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试评析西方主流政治思想,您认为我国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过程中,哪 些方面可以借鉴
A 西方主流政治思想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过程中有什么可资借鉴?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中国共产党在进入21世纪的政治宣言中提出的重要内容。这种政治抱负的基本点在于:承接和超越了中国传统政治文明和西方政治文明两大遗产, 创制了一种符合当代人类文明要求而又避免重蹈西方政治文明覆撤的政治制度和政治文 化。因此,理解和把握关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意义,需要以对西方政治文明和中国传统政治文明的理性审视为基础。
一、西方政治文明的基本理念
西方政治文明起源于古希腊,成型于欧洲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并改良于现代和当代。西方政治文明尽管博大精深,但总是围绕着以下主题和要义而展开:保护人权以申张个人自由;实行民主政制以维护政治的竞争机制;实行法治以匡正各种权力的界限, 维护政治公正原则的实现等等。
1、从自然权利到个人主义的权利观。自然权利说,其核心是主张人人都享有天赋的不可剥夺不可让予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等。这一基本观念后来发展成为系统的人权理论,并得到西方国家法律的确认,构成西方民主与法治的基础。 自然权利说旨在强调个体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并逐渐演变为西方政治文明中的个人主义权利观。个人主义权利观是西方社会核心的价值取向——个人主义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成为多角度全方位地界定个体与国家、个体与社会、权利与权力等 关系的基础。根据这种政治逻辑,在个体权利与国家的关系上,认为国家既为脆弱的个体权利提供保障,在本质上又是对个体权利的束缚,甚至可能侵犯个体权利,因此国家是一种必要的恶;在个体和社会的关系上,认为社会由个体组成,单个个体具有至高无上的内在价值或尊严,社会应该以促进个体基本权利的实现为基本取向;在个体权利与政治权力的关系上,主张个体权利是原点,政治权力是个人权利的派生物,个体权利不受政治权力的支配,政治权力是个体权利的守护者。当然,个人主义权利观这种在对待个人与社会和国家的关系上所采取的倚轻倚重的取向,在现代社会中已发生了某种嬗变 ,但它在当代西方政治文明中依然作为支配性逻辑而存在着。
2、主权在民的原则。所谓“主权在民”,是指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每个公民都享有参与国家管理的平等权利。“主权在民”在雅典社会中已有相当程度的体现。 近代西方社会的契约论进一步论证了国家权力的行使者也应该是人民,因此,必然实行民主政体。这 一思想不仅为资产阶级革命家所接受和倡导,并在资产阶级革命实践中得到认同,逐步演变成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资产阶级革命后,西方各国建立的资产阶级政权都带有区别以往专制统治的民主特征,各国宪法也对民主政体作了明确的规定。自19世纪末、20世纪 初以来,主权在民的思想受到现代西方民主理论的种种挑战和修正,产生了多种模式的民主理论,民主理论的发展呈现了多样化趋势:从人民民主论到精英民主论,从一元民 主论到多元民主论,从政治民主论到社会民主论,从代议制民主论到参与式民主论等等 。但是,“主权在民”的基本精神仍然作为其不可离异的价值精神而存在。现代西方国 家政治生活中实行的民主选举、公民复决、公民投票和公民倡议制度,都是依据“主权 在民”这一原则建立起来的。除了政治权利而外,现代西方民主的“主权在民”还表现 在公民享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基本自由权利,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等自由, 以及人身安全、人格尊严等受到宪法保护的神圣权利。
3、权力分立与制衡。在西方政治思想家看来,单纯强调主权在民还不足以保护个体的神圣权利,还必须实行权力分立与制衡的原则。为了防止权力高度集中, 形成权力专横,从而造成损害人们自由权利的不良后果,一个国家的权力不应作为一个整体由某一机构或某一些人来独掌,而应当按其所属领域分开,由不同的机构来行使。法国孟德斯鸠在继承洛克分权理论的基础上,更加明确地提出并详细论证了三权分立与制衡的理论,成为分权制衡论的集大成者,把所谓保护以人权为中心的西方民主政治推进到一个系统的阶段。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与制衡的理论为法国大革命、也为独立后美国的国家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石。“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尽管在资产阶级革命之后的一段时期曾被奉为经典性的政治原则,然而,自20世纪特别是二战以后,出现了新的变化:一是三权重心的位移,国家权力的重心由议会转到了行政;二是社会中其他力量如利益集团、 新闻舆论等对国家行政、立法以及司法权进行全面监督。这反映了现代西方权力制衡的 多元化发展趋势。
4、法治的原则。西方法治思想在漫长的发展进程中,虽然不断被赋予新义,但是也逐渐沉淀出一些鲜明的原则和特征。第一,法治是民主的题中之义。法治始终都建立在民主基础上,以民主政治为前提条件。第二,自由是法治的精神内核。自由需要法的认可或者得到法的保障,法治应以自由为目的;体现 自由、保障自由、发展自由,应当成为法治的精髓。第三,法治以保障人权为目的。人权只有为法律所确认,并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得到实现。保护自由、平等、人权也正是法治价值之所在。第四,公正是法治的灵魂。法律作为调整和规范人们在社会生活中 的行为准则,就必然遵循公正原则。
二、西方政治文明之得失
以保护自由、人权为目的的西方民主政治构成了西方政治文明的主体内容,其精义在 于对私权利的保护和对公权力的防范。总体上看,它属于“政治解放”的范畴,对于世界文明发展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高扬个人解放的旗帜,消除各种束缚个人独立自主的宗法的和政治的关系。这集中地体现为西方以保护人权为中心的民主政治的建立。
第二,为商品经济的繁荣发展提供价值支持和政治体制保障。通过对个人独立性和自主性的肯定,推动个人追求自身生存状态的改善和现世的自由和幸福。并通过适 当的制度安排,既为人们的市场交易提供保障和激励机制,又合理地规范和约束政府的行为,为经济活动的开展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然而,任何政治迷信和崇拜都是不可取的。西方政治文明是一种特定文明的反映,为特定的文明服务,超出这种特定文明,其合理性并非完全充分和无可挑剔。
就价值层面说,西方政治文明的核心在于个人的自由与权利,但个人主义应该被视为仅仅是一种整合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关系的模式选择,而且还不 一定就是一种最好的选择。在商业文明的条件下,人在摆脱了这种依赖和束缚的同时,并没有同 时就拥有实现自己独立性所需要的物质生活条件。相反地,这种物质生活条件是他实现独立性而不得不仰仗的对象。当一个人不能拥有这种条件时,他虽然是独立的,但这种独立的意义也就仅此独立而已,甚至在更多的场合下,这种独立往往是独立地面对贫穷 、饥饿、文盲和被“上流社会”、“有教养的”人群拒绝和歧视的境遇,甚至独立并且往往是自愿地放弃由于贫穷而无遐顾及也无力参与的公共事务的权利。
从制度层面上看,作为西方政治文明的集中表现的民主制度也并非完全像它在字面上所标示的那样。至少有两个方面是不能忽视的:第一,民主制度实际上就是把政治变成遴选精英的过程,这与所谓的“人民的统治”以及“一切权力归于人民 ”的价值要求恰恰是背道而驰的。第二,由于民主实质上就是一种竞争,竞争即是力量的较量,尽管人们对于这种较量有种种限制,以使其尽可能地文明起来,但当今民主政治导致金钱政治等等,至少是世界现有的民主实现方式势所难免的产物。
三、中国传统政治文明之利弊
中国传统政治文明是与以农耕为主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态相适应的。农本社会 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及其限定的社会经济关系与政治关系,孕育和造就了传统中国以宗法为本位的熔政治与道德于一炉的伦理型政治文化体系。它本质上以维护封建帝制和 君权为核心。因此,中国传统政治文明不主张个体的独立与分立,政治权力处于极度的 垄断之中,反映西方商业文明的自由平等与人权的精神更是难在其中觅得踪迹。
1、中国传统政治文明重国家轻个体,重君权轻人权。与西方启蒙思想家所推崇的具有天赋权利的个体不同,中国传统政治文明中,个人与国家矛盾的解决及二 者的和谐,并不是取决于个人的发展,而是以牺牲个人的自我价值为代价。在定位国家和个人的关系时偏重国家振兴和安定,往往忽略个人的自由、平等和独立。
2、中国传统民本思想不同于现代民主理念。中国传统政治文明的民本思想以维护封 建专制为直接功利目标。民本主义对“民”的重视和保护,也只不过是封建统治者对于劳动群众的一种居高临下的怜悯或恩赐。它不同于凸显人的主体性的现代民主理念。
3、中国传统的法制思想离现代法治精神尚远。现代意义上的法治,至少应具备两个原则:一是法律至上原则,也就是使法律成为治理国家的最高权威和统一的规范体系 ;二是权利本位原则,指在个人和国家的关系上,个人对国家具有权力,法律强制国家权力服从于个人权利,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行使的目的和界限。中国传统法制文化可以概括为人治之下的“礼主刑辅”观,即在服从和符合君主需要的前提下,以纲常礼教为其最重要的经义,对超越、违反纲常礼教的思想、行为用刑罚加以惩罚。若将其纳入现代法治的坐标系,我们看到它的消极影响是十分明显的。
当然,我国传统政治文明也有精粹,比如,中国传统政治文明所强调的人与人、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意识,有利于稳定的法律秩序的构建,贵人、爱人、推 己及人等思想有利于主体权利的保护和利益的维护,注重理想人格塑造、提倡气节操守 、重义轻利的思想,有利于现代法治的贯彻,诚实信用、民贵官轻的观念有利于现代平等观念的培养,等等。
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应有境界
解读西方政治文明之得失,审视中国传统政治文明之利弊,意图在于:一方面,为中国政治文明建设寻找可资借鉴的经验和素材,实现政治文明的传承与创新;另一方面, 只有在西方政治文明和传统中国政治文明的双重坐标下,方能凸显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政 治文明的意义和责任,从而把握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新境界。由此,中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时,既要善于吸取世界政治文明发展中的 积极资源,包括对西方政治文明给予深刻批判的积极思想资源,搞好民主与法治建设, 又要立足中国本土,开创政治文明建设的新境界。
首先,现时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既应适度张扬个体权利意识,又应坚决维护人民群众这一最广泛主体的切身利益,努力推进社会全面公正与平等。中国目前选择的是 市场经济的发展道路,这是任何政治文明建设都必须面对和力图适应的现实。市场经济张扬的是自由与权利,而且一般说来还是近代西方社会所采行的那种自由与权利。与之相适应,适度地张扬自由与权利,培养公民权利意识,是社会主义所不能回避的。但是 ,如果由此走到个人自由与权利至上方面去,也会与社会主义的应有价值理想相冲突, 并使自由和平等失去了必要的平衡和张力,导致社会贫富极度悬殊,社会严重不公。所以,当前中国所努力建设的政治文明的应有境界,应该是使自由与平等能够取得适度平衡的、能使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维护和伸张的政治文明。因此,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 设中,在政治理念的阐述和制度设计上,必须高度重视自由与平等的平衡,不能毫无批 判地、全盘引进西方的政治文明。在这一点上,任何政治迷信都将是十分有害的。
其次,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应有境界应该是既要以制度规范社会行为,又要发挥道德教化的积极功能,引导政治行为从善如流;既要提倡政治文明,更要防范政治不文 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既要重视政治制度建设,构建法治社会的制度平台,又要坚持伦理道德教化,实现政治理念文明、政治制度文明和政治行为文明三者的协调发展,使社 会的整体文明发展更加文明,使广大公民不仅在政治能力上得到提升,而且在政治理念 、政治行为上更加成熟,使政治家群体的行为和价值趋向更加符合“为公”和“为民” 的要求,并使其心态和操守真正地阳光和高尚起来。
中国的政治文明建设必须借鉴包括西方政治思想和实践的一切政治资源。中国不应盲目照搬西方的政治制度模式,但应当汲取其宪政精神;中国公共权力结构不搞三权分立,但可借鉴其权力制衡的制度实践;中国不搞西方式的两党或多党制,但必须将党内民主落到实处,并完善与各种政治群体的关 系,等等。当前,人们在重视制度或规范对于人们行为的 约束意义时,不可小觑政治道德对人们行为的引导与规约功能。只有既坚持制度或规范 的外在强制或“他律”,又发扬政治道德对人们的内在约束或“自律”,化制度强制为 道德操守,才能建立一种持久的政治行为文明。
最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应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解放作为最终的价值目 标。从总体上看,西方政治文明是商业文明或市场经济在政治领域上的反映和产物。这种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就是竞争,由此导致精英政治、金钱政治以及其他政治不文明的 种种现象。
在中国致力于政治文明建设时,适度竞争的引进确有必要。但是,如何规范和约束这种竞争,使这种竞争与金钱政治和各种丑陋行为绝缘,是一个十分重要而又困难的课题 。尤其在今天,中国作为外源性的、后发性的现代化国家,既苦于市场经济的不发展, 又苦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货币崇拜、实利主义以及人被物化、工具化等等现象十分严重 ,社会存在着使政治导向金钱政治、贿赂政治等等丑陋结局的一定基础,使民主机制变 形走样的危险性依然存在。因此,政治文明建设应该有反映人类进步的价值理性作为其灵魂和向导。中国共产党强调“三个代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及强调人的全面 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等等都是属于为政治注入价值追求的努力。如何在政治文明的建设 中,特别是在政治理念的阐述和政治制度的设计中真正贯彻和体现这些价值追求,真正使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达到它应有的境界,这既是当今中国面临的一个重大历史性课题, 也应该是中国的广大的人民群众的心愿。
Ⅱ 请说明中国古代宗法制度包含哪些内容
所谓“宗法”,是至调整家族关系的制度,它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的家长制,依血缘关系分大宗和小宗,强调前者对后者的支配以及后者对前者的服从。中国君主制国家产生之后,宗法制与君主制、官僚制相结合,成为古代中国的基本体制和法律维护的主体。
内容:
1.嫡长子继承制
宗法制的一个关键内容是严嫡庶之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其目的在于稳固贵族阶级的内部秩序。这一制度依靠自然形成的血缘亲疏关系以划定贵族的等级地位,从而防止贵族间对于权位和财产的争夺。在宗法制度下,从始祖的嫡长子开始传宗继统,并且世代均由嫡长子承继。这个系统称为大宗,嫡长子称为宗子,又称宗主,为族人共尊。《春秋公羊传》“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西周统治者划分为四个等级: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天子的嫡长子继承天子之位为大宗,其余庶子被分封为诸侯,为小宗;诸侯的嫡长子继承诸侯之位,为大宗,其余庶子被分封为大夫,为小宗;卿大夫之嫡长子继承卿大夫之位,为大宗,其余庶子成为士,为小宗。
2.风邦建国制
简称封建,由周人创立。“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二宗”(《左传》桓公二年)
诸侯受封成为地方邦国,与周天子有一系列的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关系。卿大夫的领地被称为“采”或“邑”(采邑制),卿大夫封士,士为统治阶级里最低阶层,一半靠自己的技艺和本领为卿大夫服务。
3.宗庙祭祀制
宗子权力的象征是他们所主持的宗庙。在周代,大宗是宗族成员共同宗庙的宗庙主。小宗也是各自范围内近亲的共同宗庙的宗庙主。普通族人祭祀祖先,一般须在大宗或小宗所主持的各级宗庙中进行,并由大宗或小宗主持祭祀仪式。祖先祭祀在中国古代的社会与精神生活中非常重要。除祭祀外,许多日常礼仪活动和社会活动也要在宗庙里进行。如冠礼(男子成丁礼)、婚礼、宗族成员的盟誓等。因此,宗庙的存在被视为宗族存在的象征,宗子的宗庙主身份成了他们在族人中拥有宗族首领地位的保证。甚至宗子的名称也来自他们的宗庙主身份。
据《礼记·王制》记载,周天子为七庙,诸侯为五庙,大夫为三庙,士为一庙。今北京故宫前左侧的劳动人民文化宫便是明清的太庙,右侧的中山公园便是明清的社稷坛,也就是“左宗右社”的格局。“左宗”是宗法的标志,“右社”是国土的象征,共同表示着这个王朝的天下和对全部土地臣民的占有
Ⅲ 中国的宗法制是什么时候形成的
早在原始氏族时期宗法制就有所萌芽
Ⅳ 中国古代社会,完整的宗法制出现在哪个朝代
中国古代社会,完整的宗法制出现在西周初年。
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补充、整理,制定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周礼目的是以周人的标准来规范各族和各代礼乐内容,并通过制度的形式推行到各个不同等级的统治阶级中去;其意义在于扩大周文化的影响,加强周人血亲联系和维护宗法等级秩序;其本质是“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
(4)中国宗法在哪里扩展阅读:
春秋战国时期礼乐文化思潮的兴起和“百家争鸣”的结果表明,“礼坏乐崩”只是周朝封建宗法制度的“崩坏”,并不意味着礼乐文化的崩溃。所以,有研究者认为,自春秋以来,礼崩乐坏,表面上是诸侯僭越、破坏制度,实际上却是社会发生变革,要求礼制进行适应性的调整。
经过这次礼乐文化思潮和“百家争鸣”,不仅彻底改变了“礼不下庶人”的局面,而且经过老子、孔子等诸子百家的争鸣和解释,礼乐文化的内涵和精髓更进一步为人民所掌握。因此,这次礼乐文化思潮和“百家争鸣”进一步确立了礼乐文化在中华文明中的核心地位。
Ⅳ 宗法是什么意思
宗法
中国古代社会中凭借血缘关系对族人进行管辖和处置的制度。亦称宗法制度。这种制度与中国古代社会中的宗族组织相配合,是统治阶级维护政治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根据文献记载,中国至迟在周初已经出现了“宗子”、“大宗”等名称。《诗经·大雅·板》中有:“大宗维翰。……宗子维城”,这里所说的“大宗”和“宗子”均指周代贵族中根据血缘关系对族人拥有管辖和处置权的人。这表明当时已经出现了宗法制度。有的学者认为,在有关商代历史的文献中,也可发现类似的记载。如《左传》所记的周初商朝遗民的“宗氏”和“分族”,可能就是指宗法制度下的血缘团体。但迄今对中国早期宗法制度的了解,主要还是关于周代的。
对周代宗法内容比较完整的记载,还保存在先秦时期的两部礼书——《仪礼》和《礼记》中,并且能在先秦其他典籍中得到印证。其中《礼记》的《大传》和《丧服小记》中两段内容大致相同的记载,是了解周代宗法制度基本内容的主要依据。
根据礼书的记载,周代天子或诸侯的子辈男性后裔中,除继承君位的一人外,其他人(称为群公子)都将成立以其自身为始祖的宗族,表示在血缘关系上与代表国家权力的天子或诸侯有所隔断。这些宗族以专属自己所有的氏为标志,因而在礼书中群公子被称为“别子”。在以别子为始祖的宗族中,别子的继承人拥有对整个宗族的管辖和统率权,是整个宗族的首领,被称为大宗或宗子。在理论上,无论经过多少世代,大宗都对别子的所有后裔拥有管辖和处置权,以此将别子的后裔始终联结成一个具有实体性的宗族团体,故而大宗被说成是“百世不迁之宗”。宗族的每个成员除对大宗有尊奉和服从的关系外,还对一定近亲范围内的某些亲属有尊奉和服从关系。《礼记》指出,一个因不是嫡长子而不能作为其继承人者,须尊奉父亲的继承人为小宗,即“继祢者为小宗”(祢,意为先父)。如果这个人的父亲也不是祖父的继承人,则这个人还要尊奉其祖父的继承人为小宗;如果祖父也不是曾祖父的继承人,则要尊奉其曾祖父的继承人为小宗;如果曾祖父也不是高祖父的继承人,则要尊奉高祖父的继承人为小宗。按《礼记》的记述,继承高祖父的小宗,即五世祖的继承人,是距一个人亲属关系最远的小宗。六世祖的继承人就不再被奉为小宗了。这就是所谓的“祖迁于上,宗易于下”。因为有对小宗的尊奉关系,以大宗为首的宗族又划分为许多较小而更具凝聚力的近亲集团。从礼书的这些记述中可以看出,周代宗法关系的基本内容,就是大宗或小宗对不同范围内,包括直系与旁系亲属族人的统辖和管理。若在同代亲属中,就是大宗和小宗对兄弟、从兄弟、再从兄弟等旁系亲属的统辖和管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清代经学家程瑶田指出:“宗之道,兄道也。”
宗子权力的象征是他们所主持的宗庙。在周代,大宗是宗族成员共同宗庙的宗庙主。小宗也是各自范围内近亲的共同宗庙的宗庙主。普通族人祭祀祖先,一般须在大宗或小宗所主持的各级宗庙中进行,并由大宗或小宗主持祭祀仪式。祖先祭祀在中国古代的社会与精神生活中非常重要。除祭祀外,许多日常礼仪活动和社会活动也要在宗庙里进行。如冠礼(男子成丁礼)、婚礼、宗族成员的盟誓等。因此,宗庙的存在被视为宗族存在的象征,宗子的宗庙主身分成了他们在族人中拥有宗族首领地位的保证。甚至宗子的名称也来自他们的宗庙主身分。
作为宗族首领,宗子拥有高居于普通族人之上的地位。在周代伦理中,宗族成员间只论宗子与普通人的关系,普通族人“虽富贵,不敢以富贵入宗子之家”。表现在丧葬制度中,大宗死亡,族人即使无“五服”之亲,也须为之服“齐衰三月”,与“庶人为国君”之服同(见丧服)。由于周代人把宗子看作祖先的化身,故认为尊奉宗子也就是尊敬祖先。
宗子对各自范围内的族人还拥有统率、处置和庇护之权。周代宗族有自己的武装,统帅就是各宗族的宗子。这些武装常常与国家军队一起对外作战。如春秋鄢陵之战中与楚军作战的晋军,就以栾氏、范氏、中行氏、郄氏等的宗族武装为主力。在国内政治斗争中,宗族武装也往往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宋文公“使戴、庄、桓之族攻武氏于司马子伯之馆”,就是诸侯利用某些宗族武装翦灭另一些宗族势力的事例。宗子对族人的财产和人身也有处置权。春秋时晋国赵氏的大宗赵鞅曾强令族人赵午交出其所有的“卫贡五百家”。后因赵午怠慢,竟至将其杀戮。这种对族人的杀戮,在周代宗法制下被视为合理的行为。《左传》中就有晋国贵族知■被俘获释时表示甘受宗子死刑处罚的记载。宗子对族人的人身处理还包括放逐,晋国赵婴曾因通奸被大宗赵同等“放于齐”。国家承认并尊重宗子对族人的处置权,对宗族成员实行处罚时,往往先向宗子咨询。郑国放逐游楚,执政子产就先“咨于大叔(游吉,游氏大宗)”。国家还承认宗子对族人的庇护权。宗子的庇护,包括给族人以各种照顾及在讼事中袒护族人。《左传》记载了一个梗阳人“有狱”,“其大宗赂以女乐”之事。
宗子是族人依赖和服从的主要权威,也是国家借以管辖宗族人口的中介。宗子在宗族内部的广泛权力,实质上已具有国家基层行政与司法权的性质。周代宗子普遍拥有家臣。家臣包括掌管宗族内部事务的室老和宗老(亦称宗人或宗),掌管治理宗族所辖地区人民的家宰和邑宰,以及隶属于宰的诸有司。如司徒(掌管土地、财政)、司马(掌管军事和军赋)、工师(掌管营造)等。宗子的这一套家臣组织,实质上就是国家的一种基层政权。但是,宗族在本质上仍然是以血缘为基础的私人性质的团体,故宗族与国家间又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利益上的冲突。周代人们称宗族为家,意为与“国”相对立的私人团体。宗族成员常常只知效忠于“家”,而不知有“国”。宗族与国家之间的这种既相适应、又相矛盾的关系,是引起古代社会关系变动的一个重要原因。
宗法关系在先秦社会中所涉及的是有氏的居民,其中包括为数众多的卿大夫、士,也包括天子和各诸侯国的国君。但是由于天子和诸侯是国家和公共权力的代表,因而在他们与王室和公室亲属之间,宗法关系受到很大的限制。即使是天子和诸侯的亲属也“不得以其戚戚君位”。尤其是已立氏的王室和公室后裔,对于天子或诸侯只能以君臣关系对待,而不能以亲属关系对待,即所谓“弟兄不得以属通”。天子和诸侯所受到的宗法关系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某些仪式中对相同血缘或近亲血缘的诸侯给以优待和尊重。如《左传》记载有“周之宗盟,异姓为后”,“凡诸侯之丧,异姓临于外,同姓于宗庙,同宗于祖庙,同族于祢庙”等。此外,天子和诸侯还经常举行“合族之食”的典礼,和在一些仪式的末尾安排“燕饮”,用来特别款待臣属中的亲属。这些做法含有道义和政治的意义,与宗子对族人凭借血缘关系进行的具有行政与司法意义的管辖和处置有很大不同。天子对诸侯的管辖,以及诸侯与诸侯之间相互关系的处理,主要是依据他们各自的政治地位。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周代的天子和诸侯同时也是包括一般贵族在内的宗族的宗子,并且认为天子是“天下大宗”,诸侯“相对于天子是小宗”,而在其诸侯国内又是“一国的大宗”。这种观点往往导致将周代国家看成是宗族或家族的扩大。对此学术界尚在进行讨论。
先秦时期,广大庶人与奴隶是没有氏的,他们不属于任何宗族集团。社会地位也低于有氏的居民。宗族成员因血缘就能获得较高的社会地位,因而他们是古代社会的贵族。春秋时期中国社会开始发生剧烈的变动,旧有贵族、平民、奴隶的界限开始趋向崩溃。自战国始,平民和奴隶获得姓氏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先秦宗法制度亦随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秦汉以后出现的封建宗族便广泛地包括了不同阶级的居民,从而使宗族和宗法关系明显地带上了阶级关系的痕迹。
Ⅵ 中国宗法的介绍
中国宗法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标榜尊崇祖先,维系亲情,在宗族内部区分尊卑长幼,并规定继承秩序以及不同地位的宗族成员享有不同的权力和义务的法则。宗法是中国古代社会构成的重要方式。宗法制萌发于商周时期,成熟于西周、春秋时期,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几经演变,在唐朝末年瓦解。宋代,宗法又以礼教与政权、神权、夫权、族权相结合的形式存在,并一直延伸到封建社会结束。
Ⅶ 中国古代社会的宗法制是由西周什么人确定的
宗法制由西周的周公旦确定的。
周人创建宗法制的目的:
宗法制的形成一开始就是为了避免争夺王位而发生的一系列战争,设立宗法,只能有一个天子,天子的诸子分封诸侯,诸侯的嫡长子也被封为诸侯,诸侯的诸子分封卿大夫,他们的嫡长子也被封卿大夫,卿大夫的诸子分封士,士的嫡长子也封士,士的诸子分封平民,然后到奴隶,循环往复。
这样严格的体系,保护了奴隶主的地位不被动摇,加强了对平民和奴隶的统治,也方便了平民和奴隶对贵族的忠心。
(7)中国宗法在哪里扩展阅读:
宗法制的影响:
宗法制的核心是嫡长子继承制,它的实施也影响了政治经济等各个方面,可谓影响深远,一些负面作用也渐渐浮出水面,例如男尊女卑、裙带关系、任人唯亲、顺从心理、父权君权、家长制,更甚者无法调动奴隶主们的积极性,他们不论再忠心,终身不得翻身。
当然某个宗族的势力过于强大,联合起来对抗君权,最后夺取君权;同时.又具有一些积极作用,比如形成了一种中华民族爱好和平、勤劳勇敢的民族精神以及国家兴亡匹夫有责的责任意识。
Ⅷ 中国宗法的沿革
秦汉以后由宗法引出的血缘纽带。秦汉以后,由宗法引出的血缘纽带,尊卑有序、尊长特权却久盛不衰。秦汉时一些宗族由于政治地位、经济力量以及人丁兴旺等优势 ,形成强 宗大族 ,他们筑堡坞 ,置部曲,把持地方,操纵官吏,战乱时建立宗党武装,形成割据势力。
这种强宗大族的进一步发展则是魏晋南北朝时门阀制度的出现。与门阀制度相联系,魏晋南北朝时谱牒之学十分流行。大姓、土族都在修家谱,以明统系,宗族不相混淆。门阀制度已不像西周春 秋 时的宗 法制那样 ,将宗族内部大宗、小宗按血缘区分,而是偏重于宗族的政治、经济实力。
唐朝兴科举,废除九品中正制,门阀制度衰落。
宋代理学兴盛,理学家们认为门阀制度下的宗法组织,已经失去了先圣立宗法的本意,主张重建古代的宗法组织。
Ⅸ 中国古代社会,完整的宗法制最早出现在
周朝
宗法制度是用父亲血缘关系的亲疏来维系政治等级、巩固国家统治的制度。这种制度确立于夏朝,发展于商朝,完备于周朝,影响于后来的各封建王朝。
Ⅹ 中国的宗法制度是什么
宗法制度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王族贵族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其特点是宗族组织和国家组织合二为一,宗法等级和政治等级完全一致。
此制度确立于夏朝,发展于商朝,完备于周朝,影响于后来的各封建王朝。按照周代的宗法制度,宗族中分为大宗和小宗。周王自称天子,称为天下的大宗。天子的除嫡长子以外的其他儿子被封为诸侯。诸侯对天子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封国内却是大宗。诸侯的其它儿子被分封为卿大夫。卿大夫对诸侯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采邑内却是大宗。从卿大夫到士也是如此。因此贵族的嫡长子总是不同等级的大宗(宗子)。大宗不仅享有对宗族成员的统治权,而且享有政治上的特权。后来,各王朝的统治者对宗法制度加以改造,逐渐建立了由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组成的封建宗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