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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境外投资的矿业项目有多少

发布时间:2022-04-12 21:29:58

㈠ 境外投资的总体情况

据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境外投资合作取得了显着成效,“十一五”期间,对外直接投资年均增速达到34.3%。初步统计,截至2011年底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累计3823亿美元,当年共对全球132个国家和地区投资651亿美元,居发展中国家首位。其中,非国有企业(主要是民营企业)占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流量的比重不断上升,2011年已经达到约44%。
据了解,国家发改委已将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下放,进一步强化了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政府应该切实为企业‘走出去’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在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兖矿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王信最关心的是矿产资源型企业在境外投资资源开发中遇到的问题,他希望国家能对这些企业给予财政政策支持,如设立专项“境外投资发展基金”等。
“伴随着矿产资源供需矛盾的日益突出和国内市场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中国矿产资源型企业‘走出去’开发海外资源已是大势所趋。”王信认为,让国内的矿产资源型企业“走出去”,既能保障国家矿产资源稳定供给和能源安全的需要,也是寻求企业可持续发展和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王信说,虽然“走出去”是大势所趋,但中国企业是国际矿产资源开发竞争市场的后来者,面对国际上的大多数优质矿产资源已被跨国公司抢占先机的现实,自身国际化能力和经验相对不足,企业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难以获得明显的竞争优势。“特别是境外矿产资源开发投资数额大、建设周期长、投资风险大等问题尤为突出。”
针对存在的问题,王信建议,国家应设立专项“境外投资发展基金”,从国家外汇储备中提取一定数额,通过政府指导、市场化运作方式,专门用于企业境外资源项目。同时,对矿产资源类项目投资的中长期贷款提供贴息支持,并适当延长还贷期限,提高项目盈利能力。
放宽限制
国家外汇管理局10日发表专题文章称,近年来我国资本项目可兑换程度得到明显提升,外汇局将继续逐步拓宽资本流出渠道,放宽境内居民境外投资限制;逐步扩大国内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构建防范跨境资金双向流动冲击的体制机制。
2002年和2006年,我国分别推出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前者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于境内证券市场,后者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2011年又积极推进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境内证券投资试点相关工作。
外汇局相关人士表示,这些制度的稳步实施,初步构建了证券投资项下资金双向流动机制,促进了境内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和发展,拓宽了境内机构和个人境外投资渠道,较好地满足了境内外市场主体跨境证券投资的客观需求。
对于下一阶段资本项目的开放,外汇局称,将稳妥有序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在规范的基础上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投资中的使用。逐步拓宽资本流出渠道,鼓励国内符合条件的机构“走出去”,放宽境内居民境外投资限制。逐步扩大国内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构建防范跨境资金双向流动冲击的体制机制。
外汇局表示,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作为中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其本身并不是终极目标。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是一项涉及多部门的系统工程,需要协同推进相关改革,提高应对外部冲击的能力。

㈡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中国有色集团

中国有色集团已建成投产的境外有色金属矿业项目有:赞比亚中国经济贸易合作区、中色卢安夏铜业有限公司、中色非洲矿业有限公司、谦比希粗铜冶炼厂、谦比希湿法冶炼厂、中色华鑫湿法公司、缅甸达贡山镍矿、蒙古国图木尔廷敖包锌矿、泰国泰中铅锑合金厂等。此外,还在跟踪洽谈一批有色资源风险探矿和开发项目,以多种形式开展铜、铝、铅、锌、镍、钽、铌、铍等境外有色矿业领域的投资合作。
截至目前,中国有色集团在周边国家、中南部非洲、矿业资本发达国家和地区形成了一定规模的有色金属矿产资源开发布局,拥有境外重有色金属资源量1000万吨,铝土矿资源量逾3亿吨;正在跟踪的重有色金属资源量近8000万吨,铝土矿资源量20亿吨,是开展境外有色矿业领域投资合作最多的中国企业,“十一五”期间对外投资将超过20亿美元,拉动国内设备物资出口超过12亿美元。
截至2008年底,中国有色集团的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分别是2005年的3.8倍、3.5倍和3.5倍,荣获国务院国资委颁发的“绩效进步特别奖”、中华全国总工会授予的“全国五一劳动奖状”。中国有色集团正以昂扬的姿态全力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有色金属矿业集团。
在2013年7月,被美国财富杂志全球500大企业,排名为482名,截止2012年12月31日财政年度止,营业收入为241.46亿美元,盈利为8300万美元

㈢ 我国海外金属矿产投资现状分析

在进行海外矿业项目投资决策时,必须充分识别和评估风险,并在实施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来控制和防范风险。目前,我国的矿业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时,识别和控制投资风险的能力严重不足,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企业控制不灵活,不能因时因地根据自身情况灵活地作出决策。海外矿业企业遇到的一个很大障碍,就是缺乏自主经营权,缺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及装备。国内较先进的冶炼技术及大型采选设备,多是从国外进口或国外厂商生产的。国内企业的技术研发力量薄弱,自有技术及设备研发能力不足,无法满足企业生产的要求。

第二,我国海外矿业投资的规模普遍偏小,没有雄厚的资金实力作为保证,使得企业在国际市场的抗风险能力偏低。

第三,对海外矿业投资风险的认识程度不够,准备不足。强调一般财务分析,淡化风险分析。目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往往主要偏重财务盈利能力、资金筹集及应用、资产负债情况等一般财务分析,而忽视风险分析。投资风险是指投资的市场收益与期望市场收益偏离的大小与程度。风险分析是现代可行性研究的必然要求。因为只有通过风险分析才能确定风险大小,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减少盲目性;其次,通过风险分析,可以掌握风险对于项目风险因素的影响程度和发展趋势,以便预先采取诸如风险规避、风险留存、风险转嫁、风险分散、风险控制等风险管理手段,规避风险,尽可能提高投资回报率。因此,针对海外矿业投资与开发风险,需要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来进行总体安排。

㈣ 中国企业投资非洲的项目有哪些

中国在非洲投资的项目有:

1、尼日尔爾利亚沿海铁路(中铁建120亿美元)

在2014年中国铁路建设公司与尼日尔爾利亚签署了一项价值近120亿美元的协议,在尼日尔爾利亚建立一个海岸沿线铁路。沿海铁路将延伸1402km,连接尼日尔爾利亚的经济首都拉各斯西部与东部卡拉巴。

2、拉各斯至卡诺铁路工程(中国土木83亿美元)

2006年中国土木工程施工公司(CCECC)赢得了1124公里的拉各斯至卡诺标准轨铁路现代化项目合同。估计建设费用83亿美元。

(4)中国境外投资的矿业项目有多少扩展阅读:

投资回收时间:

可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是指准备在一年以内收回的投资,主要指对现金应收账款、存货、短期有价证券等的投资。长期投资是指一年以上才能收回的投资(长期投资还可以分:5年以上算为长期投资,3~5年算为中期投资)。

主要指对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能够形成生产能力物质技术基础的投资,也包括对无形资产和长期有价证券的投资。一般而言,长期投资风险高于短期投资,与此对应,长期投资收益通常高于短期投资。

长期投资中对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能够形成生产能力物质技术基础的投资,是一种以特定项目为对象,直接与新建或更新改造项目有关的长期投资行为,且投资所占比重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所以称为项目投资。

㈤ 中国大型海外投资(矿业)公司有哪些

大的央企好多都去国外投资啊。神华、兖矿、中冶、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中煤等好多都去国外投资

㈥ 专栏三:矿业境外并购风险防范建议

发达国家通过境外投资(主要是矿业并购)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占有或控制优质资源,从而保障原料供应稳定和收益水平提高,并迅速造就大型国际矿业航母,取得矿业垄断优势,掌握了定价话语权。虽然我国是世界资源的消费中心,但是我国的冶炼企业并没有从中获得太多利益。当前,产业链的结构与利润空间分布是逆向的,绝大部分利润主要集中在采掘环节。这样的利润分布及我国对境外资源需求的渴望,使得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想法愈来愈强烈。近年来,我国企业积极参与全球资源配置,已经取得明显成效,但是,我国参与境外矿业并购的主体主要是非矿企业,不仅缺乏关联业务背景,而且并购中的软环境约束也日益突出,使得矿业境外并购风险不断凸显。因此,加强境外并购风险防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矿业境外并购风险状况

2012年,全球经济低迷,矿业并购在数量和金额上都大幅下滑;全球共有矿业并购941起,总金额1040亿澳元,分别比2011年下跌9%和36%。金融危机引发加拿大、澳大利亚等矿业资本市场面临融资困境,初级勘查公司和非常规能源企业市值大幅缩水,以及部分矿业发达国家的地方政府加强游说和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使得我国境外并购逆势而上,2012年,我国并购交易额占全球矿业并购交易额的21%。国际矿业萧条成为我国矿业及非矿企业加快境外投资的重要机遇。但是,机遇与风险并存,矿业境外并购风险接踵而至,主要体现为东道主国的政治风险和社会环境风险两方面的宏观风险,中方企业经营背景风险和项目成本控制风险两方面的微观风险。

1.东道主国的政治风险

中国对全球资源行业成规模的投资引起外界的种种不正常猜测和不必要的担心,导致一些国家政治上的警觉,从而调整其国外资本投资政策,对来自中国的投资加大了政府审查的力度。例如,2012年蒙古政府叫停持有合法许可证的中国南戈壁资源有限公司勘查开采活动而引发“南戈壁案”;中海油收购尼克森案,虽在加拿大已经获得通过,但此案促使加拿大政府调整了关于外国国企收购加拿大资源性公司的政策,使得类似并购案例在未来难以复制。

2.东道主国的社会环境风险

从投资地域来看,大洋洲、亚洲及非洲仍然是我国境外投资的主要目标区。这些地域的社会环境相对较差,致使我国境外矿业投资屡遭社会环境风险冲击。例如,紫金矿业在吉尔吉斯斯坦控股经营的金矿发生中国工人与当地居民大规模斗殴事件,造成数人受伤,当地居民举行示威抗议,要求将中国工人赶出该国。除此之外,在境外投资过程中,环境保护与社区问题掺杂了文化传统与民族感情的因素,远远超出法律范畴,解决起来非常困难。因为土着文化保护等问题,一般来讲,中方人员一时难以融入当地的民情风俗,生产经营中容易受地方的排斥和刁难,同时还涉及当地的劳工政策及工会组织的影响等问题。

3.企业经营背景风险

按照投资金额多少排序,当前,中方境外投资的主体依次是:跨行业企业、矿山企业、地勘单位。由此可见,包括制造、贸易、工程、地产等在内的非矿企业境外投资的积极性比较高。根据中国矿业联合会备案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非矿企业跨行业投入境外矿业领域的资金为46.85亿美元,占中方境外矿业总投资额的69%。非矿企业跨行业境外投资矿业,既是一件好事,又是一件高风险的事情。因为缺乏专业技术背景和行业经验,少数项目投资质量不高,个别项目甚至无法正常生产和经营。

4.企业项目成本控制风险

十余年来,全球矿业企业之间的兼并整合浪潮迭起,优质资源已经掌握在国际矿业巨头手中。当前,中国企业获得的项目往往质量一般或者情况欠佳,有的项目由于基础设施条件不好,或者当地劳动力工资水平畸高等原因,被迫追加项目投入,导致部分企业境外投资预算不够准确,成本难以控制。

二、风险发展趋势

软环境,是指影响矿业并购的制度、法律、政策、文化乃至思维观念等因素和条件的总和。世界经济深度调整导致的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以及国际货币和金融体系呈现的新的隐忧,加上资源保护主义困扰等,各种矛盾交织,不可避免地映射到境外矿业并购活动之中,使得软环境风险呈现出一些新的变化趋势。

1.资源保护主义抬头

其主要表现是,东道主国政治风险加剧,中方企业投资并购所涉及的法律、政策方面的限制性因素增多。不少东道主国逐步加强国家对资源的控制,既希望引进国外投资来缓解自身的发展困窘,又担忧别国占有其资源而赋予本国国有公司更多的开发特权;既通过实施国际并购政策来挽救本国矿业经济的衰退,又限制外资对国内资源性公司的控股而大幅抬高并购准入门槛。这样,东道主国资源政策的不稳定性必将产生矿权变更的不确定性,使资源保护主义成为境外矿业并购的新困扰,如果资源保护主义继续畸形发展,势必产生境外矿业并购活动更多的变数。

2.环境保护和社会准许日益苛刻

如果准备不足,中国企业对境外投资所涉及的环境保护和社会准许就可能产生陌生感。当前,一些东道主国和投资所在地环境保护和社会准许的条件日益苛刻,甚至会影响境外矿业并购活动的正常开展。例如,由于没有考虑到不同国别环境保护成本和社区义务要求、矿区经营区域居民搬迁成本等问题的严重性,已经出现个别中国企业境外并购的矿山成为呆矿的投资失败案例。

3.境外熟练劳工短缺

安永公司的报告显示,未来五年,澳大利亚资源行业需要增加17万名技术熟练的员工,否则将会导致行业性产出下降。40%的加拿大矿业工作人员将于2014年达到退休年龄,这些人平均拥有21年矿业经验,他们的退休将使技术人才的缺口在2017年达6万~9万人,不少矿业企业可能出现“人才荒”的被动局面。此外,部分东道主国强大的工会组织所持有的倾向性的劳工保护政策增加了境外矿业并购的成本,加大了项目推进的难度,人才问题成为制约项目落地的短板。

4.项目缺乏资金链条的持续支撑

当前,境外资产和矿权难以进行抵押,投资境外矿业项目主要是通过“内保外贷”的方式获得贷款,增加了国内实体的融资负担。一般来讲,国内多数地勘单位在境外矿业并购的过程中首选控股自营的运作模式,登记或购买探矿权,运用自有资金、企业资金、国家基金或补贴开展勘查,集投资者、运作者、承包商于一体,这使得中方企业资金链条紧张,支撑力度不强,应对东道主国资源政策变化的能力较差,境外矿业并购资源的资产得不到有效保护。另外,民营企业参与境外矿业并购的一个普遍性问题,就是难以获得贷款和融资支持,呈现出单打独斗的窘态。

三、对策建议

近年来,国家相关部委在专项资金、领事保护等方面对我国企业境外矿业并购予以积极支持,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此基础上,根据境外矿业并购风险现状和软环境风险变化趋势,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一步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1.健全境外矿业并购投资融资机制

一是完善投资风险防控体系。要建立健全促进境外矿业并购投资的规划、协调、服务和管理机制,尤其要完善境外矿业并购活动的融资管理体制,针对境外矿业并购风险现状和软环境风险变化趋势,制定或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二是建立矿产勘查融资市场。可在我国现有的资本市场创业板块中开展境外矿业并购勘查融资活动,明确勘查企业上市标准,培育新的矿产勘查主体。三是积极开放境内外矿业权平台。利用天津国际矿业金融改革示范基地这个载体,积极鼓励将境外并购的矿业权置于这个平台交易,以期实现境内外矿业权共同整合的目的。四是大力推进融资改革。尽快制订与国际通行资源储量标准接轨的相关标准,促进矿业企业股权融资、基金融资、信托融资、债券融资等多途径的融资改革。

2.政府协商对话抵制资源保护主义

一是签订境外矿业投资互惠协议。与相关的资源富裕国家搞好政府间的协商对话,建立资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进一步加强对资源富裕国家及投资所在地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与帮助,积极推动建立均衡与共赢的国际资源版图。二是建立境外矿业并购预警机制。在各境外矿业投资相关国家的大使馆设立和加强资源参赞的力量。积极建立海外联络点,及时了解和掌握当地关于矿业并购软环境的信息。国土资源部及时制订并每年修订《世界重要国家矿产资源勘查投资指南》,对资源富裕国家最新资源政策尤其是软环境变化情况予以及时预警。

3.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境外矿业并购

一是制定民营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条例。转变政府职能,简化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审批手续,并结合矿业行业特点,制定民营企业境外矿业并购备案管理细则。二是提供政策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应在国家层面上进一步加强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合作,通过天津矿业权交易所向企业发布、共享国家支持“走出去”的事前调查等相关政策和措施。三是在融资上对境外矿业并购的民营企业予以倾斜。国内财政部门和金融单位要支持民营企业向价值链高端的境外矿业并购项目进军,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要为民营企业从事境外矿业并购等矿业投资活动提供优惠待遇。

(执笔:余韵)

㈦ 新战略催生四十个境外矿权——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走出去”勘查纪实

信息来源:国土资源网(2010-01-20)

编者按:近年来,国家出台多项政策鼓励国内企业和地勘单位加快“走出去”的步伐,拓展海外发展空间。作为我国重要的资源大省,河南省政府为此专门出台了《关于鼓励支持企业开发利用境外矿产资源的意见》,鼓励省内的地勘单位和企业以自身技术优势为依托,以铁、铜、铝土等重要矿产资源为重点,加强与周边国家的合作,开拓非洲、美洲及大洋洲,实施“走出去”战略。为此,河南省有色地矿局成立了境外地矿工作领导小组,扎实开展工作,在境外勘查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与长足的进步。本期我们介绍该局境外勘查之路,以飨读者。

对于众多的地勘单位而言,在立足国内的基础上,积极拓展境外发展空间,是未来经济的增长点。然而,由于地质勘查周期性较长,“走出去”对地勘单位的技术力量和资金来源都是一个很大的考验。同时,境外找矿还伴随着政治风险、政策风险、语言障碍、风俗习惯、勘查成果难以预料等难题。河南省有色地矿局为了加强“走出去”的适应能力,根据自身特点,结合不同国家的具体情况,采取“划分国别、集团作战”的战略,既整合了力量,又减少了重复投资。

比较优势分别布局

河南省有色地矿局下属各单位的境外矿产勘查项目,大多位于地质工作程度较低的发展中国家。该局通过境外勘查项目运作实践,掌握了关于各投资对象国政府的矿业政策、政府效率、当地基础设施完善程度、地质工作研究水平、人文状况等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投资项目密切相关的投资信息,收集了大量关于投资对象国矿产资源法律等方面的基础资料,对投资对象国的政策环境有了一定了解。同时,在项目筛选、立项论证的过程中,该局下属的地勘单位做了大量的踏勘和地表地质工作,掌握了宝贵的第一手资料,为境外找矿勘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通过一年来境外勘查项目的选择、立项论证和实施,该局各地勘单位不仅进一步明确了勘查战略的部署方案,也深化了对国外重要成矿区带的认识。例如,蒙古国存在以着名的奥尤陶勒盖为典型矿床的铜矿成矿带,既是部署铜矿找矿的有利选区,也是开展煤矿、铁矿、铅锌矿等找矿的有利区带;由于位于环太平洋成矿带,菲律宾具有部署铬铁矿勘查的有利区带,也成为了开展铜金矿勘查的有利地区;老挝、越南等国家则是开展铁矿、锰矿、铝土矿找矿的有利地区;而位于安第斯铜矿成矿带的国家智利,部署以斑岩铜矿为主的找矿,有望获得较大的突破;非洲各国是铜多金属和铬铁矿、铁矿等我国紧缺矿种相对富裕的成矿地带,尤其是刚果(金)的铜矿、利比里亚的铁矿,津巴布韦的铬铁矿具有很大的找矿潜力。

经过一番实践探索,河南省有色地矿局所属八个地勘单位按照比较优势分别布局,将一队、三队、六队、七队境外勘查目标选在非洲,二队、四队、五队选在蒙古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等周边国家。目前,各地勘队伍已经开展了程度不同的境外找矿工作,地勘总院在智利等拉美地区也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同时,河南省有色地矿局一大批地质、化探、物探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境外矿产勘查工作中得到了锻炼,积累了丰富的境外地质工作经验,培养出了一批从事境外地质勘查工作的专门人才,为河南省有色地矿局实施“走出去”战略打下坚实的基础,坚定了“走出去”的信心。

“不换思想就换将”催生喜人战果

“在境外找矿工作上,每个单位都必须痛下决心,打一场硬仗,‘不换思想就换将’,境外找矿一定要有实质性进展。”这是2009年河南省有色地矿局工作会议上,局长朱东晖代表局党组号召各地勘单位要积极推进“走出去”战略的口号。

正是在这种有力的政策指导和促进下,河南有色地矿局下属各地勘单位克服了重重困难,大胆尝试,抢占市场,取得了较好成绩。目前,全局境外共获得探矿权38个,总面积达3726平方公里;采矿权2个,面积为3平方公里;获取政府境外风险找矿基金2000多万元。八个地勘单位在境外找矿工作中都不同程度地取得了较大进展。

地勘总院与智利有关部门合作,注册成立了总院控股公司。以新公司为载体,通过收集、分析研究相关地质资料以及实地踏勘,选定了数百平方公里的区域作为矿业权申请区。截至2009年11月底,新公司已获得7个探矿权,面积141平方公里。在老挝占巴色省巴松县矿区,共勘查出红土型铝土矿3600多万吨,铁矿2600多万吨。

一队与赞比亚共和国贝特利新生矿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开展铜矿勘查合作协议。在菲律宾宿务地区阿特拉斯铜矿外围进行了普查,范围为14.74平方公里;三队和纳米比亚华东有色工程公司就探矿权合作相关事宜达成初步合作意向;与刚果(金)地质调查公司及七队签订了境外找矿联合勘查协议,取得了刚果(金)赤道省和东方省的两个铜、金探矿权,其中三队占有52%的权益;四队与菲律宾方签订了前景广阔的三宝颜矿区转让协议,并与菲律宾当地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了菲律宾金山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取得了在菲律宾从事地质找矿、矿业开发、矿产品加工及销售的营业执照;五队在蒙古国拥有煤、铀4个探矿权,总面积为142.56平方公里,而风险勘查合作的事宜也在洽谈中;六队获得了刚果(金)地质调查公司的两个铜、金多金属矿探矿权的控股权,占有该矿业权52%的股份;七队于2009年5月正式成立了蒙古国金泰达有限责任公司。目前七队在境外共计拥有或参股18个探矿权,面积3043.31平方公里。其中,蒙古国拥有探矿权1个,面积240.90平方公里,刚果(金)17个探矿权,面积2802.41平方公里。在与刚果(金)地质调查公司合作共同拥有刚果(金)17个矿权中,占有67%的权益。

在多个地勘单位走出去取得喜人成果的同时,二队近几年“走出去”的步伐同样坚定执着,目前拥有境外探矿权6个,面积为425平方公里。他们多次组织技术力量到津巴布韦开展工作,与中水公司合作取得了2个铬铁矿采矿权,面积为3平方公里。在该采矿选区选准了2个铬铁矿作为重点区域,已获取铁矿资源量500多万吨,预期前景良好。在蒙古国获取了三个煤探矿权,面积300多平方公里,对获取的一个铜钼矿权地开展了地质填图和物探工作,地表发现了3条铜钼多金属构造带,该矿权具有进一步工作的价值。此外,二队还通过竞标成为了中利联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在利比里亚共和国中东部的邦州邦山脉铁矿区勘查单位。通过多年努力,该矿区总资源量预计可达40亿吨,其中已探明铁矿资源量13亿吨,远景资源量27亿吨。据了解,该矿区是我国在境外第一个拥有百分之百权益的矿山,这对缓解我国铁矿石供应紧张局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探索“外联内合”之路

“走出去”这条路,是摸石头过河。地勘单位在境外实施矿产勘查,需要实事求是、大胆创新。河南省有色地矿局在“走出去”的过程中按照“政府引导,地质先行,企业跟进”的思路,采用了政府补贴与企业联合的融资方式、以技术服务换取资源信息的合作形式,取得了明显成效。

在“走出去”的过程中,河南省有色地矿局还结合自身实际,探索出适合自己发展的“外联内合”之路。“外联”即与局外部单位联合,鼓励局属各地勘单位积极与大型企业签订地质技术服务协议,拓宽地质找矿工作的融资渠道。考虑到境外找矿政策风险和勘查风险等多种因素,河南省有色地矿局采取基地化、集团化以及与大企业合作等措施,通过独资、入股参股、合作合营等多样化的投资方式,分解了境外找矿的风险。同样,河南省有色地矿局也一直遵循着“诚信双赢、优势互补”的原则,先后与河南省煤化集团、神火集团、金龙铜管、东方希望、锦江(开曼)等省内外的实力企业集团签订了合作勘查开发协议,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利益共享,借助大企业集团的雄厚实力,扎实推进“走出去”战略。“内合”则是局内部的资源整合,局属各地勘单位在资金、技术、人才和设备等资源统一配置方面达成一致。只有内外兼备,握紧拳头,合力出击,才能实现多找矿、找大矿、找富矿的目标。

(叶晨)

㈧ 在中国运作的外资矿业有哪些

太多了,你看这个也许对你有帮助:外资如何争夺中国矿业
矿业, 中国, 外资
中外矿业争夺战
第一财经日报
位于山西晋城的亚美大宁,拥有近2000名员工,去年完成销售收入17.5亿元,上缴税收1.9亿元。可是,这么一家大型企业,却为中外股东之间的纷争所羁绊,整整9年。
外资以3000万美元的投入,最终却控制了价值十多亿元的大型煤矿,这让我们感到震惊的同时,也想一探这家中外合作企业的演变路径。当初合作的初衷是什么?矛盾由何而来?合作公司的股权如何变更……
CBN记者为此专程赶赴晋城,采访了中外双方的当事人,并获得了大量的原始文件的素材。通过对事实的梳理和研判,不得不承认,造成今日中外股东双方的僵持局面,源于合作公司成立时的股权比例设置,即外资取得了控股地位,中方企业丧失了主动权!
亚美大宁的股权设置,以及采矿权纠纷是历史遗留问题,晋城市政府的观点,即“股东之间的纷争在股东层面解决,不能影响到职工情绪和安全生产”,无疑应得到支持。我们希望,这场纠纷能够在法律的框架内,得到合理解决,让这家大型煤炭企业甩掉历史包袱和心理包袱!
“中外矿业争夺战”不仅在煤炭领域上演,在黄金勘探和开采领域,同样如火如荼!CBN记者在调研中发现,上世纪90年代以来,外资加入了中国“淘金”一族,不过,如今随着政策的收紧,外资正在逐步撤离。
兰花集团是目前山西省最大和效益最好的骨干煤炭企业之一,旗下的上市公司兰花科创目前持股山西亚美大宁能源有限公司(下称“亚美大宁”)36%,而泰国万浦集团公司(下称“泰国万浦”)则持有亚美大宁56%的股权。

据晋城煤炭领域的一位知情人士对CBN透露,兰花集团董事长贺贵元的态度非常坚决,就是要拿回亚美大宁的控股权。贺贵元提了两条建议,其一是外资出让亚美大宁15%的股权给兰花集团,如此则兰花集团在合资公司的股份达到51%;第二是外方出让亚美大宁11%的股权给兰花集团,如此则兰花集团在合资公司的股份达到47%,外资在合资公司的股份为45%。

对于贺贵元的这一建议,现任亚美大宁的控股方泰国万浦不置可否。

让兰花集团站到风口浪尖的是一个月前《人民日报》一篇“合资煤企国资流失严重 外方赚30亿不缴税”的报道。报道称,中外合资公司亚美大宁非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无视安全法规严重超能力生产,其外方股东骗取合作公司控股权;夺走国有煤企采矿权,变相出售我国矿产资源,获利30亿元不缴税。

十年前的招商

“当时美方的态度很坚决,不让控股,就不干了”

大宁煤矿原来隶属兰花集团旗下北岩煤矿,被列入国家“九五”建设计划的优质矿井,设计年产量为300万吨。

大宁煤矿筹建始于1992年。最初,晋城市政府让晋城市煤管局成立了大宁煤矿筹建指挥部,尽管该指挥部开展了一些前期工作,但因当时建设体制等掣肘,迟迟未能动工,晋城市政府决定另起炉灶。1995年5月24日,晋城市政府办公厅以[晋办(1995)51号]文下发了“关于撤销大宁煤矿建设指挥部由北岩煤矿接盘的通知”。

此时正是中国煤矿业的低谷期,煤炭市场价格倒挂,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吨煤价格仅数十元,同现在500多元的价格不可同日而语。许多煤矿举步维艰,投资煤矿更是很多资本忌讳的举动。大宁煤矿一期工程于1996年8月破土动工,由兰花集团负责投资建设,一期建设规模为60万吨/年,至1999年,仅形成了30万吨的年生产能力。

“基于这种背景,1998年前后晋城市政府和美资CBM采煤集团进行了正式接触。”一位知情人士透露,“由于亚美大宁距离晋城市阳城国际发电公司非常近,这样也可以直接向阳城发电公司供煤。阳城发电厂也是一家由美国企业参股的合资企业。出于这种考虑,外方同意入股大宁煤矿。”

晋城市官方资料显示,1998年5月,应美国CBM采煤集团的邀请,就进一步促成中美合资兴建大宁煤矿项目事宜,晋城市官员,以及北岩煤矿、大宁煤矿负责人组成的考察团,赴美国进行了为期两周的考察。

在美国,考察团与CBM采煤集团就合资兴建大宁煤矿项目进行了会谈。1998年6月15日,该访问团向晋城市委市政府提交的考察报告里写道:“会谈中,双方就一些具体问题达成了共识,如同意美方的投资比例占到总投资的60%~70%进行控股等,使美方深入地了解了晋城和我国改革开放的政策,进一步增进了双方的了解。”这或许为之后的外方控股亚美大宁埋下了最初的伏笔。

后来的谈判中,主要谈判代表是原晋城市煤管局局长史水清和原北岩煤矿矿长葛文山,“他们二人都曾要求中方控股,但当时美方的态度也很坚决,不让控股,就不干了。”上述知情人士透露。

1998年11月,在晋城市政府和美方拟订的项目建议书中,外方股东明确为设立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亚美大陆煤炭有限公司(Asian American CoalInc.,下称“AACI”)。AACI主要股东包括美国CBM能源公司、美国能源资本基金等。

2000年1月21日,晋城市政府以晋城大宁的名义与外方签署正式合同。合同约定,合作公司的投资总额为1788万美元,注册资本为1200万美元。外方以现金672万美元出资持股56%;晋城大宁以土地和固定资产等折合美元432万,持股36%,山西省煤运公司以现金出资96万美元,持股8%;合作期限为25年。

2000年2月17日,晋城市政府决定成立晋城市大宁煤炭有限公司(下称“晋城大宁”),作为与外方合作的主体,注册资本金1.5亿元,其中,兰花集团持有70%的股权,由葛文山担任董事长。

招商期间,还发生了一个小插曲。2000年3月,北岩煤矿党委和北岩煤矿联名向晋城市政府反映,北岩煤矿煤炭资源枯竭,大宁煤矿作为北岩煤矿的接替井,不仅关系到北岩煤矿3000多个职工吃饭就业,更关系到国家资源问题,反对与外方合作。

反对意见最终不了了之,大宁煤矿与北岩煤矿分离。

矿区估值之谜

在双方为注册资金开始争吵之时,晋城方面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煤矿价值的合理评估

2000年5月12日,亚美大宁正式挂牌。

根据合作经营公司的章程,中方人士任董事长,美方人士出任总经理,第一任董事长由时任晋城市煤管局局长史水清兼任。

当时公司的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总期限为三年,各方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付其各自认缴的公司注册资本的15%。

章程还明确,甲方(晋城大宁)已将煤炭资源权转让给合作公司,且未设定任何质押权,并未施加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限制。

但实际上,2000年与外方签署合同之时,晋城大宁(2000年4月14日注册成立)还未取得法人资格。这为以后双方的争议再次埋下伏笔。“按照此前双方约定,美方应该拿出672万美元,但实际上美方第一年拿了108万美元。不过当时允许三年到位。”上述知情人士称。

三年之内美方并没有履行全部出资的672万美元。中方认为,晋城大宁在合资公司成立之前,已经形成的土地和固定资产约5000万元投入了合作公司。而外方认为,合资公司股东晋城大宁不是一个法人实体。

因晋城煤管局的资金一直未能全部到位,2004年晋城大宁将其所持亚美大宁36%股权转让给兰花集团的上市公司兰花科创,晋城大宁于2005年3月22日解散。

原晋城市煤炭管理局局长史水清2001年6月离任,原晋城市沁水县副县长李国本接任第二任董事长,后于2003年因工作调动任晋城市经贸委副主任。此后,兰花集团董事长贺贵元出任亚美大宁董事长至今。

但是,就在双方为注册资金开始争吵之时,晋城方面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煤矿价值的合理评估。而如果按目前官方公布的煤炭资源价款6.6元/吨估值,大宁煤矿2.33亿吨的地质储量,价值至少超过14亿元。

一般而言,煤矿只有在取得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后才能进行生产建设。

2001年6月,晋城市政府向山西省政府上报了《关于急需领取大宁煤矿采矿许可证书的请示》。该请示称,“大宁煤矿矿区范围原地矿厅1998年以[晋地矿管函(1998)47号]文件进行了批复,批准开采3#、7#和15#无烟煤,地质储量为43498.5万吨,矿区范围保留两年。”

“在矿区范围保留期内,大宁煤矿领取了营业执照,并对采矿权价款进行了评估和确认。目前,大宁煤矿矿区范围保留期已满,办理采矿权登记和领取采矿许可证书的前期工作均已完成,晋城市地矿局已正式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因此,晋城市政府请求山西省政府对于大宁煤矿的采矿许可证予以尽快审查批准。

不过, 2001年9月7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向国土资源部提交的《关于申请批复晋城市煤矿矿区范围并进行采矿权登记的请示》中,申请单位已由晋城大宁变更为亚美大宁。在该请示中,亚美大宁称,山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复晋城市大宁煤矿扩建400万吨/年项目建议书,并以[晋计外资字(2001)140号]文将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国家计委。

2001年9月30日,国土资源部(2001)13号文给亚美大宁的复函,其中一条是,该矿采矿权系国家出资勘查形成,在对采矿权价款进行评估确认并处置后,方可申请采矿权。此后,国土资源部委托了评估机构北京海地人资源咨询公司对该采矿权进行了评估,经确认评估结果,采矿权价值为6222.20万元。

2002年2月,亚美大宁向国土资源部递交了一份《关于采矿权价款交纳计划的报告》,该报告里,亚美大宁称,该公司作为采矿权申请人,正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取得山西省晋城市大宁煤矿采矿权。在这份报告中,山西亚美大宁还申请采矿权价款分期缴纳,分6年付清。

随后,晋城市出具了关于亚美大宁的大宁煤矿采矿许可证的请示,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也向国土资源部发出了请示,请求为亚美大宁领取《采矿许可证》。2002年4月,国土资源部向亚美大宁下发了证号为1000000210004的采矿许可证。

争议采矿权

外方认为,合资公司申请到了采矿权;中方则认为,应是大宁煤炭取得采矿权后再转让给合作公司

按照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采矿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申请受让,即具有资质的采矿权申请人向国家管理部门申请受让;另一种是转让,即从已获得采矿权的权利人手中有偿获得。

因此,对于亚美大宁获得的采矿证,双方说法不一。外方认为,合资公司已经合法申请到了采矿权;中方则认为,按照合同,合资公司取得采矿权的合法程序应是大宁煤炭取得采矿权后再转让给合作公司。

中方的理由是,2001年5月、6月,原晋城市地质矿产局曾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发文,均明确“采矿权人为晋城大宁”。但到2001年9月亚美大宁向国土资源部上报申请采矿权登记时,采矿权申领人忽然从最初的晋城大宁变为亚美大宁。

外方的理由是,在2000年8月24日亚美大宁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上,关于“煤炭资源权的转移”一条规定,国家计委、山西省计委、山西省煤炭资源管理委员会、山西省地矿厅和晋城市政府的有关批准文件(上述批准文件已经全部取得并将作为《合作合同》的附件提交给山西省外经贸厅)说明甲方已经合法取得煤炭资源权。山西省计委对成立合作公司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已经取得)说明煤炭资源权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有关批准已经全部获得)已经由甲方合法转移给合作公司。因此,甲方无须与合作公司另行签订关于煤炭资源权转移的法律文件。全体与会董事一致通过上述关于煤炭资源权转移的说明。

但对于第二届董事会的纪要,双方理解也不一样,中方认为,煤炭资源权和采矿权不能画等号。同时,合资公司的董事会,并不代表三方股东的意见。而外方认为,之前一直是用煤炭资源权来代替采矿权,而且合资公司的董事会上有史水清、葛文山等三方股东代表签字确认,这个董事会是合法的。

除此之外,按照1998年国务院颁发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采矿权申请时,还应当提交当时国家计委对于项目本身的批文。亚美大宁向国土资源部上报的有关报告显示,“以[晋计外资字(2001)140号](下称“140号文”)文将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有媒体曾报道,2008年6月,兰花集团聘请的大成律师事务所朱忠友律师前往山西省发改委取证过程中发现,在山西省发改委档案室中,“登记有140号文的文件名称和文件号,却没有这份关键文档原件。”

知情人士也称,山西省计委以140号文上报给国家计委的时候,国家计委并没有批复,亚美大宁当时仅得到山西省计委的批复。之后2004年才得到了国家发改委的复函。

2004年,太原市海关在大宁煤矿二期项目减免税备案中,没有发现曾经国家计委对亚美大宁项目资质的批文,遂上报国家海关总署。之后,国家海关总署即向国家发改委去函问询此事。

尽管此前国家计委并没有批复亚美大宁项目建设,但是国家海关总署去函问询时,国家发改委在2004年4月27日对此复函却有些意外:“根据1999年原国家计委有关文件的明确要求,山西大宁煤矿二期扩建项目应由山西省发改委报我委审批;考虑到山西省计委对有关文件条款理解的偏差,以及该项目为中外合作项目,为保持对外工作的连续性,维护对外形象,可对该项目做特案处理,同意维持原山西省计委对该项目的批复文件。今后类似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国家发改委的这一表态,“等于追认了当时项目审批过程的合法性,也等于追认了山西省计委违规批复了该文件。”上述知情人士称。

蹊跷的“避税”

泰国万浦一步步成为AACI的单一股东,控制了亚美大宁,中方却束手无策

知情人士称,“2000年下半年起,合资双方关系就有点僵,由于第一任和第二任董事长都是由官员来担任,所以合资企业带有较浓的行政色彩。自从2003年贺贵元出任合资公司董事长之后,合资公司才步入正轨的企业化运作。”

但是从合资到投产,亚美大宁已经过了9年的时间,远远超过了原来计划的6.58年投资回报期。

事实上,后来由于经营管理等各种因素,合资公司曾多次调整预算,在股东追加投资的过程中,AACI在境外通过股权融资,泰国万浦得以进入AACI,从而逐渐进入大宁煤矿。

2001年12月10日,合资公司第一次增资,注册资本金增加到3000万美元,占投资总预算7500万美元的40%,其中AACI认缴的出资额增加到1680万美元,占56%股份。

2004年5月12日,亚美大宁各方股东第二次追加投资,注册资本金增加到5360万美元,其在向山西省商务厅的汇报材料中称,在矿井建设过程中,因国内外原材料及成品设备的大幅度涨价,及新建4000万吨矿井形选煤厂的工程需要,建设资金短缺。之后,AACI认缴的出资额增加到3000万美元;项目投资总额增加到1.38亿美元。

2007年9月,大宁煤矿刚刚建成投产。而此时,亚美大宁已经错过了近年煤炭发展的大好时机,与之同期建设的兰花集团四个相同煤矿投资回报已达十几亿元。因此,兰花集团方面认为AACI无实力,AACI引入泰国万浦是补充其资金来源。

同年10月,AACI在香港注册了名为亚美大陆(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下称“亚美香港”)的全资子公司,并向中方提出要向亚美大宁(香港)控股公司转让其在合作公司的股权。AACI的理由是,股权转让仅仅是为了在将来投资收益汇出时享有税收优惠待遇。

依据合作公司的《合作经营合同》规定,“如果任何一方拟将其在合作公司注册资本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向其关联公司进行转让,仍须事先征得其他各方的书面同意,但其他各方无正当理由不应拒绝作出该等同意。其他各方特此放弃优先购买权。”

在经过法律调查和咨询证实亚美香港系子公司后,2007年11月中方股东同意其转让。同年12月底,山西省商务厅批准合作公司AACI股权变更,AACI与亚美香港完成关联交易。

一位知情人士称,由于2008年要开始执行新的税法,2007年的时候,AACI考虑到香港地区5%的税收优惠,决定在香港成立亚美香港。不过,该人士并不否认AACI的部分股东考虑套现,因为一些投资人是境外的基金,已经在大宁这个项目上等待了7年的时间,这对于讲求投资回报率的他们是一种折磨。

2008年初,AACI开始在香港与一家境内在香港注册的公司福山能源(06390.HK)达成转让亚美香港意向。该转让遭到了中方股东在合资公司董事会上的极力反对,最后福山能源放弃收购。

随后,外方在 AACI内部进行股权交易,根据泰国万浦2008年6月6日发布的公告,该公司以4.3亿美元购买AACI其余全部股权,包括第二和第三资源基金(Resource Capital Fund II&III L,P)、埃文能源投资有限公司(Evan Energy Investment LC)及亚洲能源持有有限公司(Asia Energy Holding LLC),各自持有的26.1%、16.5%、20.3%的股份,及其他小股东共持有的15.5%的股份。

交易完成后,AACI成为泰国万浦全资子公司。泰国万浦也成为亚美大宁的实际控制人。该转让完成后,中方立即召集中外各方股东召开合作公司股东会,指责外方采用欺诈行为剥夺了中方股东优先购买权。

但2008年4月25日,AACI在发给贺贵元的一份函件中称,“AACI现有股东之一泰国万浦向其提出预收购这笔股权,这将只是AACI股东之间的内部交易,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股东的内部股份转让无需向对方履行通知义务。AACI没有计划也不会向中方股东出售其股份。”

贺贵元对此却无可奈何,中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股东内部股份转让是否需通知对方,而且在合营合同的规定条款中也没有限制外方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中方失去了一次最好的机会,在外资进行转让之时,山西省商务厅可以裁决将外方的股权优先转让给中方。”上述兰花集团的人士这样认为。

截至CBN记者发稿时,兰花集团已向山西省商务厅和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要求山西省商务厅依法撤销亚美大宁股权变更的批复,由兰花科创控股亚美大宁;要求山西省国土厅为兰花集团办理大宁煤矿采矿权,由兰花集团向合作公司转让大宁煤矿采矿权。而根据公开报道,山西省煤焦反腐领导小组已关注此案,就关于亚美大宁煤矿股权纠纷事宜,已经赶赴晋城听取各方汇报。

国外资源开采的门槛有多高?

第一财经日报:王志朔 (09/06/22 10:21)

美国、日本等:强调国内资源和环境的保护,对外资开发本国资源设立的门槛较高。1872年美国的《矿物探测法》规定,只有美国公民和那些申报其意向成为美国公民者,才有资格取得公有矿产的权利,禁止外国人拥有美国矿产和含有矿产的美国土地。

加拿大:新兴矿业项目,除了铀矿之外,对外国投资者不设任何限制。如果外资想投资已有的矿业企业,需要经加拿大工业部审核,审核标准主要是看该投资企业是否曾带动了高新科技的推广,是否增加了社会就业机会。

俄罗斯:在《产量分成协议》基础上矿产使用者可以是外国法人。但矿产资源的拍卖组织者有权限制或禁止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参与拍卖;对于稀有的、战略性矿产项目规定俄方控股不低于50%,其余可由外资持股。

巴西:在投资准入方面,仍旧对外资有些限制,外资只有得到联邦政府的授权或同意并符合国家利益,同时必须是巴西人或根据巴西法律并在巴西设立总部和管理机构的公司,才能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采。碳氢化合物的勘探、开采、提炼、进口和出口以及海洋和管道运输由政府进行。但是除与核能有关的活动外,政府可以把这些活动外包给国有或私人公司。

印度:对于宝石和金刚石的勘查与采矿项目,印度储备银行可自动批难的外资持股比例达到74%,持股比例超过74%的项目,必须报印度外国投资促进局批准。煤炭和褐煤项目,外国直接投资可自动批准达到50%。但涉及公共部门的企业时,这些投资不能超过公共部门股份的49%。为普通消费而进行的煤炭或褐煤勘查和开采的公司,外国直接投资可以达到74%。用煤或褐煤发电的印度私人公司,外国直接投资可以达到100%,但必须得到外国投资促进局批准。

澳大利亚:所有打算在澳大利亚进行商业活动的外国公司都必须在澳大利亚证券及投资署注册。外国公司在澳大利亚进行矿产石油勘探活动不需要寻求澳大利亚公司的参与。在获得矿产石油勘探权之后,外国公司不需要外资管理部门的批准,可直接开始勘探。一般情况下,总投资额5000万至1亿澳元的投资将不会被详细调查。总投资额1亿澳元以上将会被详细调查,但一般不会被拒绝,除非影响到澳大利亚国家利益。所有外国政府及代理商的投资将会被详细调查,不论投资额大小。

㈨ 中国目前与澳大利亚进行哪些矿业合作以及矿产地理分布和储量情况

煤、铁、铝土、锰储量丰富。
煤:东部沿海地区(及南部的皮里港附近)
铁:西部(及南部的皮里港附近)
铝土:北部(及东南部的珀斯附近)
锰:北部

㈩ 外资在中国的能源业和矿业投资项目有哪些

1.从2008年开始,亚洲开发银行将每年投资10亿美元用于亚洲国家清洁能源的开发和利用,现其正在考虑投资中国的一个供热系统项目。该投资计划短期目标主要是促进有效使用能源的项目,而长期目标则包括太阳能、风能以及潮汐等发电项目的投资。

2.中国综合资源利用协会可再生能源专业委员会与美国国家可再生能源实验室(NREL)合作,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的支持与资助下,对我国部分地区的风力资源进行了详细测算。根据该测算结果推测,我国陆地可以安装14亿千瓦的风力发电装备,如果考虑海上,总资源量将达到 20 亿千瓦以上。我国海上风能资源丰富,10米高度可利用的风能资源约7亿多千瓦。海上风速高,很少有静风期,可以有效利用风电机组发电容量。

一般估计海上风速比平原沿岸高20%,发电量增加70%。在陆上设计寿命20年的风电机组在海上可达25年到30年,且距离电力负荷中心很近。随着海上风电场技术的发展成熟,海上风电将来必然会成为重要的可持续能源。

3.国内外资金近年来流入中国矿业的资金或已达千亿元,甚至几千亿元。2007年1月~9月,全国采矿业共投资3162亿元,同比增长 23.2%;矿产加工冶炼压延业投资6533.49亿元,同比增长33.8%。中国矿业已经成为外商投资的重要领域。

目前,外商、港澳台商设立的矿业企业达到594家;有100多家外国公司在中国投资矿 产勘查,主要分布在西部地区,涉及石油、天然气、煤炭、铁、铜、铅、锌、金矿等400多个勘查开采项目。

4.沙特阿美公司在福建和青岛建造两个炼油厂项目;在大连地区投资52亿美元兴建一家炼油一体化基地;沙特阿美石油公司也正在就收购天津炼油项目进行新一轮谈判,估计涉资将达11.7亿美元。 “中国对能源和电力需求持续增加,国内资源却无法满足经济高速增长的需求。

5.国际金融公司非常看好中国新能源的投资与发展。国际金融公司在中国接洽的能源项目基本都是可再生能源项目,包括水电、风电、生物质能发电等。

参考资料:江苏海国节能审计事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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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国境外投资的矿业项目有多少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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