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醉驾一般判刑多久
醉驾一般判刑1个月到6个月,数罪并罚的情况下也不能超过1年。同时,醉驾在宣判前被先行羁押的,其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一、醉驾拘役的时间
根据法律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一年。徒刑自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之日起生效。但是,如果该人在宣判前被提前拘留,将从刑期中扣除一天拘留。也就是说,醉酒驾驶被判处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至六个月,数罪并罚的情况下不能超过一年。同时,醉驾在宣判前被提前拘留的,将从一日刑期中扣除一日拘留。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加重处罚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余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七)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余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综上可知,由于法律规定了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所以对于醉驾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来讲,其醉驾拘役的期限也应该在1个月到6个月之间,并且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不能超过一年。
⑵ 醉驾怎么处罚
您好,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危险驾驶罪定罪罪名的规定,从重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5、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6、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7、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⑶ 醉驾未入刑前有一次醉驾相隔十年再次醉驾可以缓刑吗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新设危险驾驶罪,自此,醉酒驾驶机动车也作为一种刑事犯罪处理。今年五一节也是醉驾入刑10周年,这10年里醉驾入刑给社会带来了哪些影响?
公安交警部门始终坚定地提倡和维护醉驾入刑,各地交警公布的数据一直都在力证醉驾入刑给全社会带来的正面影响。近日,公安部交管局就表示:2020年每排查百辆车的醉驾比例比醉驾入刑前减少70%以上。10年来全国交通安全角势总体稳定,减少了2万余起酒驾醉驾肇事导致的伤亡事故,挽救了上万家庭免于破碎、返贫。
但是,醉驾入刑的负面影响仍是一个不容忽视、也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一方面,危险驾驶罪是我国刑法之中第一轻的罪名,法定刑是拘役并处罚金,而拘役的期限仅为1-6个月。另一方面,根据最高法院公布的数据,从2019年起,在审结的刑事案件中,危险驾驶罪首次超越盗窃罪,成为我国司法之中第一大的罪名。
每年有多少人因醉驾被判刑而成为罪犯?醉驾入刑10年一共产生了多少罪犯?目前,官方还没有给出具体数据。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称:在全国刑事案件总数中,醉酒驾车型危险驾驶罪大约占1/3的比例,每年高达30余万人因醉驾被判刑。
最近,最高检察院公布了2021年1月至3月主要办案数据,基本印证了30万的推测:从起诉罪名看,排在第一位的是危险驾驶罪74713人,同比上升1.1倍;排在第二位的是盗窃罪45662人,同比上升12.6%;排在第三位的是诈骗罪24173人,同比上升6.7%;排在第四位的是故意伤害罪18749人,同比上升5.2%;排在第五位的是开设赌场罪17897人,同比上升49.2%。
每年30万的醉驾罪犯,一旦贴上犯罪前科的标签,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负面影响不仅重大,而且是持久的、终生的。相比交警公布的正面数据,这些直接的、间接的负面数据更是难以估计。例如:一个律师如果因醉驾被判刑,将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并且终生不得再作为律师执业。此外,犯罪前科还会影响政审,律师的下一代直系亲属将无法入党、参军、报考公务员等等。
对于醉驾入刑的负面影响,刑事司法政策也有所回应:醉驾入刑开始几年,一刀切,全部判刑并且实刑,最近几年,有所松动,出现了一些缓刑和不起诉,总的趋势是逐渐宽松。部分省市感觉到醉驾判刑太多的严重性,甚至出台地方性司法文件,提高本地醉驾入刑的门槛。
其实,围绕醉驾入刑的存废之争,从始至今都没有停止过。权衡醉驾入刑的各种利弊,一些法律专家纷纷提出各自的解决办法。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律师韩德云建议统一醉驾入刑执行标准:在全国统一明确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下,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130毫克/100毫升以下,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着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一般醉驾、酒驾行为,由交警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周光权建议适度提高醉驾的入罪门槛,因醉酒导致无法安全驾驶的,才构成犯罪,从而减少犯罪发生率:如果醉驾除了事故,还撞了人、撞击其他车辆,或者撞在护栏上、树上等,当然属于不能安全驾驶。在具体执法时,有很多方法可以检验是否因醉酒导致无法安全驾驶,例如,现场让醉酒者在规定时间、规定距离走直线;让醉酒者辨认有一定图案的图画;让醉酒者阅读一段文字等。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律师朱列玉建议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改为行政处罚方式治理,包括行政拘留和扣除驾照分数,罚款也可以提高数额,罚个三五千、上万、几万都可以。
【拓展资料】
无论如何,危险驾驶罪成为第一大罪都是一种不太正常的司法现象。对于醉驾的治理问题,入刑既不是唯一手段,更不是灵丹妙药,相反,出刑并非就是放任不管,合理地设置、充分地利用行政处罚措施,或许也能起到更好的治理效果。
目前,我们的社会治理还很难走出对刑法的迷信,针对一些社会问题,一些部门和一些人经常有入刑的冲动,习惯于以刑事打击来提高所谓的违法成本。随着社会治理观念和法治理念的提升,取消醉驾入刑或许将是大势所趋。
⑷ 醉酒危险驾驶罪如何量刑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行为并不仅仅是醉酒驾驶。《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而《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所以危险驾驶罪最高刑也仅仅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中,在具备了“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形之一后,又同时构成了其他犯罪,例如:交通肇事罪、妨害公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则会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⑸ 关于醉驾入罪问题,请法律达人帮忙,谢谢!!高分!!
呼万唤始出来
蹒跚前行一年半之久的“醉驾入罪”近日终于修成正果。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中获得高票通过,并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该修正案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有交通肇事罪,但必须是行为人造成严重过失才给予刑事处罚。此次关于“危险驾驶”的定罪,改变了“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不管是否造成后果,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都予以刑事处罚。
有利于打击醉驾
醉酒驾车和在城区飙车早已成为公众深恶痛绝的两大“杀手”。而因醉驾、飙车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案例近年来更是不断冲击着公众的神经,2008年的孙伟铭案、2009年的黎景全案,以及杭州的“70码”事件等,至今仍令人记忆犹新。对这些危险驾驶行为如何处罚,从立法层面进行解决成为了司法界和公众心目中最好的方法。
事实上,“醉驾入罪”一直顶着很大的压力。在审议阶段,有关“醉驾入罪打击面太大,对公务员不公”的说法不时耳闻,理由就是公务员一旦被认定为醉驾罪,就面临着开除公职的处分。也有人以我国现行刑法中已经规定有交通肇事罪而对再次醉驾入罪提出质疑。对此,《广州日报》发表评论指出,我国现行刑法中虽然规定有交通肇事罪,但前提是行为人造成严重过失才给予刑事处罚。因此,在实践中处罚此类危险驾驶行为时,很多时候不得不“借用”危害公共安全罪。比如最高法2009年底制订的《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就指明,对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依法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立法层面的缺失,使得法律很难在醉驾上起到更好的警示和预防犯罪作用,不得不停留于“发生一起处罚一起”的个案上。这次关于“危险驾驶”的定罪,改变了“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不管是否造成后果,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都予以处罚,凸显了法律对生命的尊重,更有利于打击醉驾、减少醉驾。
而纵观世界各国,针对存在醉驾、飙车的社会问题,通行做法都是通过立法防患于未然。如在美国,一旦查出属于“醉驾”,就会被拘留关押,重的可以判1年监禁;在新加坡,酒后驾驶,累犯者甚至会面临最长10年的监禁……
多数车主支持“醉驾入罪”
据《成都商报》报道,在对50位成都市民进行的调查中,共有41位市民明确表示支持刑法修改的新规定,希望以更严厉的手段打击醉酒驾驶;6名市民明确反对,认为动用刑事处罚手段过于严厉,对偶然犯错的人不公平;还有3位表示可以理解、但不看好。而至于执行效果,大多数人持保留意见。
朱先生是大学研究员,有8年驾龄,无饮酒习惯,他认为惩治醉驾必须拿出真正有威慑的处罚手段,不能放任,必须严打;刘先生是公务员,驾龄6年,他也认为,“醉酒驾驶不禁,无论司机和行人都没有安全感。”也有部分市民对此表示反对,任先生是建筑设计师,驾龄8年,无饮酒习惯,他认为只增加一个罪名起不到效果,醉驾如果变成刑事处罚,就要经过法庭审理判决,这个执法成本就高了;教师李小姐则认为,把醉酒驾驶的人当作罪犯有些过了,若没有造成任何后果,法院就判他刑,对其以后的生活不利。
而记者针对佛山部分车主的随机采访发现,除受访的个别公务员认为量刑过重和直接影响前程外,针对“醉驾入刑”的支持率高达九成。一大型门户网站调查也显示,“醉驾入刑”的支持率高达 88.3%,反对仅占8.2%。
不少车主坦言,自己的体检报告并不是很理想,并不适宜喝酒,“入罪”能作为今后喝酒很好的挡箭牌。“再怎样盛行的酒文化,总不能强迫别人犯罪。”不少“不贪杯”的车主,对此欢呼雀跃。
期待出台更多细则
佛山资深律师徐玉发在解读新规时表示,对比此前,醉驾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6个月驾驶证罚款500~2000元的处罚,刑法修正案使醉驾违法成本明显提高。不过,徐玉发表示,刑法修正案对于飙车的处罚仍然存在众多争议,什么情况属于“追逐竞驶”,怎样的情况属于“恶劣”等,仍期待更多细则,例如通过时速、私人空间违不违规等进行量化,否则,飙车被判拘役将很难界定。
四川大学刑法学教授魏东则表示,醉驾一旦入罪,涉及到执行的问题,执行又涉及判断的问题,判断的标准如何界定?这涉及到很多的具体问题,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很多的程序需要完善。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东飞也指出,在实践中,醉酒驾驶的人太多了,加上证据不好固定,其实是没办法处理的。对于醉驾入刑可能对驾驶者起到威慑作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的观点,这只是一厢情愿。另外,醉驾一旦产生危害结果,到底是适用交通肇事还是醉酒驾驶罪?这会给司法处理带来很大的麻烦。此外,如果一个人长期醉酒驾驶,是否构成累犯,这也是一个问题。
眼下,醉酒驾车、飙车、恶意欠薪等行为发生几率越来越大,其社会危害性也呈现出逐渐扩大之势。在这种背景下,将其正式入罪,既是时代之需,也是法律保护民生的应有之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车、飙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行为定为犯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民间呼吁已久的“恶意欠薪”也入罪。
此次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历经三次审议,其中不乏争议,最终表决通过取消了13项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并且新增了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醉酒驾车、飙车等犯罪。这一方面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法律原则,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法律的人道化和时代化特性。
毋庸置疑,我国刑法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着“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问题,因而此次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项死刑罪名,也符合逐步减少死刑的大趋势。但减少死刑不等于降低法律的威严和门槛,法律的生命力就在于能根据社会的发展需要和现实情况,随时作出调整。眼下,醉酒驾车、飙车、恶意欠薪等行为发生几率越来越大,其社会危害性也呈现出逐渐扩大之势。法律对此坐视不管,实际上就是一种间接的纵容。在这种背景下,将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拒付报酬、恶意拖欠工资等正式入罪,既是时代之需,也是法律保护民生的应有之义。
醉酒驾车和在城区飙车,早已成为公众深恶痛绝的两大“马路杀手”。因醉驾、飙车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案例近年来屡有发生,2008年的孙伟铭案、2009年的黎景全案,以及杭州的“70码”事件等,至今仍令人记忆犹新。对这些危险驾驶行为如何处罚,司法界和公众一直呼吁必须从立法层面进行解决。纵观世界各国,也都普遍存在醉驾、飙车的社会问题,通行做法都是通过立法防患于未然。如在美国,一旦查出属于“醉驾”,就会被拘留关押,重的可以判1年监禁;在新加坡,酒后驾驶,累犯者甚至会面临最长10年的监禁……
我国现行刑法中虽然规定有交通肇事罪,但前提是行为人造成严重过失才给予刑事处罚。如此在处罚这类危险驾驶行为时,很多时候不得不“借用”危害公共安全罪。比如最高法2009年底制订的《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就指明,对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依法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但立法层面的缺失,使得法律很难在醉驾上起到更好的警示和预防犯罪作用,不得不停留于“发生一起处罚一起”的个案上。这次关于“危险驾驶”的定罪,改变了“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不管是否造成后果,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都予以处罚,从而凸显了法律对生命的尊重,也更有利于打击醉驾、减少醉驾。
事实上,“醉驾入罪”也是顶着相当大的压力而获得通过的。在审议阶段,有关“醉驾入罪打击面太大,对公务员不公”的说法不时耳闻,理由就是公务员一旦被认定为醉驾罪,就面临着开除公职的处分。且不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务员没有享受法外施恩的特权,以开除公职不公平为借口,质疑“醉驾入罪”,某种意义上是在阻挠法律与时俱进,这种法律逻辑才最可怕。以此观之,“醉驾入罪”体现的不止是法律的进步。
任何时代的法律都不能与现实脱节,及时根据社会新情况,适时调整法律,是法制时代的文明体现。期待接下来的司法解释能为新增设的危险驾驶罪、恶意欠薪罪提供更好的操作细则。
⑹ 醉驾是否属于刑事犯罪
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驾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成为醉驾。酗酒行驶机动车的,酒精浓度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构成危险行驶罪,隶属刑事犯罪。依照刑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处拘役,并处罚金。最高判处6个月拘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⑺ 醉驾是否构成犯罪。你对醉驾入刑的看法_
醉驾对人生的影响
——《余姚日报》袁孝冲
从今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开始实施。根据最新的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主观是否恶意、情节是否恶劣、后果是否严重,都将按“危险驾驶”定罪。这将给醉驾人员打上终身的“犯罪前科烙印”,无疑将给他(她)的人生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我国1997年《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该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的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这就是说,有犯罪前科的人具有报告前科的义务,正是由于这种报告前科义务的存在,导致有前科的人在一定期间丧失或永久丧失某些权益、机会和荣誉。自然,因醉驾被判刑者也难逃此劫。
大家都知道我们中国人对有犯罪前科的人普遍存在着排斥和歧视心理,致使有前科的人身份被降低、前途被阻挡,很难得到和普通人一样的待遇。更何况我国的法律法规对有犯罪前科的人在某些行业或特定领域的任职权利作了永久性剥夺或法定期间的禁止。
2007年4月4日国务院通过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24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录用或报考公务员。这就意味着因醉驾被判刑者将终身不得进入公职人员行列。
我国《律师法》第9条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资格证书,但过失犯罪的除外。《教师法》第14条规定,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过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不得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驾者一律吊销驾照,并在5年之内不得重新取得,酒后驾车肇事者终身禁驾。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对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第9条规定,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如今一些知名企业招工,也有一条比较普遍的入职条件:爱岗敬业,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我国《劳动法》第25条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给予经济补偿金。2011年宁波市委组织部的《公开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公告》第2条第3款规定,选聘人员须具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无违法违纪记录的基本条件。劳动模范、优秀务工人员等荣誉称号也会因受到刑事处罚而被取消……这就是说,醉驾入刑将会使醉驾者失去一份令人羡慕的职业或一份来之不易的荣誉,无形中也给其新的职业生涯设置了一道障碍,其以后的日子将是“命乖运舛”了。
综上所述,醉驾入刑不仅将使醉驾者付出“高额”的违法成本,而且还将深深地影响醉驾者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