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基础运转方式组织方式核心方式
英国君主立宪制,是1688年政变(见光荣革命)后在英国建立起来的国家政体,
也称议会君主制或立宪君主制,属资产阶级民主制政体类型。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基础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是从1640年查理一世召开新议会的事件开始到1688年议会反对派发动宫廷政变(又称光荣革命)结束,以新贵族阶级为代表推翻专制统治建立起英国民主制度的社会革命。推翻了封建统治,并在1689年颁布文献《权利法案》以法律形式对王权进行明确制约,确立了议会君主立宪制。
15世纪末到20世纪初,随着英国海外贸易的发展和原始的资本积累,英国的资本主义迅速发展起来。资本主义的发展促使资产阶级新贵族形成,他们同资产阶级有着共同的利益,但17世纪时,斯图亚特王朝理厉行专制统治,经常触犯资产阶级的利益,宗教专职政策也进一步激化了阶级矛盾,最终导致了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
运转方式
英国议会实行两院制。
上院议员不经选举,由各类贵族组成,故上院也叫贵族院。上院议员有1156人(1980)。
下院选举产生,贵族不得竞选下院议员。下院任期5年,届满全部改选。下院有议员635人(1980)。
议会的职权主要由下院行使。立法的程序一般是提出议案、议会辩论、经三读通过、送交另一院通过,最后呈英王批准颁布。英王批准只是一种形式,从18世纪初叶以来,英王从未行使过否决权。
议会的财政权由下院行使,实际上议会对财政起不了监督作用,财政大权为内阁一手把持。
议会对行政的监督权可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议员有权对政府大臣的工作提出质询;有权对政府的政策进行辩论;批准或否决政府缔结的条约。最后,议会有权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这是对政府监督的最重要手段。在如果不信任案通过,根据责任内阁制的原则,内阁必须辞职,或提请国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选。
议会君主制所确定的议会至上原则,在19世纪中期确曾一度成为政治生活的现实。从19世纪末叶以来,随英国政治制度渐趋保守,议会在国家机构中的实际地位和作用下降。国家权力的重心逐渐转移到内阁和首相手中。
核心方式
内阁是政府的领导核心,其中心人物是内阁首相。按惯例首相兼任内阁首席财政大臣。在内阁出现早期,首相多由贵族议员出任,后来是下院议员任首相者居多。近百年来,首相只来自下院已成惯例。首相既是行政首脑,又是议会多数党领袖,他集行政和立法大权于一身,控制着国家的统治大权。
2. 英国君主立宪制是怎样建立并完善的
13世纪中期是萌芽时期。
1688年“光荣革命”事实上确立君主立宪制。
1689《权利法案》颁布是正式确立的标志。
1832年第一次议会改革是其发展时期。
19世纪中期以来是逐渐保守、定型时期。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特点。
英国君主立宪制度是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融为一
体的混合物。
国王是国家元首,但由议会掌权,国王实际上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而作为国家的象征地位更突出。
英国资产阶级代议制是君主立宪制,以议会内阁为核心。国家的权力中心在议会,议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
(19世纪中期以来,逐渐转移到内阁和首相手中)。
3.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形成过程及特点
1640年革命爆发——1649年1月处死英国国王查理一世,英国建立共和国——1660年斯图亚特王朝复辟——1688年“光荣革命”爆发
特点:1.国王(女王)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
2.议会成为国家权力中心。
3. 国王必须信奉英国国教(即是新教徒),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结婚者不得继承王位。
4. 英国君主立宪制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确立君主立宪制的国家,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是英国“光荣革命”后建立起来的。大约在13世纪中期,贵族在同英王亨利三世的斗争中获胜,成立议会。13世纪末以后,议会经常召开,议员由贵族、市民和骑士组成,由于各个阶层的利益不同,常常不在一起开会,14世纪以后,议会逐渐分成上下两院。此后,下院的权力不断扩大,15世纪末,下院已经有提出财政议案和法律议案的权力。但是,这一时期议会仍然是封建性质的等级代议机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后,议会成为资产阶级同代表封建势力的斯图亚特王朝斗争的政治中心。光荣革命以后,议会相继通过《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从法律上确认“议会主权”原则,进一步限制王权。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擅自批准法律、废除法律或中止法律的实施;并规定,国王必须信奉英国国教,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结婚者不得继承王位。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初步确立。在这种政体下:
1.国王(女王)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
国王(女王)必须根据国会意愿行使行政权力。国王(女王)名义上是国家元首、联合王国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国教的世袭领袖。就法律地位而言,国王(女王)可以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和各属地的总督,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和公布法律等。实际上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与封建专制制度下拥有绝对权威的封建君主相比,立宪君主只能是依法而治的君主。其存在主要作为国家的象征。在对外交往中代表英国;英王(女王)是英国国家的人格化,提供了国民效忠的对象,成为民族团结的纽带和国家统一的象征;在日常政治生活中,英王(女王)具有被咨询权、支持权和敬告权;英王(女王)作为英联邦首脑,还起着维系英联邦纽带的作用。
2.议会成为国家权力中心。
议会拥有立法权、财政权和对行政的监督权。表面上,议会通过的法案要经过国王批准,实际上这只是一种形式。18世纪以来,英王从来没有否决过议会通过的法案。
3. 国王必须信奉英国国教(即是新教徒),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结婚者不得继承王位。
传统马克思主义认为立宪君主制优于专制君主制,但共和制又优于立宪君主制,英国保留君主制实行君主立宪制是封建残余浓厚的表现——但现在有很多学者对此有不同看法。比如历史学家刘宗绪、刘祚昌、唐德刚等都反对简单地把君主制与封建残余等同,认为在特定历史环境下君主立宪制对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可能更大。
比如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确立的君主立宪政体大大削弱了国王的权力,议会及政府逐步掌握了治理国家的权力,结束了英国的封建专制制度,使得英国走上资产阶级政治民主化的道路,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它代表了历史发展的趋势,是历史的一大进步。不仅对巩固资产阶级在英国的统治起了巨大的作用,而且对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建立新的制度,也有着巨大影响。
进入21世纪的中国,对传统的君主制有了一个新的看法。一些学者认为应该从人文的角度重新定位君主制中君主在国民中的精神领袖作用,摈弃封建残余的不当说法。
5. 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是怎样形成发展的
光荣革命
1688年政变(见光荣革命)后在英国建立起来的国家政体, 也称议会君主制或立宪君主制,属资产阶级民主制政体类型 。
孟福尔议会
1263年,英王亨利三世无视《大宪章》,指定亲信取代具有否决权的15人会议。国王同贵族之间以及贵族内部出现纷争,以S de孟福尔为首的贵族反对派在内战中获胜,他于1265年在威斯敏斯特宫召集会议,出席的除循惯例有僧俗贵族外,还有每郡2名骑士代表、每大城镇2名市民代表,史称“孟福尔议会”(见金雀花王朝)。一般认为这是英国议会的开端。
1295年,爱德华一世(1272~1307在位)为筹集战费又召集议会。其成分同前一次议会,约有400余名议员出席。此后议会仿此例经常召开,这次议会有"模范议会"之称。由于贵族议员和市民、骑士议员的利益、要求各不相同,经常不在一起开会。
中世纪时期
从14世纪以后,议会逐渐区分为上、下两院。以后,下院权力不断扩大,到15世纪末,已有提出财政议案权和法律议案权。但总的说来,中世纪时期的议会是封建性质的等级代议机构,为封建统治阶级服务。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后
都铎王朝后期,代表封建势力的国王同代表资产阶级、新贵族利益的议会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尖锐化。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议会成为资产阶级同斯图亚特王朝斗争的政治中心。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后,议会成为资产阶级同代表封建势力的斯图亚特王朝斗争的政治中心。
《权利法案》
1688年的“光荣革命”推翻复辟的斯图亚特王朝,迎立信奉新教的荷兰执政威廉和玛丽同时登位。威廉三世和玛丽二世于1689年召集议会,通过《权利法案》。1701年又通过《王位继承法》,从法律上确认“议会主权”原则,给王权以很大限制。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擅自批准法律、废除法律或中止法律之实施。并规定,国王必须是信奉英国国教者,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结婚者不得继承王位。专制君主为受宪法约束的立宪君主所取代。英国议会制君主立宪政体初步确立。
逐步确立的过程
随后议会又制订了《叛乱法案》,规定平时国王必须经过议会同意才能征集和维持军队,而且这支军队只能保持一年。为了防止国王排斥议会而独断专行,保证议会能定期召开,议会在1694年制订了一个《三年法案》,规定每三年必须召开一次议会,每届议会的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英国议会在1701年又通过《王位继承法》,规定英国国王的王位不能传给天主教徒,英国国王必须加入英国教会;同时,还对国王的其它一些权利作了明确限制。
上述一系列法案的实施,使议会权力超过王权,国王“统而不治”的君主立宪制更加不可撼动。
6. 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是如何确立起来的
(1)17世纪的英国经过资产阶级革命,到1688年“光荣革命”,标志着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统治在英国最终确立。168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权利法案》,以明确的条文来约束国王的权力,后来,又通过了《王位继承法》,对王权做了进一步的具体限制,并且把包括国王继承权和任命法官等重大问题的权力都掌握在议会手里。通过这些法律文献,国家的实际权力逐渐转移到议会手中,确立了议会权力高于王权,司法权独立于王权的原则,从而奠定了君主立宪制的基础。
(2)通过19世纪的议会改革,选举权不断扩大,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得到长足发展;随着责任内阁制的确立,两党制的发展,英国现代意义上的君主立宪制日趋完善起来。
(3)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特点是:以代议制民主为基础,以责任内阁制为核心;国王是国家元首,但统而不治;奉行议会至上和分权制衡的原则。
(4)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确立,有利于缓解日益激化的社会矛盾,促使英国进入到一个政治稳定、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它顺应了资产阶级民主与法制的社会的历史潮流,促进了资产阶级政治文明的发展。对于欧洲和北美地区,以及其他英国海外殖民地的政治文明进程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迄今为止,从世界范围来看,代议制度成为众多国家尤其是西方国家努力实现民主的重要实践途径。
7. 英国君主立宪制是如何形成的
【形成历史】
孟福尔议会
1263年,英王亨利三世无视《大宪章》,指定亲信取代具有否决权的15人会议。国王同贵族之间以及贵族内部出现纷争,以西蒙·德·孟福尔为首的贵族反对派在内战中获胜,他于1265年在威斯敏斯特宫召集会议,出席的除循惯例有僧俗贵族外,还有每郡2名骑士代表、每大城镇2名市民代表,史称“孟福尔议会”。
一般认为这是英国议会的开端。
爱德华一世
1295年,爱德华一世(1272~1307在位)为筹集战费又召集议会。其成分同前一次议会,约有400余名议员出席。此后议会仿此例经常召开,这次议会有"模范议会"之称。由于贵族议员和市民、骑士议员的利益、要求各不相同,经常不在一起开会。
中世纪时期
从14世纪以后,议会逐渐区分为上、下两院。以后,下院权力不断扩大,到15世纪末,已有提出财政议案权和法律议案权。但总的说来,中世纪时期的议会是封建性质的等级代议机构,为封建统治阶级服务。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后
都铎王朝后期,代表封建势力的国王同代表资产阶级、新贵族利益的议会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尖锐化。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议会成为资产阶级同斯图亚特王朝斗争的政治中心。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后,议会成为资产阶级同代表封建势力的斯图亚特王朝斗争的政治中心。
《权利法案》
1688年的“光荣革命”推翻复辟的斯图亚特王朝,迎立信奉新教的荷兰执政威廉和玛丽同时登位。威廉三世和玛丽二世于1689年召集议会,通过《权利法案》。
1701年又通过《王位继承法》,从法律上确认“议会主权”原则,给王权以很大限制。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擅自批准法律、废除法律或中止法律之实施。并规定,国王必须是信奉英国国教者,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结婚者不得继承王位。专制君主为受宪法约束的立宪君主所取代。英国议会制君主立宪政体初步确立。
权利法案内容
1.限制国王的权利,保证议会的立法权,财政权等权利。
2.议会不但掌握制定法律的权力,还可以监督政府和决定重大的经济政策。
逐步确立的过程
随后议会又制订了《叛乱法案》,规定平时国王必须经过议会同意才能征集和维持军队,而且这支军队只能保持一年。为了防止国王排斥议会而独断专行,保证议会能定期召开,议会在1694年制订了一个《三年法案》,规定每三年必须召开一次议会,每届议会的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英国议会在1701年又通过《王位继承法》,规定英国国王的王位不能传给天主教徒,英国国王必须加入英国教会;同时,还对国王的其它一些权利作了明确限制。
上述一系列法案的实施,使议会权力超过王权,国王“统而不治”的君主立宪制更加不可撼动。
【简介】
英国君主立宪制,是1688年政变(见光荣革命)后在英国建立起来的国家政体, 也称议会君主制或立宪君主制,属资产阶级民主制政体类型。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确立的君主立宪政体大大削弱了国王的权力,议会及政府逐步掌握了治理国家的权力,这种政治体制虽然有其历史局限性,但它结束了英国的封建专制制度,使得英国走上资产阶级政治民主化的道路,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它代表了历史发展的趋势,是历史的一大进步。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君主立宪制的国家,这一制度的确立和不断完善,不仅对巩固资产阶级在英国的统治起了巨大的作用,而且对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建立新的制度,也有着巨大影响。
8. 如何认识英国的君主立宪制
(1)英国君主立宪制是英国的政体形式,是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各阶级、各社会阶层反复斗争和较量的结果,是英国特殊国情下各阶级之间斗争和妥协的产物。 (2)英国君主立宪制国家的主要机构有国王、议会和内阁。其中,议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主要扮演立法者和监督者的角色。内阁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从议会产生,由占议会多数席位的政党组成,并对议会负责。国王按内阁的意志行使形式上的权力,承担国家元首等礼仪性职能。国王、议会和内阁三者之间,既有分权,也有制约,体现了英国政体运行的特点。 (3)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结构看,王室、议会和内阁都是由资产阶级和贵族代表组成的;从政策层面看,右翼的保守党历来是大资产阶级利益的捍卫者,这说明英国君主立宪制本质上是资产阶级政权的一种组织形式。
9. 结合所学知识回答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是如何发展完善的
君主立宪制就是通过英国的一个扩张,然后的话不断地更新自己的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