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航局表示东航一飞机坠毁,机上132人,目前哪些部门参与了救援行动
当前南宁,柳州等地的公安部门,消防救援部门以及南部战区的解放军战士,已经在陆续赶往现场营救多支部队,也在准备支援过程当中。
此次飞机坠毁事故非常大,事故原因暂时不明确,正在积极的进行救援过程当中,据统计飞机上共有132人,其中旅客123人,机组工作人员有9人,民航局已经立即启动了应急处置预案,立即派至了事故处理工作组赶赴现场,当地的很多救援力量也通过各种救援方式赶赴事故现场。
三、我的个人看法是什么?
事故发生的非常突然,所有人意料不到,事故发生后,很多的救援力量和国家救援部门参与了事故的救援和调查,但个人认为此次事故非常剧烈,生还可能性非常小,对于此次事故一定要调查出原因,调查出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的事故发生,后续一定要汲取教训,保证飞机的安全可靠飞行。
2. 东航坠机黑匣子谁来破译我国能破译得了吗
当然可以
因此,黑匣子的解读时间要根据飞机的坠毁严重情况而定。
3. 民航局归谁管
法律分析:民航局归交通运输部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民用航空事业的由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归交通运输部管理。其前身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在1987年以前曾承担中国民航的运营职能。2008年3月,由国务院直属机构改制为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同时更名为中国民用航空局。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一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并提出民航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战略;拟定民航法律、法规草案,经批准后监督执行;推进和指导民航行业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工作;
(二)编制民航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对行业实施宏观管理;负责全行业综合统计和信息化工作;
(三)制定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依法监督管理民航行业的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制定航空器飞行事故和事故征候标准,按规定调查处理航空器飞行事故;
(四)制定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及管理规章制度,对民用航空器运营人实施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负责民用航空飞行人员、飞行签派人员的资格管理;审批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民用航空卫生工作;
(五)制定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负责民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适航审查、国籍登记、维修许可审定和维修人员资格管理并持续监督检查;
(六)制定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编制民用航空空域规划,负责民航航路的建设和管理,对民用航空器实施空中交通管理,负责空中交通管制人员的资格管理;管理民航导航通信、航行情报和航空气象工作;
(七)制定民用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标准及规章制度,监督管理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审批机场总体规划,对民用机场实行使用许可管理;实施对民用机场飞行区适用性、环境保护和土地使用的行业管理;
(八)制定民航安全保卫管理标准和规章,管理民航空防安全;监督检查防范和处置劫机、炸机预案,指导和处理非法干扰民航安全的重大事件;管理和指导机场安检、治安及消防救援工作;
(九)制定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对民航企业实行经营许可管理;组织协调重要运输任务;
(十)研究并提出民航行业价格政策及经济调节办法,监测民航行业。
4.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的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及相关工作。
参加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参照执行本规定。第三条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查明发生事故的原因,提出保障安全的建议,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事故责任的追究按照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事故调查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独立调查原则。事故调查应当独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调查工作。
(二)客观调查原则。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不得带有主观倾向性。
(三)深入调查原则。事故调查应当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故发生、发展过程中的其他原因,并深入分析产生这些原因的因素,包括航空器设计、制造、运行、维修和人员训练,以及政府行政规章和企业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方面的缺陷等。
(四)全面调查原则。事故调查不但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关的各种原因和产生因素,还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关,但在事故中暴露出来的或者在调查中发现的,在其他情况下可能对飞行安全构成威胁的所有其他问题。第五条事故等级按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GB14648-93)确定。第二章事故调查的组织第六条事故调查的组织工作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由民航总局负责组织调查的事故包括:
1.国务院授权民航总局调查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2.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事故,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其他部门组织调查的除外;
3.运输飞行重大飞行事故;
(二)由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在所辖地区范围内发生的下列事故:
1.通用航空重大飞行事故和一般飞行事故;
2.运输飞行一般飞行事故;
3.民航总局授权地区管理机构组织调查的其他事故。
由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的事故调查,民航总局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调查。第七条由民航总局组织的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地的地区管理机构和发生事故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民航总局的要求派人参加调查。
由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的事故调查,发生事故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机构应当派人参加。民航总局可以根据需要派出事故调查员或者技术人员予以协助。第八条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事故调查装备,保证事故调查工作顺利进行。事故调查装备应当包括专用车辆、通信设备、摄影摄像设备、录音设备、特种设备、勘察设备、绘图制图设备、便携电脑、防护装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装备。第九条涉外事故调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在中国登记、经营或者由中国设计、制造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某一国家、某一地区发生飞行事故,由民航总局派出一名国家授权的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参加事故发生所在国家、地区的事故调查。为协助代表工作,民航总局可以指派若干名顾问。
(二)在中国登记、经营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发生飞行事故,但事故地点不在某一国家、某一地区境内的,由民航总局组织事故调查,也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委托别国进行调查。
(三)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国境内发生飞行事故,经民航总局批准,航空器的登记国、经营人国、设计国、制造国可以派出代表和顾问参加中国组织的事故调查。
(四)由外国设计、制造,在中国登记、经营的民用航空器在中国境内发生飞行事故,经民航总局批准,该航空器的设计国、制造国可以派出代表和顾问参加中国组织的事故调查。第十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委派一名事故调查组组长。重大及重大以上飞行事故的事故调查组组长应当由主任事故调查员担任。一般飞行事故的事故调查组组长应当由主任事故调查员或者事故调查员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对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事故调查工作有独立作出决定的权力。
(二)事故调查组组长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成立若干专业调查小组,分别负责飞行、航空医学、空中交通管理、航空器适航和维修、失效分析、飞行记录器译码分析、公安保卫、运输、机场等方面的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组长应当指定一名主任事故调查员或者事故调查员担任专业调查小组组长,负责本小组的调查工作。专业调查小组组长接受事故调查组组长的领导。
(三)事故调查组应当由委托或者聘任的事故调查员和临时聘请的专家组成。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应当服从事故调查组组长和专业调查小组组长的领导,其调查工作只对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
(四)与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事故调查工作;新闻工作者、律师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事故调查任何阶段的工作或者会议。
5. 东航坠机的黑匣子,究竟该由谁来破译
我觉得应该是我国的专家来,有人说让请美国的专家来,我觉得真没有必要,我国专家完全可以破译出来。
6. 北京有个航空或航天的安全局吗
没有这样一个官方机构。
在中国,飞行安全是由公安部门负责的。
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下面,设有“航空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航空安全办公室”负责。
其主要职责是:
1、承办民航局航空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负责拟定民航安全工作规划。
3、综合协调管理全行业的飞行安全、空防安全和航空地面安全,组织协调行业的“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4、评估检查民航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保证航空安全的方针、政策、法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命令、指令情况。
5、全面掌握全行业的航空安全情况,定期分析安全角式,提出安全建议,起草安全指令和安全通报。
6、负责拟定事故调查的法规及标准,按规定组织航空事故调查,提出预防事故的建议和措施。
7、负责航空安全评估人员、事故调查员的聘任、考核和培训工作。
8、办理安全奖励和安全责任制奖罚兑现事宜。
9、负责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对外发布相关安全信息。
10、组织协调国际民航组织安全审计及有关航空安全方面的事务,开展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和信息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
11、联系国务院安全主管部门。
12、承办民航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7. 伊春空难;民航方面哪个部门负主要责任
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理清中国民航管理的基本结构。
中国民航包括国家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相关的机场以及航空公司等企业:民航局(大部制改革后,现为交通部下属的副部级机构)、民航空管局(民航局下属,独立性较强)、机场(大部分已经改造为独立的企业,但是很多中小机场,政府投资,盈利能力差,几乎是政府的一个部门,伊春机场估计还是与政府捆绑)、航空公司。
这几个关系是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政策、进行安全监管(设有多级的安全监管局),空域管理部门进行实时的航空安全指挥,机场提供地面服务,航空公司使用航空器为旅客提供运输服务。
空难无疑与这几个单位都有关系,都可能是空难的直接或间接因素,加之航空器本身和运行管理的复杂性,因此空难的调查极其困难,耗时耗力,一般的空难调查耗时几个月甚至是几年,很多还是最后没有结论。
一般来说,航空公司是直接承担旅客运输,肯定是空难的最大嫌疑。这里面包括直接操作航空器的飞行员,在二人制飞行机组里面,机长是承担最终责任,所以其实是机长的责任。机长要对是否适航,是否可以降落进行判断,要对飞行安全负起最终责任。还有为飞机进行航前检查的维修人员,也包括进行定检的维修人员,因为有些故障是定期大修的时候才可以发现。
另外空管部门是否提供适当的指挥,是否提供了准确的气象资料。
也包括机场是否确保了机场的适航性。
具体到这次空难,我们不能轻易得出谁是祸首,谁是主要责任,因为要追根所原,需要行业主管部门,也就是现在正在进行空难调查的以民航安监局为主的单位的调查结论。直观的结论,很多时候最后被改写,因为隐藏在其后的维修或指挥调度都可能是最关键的因素。这次空难,很多人认为是机长操作失误,因为他没有把飞机落到跑道上。但是航空器是非常复杂的设备,也可能出现落地时候突然部件失效的情况,这就不能归咎到机组了。
空难造成多人死亡,终究是不幸,我们也不要随意猜测谁该负主要责任,如果造成冤假错案,又是对含冤者的不幸。
8.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的第二章 调查的组织
第六条根据我国批准的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在民用航空器事故或事故征候的组织调查或者参与调查方面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民用航空器事故或事故征候由我国负责组织调查。负责组织调查的部门应当允许航空器的登记国、运营人所在国、设计国、制造国各派出1名授权代表和若干名顾问参加调查。事故中有外国公民死亡或重伤,负责组织调查的部门应当根据死亡或重伤公民所在国的要求,允许其指派1名专家参加调查。
如有关国家无意派遣国家授权代表,负责组织调查的部门可以允许航空器运营人、设计、制造单位的专家或其推荐的专家参与调查。
(二)在我国登记、运营或由我国设计、制造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某一国家或地区发生事故或事故征候,我国可以委派1名授权代表及其顾问参加他国或地区组织的调查工作。
(三)在我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发生事故或事故征候,但事发地点不在某一国家或地区境内的,由我国负责组织调查,也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委托他国进行调查。
(四)运营人所在国为我国或由我国设计、制造的航空器在境外发生事故或事故征候,但事发地点不在某一国家或地区境内的,如果登记国无意组织调查的,可以由我国负责组织调查。
第七条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调查的事故范围如下:
(一)民航总局负责组织的调查包括:
1.国务院授权组织调查的特别重大事故;
2.运输飞行重大事故;
3.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事故。
(二)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的调查包括:
1.运输飞行一般事故;
2.通用航空事故;
3.航空地面事故;
4.事故征候;
5.民航总局授权地区管理局组织调查的事故。
由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的调查,民航总局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调查。
第八条由民航总局组织的调查,事发所在地和事发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应当根据民航总局的要求参与调查。
由事发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的调查,事发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应当给予协助。民航总局可以根据需要指派调查员或者技术专家予以协助。
第九条负责组织调查的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调查设备和装备,保证调查工作顺利进行。调查设备和装备应当包括专用车辆、通信设备、摄影摄像设备、录音设备、特种设备、勘察设备、绘图制图设备、危险品探测设备、便携电脑、防护装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装备。
第十条根据我国批准的国际公约的规定,应调查部门的要求,除航空器登记国、运营人所在国、设计国、制造国外,为调查提供资料、设备和专家的其他国家有权任命1名授权代表参加调查。
第十一条调查组的组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负责组织调查的部门应当委派1名调查组组长。调查组组长负责管理调查工作,并有权对调查组组成和调查工作作出决定。重大及重大以上事故的调查组组长由主任调查员担任。一般事故或事故征候的调查组组长由主任调查员或者调查员担任。
(二)调查组组长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成立若干专业小组,分别负责飞行运行、航空器适航和维修、空中交通管理、航空气象、航空保安、机场保障、飞行记录器分析、失效分析、航空器配载、航空医学、生存因素、人为因素、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调查工作。调查组组长应当指定1名主任调查员或者调查员担任专业小组组长,负责本小组的调查工作。
(三)调查组应当由调查员和临时聘请的专家组成。参加调查的人员在调查工作期间应当服从调查组组长的管理,其调查工作只对调查组组长负责。调查组成员在调查期间,应当脱离其日常工作,用全部精力投入调查工作,并不得带有本部门利益。
(四)与事故和事故征候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实情况;
(二)分析事故、事故征候原因;
(三)作出事故、事故征候结论;
(四)提出安全建议;
(五)完成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调查组具有下列权力:
(一)决定封存、启封和使用与发生事故或事故征候的航空器运行和保障有关的文件、资料、记录、物品、设备和设施;
(二)要求发生事故或事故征候的航空器的运行、保障、设计、制造、维修等单位提供情况和资料;
(三)决定实施和解除事发现场的监管;
(四)对发生事故或事故征候的航空器及其残骸的移动、保存、检查、拆卸、组装、取样、验证等有决定权;
(五)对事故或事故征候有关人员及目击者进行询问、录音,并可以要求其写出书面材料;
(六)要求对现场进行过拍照和录像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照片、胶卷、磁带等影像资料。
第十四条根据我国批准的国际公约,有关国家授权代表及其顾问应当在调查组组长的管理下进行调查工作,并有以下权力和义务:
(一)航空器登记国、运营人所在国、设计国、制造国的授权代表及其顾问有权参加所有的调查工作,包括:
1.查看事发现场;
2.检查残骸;
3.获取目击信息和建议询问范围;
4.获取有关证据信息;
5.接收有关文件的副本;
6.参加记录介质的判读;
7.参加现场外调查活动以及专项实验;
8.参加调查技术分析会,包括分析报告、调查结果、原因和安全建议的审议;
9.对调查的各方面内容提出意见。
(二)蒙受公民死亡或重伤的国家指派参加调查的专家有权:
1.查看事发现场;
2.了解事实情况;
3.参加辨认遇难者;
4.协助询问本国幸存旅客;
5.接收调查报告的副本。
(三)航空器登记国、运营人所在国、设计国、制造国以外国家的授权代表只限于参加与第十条内容有关的调查工作。
(四)授权代表及其顾问的义务:
1.应当向调查组提供所掌握的所有相关资料;
2.调查期间,未经调查组同意,不得泄露关于调查进展和结果的信息。
第十五条调查组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时,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9. 碰撞航空器+航空法如何处理
摘要 事故调查的组织工作按照下列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