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海墓地使用年限到底是多久
上海墓地使用年限是70年。
根据有关的部门规定,上海墓地公墓墓穴使用的年限为70年。期满前6个月公墓管理单位通知墓主办理需用手续,使用期满后仍然未办理继续使用手续的,作为无主墓穴的方式处理。
B. 墓地的使用年限是多少年
墓地使用期限与其土地性质和使用年限有关,一般为50年或70年。20年不是指墓地的使用年限,而是指护墓费以20年为一个缴费周期。
所谓“20年”的说法不是指墓地的使用年限,而是指护墓费以20年为一个缴费周期,只要按期交纳护墓费用,即可继续使用墓地。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如果土地使用年限延长,其土地上的墓地使用年限应自动延长。
按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营性公墓的护墓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20年,这是从保护群众利益和方便群众缴费的角度提出的限制性缴费周期。
购墓者在签订墓地使用协议时,一定要确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护墓费的缴纳周期、价格以及各自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对不履行协议的一方,另一方有权根据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置。
C. 墓地有使用年限吗
墓地分为公墓和非公墓,两者的使用权时间是不同的。具体如下:
1、公墓的使用年限以缴费年限为准,20年缴费一次,若没有继续缴费,则使用年限就是20年。依据如下:
(1)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未经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墓穴地要节约。
(2)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要求,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周期。
2、非公墓的墓地(主要是农村的墓地)使用期限与其土地性质和使用年限有关,一般为50年或70年。
随着我国墓地建设的发展,墓地管理纠纷也日益增多,处理起来难度也是不断的增加,首先墓地管理纠纷的类型,一部分是墓地管理合同纠纷,还有一部分则是墓地管理侵权纠纷。而墓地管理合同纠纷则是最主要的一项纠纷,但是墓地管理合同又分几种:
墓地管理合同是墓地服务机构与客户家属就墓地管理的项目、内容、费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达成的协议。
墓地管理合同纠纷主要有,墓地服务机构单方面提高收费标准,随意增加收费项目,任意减少管理项目和内容 公共设施不到位,对墓地及公用设施、附属设备等修缮不及时,不履行或不按约履行其他管理职责,客户以种种理由拖欠墓地管理费用,单方面要求降低管理费用,在合同外要求履行管理义务。
D. 墓地的使用年限是多少
墓地使用期限与其土地性质和使用年限有关,一般为50年或70年。20年不是指墓地的使用年限,而是指护墓费以20年为一个缴费周期。
法律解释
市民之中也有很多人力挺设置墓地使用年限的做法。“墓地虽然不比房子占用的土地面积那么多,但总归是占用了一定的国家土地。既然是国家土地,那就是国有性质的,到了时限肯定是要收回的。所以设置使用年限是对的,如果不设置使用年限,可能很多国有土地就会被私人占有,想收都收不回来!”还有一些民众则认为,既然属于国有资产,设置墓地的使用年限是有必要的。
解决方案
有一部分市民属于中间派,认为墓地虽然属于国有性质,但是当20年使用权限到期之后,墓地购买者的使用权限应当予以一定程度的延续。王先生就表示可以用<物权法>的精神来丈量墓地使用权限的问题。就他的理解,墓地使用年限应该参照《物权法》关于商品房产权所有年限的规定,20年一个周期后自动延续,逝者的亲人只需交纳每年的管理费即可。
由于目前的殡葬管理条例中并没有关于墓地到期后是否能够通过续费来延续使用、续费标准是多少的规定,所以各地只能根据自己的情况灵活处理。少数地方是采取将骨灰移入骨灰堂、鼓励树葬和海葬、重新购买墓位的方法,但群众对于这样的处理办法接受程度不高。因此,大多数地方采取的还是先让到期者续交墓地管理费,待国家相关文件出台后再处理的办法。
相关立法尽快出台
国家相关部门在墓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后该如何处理上的法律空白,使得市民在墓地到期之后面临着许多困惑。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有关的具体实施方案,使群众在墓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后,能够寻得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案来处理相关后续问题。另外,大力鼓励合葬也不失为解决这一问题的良好办法。根据市殡仪馆管理人员介绍,政府在单个墓穴可容纳人数上并没有硬性的限制条例。例如,如果是全家从外地迁坟至深圳,可以允许多人合葬单个墓位的做法。事实上,合葬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节约用地,也使得墓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后,所需的后续费用大大减少。采用新型的树葬和海葬,也能够极大地节约用地,避免了传统土葬在墓地使用期限到期后面临的后续问题。
E. 墓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墓地的使用权并不是永久性,是有一定的时间限度的,一般为五十年或者七十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墓的墓穴管理费,即护墓费,一次性收费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但是并不是使用权限只有二十年,只是以二十年为一个收费周期,二十年之后仍可以继续续费使用,如果没有续费,则墓地就到期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未经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墓穴地要节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F. 公墓的使用年限
【法律分析】
1、公墓使用年限为20年。
2、陵园,属墓地的一种安葬形式类型,随着时代的发展,现代的陵园建设要求向着景观化、艺术化、立体化、个性化、产业化的方向迈进。
3、中国的墓园在景观方面,自古受中国传统封建等级制度的影响,没能体现出中国的山水园林风格,在墓地的规划布局上也是非常严谨,中国历代帝王和臣民的陵墓规模和形式绝不相同,帝王陵墓规模宏伟,坚固耐久,构筑精美,所选的地理位置和环境也是景色幽雅,风景别致。
【法律依据】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墓穴地要节约。
G. 墓地有没有使用年限
法律分析:墓地有使用年限。一般为50年或70年。墓地使用期限与其土地性质和使用年限有关,各个地区的规定有所区别。在使用墓地期间,需要缴纳护墓费,护墓费以20年为一个缴费周期,在50年或者70年的使用权期限内,每过20年,还需要进行一次缴费,否则就作为无主坟处理。20年不是指墓地的使用年限,而是指护墓费以20年为一个缴费周期。
法律依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墓穴用地要节约。
H. 墓地使用年限是多少 墓地有所有权吗
关于墓地使用权到底是多长时间?20年缴费周期过后未续费可否继续使用墓地的问题?笔者认为,认定购买墓地的权属和使用期限,应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来说话,再综合考虑我国社会的公序良俗、民族习俗特点。根据我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土地的所有权的享有主体只有两大类,一是国家,二是集体,而对于公民个人显然不具有土地所有权,也就是我国的土地不存在私有的问题。从此点判断,有关坟墓的墓碑等地上建筑物权,坟墓购买人具有所有权,但坟墓所占用的土地,要么为国家所有的土地,要么为集体所有的土地,购墓人不具有所有权,仅有使用权。其实,坟墓购买合同,其原理和一般买卖合同类似,只不过墓主购买的是坟墓的土地使用权,不是土地所有权。不管是殡葬经营机构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合法取得国家或集体的土地,还是普通百姓通过签订合同从殡葬经营机构处受让获得的墓地,其权属性质都属于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并无二致,同样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由此可知,墓地使用期限与其占用的土地使用年限是一致的,墓地使用期限与其土地性质和使用年限密切有关,一般为50年或70年;如果土地使用年限延长,墓地使用年限也应自动延长。这一点,也可从2011年4月4日民政部有关负责人作出的“辟谣”发言中得到印证。最后我想说的就是,农村墓地属于集体所有,村民只有对墓地的使用权,但是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在使用权行使期间,任何人无权对其进行干涉,即使是政府、其他人也都一样不能动。若是别人强行进行墓地搬迁就触犯了《侵权责任法》,你可以去法院告他侵权,当然能调节最好。------------------建议去村委会或者民政局了解相关更细致的法规、政策,或许能找到协调、解决的法。——————就说这么多,希望对你有些许帮助就好
I. 墓地有使用年限吗
【法律分析】
首先,墓地所有权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也就没有使用年限的问题。其次,对于墓地的使用年限问题,是针对经营性公墓建的墓单位而言的。墓地使用期限与其土地性质和使用年限有关,一般为50年或70年。且护墓费以20年为一个缴费周期。
【法律依据】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墓穴用地要节约。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建立的各类公墓,凡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但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应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墓单位报公墓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对城市现有的墓地、坟岗,除另有法律法规规定外,一律由当地殡葬事业单位负责接管和改造。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内务部、民政部过去有关公墓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