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古代刑法里的"凌迟处死"最早出现的到底是在哪个朝代
凌迟也称陵迟,即民间所说的“千刀万剐”。陵迟原来指山陵的坡度是慢慢降低的,用于死刑名称,则是指处死人时将人身上的肉一刀刀割去,使受刑人痛苦地慢慢死去。
凌迟刑最早出现在五代时期,正式定为刑名是在辽,此后,金、元、明、清都规定为法定刑,是最残忍的一种死刑。
这种刑法主要用于处罚那些十恶中的一些犯罪,如谋反、大逆等。到了清朝干隆时期,如果打骂父母或公婆、儿子杀父亲、妻子杀丈夫,也是触犯伦理道德的重罪,要处凌迟刑。但后来为了镇压农民反抗,对于不按时交纳赋税的也要处以凌迟刑,这在明太祖时期尤为突出。
凌迟刑的处刑方式很残忍,一般记述是说将人身上的肉一块块割下来。而历代行刑方法也有区别,一般是切八刀,先切头面,然后是手足,再是胸腹,最后枭首。但实际上比八刀要多,清朝就有二十四刀、三十六刀、七十二刀和一百二十刀的几类。二十四刀是:一、二刀切双眉,三、四刀切双肩,五、六刀切双乳,七、八刀切双手和两肘间,九、十刀切去两肘和两肩之间部分,十一、十二刀切去两腿的肉,十三十四刀切两腿肚,十五刀刺心脏,十六刀切头,十七、十八刀切双手,十九、二十刀切两腕,二十一、二十二刀切双脚,二十三、二十刀四切两腿。
实际执行时,还有更多的,最多的是明朝作恶多端的太监刘瑾被割了三天,共四千七百刀。到公元1905年的光绪年间,凌迟刑被废除。
凌迟
亚洲和中东的民族尤为偏好此刑。该刑的关键在于将人体零敲碎打,直至死去。
波斯帝国对于反叛者的凌迟是四等分四等分地切。古罗马人处理女犯时先割去双乳,对男犯则先去其生殖器。古希腊人在割肉时还要加上剔骨的程序,弄得犯人每个都像木屑填充的布娃娃。但比起中国人,其他民族都显得粗糙。中国人将凌迟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使之堪称绝技。行刑开始时,刽子手会巧妙地一刀剜去犯人的喉结,以免他喊叫。然后迅速地出血包扎伤口,最先动手的部位是背,每刀割下的肉必须只有指甲盖大小。杀一个成年人必须要施3357刀,刀刀须见血掉肉,要用大白瓷盘将其贴在上面供观众鉴赏,并要得到赞赏,如果犯人在规定刀数前死去,刽子手将被观众嗤之以鼻,并有可能丢掉饭碗。
凌迟——中国“酷刑”简史
1910年代“凌迟”开始在欧洲声名大噪,因为1904、1905年法国士兵所拍摄的照片,当时借由明信片形式编辑成册,开始大肆风行,然而酷刑早已在 1905年4月宣告废除。“凌迟””,在法国被视为“中国酷刑”的极致代表,引发无数的作家和艺术家的灵感,甚至一直延续到1960年乔治·巴岱耶的照片集发行出版,这些照片后来曾被陈界仁重新绘制。这些图像象征着中国及其历史、文明,类似的风格至今仍然持续影响着西方人。
自二十世纪初以来,“凌迟”俨然化为中国刑罚系统中最典型的惩罚。然而事实恰恰相反:凌迟与古代刑罚大相迳庭,它应该属近代的刑罚。虽然“凌迟”一词最早出现在第十世纪,直至十三或十四世纪才正式编入刑律。无论就刑罚的本身或其名称来看,很有可能不是起源自中国。此外,1905年法学史家沈家本奏请删除凌迟等极刑获准,也是以此作为论据之一。毕竟“凌迟”不合乎中国的法学精神、刑罚特性以及应用方法,看起来比较类似“特殊法”的惩戒类型。当然,这项特殊法是隶属于帝王的司法系统,《元律》有记载执行。不过,经过仔细观察之后,建立非刑之正的处罚,毕竟违反正常的法学精神,从建立到废除为止,文人始终称之为残酷、不人道的处罚。
凌迟,是一种肢解的惩罚,即包含身体四肢的切割、分离。清朝末年拍摄的照片,显示为真正的“八刀刑”处决。八刀刑,刽子手利用一篓编上号码的锋利刀具:第一刀,切胸口(一律从左侧开始,下列其他部位亦然);第二刀,切二头肌;第三刀,大腿;第四刀和第五刀,切手臂至肘部;第六刀和第七刀,切小腿至膝盖;第八刀,枭首。支解后的尸体残骸放入篓子里,头颅则公开示_,期限不定。这是清朝末年的做法,一般俗称为“十六刀”、“三十二刀”、“三百六十刀”……,不过我们不清楚是否真有这些数目,或只是虚构的数目。明朝时期的“刀”,有切伤和“多”之意,数目累加,行刑时间延长。1510年宦官刘瑾涉嫌阴谋叛变,被判处“剐刑”三日,不过第二天他便死去。这是一件特殊的案例,宦官为人憎恨而受极刑,被判处最重的大逆罪;《明史》未曾提过刘瑾遭受“凌迟”之刑,而是“磔于市”,属于“弃市”形式,明言必须公开行刑。
若要区分“凌迟”和其他类似刑罚的差异,并了解清朝以前“凌迟”的做法,着实不容易。当我们益加深入探寻这种刑罚的起源时,较为清晰的相关资料愈显得不足。我们须先区分:一方面,这些刑罚做法包括肢解;而“凌迟”一词的出现,则指明支解刑法的合法性。
如果古代刑法志,我们可以找到历史上诸多将帅、官吏被处以斩断的案例,最恐怖的细节可以联想到厨房的菜单。透过阅读这些历史的插曲,令我对“凌迟”的起源感到迷惑。当然肉体的切割有两种情况:所谓“脔”等极刑时,是将肉体割除殆尽,犯人变成食人者的肉,仇家可在自家厅堂饱食大餐;而“凌迟”之刑则相反,肉体被支解后,人形尚可辨识,事后悬挂街市展示。此外一项基本的差异为:“脔”刑案例极为罕见、独特,官方史学家细心将此保留,作为残忍、可怕的暴君范例。这些案例固然恐怖,但都是轶事,甚至可能只是传_。相反地,从十一世纪末开始,“凌迟”即是确有其名且经常施行的刑罚,并非仅是轶事或传奇,而是真实的骇人史实。
我们同样也找到诸多类似惩治叛乱谋反的“凌迟”刑罚,例如613年隋炀帝判处谋反者肢解、穿箭与灭族,而同样地隋朝也曾删除《隋律》中的肉刑。这类刑罚除了运用在司法审判,战争时期也会采用,而且是真实存在的。几乎每个朝代都可以见到类似刑罚,通常称为“磔”或“支解”,所以经常会令人联想:“凌迟”一词并非应用于一种肢解的肉刑,而只用于法庭的法律裁决。所有的关键问题在于了解:如何于特殊案件使用极端的方法,而能在法典中占有一席之地,因此成为一种法律上的完美“刑名”,法官经常得以借此宣判。
起源与神秘之名
“凌迟”二字最早出现在《辽史·刑法志》,指名为一种肉刑的名目。这个名词非常神秘,无疑的是汉人文字和草原民族契丹语的结合。
我们可以在前几个朝代找到几乎相同的名词,不过第一个字最常出现为阜字旁的“陵”;“陵”的意思为土丘;“迟”字则不能解读为现代汉语的“迟到”,而是“逐渐铺平”或“刮平”的动词。具体而言,“陵迟”可以指为逐渐铺平或刮平土丘,意即一座坟堆,宗族的集体冢。不过,有些朝代的史篇记载具有象征意义:“陵”,斜坡或运河沿岸土堤,代表制度、律法,所有国体的划定界限;“迟”,代表界限的下沉与崩塌。所以“凌迟”意味着衰落的起始,此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以防制度的崩塌。因此,这个名词和刑罚系统没有直接关联,一直到辽代才用来指称一种肉刑。写法上有些差异(人们发现有写作“持”,而非“迟”),冰字旁的“凌”变得比阜字旁的“陵”常用。《宋史》中还同时采用两种写法,不过从元朝开始,只能找到第二种写法,也就是冰字旁的“凌”,而且永远只作为刑的解释。古代的写法只有在古籍出现,后来的人不再采用。从此“凌迟”只是肉刑的名字,少数博学多闻的人才会记起它从前的意义。
事情的经过究竟如何?非常肯定地,它原本是契丹语的一种名词,发音非常接近汉字的“凌迟”,它是契丹辽代政权下所使用的一种肉刑,可能是利用小刀切割被缚的犯人。几经考量之后,这个名词就固定用来指称辽代统治中国所施行的此种肉刑。
对于研究刑罚系统改革的中国学者而言,这种刑罚具有蛮族的血性,它的名词晦涩难懂,虽然不属于为“五刑”系统,但非常明确的具有汉人的字词。然而,将人缚在木桩上刮杀、切割,不仅是蛮族地区或异国朝代的处决,凌迟手段愈来愈频繁、系统化、萧规曹随,宋朝传至元朝,明朝承续后,又传至清朝。这几个朝代的中国,如同草原民族建立的王朝一样,继续将之传承下去。施行各类凌迟之翘首,首推对抗蒙古大汗、后来成为明太祖的朱元璋,他颁布《大诰》,已以“凌迟”之刑惩罚各式犯罪,特别是官吏的贪污,甚至无论财物数字如何微小。
Ⅱ 据《尚书吕刑》记载,中国古代的赎刑制度始于哪个朝代
《尚书·吕刑》载:“穆王训夏赎刑”。所以,至少在夏朝,就已经有了赎刑制度了。
《吕刑》是西周的法典,主要记述了其时的法律原则和详尽的赎刑及一般司法制度。至今已失传。西周统治者为了缓和社会的矛盾,巩固周王室的统治地位,接受了大臣吕侯的建议,废止了严酷的旧法,以“明德慎罚”为指导原则,“作修刑辟”,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典。因为是吕侯主持修订,故称之为《吕刑》。《吕刑》原本今已失传。今文《尚书》中现存《吕刑》一篇。《尚书·吕刑》篇是吕侯制定法律后遗存的官方档案文献,经后人整理保存在《尚书》中,成为其中的一篇。而作为法典的《吕刑》,其原件已失传,但其有关内容由于《尚书·吕刑》篇得以保存下来。
但有种观点认为:这既不能看成是一部成文法典,也不能看成是此次法律改革的直接结果。而只是关于这次法律改革的历史记录。
在《尚书 吕刑》中,记载着触犯刑法的人可以上交一定财物而免除一定的刑罚。
Ⅲ 十大酷刑是从哪个朝代开始的,都有哪些
剥 皮
剥的时候由脊椎下刀,一刀把背部皮肤分成两半,慢慢用刀分开皮肤跟肌肉,像蝴蝶展翅一样的撕开来..最难的是胖子,因为皮肤和肌肉之间还有一堆油,不好分开。
另外还有一种剥法,不知道可信度多少。方法是把人埋在土里,只露出一颗脑袋,在头顶用刀割个十字, 把头皮拉开以后,向里面灌水银下去。由于水银比重很重,会把肌肉跟皮肤拉扯开来,埋在土里的人会痛得不停扭动,又无法挣脱,最后身体会从从定的那个口“光溜溜”的跳出来,只剩下一张皮留在土里...
皮剥下来之后制成两面鼓,挂在衙门口,以昭炯戒。最早的剥皮是死后才剥,后来发展成活剥。
腰 斩
由于腰斩是把人从中间切开,而主要的器官都在上半身,因此犯人不会一下子就死,斩完以后还会神智清醒,得过好一段时间才会断气。
明成祖杀方孝孺就是用腰斩,传说一刀下去之后,方孝孺还以肘撑地爬行,以手沾血连书“篡”字,一共写了十二个半才断气
车 裂
即五马分尸,很简单,就是把受刑人的头跟四肢套上绳子,由五匹快马拉着向五个方向急奔,把人撕成六块。 记得商鞅就是受五马分尸之刑。
要把人的头跟四肢砍下来都得花不少力气,更何况是用拉扯的。而受刑人身受的苦处更可想而知。真到撕开的时候,恐怕受刑人已经不会觉得痛苦了。痛苦的是正在拉扯的时候。
俱五刑
把砍头,刖,割手,挖眼,割耳和一,即“大卸八块”,通常是把人杀死以后,才把人的头、手脚剁下来,再把躯干剁成三块。
汉高祖死后,吕后把他的宠妾如意夫人抓来,剁去手脚,割掉鼻子耳朵舌头,眼睛挖出,丢在猪圈里喂养,取名“人彘”.结果吕后自己的儿子看到,给活活吓死...
凌 迟
最早是把人杀死之后再剁成肉酱,称为“醢”,受过此刑的记得有子路,还有周文王的长子伯邑考。
后来发展更加精细,目的还是要让犯人受最大的痛苦,因此不但是活的时候施刑,还要求受刑人必须身受多少刀以后才死。
据说发展到后来,每次凌迟要由两个人执行,从脚开始割,一共要割一千刀,也就是要割下一千片肉片才准犯人断气。而据说犯人若未割满一千刀就断了气,执行人也要受刑。发展成死刑的艺术
而受此刑最有名的人就是大太监刘谨,听说一共割了三天才让他断气...
而最惨的是明末抗清名将袁崇焕,因为崇桢皇帝中了反间计,误以为他通敌卖国,判他凌迟处死,行刑前以渔网覆身(让肌肉突出以便下刀),游街示众,被北京城无知的民众冲上前去,把他的肉一块一块咬下来...那种心理的痛恐怕远高于生理的痛。
这是明清的正式刑之一.
缢 首
在国外,绞刑是普遍使用的刑罚。
中国人的绞刑是用弓弦缢杀... 就是把弓套在受刑人脖子上,弓弦朝前,行刑人在后面开始旋转那张弓, 弓越转越紧,受刑人的气就越来越少,最后终于断气...
岳飞父子就是这样死在风波亭,(因为他是功臣,不能斩首,要留全尸)而明末流亡的桂王也是这样给吴三桂亲手缢杀...
烹 煮
即“请君入瓮”那是唐朝时代,武则天当皇帝的时候,朝中有位酷吏叫来俊臣,崇尚严刑峻法,对不肯招供的犯人往往以酷刑对待。方法是找个大瓮,把人塞进去,然后在瓮下面用柴火加热。温度越来越高,受刑人也越来越受不了,如果不肯招供的话,往往就被烧死在瓮里...后来武则天听说了这件事,就把来俊臣找来,问他犯人不肯招供要怎么办?来俊臣很得意的把这个方法说了出来,武则天就淡淡的说了句:“则请君入瓮”,把来俊臣烧死...
宫 刑
司马迁就是受了宫刑,才会写出史记,也才会在“报任少卿书”里写出“身直为闺阁之臣”这样的句子。 中国人的阉割可讲究了。首先要拿绳子把小弟弟绑起来(包括子孙袋)让血液不流通,自然坏死,后拿利刃一刀子割掉(全部喔!不是只有小弟弟)。割掉了以后拿香灰一盖,止血,还得拿根鹅毛插在尿道里。等过了几天把鹅毛拿掉,如果尿得出来,阉割就算成功了。要是尿不出来,那个人就算废了,大概最后会死于尿毒症吧. 所以如果是要阉来当宦官的话,最好趁年纪还小就阉掉,年纪大了危险性高很多。
此刑常被贵族冲抵死刑。相对的女性为幽闭
刖 刑
关于刖刑,大家的说法不太一样。有人说是把膝盖以下都砍掉,也有人说是把膝盖骨削掉,以后者比较可信。总之,刖刑是一种类似截肢的酷刑。
战国时代,孙膑受师兄陷害,受的就是刖刑。 听说他名字本来叫孙宾,受刑之后,才改为孙“膑”。
如果是把膝盖骨削掉,大腿小腿之间失去了保护,这个人可能连站都站 不起来,所以稗官野史上说,孙膑受刑之后,上阵打仗连骑马都没办法,必须要坐车(马车或人力车)。
插 针
用针插手指甲缝。常用于女囚。
活 埋
活埋是战争时常用的手段。因为省力,速度也快。
战争里的活埋,都是叫战俘自己挖坑,有时会先杀死俘虏再把他们推下去,但时间不够的时候(或是要省子弹时),就直接把他们推进去以后盖土。中国的酷刑中,活埋古已有之。不过没听过有什么名人受过这种刑罚。比较狠一点的,会把人直挺挺的埋在土里,只露出一个头,然后开始凌虐..
鸩 毒
鸩毒大概算是酷刑之中唯一比较人道的方式....
中国古代的毒药中,最有名的应该是“鸩”这种毒药,成语中的“饮鸩止渴”便是源自于此。
常用于赐死情况
棍 刑
即木桩刑. 这里要说的棍刑,不是用棍子打人。这里说的棍刑,是拿根棍子直接从人的嘴或肛门里插进去,整根没入,穿破胃肠,让人死得苦不堪言。
正史上没有看过用这种刑罚的记载,不过金庸小说“侠客行”里有提到,还给这种酷刑起了个美名叫“开口笑”。
锯 割
把人用铁锯活活锯死,其惨状似乎与凌迟、剥皮也在伯仲之间,难怪在地狱酷刑中,就专门有把人锯开的酷刑。然而,锯死活人不仅在传说的地狱中存在,在人间也是确确实实存在着的。据《三国志.吴书.孙皓传》记载,三国时,吴帝孙皓的爱妾指使近侍到集市上抢夺百姓的财物,主管集市贸易的中郎将陈声原是孙皓的宠臣,他捕获抢劫者绳之以法。爱妾告诉孙皓,孙皓大怒,假借其他事端逮捕陈声,命里武士而烧红的大锯锯断陈声的头,把他的尸体投到四望台下。
断 椎
当一个人对另一个人仇恨之极时,往往会想到要打断他的脊椎骨。打断脊椎骨确实是一种很解气的行为,因为人的脊梁骨若是断了,他也就一命呜呼了。在中国历史上,断椎也是一种很重要的酷刑。据《商君书.赏刑篇》载,春秋时姬重耳打算明文规定刑律,使国内百姓人人守法,就和大夫们一同商议。姬重耳的着名朝臣颠颉很晚才到,有人认为颠颉有罪,应该给以处罚。于是,姬重耳批准,将颠颉断椎处死。晋国的士大夫们都非常害怕,他们说:颠颉跟随姬重耳流亡列国十九年,功劳很大,现在偶尔有小过尚且受到如此严厉的刑罚,何况我们哪?从此人人畏刑守法。
灌 铅
在佛教关于阎罗的故事中,有阎罗黑白二相的说法,白相即为地狱之主,有百官所命,美女围侍;黑相即每天有两个时辰,要受铜汁灌肠之苦。与此相似,人间有灌锡或灌铅的酷刑。锡的熔点是摄氏二三二度,铅的熔点是摄氏三二七点四度,无论灌锡或灌铅都能把人烫死。而且溶化的锡或铅一入肚腹就会凝固成硬块,这种重金属的坠力也能致人死命。
汉代厂川王刘去的王后阳城昭信妒忌而暴虐。刘去宠爱另一位名叫荣爱的美姬,多次和她一块饮酒,昭信妒性大发,就向刘去说:“荣爱看人时,神色有些不正常,大概是和谁有私情”。刘去信以为真,他见荣爱正在给他绣衣领上的花纹,就一怒之下夺过衣服投进火中烧掉了。荣爱见刘去生气,非常害怕,投井寻死,刘去命令人把她捞出来,不幸没有死。刘去杖责荣爱,\*\*\*她招认私情,荣爱受刑不过,胡乱说出和医生有奸情。刘去越发恼怒,就把荣爱绑在柱子上,用烧红的尖刀剜掉她的两只眼珠,再割下她的两条大腿上的肉,最后用溶化的铅灌入她的口中,这样一直把荣爱摧残至死。
梳 洗
这里说的梳洗并不是女子的梳妆打扮,而是一种极为残酷的刑罚,它指的是用铁刷子把人身上的肉一下一下地抓梳下来,直至肉尽骨露,最终咽气。梳洗之刑的真正发明者是朱元璋,据沈文的《圣君初政记》记载,实施梳洗之刑时,刽子手把犯人剥光衣服,裸体放在铁床上,用滚开的水往他的身上浇几遍,然后用铁刷子一下一下地刷去他身上的皮肉。就像民间杀猪用开水烫过之后去毛一般,直到把皮肉刷尽,露出白骨,而受刑的人等不到最后早就气绝身亡了。梳洗之刑与凌迟有异曲同工之妙。据《旧唐书.桓彦范传》记载,武三思曾派周利贞逮捕桓彦范,把他在竹槎上曳来曳去,肉被尽,露出白骨,然后又把他杖杀。
Ⅳ 明朝是中国历史上使用酷刑最有名的朝代,为什么朱元璋乐于发明酷刑
所以他想要通过酷刑来约束官员的行为,让他们不敢犯错,从而做到对百姓负责。众所周知,朱元璋在起兵之前只是一个非常普通的“贫”民百姓。小时候,朱元璋的亲人因为旱灾以及瘟疫而接连去世,而后他又因为饥荒而不得不上街乞讨。正是因为经历过这些苦难,朱元璋才会对当权者的不作为感到怨恨。
朱元璋发明酷刑本是为了更有效地管理官员为民服务,但是这些酷刑的出现也不可避免地让他背上了“残暴”之名。不过不可否认的是这些酷刑的出现确实让明朝官员不敢随意贪污和犯罪,毕竟这些酷刑光是想象就觉得难以承受。
Ⅳ 中国古代的刑罚有多少种
~以下内容转自知乎专栏~
一、中国古代刑罚的起源及功能
中国古代刑罚的产生和战争联系在一起。相传, 尧舜时,“无制令而民从, 不施赏罚而民不为非”( 《尚书》卷3) 的原始秩序逐渐被“伯夷降典, 折民惟刑”所取代。原始社会末期,氏族酋长为了驱使氏族成员勇敢作战以夺取胜利,首先制定了军法。《韩非子》记载: “禹会诸侯之君于会稽之上,防风之君后至,而禹斩之”( 《韩非子》卷 5) ,就是后世“后至者斩”军令的起源。
对于惩罚的种类, 在原始社会中已有基本雏形。兵刑同源, 刑起于兵, 诠释了古代刑罚为何是野蛮而又残酷的。在古代,法即是刑, 刑即是法, 二者不仅在概念上是同义,在内涵上也有相通之处。
根据古籍记载, 在尧舜以前的上古时代, 已出现了“象刑”。谓“象刑”,按《尚书》的说法是对有罪者施以某种象征性惩罚: “上刑赭衣不纯,中刑杂履,下刑墨幪”( 《尚书·大传》卷 15) , 采用这种“画衣冠、异章服”( 《尚书·大传》卷 15) 的方法标明“犯罪”者的身份,目的在于示以惩戒,使之知耻。
关于刑的功能,先秦各派思想家多作了论述, 认为刑罚的基本功能在于“禁暴止邪”, 这个观点对整个古代社会有着深远影响。
二、中国古代刑罚的演变
1. 墨、劓、宫、髌、大辟五刑为主的奴隶制刑罚的演变
奴隶制社会是人类刚刚摆脱野蛮步入文明的第一个社会形态,这种社会里不可避免地残留着野蛮时期的刑罚手段。中国的五刑“墨、劓、宫、髌、大辟”就是如此。 在奴隶社会时期, 刑罚分正刑、流刑和徒刑三种, 正刑包括墨、劓、宫、髌、大辟等五种刑罚。上述几种刑罚,
除死刑外, 其余都是以残害肢体、摧残器官的肉刑, 这种传统遗害深远。西汉文帝虽然废除了墨刑、劓刑、宫刑、髌刑,但不久又重新设置宫刑, 其他三刑一直延续到隋代以前。夏代的刑罚制度很大程度上继承了原始社会的习惯,实行以墨刑、劓刑等五种正刑为主的刑罚制度。同时,也存在统治者随意自创的刑罚,《尚书·大传》中便记载夏代有 3000 余种刑罚。
西周初年,肉刑有一定削弱, 对大辟之刑施以一定程度的限制,但其他残害肢体、劳役的刑罚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墨、刖、宫诸刑除残害肢体外, 还要附加劳役, 即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 刖者使守囿, 髡者使守积。在西周时期, 还设有流刑。战国时期各个诸侯国仍然实行奴隶制的五刑制度。
2. 笞、杖、徒、流、死五刑为主的封建制刑罚的演变
秦朝刑罚体系严密而又残酷, “繁法而严刑”。就死刑而论就有弃市、腰斩、车裂等十几种, 肉刑则有墨、劓、刖、宫等。刑罚除去死刑、肉刑外, 还设有各种流刑、徒刑和赎刑等等。战国和秦朝刑罚制度上的主要发展, 是徒刑的制度化。如黥以为城旦为五岁刑, 城旦为四岁刑, 鬼薪白粲为三岁刑,司寇为二岁刑,罚作为一岁刑。
汉初, 文帝改革刑制,黥、劓、斩左趾改为徒刑和笞刑,表现了刑罚由重改轻的趋势,但由于斩右趾者入于死刑,斩左趾者又因笞数多往往致人于死, 因此遭到当时的非议。
景帝时,继续改革, 减少笞数, 限定笞杖的长度、厚度和加笞的部位, 改变了“率多死”的局面。汉初的刑制改革是社会经济与文化发展的结果, 它为封建法定五刑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魏晋南北朝时期逐渐废除了肉刑。魏律于死刑之外,只有髡刑、完刑、作刑、赎刑、罚金五种。
西晋时, 进一步改革刑制,定为死刑、徒刑、笞刑、罚金、赎刑五种。《北 齐律》中的法定刑罚为死、流、徒、鞭、杖。北魏时期增加鞭刑和杖刑,沿用至北齐、北周。西魏在公元 547 年禁止宫刑,北齐在天统五年废除宫刑。南北朝时期, 流刑作为死刑的一种宽待措施出现。流刑分五等, 每等以五百里为差距,以距都城二千五百里为第一等, 同时还附加鞭刑。
隋代的《开皇律》删除不少残酷的刑罚内容,把死刑减少到绞刑和斩刑两种。同时修改了流刑和鞭刑, 改鞭刑为杖刑,由此确立了封建社会沿用至清代的五刑。
唐代的刑罚在很多地方接受了隋代的习惯, 延续了以笞刑、徒刑、杖刑、流刑、死刑为体系的刑罚制度。唐代刑罚的力度,比前代均为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
北宋立国之初沿用前代的五刑制度, 同时增设一些刑种。宋太祖为宽恕杂犯死罪的人特意设置刺配刑, 刺面、配流且杖脊,这是对免于死刑犯的一种代用刑。另有凌迟刑、杖折法等刑罚, 作为重刑的代用刑。
元代刑罚保留了许多蒙古族习惯法,死刑中除去了绞刑, 把凌迟作为法定的死刑。为维护僧侣的特权, 规定殴打西番僧侣者斩其手臂,辱骂僧侣者割掉舌头的特权刑罚。
明代在刑罚种类上有一些新变化, 主要体现在刑罚日益残酷, 并恢复以前的诸多死刑种类, 如枭首刑等, 且死刑的适用范围扩大。另外,增设充军刑、发遣刑、枷号、庭杖等新刑种。清代基本上沿袭了明代的刑罚种类和制度, 并独创了死刑制度: 斩立决和监候制度。时至 1911年,晚清政府迫于内外压力, 颁布了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大清新刑律》, 删除凌迟等酷刑, 将自隋以来法定的笞、杖等五刑改为死刑、徒刑、拘留、罚金, 死刑仅有绞刑一种。只有谋反、谋大逆及谋杀祖父母、父母等条适用斩刑。至此,封建的刑罚体系在文本上被资本主义性质的刑罚体系所替代。
三、中国古代刑罚的特点
1. 生产关系的变革决定刑罚制度的变化
西汉时期, 封建制生产方式不断发展壮大, 需要大量劳动力,肉刑等酷刑显然不利于保护劳动力, 统治阶级对刑罚进行了改革, 废除肉刑, 为封建刑罚体系的确立打下基础。
随着封建制生产方式的进一步巩固, 适应封建统治的刑罚制度在隋代最终确立起来, 至唐代达到完备, 一直沿袭到晚清。
2. 刑罚体系的完备与刑罚手段的残酷
中国古代刑罚自产生时期就有着诸多种类,并在实践发展中逐渐完备其体系, 刑种及其等级由轻至重, 排列严整,等级之间跨度较小。纵览中国古代刑罚制度, 无论哪个朝代的刑罚都是种类繁多, 异常残酷。北魏时, 初步形成以死刑为主的五刑制度, 但无论是北魏、北齐、北周还是南朝的梁陈在刑罚方面, 司法规定还是不甚清楚。唐代可以说是封建刑罚完善与定型的时代, 条文简约, 刑罚宽减。在《唐律》中明确了五刑皆有独立适用条款。
3. 同罪同罚与同罪异罚的阶级等级性和特权性
从奴隶社会“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开始, 几乎每个阶级都把维护本阶级等级制度和特权制度放在重要位置,这在刑罚制度的设定上也有体现。在中国古代的刑法中,罪名与刑名是紧密联系的, 一般来说贯彻了同罪同罚的原则,借以维护统治阶级的法制, 但在严格的等级制度下, 刑法也表现出等级特权性, 贵族高官可以根据议、请等规定,而获得同罪异罚的法定优待。
在奴隶社会时期,对于统治阶级集团来说是没有宫刑的, 以此确保其繁衍子嗣的需要。西周时主张“用刑以治野人”, 在统治阶级看来,刑罚只是用来控制劳动人民的, 统治阶级则享有不受刑罚管制的特权。自唐代以降,更是规定了贵族阶级触犯一般律条皆可享有法律减免的特权的
4. 刑罚适用范围广泛
行政、民事、经济法律责任, 也以刑罚制裁, 强化刑法对社会生活的调解, 体现了我国古代重刑法轻民法的思想。《唐律疏仪》规定: 官署编制过限, 超过一人, 要对主管官吏杖一百,超过三人则加一等, 十人徒三年。私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以刑罚手段来调整。按唐律, 凡有负债违契不偿者,“一匹以上, 违二十日笞二十, 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三十加二等; 百匹, 又加三等。各令备偿”( 《唐律疏议》卷 23) 。对于经济上的侵害行为, 早在战
国时期便以刑论处: “小畜生入人室, 室人以投( 殳) 挺伐杀之,所杀直( 值) 二百五十钱, 可( 何) 论? 当赀二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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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中国古代奴隶制五刑产生于哪个朝代
包括墨,劓,剕(也作腓),宫,大辟(即墨刑-在额头上刻字涂墨,劓(yi)刑-割鼻子,剕(fei)刑-砍脚,宫刑-毁坏生殖器,大辟-死刑),从夏代开始逐步确立,于西周时期写入吕侯编着的《吕刑》,是一种野蛮的、不人道的、故意损伤受刑人肌体的刑罚。 五刑是由五行相克而产生的。“火能变金色,故墨以变其肉;金能克木,故剕以去其骨节;木能克土,故劓以去其鼻;土能塞水,故宫以断其淫;水能灭火,故大辟以绝其生命。”(《逸周书逸文》) 进入封建社会后,奴隶制肉刑开始逐渐被废除,从汉初的文景帝废除肉刑开始,以自由刑为主的封建五刑产生了,封建五刑分别为笞、杖、徒、流、死,最初在隋《开皇律》中作为刑罚体系得以体现,随后由唐朝律疏(《武德律》《永徽律》(唐律疏议))进一步完善,标志着中国刑罚制度的重大进步。 以上几种主刑都是针对男性犯人而言的,对于女性犯人,五刑则是指:刑舂,拶刑,杖刑,赐死,宫刑
Ⅶ 中国历史上,以严刑峻法而着称的是哪个朝代
秦朝呗,重法家思想,汉以后基本是以儒家治世,个别皇帝严刑峻法,但不至于影响整个朝代,像武则天时期就重用酷吏,朝代在刚建立起来的时候基本重法家思想,随后自然发展休养生息用基本道家思想,繁荣起来靠儒家思想治理。
Ⅷ 中国古代最早的劳役刑出现在什么朝代
根据现有史料,徒刑萌芽于商周时期,后世不断得到发展;流刑的发展可分为两个大的阶段,夏商时的流刑是对罪人逐出所在群体,这种惩罚源自原始社会后期,自然谈不上劳役刑问题。南北朝以后逐渐兴起的流刑与此不同,是将罪犯迁出原居住地,或在迁后地服一定期限劳役。笔者认为,我国古代劳役刑的发展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五个阶段,夏商周三代为第一个阶段,这一时期,劳役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远不及肉刑;战国至西汉前期为第二个阶段,这一阶段,劳役刑往往伴随着肉刑,各等级的轻重程度往往与肉刑的轻重相对应;第三个阶段是西汉中期以后到隋以前,这个阶段是劳役刑制度逐渐完善的时期。汉文帝刑制改革以后,肉刑基本被废除,劳役刑适用范围得到扩大而且劳役刑由无期变为有期。南北朝时期,流刑和徒刑进入法典,为封建制五刑的形成奠定了基础;第四个阶段是隋唐至清末变法修律
Ⅸ 杖打的刑法是哪个朝代开始的
中国古代用大竹板或大荆条拷打犯人脊背臀腿的刑罚(见五刑)。杖刑的起源甚早,《尚书·舜典》有“鞭作官刑”的说法,意即用鞭杖惩罚失职的官吏。汉、魏、晋都设有鞭杖的刑罚。至南北朝梁武帝(502~54在位)时,才把杖刑列入刑书,作为一项正式的刑罚手段。梁颁有“□杖令”,规定杖用生荆制作,长六尺,有大杖、法杖、小杖三种。大杖大头围一寸三分,小头围八分半;法杖大头围一寸三分,小头五分;小杖大头围一寸一分,小头极杪(《隋书·刑法志》)。北魏开始把杖刑与鞭刑、徒刑、流刑、死刑并列,为五刑之一。北齐、北周沿袭魏制,北齐杖刑分三等:三十、二十、十;北周杖刑分五等: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北周、北齐均允许以金赎杖刑。
隋代废止鞭刑,以杖刑代之,另立笞刑,以代替原来的杖刑。隋杖刑分五等: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凡所犯重于五十笞者,则入于杖刑。唐代杖刑同于隋。唐律规定:杖皆削去节目,长三尺五寸。讯囚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常行杖,大头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笞杖,大头二分,小头一分五厘。并规定:“决杖者:背、腿、臀分受。”“杖长短粗细,不依令者笞三十。”
宋沿唐制,杖刑亦分五等。宋代杖刑的特点是广泛用它作为附加刑,流刑、徒刑甚至杖刑、笞刑都加杖《宋史·刑法志》称:“凡流刑四:加役流,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脊杖二十;二千五百里,脊杖十八;二千里,脊杖十七,并配役一年。凡徒刑五:徒三年,脊杖二十;徒二年半,脊杖十八;二年,脊杖十七;一年半,脊杖十五;一年,脊杖十三。凡杖刑五:杖一百,臀杖二十;九十,臀杖十八;八十,臀杖十七;七十,臀杖十五;六十,臀杖十三。凡笞刑五:笞五十,臀杖十下;四十、三十,臀杖八下;二十、十,臀杖七下。”
辽国杖刑,据《辽史·刑法志》记载,其数目为五十至三百。凡杖五十以上者,以沙袋决之,即用熟皮合缝,装沙半斤,长六寸,广二尺,加一尺许木柄,对犯罪者击打。辽太宗时大臣犯罪不至死,以木剑击背,其数自十五至三十。又有铁骨朵杖人的方法,铁骨朵是以熟铁打成八片虚合,用三尺长的木棍作柄,杖数为五至七下。金国杖刑,“自百二十至二百,皆以荆臀”(《大金国志·熙宗纪年》)。金熙宗皇统(1141~1149)时,令杖罪至百,臀背分受,后因脊近心腹,遂禁击背。元代杖刑自六十七至一百零七,凡五等,每等以十为差。除讯杖外,皆臀受。
明代杖刑依唐、宋制,其数自六十至一百,以十为差。杖以大荆条为之,削去节目,长三尺五寸,大头径三分二,小头径二分二。犯徒刑、流刑罪皆以杖作为附加刑。徒一年加杖六十,一年半加杖七十,二年加杖八十,二年半加杖九十,三年加杖一百;流刑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皆加杖一百。又行折杖之制,以五折十。
清代杖刑沿袭明制,其不同者:杖用大竹板,长五尺五寸,大头阔二寸,小头阔一寸五分,重不过二斤。清初沿明代以五折十之制,康熙(1662~1722)时改为四折除零,即杖六十除零折二十板,七十除零折二十五板,八十除零折三十板,九十除零折三十五板,一百折四十板。至清末,杖刑始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