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国人寿保险费要多久才拿到
一般是3到7天就可以拿到合同!
1,保险合同如天书有几人能看懂呢?好多人买保险好几年了,还没看合同一眼,等出险了,保险公司不理赔了,才知道这保险是忽悠人的!保险公司就看重了这一点,一忽悠一个准!在业务员的字典没有"欺诈"只有"误导"。目前在全国有两百多万的保险从业人员和一千万多曾是保险公司业务员都在藐视国家法律,忽悠和欺骗客户,不是国难吗?(我在这里提醒大家,您们在买保险时最好准备好摄影机取证,以备日后打官司用。)
2,只要是想算计在保险上得到钱的,最后反被保险算计了!保险公司雇佣大量的精算师干嘛?就是算计客户的钱,他们算出了除去保险公司所赚的钱,剩下的一点点寥寥无几的钱(所谓的现金价值)才是你的钱!不管是30年还是40年,或者是更长时间,都是除去保险公司所赚的钱,剩下的(现金价值)才是你的钱!因为寿险都是终身险,不到终老死亡取钱,那就视同退保(现金价值)。所以,你明白了这个(现金价值)你就不会被卖保险的忽悠上当受骗了!记住,买保险就是您为未来不可预知的风险花钱,是消费,没有赚钱一说,切记!切记!
3,保险公司每天开会(公司的晨会)就是讲一些忽悠人的办法,就是讲这个分红几十年多少多,那个红利几十年多少多,再加上那个现金价值多少多,哎呦,你一看好多数字,把你忽悠的就眼红了,简直就把保险说的是神乎其神,利用利益诱导客户上当受骗!其实保险了解了就很简单!就是,保险出险(发生合同上所列明的责任)时看你的《保障》,不出险看你保单的《现金价值》,不管是多少年都是看《现金价值》,因为寿险都是终身险,不到终老死亡取钱,那就视同退保(给你的现金价值),所以你理解了这两个数字你就不会被卖保险的忽悠上当受骗!
保险,只谈现金价值,不谈本金和分红,而那个现金价值保险合同上面就有现金价值表,多少年是多少钱,你看了就会明白的。那个钱远远要比本金要少的多,不管是取钱、退保,还有所谓的转换养老金,都是看那个现金价值表。保险业务员他们就没把保单的现金价值给你说明,说明之后客户看了就不买了,所以他们忽悠你保费交清就拿钱。保险若干年取钱都是亏损的,其实若干年就算拿到本金,你的本金的货币贬值也是亏损了很多。以后要记住!所谓“保险”就是用来抵御风险的,不是用来理财的,更不能想用保险来赚钱。想理财赚钱或想抵御货币贬值,可以做基金和国债。所以,分红型保险是以保险的名义骗客户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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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人寿保险多久赔偿款能到账
中国人寿理赔的到账时间与理赔的金额有关,一般时间都在三到十个工作日之间。只要在中国人寿保险报案之后,提交了相关的资料证明,就可以得到一定额度的报销金。
一、理赔到账时间
一般情况下报销金额处于五千以下的话,在三到五个工作日内就可以到账。如果说报销金属于五千到一万之间的话,那么需要三到七个工作日才可以到账。如果说报销金属于一万元以上的话,就需要五到十个工作日才可以到账。总而言之,在中国人寿保险理赔需要的一般时间都在三到十个工作日之间。
具体的时间可以拨打保险公司电话95519询问。发生出险情况时,被保险人在规定时间内报案,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的相关资料,然后会由保险公司的专业人员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10天内就能够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额。对审核不通过的,毁在日内发送拒赔通知书。
二、理赔流程
人寿保险理赔的基本定义是什么?人寿保险的理赔从时间方面来定义,是指从保险事故发生到保险人做赔款决定以及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领取相应保险金的整个过程。在整个人寿保险理赔过程中,可以分成七个步骤:接案,立案,初审,调查,核定、复核、审批,结案、归档七个环节。
步骤一:接案。指的是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接受被保险人理赔申请的过程。
步骤二:立案。指的是保险公司接受被保险人索赔申请,并使案件进入正式办理阶段。
步骤三:初审。指的是核赔人员对合同的有效性、保险事故发生的真实性以及其它方面事实进行认定。
步骤四:调查。该环节对人寿保险理赔的结果具起到关键性的决定作用,它是指对客观事实进行查证、核实的过程。
步骤五:核定。是指对索赔案件做出给付、拒付、豁免处理和对给付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的过程。
步骤六:复核、审批。复核是人寿保险理赔过程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主要是为了发现或者查找之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步骤七:结案、归档。主要是对工作的文件、资料进行归档处理,方便日后查找和查询。
以上就是人寿保险理赔的七个具体步骤,了解清楚人寿保险如何理赔对于我们来说至关重要的。
⑶ 中国人寿营销员辞职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1、员工辞职,只需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单位,试用期提前三天通知单位就可以了,到期直接办理离职手续,并且要求单位结清工资即可。并不需要什么理由。如果单位拒绝支付工资,那么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
2、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