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2021中国各城市出租车数量
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6亿辆,驾驶人达4.4亿人。
其中,汽车保有量达2.7亿辆,占机动车总量的75%;摩托车保有量达6889.6万辆,占19.14%。新能源汽车保有量417万辆,与去年年底相比增加36万辆,增长9.45%。具体情况
载货汽车保有量达2944万辆,占汽车总量的10.9%。2020年上半年,新注册登记载货汽车达188万辆,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13万辆,再创历史新高。危险货物运输车保有量达60.4万辆,较去年同期增加2.8万辆,增长4.86%。
69个城市汽车保有量超过100万辆,北京、成都等12个城市超过300万辆。
全国汽车保有量超过100万辆的城市共有69个,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3个。其中,汽车保有量超过200万辆城市31个,超过300万辆城市12个,依次是北京、成都、重庆、苏州、上海、郑州、西安、武汉、深圳、东莞、天津、青岛。北京汽车保有量超过600万辆,成都汽车保有量超过500万辆。
机动车驾驶人数量达4.4亿人,上半年新领证驾驶人728万人。
【拓展资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出租汽车的规划、经营、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车。
第四条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出租汽车的发展,应当与建设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其他公共交通客运方式相协调。
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城市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出租汽车行业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有计划地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出租汽车管理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出租汽车的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客运管理机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