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国是如何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 政治生活
坚持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其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
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其宗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
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
坚持基层民主自治制度,有利于保障公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当家作主。
党民主执政,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
人大认真履行其职能,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完善公民权利。
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严格执法。
政府践行为人民服务宗旨、对人民负责原则,切实履行好管理与服务职能,履行好保障人民民主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职能。
政协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监督国家机关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对外交往中,坚定维护国家利益就是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Ⅱ 人民当家作主是如何通过立法过程得以保障
摘要 “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过程必须制度化,使党的领导活动、政府的施政行为与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行为遵循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有序轨道。只有如此,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得到制度保证。党首先领导人民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而法律一旦制定,就因其符合人民根本利益而具有了神圣性,包括党和政府与全体人民在内的一切社会组织与个人必须遵循,都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社会活动,这就是“全面依法治国”。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
Ⅲ 人民享有的民主权利有哪些
公民的基本民主权利:
《宪法》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Ⅳ 我国通过哪些政治制度保障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通过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Ⅳ 我国民主权利保障机制包含哪些内容
1、现代民主制基本内容
一、关于民主与集中的关系
民主集中制是由民主和集中这两个基本要素构成的有机统一体。有人把民主与集中单纯视为相互对立的两极,认为强调民主多了会削弱集中,强调集中多了会削弱民主。在实践中,既有以强调民主为名搞自由主义的,也有以强调集中为名搞家长制的。这些都是对民主和集中的科学内涵及其相互关系的误解和曲解。
作为民主集中制两个构成要素的民主与集中,并不是单纯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有机统一。“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党内民主则是指党内之“民”―― 广大共产党员作党的大事之主。作为党内民主集中制构成要素的集中,则是指把众多党员的认识、意愿和力量聚集起来,形成党组织统一的意志和行动。民主与集中不是相互排斥、相互割裂的对立面,而是相互渗透、相互依赖、互为条件、不可分离的统一体。
民主是集中的基础。只有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最终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大问题,才能克服和避免个人或少数人思想的局限性,形成符合客观实际和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正确决定,也才能使广大党员自觉自愿地接受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实现意志和行动的和谐统一。凡属实行个人或少数人专断的党组织,往往因不能集思广益而导致决策失误,也会导致持不同意见者产生不满甚至抵触情绪。即使人们迫于压力而不表示异议,也往往是口缄默而心不服、会上不公开反对会下也不积极执行。这样形成的“集中”,只能是貌合神离、言同行异的虚假集中,而不可能是真正高度和谐统一的集中。
集中是民主的内在要求。没有集中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民主。因为我们党所要的民主,不是自由主义的各行其是,而是由广大党员作党的大事之主。这本身就要求党组织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统一的决定,并使组织决定变成全体党员统一的意志和行动。倘若没有集中,人们都自以为是,各唱各的调,争论不休,议而不决;或者都随心所欲,各走各的道,自行其是,决而不行,那就意味着广大党员作不成党的大事之主,党组织形不成统一的意志和行动,民主也就变成了一句空话。可见,集中是民主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
二、关于民主基础上的集中
所谓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是与个人或少数人专断相区别而言的,是指把集中建立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之上。具体地说,就是在严格贯彻民主原则、履行民主程序基础上,作出党组织统一的决定,形成党组织统一的意志和行动。实现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确保党组织形成的决定建立在党员群众广泛参与的基础上,真正体现广大党员的智慧和意愿。我们党是一个拥有七千多万党员的大党,党内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只能由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及其产生的委员会代表党员行使决策权。当前,为确保党组织的决定建立在党员群众广泛参与基础上,真正体现广大党员的智慧和意愿,需要积极探索和改革。必须确保党的各级大会代表和委员会委员都真正由民主选举产生,使之在党的领导机构中忠实地代表党员行使表达权和表决权。这就需要认真研究探索和改革党的各级领导机构成员产生的提名机制、选举方式和监督罢免机制,使各级党代表和党委委员的产生真正符合党员群众意愿,并置于广大党员群众的严格监督之下。必须积极推行党务公开,增强党内事务对党员的透明度。要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的环境,积极探索在党内广泛开展民主讨论的组织形式和方式方法,给党员群众提供对党内事务表达自己认识和意愿的机会条件,尽可能把各级党组织的决策建立在广泛集中党员群众智慧和意愿的基础上。
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重大问题。这既是民主的本质规定,也是集中正确意见的必要条件。因为一般而言,多数人较之少数人的代表性更广泛、智慧更丰富、思虑更周到。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问题,也便于使形成的决定为大多数成员理解和接受,变成党组织统一的意志和行动。在党委研究决定问题时,书记有时感到多数委员的意见不正确,往往会努力说服引导委员们接受自己认为正确的意见,这没有什么不好。但如果经努力不能说服多数委员改变见解和主张,也必须自觉地服从多数。绝不能以集中正确意见为名,把个人认为正确的意见强加给党组织。若不实行少数服从多数,而是按书记认为正确的意见进行集中,那就不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而是变成了少数人的专断。
实现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大前提下,还应尊重少数人的意见。这不仅是因为真理有时掌握在少数人手里,而且是因为即使多数人的意见基本正确也可能有局限性,即使少数人的意见基本错误也可能包含某些合理的因素。尊重少数人的意见,才能真正实现集思广益,避免党组织决策的片面性;也才能使处于少数地位的同志便于理解和接受多数人的意见,在双方合理因素互补基础上达成新的共识。即使不能完全达成共识,也有益于使意见被否定的同志心悦诚服地尊重和服从多数人作出的决定。
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的环境,把民主表决建立在充分开展民主讨论的基础之上。民主讨论是民主表决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党的会议必不可少的民主程序。开会的价值意义就在于“议”。党组织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既不能省略掉民主讨论这个重要程序,把“会议”变成简单的“会决”,也不能用会下个别酝酿取代会上开诚布公的讨论。真理越辩越明,不同思想的碰撞往往能产生创造性火花。民主讨论的过程,就是各种不同思想见解相互交流、相互启发、相互补充、集思广益的过程。不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就简单地进行表决,往往会给个人或少数人把自己的意见强加给党组织提供可乘之机。党组织开会时,必须保证每个成员都能畅所欲言地表达自己的意见,每个成员又必须通过悉心倾听和虚心吸收他人意见中的合理因素,促进自己全面深入地思考问题。只有经过这种开诚布公的民主讨论,才能达到全面深入地研究问题、逐步扩大共识,增强党组织决策科学性、创造性和可行性的目的。在一个党组织内部,以保证党组织决策正确为目的,运用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进行各种不同意见的争论,并不是不团结,而恰恰是同志间心无芥蒂、关系融洽和谐的表现。如果一个党组织内部,遇事总是在会下嘀嘀咕咕,开会时却一团和气,没有任何不同意见的争论,那就不正常了,也不可能真正实现民主基础上的正确集中。
三、关于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应是指用党组织在大范围民主基础上集中形成的决定精神,指导所属各个党组织小范围的民主生活和民主决策。其具体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用上级党组织的决定精神来指导下级党组织的民主生活和民主决策,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决定精神来指导全党各级组织的民主生活和民主决策。因为上级党组织的决定是在更大范围民主基础上集中形成的,反映和体现的是党内更大范围中多数人的智慧和意愿;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决定精神,是在全党范围民主基础上集中形成的,反映和体现的是全党范围内多数党员的智慧和意愿。违背了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精神,就意味着不尊重和挑战党内更大范围民主的权威,就会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十七大报告指出:“全党同志要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切实保证政令畅通。”指的就是这个意思。
在一个党组织内部,也要按照组织隶属关系,用职权高的会议决定精神来指导职权低的会议进行民主决策。具体地说就是要用党代会的决定精神来指导同级党委会进行民主决策,用全委会的决定精神来指导同级常委会进行民主决策,用支部党员大会的决定精神来指导支部委员会进行民主决策。因为前者是在更大范围民主基础上集中形成的,反映和代表的是更大范围多数人的智慧和意愿。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完善党的地方各级全委会、常委会工作机制,发挥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建立健全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向委员会全体会议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都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党代会和全委会在党内民主生活中的作用,实现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与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有机结合。一些单位在召开全委会时要求贯彻常委会的决定精神、在召开党代会时要求贯彻党委会的决定精神,这就从根本上颠倒了党代会与党委会、全委会和常委会相互之间的组织隶属关系。这也并不是真正实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而是对民主集中制的扭曲。
党员个人特别是领导干部参与党的民主生活,都要用以党组织在民主基础上集中形成的决定精神来指导自己的思想和行动。决不能以行使民主权利为名,违背党组织统一的决定精神自行其是,搞自由主义。有些领导干部以实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为名,用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来束缚限制党组织的民主生活和民主决策,这也是对民主集中制的扭曲。
四、关于制度与人的关系
健全和实行民主集中制,还有个制度与人的关系问题。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在建党初期就确立了的组织制度,与之相配套的具体制度也陆续建立了不少。但在实践中有时执行得好、有时执行得不好,有些单位落实得好、有些单位落实得不好。这里的关键在人、在人的思想政治素质。在一个党组织内部,如果其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差,民主集中制意识淡薄,或者对民主集中制的认识有偏差,或者思想动机不端正,那就既不可能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更不可能去积极探索和建立健全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制度。即使有了比较健全完善的具体制度,也会使之流于形式、受到破坏。
依靠人来健全和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要坚持思想领先,首先把人的思想搞端正。要教育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克服各种私心杂念,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民主集中制的精神实质,提高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引导人们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破除那些违背民主集中制的传统观念和各种潜规则,积极探索创建有利于保证民主集中制落实的具体制度和运行机制。坚持领导带头,各级领导干部都要以自己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实际行动,为广大党员群众积极参与党的事务、行使民主权利进行榜样示范和创造良好条件。严格执行纪律,对任何违背民主集中制的现象,都要毫不含糊地进行批评纠正,使人们切实感受到民主集中制的严肃性,养成严格按民主集中制办事的良好习惯。
2、民主政治的根本目的是要实现个人的自治和自由,要实现个人的自治,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一方面限制政府的权力,另一方面给个人以保障其生存发展所必需的基本的权利,而人权的保障对个人自治和自由的实现尤其重要。因为如果没有通过政府的强制力对个人的生命权、生存权、平等权、财产权、自由权、教育权、文化发展权等个人基本权利的保护,政府就可能成为侵害和统治人民的异己的强权,个人的自治和自由就不可能实现。如果没有对个人生命权的法律保护,那么政府就可能以各种理由以多数人的名义强制剥夺个人的生命,个人和人民的自治就无从谈起;如果个人的生存权利、私有财产都没有基本的保障,连吃饱饭都有问题,哪里还谈得上个人的自治;如果个人没有思想言论自由、集会结社自由等基本的自由权利,那么人们对政府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就没有任何有效的申诉和抗议的途径,人民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就更不可能实现,个人就只能任由政府摆布,个人的自治和自由就更无从谈起。所以,主张每个人都有不可剥夺的平等的人权,是现代民主政治与古代民主政治的一个根本的区别,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把现代民主制称为人权民主制。以个人的权利来保证个人的自治和自由,以个人的权利来制约政府的权力,这是现代民主政治制度的一大创新。
Ⅵ 民主权利
法律分析:民主权利的具体内容包括民众的知情权、言论权、参与权、监督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在现代民主和法治国家,民主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丰富公民民主权利的内容,拓展民主权利的范围,创新民主权利的实现形式,完善民主权利的保障制度,是当代世界各国政治发展、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中面临的共同任务。民主的精髓在于人民主权,主权在民的理论是近代西方民主理论的核心,而近现代民主权利观念源于人民主权学说。公民民主权利的内容是人民主权的具体表现,保障人民民主权利是国家确认和践行人民主权原则的必然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
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Ⅶ 作为国家应该如何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作为公民应该 如何切实维护自身的权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决定》把“尊重和保障人权”提到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来认识,强调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中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这是很有意义的。
人权观念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提出来的,但绝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我们党在建党之初就举起了“争自由,争人权”的旗帜。我们党领导中国人民推翻三座大山,争取实现民族独立,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就是争取人权的生动实践。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提出了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确立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采取了一系列保障人权的强有力的政策措施,我国人权事业取得的进步和成绩是有目共睹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进一步尊重和保障人权,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全面发展呢?
第一,要进一步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确保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实施。列宁曾指出:“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人权作为宪法的基本立足点和出发点,在一切法律法规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要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的良好氛围,维护宪法的权威;要加强立法监督和执法监督,坚决纠正各种违宪现象,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只有宪法实实在在地发挥作用,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才能从根本上确保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得到贯彻落实。
第二,要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贯穿于执政治国的全过程,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和执政、行政各个环节之中。由于自然、历史和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还有不完善、不尽如人意之处。为进一步发展人权事业,党和政府将采取更多的措施,包括十届人大常委会决定在任期内还将安排审议近六十部法律草案,如农民权益保护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行政强制法、行政程序法、行政收费法等,以及修改选举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义务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这些法律都与尊重和保障人权密切相关。2004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提出了深化体制改革、严格行政执法、强化对行政权监督等一系列推进依法行政、维护人民权益的重大措施。
第三,要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贯彻到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体现在人们日常的生产生活中。公民基本权利的本质是人权,尊重人权就是尊重生命。这就要求我们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人的全面发展,充分尊重人在发展中的主动地位,确保人对发展的全面参与、对发展成果的平等分享;要从制度上确保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切实维护公民的政治权利;要积极倡导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努力营造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帮助人、发展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四,要创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氛围。要在全社会广泛深入、持之以恒地开展正确人权观和人权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只有每个公民都充分认识人权的重要性和内涵,都具有强烈的权利意识与权利观念,在现实生活中能够依法尊重他人的人权,维护自身的人权,才能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在全社会得到遵行。同时,要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进行执政为民、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宣传教育,使其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只有他们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才能从根本上促进人权事业的发展,确保人民的人权不受侵犯,不断提高全体人民享受人权的水平。
第五,要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努力树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国际形象。要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国际人权领域的活动,进一步广泛、深入地开展与世界各国在人权领域的对话、交流与合作,积极对外介绍中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制度和实践,吸收一切有益于中国的经验和成果,不断增进国外对中国人权状况的了解和理解,进一步树立中国改革开放、和平发展和尊重人权的国际形象。
Ⅷ 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有哪些制度保障
我国人民需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故答案为: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障,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Ⅸ 国家如何尊重和保障人权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立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2.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
3.监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利。
4.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
5.国家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形成全民守法的氛围和习惯,努力将人权理想变为现实。
编辑于 202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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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如何尊重和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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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法治国,国家如何尊重和保障人权?
1.尊重和保障人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国家立法活动的基本要求,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广泛的基本权利,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公民享有的各项具体权利,规定了侵害权利的法律责任。 2.监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加强对所有行使监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 3.审判机光,检查机光,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查权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 4.国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形成全民守法的氛围和习惯,努力将人权理想变成现实。 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经济权利、政治权利、文化权利和社会权利。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依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中国法制建设的核心内容。因为法制建设归根结蒂要促进人的发展,保障人的合法权利。笔者在对我国依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如何进一步依法尊重和保障人权进行了思考。 一、我国在依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城乡的差距反映农民权利法律保障的缺失与不足 我国有九亿农民。要使我国人权得到切实的保障,九亿农民的经济、文化、政治、社会权利必须得到有效的保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际上要解决城市发展和农村发展差距扩大而导致的城乡不和谐的问题。农村经济落后,农民自身不发达的原因在经济上非常明显,而这种物质外化的表现其本质上是由于经济政治权利的不平等构成的。因为我国的农民在政治生活中没有像城市人一样获得同等的国民待
14赞·4,856浏览2020-11-19
国家如何尊重和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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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如何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国家立法活动的基本要求。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广泛的基本权利,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公民享有的各项具体权利,规定了侵害权利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利益,国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形成全民守法的氛围和习惯,努力将人权理想变成现实。 (9)中国人的民主权利如何保障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尊重和保障人权,其实就是尊重和保障人作为人的基本权利,这应该说是人权保障原则的第一层内涵,之所以可以挖掘出这样的意涵,是因为我国宪法中已有基本权利之谓。 在此之上特意引入人权这一概念,其背景自然相当深远,但仅从规范内部的意义脉络而言,必定在于强调这种基本权利乃是人作为人的基本权利,而尊重和保障人作为人的基本权利,本身也正是立宪主义的价值目标。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人民网评:尊重和保障人权,让中国人更有尊严
57赞·4,222浏览2020-10-30
国家如何尊重和保障人权? — 找答案,就来“问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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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尊重和保障人权
人权,从字面意思来理解,人权就是人的权利。 人类从诞生之日起,就不断的在发展进步当中。所以随着社会文明不断进步发展,相应的人的权利也得到了基本的保障,尊重人权保障人权也成为了社会乃至一个国家的一项重要目标。 那么如何尊重和保障人权,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要将人的权利作为一项最基本的权利来维护。 二、要给予个人足够的尊重,不容许他人肆意践踏。 三、享受人权的个人,要也要懂得最起码的自尊和自爱。 四、尊重人的权利,保障人的权利,这二者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相互影响,相互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