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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人大立法有多少

发布时间:2022-08-29 18:15:39

❶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共制定了多少部宪法

法律分析: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共制定了四部宪法,其中第一部是于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共四章一百零六条的五四宪法,五四宪法是一部较为完善的宪法。第二部是七五宪法,于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共三十条,是一部有严重缺点、错误的宪法。第三部七八宪法于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共四章六十条。第四部七八宪法为我国当前现行宪法,共四章一百四十三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❷ 中国一共有几条法律

我国法律条文分为22类,共149件。
1)全国人大法:《宪法》
2)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3)国家机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4)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5)立法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6)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7)婚姻家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8)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9)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等

❸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先后颁布过几步宪法

新中国成立以来,先后颁布过四部宪法,截止2021年5月我国现行的宪法为82年的宪法。该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最新一次的修正是在2018年3月11日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该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宪法的特性

“从理论上讲,宪法的效力高于本国其他法律和法规。但在现实里,宪法并不是在所有国家中都具有权威性。为保证宪法的权威性,需要相应的一套体系来确保宪法没有被违背。这套体系称之为宪法审查制度。

在现代民主国家,由于宪法审查制度的实施,一条法规如果和宪法相抵触,就不能得以应用。而在非民主国家,宪法的最高效力经常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以至于宪法成为一纸空文。”北京在明首席杨在明说。

使一条和宪法抵触的法规不能得以应用的方法有多种,根据宪法审查制度的不同,可以事先审查,也可以事后审查。即使获得通过,经过被撤销,或在审理的时候不被法院采纳。这条体系最早由奥地利的法律学家凯尔孙最先提出。

依据这个的理论,法律和法规以及宪法构成一个金字塔。宪法位于塔顶,拥有最高权威;而法律由立法机关通过,其效力仅次于宪法;而法规是由行政机关颁布,它的效力最低,因此位于金字塔底。因此一条法规不能违背高于它的法律和宪法,否则它可能被撤销(除非它背离的法律违背了宪法)。同样,一条法律不能和宪法相抵触,否则它应被撤销。

以上内容参考: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❹ 建国以来全国人大共颁布部多少部法律

干嘛不上中国人大网?

❺ 新中国成立以来到改革开放之前有多少部法律

正式法律有两部,宪法和婚姻法。婚姻法先于宪法制定并颁布,婚姻法50年,宪法54年。婚姻法,其实用离婚法称呼更好,其明确指出有一方提出离婚即可办理离婚,促进了人民群众的结婚离婚自由。另外,法律的起源你最好研究一下,一般来说,漏洞越多,越需要规则去弥补。如果人人自由平等道德高尚,就不需要法律来进一步约束了。春风杨柳千万条,万亿神州尽舜尧。

❻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共制定或修改法律多少部

十八大以来这五年,我国共制定行政法规42部,地方性法规2926部、规章3162部,同时通过“一揽子”方式先后修订法律57部、行政法规130部。

启动了民法典编纂,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益完备,说明法治要求实行良法之治,法治中华民族发展进步的艰辛探索,也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由之路。

(6)新中国成立后人大立法有多少扩展阅读:

党的十八大以来,针对全面依法治国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围绕法治建设和立法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鲜明地提出全面依法治国首先要有法可依,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鲜明地提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鲜明地提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

鲜明地提出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机制,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鲜明地提出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鲜明地提出立法人员必须具有很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具备遵循规律、发扬民主、加强协调、凝聚共识的能力等,为新时期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导。

❼ 建国至今全国人大共颁布了多少部法律国务院制定了多少法规

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目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全国人大,(1982-12-4)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 /全国人大,(1988-4-12)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 /全国人大,(1993-3-29)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 /全国人大,(1999-3-15)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 /全国人大,(2004-3-14)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全国人大,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1997-3-14)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12-25)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8-31)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12-29)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12-28)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附英文) /全国人大,(1986-4-12)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附英文) /全国人大,(1991-4-9)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全国人大,(1996-3-17)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全国人大,(1989-4-4)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3-15)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8-28)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4-28)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10-27)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2001)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10-27)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修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8-25)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01修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6-30)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01修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6-30)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1年修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12-29)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7-5)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10-27)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全国人大,(2001-3-15)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修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10-31)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修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10-31)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8-30)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全国人大,(2001-12-29)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6-30)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4-28)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4-28)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2-22)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8-28)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3-15)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10-27)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8-30)

39.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10-31)

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8-28)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9-2)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4-29)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7-5)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年修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4-28)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全国人大,(1999-8-30)

46.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5-12)

4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3-17)

4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8-27)

49.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10-28)

50.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10-28)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10-31)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5-10)

5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7-5)

54.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2-28)

5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6-12-2)

5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7-2-23)

5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10-27)

5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2-11-7)

5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全国人大,(2001-2-28)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附英文) /全国人大,(1985-4-10)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5-10)

6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8-31)

63.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10-27)

64.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12-28)

6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全国人大,(1995-2-28)

66.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7-11-1)

6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附英文) /全国人大,(1994-5-12)

68.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附英文) /全国人大,(1994-8-31)

69.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2-28)

7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12-25)

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8-31)

7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修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7-1-22)

7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9-4)

74.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2-4-3)

7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7-5-9)

76.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全国人大,(2004-4-6)

77.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4-29)

7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2-12-10)

79.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3-31)

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4-28)

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全国人大,(1982-12-10)

8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附英文) /全国人大,(1991-4-9)

8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正) /全国人大,(1991-12-29)

8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6-29)

85.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全国人大,(1997-12-29)

8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4-29)

87.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0-12-28)

88.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11-4)

89.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8-29)

9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1-21)

91.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附英文) /全国人大,(1990-9-7)

9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5-6-18)

9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本) /全国人大,(1979-7-1)

9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3-18)

9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附英文) /全国人大,(1989-12-26)

96.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6-28)

9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10-31)

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9-12-26)

99.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全国人大,(1995-3-18)

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10-25)

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全国人大,(1995-2-28)

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12-28)

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6-26)

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本) /全国人大,(1979-7-5)

105.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2-2-25)

1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4-13)

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全国人大,(2002-3-15)

108.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7-8)

10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2-22)

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12-25)

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12-28)

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10-31)

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全国人大,(2002-3-15)

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8-29)

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7-5)

1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4-29)

1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10-31)

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10-29)

1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全国人大,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1998-12-29)

1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6-26)

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2-4-3)

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附英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10-30)

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全国人大,(1986-4-12)

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英文) /全国人大,(1990-4-4)

125.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8-29)

1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10-31)

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7-5)

128.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附英文) /全国人大,(1988-11-8)

1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5-15)

1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0-6-28)

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附英文) /全国人大,(1986-12-2)

1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10-31)

1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6-28)

1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全国人大,(1958-1-9)

135.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附英文) /全国人大,(1985-9-6)

1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7-3-14)

13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10-29)

138.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5-15)

139.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6-1-20)

140.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5-15)

1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9-12-26)

142.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6-29)

143.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7-8-29)

144.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12-29)

145.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7-12-29)

1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5-9-6)

147.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0-12-28)

148.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9-5)

14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附英文) /全国人大,(1980-9-10)

150.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12-29)

15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0-9-7)

15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正本) /全国人大,(1982-11-19)

1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10-25)

154.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全国人大,(1995-8-29)

155.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9-10-31)

15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2-4-3)

157.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附英文) /全国人大,(1985-11-22)

158.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8-29)

159.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5-15)

160.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6-28)

161.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全国人大,(1994-3-22)

162.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7-11-1)

16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2-9-4)

164.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10-27)

16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全国人大,(1993-7-2)

16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2-22)

167.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附英文) /全国人大,(1989-2-21)

168.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全国人大,(1994-3-5)

169.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6-26)

170.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附英文) /全国人大,(1988-12-29)

17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10-29)

17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2-11-7)

17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2-12-28)

17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附英文) /全国人大,(1983-9-2)

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7-7-3)

176.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全国人大,(1993-7-2)

177.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2-21)

17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附英文) /全国人大,(1985-11-22)

179.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10-30)

1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0-2-12)

1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3-2)

182.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附英文) /全国人大,(1989-10-31)

183.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7-12-29)

18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附英文) /全国人大,(1986-12-2)

18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9-2-21)

186.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3-1)

187.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10-31)

1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全国人大,(1990-2-23)

189.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1958-6-3)

19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全国人大,(1993-7-2)

191.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全国人大,(1995-5-10)

192.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附英文) /全国人大,(1990-12-28)

19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附英文) /全国人大,(1986-9-5)

19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2-7-1)

195.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修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0-9-7)

196.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6-28)

197.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附英文) /全国人大,(1990-10-30)

198.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0-10-30)

1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9-4-4)

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7-11-24)

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12-30)

国务院制定的法规上千数,各地方还有很多法规,没有很细的统计

❽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法制建设取得的成就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法制建设经历了不同的历史时期。

(一)废除国民党压迫人民的法律,建立人民的法制。

新中国一成立,就明确宣布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建立人民的法制。在新中国成立前夕,1949年2月,中共中央专门发出了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的指示。1949年9月,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共同纲领。共同纲领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派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

新中国建立初期,由于还要肃清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残余势力,在立法方面采取的方针是“不宜追求制定一些既不成熟,又非急需的完备、细密的成套的法规,以致闭门造车”,而“应当按照当前的中心任务和人民急需解决的问题,根据可能与必要,把成熟的经验定型化,由通报典型经验并综合各地经验,逐步形成制度和法制条文,逐步地由简而繁,由通则而细则,由单行法规而形成整套的刑法、民法……”。(1951年5月11日,彭真同志在政务院会上的工作报告《关于政法工作的情况和目前任务》 按照这个方针,新中国成立初期制定了保护人民的法律。

为了妇女解放,废除封建的婚姻制度,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为了反对封建主义,解放广大贫下中农,在农村进行了土地改革,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土地改革法,废除封建的土地制度。为了巩固人民民主政权,在总结镇反运动经验的基础上,1951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惩治反革命条例。为了反对腐败,保持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在总结三反五反运动经验的基础上,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了惩治贪污条例,等等。

(二)逐步实行比较完备的法制,保护、促进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

1953年,肃清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残余势力的社会改革运动基本完成,国民经济从恢复到大规模有计划的建设时期,中央在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同时,提出今后“要逐步实行比较完备的人民民主的法制,来保护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并提出,“应该加强全体国家工作人员和全体人民的守法教育,加强立法工作和司法工作”。(1953年9月16日,彭真同志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上的工作报告《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1956年党召开第八届全国代表大会,八大通过的关于政治报告的决议提出:“由于社会主义革命已经基本完成,国家的主要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变为保护和发展生产力”,“国家必须根据需要,逐步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当时对法制建设进行了研究,法制建设包含什么?概括为两句话,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不仅是立法,而且要依法。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1953年2月制定了选举法。1954年在普选的基础上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制定了五部国家机构的组织法,包括全国人大、国务院、地方人大和人民委员会、法院和检察院的组织法。我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当时,党和国家对法制建设是重视的,不但对立法重视,对守法也是重视的。

就立法工作来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后,当时彭真是副委员长兼秘书长,主持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工作。他在向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的第一次讲话中就提出,“常委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立法,可以分为起草法律、审查修订法律和解释法律三个方面”,并提出,“我们现在先起草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当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把立法作为中心任务。为了发扬基层民主,195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为了保护公民人身自由,防止乱捕、乱拘,根据宪法第89条的规定,195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逮捕、拘留条例,对逮捕、拘留的条件,执行逮捕、拘留的机关,逮捕、拘留的程序和拘留期限等,都做了规定。为了农村实行农业合作化,制定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为了国家建设需要,制定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制定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为了促使机关工作人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认真履行职责,制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等等。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之一就是解释法律。为了规范和加强法律解释,195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解释法律问题的决议”,明确“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据此,全国人大常委会还通过了一系列有关法律解释的决定。

在起草法律方面,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研究室一建立,就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始进行刑法、民法、诉讼法等法律的调查研究和起草工作。到1957年,刑法草案已有22稿,经报中央讨论,在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发给代表征求意见,那次大会还专门通过了授权常委会制定单行法律的决定。

拿守法来说,当时中央也是重视的。彭真同志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发言就明确提出,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一个公民,不管是属于什么民族、种族、性别和职业,不管是什么社会出身,信仰不信仰宗教或者信仰什么宗教,也不管是不是党员,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有多高的地位,有过多大的功劳,都应该无例外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他特别强调提出,干部、党员“必须以身作则,成为守法模范”,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级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大,都要严格地遵守宪法和法律。针对当时有些人的错误认识,他明确指出,认为国家机关可以违法的思想,实际上是一种“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反动统治阶级的思想,必须反对。彭真同志告诉我们,那时候毛主席、周总理在决定重大的问题时,都要问一问与宪法和法律是否符合。

但由于当时对法制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不够深刻,八大提出的正确方针没能一贯坚持,对法律建设时而重视,时而放松,随着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直至1966年发生“文化大革命”,使建国后逐步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法制遭到破坏。“文化大革命”的教训很多,其中之一,就是没有重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专门讲了这个问题。“决议”指出,“难于防止和制止‘文化大革命’的发动和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没有能把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者虽然制定了法律,却没有应有的权威”。这是一个惨痛的教训,为了防止今后不再发生类似“文化大革命”的混乱局面重演,十一届六中全会决议指出,“必须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完善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并使之成为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邓小平同志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针对过去存在的问题,明确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三)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建国以来的经验、教训,拨乱反正,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开始形成“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同时提出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决议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并提出,“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议程上来”。为了加强立法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了以彭真同志为主任的法制委员会。叶剑英同志说,人大和常委会必须加强立法工作,如果搞不好,就是没有尽到职责,就是尸位素餐。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首先要抓立法工作。1978年12月,邓小平同志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提出,“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说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

1979年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把立法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1982年制定了新宪法,五届、六届和七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138部法律,对10部法进行了修改,包括一系列有关国家机构的法律、民法通则和一系列单行民事法律、刑法,三大诉讼法(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一批经济方面的、保障公民权利的、涉外方面的、行政管理方面的重要法律,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根据我国法制建设的进展,党中央与时俱进,对法制建设和立法工作,不断提出新的任务和要求。1992年,邓小平同志到南方视察发表了重要讲话;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是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此,我国立法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新阶段的立法任务是,“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在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立法的重点是“要抓紧制定关于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完善社会保障、促进对外开放等方面的法律。同时,还要适时修改和废止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法律和法规”。1997年党的十五大根据法制建设的进展,提出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把依法治国,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立法方面,十五大进一步提出,要“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十四大、十五大精神,加强立法工作,围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制定了一系列重要法律。在市场主体方面,先后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投标招标法、会计法、审计法、价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在金融方面,先后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信托法等。为了加强农业,根据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先后制定或修改了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种子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乡镇企业法等。还制定或修改了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振兴和发展基础产业等方面的法律。八届、九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104部法律,对57部法进行了修改,通过了8件法律解释,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2002年党的十六大回顾十五大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科学地总结了13年来建设和发展的基本经验,提出了我国在本世纪头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十六大报告把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一条基本经验,同时明确这是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一个重要内容。

十六大报告对新时期的法制建设和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更高的要求。关于在新时期对法律建设的要求,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做到“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强调要“全面落实”、“全面”就是要“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包括立法、守法、执法,监督各个方面,“落实”就是要求在这些方面都要真正办到,这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立法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十六大报告提出,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第一,任务是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现在,我们是初步形成,任务还是很繁重的。第二,要求是“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第三,方针是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对国内、国际形势,对经济、文化、政治、社会等各方面都要考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根据十六大提出的任务和要求,确定十届人大及常委会的立法任务是要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已拟定了立法规划。

❾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颁布的一些重要的法律文件

1954年颁布了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7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82年颁布了第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6年,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此后又通过了《义务教育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环境保护法》

❿ 婚姻法建国后的立法有哪些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建国后的1950年颁布第一部婚姻法。主要特征: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网络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拓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通篇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详实的规定,并规定侵权责任,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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