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房产证和土地证分别是什么
土地证全称是土地使用证,该证说明了房屋所在土地的使用记录,在我国,土地都是国家的,那么土地怎么样才能在上面盖房子呢?只有有了土地的使用权,才能对该区域土地进行改造设计等,比如:盖房,挖掘等。
房产证是房屋的产权证明。这是与土地证的最大区别,一个是房屋的证明,一个是土地的证明。主要目的是确认房屋的权利人和房屋面积,用途,地理位置等信息数据,是房屋的身份证。
二者分别规定了房屋的所属权和土地的使用权。我们拥有房屋的所有权,我们可以说房屋是我们的,但是,我们不能说这块地是我们的,因为土地都是国家的。
有了房屋的所有权,那么我们就可以对房屋进行买卖,建设和拆除等而不受其他人干预,同时他人也无权干涉。
‘贰’ 安阳市保障房有土地证吗 办理土地证的流程是什么
安阳市是中国地级市民生发展100强之一,近年来也越来越多的人往安阳定居,而保障房这种社会福利无疑是较低收入者的福音,也是近社会关注的焦点。但是保障房各种手续的办理也稍为麻烦,那么安阳市保障房有土地证吗,办理土地证的流程是什么呢?接下来就让我带大家一起来看看。
安阳市是 中国地级市民生发展100强之一,近年来也越来越多的人往安阳定居,而 保障房 这种社会福利无疑是较低收入者的福音,也是近社会关注的焦点。但是保障房各种手续的办理也稍为麻烦,那么安阳市保障房有 土地证 吗,办理土地证的流程是什么呢?接下来就让我带大家一起来看看。
安阳市保障房有土地证吗
回答是有的。 土地证,是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依据。买了房子要办土地证,对于 业主 来说是非常重要但又极易忽视的一个问题。近日有调查显示,在长沙,近五成准购房者表示对土地证的情况不够了解,而逾三成业主表示,自己的房子有 房产证 ,没有土地证。
《 房地产 管理法》规定,所购商品房应具备国有 土地使用权 证和 房屋所有权 证。没有很难从根本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多数购房者未领到过。其实土地证和房产证一样重要。土地使用权证又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指经土地使用者申请,由城市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保障房一般都是大土地证,也就是 小区 集体土地 证,归保障房房管局管理,如果您要卖房了,国家政府房管部门有 优先购买权 ,价钱比市价低一些。
安阳市保障房办理土地证的流程是什么
一需提供资料:
1. 土地登记 申请表。1份,申请人在窗口领取填写并加盖私章。
2. 购房合同 书或拆迁协议书。复印件1份,其中拆迁前已领取土地证的须交回原证。
3.房屋所有权证。属共有产的需提供 房屋共有人 产权证 。
4.契证。复印件1份。
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6.产权人为单位的,须提供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申请人在窗口领取填写并加盖公章。
注:
1.属委托办理的,须提供土地登记委托书(申请人在窗口领取填写并加盖私章)、委托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属 赠与 、继承的须提交公证书,并收回原土地证(已领取土地证的)。
3.属交易房的,须提交转让协议书、出让合同及交款发票并收回原土地证原件。转让方未办土地证的需提交原权源资料。
二服务程序:
1.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 国土资源局 办证大厅受理登记。
2.资料审查。拟经办意见、初审、审核、审批、注册、填卡、缮证。
3.凭《土地信息中心办文回执单》及个人身份证缴费、领证。
以上就是关于 安阳市保障房有土地证吗,办理土地证的流程是什么的回答。保障房属于特殊的社会福利,办理各种证跟普通房有些许差异,有资格申请保障房的人士好事先了解清楚流程,少走弯路,避免购房纠纷。后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
‘叁’ 集体土地证是什么意思区分国有土地证和集体土地证
由于现在的房地产开发市场越做越大,城市建设也在扩张,也有很大一部分集体土地被征用而转为国有土地,现在房产市场交易频繁起来后,对于房屋产权相关的信息需求也越来越多,很多人不了解什么是集体土地证,如何区分国有土地证和集体土地证呢?下面我就来为您讲解一下。
由于现在的 房地产开发 市场越做越大,城市建设也在扩张,也有很大一部分 集体土地 被征用而转为国有土地,现在 房产 市场交易频繁起来后,对于 房屋产权 相关的信息需求也越来越多,很多人不了解什么是集体 土地证 ,如何区分国有土地证和集体土地证呢?下面我就来为您讲解一下。
集体土地证是什么意思
1、我国的土地分两种: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没有私有土地。城市的部分都是国有土地,农村的一般都是集体土地。
2、 集体土地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制和劳动群众集体制。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 宅基地 和 自留地 、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
3、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的土地,也称作是劳动群众集体的土地。集体土地是中国土地制的一种形式。中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的制形式包括国家(全民)和劳动群众集体二种形式。
4、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的土地。也叫做劳动群众集体的土地。这里的集体,是专指乡(镇)、村,村民小组等类同性质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权,其他任何集体对土地没有权,农村的土地(包括城市郊区),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或已依法征收的外,均属于集体。
如何区分国有土地证和集体土地证
1、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是属于集体土地证。
2、有国有土地证的房子,其建设开发是国家允许的,买了这个房子,还可以自由买卖,如果将来拆迁,还可以获得相应的 赔偿金 。
3、集体土地证的房子,是不允许进行商品房开发的,所以房屋建设是不受国家保护的,因为土地权属是属于集体的,所以将来卖房子的时候,必须征求村集体同意,否则卖不了。而在拆迁的时候,因为你不属于村集体的户口,所以国家也不会给你任何补偿的。
以上就是关于集体土地证和国有土地整区别的介绍了,后我提醒您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在办理相关事宜的时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肆’ 徐州市鼓楼区刘楼村2004年办的国有土地证有效吗
有效。
2004年依法办理的国有土地证,都是有效的。我国从2010年后,自然资源部(原国土资源部)开始办理不动产权证,现在统一新办的不动产权证书。
国有土地使用权,指依法使用国家所有土地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非常广泛,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境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国国有土地条件的,都可以成为中国的国有土地使用者。
‘伍’ 土地证全称叫什么土地证在哪领
很多人买房时往往只重视房子是否有房产证,却忽略了该房产是否有土地证的问题。其实,土地证也是很重要的证件之一,如果没有土地证,将会对房产交易产生重大的影响,那么土地证全称叫什么?土地证在哪领?现在就跟着我来看看具体情况吧。
很多人 买房 时往往只重视房子是否有 房产证 ,却忽略了该房产是否有土地证的问题。其实,土地证也是很重要的证件之一,如果没有土地证,将会对 房产交易 产生重大的影响,那么土地证全称叫什么?土地证在哪领?现在就跟着我来看看具体情况吧。
土地证全称叫什么?
1、 土地使用权 证又被称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它是指经土地使用者申请,由城市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该证主要载明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坐落、用途,土地使用权面积、使用年限和四至范围。
2、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管理机关填发,土地权属单位保存。 挂牌出让 的土地或者划拨的土地一般都有土地证。
3、土地证书包括《 国有土地使用证 》、《集体土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四种,每种土地证书分精装和简装两款。
4、国土资源部负责土地证书印制的监督管理。委托有关单位开展土地证书印制企业资格认定和印制发行工作,组织开展土地证书的质量检查,掌握土地证书的印制数量和进度,监督土地证书的生产和发行,会同有关部门对违法制售假土地证书行为进行查处。
5、国土资源部委托单位(以下称土地证书印制发行单位)负责对承印土地证书印制企业的资格认定,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征订土地证书,编制土地证书统一编号,组织土地证书的生产和发行等工作,负责土地证书的质量管理。
6、承印土地证书的印制企业应取得土地证书印制发行单位的资格认定。取得土地证书承印资格的印制企业必须按土地证书印制发行单位下达的土地证书印制任务书确定的土地证书种类、数量和编号印制土地证书。
土地证在哪领
在当地土地和规划部门领取; 土地证办理程序 :
1、房屋转让连同土地使用权转移,需提交 房屋买卖协议 、房照、原土地使用证。
2、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继承, 赠与 需提 交房 照、原土地使用证、公证书或使用权人亲笔签名协议与街道证明。
3、新建房屋 土地登记 需提交土地和规划部门建房批件。
4、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发证机关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
5、买卖分宗、继承、赠与分宗须双方共同到局办理。
6、委托代办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
以上就是土地证全称叫什么?土地证在哪领的全部内容,发给依法取得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的单位和个人。 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在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载明。同一 宗地 多次抵押的,以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抵押登记。
‘陆’ 现在已经开始全国统一办理土地使用证了吗
1、全国统一办理土地使用证中国各地早已经陆续开始办理土地证了。
2、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可见,土地使用证在中国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中国的土地分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国家所有土地,所以土地使用证也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柒’ 北京06年的房子有土地证吗
没有
北京大部分的房产都没土地证,但并不影响房产的权益与交易,需要土地证可以自愿办理。2004年以前的外销房是有土地证的,后来就都没有了。土地证是由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证明持证人对一定面积的土地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书面文件,是持证人享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土地证主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三种。
北京地处中国北部、华北平原北部,东与天津毗连,其余均与河北相邻,中心位置东经116°20′、北纬39°56′,是世界着名古都和现代化国际城市,也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公所在地。北京地势西北高、东南低。西部、北部和东北部三面环山,东南部是一片缓缓向渤海倾斜的平原。
‘捌’ 土地证是国土局的哪个部门颁发的
土地证是由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
土地证是证明持证人对一定面积的土地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书面文件,是持证人享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五十年初期,我国完成土地改革后,人民政府曾在农村给分得土地的农民颁发过土地所有权证;在城市郊区给分到国有土地的农民颁发过土地使用证。后经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农民的私有土地变为集体的公有土地,城市郊区农民使用的国有土地也由集体统一使用。土地证失去意义和作用。
土地证主要有三种,即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凡变更土地属权或变更土地用途的,均经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玖’ 土地证去哪办都需要什么证件
土地证,是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依据。
土地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利的法律凭证,一套住房应当拥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两证齐全才算获得了完整的权利。
凡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证书。
一般商品房土地证办理需要提交以下几种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一般商品房为购房合同)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一般商品房为房产证)
(6)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7)《土地登记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应提供材料中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9)中国哪个城市有土地证扩展阅读:
证件种类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截止2015年3月,我国颁发的土地证书主要有三种:
1、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所有权。
2、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集体所有的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
2003年,中国开始颁发林权证,其四项权益里,也包含了部分土地权益。
‘拾’ 土地证的发展历史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
1951年土改发放“土地证”
50年代的“土改”,对中国农民而言,是一件欢天喜地的大事。以下内容,录自1951年中共风阳县委《姚湾乡颁发土地证的工作报告》,颇能反映当时民众的反应:
“贫雇农听到发证都欢天喜地。贫雇农许志邦说:‘土地证什么时候到手?我一辈子没见过大契,这下可有了宝贝了!’另一户贫雇农军属说:‘分了土地,县长盖了章,子孙万代不会磨牙吵嘴,永远传下去了!’佃中农因佃田改成自田,自耕自种,对发放土地证表示高兴。佃中农杨荣家里种地主几辈子田,这次发证时说:‘领到土地证,佃田变自田,回去一定加油生产。’自中农原田不动,对发证认为迟早没有关系,抱可有可无的无所谓态度。自中农李中魁在发证中开会也不来,说:‘发证不是我们的事,开会你们去,我田中的麦子半半拉拉呢。’富农因占有土地数量大,听说发证,也想“早点定规”。富农万子邦说:‘以前人家盖房子盖到我门口也不敢说,现在界线分明,大家有产权就好。’地主因土改中打得狠,害怕农民再换田、算旧帐。地主范保文说:‘解放后三七分租,收到的也有限。现在政府宽大,分给一份土地,发个证,劳动改造是应当的。’
“发证以村为单位召开村民会(地主不参加),举行发证仪式,宣传旧契作废。土地证是合法的契约,在发土地房屋所有证的时候,群众情绪高昂。世子坟村干部捧出土地证时,群众鼓掌达10分钟。十里铺农民领证时主动向毛主席像鞠躬,贫农方桂文说:‘大红契到手,土地到家。真翻了身!’
“专门召集地主训话,宣布华东军政委员会《关于土地改革完成地区改造管制地主的规定》,并当场宣布从县批准管制的不法地主,及怎样就要加强管制,怎样就可取消管制等规定,以后发给土地证。一个地主回家后,向床上一躺,叹了一口气,死心塌气的说:‘就落这几亩!’”
“1951年土地证”意味着农民对土地拥有所有权
1951年土改颁发的“土地证”是什么性质?1950年11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颁发的《关于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指示》第一条对此有所说明:
“根据共同纲领第二十七条:“保障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及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颁发土地证的规定:凡土地改革已经完成的地区,为切实保障土地改革后各阶层人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巩固与提高农民生产情绪,不论农民新分的土地及原有土地,均应一律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同样,对土地改革后分给地主的土地房屋,也发给所有证。发新证时,应根据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并予缴销。”
也就是说:1951年颁发给农民的“土地证”,是为了保障农民对分到的土地的“所有权”。
层层审核:防备农村土地买卖的制度设计
担忧农民得到土地所有权之后,会盲目买卖,是当下反对土地私有化的声音中极流行的一种理由。1951年颁发“土地证”,当局在保障农民土地所有权的同时,也怀有前述同样的隐忧,故而采取了一系列的制度设计。1955年5月7日国务院《关于农村土地的移转及契税工作的通知》,即是这一系列制度设计中的重要环节,通知中说:
“对农村土地的买卖在法律上虽不禁止,但在实际工作中应防止农民不必要地出卖或出典土地。因此,农村土地买卖、典当及其他移转,均应首先报请乡人民委员会审核,转报区公所或区人民委员会批准(未设区的,报县、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并取具区公所或区人民委员会的介绍信(未设区的取具县、市人民委员会的介绍信),始得办理契税手续。上列各机关对于申请开具土地买卖、典当及其他移转介绍信的事项,必须查明其原因,分别处理:对于农民因生产、生活困难而出卖、出典土地者,应帮助他们解决困难,以免他们出卖、出典土地;对于农民之间为了生产上的便利而互相调换远近好坏土地的,则不应加以限制;对于以出租土地进行剥削为目的而购买土地者,以及对于无正当职业、不事生产而出卖、出典土地维持生活者,则不应开具介绍信。”
“农业六十条”变农村土地私有制变为集体所有制
贫雇农许志邦们手里的“大契”被当作“宝”珍藏的时间不会太长。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到来,农村土地所有制已悄然发生变化,最终变成了“集体所有制”。对于这个隐秘的过程,此处不妨用一个很流行的法律案例说明:
问:土改时政府颁发的土地证,能否作为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凭证?
答:有些地方在调剂宅基地或者其他土地时,有的农民要求以土改时人民政府发给的包括宅基地在内的土地证为据,要搞所谓的“宅基地还家”、“清原耕”、“继祖业”,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它违背了我国社会主义土地集体所有制原则,不符合国家现行的政策、法令。解放初期,为尽快废除封建性或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土地改革,没收了地主等用以剥削农民的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或留作公有),实行了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为保障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对农民颁发了土地所有证。土改后,党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逐步引导农民将土地入社,走合作化的道路。1952年普遍成立了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6年由初级社普遍转为高级社,1962年又在高级社的基础上成立了人民公社。根据《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的规定,在农业合作社初级阶段,土地以入股形式参加统一经营,保留农民对土地的私有权,对入社的土地评定产量,根据产量规定土地报酬。转入高级合作社后,把私有土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六十条》)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因此,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土改时发给的土地证就自然失去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处理宅基地使用权。
上述问答,作为标准范式,在许多有关农村土地使用的法律咨询类书籍中均可见到。其中所提到的《六十条》中的规定,原文是这样的:
“二十一、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生产队所有的土地,不经过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
需要补充的一点是:将《六十条》中的这条规定,作为农村土地由私有制彻底转向集体所有制的法律依据,是存在问题的,因为《六十条》自始至终,只是一个“条例”,而且还只是一个“条例草案”,它从来就没有“转正”过。
城市土地“国有化”
1954年《宪法》:明确保护城市居民房地产所有权
历史上,中国城市土地基本上以私人所有制为主。1950年代的土地改革,主要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农村,对城市包括城郊土地,则是基本上维持了建国前的土地所有制状况,土地私有制也基本得以延续。这种处理方式有政策渊源—— 1949年4月25日毛泽东、朱德签署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中明确强调:“城市的土地房屋,不能和农村土地问题一样处理”。1949年9月通过的《共同纲领》乃是一部临时宪法,其第三条明确规定:“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这些“私有财产”当中,就包括私有土地。
1954年《宪法》在城市土地问题上与《共同纲领》有些区别。最重要的一点,是删去了《共同纲领》中所明确规定的“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宣布要“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但同时又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以及“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而且,“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也就是说,无论是作为生产资料还是作为生活资料,城市居民的土地所有权仍然受到1954年《宪法》承认和保护。
1954年宪法对城市居民房地产所有权的明确保护,在实际数据中也有所体现,“据有关文件,直至1955年,私有房地产在各城市房地产总量中仍然很高,最高如苏州可达到86%.14在当时,在城市里,私人之间的房地产自由买卖相当活跃。1950年代初期和中期,一些文化名人为了在北京安家落户购置了房地产,如吴祖光购买了一套四合院,价钱在1~2万元之间。当时的四合院包括土地和房屋建筑,这些私人财产受到1954年宪法的保护。”(据杨俊峰《我国城市土地国有制的演进与由来》,载《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01期)
私房改造:以“国家经租”方式曲线“国有化”
1956年1月18日,中央于批转了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提出的《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意见》提出,要对私有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改造的“总的要求是加强国家控制,首先使私有房产出租完全服从国家的政策,进而逐步改变其所有制”。
改造的具体方式有两种:一是国家经租,即“由国家进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并根据不同对象,给房主以合理利润”。时至今日,“经租房”已成为一个严重的“历史遗留问题”。二是公私合营,即对“原有的私营房产公司和某些大的房屋占有者,可以组织统一的公私合营房产公司,进行公私合营”。两种方式当中,国家经租是绝对主流。
国家经租,不仅仅意味着房主丧失了经营自主权,还意味着房主同时也丧失了房屋所有权——按相关规定,“凡是由国家经租的房屋,……房主只能领取固定租金,不能收回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并对“有些房主认为房屋由国家经租还没有过渡到全民所有制,仍然属于个人所有”的意见做了严厉批判。也就是说,“国家经租只不过是将城市私有房强制收归国有但又回避国有化这个称谓的手段。”1964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中称:“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因此业主死后,经租房屋不能允许他的家属继承”
1982年宪法:“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目前已知最早的、主张一次性将城镇土地全部收归国有的政策性文件,是1967年11月4日,由国家房产管理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具的《答复关于城镇土地国有化请示提纲的记录》。
1956年中央批转的《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已经有“一切私人占有的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经过适当的办法,一律收归国有”的条款。《纪录》则将“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解释为“其中街基等地产应包括在城镇上建有房屋的私有宅基地”;并强调“无论什么空地(包括旗地),无论什么人的土地(包括剥削者、劳动人民)都要收归国有”。城镇私有宅基地,终于开始了其被国有化的历史进程。
但和《六十条》并非农村土地转变为集体所有制的法律依据一样,《纪录》虽已出台,但在法律上,并未废除城市土地私有权,至少在名义上还维持着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并存的城市土地所有制格局。直到1982年宪法颁布。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一款简洁、明确地增加了这样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对此一划时代的变故,1989年由农业出版社出版的《土地经济学》一书如此描述:
“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以前,中国没有正式宣布一切城市土地实行国有化。虽然城市土地的绝大部分已为国家所有了,但还有少量的仍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因此,城市土地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以国家所有制为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种所有制形式同时并存。据1982年全国226个城市统计,城市建成区土地面积为7438平方公里,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土地约有335平方公里,占4.5%左右。属于集体所有的城市土地,主要是城市中的个体劳动者在组织成为合作社时将其作业场所入股变为合作社的作业场所所占用的土地。属于个人所有的城市土地,主要,是个人自住房屋及当时在社会主义改造起点以下的个人出租房屋的宅基地。1982年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不仅明确了原来的国有土地的权属,而且把城市中残存的非国有上地通过立法也宣布为国有土地了。通过这种方式将土地收归国有是无偿的,但这并没有引起波动。原因是涉及的土地面积较小,而且长期以来就对私人土地所有权就作了严格限制,只准使用,不得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进行转让,土地私有权早就是极不完全的了。”
《新世纪周刊》2010年第5期刊文《城市土地私有产权是何时消失的?》,其中说道:
“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是以往三个宪法文本中从未出现过的。城市‘土改’的既成事实地写入了宪法,没有给公民的财产损失以任何补偿。当时处于改革开放初期,公众权利意识淡薄,对‘私有’二字心存疑惧,无人敢于提出异议。此外,还有一项‘文革战果’被保留下来,即公私合营企业未经任何法律手续转为国营企业。上述两项剥夺如果放到今天实行,势必引发社会动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一条,具体是如何写入1982年宪法的,目前尚无资料说明;写入宪法之后,在当时,也并未引起民众的注意。但颁布之后,宪法又经历四次修正,几乎每次都要涉及到土地制度的修改。
最为关键的的修正,是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此次修正将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另一关键修正,是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