方国家政治体制的一项主要原则。
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洛克的分权学说,主张必须建立三权分立的政体,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组成国家。他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他还根据英国的政治制度说明各种权力之间的制衡关系,指明立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可通过相互的反对权相互钳制,立法机关的两部分都受行政权的约束,而行政权亦受立法权的约束,彼此协调前进。
孟氏的分权理论与洛克的分权理论相比有重大的发展,孟氏的三权划分比洛克更明确,且比较合理,更重要的是,孟氏不仅说明分权,而且进一步说明了权力行使过程中发生矛盾冲突时如何解决,不仅在政治上起到了鼓舞资产阶级革命的作用,而且对未来国家如何防止权力滥用,如何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提供了参考模式。
首先,从三权分立的目的看,无论对于该理论的创始人还是运用该理论的国家来讲,三权分立就是为了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防止某一国家机关或者个人的独裁和专制,从而保证国家政治上的稳定。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如果同一个人或者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制裁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而制约权力的终极目的是保障人民的权利。因此,无论对于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对权力的制约都是一种实在的需要,只是资本主义国家制约权力的本质是维护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而是社会主义国家制约权力的本质是为了真正保障人民的权利。
其次,从三权分立的内容看,在英国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分享政权的事实已成为历史以后,按分权理论建立的资本主义的国家机关,都根据国家权力的表现形式将其分为立法、行政、司法机关,这三种国家机关分别行使不同的国家权力,并使之存在相互制约关系。在资本主义国家里,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行使国家权力,很难说这三种权力是分立的,就连代表民意的代议机关实际上也是有产者的论坛和表决器,但是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仍然是资产阶级为维护其整体利益,为保证国家权力有效、正常运行而采取的一系列方法模式。
再次,从三权分立的功能来看,在国家生活中,它大体发挥了以下几种功能:1、区分功能。现代美国宪法学家柯尔文曾把三权分立总结为四个要点:<1>政府有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固有的独特的职能;<2>这些独特的职能应由三个分别配备人员的政府部门各自行使;<3>三个部门在宪法上应该是平等、互相独立的;<4>立法部门不能把权力委托给他人。此种说明为许多学者所接受,特别在美国这个说明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现代大多数国家在实践上都有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国家机关的设置(包括社会主义国家),使得国家职能得到合理的区分和实现,这的确是有目共睹的。2、平衡功能。国家权力在区分的前提下,根据其职能配置不同的权力机制,使得它们中的任何一个部门的权力都是有限的,不致使某一部门因权力过大而导致权力运行失衡。3、制约功能。立法、行政、司法职能的差异,机构的分离,职权的划分,相互间权力运行的牵制,使得三种权力能够达到有效的制约。4、补救功能。当三种机关中的某一机关在行使权力不当招致社会不满时,其他的机关可以行使权力,挽回影响和损失,从而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
6. 英国保守党和辉格党的矛盾如何解决的
摘要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希望能帮到你!!!托利党
7. 英国内战的原因
英国内战(英文:-{English Civil War}-),是1642年至1651年在英国议会派与保皇派之间发生的一系列武装冲突及政治斗争;英国辉格党称之为清教徒革命(英文:-{Puritan Revolution}-),马克思主义史观称之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English Bourgeois Revolution}-)。是一场导致资本主义制度在英国确立起来的革命。他对于英国和整个欧洲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历史学家一般将革命开始的1640年作为世界近代史的开端。
背景
16世纪开始,英国出现圈地运动,资本主义发展迅速。但是这不可避免的与当时的保守势力产生冲突,因而到了1560年代英国出现清教运动,抨击教会。到了17世纪初,斯图亚特王朝的詹姆斯一世和查理一世时期议会中形成了反对派。1628年议会通过了限制王权的权利请愿书。次年查理一世将议会解散,以后11年未再召集议会。
1630年代末发生了苏格兰人起义。查理一世为了筹措军费,于1640年4月13日召开新的国会。遭到了资产阶级和新贵族议员的抵制,他们要求进一步限制王权,给予发展工商业的自由。但遭查理一世拒绝,于是于5月5日又解散了议会。史称短期议会。
随着苏格兰起义军又大举进攻,查理一世被迫于11月3日重开议会,议会一直存在到年4月20日,史称长期议会。一般把这个议会的召开视为革命开始的标志。
第一次内战
长期议会召开后,议会处死了国王的宠臣斯特拉福伯爵温特沃思;通过《三年法令》,规定议会应定期召集,不经议会同意不得将其解散;废除了星室法庭。经过多次的斗争,查理一世无计可施,于1642年1月离开伦敦到英国北部约克郡。8月间在诺丁汉升起王家军旗,宣布讨伐国会,挑起了内战。
在1645年6月纳斯比战役中,克伦威尔领导的国会军队战胜了国王的军队,取得决定性的胜利。1646年6月又攻克国王的大本营牛津。第一次内战以议会的胜利而结束,国王也成了议会的阶下囚。
第二次内战
1648年春,南威尔士、肯特、埃赛克斯等地王党暴动,并与苏格兰军队同盟,发动了第二次内战。克伦威尔在8月的普雷斯顿战役中击溃苏格兰军队,并将苏格兰并入英国,第二次内战结束。
内战结束后,1648年12月军队第二次开进伦敦,占领了议会,将长老会派议员清洗出去,余下议员约200余人。此后,长期议会就称为残余议会。这个议会设立审判查理一世的最高法庭。1649年1月30日,最高法庭判决“查理·斯图亚特作为暴君、叛徒、杀人犯及国家的敌人,应该被斩首”,查理一世被当众处决。随后,议会又先后通过取消上院和废除君主制的决议。5月19日正式宣布英国为“没有国王和上院”的共和国和自由邦。
年4月20日,克伦威尔解散了残余的长期议会,另组小议会(贝尔邦议会)。因其中部分激进的议员不断提出改革要求,小议会又被迫解散 。接着克伦威尔于年12月16日被宣布为护国主,共和制被推翻,建立了护国公制(护国政体)。
王朝复辟
1658年9月克伦威尔去世。此后,在高级军官和议会之间展开争夺权力的斗争,国内政局动荡。驻扎在苏格兰的蒙克将军率军回到伦敦,并与亡命法国的查理·斯图亚特达成复辟协议。1660年4月4日查理-{发}-表《布雷达宣言》 ,表示宣言发布后40天之内向国王表示效忠的一切革命参加者,可予宽大赦免。1660年5月查理回到伦敦登位,即查理二世,斯图亚特王朝复辟。
1685年查理二世死后,其弟詹姆斯继位,即詹姆斯二世。
1688年,辉格党和托利党发动光荣革命,废黜詹姆斯二世,迎接其女儿玛丽和女婿荷兰执政威廉到英国来,尊为英国女王及国王,即玛丽二世和威廉三世,并确立了君主立宪君主制。
1642~1648年,英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反对封建专制王权的战争。
17世纪初,随着英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资产阶级、新贵族的力量日渐增强,在议会中形成反对派,要求分享权力。30年代末,苏格兰爆发反英起义,起义队伍进入英国北部边境,严重威胁斯图亚特王朝的封建专制统治。1640年11月,国王查理一世召开议会(史称“长期议会”),要求议会征集军费镇压起义。但反对派占多数的议会通过决议,将国王宠臣斯特拉福德伯爵判处死刑,并在《大抗议书》中要求国王任命议会所信任的人为枢密大臣。资产阶级、新贵族与封建王权的矛盾发展到非用武力不能解决的地步。1642年1月,国王在逮捕反对派领袖的阴谋失败后逃离伦敦,北上约克城,纠集保王势力并组织军队,于8月22日在诺丁汉宣布“讨伐”议会,挑起内战。
第一次内战(1642~1646)内战开始后,英国分为两个阵营:一方是以国王为首的封建贵族、英国国教上层僧侣和绝大部分宫廷官吏;另一方是拥护议会的资产阶级、新贵族、城市平民和自耕农。从力量对比看,优势在议会方面。议会控制的东部和南部地区经济发达,财源充足,拥有重要的港口和船队,能阻止大陆封建国家干涉;议会军加上伦敦民兵共2.5万余人,得到人民群众支持。而国王盘踞的北部和西部地区,地广人稀,政治经济落后;代表封建没落势力的王党军初时只有1.2万人,但开战后,国王在英格兰西部和威尔士招募许多士兵,加上一些前来投效的封建贵族骑兵,王党军数量很快超过议会军。战争初期,由于议会内主张与国王妥协的长老派把持军队领导权,作战不坚决且缺乏统一指挥,使议会军处于被动地位。1642年10月,王党军南下,试图攻取伦敦。议会军总司令埃塞克斯伯爵率部迎击,23日与王党军在沃里克郡埃奇丘陵首次交战。双方各投入兵力7000余人。战斗从午后持续到黄昏,难分胜负。翌日,议会军后撤。29日,王党军占领牛津,11月12日攻占距伦敦约11公里的布伦特福德,首都告急。次日,4000名伦敦民兵赶来增援议会军,粉碎国王夺取伦敦的企图。29日,王党军退守牛津,扎营过冬。1643年夏,王党军占领约克郡几个经济较发达的城市,并南下进逼林肯郡。在西部和西南部,议会军接连受挫。7月26日,王党军攻占英国第二大港口布里斯托尔;至年底控制了3/5的国土。但在东部,曼彻斯特伯爵和O.克伦威尔领导的东部联盟军1.2万人在林肯郡的格兰瑟姆、盖恩斯伯勒和温斯比连战告捷。
1644年,战争出现对议会军有利的形势。1月,利文伯爵率苏格兰盟军2.1万人进入英格兰,配合议会军解放约克郡大部地区,先后与F.费尔法克斯率领的议会军和曼彻斯特伯爵率领的东部联盟军会师。6月,克伦威尔收复林肯郡大部地区。同时,议会军开始围攻约克城,并于7月2日在约克城西北与王党军展开内战以来规模最大的马斯顿草原之战。克伦威尔的骑兵大败王党军,扭转议会军的被动局面。16日,议会军攻克约克城,并占领北部地区。但埃塞克斯伯爵、曼彻斯特伯爵等长老派将领在康沃尔、纽伯里作战不力,坐失战机。1645年2月,在克伦威尔为首的独立派要求下,议会通过改革军队制度的《新模范军法案》,决定组建一支2.2万人的新模范军,其中步兵1.44万人,骑兵7600人。4月,议会通过《自抑法》,解除长老派将军的职务,任命T.费尔法克斯(F.费尔法克斯之子)为总司令,克伦威尔为副总司令兼骑兵司令。从此,议会军的领导权完全掌握在独立派手中。同年6月14日在内斯比之战中,议会军歼灭王党军主力,取得决定性胜利。1646年6月24日,议会军攻克王党军大本营牛津,查理一世逃到苏格兰(后被议会赎回并将其囚禁),第一次内战结束。
第二次内战(1648)第一次内战结束后,由于革命阵营内部各阶级、阶层的利益不同,长老派控制的议会和军队之间发生冲突,军队内部独立派高级军官和平等派士兵之间也出现严重分歧。1647年11月,国王乘机潜逃,于次年2月煽动各地王党叛乱,再次挑起内战。大敌当前,独立派和平等派重新合作,共同镇压王党势力。战争在西部、东南部和北部三个地区展开。5月3日,克伦威尔率精锐部队近7000人从伦敦向南威尔士进发,24日开始围攻彭布罗克,但久攻不克,双方僵持一个多月。7月11日,议会军用重炮强攻,迫使要塞守军投降。其间,费尔法克斯和H.艾尔顿率议会军向肯特郡进军,先后攻陷梅德斯通、罗切斯特和多佛尔等城市,拔除王党军在东南部的最后据点。慑于英国革命对苏格兰的影响,苏格兰长老派右翼由反对英国国王转而支持王党势力。7月,J.汉密尔顿将军率苏格兰军队南下英格兰。克伦威尔挥师北上迎击,于8月初攻占诺丁汉,随后回师向西突然出现在苏格兰军队翼侧,8月中旬在普雷斯顿之战中歼灭苏格兰军主力。至8月下旬,苏格兰军被肃清,汉密尔顿被俘,第二次内战结束。1649年1月,国王查理一世被处死。5月,英国宣布为共和国。
英国内战是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主要斗争形式。资产阶级、新贵族依靠人民群众推翻国王的封建专制统治,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铺平了道路。战争期间,议会军由小到大,由弱到强,尤其经过改革和组建新模范军后,成为一支目标明确、纪律严明、士气高昂的资产阶级革命军队。作战中,议会军汲取三十年战争的经验,采用线式战术;重视诸兵种协同,发挥骑兵的机动性和突击力;步兵和骑兵的密集突击,尤其是骑兵对敌翼侧的突击对夺取胜利具有决定意义。
由于羊毛价格的上涨,从13世纪就已开始的英国“圈地运动”到16世纪在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东南部地区迅速展开。“圈地运动”的结果是加速了封建农业向资本主义农业的转变,资本主义农场大量涌现,失去土地的农民成为推动资本主义发展的廉价劳动力。到17世纪初,英国自给自足的封建农业经济已经瓦解,封建土地经营已转化为资本主义经营,从封建贵族地主中分化出一个与资本主义有密切联系的新贵族,成为资产阶级革命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在农业资本主义发展的同时,工商业也获得长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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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新贵族和资产阶级(包括城市中的工商业资本家、手工工场主、行会行东和农村部分农场主)的力量进一步增强,他们要求废除封建专制,分享政治权利,并产生了反映资产阶级要求的思想意识——清教。他们在国会中形成了与专制王权对立的反对派,国会同国王之间的矛盾和斗争不断发展。1628年国会通过限制王权的《权利请愿书》,重申未经国会批准不得任意征税,没有法律依据和法院判决不得任意逮捕任何人。国王查理一世为得到国会拨款勉强批准了《权利请愿书》,但当国会抗议国王随意征税时,查理一世遂于1629年解散国会。此后十多年间,王权同国会特别是同广大群众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化。1640年11月查理一世被迫召开新国会,标志着英国革命的开始。
1642年1月,查理一世离开革命形势高涨的伦敦,北上约克城组织保王军队,准备以武力镇压国会派的“叛逆”行为。8月22日,他在诺丁汉树起了王军旗帜,宣布讨伐国会内的叛乱分子,从而拉开了英国内战的序幕。
第一次内战:1642—1647年。1642年10月23日,王军同国会军在埃吉山进行了首次大规模交战。王军兵力7000多人,国会军7500人。国会军两翼骑兵被王军骑兵的反击所打败,但中路步兵却打退了王军步兵的进攻,并将其击溃,战斗结果未分胜负。10月29日,王军攻占牛津,11月12日攻占距伦敦7英里的布伦特福,首都告急。4000多名由手工工人、学徒和平民组成的民兵队伍火速开往前线,国会军力量大增,迫使王军放弃进攻伦敦的计划。1643年,整个军事形势对国会军十分不利。9月,王军兵分三路进攻伦敦,首都再次告急。伦敦民兵组织4个团同国会军一起挫败王军的进攻,伦敦再次转危为安。但王军控制了五分之三的国土,国会派处于被动。
国会军在内战初期节节失利,从政治上看主要是由于掌握国会领导权的长老派动摇妥协,不愿与国王彻底决裂,满足于既得利益,无意推翻王权;军事上主要是由于统帅埃塞克斯等人消极怠战,缺乏主动进攻精神,军队缺乏训练,素质较差。这时,军中涌现出了以克伦威尔为代表的一批杰出将领。克伦威尔亲自组织“东部联盟”军队1.2万人,在1643年的东部几场战斗中连战皆捷。
1644年7月初,两军在马斯顿荒原展开了内战以来首次大规模会战。2日,王军鲁伯特亲王率骑兵迅速占领整个荒原。国会军获悉后立即向荒原挺进。晚上7点左右,国会军左翼骑兵首先冲下高地直扑敌军。接着,中路步兵和右翼骑兵也投入战斗。克伦威尔指挥左翼骑兵很快摧毁了王军第一、第二线骑兵,鲁伯特落荒而逃。一个半小时后,国会军左翼取得胜利。但是,中路步兵和右翼骑兵遭到王军步兵和骑兵的猛烈反击,步步后退,处境危急。克伦威尔此时一举击溃王军右翼骑兵,又集中兵力冲入王军步兵阵中,王军溃败。约晚上10点会战结束。王军投入1.5万人(骑兵7000人),死亡3000多人,被俘1500人。马斯顿荒原之战是英国内战的转折点,它扭转了国会军连连失利的局面,从此掌握了战争主动权。同时,这次会战也是克伦威尔一生的转折点,他对取得会战的胜利起了决定性作用,他的部队从此也以“铁骑军”闻名全国。
由于国会军总司令埃塞克斯等人昏庸无能、消极怠战,国会中以克伦威尔为首的独立派十分不满,1644年12月,国会下院通过《自抑法》,规定议员不得担任军职;1645年1月又通过《新模范军法案》,决定建立一支由国会拨款、骑兵占三分之一的2.2万人的新模范军,任命托马斯·费尔法克斯为总司令,统一指挥全军。在费尔法克斯的坚决要求下,作为议员的克伦威尔被任命为副总司令兼骑兵司令。从此,克伦威尔一身二任,在军队中代表国会,在国会中代表军队,以他为首的独立派掌握了军队的实权。内战的形势也大为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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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军一改过去被动防守、等待作战的消极路线,采取主动进攻、迫敌决战的积极进攻战略,取得了一个又一个军事胜利。其中以内斯比一战最为重要。1645年6月14日,双方在内斯比附近展开决战。国会军集中兵力1.4万人,其中骑兵6500人,王军则拼凑了7500人,其中骑兵4000人。双方仍然采取传统的步兵居中、骑兵两翼的布阵方法。在克伦威尔的建议下,国会军为诱使王军速战使部队稍向后撤,王军立即下令进攻。早上10点30分,王军全线出击。鲁伯特率骑兵直扑国会军左翼骑兵,并追击不止。与此同时,克伦威尔指挥右翼骑兵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冲向王军左翼骑兵。
双方步兵也展开决战。克伦威尔击溃王军左翼,但王军步兵攻势迅猛,国会军步兵被迫撤退。在这关键时刻,克伦威尔留一个团继续追击王军左翼残部外,集中其余骑兵猛冲王军步兵侧后。王军遭前后夹攻,顿时大乱,很快溃败。国王率2000骑兵逃跑。这次决战,王军伤亡、被俘5000多人,全部辎重、枪炮、军火和军旗包括国王的秘密文件全部落入国会军手中。在历时3小时的会战中,王军主力遭到毁灭性打击,从此一蹶不振。到1647年3月,王军的最后一个据点落入国会军之手,第一次内战宣告结束。
第二次内战:1648年。第一次内战胜利后,革命阵营内部长老派和独立派之间的斗争日益激烈。长老派早在1647年2月就迫使国会通过解散军队法案,引起广大军官和士兵、群众的强烈不满。8月6日,克伦威尔为首的独立派团结小资产阶级激进派别“平等派”,在伦敦群众的支持下,率军队开进首都,许多长老派议员仓皇逃走,独立派掌握了国会实权。但是,克伦威尔马上反过来镇压了激进的“平等派”。
正当革命阵营发生分裂和斗争时,查理一世逃出国会军大本营,勾结长老派和苏格兰人,于1648年2月在西南部发动叛乱,第二次内战爆发。国会军先后在威尔士和东部平息王党叛乱,并在1648年8月17日同支持国王的苏格兰军队进行了着名的普雷斯顿会战。克伦威尔首先向苏格兰军左侧的英国王军兰代尔部发起猛攻,经4小时激战击溃王军。克伦威尔乘胜直扑苏格兰军,先将里布尔河右岸的敌军击溃,随后渡河追击。18日晨,国会军在距普雷斯顿15英里处的威根追上苏格兰军,并立即率部插入敌阵,将敌后卫部队切割成数段,分而歼之。19日,国会军继续追歼苏格兰军。克伦威尔同汉密尔顿在沃林顿附近进行了自苏格兰军入侵以来最激烈的战斗。克伦威尔夺取山隘和默西河上的一座桥梁,苏格兰军退路已断,大部人马投降。8月25日,汉密尔顿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向国会军将领兰伯特投降。至此,第二次内战以英国国会军粉碎苏格兰军和王军的进攻宣告结束。
英国内战是英国资产阶级在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下同封建专制王权之间的一次大搏斗。通过战争,专制王权被推翻,新贵族和资产阶级确立了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统治地位。
1649年1月30日,查理一世被处死刑,2月国会通过决议废除上院和王权,5月成立共和国。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乘借内战胜利的东风发展到了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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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内战中资产阶级的胜利有许多原因,但最根本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力量对比上,国会军占绝对优势。国会控制地区是包括伦敦在内的东南部地区。这里经济发达,人口稠密,物产富饶,财源充足,及国家五分之四的税收来自这里。这里还有重要的港口和海军舰队,可以截断国王军队与外界的联系。更重要的是,国会军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与此相比,国王控制的西部和北部地区经济落后、人口稀少、财源不足。国会军主力人数有6000人左右,而王军主力仅有2000人。
2.革命派适时改组军队,采取正确的战略战术,扭转了消极被动的军事路线,涌现出像克伦威尔这样的杰出统帅。他擅长骑兵战术,求战意识十分强烈,坚决果断,大胆迂回,巧妙机动兵力,抓住有利战机,歼灭敌有生力量,扩大战果,收复失地。他在几次决战中都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
3.国会派与专制王权进行的战争是进步力量反对落后势力的正义战争,农民、手工工人和城市平民是革命的主力军。
国会派代表处于上升阶段的资产阶级,是先进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代言人。而以国王为首的封建贵族则代表了落后的封建势力,是社会进步和生产力发展的巨大障碍,因此国会派能获得广大民众的支持。
英国内战在英国军事史上占有突出地位。战争中创立的新模范军是新型的资产阶级军队,是英国历史上第一支正规陆军。它由国家预算拨款,实行统一制服、统一编制、统一纪律、统一指挥。国会颁布的强制募兵制是近代征兵制的雏形,保证了充足的兵源。克伦威尔以骑兵实施远途奔袭和成功地使用骑兵横队战术作战,则是骑兵战术上的创新。
8. 英国在光荣革命后又是怎样用妥协
685年詹姆士二世即位后,企图恢复天主教会和专制统治,遭到人民反对.1688年,资产阶级和新贵族为了捍卫“英国人的自由”,便向封建贵族妥协,邀请詹姆士二世的长女玛丽和她丈夫、荷兰执政威廉来英国当女王和国王,詹姆士二世被迫逃亡.玛丽和威廉即位后批准国会提出的《权利法案》,从而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由于这次政变没有引起内战,所以资产阶级史学家称之为“不流血革命”或“光荣革命”.
光荣革命留下最深刻的遗产是:制度变迁可以用非革命的手段完成,从此以后英国历史上不再出现重大的暴力冲突.它使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学到:过快或过急的变革难以巩固,真正的变革可以在保留旧有的形式下加以实行.①
对统治者而言,形势需要变革时,不妨作一些让步,以避免革命的爆发;对被统治者而言,应当以积极的态度要求变革,但也不一定非要采取极端的形式不可,只要妥协能达到目标,也就没有摧毁旧机构的必要.于是,光荣革命不仅奠定了英国现在政治的基石,也基本确定了一种渐进的变革方式,这种变革方式是在保守与激进的政治倾向的激烈冲突中形成的,无不体现英国民族特性在政治领域的凝结.②
光荣革命奠定了现代英国的基础,它在几个方面开启了现代英国之路.
第一,从形式上看,“光荣革命”只改变了一个国王,而接替王位的又是他自己的女儿和女婿,因此事件看起来像是一次家族变动,完全不是什么“革命”.但其实远非如此,究其实质我们看见:在“光荣革命”中,议会缔造了一个王国,没有议会,这个国王登不上王位;他根据议会的条件登上王位,并许诺要服从议会的法律.这样,议会和国王的关系就完全反转了,不再是议会屈从于王国,而是王国从属于议会;在以后的岁月里,统治国家的是议会,而不是国王.因此专制时代固有的矛盾被解决了:专制时代的国王以民族代言人自居而统治国家;现在民族自己掌握国家,宣称议会是它的代表,尽管控制议会的在当时只是大土地所有者.③英国是第一个把国家真正放回到“民族”手中的国家,在这个方面,它成为后来所有国家的榜样.英国的政治制度从这时起就走在世界的前面了,这为它后来的领先提供了道义基础.
第二,“光荣革命”缔造了一个自由、宽松的政治、社会框架中,其他阶层的创造力更容易得到发挥,经济活动不再受约束,相反更受到激励.英国在全欧洲、全世界第一个开始了政治、经济现代化的过程,它率先走向了现代化,“光荣革命”是第一块基石.
第三,“光荣革命”开辟了一条英国式的发展道路.英国人发现,光荣革命用和平手段解决了革命未能解决的问题.从表面上看,“光荣革命”没有改变英国的君主制,也没有改变国王的地位.国王和议会达成和解;议会承认国王的地位,国王则承认议会的主权.这就为后世提供了一种可能性,即两方冲突,最后用和平的手段达成融合,从而把历史推进了一个新的阶段.事实上,“光荣革命”的发动者企图做的是一件极奇特的事:他们要推翻专制王权,同时又不愿意发动革命.邀请威廉正是想避免再出现一个新的克伦威尔,从革命的经历中,英国人发现了革命的悖论.他们认为新的革命只会产生新的克伦威尔,而新的克伦威尔最终又会再导致另一个复辟.他们想跳出这个怪圈,同时解决两个问题,即既不要革命,又推翻专制.而“光荣革命”确实做到了这一点,从此英国不再发生革命,和平与渐进成了社会变革的手段.这个特点让英国在动荡不安的欧洲各国中独具特色,从而在后来的经济发展中具备优越的机制保障.英国在300年时间中和平发展,它把重商主义推到高峰,又率先发动工业革命.英国的强盛不是没有基础的,“光荣革命”就是它的第一块基石.
“光荣革命”的历史意义是重大的,正如一位英国人谈到英国后来的发展时所说:“大不列颠的确是各国中最适合于商业的国家,这是由于它的岛国的位置,同样也是由于它的政体的自由和优越性所致.”④这个制度,是在“光荣革命”中创造的.英国后来能引领世界历史的潮流,它在制度方便的创新是根本的因素.
在“光荣革命”后,英国社会经历了巨大的变动,这些变动为工业革命提供了合适的社会土壤,因此有一经济史学家说到:“工业革命之所以首先发生在英国,主要是由于该国……社会和政治结构、人民精神面貌以及价值标准已经发展到适合于工业化的程度……”总之,通过光荣革命,个人的专制时代结束了,英国社会实现了从绝对王权向贵族寡头制的转化.这样,英国近代政治基本以光荣革命所确立的议会王权原则为基础,开始了英国的政治民主化的演进过程.
9. 国与国之间发生冲突的典型事例及解决办法
本文认为,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由政府控制所引致的国际冲突可分为管辖冲突和非管辖冲突。管辖冲突产生的根源主要在于国家管辖权种类的不同,而且即使各国对同一类型的国际经济交往行使同一类型的管辖权也不能完全排除管辖冲突的可能性,特别是由于保护主义管辖权的出现更使得政府控制方面的管辖冲突复杂多样。至于政府控制方面的非管辖冲突则不是有关国家的权利上的冲突,而是利益上的冲突,它产生于国家之间的利益的不一致。对于管辖冲突,可以采取协议划分管辖权、管辖让步、确立属地管辖优先原则等方式加以解决;对于非管辖冲突,则可以采取取消不必要的政府控制、确立统一的国际标准、通过磋商来协调彼此的利益、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等方式加以解决。
由于对国际经济交往所实施的政府控制(以下简称政府控制)在当今主要表现为各国政府从本国利益出发所实施的单边控制,所以,由此而引发的国家之间的冲突就不可避免。这种冲突对国际经济交往造成许多不应有的障碍,而且在许多情况下并不能达到实施控制的国家所追求的目标,只是无谓地造成国际关系的恶化。因此,探讨这种冲突的产生根源,寻求这种冲突的解决方法,就成为各国政府和学者们所共同关心的问题。当然,在国际社会还是以主权国家为构成单元、而每个国家都以追求自身利益为目标的情况下,国际经济交往的政府控制所产生的冲突(以下简称政府控制冲突)是无法根本消除的;我们现在所能够做到的是如何尽量减缓这种冲突。政府控制冲突从表现形式上看,可分为管辖冲突和非管辖冲突。所谓管辖冲突是指不同的国家对同一国际经济交往主体同时进行控制(管辖)所产生的冲突,其特点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国际经济交往的主体都享有控制的权力,所以这种冲突的实质为权力行使上的冲突;而非管辖冲突是指一国行使政府控制并未对他国的管辖权构成妨碍,但却影响他国的实际利益,从而引起国家间的对抗。不同的政府控制冲突有其不同的产生原因,因而也需要有不同的解决方法。
一、管辖冲突及其解决
(一)管辖冲突的产生原因
政府控制的管辖冲突是一种常见的冲突,例如,一国对其海外投资者的投资所得要行使税收管辖权,而资本输入国对同一投资者的同一所得也要行使税收管辖权,这就产生了两个国家在税收管辖权方面的冲突。管辖冲突的最为典型的一件事例大概就是80年代初发生于欧美之间的关于前苏联的天然气管道工程的冲突。当时,西欧的许多国家支持本国的公司参加苏联的天然气管道工程,但美国却从政治利益考虑而竭力反对西欧国家参与这项工程。1981年末,美国商务部下令禁止美国的设备和技术参与苏联的天然气管道工程;1982年6月,又进一步规定禁止美国私人和公司所拥有或控制的外国公司、以及根据同美国公司签订的许可协议或生产协议而进行生产的外国公司向苏联提供石油和天然气设备。这是美国第一次禁止美国公司的外国子公司转出口源于美国的货物以及使用了美国的原器件或技术资料而在其他国家制造的货物。根据美国的上述规定,即使美国股东对一个外国公司的持股率低于24%,这家外国公司也要处于美国法的管辖之下;而且,美国的这些法规不仅约束准备与苏联达成的有关天然气管道工程的协议,同时也约束已经同苏联方面达成的有关协议。
在美国公布了上述规定后不久,一些外国政府就开始作出强烈反应。法国政府要求DresserFrance公司(一家美国公司的法国子公司)履行已同苏联方面签订的设备供货合同;英国政府则援引其《贸易利益保护法》()要求JohnBrownEngineering公司(一家同美国通用电器公司有生产协作关系的英国公司)拒绝执行美国的上述规定;意大利政府总理在访问美国时声称,美国的这种控制措施将损害西方国家的商业信誉;欧共体也公开批评美国的做法,指责美国在采取如此重大的措施之前未同盟国协商,并指出欧共体规范其国民和公司的行为的利益要高于美国外交政策的利益。
在美国管辖与本国管辖的冲突之下,西欧国家的公司当然选择接受本国的管辖。于是,美国政府便开始对不接受管辖的外国公司实施制裁。DresserFrance等公司被列入抵制名单,禁止其从美国进口货物。后来,这种制裁有所松动,改为禁止这些公司从美国进口源于美国的与石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和开采有关的设备和技术。美国的制裁进一步引起西欧国家的不满。在西欧国家的集体压力之下,美国政府于1982年年底取消了出口制裁措施,但同时宣称,美国已从西欧国家得到允诺,后者将加强战略物资的出口管理,并不再与苏联签定新的与石油和天然气管道工程有关的供应合同。但英、法等国却随后声明,这只是美国单方面的意愿1.
天然气管道事件所引发的管辖冲突产生了极其广泛的反响。许多西欧国家的公司开始考虑同美国公司建立资本和技术合作关系是否有益,因为它们感到这种合作关系会因为美国政府的出口控制政策而变得难以依赖。
可以看出,政府控制的管辖冲突所产生的根源主要在于国家管辖权种类的不同。在国际法上,国家管辖权有两种基本类型,即属人管辖权和属地管辖权。基于属人管辖权,一国可对本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实行管辖,而不管其位于何处;基于属地管辖权,一国可对本国领域内所有的人行使管辖,而不管其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2.如果各个国家对特定种类的国际交往行使同一类型的管辖权,那么在很多情况下就不会产生管辖冲突。例如,对于跨国投资所得,如果每个国家都基于属地原则来行使管辖权,那么,跨国投资者就会在税收方面仅接受东道国的管辖,而不会产生管辖冲突。但事实上,每个国家几乎都是对各种形式的国际经济交往同时主张属人管辖权和属地管辖权,这就会不可避免地产生政府控制方面的管辖冲突。例如,对于跨国投资所得,几乎是每个国家都同时主张居住国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税收管辖权。基于前一种管辖权,一国将就本国纳税居民的全部所得征税,而不管这种所得是在本国取得还是在外国取得;而基于后一种管辖权,一国将就所有在本国取得的收入征税,而不管取得收入者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是纳税居民还是非纳税居民3.在其他形式的国际经济交往中所产生的管辖冲突也基本上是由于两个以上的国家同时主张不同类型的管辖权所导致的结果。例如,对于一项国际技术转让活动,技术输出国可基于技术的供方为本国公司这一因素,而对这一交易行使属人管辖权;而技术输入国则可基于技术转让合同是在本国履行的这一事实,而对这一交易行使属地管辖权。如果技术输出国要求技术的供方必须对技术需方使用技术的范围加以限制,而技术输入国则禁止技术供方对需方的技术使用加以限制,那么就会不可避免地出现政府控制的管辖冲突。
即使各国对同一类型的国际经济交往行使同一类型的管辖权,也不能完全排除管辖冲突的可能性。例如,就一项国际货物贸易合同而言,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属国都可依据属人管辖权而对合同关系加以控制。于是便很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根据一方当事人的属国的法律,合同是有效的,当事人必须予以履行,否则就须承担违约责任;而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属国的法律,合同是无效的或者说合同是不允许被履行的,这样,当事人就没有义务履行合同。在前面所假设的技术转让活动中,也可以由于技术输出国与技术输入国同时基于属人原则主张其管辖权,而产生管辖的冲突。
属人管辖与属地管辖的并存已经使得管辖冲突的出现成为不可避免的事情,而保护主义管辖权的出现则使得政府控制方面的管辖冲突更为复杂化。所谓保护主义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基于某项活动对本国的利益产生了或即将产生重大影响这一事实所行使的管辖权,也称效果管辖权。保护主义管辖权不考虑行为人的国籍,也不考虑行为人的所在地或行为的发生地,而仅以行为的效果是否及于本国作为考虑的因素。它的出现是因为传统的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原则不能满足国家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保护主义管辖原则在刑事管辖方面早已得到确立,不仅多数国家的国内法将外国人在国外所从事的危害本国利益的犯罪置于本国法律的管辖之下4,许多国际公约例如1970年制定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1979年制定的《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也都确立了保护主义管辖原则。在刑事犯罪的管辖方面,尽管引入保护主义管辖原则,各国的冲突并不十分激烈,但将保护主义管辖权引入国际经济交往领域,就会经常引起政府控制的管辖冲突。在天然气管道事件中所出现的美国与西欧国家之间的管辖冲突,主要是西欧国家的属人主义管辖权与美国的保护主义管辖权的冲突。西欧国家要求本国的公司履行其已经同前苏联方面签订的有关合同,是在行使属人管辖权;而美国政府禁止某些西欧公司同苏联进行与天然气管道工程有关的贸易活动,既缺少属人管辖的基础(因为这些公司并不是美国公司),也缺少属地管辖的基础(因为这些公司所从事的活动是在美国领土之外),所以,美国政府对这些西欧公司实施控制,实质上是在主张保护主义管辖权。
保护主义管辖有时被解释成属地管辖的一种特殊的形式。依据这一原则,属地管辖中的“地”包括行为发生地和效果出现地。这样,尽管一项行为是外国人在国外所为,但只要行为的效果及于本国,那么,本国对此项行为所行使的管辖也是一种属地管辖。但由于这种“属地管辖”的含义与传统的属地管辖相比,相去甚远,所以极少有人把保护主义管辖权称为属地管辖权。而实践中人们对保护主义管辖权最常用的称谓却是“域外管辖权”(Extraterritoriality),或“长臂管辖”(long-armjurisdiction)。保护主义管辖也是一柄双刃剑。几乎每个国家都反对其他国家以保护主义的管辖来妨碍本国的属人管辖权或属地管辖权的行使,但几乎又是每个国家都不愿意放弃保护主义管辖。西欧国家和日本等国一方面反对美国在外贸管制法、反托拉斯法等领域实行保护主义管辖,另一方面却在本国的有关法律中确立了保护主义的管辖原则。作为欧洲共同体(现欧盟)组建基础的《罗马条约》的第85条和第86条在确立反不当竞争法的基本框架时也规定了保护主义管辖,因为按照这两条的规定,某项行为只要是对欧共体市场产生了限制竞争的效果,那么就在禁止之列。欧共体竞争法的保护主义管辖通过欧共体委员会的决定和欧共体法院的判例得到进一步的确认。1971年,欧共体法院曾判令一家美国公司(国际商业溶剂公司)支付罚款,因为这家美国公司指令一家意大利的子公司停止向欧共体内的厂家提供某种产品,而欧共体委员会和欧共体法院都认为这一行为构成了欧共体竞争法所禁止的滥用优势地位5.
(二)管辖冲突的解决方式
由于政府控制的管辖冲突产生于不同国家对同一国际经济交往同时行使管辖权,所以这类冲突只能通过国家之间协议划分管辖权、或一国对他国的管辖优先的确认或默认来加以解决。
1.管辖权的协议划分
国家之间通过协议来划分彼此对某类国际经济交往的管辖权是解决政府控制冲突的最为理想的方式,因为这种方式体现了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而且由于协议划分管辖权是有关国家通过国际条约的方式对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确认,所以容易得到实现。国家之间通过协议来划分管辖权的成功例证是国家之间通过条约对税收管辖权的划分。国际社会很早就致力于通过缔结国际条约来解决跨国税收的管辖冲突问题,19世纪末就出现了有关税收问题的双边条约。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联盟财政委员会曾主持制订了关于防止双重课税和税务管理协助的协定范本6.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特别是国际投资活动的增多,如何划分税收管辖权以解决双重课税的问题就更加迫切,于是,有关国际税收问题的双边协定便大量出现。目前在这方面有两个比较有影响的协定范本,一个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所制定的《关于对所得和资产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范本》(-,简称经合范本),一个是联合国税收条约专家小组所拟定的《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opingcountries,简称联合国范本)。尽管这两个范本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对有关国家缔结国际税收协议却有重大影响。
各类国际税收协定最基本的作用是确定各缔约国在有关税收方面的管辖权的范围。国际税收协定所涉及的跨国所得可大致分为营业所得、投资所得和劳务及其他所得三类。对于一般营业所得,税收协定通常规定属地优先原则,即承认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其条件是这类所得必须是通过常设机构的活动而取得的。对于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投资所得,通常按收入分享原则由收入来源国与居住国分别行使税收管辖权。先由收入来源国按照限制税率征税,然后由居住国按照本国税率补征差额税款。对于从不动产取得的所得、以及从转让不动产所取得的资本利得,一般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国行使税收管辖权。关于劳务所得,国际税收协定通常将其分为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和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前者是指从事专业性劳务或其他独立性质的活动而取得的所得;后者是指由于受雇而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一般规定,在收入来源国停留不超过183天的对方国家个人的所得应由对方国家(居住国)征税;但在收入来源国有固定基地的独立劳务所得和受雇于收入来源国的非独立劳务所得应由收入来源国征税。
划定各缔约国的税收管辖权已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双重征税的可能性,但在没有确定对某种所得的独占性的税收管辖权之前,重复征税仍有存在的可能。为此,国际税收协定一般都要对避免双重征税的办法作出专门的规定。经合范本和联合国范本都推荐了免税方法和抵免方法,但实践中以采用抵免方法的税收协定居多。例如,中、日两国政府之间的税收协定规定,中国居民从日本取得的所得,按照协定规定对该项所得缴纳的日本国税收数额,应允许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日本居民就其从中国取得的所得向中国缴纳的税收数额,应允许在对该居民征收的日本国税收中抵免。
通过税收协议来划分有关国家的税收管辖权是一种解决税收方面的政府控制冲突的成功方法。它带来三个方面的积极后果:第一,确认了缔约各方的税收管辖权的范围,减少了政府控制方面的冲突,表现出缔约各方对对方主权的尊重;第二,比较合理地划分了缔约各方的税收利益;第三,使得国际投资者的税负趋向合理,便利了国际投资和相关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通过协议来划分管辖权的做法在其他领域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例如在国际投资保护方面,在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议的国家之间,其实是肯定了东道国的属地管辖优先原则。只有当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的管辖违背了国际法原则或规范,投资者的属国才可以依据属人管辖原则,向东道国提出权利主张。协议划分管辖权的方式也可以适用到其他一些领域。例如可以考虑在竞争法领域中也确立属地管辖优先的原则,由不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地所在国来受理和解决纠纷;只有当行为地所在国对案件的处理违背了它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时,才可由被害人的属国依据属人管辖原则来行使权利。当然,这样做的前提是各国的有关实体法的内容大体一致,或者说存在最低国际标准,否则,不同国家对相同案件的处理就会出现不同的结果。
2.管辖让步
在国家之间无法或尚未就管辖权的划分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应倡导管辖让步原则。所谓管辖让步不是指有关的国家均放弃管辖,而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国际经济交往的当事人的行为均有管辖权的情况下,承认某一国家的管辖权的优先地位,而由其他国家放弃管辖权。那么,如何确认某一国家的管辖的优先地位呢?比较可行的标准就是“最密切联系”原则,即考虑哪个国家与特定的国际经济交往当事人的特定行为有最密切的联系。
在国际合同的准据法的确认方面存在着国际公认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即当合同当事人未就合同的准据法作出选择时,或当事人对准据法的选择被认定无效时,由合同争议的处理机构选择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确立这一原则的基本假设就是每一国际合同关系都在某一特定的法律的支配之下,如果合同的当事人对这一法律没有明确指出,那么它就应该是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国家的法律。我认为这一原理也同样适用于政府控制领域。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同时对某一实体或行为具有管辖权时,应该由与该实体或该行为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国家来行使管辖。
美国曾在反托拉斯法的实施方面实行简单的“效果原则”,即:只要某项行为损害了美国的商业利益,美国就有权对其加以管辖。但从本世纪60年代开始,美国通过判例的积累,开始强调只有当一项被指控的行为对美国的商业利益造成实质性(materialandsubstantial)的影响时,美国的反托拉斯法才应主张域外效力。在70年代的一个着名的(TimberlaneLumberCo.v.sBankofAmerica)的审理过程中,美国第九巡回法院法官乔伊(Choy)进一步提出了在主张美国的反托拉斯法的域外适用时所应考虑的因素。他指出,由于国际事件的特殊性,应将美国的利益与其他国家的利益加以比较,以考察某一事件对美国利益或与美国的关联是否如此重要,以致使美国有理由伸张其域外管辖权。由于乔伊法官的这一主张不仅要求考虑被指控的行为对美国利益的影响,也要求考虑这一行为对其他国家的影响,并通过对美国和外国的影响程度的比较来确定是否行使域外管辖权,因而具有合理的成分,被称作“管辖上的合理原则”(与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实体法上的“合理原则”相对应),受到美国司法界的普遍重视。美国法院在运用管辖上的合理原则时,通常会考虑:行使域外管辖权与外国法律或政策的冲突程度;当事人的国籍或从属;公司的地址或主营业所的位置;不同国家行使管辖权对当事人的有效约束程度;被指控的行为对美国的影响及对其他国家的影响的比较;当事人故意损害或影响美国的商业的范围以及这种影响的可预见程度等等7.
美国在反托拉斯法的域外适用方面从“简单效果原则”到“合理原则”的转变表明在政府控制上有一种客观要求,即一国不应该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条件地主张自己的管辖权。当由其他的国家行使管辖权更为合理时,一国应尊重其他国家的管辖权的行使,而放弃自己的管辖权。在确定由哪个国家行使管辖权更为合理时,美国的司法界已提出了若干需要考虑的因素,但我认为,这些因素的地位不应该是等同的,也就是说,不应该简单地以关联因素的多少来认定到底应由哪一国家来行使管辖权。有的因素,例如“行为地”,由于对有关国家的利益会产生重大影响,所以应该比其他因素具有更重的分量。同时,在比较一项被控制的行为对不同国家的影响时,不仅应考虑该行为本身对不同国家的不同影响,而且还要考虑当一个国家对该行为行使管辖后对其他国家的影响。还以天然气管道工程为例,如果仅考虑西欧国家的公司参与前苏联的天然气管道工程这一行为本身,那么就应该认为,这些行为对美国的国家安全利益或外交利益构成伤害;而对西欧国家来说,这些商业行为对其国家安全或外交政策利益没有什么特别的影响。但是,如果就此确认美国对这些西欧国家的公司的管辖,则将导致对这些西欧国家的利益的伤害,而这种伤害要大于西欧公司同苏联的商业交往所可能对美国利益带来的伤害。西欧国家对美国单方面行使管辖权的坚决抵制就表明了这一点。
管辖让步在某些领域中可能更为容易实现。例如在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政府控制方面,很少出现国家之间的管辖冲突。当一个国家对某一有争议的合同关系实行管辖时,很少有其他的基于属地或属人原则对该项合同关系也享有管辖权的国家强行主张其管辖权。一国是否愿意在管辖方面作出让步,显然取决于被管辖的对象对本国利益的影响程度。避免在影响程度方面产生误解是一国在管辖让步问题上作出正确选择的基矗《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该法的第四条又规定:“订立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样,如果一家中国公司同一家外国公司在国外订立了一份口头合同,按照我国上述法律条款的规定,这一合同是不成立的。即使该合同的准据法不是中国法,但中国法律要求有中方当事人参加的涉外经济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因此,中国法律关于合同的书面形式的要求,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不因合同的准据法为外国法而影响其适用。但如果这一口头合同被享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认定有效,我国似乎就不宜硬行确认该合同关系的不成立。在适当的时候作出管辖上的让步,并不简单地意味着一国权利或利益的丧失,就如同四处主张管辖权并不一定带来权利或利益的增大一样。有效的规则的确立不仅会带来国际社会总体利益的增长,也会带来各个成员国家的利益的增长。
3.确立属地管辖优先原则
如果国家之间无法或尚未就管辖划分问题达成协议,而且又都不肯作出管辖让步,那么在政府控制的管辖冲突出现的时候,就只能实行属地管辖优先的原则,即: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国际经济交往的当事人的同一行为同时主张管辖权时,依属地原则行使管辖权的国家应优先行使管辖。
承认属地管辖优先,主要有两方面的理由:第一,一项行为通常对行为地产生的影响最大;第二,行为地所属国家对行为人的管辖通常最为有效。这里所说的行为地指的是行为发生地。当一项行为的结果地与发生地不一致时,应该是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结果地。因为一项行为对发生地总是有影响的,所以,行为发生地也总是行为结果地或结果地的一部分。如果以行为结果地作为属地管辖的标准,那么,某一行为结果地不一定是受该项行为影响最大的地域;该地域所属的国家也不一定能对该项行为或行为人行使最为有效的管辖。
属地管辖优先也许是各国所必须接受的现实。一个国家可以对他国的属人实行管辖,但却很难对他国的属地行使管辖。属地管辖应该是最初的管辖原则。领土是国家存在的物质基础,又是国家权力的行使空间。在国际交往不很发达的时候,国家管辖权的含义应该等同于一国在其疆域之内的最高权力。即使在今天,从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我们也可以看出,属地管辖占据主要地位,而属人管辖则是辅助性的。一国对其位于国外的国民的控制同该国民所在国的控制比较起来只能是居于第二位的。所以,当政府控制方面的管辖冲突出现时,属地管辖优先是比较易于实现的,甚至不需要完整、严密的理论的支持。
二、非管辖冲突及其解决
(一)非管辖冲突的产生原因
在政府控制方面的非管辖冲突是指一国对某一国际经济交往的当事人及其行为行使独占性管辖而与其他国家产生利益冲突。如果一国在行使其独占性管辖权时并没有违背其依照习惯国际法或国际条约所承担的义务,那么就应该是无可指责的;即使这种管辖权的行使对其他国家的利益带来不利的影响,其他国家也不能依据国际法来主张其权利。比如,如果一国所建立的反倾销制度没有违背该国所承担的条约义务,也不违反一般的国际法规范,那么该国政府责令本国的进口商就某项货物的进口缴纳一定数额的反倾销税,就是完全正当的,尽管征收反倾销税的结果会带来出口国的利益损失;同样,如果一国政府依据其出口管理法而禁止某类技术的出口,尽管与技术进口国的利益发生冲突,也不能认为违法的。可以说,政府控制方面的非管辖冲突不是有关国家的权利上(法律上)的冲突,而是利益上的冲突,它产生于国家之间的利益的不一致。
(二)非管辖冲突的解决方式
既然非管辖冲突在实质上是不同国家之间的利益的冲突,所以,解决这类冲突的途径就应该是不同国家的利益的协调。具体的解决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1.取消不必要的政府控制
对国际经济交往实施政府控制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因此,如果某项政府控制无助于这一目的的实现,那么这项政府控制就应该予以取消。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确认某项政府控制是否可以真正起到维护本国的利益的作用。在这方面有以下两个问题需要考虑。
第一,实施政府控制与不实施政府控制,究竟怎样做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国的利益。以美国对社会主义国家所实施的出口控制来看,立法者考虑问题的出发点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存在对美国的利益构成威胁,因此必须控制对社会主义国家的出口,特别是那些具有军事用途的物品和技术的出口,这样才能扼制社会主义国家的“扩张”,维护美国的国家安全。但也有一些西方人士对此持不同的观点。他们认为,对社会主义国家不应该扼制,而应该融合。应使这些国家的经济与西方国家的经济联系到一起,并保证这些国家的政局的稳定,这样才能使这些国家在国际社会中成为有责任感的成员,才能避免发生剧烈的国际冲突8.因此,应扩展同社会主义国家的国际经济贸易交往,而不是过多地限制这种交往。如果从我们的观点出发,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完全可以和平共处,不应该基于政治目的而实施出口控制,平等的国际经济交往可以增进各国的利益并有助于维护国际和平。我们当然不能要
10. 如何解决北爱尔兰的政治冲突问题
北爱尔兰问题并不是一个国家问题,更主要的是一个宗教分歧问题。我一直都住在北爱尔兰的西部,这里主要是新教(也就是耶稣教)的地盘,这里的居民的祖辈大部分都是从英国本土过来的,所以他们跟天主教徒的关系并不深,换句话说,他们更觉得自己是英国人,而不是爱尔兰人。而作为北爱的东部以及南部地区的天主教徒们,他们则更偏向爱尔兰。
所以,北爱问题就是两种教徒之间的斗争,这个并不是英国政府所能完全解决的,不过可以控制。最根本的控制方法就是移民。
从上个世纪60年代开始,英国本土来到北爱的居民就很多,慢慢地,当地居民也接受了这些外来户(毕竟北爱这里以前人口就很少),现在这种移民仍在继续。英国政府不仅往北爱移民,而且鼓励北爱居民来英国本土发展。像我很多同事都曾在英国本土上过学,工作过。这样逐渐得融合,将分歧就慢慢融合掉了。现在反抗的都是些极端死硬分子,而且人数也越来越少了。从大面上讲,倒也可以认为北爱问题被解决了。
另一方面,2006年的停火协议,是英国政府政治手段的很好体现,通俗说为:拉陇当地温和派来打击激进派。北爱共和军原来是由好几个党派共同控制的,在06年成功被英国政府分化掉了(具体给了什么好处,我们不得而知),只知道,他们最后同意放弃抵抗,和英国人一起来成立联合政府。
大概就是这两方面的努力吧,一是移民,二是政治分化,从而让北爱尔兰问题进入到可以控制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