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的机构设置
一、 委机关
1、 办公室(副局级)
2、 总工程师办公室(副局级)
3、 规划计划局(副局级)
4、 水资源局(副局级)
5、 水政与安全监督局(水政监察总队)(副局级)
6、 财务局(副局级)
7、 人事劳动局(副局级)
8、 国际合作与科技局(副局级)
9、 建设与管理局(副局级)
10、 河道采砂管理局(副局级)
11、 水土保持局(副局级)
12、 防汛抗旱办公室(三峡水库管理局)(副局级)
13、 监察局(副局级)
14、 审计局(副局级)
15、 离退休职工管理局(副局级)
16、 直属机关党委
17、 长江工会(中国农林水利工会长江委员会)
二、 单列机构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正局级)
三、 事业单位
1、 水文局(正局级)
2、 长江科学院(正局级)
3、 水工程生态研究所(正局级)
4、 陆水试验枢纽管理局(正局级)
5、 长江勘测技术研究所(副局级)
6、 长江工程建设局(副局级)
7、 综合管理中心(副局级)
8、 网络与信息中心(副局级)
9、 宣传出版中心(副局级)
10、 人才资源开发中心(副局级)
11、 机关服务中心(局)(副局级)
12、 长江医院(血吸虫病防治监测中心)(副局级)
13、 长江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正处级)
14、 驻北京联络处(正处级)
四、 企业
(一)国有独资企业
1、 长江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湖北)
2、 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二)国有独资公司
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丹江口水利枢纽管理局)
㈡ 市区内的河道归哪个部门管理
一般城市都把市区除航道(归海事局、港航管理局或交通局管理)以外的河道的日常管理工作划入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工作的范围,目前各地管理机构的设置都不统一,但大同小异,一般由建设局(或建委)下属的部门分管,一般设:市政公用管理局(市政设施管理处);有的单独设河道管理处。
㈢ 河道管理方是哪个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第四条规定:
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有堤防的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等,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
(3)中国有多少河道管理局扩展阅读
河道管理范围按以下规定划定:
1、有堤防的河道,为堤防外坡脚线两侧外延八米至十五米范围内;
2、无堤防的河道,为河道两侧上口线外延八米至二十五米范围内;
3、防洪防潮海堤,为堤防内、外坡脚线外延每侧三十米至五十米范围内。
㈣ 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在哪
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原名:安徽省淮河修防局,1992年更名为: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成立于1961年11月,隶属于安徽省水利厅。位于 安徽蚌端口市龙子湖区解放一路。龙子湖区隶属于安徽省蚌端口市,地处蚌端口市区东部,东、南与凤阳县毗连,西与蚌山区为邻,北以淮河为界。辖区总面积161.68平方公里。
㈤ 湖北省汉江河道管理局的介绍
湖北省汉江河道管理局位于湖北省潜江市章华南路33号,是一家纯公益性质的水利事业单位,现有职工1927人(其中在职人员1500人、离退休人员427人)。湖北省江江河道管理局承担着汉江、东荆河共793KM的河道堤防的防洪抢险及日常维护任务,保护着沿江两岸9个市、县1800万人口、1860万亩耕地及各类工矿企业、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的防洪安全。下设8个堤防管理分局、4个涵闸管理分局以及5个局直属单位、三个分蓄洪管理局等,局机关内设10个科室。
㈥ 水利部下面有哪些部门
(一)办公厅。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等工作。
(二)规划计划司。拟订水利战略规划,组织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审核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组织实施中央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三)政策法规司。起草水利法律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研究拟订水利工作的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承办部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事纠纷,组织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
(四)财务司。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承担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组织提出中央水利财政资金安排建议,并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提出有关水利价格、税费、基金、信贷的建议。
(五)人事司。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水利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
(六)水资源管理司。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
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国家水资源公报。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和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
(七)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
(八)水利工程建设司。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定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大江大河干堤、重要病险水库、重要水闸的除险加固。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九)运行管理司。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组织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
(十)河湖管理司。指导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重要江河湖泊、河口的开发、治理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
(十一)水土保持司。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审核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十二)农村水利水电司。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
组织拟订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以及小水电代燃料等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协调牧区水利工作。
(十三)水库移民司。承担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和后期扶持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审核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开展新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协调推动对口支援工作。
(十四)监督司。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及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
(十五)水旱灾害防御司。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
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承担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
(十六)水文司。组织指导全国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含水位、流量、水质等要素)监测工作,负责国家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
(十七)三峡工程管理司。组织提出三峡工程运行的有关政策建议,组织指导三峡工程运行调度规程规范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三峡工程运行安全。组织三峡工程验收有关工作。承担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十八)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司。协调落实南水北调工程有关重大政策和措施。组织南水北调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和工程验收有关工作。制定南水北调年度供水计划并组织调度实施。指导监督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南水北调后续工程前期和建设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地方配套工程建设。
(十九)调水管理司。承担跨区域跨流域水资源供需形势分析,指导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大型调水工程前期工作,指导监督跨区域跨流域调水工程的调度管理等工作。
(二十)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承办国际河流有关涉外事务,承办国际合作和外事工作,拟订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6)中国有多少河道管理局扩展阅读:
历史沿革:
1958年2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决定撤销电力工业部和水利工业部,设水利电力部。
1979年2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六次会议决定撤销水利电力部,分别设水利部和电力工业部。
1982年机构改革将水利部和电力工业部合并设水利电力部。
1988年4月,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成立水利部。
1988年7月22日,水利部重新组建。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水利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水利部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将水利部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将水利部的有关农业投资项目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将水利部的水旱灾害防治相关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为优化水利部职责,将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并入水利部。
㈦ 城市内河管理部门是谁
法律分析:水利局。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法律依据:《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㈧ 河道属于哪个部门管
像长江黄河这样的大河,有管理局或管委会之类,小河是不可能设置这样的机构的。而是由水利部门进行管理。希望我的解答能帮到你
㈨ 河道管理方是哪个部门
按职权从小到大依次为:县(区、县级市)、地级市水利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厅;国务院水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