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电话,地址,会长叫谁
摘要 男,1962年7月出生,汉族,博士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全国律协会长。第十一届、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法制顾问。曾获全国优秀律师、北京市律师行业奥运工作专业贡献奖、市律师行业贡献奖、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法制日报“2014年度十大法治人物”等荣誉称号。
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地址及联系方式
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地址:北京市东四十条24号青蓝大厦五层
邮编:100007
电话:(010)64060213
传真:(010)84020216
网址:www.acla.org.cn
2、北京没有一个叫北京律师委员会的机构,请明确你要查找的机构名称。
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于哪一年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1980年颁布)于1986年7月成立社会团体法人,是全国性的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行行业管理。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均为本会会员,地方律师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现有团体会员31个(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个人会员近11万人。左图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徽。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奋斗。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本会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在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执行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秘书长领导执行机构进行日常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三)组织律师业务培训;
(四)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五)组织律师开展对外交流;
(六)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律师协会按照章程对律师给予奖励或者给予处分。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自成立以来,在对律师业务指导、交流工作经验、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加强与外国律师之间的民间交流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逐步完善行业管理体制,为我国律师事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执行机构由秘书长领导,下设:办公室、会员部、专业委员会工作部、培训部、国际部(中国国际律师交流中心)、信息调研部,主办会刊《中国律师》杂志和网站“中国律师网”。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
(1999年4月28日第四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律师管理体制,发挥律师协会的作用,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 第二条 律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0--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盟)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市(州、盟)律师协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会。
-----第三条 律师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 律师协会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一级律师协会接受上一级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律师事务所为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
---- 下一级律师协会为上一级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六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律师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向律师协会提出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要求;
-----(三)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学习、培训;
------(四)参加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律师协会举办的福利;
---- (六)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等;
---- (七)通过律师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和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 (八)对律师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律师协会章程,执行律师协会决议;
-----(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四)接受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履行培训义务,完成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
---- (五)按律师协会规定交纳会费;
---- (六)履行律师协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 (七)自觉维护律师职业荣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 第八条 团体会员享有第六条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第七条规定的义务。
---- 第九条 个人会员应当到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 会员转所到异地执业,必须到新执业地律师协会办理转移会员关系手续,提交原所在律师协会出具的会员关系转移证明并填写会员登记表。
---- 第三章 律师协会职责
---- 第十条 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 (一)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并监督实施律师执业规范;
-----(三)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四)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会员的执业水准;
-----(五)组织律师业务培训;
-----(六)处理对会员的投诉;
-----(七)制定并监督实施会员奖惩办法;
-----(八)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
-----(九)调处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参与立法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法制建设及律师制度建设的建议;
-----(十一)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
-----(十二)举办律师福利事业;
-----(十三)组织与实施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
-----(十四)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五)司法行政部门及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律师代表大会。
-----律师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二条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产生,也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从个人会员中推选产生。
-----地方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选产生,选举或推选办法由地方律师协会理事会规定。
-----根据需要,律师协会可以选举或推选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职权由律师协会理事会确定。
-----第十三条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律师协会章程,监督律师协会章程的实施;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罢免本会理事;
-----(五)审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六)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地方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向全国律师协会提出修改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建议;
-----(二)讨论决定本地区律师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本级律师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本级律师协会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五)选举、罢免本级律师协会理事;
-----(六)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 律师协会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律师协会理事由律师代表大会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执业三年以上的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和常务理事若干人。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推举名誉会长和聘请顾问若干人。
-----必要时,经理事会通过,可增选或罢免个别理事、常务理事。
-----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指派一名具有律师资格的律师工作管理人员作为候选人参加选举,担任律师协会的领导职务。
-----地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推荐律师工作管理人员作为候选人时,应报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地方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名单应报上一级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延期或提前举行
-----理事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审查会费的收支情况,审议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计划,讨论、决定律师协会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研究、决定律师协会工作的重大事宜,部署律师协会的工作。
-----会长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会长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督促、落实常务理事会部署的工作。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由会长召集,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六章 执行机构与专门委员会、业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律师协会设立执行机构,具体负责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律师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律师协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
-----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组织协会的执行机构开展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五条 律师协会执行机构的工作部门由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设置。
-----第二十六条 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律师纪律委员会。
-----律师协会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律师协会可以设立若干业务委员会。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业务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和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业务委员会按照设立时的要求和工作目标,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有关律师的业务规范和标准。
-----常务理事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业务委员会的顾问。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八条 律师协会可以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在律师事业发展中有突出贡献的会员予以奖励,对违反法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会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律师协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可给予物质奖励:
-----(一)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成功办理了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成绩显着的;
-----(四)积极开拓律师业务领域,成绩显着的;
-----(五)被党委、政府部门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授予荣誉称号的;
-----(六)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三十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律师协会视情节分别给予训戒、通报批评、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三)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五)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影响律师职业形象和荣誉的。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律师协会有权向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第三十一条 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律师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
-----第三十二条 奖励和处分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制定。
-----第八章 经费
-----第三十三条 律师协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财政拨款;
-----(二)会费;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向本地区会员收缴会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收缴会费。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按定额收缴会费,具体收缴会费的标准和收缴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但全部收缴会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律师业务总收入的3%。
-----地方律师协会确定的会费标准,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交纳会费的标准,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根据各地律师人数、业务发展状况、业务总收入等确定。
-----第三十七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于每年登记注册前交纳会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于每年律师注册结束后一个月内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交纳会费。
-----第三十八条 各级律师协会应加强对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制定会费的预、决算计划,单独建立会费收支账目,每年就会费收支情况发布会费审计公告,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会费应主要用于:
-----(一)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表彰大会、交流活动等;
(二)维护律师合法权益、会员奖惩工作;
-----(三)律师专门委员会、业务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律师协会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五)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
-----(六)举办会员福利事业;
-----(七)支援贫困地区团体会员;
-----(八)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四十条 会费收支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常驻律师,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在内地设立办事机构的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的常驻律师,应当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所在地律师协会登记,接受律师协会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全国各级律师协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本章程由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修改。必要时,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提议,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通过,可对本章程作补充性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施行,各级律师协会原有的章程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㈣ 中国律师协会的标志的构图要素及其寓意是什么
会徽的外形与内形为一大一小两个同心圆,象征律师协会的凝聚力与向心力。
内圆上部均匀排列五颗五角星,其排列方式即区别于国旗上五角星的排列,又凸现了中国的含义。
内圆下方由三组正反相背的“L”组成。“L”是汉语拼音LUSHI及英文LAWYER的第一个字母,代表律师。数个“L”的组合喻意律师协会的团体精神,象征律师之间相互连接、协调,形成和谐的整体和强大的力量。每个字母的基部长短不同,头部平齐,象征法律的平等性,司法的公正性。同时三组“L”的排列组合,从外形上看,既有相互支掌的“人”字形,取众志成城之意,又有视觉主体为“天平”的变形,象征公正、公平。
整个画面设计为众多个体的组合共同托起五颗灿烂的五角星,喻意着由广大律师组成的律师协会,沿着有中国特色律师制度的道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开拓进取,不断壮大。
设计的中心部位强调了垂直线的运用,直线给人以向上、正直的感觉,隐喻律师刚正不阿的品格与维护司法公正的特征。
会徽的设计以蓝色为主要色调。蓝色象征着沉着、冷静、稳健、理智,包含希望。淡黄色有稳重庄严的意义。蓝黄相配有着庄严沉实,清浊相抗之义,意喻了律师的执业特征。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1980年颁布)于1986年7月成立社会团体法人,是全国性的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行行业管理。
主要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主要职责为:
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组织律师业务培训;
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组织律师开展对外交流;
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律师协会按照章程对律师给予奖励或者给予处分。
参考资料
律师徽标图案的含义.博客[引用时间2018-4-14]
㈤ 在哪里可以查询律师资质
法律分析:有两种方法可以查询律师资格证:
1、可以到当地的司法行政部门的网站上查询律师姓名与执业证号;
2、可以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办的中国律师网进行查询,只要是注册的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都是可以查询得到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㈥ 中国首个律所律师节是什么节日
8月2日—4日,中国首个律所律师节在美丽的海滨城市青岛举办。来自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境内外近50地各地办公室的合伙人、律师员工代表约500人在一起欢度律师自己的节日。
组委会与中国司法部和青岛市有关政府部门领导接冾,有意以每届扩大500人以上的速度,在十年内将其办成具有全国性甚至世界影响力的“全球律师节(全球法务节)”,为中国律师打造出另一张世界级的靓丽名片。
全国律师咨询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1980年颁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于1986年7月,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全国性的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行行业管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后,将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这个特别的日子被定为“全国律师咨询日”。
主要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三)组织律师业务培训;
(四)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以上内容参考:青岛市司法局-中国首个律所律师节在青岛举办
㈦ 中国四大律师事务所
1、金杜律师事务所
金杜律师事务所即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是中国司法部最早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金杜总部设于北京,在上海、深圳、成都、广州、重庆、西安、杭州、天津、苏州、香港、日本东京和美国硅谷、纽约均设有分所。拥有1000余名律师、代理人及专业人员,全球就职员工超过5000余名,为全球不同需求的客户提供着优质的法律服务。
金杜与饷吧合作
2015年国内智能理财平台“乐饷吧”与世界律师联盟成员金杜律师事务所达成合作,金杜律师事务所将为“乐饷吧”互联网金融平台提供专业法律顾问服务。“乐饷吧”也将借助金杜的专业顾问服务,全力保障投资人的资金安全,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金杜律师事务所作为“乐饷吧”的专业法律顾问,作为法律第三方,金杜律师事务所负责审核平台合同、保障流程合规的同时为投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提供法律顾问,保障投资人的每一分收益,为“乐饷吧”投资人的权益保障增加一层“金钟罩”,保障投资人的权益,为平台提供国际级别的法律后援。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中伦律师事务所
以上内容参考:凤凰网-乐饷吧 与亚洲最大律所金杜合作 打造安全透明互联网金融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海问律师事务所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 君合律师事务所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㈧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协会概况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本会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在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执行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秘书长领导执行机构进行日常工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执行机构由秘书长领导,下设:办公室、会员部、专业委员会工作部、培训部、国际部(中国国际律师交流中心)、信息调研部。 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领导介绍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
196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法学博士,中共党员。第六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第七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第九届、第十届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04年获ALB最佳管理合伙人大奖;2005年至2006年获Legal证券领域最佳律师;2006年获国际金融法律评论最佳律师。荣获“北京市律师行业奥运工作专业贡献奖”,“北京市律师行业贡献奖”,被评为“北京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等。1986年7月-1993年4月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中国环球律师事务所商事部负责人、律师1993年-至今,创立金杜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目前当任金杜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席。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金山
1962年4月出生,汉族,硕士,一级律师,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党组成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业务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权益保障委员会主任委员,宣传联络委员会主任委员,金融证券保险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中国律师业特殊贡献奖”称号。1994年至今 天阳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
1966年12月出生,汉族,法学硕士、在读管理博士,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2001-2005年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2005-2008年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中国共产党上海市第九次代表大会代表,第十一届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仲裁委员会委员、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金融仲裁院仲裁员。2004年上海市劳动模范、上海市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上海市优秀律师全国优秀仲裁员。1993年-1998年 上海万国律师事务所主任;1998年-至今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执行合伙人、首席执行合伙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蒋敏
1965年3月生,汉族,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主任。六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安徽省律师协会第七届会长。安徽省第十一届人大代表。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安徽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安徽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被司法部评选为全国百名优秀律师、被评为安徽省首届“十佳律师”、被评为“安徽省十大杰出青年”、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发的“中国律师业特殊贡献奖”、获首届“安徽省优秀中青年法律专家”称号。1990年9月-1995年12月 安徽省经济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1996年1月-至今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洪波
1959年11月出生,汉族,硕士学历,中共党员。第六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福建省律协第七届理事会会长,省律协党委副书记。福建省法学会常务理事,福州仲裁委员会委员、仲裁员;曾获福建省司法厅、团省委等六部门授予的“优秀青年律师”称号;被全国百家仲裁委员会评为“优秀仲裁员”。1986年 福建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副主任、主任;2000年-至今 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张学兵
1965年10月出生,汉族,研究生,中共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党委副书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第十一届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常委,第四届中央国家机关青年联合会副主席。获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律师协会颁发的“杰出律师奖”,2011 年,被中共北京市司法局委员会评为“2011 年北京市优秀党务工作者”。
1999年-2000年 美国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2000年-至今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盛雷鸣
1970年3月出生,汉族,硕士,中共党员。现任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党委副书记。上海市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案件评查员、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被评为“上海市十大中青年法学家”、“上海市十大平安英雄”,“东方大律师”、“上海市优秀律师”,“上海市司法系统十大杰出青年”、“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新长征突击手”,司法部“法律服务构建和谐社会”先进个人等。
1993年7月-1996年11月 上海对外商贸律师事务所律师;1996年11月-2001年12月 上海市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2001年12月-至今 上海市中茂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欧永良
1969年1月出生,汉族,硕士,中共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广州市第九次党代会代表。广东省司法厅、省律协直属机关党委授予“优秀共产党员”称号,荣获“广州市十佳律师”称号,获得广州市律师协会颁发的“行业服务特殊贡献奖”。2010年,获“广东省律师行业参政议政杰出贡献奖”,被评为“全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1992年7月-2001年7月 广东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2001年-至今 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
1964年9月出生,汉族,博士,无党派。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政协常委。被评为“全国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荣获广东省政协颁发的“优秀提案奖”,2010 年,先后荣获广东省律师协会颁发的“全省律师行业参政议政杰出贡献奖”、“全省律师行业管理杰出贡献奖”。
1993年起广东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大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1998年-至今 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刘守民
1965年1月出生,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四川省律师协会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成都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成都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委员会委员,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荣获“全国优秀律师”,“成都市十佳律师”,“成都市杰出青年卫士”等称号,获全国律协颁发的“中国律师业特殊贡献奖”。
1986年7月-1993年8月 成都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党支部书记;
1993年8-至2000年9月 成都四方达律师事务所主任;
2000年9月-至今 四川守民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三)组织律师业务培训;
(四)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五)组织律师开展对外交流;
(六)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律师协会按照章程对律师给予奖励或者给予处分。 主办会刊《中国律师》杂志和网站“中国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