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国耕地红线为多少亩
法律分析:我国目前的耕地红线是18亿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质量降低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治。新开垦和整治的耕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
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易地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四条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第三十五条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贰’ 18亿亩耕地红线的含义
法律分析:耕地红线,指经常进行耕种的土地面积最低值。它是一个具有低限含义数字,有国家耕地红线和地方耕地红线。现行中国18亿亩耕地红线。2009年6月2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土资源部提出“保经济增长、保耕地红线”行动,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耕地保护的红线不能碰。
法律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十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叁’ 我国目前严守的这条耕地红线是多少亩
法律分析:我国耕地红线是18亿亩。对未来15年土地利用的目标和任务提出6项约束性指标和9大预期性指标。6项约束性指标集中在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义务量、人均城镇工矿用地等主要调控指标中。其核心是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中国耕地保有量到2010年和2020年分别保持在18.18亿亩和18.05亿亩,确保15.60亿亩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四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土地是国家的命脉,每项数据的变化,都牵动着国人的心。从发布的结果看,我国的耕地调查数据比原来掌握的有所增加,这一变化让很多人感到欣喜,认为耕地数变多
了,一直紧绷的耕地保护这根弦可以松松了,耕地红线也不用再像过去那样“较真”了。
‘肆’ 我国的耕地红线是多少亿亩
法律分析:中国的耕地红线是18亿亩。耕地红线,指经常进行耕种的土地面积最低值。这是一个具有低限含义数字,有国家耕地红线和地方耕地红线。现行中国18亿亩耕地红线。国家国土资源部提出保经济增长、保耕地红线行动,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耕地保护的红线不能碰。土地是国家的命脉,实有耕地数量并没有大的变化,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并没有发生改变,粗放利用土地现象依然突出,耕地保护的形势仍十分严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办法和耕地保护补偿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伍’ 全国基本农田红线多少亩
法律分析:国家耕地红线是18亿亩,国家基本农田红线是15.8亿亩。
法律依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统筹协调土地利用的任务相当艰巨。随着国际化、信息化、市场化的深入发展,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步伐不断加快,亟待转变土地利用模式和方式,优化行业土地利用结构;实施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实现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促进国土开发新格局的形成,对调整区域土地利用提出了更高要求。但是,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各行业、各区域土地利用目标的多元化,加大了调整和优化行业、区域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的难度,统筹协调行业、区域土地利用的任务日益繁重。
‘陆’ 多少亿亩是我国的耕地红线
法律分析:国家耕地红线是18亿亩,国家基本农田红线是15.8亿亩。耕地红线,指经常进行耕种的土地面积最低值。它是一个具有低限含义数字,有国家耕地红线和地方耕地红线。现行中国18亿亩耕地红线。2009年6月2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土资源部提出。
法律依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 第二条 (二)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和“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规划期内努力实现以下土地利用目标: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全国耕地保有量到2010年和2020年分别保持在12120万公顷(18.18亿亩)和12033.33万公顷(18.05亿亩)。规划期内,确保10400万公顷(15.6亿亩)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柒’ 我国确定的耕地红线是多少亿亩
法律分析:耕地红线,指经常进行耕种的土地面积最低值。它是一个具有低限含义数字,有国家耕地红线和地方耕地红线。现行中国18.65亿亩耕地红线。
法律依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 到2020年,全国耕地保有量为18.65亿亩以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15.46亿亩以上,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4071.93万公顷(61079万亩)之内。
‘捌’ 我国目前元首的这条耕地红线是多少
法律分析:我国确定耕地红线是18亿亩。
法律依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 对未来15年土地利用的目标和任务提出6项约束性指标和9大预期性指标。6项约束性指标集中在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义务量、人均城镇工矿用地等主要调控指标中。其核心是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中国耕地保有量到2010年和2020年分别保持在18.18亿亩和18.05亿亩,确保15.60亿亩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玖’ 我国目前坚守的这条耕地红线是多少亩
法律分析:我国严守耕地红线18亿亩。
法律依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第二节 规划目标 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和“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规划期内努力实现以下土地利用目标: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规划期内,确保10400万公顷(15.6亿亩)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