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国警察佩枪有几种
第一阶段 是杂牌混用时期。
建国初期,由于经济技术落后,国内无法生产品牌手枪,公安配备的多是在战争中和伪满警察手中缴获的手枪,品牌杂乱,性能不佳,如国外的伯朗宁手枪。从1950年开始采取进口和仿制的方式,从前苏联进口一批军用手枪,并逐步仿制组装出中国的51式 7.62毫米手枪,装备军队和警察。1954年,对该手枪进行改进定型为54式7.62毫米手枪,正式配备,逐步更换了杂牌手枪。值得一提的是52式7.65mm警用手枪(最早的公安式),是德国瓦尔特PPK自动手枪的仿制品,1952年开始批量生产。主要供公安和安全特工使用。尽管后来专门为公安、安全部门生产并配备了部分国产59式手枪,但52式手枪以其精巧隐蔽的特点,仍备受警察青睐。
第二阶段 是自主军用品牌时期。
1964年后,为了解决军队高级指挥员佩枪问题,我国自主研制出64式7.62mm自卫手枪,并根据特殊需要研制出67式微声手枪(未列装)。然而,因文革影响和国产77式7.62mm手枪列装,64 式手枪直到1980年才正式生产定型,装备军队和警察。1970年代末到1980年代初的10年间,我国警用手枪基本上是54式、77式、64式为主,以51、59、84、92式为辅。而经实践检验,64式手枪比77式手枪更适合警用。
在这一时期,警用手枪全部沿用着军队的制式武器。由于警察与军队的性质、任务、作战环境和作战对象不同,所以在实际使用中问题较多,且警察使用的54式、 64式、77式等军用手枪都存在较多的缺陷,尤其是在可靠性方面。当今世界上的一些先进国家,早已将警用手枪的外形、威力、性能与军用手枪作了明显区分,所以我国研制、装备专门的警用手枪已势在必行。在1997年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上人大代表提出了尽早研制装备警察专用手枪的议案,引起有关部门重视,推进了警用专业配枪的发展进程。
第三阶段 是向真正警用专业配枪时期转变。
2005年,随着“中国警用第一枪”新式9mm转轮手枪的定型问世,中国警察将要告别完全使用军用手枪的时期。目前,该枪已在四川、河南、云南等地公安机关部分警种配发使用。新式转轮手枪与以往军用手枪最大的区别在于可使用两种子弹,威力相对较小,对人体的伤害不大。此枪射击精度高,寿命长,故障率低,具有出枪及击发快速、能迅速迈越瞎火弹、可发射不同弹种等优点。这种能装橡胶子弹的手枪,可让警察在抓捕过程中减少心理恐惧。
B. 我国唯一不禁枪的地方,男女老少都枪不离身,你知道是哪吗
杜甫曾经说过:“挽弓当挽强,用箭当用长”。其实这折射出来的是古人用兵器的一个智慧,然而现代生活中,冷兵器时代已经慢慢退出了历史舞台。在所有的热兵器当中,其实枪也是重要的武器之一。
所以在综合考虑之下,直到现在贵州苗寨的土枪也并没有被明令禁止。所以现在游客们去贵州苗寨旅游的时候,能够看到这里的男女老少都枪不离身,就不用感觉到很奇怪了,这是社会支持当地民族文化的一种肯定。
C. 现在民警配枪的型号统一了吗都是什么型号
现在民警配枪的型号统一是中国95式9毫米转轮手枪。新式9毫米转轮手枪的问世,中国警察可能告别使用军用手枪。产自四川某厂的警用手枪已配发到四川、河南等省市巡警手中。这种可装橡胶子弹的手枪,让警察在抓捕过程中消除了诸多心理恐惧。
由中国自主研制的新型9毫米警用转轮手枪13日首次在云南临沧亮相试用,主要用于制服50米内的犯罪嫌疑人。9mm警用转轮手枪武器系统是中国第一支严格按照军品研发程序研制的警用转轮手枪,该枪可发射9mm转轮手枪弹和9mm转轮手枪橡皮弹,其中橡皮弹属于非致命性弹药。
(3)中国云南哪个地方可以配枪扩展阅读: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第十一条人民警察在执行任务时,遇有危及公共安全、本人或者其他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公共财产等暴力犯罪行为时,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和危险程度及时选择采取持枪戒备、出枪警示、鸣枪警告、有效预防、制止严重暴力犯罪行为。
第十三条人民警察发现犯罪行为人准备实施暴力犯罪行为的,应当进行出枪警示,迅速表明人民警察身份,并将枪口指向犯罪行为人。同时命令犯罪行为人立即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并口头警告其拒不服从命令的后果。
D. 昆明市自卫枪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卫枪支管理,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和《云南省枪支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自卫枪支(包括这些枪所使用的弹药)是指非军事系统使用的下列枪支:军用的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以及其它特种专用枪。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军单位(包括非在编军事系统)驻地武警部队和民兵装备的武器按军队、民兵和武警部队系统的有关规定管理。第三条自卫枪支的管理依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用枪单位或个人严格管理,切实负责。市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审批、监督、检查和管理。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行政辖区配置,佩带自卫枪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第二章自卫枪支的配发范围和标准第五条自卫枪支的配置坚持工作需要的原则,非工作必需的一律不予配置。第六条省、市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配置枪支的范围和标准,按《云南省枪支管理规定》执行;市属各县(区)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配置自卫枪支的,须报经市公安局同意。第七条下列人员可以佩带个人专用枪支:
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机关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枪支的人员;
②海关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枪支的人员;
③省、市级党政机关的机要交通员,以及邮电部门的机要交通人员;
④军工工厂专职警卫押运人员。第八条下列单位的部门可以配置公用枪支。
①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安全机关的政工、行政和后勤管理部门;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
②省级各委、办、厅、局,以及县级(含县级)以上机关、厂矿企业、学校团体、科研等单位的保卫处(科)。
③各厂矿、企事业单位内部设立的公安机构(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的公安机构)。
④财政金融部门的重要金库(包括现金押运部门)。
⑤有必要配置枪支的民航机场和民航飞机。
⑥各厂矿、企事业单位内部设立的经济民警队伍。
⑦各级人民警察院校。
⑧戏剧演出单位和电影制片厂以及电视剧制作单位,可以购置经过技术处理的淘汰枪支。第九条 各类公用自卫枪按下列标准配置。
①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按实际人数的三分之一配置。
②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按实际人数的三分之一配置。
③各级人民警察院校的教职人员,按教职人员实际人数的五分之一配置;教学用枪按学员人数的十分之一配置。
④经济民警按公安机关批准的在编实有人数的十分之六配置,其中押运任务重的可视情况增至十分之七。军工工厂专职警卫押运人员亦按实际人数的十分之七配置。
⑤属配置自卫枪支范围的保卫处(科),按实际人数的三分之一配置,其中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设立公安机构,按二分之一配置。
在本市五华、盘龙两区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保卫部门,配置公用枪支的比例应从严控制。
⑥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机关、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枪支配置数量,均按本系统的规定执行。
铁路、交通、林业的专业公安机关和金属机构的金库,亦按本系统的规定配置枪支。
以上机关凡本系统无规定的,可参照本条第五项配置。
⑦戏剧演出单位、电影制片厂和电视剧制作部门的业务用枪配置,可视情况由枪支管理机关根据需要与可能决定。
⑧民航机场和民航飞机的枪支配置,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步枪、冲锋枪、机枪、以及其它特种专用武器的配置,须报市公安局同意,并报省公安厅批准。第十一条个人均不得持有下列枪支,非经批准使用的单位也不得配置:
①无声手枪、钢笔枪、催泪枪、手杖枪、信号枪。
②步枪、冲锋枪、机枪、以及各种军用的特种专用枪。
③公安机关认为不宜持有配置的其它枪支。第三章自卫枪支的佩带、使用第十二条凡佩带自卫枪支的人员,要认真学习枪支管理的有关法规,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枪支管理的规定保管、携带和使用枪支。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机关需要佩带自卫枪支的人员,必须具有两年以上本专业(公安、政法院校的毕业生、转业干部除外)工作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