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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纳税满多久的视为中国公民

发布时间:2022-07-13 15:27:07

⑴ 累计满多久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法律分析:新《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明确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同时引入“183天”的居住判定标准。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一、183天规则的由来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商品、资本、劳动力、技术和信息等生产要素的跨境流动日益频繁,各国经济相互依存关系不断加深。跨境自然人流动方面,跨境劳务活动不断增多,这直接引发了跨境劳务所得的征税权归属之争,即雇员居住国和劳务履行地国以各自税收主权为利益出发点展开的税收利益的博弈。对于一项跨境劳务所得,不仅劳务提供者的居住国要予以征税,主张劳务所得来源于本国境内的国家也要行使税收管辖权。由此导致的国际税收管辖权冲突,仅仅依靠每个国家难以妥善处理,需要国家之间进行税务协调。通常情况下,各国通过双边税收协定予以解决,双边税收协定往往是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Development,OECD)税收协定范本作为参照。OECD范本第15条对跨国受雇所得做了专门阐述,其中第2款被称为183天规则,是一个例外条款,其适用与否直接关系到征税权的归属。183天规则依据税收协定的约定,在一般情况下都确认此类跨国所得原则上应由居住国一方独占,作为所得来源国的缔约国另一方不应课税,但是在缔约国一方居民到缔约国另一方境内从事非独立劳务活动停留时间已经超过一定期限(183天)的情况下,应由所得来源国履行征税权。此项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雇员居民国和所得来源国税收权益的合理分配,并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或者消除双重征税。因此,183天规则就被各国广泛接受用以协调国家间跨国受雇所得的征税权划分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⑵ 中国是怎么划分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我国根据国际惯例,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采用了国际上常用的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

1.住所标准住所通常指公民长期生活和活动的主要场所,住所分为永久性住所和习惯性住所。《民法通则》上规定的住所,通常是指永久性的住所,具有法律意义。经常性居住地则属于习惯性住所,它与永久性住所有时是一致的,有时又是不一致的。根据这种情况,我国税法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界定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可见,我国目前采用的住所标准实际是习惯性住所标准。采用这一标准,就把中、外籍人员,以及港、澳、台同胞与在境内居住的中国公民区别开来。

2.居住时间标准居住时间是指个人在一国境内实际居住的日数。各国以个人居住时间长短作为衡量居民与非居民的居住时间标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也采用了这一标准。我国规定的时间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住满365日,即以居住满1年为时间标准,达到这个标准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我国税法规定的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是判定居民身份的两个并列性标准,个人只要符合或达到其中任何一个标准,就可以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

⑶ 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一年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多次离境不超过90日的,是否属于中国的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一年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多次离境不超过90日的,还是属于我国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3)在中国纳税满多久的视为中国公民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第五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⑷ 中国境内居住满多少天为居民个人

183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中作了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4)在中国纳税满多久的视为中国公民扩展阅读: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⑸ 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个人,还是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是指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个人。
所谓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确定其是否在中国境内居住及其居住天数。
所谓在境内居住满183天,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

⑹ 居民纳税人的判断标准如何界定

一、居民纳税人的判断标准根据以下条件界定
(一)住所标准
这里所说的“住所”是税法的特定概念,它不是说居住的场所和居住的地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对住所的解释是:“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1、户籍:人们通常称为户口,中国公民通常在我国是有户口的,但在我国常驻的外籍个人,虽因领取了长期居留证、暂居证等而纳入我国户籍的管理范围,但其不属于由于家庭或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因而不属于在我国境内有住所。
2、经济利益:一般是考虑个人的主要财产、经营活动中心等因素。
3、习惯性居住:根据国税发(94)089号文的有关规定,习惯性居住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通常理解为个人在一地完成工作任务、一项事物或滞留一段时间后,必然要返回该居住场所。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二)居住时间标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年度是指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在实际判定个人的税收居民身份时,需要掌握的要点有:
第一,看其在中国境内是否有住所。如有住所,即为居民纳税人,不再考虑其居住时间长短的问题;
第二,其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情况下,要根据其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的长短来判定该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即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否则为非居民纳税人。
即以居住满一年为时间标准,达到这个标准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4、个人只要符合或达到其中任何一个标准,就可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
二、居民纳税人的征税对象范围
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均应向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负无限纳税义务。
例如:如某外国人2003年2月12日来华工作,2004年2月15日回国,2004年3月2日返回中国,2004年11月15日至2004年11月30日期间,因工作需要去了日本,2004年12月1日返回中国,后于2005年11月20日离华回国,则该纳税人2004年度为我国居民纳税人,负无限纳税义务,2005年度为我国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
四、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公式解析

1、居住时间在0-90天以内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可以理解为:居住时间不同的外籍个人,纳税义务也不同,这是通过公式中的“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等比例来体现的。“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说明就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所得纳税,“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说明就境外工作期间的所得纳税。我国税法规定,外籍个人居住时间不足90天的.境内所得境外支付是免税的,境外所得是不纳税的。“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说明只就境内支付的部分纳税,境外支付的部分不纳税,“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说明只就境内工作期间的收入纳税,境外工作期间的收入不纳税,两个比例合起来就是只就境内所得境内支付部分纳税。
例如:A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于2010年3月1日-5月28日在华工作(3月1日入境,5月28日离境).每月取得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2.4万元;每月取得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4万元,3月=[(24000+40000-4800)*30%-3375]*4000164000)*(30.5/31)=5307.4(元)(3月1日入境按0.5天算,本月在中国的工作天数为31-0.5=30.5(天);4月=[(24000+40000-4800)*30%-3375]*(24000/64000)=5394.38(元);5月=[(24000+40000-4800)*30%-3375]*(24000/64000)*(27.5/31)=4785.33(元)(5月28日离境按0.5天算,本月在中国的工作天数为28-0.5=27.5(天))。如果改为A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于2010g3月1日-5月28日在华工作,每月取得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2.4万元,每月取得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4万元;其中5月5日回A国加班,14日回到中国,回国期间取得境外企业支付的加班工资1万元,1-4日为4天,5月5日离开中国按0.5天算,14日回到中国也按0.5天算,15 27日为13天,28日离开中国按0.5天算。因此5月的工作天数=4+0.5*2+13+0.5=18.5(天)。5月=[(24000+40000+10000-4800)*35%-6375]*(24000/74000)*(18.5/31)=13393.55(元)。
2、居住时间在90天-1年之间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可以理解为:居住时间在90天-1年之间的外籍个人,境内所得纳税,境外所得免税。公式中的“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表明只就境内工作期间的收入纳税,境外工作期间的收入不纳税。
如某A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于2010年3月1日-2010g7月28日在华工作(3月1日入境,7月28日离境),每月取得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2.4万元;每月取得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4万元,3月=[(24000+40000-4800)*30%-3375]*(30.5/31)(3月1日入境按0.5天算,本月在中国的工作天数为31-0.5=30.5天);4月=[(24000+40000-4800)*30%-3375]=14385(元)(5月、6月—样);7月=[(24000+40000-4800)*30%-3375]*(27.5/31)=12760.89(元)(7月28日离境按0.5天算.本月在中国的工作天数为28-0.5=27.5(天))。如果改为某A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于2008年3月1日-7月28日在华工作,每月取得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2.4万元,每月取得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4万元;其中7月5日回A国加班,14日回到中国。回国期间取得境外企业支付的加班工资1万元,3月、4月、5月、6月与上文相同,7月的工作天数=4+0.5*2+13+0.5-18.5(天),7月应纳税额=[(24000+40000+10000-4800)*35%.6375]*(18.5/31)=10649.44(元)。
3、居住时间在1年-5年之间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可以理解为:外籍个人境内居住1-5年。仅对境外所得境外支付的收入免税,其收入都要纳税。对免税部分,是通过两部分来体现的:“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和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是指针对境外支付部分征税;“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是指针对境外工作间的纳税。两部分合起来,就是指针对境外收入境外支付的部分纳税,用1减去,就是指对境外收入境外支付的部分不纳税。
如A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于2008年1月1日-2009年3月28日在华工作(2008年1月1日入境,2009年3月28日离境)。每月取得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2.4万元;每月取得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4万元,2008年1月-2009年3月每月均=[(24000+40000-4800)*30%-3375]=14385(元),如改为A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于2008年1月1日-2009年3月28日在华工作.每月取得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2.4万元;每月取得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4万元,其中2009年3月5日回A国加班,14日回到中国,回国期间取得境外企业支付的加班工资1万元。2008年1月-2009年2月每月均=[(24000+40000-4800)*30%-3375]=14385(元),2009年3月=[(24000+40000+10000-4800)*35%-6375]*[1-(10000/74000)*(12.5/31)]=16872.45(元)。

⑺ 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多少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法律分析: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成为居民个人的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要依照法律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中国境内没有住所而且又不居住,或者没有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则为非居民个人,如果是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也要按照法律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⑻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判定标准:

一、住所标准:依据通常是指公民长期生活和活动的主要场所。住所又分为永久性住所和习惯性住所。个人所得税法里所说的"住所"是税法的特定概念,它不是说居住的场所和居住的地方,而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可见,我国采用的住所标准是习惯性住所标准。采用这一标准,就把中、外籍人员,以及把港澳台同胞与在境内居住的中国公民区别开来。



1、户籍:人们通常称为户口,中国公民通常在我国是有户口的,但在我国常驻的外籍个人,虽因领取了长期居留证、暂居证等而纳入我国户籍管理范围,但由于其家庭或主要经济利益不在中国境内,故通常不视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



2、经济利益:一般是考虑个人的主要财产、经营活动中心等因素。 vmery.net



3、习惯性住所: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还是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埋藏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的习惯性住所。



二、居住时间标准:居住时间是指个人在一国境内实际居住的天数。我国规定的时间标准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达到这一标准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对居住时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不扣减天数,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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