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段建国的人物事件
2013年9月山西省交通厅原厅长段建国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检查。
据中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日前,山西省交通厅原厅长段建国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检查。经查,段建国在担任省交通厅厅长期间,工作中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礼金。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之规定,段建国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案1663万元人民币、5万美元、0.5万欧元和价值34.75万元的金条被依纪依法收缴,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为了警示干部,山西省纪委组织拍摄了一个题为《警钟长鸣》的反腐倡廉警示教育纪录片。段建国在《警钟长鸣》纪录片中说:自己体会最深的就是,私欲确实是害死人,有一种侥幸心理,觉得就是两个人的事情,所以就觉得不可能被查出来。这种侥幸心理确实是影响很大的,也觉得拿人家这个钱不对,不应该,但是后来心理变化了,一个对不起党,对不起人民,还有一个是对不起家人,对不起老父亲。
② 孳息是否计入受贿总额
孳息是不计入受贿总额。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特别是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行受贿犯罪也在不断变换着手法,出现了很多新型的行受贿手段。有的请托人并不会直接送予金钱,而是会通过赠予干股的方式进行行贿。其被称为干股分红型受贿。干股分红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以牺牲公权力为代价,未出资获得的,有相应对价的股份。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登记收受或者实际非法收受公司干股以后,没有参与任何公司管理、经营、技术支持等环节的,获取分红应当属于持续性受贿行为。无论其是否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实际上都不是《意见》所指称的“红利”,因而不能认定为受贿孳息,应当计入受贿数额。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干股之后,确实参与相关公司的部分经营、管理、技术支持工作的,有证据证明红利数额与其投入公司运营行为基本相关的。
(1)如果确实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有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应当认定分红属于《意见》规定的受贿孳息,不能计入受贿犯罪数额。
(2)没有进行股权的实际转让,但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其收取的分红应当如《意见》中所说的,认定为受贿数额。
无论是否进行了股权转让,无论其是否参与公司的管理与经营,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干股之后,相关公司在根本没有盈利的基础上给予分红,或者虽有盈利但分红数额明显超过盈利的,实际上属于以“分红”为名,行贿赂之实,应当计入受贿数额。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市地级以上纪委监委实行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分设,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对涉嫌一般违纪问题线索处置,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对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案件审核把关。
纪检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组织和机关、单位、个人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协助。
第五十八条对被审查调查人违规违纪违法所得财物,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收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
对涉嫌职务犯罪所得财物,应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
对经认定不属于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规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并办理签收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