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为什么欧盟将对中国钢索和钢缆征收的反倾销关税延期五年
欧盟对钢丝绳和钢缆反倾销由来已久,延期也不见怪。给出的原因也是:若取消反倾销措施,进口自中国涉案产品的倾销以及该倾销对欧盟产业造成的损害会继续或再度发生,因此决定继续维持对华涉案产品的反倾销措施,反倾销税率为60.4%
针对这种情况可通过转口的方式来应对,通过在第三国进行中转然后在出往欧盟,可以规避掉高额的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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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5月20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印度、韩国、南非和乌克兰的钢丝绳和钢缆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1998年7月30日,欧盟对原产于匈牙利、墨西哥和波兰的钢丝绳和钢缆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1999年8月12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匈牙利、印度、墨西哥、波兰、南非和乌克兰的钢丝绳和钢缆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对原产于韩国的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否定性终裁。2004年8月17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印度、南非和乌克兰的钢丝绳和钢缆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05年11月8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印度、南非和乌克兰的钢丝绳和钢缆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2010年11月13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南非和乌克兰的钢丝绳和钢缆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2年1月27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和乌克兰的钢丝绳和钢缆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对南非的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否定性终裁。2017年2月8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应Liaison Committee of E.U. Wire Rope Instries(EWRIS)代表钢丝绳和钢缆产量占欧盟内同类产品总产量25%以上的欧盟生产商于2016年11月7日提出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钢丝绳和钢缆进行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Ⅱ 欧盟对中国瓷砖征收多少反倾销税对于企业初次涉入欧盟市场是怎样征税的
2011年9月15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瓷砖作出反倾销终裁(见下表)。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69071000、69079010、69079091、69079093、69079099、69081010、69081090、69089011、69089021、69089029、69089031、69089051、69089091、69089093、69089099。
2010年6月,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瓷砖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瓷砖作出的反倾销终裁结果
企业名称 反倾销税率(%)
广东东莞唯美陶瓷有限公司、广东加美瓷砖制造有限公司、广东清远简一陶瓷有限公司、广东佛山简一陶瓷有限公司 26.3
广东新润成陶瓷有限公司 29.3
山东雅迪建陶有限公司36.5
附表1中的公司30.6
普遍69.7
如果是中国普通出口企业是69.7%的反倾销税。其次这个反倾销税是对于国外客户征收的,对于中国企业就是正常的出口征收17%增值税,退5%的出口退税。
中国瓷砖反倾销税比较高。建议通过第三方转口来规避。如有需要欢迎咨询回复
Ⅲ 自行车去欧盟的反倾销税是多少
欧盟目前对我国自行车的反倾销税为48.5%
2013年6月5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自行车作出反规避终裁:决定将对原产于中国的自行车的反倾销税延展至自印尼、马来西亚、斯里兰卡、突尼斯(无论是否标明原产于印尼、马来西亚、斯里兰卡、突尼斯)进口的涉案产品,税率为48.5%,部分公司除外。涉案产品在欧盟合并关税编码ex87120030、ex87120070下。
1991年10月,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自行车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1993年9月,欧盟对此案作出肯定性终裁。截至目前,欧盟已对我国自行车征收长达22年的反倾销税,并于1997年将该反倾销措施扩展至自行车零部件。2012年9月,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自行车进行反规避立案调查,针对自印尼、马来西亚、斯里兰卡、突尼斯进口的(无论是否标明原产于印尼、马来西亚、斯里兰卡、突尼斯)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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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欧盟从哪年开始给予中国普惠制待遇
自1980年,欧共体给予中国部分商品普惠制待遇。1985年5月,双方签署了《贸易和经济合作协定》,并建立部长级经贸混委会制度。1975年5月6日,中国同欧洲经济共同体达成建立正式关系的协议。同年9月,中国在布鲁塞尔设立驻欧洲经济共同体使团。
1983年11月1日,中国又同欧洲煤钢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建立了关系,从而实现了与欧共体的全面建交。1988年5月,欧共体委员会在华设立代表团。建交后,双方领导人多次互访,双边贸易逐年增加,合作领域不断扩大。
拓展资料
普惠制,即普遍优惠制,简称GSP,是一种关税制度,是指工业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关税制度。
普惠制GSP(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是发展中国家经过长期的斗争后获得的胜利成果。1968年第二届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上通过了建立普惠制的决议。1971年7月,欧洲共同市场首先制定了普惠制方案,开始实施。随之,28个国家先后实行普惠制,其中市场经济国家22个,计划经济国家6个。享受普惠制待遇的有170多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
由于欧盟作为一个国家集团给出共同的普惠制方案,因此,全世界共有16个普惠制方案.普惠制的主要原则是普遍的,非歧视,非互惠的。目标是扩大发展中国家对工业发达国家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出口,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外汇收入,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
根据大多数给惠国的规定,享受普惠制必须持凭受惠国政府指定的机构签署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注:我国政府指定各地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Ⅳ 欧盟自2008年12月26日起对焊管征收反倾销重税。
欧盟自2008年12月26日起对焊管征收反倾销重税。
欧盟决定对从中国、俄罗斯、白俄罗斯进口的焊管征收5年反倾销税,中国税率高达90.6%,乌克兰44.1%,白俄罗斯为38.1%,俄罗斯为20.5%。同时决定继续对从乌克兰和泰国进口的焊管征收反倾销税,以保护欧盟钢铁厂家如安赛乐米塔尔等。
俄罗斯焊管生产厂家TMK将面对欧盟的16.8%反倾销税率;乌克兰Interpipe焊管厂为10.7%,而此前Interpipe的反倾销税率为30.9%,欧盟发现该公司已停止低价销售后,把该税率下调到10.7%,乌克兰其它焊管厂的税率仍维持44.1%不变;泰国Saha钢管厂的税率为21.7%,泰国其它厂的税率为35.2%。在欧盟对乌克兰和泰国焊管征收反倾销税后,这两国对欧盟27国的焊管出口几乎为零。
欧委会是在2007年9月26日对从上述国家的焊管发起反倾销调查的,今年12月26日反倾销税率将正式生效。
另外,欧委会还在对中国出口欧盟的无缝钢管进行反倾销调查。
仅供参考,请自借鉴。
希望对您有帮助。
Ⅵ 欧盟消费税影响多少
欧盟碳关税初步敲定,影响几何?
3月15日,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又称欧盟碳关税)在欧盟理事会获得初步通过,计划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设定为期3年的过渡期。当日,在欧盟理事会的经济与金融事务委员会议(ECOFIN)上,欧盟27国的财政部长采纳了欧盟理事会轮值主席国法国的碳关税提案。这意味着欧盟各成员国支持实施碳关税政策。作为世界上首个以碳关税形式应对气候变化的提案,碳边境调节机制将对全球贸易产生深远影响。预计今年7月份,欧盟碳关税将进入欧盟委员会、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三方协商阶段,若进展顺利,将得到最终通过的法律文本。
“碳关税”这一概念从20世纪90年代提出至今,从未被真正大规模地实施过。部分学者认为,欧盟碳关税既可以是一种特殊的进口关税,用于购买欧盟的进口许可证明,也可以是一种对进口产品的碳含量征收的国内消费税,是欧盟绿色新政成功与否的关键之一。根据欧盟碳关税要求,其将对从碳排放限制相对宽松的国家和地区进口的钢铁、水泥、铝和化肥等商品征税。这一机制的过渡期为2023年~2025年,过渡期内无须缴纳相应费用,但进口商需要提交产品进口量、所含碳排放量及间接排放量、产品在原产国支付的碳排放相关费用证明,过渡期结束后进口商将为进口产品的碳排放量支付相关费用。目前,欧盟已经要求企业自行评估、计算、报告产品的碳足迹成本。欧盟碳关税的实施将产生哪些影响?欧盟碳关税的落地面临哪些问题?本文将对此进行简要分析。
推动加速健全碳市场
有研究表明,在不同模型、不同税率情况下,欧盟碳关税的征收将使中国对欧贸易总量下降10%~20%。据欧委会预测,碳关税每年将为欧盟带来40亿欧元~150亿欧元的“额外收入”,且将在一定时期内呈现逐年增长的态势。根据欧盟最新碳关税方案,水泥、电力、化肥、钢铁和铝成为重点征税对象。有学者分析认为,欧盟将通过制度规定等方式,将碳关税“外溢”至其他国家,继而使中国的贸易活动受到更大影响。
2021年,我国钢材出口到欧盟27国和英国的总量为318.4万吨,同比增长52.4%。按照2021年碳市场交易的价格50欧元/吨计算,欧盟将对中国出口钢材产品征收1.592亿欧元的碳关税。这将进一步减少中国钢铁产品出口欧盟的价格优势,同时也将推动中国钢铁工业加快脱碳步伐,加速发展碳市场。在国际形势的客观要求与我国企业积极应对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的实际需求影响
Ⅶ 2012年欧盟决定对中国征收什么税
从2012年1月1日起,欧盟将正式征收航空业碳排放税,几乎所有起飞或降落在欧盟境内的国际空运活动都需要纳入欧洲碳排放交易体系。
Ⅷ 欧盟对中国碳化钨粉反倾销的目的。
一、案例概况1988年12月15日,欧共体委员会接受欧洲金属联盟提出的申诉,决定对来自中国的碳化钨粉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8499030。1990年9月24日,欧共体委员会作出终裁,对来自中国的碳化钨粉征收33%的反倾销税。1995年9月21日,申诉方发起了第一次日落复审,1998年4月9日结束,结果反倾销税又被延长了5年。2003年1月9日,申诉方再次向欧盟委员会递交了日落复审的请求,根据这一请求,欧盟委员会于2003年4月8日正式发布了日落复审的通告,这已经是本案的第二次日落复审。至此,中国碳化钨粉出口商已经被征收整整13年的反倾销税,给出口业务带来了极大的消极影响。因此,厦门金鹭特种合金有限公司等8家碳化钨粉主要生产厂家决定集体应诉,向欧盟委员会提交关于从中国进口碳化钨粉无损害的抗辩材料,填交调查问卷,并接受欧盟委会的实地核查。2004年12月31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中国的碳化钨粉反倾销日落复审作出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征收33%的反倾销税。在此次日落复审尚未结案时,2004年3月31日,欧盟委员会又对中国的碳化钨粉反倾销案提出部分临时复审,要求扩大涉案产品范围,把目前针对碳化钨粉(海关代码28499030)的33%的反倾销税,扩展到碳化钨粉混合料(海关代码为38243000)。缘由是申请方欧洲金属协会认为,由于市场上出现了一种与现行反倾销措施项下的产品具有相同性质及用途的新产品,导致反倾销措施无法消除倾销所造成的损害,因此应将这种新产品列入反倾销调查的范围内。2005年8月3日,欧盟委员会对中国碳化钨粉部分临时复审作出裁决,将原反倾销措施扩大适用于碳化钨粉混合料(海关代码为38243000税号项下产品),即对这些产品同样征收33%。二、厦门企业应诉情况此案中厦门应诉企业为厦门金鹭特种合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鹭公司)。该公司是国内最大的钨粉、碳化钨粉生产和出口商,产品的80%用于出口,出口量连续多年占全国总出口量的50%左右。其生产的碳化钨粉一直大批量出口到日本、美国、韩国等国际市场,由于产品质量档次较高,出口单价比全国平均单价高10%左右。但在欧盟市场,由于反倾销税的存在,无法进入欧盟这个重要市场,估计每年减少出口创汇500万美元以上,成为欧盟对中国碳化钨粉征收反倾销税的最大受害者。2003年欧盟委员会对中国碳化钨粉发起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时,金鹭公司决定参与应诉,整个应诉过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1、抽样调查问卷的填写和替代国的抗辩。从2003年4月8日欧盟正式立案,10天以内要对替代国的问题做出初步的评论,15天以内要提交抽样调查问卷。在律师的建议下,这个阶段,金鹭公司将市场经济地位的申请和替代国的选取作为整个案子的突破口。为此,公司充分组织和调动各方面力量,成功说服了部分市场经济国家的公司与其配合,以便反对选取美国作为替代国,与欧盟委员会进行了多次书面交锋,并就替代国的问题于2003年5月5日在布鲁塞尔召开了专门的听证会。但欧盟委员会利用自由裁量权,在未能明确驳倒应诉方申诉理由的情况下,仍选取了美国作为替代国。2、正式调查问卷的填写。欧盟委员会要求在2003年5月27日以前,应诉企业必须提交正式的调查问卷。问卷分保密版和非保密版两个版本,内容涉及到公司的基本情况、产品情况、生产和库存情况、销售情况等非常多的内容,要求用英文填写。工作量大,时间紧迫,为此,金鹭公司组织专门的人员,按时且高质量地完成了调查问卷的填写工作。3、实地核查。2003年10月6日,金鹭公司接到欧盟委员会的通知,要求在11月17号到11月28号之间,对包括金鹭公司在内的4家中国应诉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按照惯例,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日落复审案中,是不涉及到实地核查的,而这次欧盟委员会却意外地提出了实地核查的要求。经过综合全面的考虑、分析,公司决定接受实地核查,加强与欧盟官员的交流和沟通,增进他们对中国企业的了解。公司成立了专门核查工作小组,从财务材料、销售文件、生产记录各方面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在欧盟官员10月17日—18日两天的实地核查中,金鹭公司有问必答,准确、及时的提供了其所要求的一切材料,展示了公司在财务、销售等各方面市场化的规范运作,核查官员对公司良好的管理水平、先进的生产技术水平和设备水平表示赞叹,核查取得了积极效果。针对日落复审过程中欧盟委员会提出扩大征税范围的部分临时复审要求,金鹭公司同样采取了积极的应对态度,于2004年4月20日致函给中国五矿进出口商会,提出《关于欧盟对中国碳化钨粉临时复审案的几点意见》,对混合料作了比较专业的产品介绍,对我方企业应诉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进行分析,并呼吁有关企业能在商会的组织和协调下再次积极应诉。同年5月10日,金鹭公司联合其他7家企业递交正式的抗辩材料。尽管金鹭公司在整个应诉过程中做出不懈的努力,在欧盟委员会的终裁中,金鹭公司和其他中国企业一样,被裁定33%的反倾销税。三、案例评析该案自1988年至2005年,历时17年,经过2次日落复审和1次临时复审,不仅维持了原有的高额反倾销税率,还扩大了被反倾销产品的范围,企业遭受沉重打击。因此,企业要积极应对日落复审、临时复审等行政复审,尽可能摆脱反倾销的羁绊。(一)欧盟日落复审的相关问题日落复审是行政复审的一种。根据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的规定,任何最终反倾销税,均应自征收之日起,或自涉及对反倾销和损害同时复审的最近一次行政复审之日起5年内终止。调查机关在5年有效期之内可以自行复审或在该日期之前一段合理时间内由国内产业或国内产业代表提出请求下进行复审。在日落复审的结果产生之前,可继续维持原来裁定的征税措施。1、欧盟关于日落复审的规定欧盟委员会在反倾销措施满5年的当年,在欧盟的官方公报上公告即将到期通知。欧盟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应于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日落复审的申请。日落复审的提起:欧盟委员会依据职权提起;欧盟申诉方提出申请并提供充分证据,表明取消反倾销措施将导致倾销或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如果欧盟委员会或欧盟生产商没有提出日落复审,那么最终反倾销税5年到期后即自动停止,因此出口商不必主动提出日落复审。期终复审只能维持或取消现有最终反倾销税的税率,不能对其进行变更。2、应诉日落复审的必要性企业必须在欧盟生产商提出日落复审后积极应诉,争取有利于自己的结果。这是由于,一方面,企业不应诉,就象反倾销调查中一样,将受到“缺席审判”,反倾销税命令极有可能再延长五年;另一方面,日落复审是针对出口国全体出口商的不是针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出口商,因为反倾销税命令的实施对象是出口国涉案产业的全体出口商,因此,涉案的全体出口商都应当参加日落复审,如果只有少数涉案企业参加日落复审,欧盟委员会可能以“参加复审的企业不具有代表性”为理由,裁定反倾销税命令继续有效。由于上面的原因,日落复审的费用应当有整个涉案产业分担。应当注意到,日落复审中,延长反倾销税命令有效期的条件很宽松。即使出口商不再倾销或不再构成损害,但是,只要欧盟委员会确定倾销的威胁仍然存在,或者确定终止反倾销税命令后出口商有重新倾销的可能,就可以将反倾销税命令的有效期延长五年。因此,企业要预先做好准备,一旦欧盟发出日落复审的公告,需要认真对待。这也就是为什么中国有不少在80年代前期或中期被反倾销的产品,过了约15年甚至更长时间后至今,仍在被继续征税,本案就是一起鲜活的案例。3、日落复审的调查期限在1996年修订的欧盟反倾销法中,对反倾销调查的结束时间有强制规定,但对日落复审的调查的期限只有一个指导性的规定。因此,本案的第一次日落复审从1995年开始,直到1998年才做出裁决,复审过程持续了三年之久,这是本案与其它日落复审案显着不同的一个地方,严重违反了欧盟反倾销法中对复审期限的指导性规定。事实上,欧盟委员会和法院先前已经承认复审的时间应被考虑在执行反倾销措施的期限内,但裁决结果仍未能在复审时将复审的异常期限考虑在内,中国出口商不得不承受不公正的反倾销期限。2004年,欧盟对反倾销法进行修订,对反倾销日落复审的期限和调查超期的后果做了明确的规定。日落复审的期限通常应为12个月,最长不得超过15个月,新条例适当延长了调查时间,但由原先的建议性要求变为强制性规定,增强了反倾销程序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实际上加快了反倾销案件的审理过程。同时也规定,如果单独开展的日落复审超过规定的期限,则受复审的反倾销措施应当终止;如果在日落复审立案时期中复审正在进行或者日落复审和期中复审同时立案调查,且调查超过规定期限,则受复审的反倾销措施也应当终止。这样修改强化了法律的约束力,要求企业应时刻保持对本企业涉案情况的关注。4、日落复审中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根据欧盟委会内部规定,日落复审调查案中,中国企业无权申请市场经济地位。根据这条规定,如果中国企业要想在日落复审中提出市场经济地位申请,必须同时提出“临时复审”要求。但是临时复审的条件远远比日落复审苛刻,因此,很难被欧盟委会接受。这样,对于以前根据欧盟原反倾销法被征税的中国产品,就等于基本被剥夺了适用新法的机会。可以说,欧盟委会这个内部规定与欧盟理事会通过的新法规的宗旨是背道而驰的。许多过去被征税或被采取反倾销措施的中国产品,尤其是包括本案的碳化钨粉在内的五矿化工产品,这些原料性产品在中国的生产成本都比国际价格低了很大一截,如果在这些案子的日落复审中,中国企业能够申请市场经济待遇,中方胜诉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相反,如果中国企业不能申请市场经济地位,欧盟委会裁决时的任意性就毫无限制了。本案中,应诉的所有企业都不可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申请,这是很不公平的。
Ⅸ 2012年欧盟决定对中国征收什么税
2012年6月4日欧盟宣布,将从6月6日至8月6日对产自中国的光伏产品征收11.8%的临时反倾销税,此后该税率将升至47.6%,就此引发了当年的欧盟对华光伏反倾销案,此案差点引起中欧贸易大战,但后来2012年7月27日,中欧双方达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