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城管的规范准则
根据《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
第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第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坚持公私分明、崇廉拒腐、干净做事,维护群众利益,不得从事违反廉洁纪律的活动。
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依据法定权限、范围、程序、时限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选择性执法;
(二)威胁、辱骂、殴打行政相对人;
(三)工作期间饮酒,酒后执勤、值班;
(四)为行政相对人通风报信、隐瞒证据、开脱责任;
(五)打击报复行政相对人;
(六)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采取文字、音像等方式对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实现可回溯管理。
第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时,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场所设施、扣押财物。
对先行登记保存或扣押的财物,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
(1)中国城市城管实施细则有哪些扩展阅读:
根据《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第七章 实施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是本规范实施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辖区内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学习、训练,在实施执法时严格执行本规范。
第二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执行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违反本规范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违反规范的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省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市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组织实施规范情况的监督,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对组织实施不力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实施约谈。
国务院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落实本规范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采取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等方式,畅通群众投诉举报城市管理执法行为的渠道。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有违反本规范情形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其中,违反执法纪律、办案规范、装备使用规范应予处分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⑵ 抚顺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顺利实施,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根据《抚顺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城管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既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又要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贯彻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统一的原则,维护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性。第三条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市、区城管执法机关)对本单位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因执法人员过错给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事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执法人员应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市、区城管执法机关职责分工第四条市、区城管执法机关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区职责分工,依法查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市城管执法机关的职责范围:
①城市规划批后管理方面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②市管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③市管市政设施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④指挥和组织协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专项和重大执法行动;
⑤指导、协调和督查、考核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第六条区城管执法机关的职责范围:
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②城市规划批前管理方面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③区管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④区管市政设施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⑤房屋拆改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⑥工商管理方面涉及占用城市道路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⑦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方面对流动回收人员的行政处罚权;
⑧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涉及侵占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权。第三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第七条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强制拆除。
处罚理由:
违反了《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两侧利用房屋雨搭、挑檐、阳台、外墙以及占压道路红线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临街建筑物外部立面变更和修饰须经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处罚依据:
《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八条擅自变更、修改或者未按批准要求变更、修饰建筑物的外部立面的,责令改正,并按违法变更或者修饰立面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0元的罚款。
处罚理由:
违反了《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两侧利用房屋雨搭、挑檐、阳台、外墙以及占压道路红线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临街建筑物外部立面变更和修饰须经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处罚依据:
《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九条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设置临时设施、堆放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罚款。
处罚理由:
违反了《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设置临时设施、堆放物品的,须经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处罚依据:
《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十条临街施工和拆迁现场不设围挡或未按规定设置围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应设围挡长度每延长米处以20元罚款。
处罚理由:
违反了《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临街施工、拆迁现场应按规定设置围挡。施工渣土、废水、泥浆不得随意排出场地,施工垃圾应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应于15日内拆除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并清理平整场地。”
处罚依据:
《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十一条渣土、废水、泥浆随意排出施工、拆迁场地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理由:
违反了《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临街施工、拆迁现场应按规定设置围挡。施工渣土、废水、泥浆不得随意排出场地,施工垃圾应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应于15日内拆除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并清理平整场地。”
处罚依据:
《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⑶ 城市管理法规都包括哪些内容
在北京城市近代化过程中,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建立是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其主要内容包括各个时期立法机关状况及立法概况;各个时期的司法机关、审判机关的制度建设;各个时期制定、颁布的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等。下面分5个历史时期就北京近代城市管理法规做一简要概述。
一、清末北京近代城市管理法规的创立
北京近代城市管理始于1906年内外城巡警总厅的设立。近代以来,随着西方势力的侵入,新的事物和现象不断出现,社会危机逐步加深,旧的城市管理机构和模式已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迫切要求进行变革。1900年八国联军侵入北京并实施分区占领,为稳定秩序,日本在其占领地内设立军事警察衙门,各国亦联合绅商设立安民公所。《辛丑条约》签订后,各国交还占地,清政府即仿效日军警察机构设置警务处,并在安民公所的基础上成立善后协巡总局。1902年善后协巡总局改为工巡总局,1905年改为巡警部,1906年巡警部易为民政部,并于京师设内外城巡警总厅,全面负责北京城的管理事宜。巡警总厅内设总务、行政、卫生、消防及司法行政等处,分别负责机要、统计、警事、治安、护卫、刑事、户籍、正俗、营业、交通、建筑、卫生、防疫等。内外城巡警总厅之设是北京城市管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是一次体制、机构上的变革,是一个质的变化。北京自此开始形成比较完整、独立的城市管理体制,实现了行政管理、司法审判和军事管制的分离,并直接导致了北京近代城市管理法规的产生。
北京第一批近代市政法规即产生于巡警总厅时期,主要有两类:一是组织法规,如《内城巡警总厅设官治事章程》、《京师内外城巡警总厅办事规则》等,规定了京师内外城巡警总厅的组织原则、统辖范围、主管事项及办事规则等;一是具体的市政管理法规,这些法规由巡警总厅制定,由其上级部门核定颁布,主要有以下一些内容:
第一、道路交通法规,包括《改订清道章程》、《清道执行细则》、《管理地排车专则》、《管理大车规则》、《管理人力车规则》、《车辆夜行不燃灯处罚规则》。
第二、医药卫生法规,包括《厅区救急药品使用法》、《预防时疫清洁规则》、《卫生处化验所章程》、《卫生处化验所办事规则》、《卫生处化验所化验规则》、《管理种痘规则》、《内外城官医院章程》。
第三、饮食服务行业管理法规,包括《管理饮食物营业规则》、《管理牛乳营业规则》、《各种汽水营业管理规则》、《管理各种汽水营业执行细则》、《肉食品之预备与贮藏法》、《管理剃发营业规则》、《管理旅店规则》、《管理浴堂营业规则》。
第四、市场管理法规,包括《内城官立东安市场管理规则》、《外城官立广安市场地租规则》、《外城官立广安市场管理规则》。
第五、矫正收容法规,包括《创办京师内城贫民教养院章程》、《内城贫民教养院管理规则》、《贫民教养院附设疯人院简章》、《外城初级教养工厂章程》、《外城中级教养工厂章程》、《外城教养女工厂章程》、《外城公立贫民养济院试办章程》、《外城贫民工厂章程》、《内城公立博济工厂初级章程》、《内城公立博济工厂中级章程》、《民政部习艺所试办章程》、《重定济良所章程》。
第六、特种行业管理法规,包括《戒烟局章程》、《戒烟局管理规则》、《管理公和私立戒烟局章程》、《管理娼妓规则》、《管理乐户规则》。
二、北洋时期北京法制概况
(一)立法机关的情况
整个北洋时期北京依然没有一个独立、统一、完整的市政机构。有权做出这些行为的机构主要有京师警察厅、京师学务局和京都市政公所,这是当时最主要的三个市政机构,同时也就是三个最主要的立法机关。
1、京师警察厅。京师警察厅的前身即是内外城巡警总厅。1913年民国政府内务部改革警制,将巡警总厅改为京师警察厅,直属内务部,作为北京全城的管理机构。京师警察厅比巡警总厅有更为完备的组织系统和更加广泛的管理职能。京师警察厅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治安机关,而是一个综合的城市管理机构,在相当程度上执行着后来的市政府的职能。运用法规管理城市是京师警察厅进行城市管理的重要手段,依法管理不仅仅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更是实际社会生活对城市管理者提出的必然要求,为了有效地完成如此广泛的城市管理工作,制定法规便成为其中必不可少的一环。京师警察厅在其存在期间先后修订了数百件法规,涉及城市管理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北洋时期京师地区的主要立法机构。
2、京师学务局。京师学务局是北洋时期京师地区的教育行政机构,其前身是京师督学局和八旗学务处。该局设于1912年,为教育部组织机构之一,负责管理京师各项中等以下学校事务。京师学务局是此一时期京师教育法规的主要制定者,其内容涉及劝学督导、私立学校、教育经费、教师、校务、学校体育卫生及私塾整顿等。
3、京都市政公所。京都市政公所成立于1914年6月,是北洋时期负责办理京都市政的专门机构。但由于事实上京师警察厅并未移交出其在卫生、交通管理等方面的权力,京都市政公所的工作仅限于京都市的街道修建和整修疏浚沟渠等,因此,由京都市政公所制定的法规主要集中这些方面,特别是房地法规。
(二)法规的主要内容
1、社会、治安。规范社会秩序,维护城市治安是此一时期法规的主要内容之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新的事物和新的社会现象不断涌现,需要用法律去规范或保护;对于一些旧有的自生自灭的传统行业和现象也需要从现实社会的要求出发加以管理,前者如保护电线赏罚规则、管理汽车规则、乘坐电车免费及取费规则、报纸条例、治安警察条例等;后者的数量要更多一些,如取缔阴阳生及产婆规则、管理人力车规则、取缔剔骨肉作坊规则、管理戏园规则等等。
2、经济、税收。这方面的法规主要由京都市政公所制定,如京都市铺捐章程、戏捐章程、车捐章程、娼妓捐征收章程,公用汽车免捐暂行办法等,京师警察局也颁布了一些,如印花税法罚金执行规则、整理金融短期公债条例、所得税考成条例,审计条例、会计条例等。
3、教育、卫生。教育方面的法规主要由京师学务局制定,如京师劝学所章程、京师中学会议章程、教会设学立案办法、京师检定小学教员施行细则、整顿私塾规程等。医药卫生法规主要有取缔医生暂行规则、外城官医院西医诊治所规则、京师警察厅医药室规则、医药室救急治疗办法、内城医院办事细则、内城医院中西药房规则等。
4、房地、交通。这类法规主要有改订清道规则、管理建筑规则、房地转移凭单规则、广安市场租地规则、房地收用暂行章程、房基线施行规则、公修道路简章、改良大车车轮办法等等。
5、其他一些法规。以上只是一个比较简略的分类,这一时期颁布的法规性质的文件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内容很复杂,比如还有关于广告、建筑、工程、办事规程和一些组织规则等。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北平城市管理法规概况
(一)法规产生的历史环境和特点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是北平市政发展的正规化和制度化时期。这一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承袭了清末、北洋政府的法制传统,吸收西方资本主义法律体制,形成了以“六法全书”为体系的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相混合的法律制度。而北平市的城市管理和建设的日趋完备,特别是在法制方面一系列法规和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北平市政法规体系的初步建立,也正是在这一时期。
1928年,由于东北军阀改旗易帜,南京国民政府从形式上完成了国家的统一,并定都南京。6月,原北京政府的首都北京改名为北平,独立建制,成立北平特别市,何其巩为第一任市长,成立了了财政、土地、社会、公安、卫生、教育、公务、公用八局,原有直属于内政部、管理北京市政的京师警察厅取消,市政初具规模。在经历张荫梧、胡若愚、周大文、王韬等市长职位的多次更迭之后,1933年6月,袁良任市长,恢复了何其巩之后撤消的财政、卫生两局,将教育、公用两局并入社会局,地政局并入财政局,1934年成立了自治事务监理处。自1933年6月至1935年为北平市政中兴时期,市政运行步入正轨。1935年日本侵略者步步进逼,袁良离任,秦德纯继任,北方成为半独立状态,但是,袁良在任时期的影响一直延续下来。
(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北平城市管理法规基本内容
1、关于建立市政机构。如《北平特别市市政府市政会议议事细则》、《北平特别市市政府各局办事通则》、《北平特别市市政府职员奖惩暂行规则》、《北平特别市市政府处理公文时间限制暂行规则》等。
2、关于处理劳动者待遇。如《北平特别市各局管理工匠暂行规则》、《北平特别市各局工匠抚恤暂行规则》、《北平特别市各局管理工匠养老金给予暂行规则》、《北平特别市工人休假暂行规则》等。
3、关于捐税征收。如《修正北平特别市铺捐征收章程》、《修正北平特别市戏捐征收章程》、《北平特别市公益捐征收章程》、《北平特别市市政捐稽征所征收脚踏车捐规则》等。
4、关于房地产问题。如《平特北别市区官产局各项官产注册暂行规则》、《北平特别市官产局简章》、《北平特别市区官产局办事规则》、《北平特别市房地契纸审核规则》、《北平特别市外国教会租用土地房屋税契暂行规则》等。
5、关于工商经营。如《北平特别市取缔钱商规则》、《北平特别市工商访问处章程》、《北平第一次展览会章程》、《北平特别市农工商业团体登记规则》、《北平特别市社会局取缔拍卖行规则》等。
6、关于社会问题。如《北平特别市社会局职业介绍所章程》、《北平特别市社会局职业介绍所施行细则》、《北平特别市工厂暂行组织大纲》、《北平特别市私立贫民女工厂补助规则》、《北平特别市救济院章程》等。
7、关于道路、交通。如《北平特别市河道管理处各闸暂行简章》、《北平特别市通航研究委员会章程》、《北平特别市整理步道规则》、《北平特别市管理重载大车规则》、《北平特别市掘路规则》、《北平特别市公安局管理局发所属各机关公用脚踏车暂行规则》、《北平市公安局取缔长途汽车规则》等。
8、关于建筑业。如《北平特别市厂商承揽工程取缔规则》、《北平特别市工务局工程招标暂行规则》、《北平特别市工务局购置材料规则》、《工务局修理厂工余营业暂行规则》等。
9、关于城市清洁、卫生。如《北平特别市卫生局清洁队暂行规则》、《北平特别市产科教育筹备委员会章程》、《北平特别市卫生局中医士考试委员会简章》、《北平特别市卫生局医师(西医)考试委员会简章》、《北平特别市卫生委员会章程》等。
10、关于治安。如《北平特别市公安局传审暂行规则》、《北平特别市公安局拘留所章程》、《北平特别市公安局侦缉队章程》、《北平特别市公安局消防队暂行简章》、《北平特别市公安局缉捕惩罚规则》等。
11、关于风俗变革。如《北平特庙宇停柩规则》。
12、关于环境保护,如《北平特别市森林保护规则》。
13、关于教育。如《北平市市简易小学暂行规则》《北平市社会局私立学校经费委员会组织规程》等。
14、关于自治。如《北平自治事务监理处组织规则》。
四、日伪统治时期北京市政法规概况
1937年7月7日,卢沟桥事变爆发。7月29日,北平沦陷。8月9日,江朝宗任伪市长。1938年1月5日,伪临时政府任命余晋和为北京特别市市长,市公署下除原有社会、财政、工务、卫生、警察5个局外,增设教育、公用两局,共7个局。1938年3月20日,成立新民会首都指导部。4月17日,伪临时政府决定改北平为北京。1944年7月13日,市公署下又增设经济局。日本侵略者企图把北平建设成他们侵略中国乃至亚洲的“战备后方基地”,因此,在加紧控制和掠夺的同时,对北京也进行全面规划,进行了某些建设,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法规、条例,使北京法制建设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完善。
(一)日伪统治时期北京市政法规的基本情况
在日本统治北京期间,伪北京市公署在日本“太上皇”的指挥棒下运转,为其统治的需要,对原北平市政法规进行了一些修正。1940年10月,市长余晋和主持编辑了《北京特别市市政法规汇编》(第三辑),(注:此前的国民政府时期,在历任北平市长的主持下,编订了《北平市政法规汇编》第一辑和第二辑)。《北京特别市市政法规汇编》(第三辑)接续前两辑的体例,将现行有效的法规自1937年7月起至1940年10月底止,均分别编列。对于前两辑现行有效的各项规章,在第三辑中附录目录,载明页数,以备参考。凡前两辑中所载规章的标题,仍依照原有名称,以便检阅。已经废止或修正的法规,不再列入目录。对于前两辑现行有效的各项规章,凡有条文与事实不符、有待修正,或已经呈请修正、尚未经核准公布的,均暂时维持原貌。这种作法,较好地保持了北京市政法规的延续性,对于研究在日本统治下的北京这一段独特的历史具有重要意义。
1940年10月之后,随着日本在中国,特别是在北京统治局面的深入发展,为了巩固其统治的需要,伪北京市公署制定并发布了大量的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内容的法规、条例,以完善伪政权的统治体系,加强奴化程度,肆意掠夺,以满足战争的需要。在对北京市档案馆馆藏145余万卷档案和资料进行检索查找之后,共检索到9685件日伪统治时期北京的市政法规,其中,1940年以后形成的占60%以上。
(二)日伪统治时期北京市政法规的主要内容
日伪时期北京市政法规基本上延续了国民政府时期北平市市政法规,在法规的种类方面主要有:法令、法规、规则、规定、规章、规程、章则、章程、细则、条例、办法、准则、通则、简章、简则、大纲等十余种。从其法律权限和权威性上看,日伪时期北京市政法规又可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内容比较完整的法律文件:如章程、条例、通则、规则、规程等,这部分法规最具权威性的,最能体现日伪政权的统治性质。
第二、偏重于施行和操作的法律文件:如细则、办法等,这是日伪统治时期数量最大、最具操作性、最能反映社会状况的一部分法规。
第三、内容比较简单的法律文件:如布告、公告、通告、告示等,大多是针对市民公众颁布周知、遵令执行的。
第四、其他类型的法律文件:如训令、大纲、须知、市政 府令、指令等,主要是适应政权统治需要,用以颁令施政而产生的。
从法规的制发机关和涉及的内容上,可分为:总务、社会、公安、财政、工务、教育、卫生、土地、公用、自治等10类。在社会、公安、公用等类中有大量反映北京在这一时期市政建设、公共管理、公用事业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较充分地反映了日伪统治时期北京的政治、经济、社会状况。凡是市公署秘书处及各局共同的法规及特设机关的法规均列入总务,其余均依照各局、处主管事务分别归入各类。各类规章所附簿、册、表、单式样之重要者,均照原式样编列。
同时,还有一些涉及日伪统治时期北京的治安机关、审判机关、监狱和其他司法设施,以及北京律师公会律师执业的相关法规。
(三)日伪统治时期北京市政法规的特点
日伪时期北京市政法规具有以下几个不同于国民政府法律法规的独特特点:
1、伪地方政府制定的组织法规
1938年1月,伪临时政府成立北京特别市市公署,日本侵略者则在京设特务机关,向市府及下属各局派遣顾问官和辅佐官,出席会议,批准发布文件,俨然是市府和各局的“太上皇”。1938年3月20日,成立新民会首都指导部。1944年7月13日,在市公署下又增设经济局。因此,在这一时期形成了许多伪政权的组织法规、条例,其性质与国民政府时期北平市政府的法规完全不同,对于研究抗战时期的日伪政权具有重要价值。
2、打击抗日活动的政治法规
自北平沦陷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抗日斗争连绵不断,给日本侵略者以沉重的打击。1941年至1942年间,日本连续进行5次强化治安,在城市实行配给制度,保甲连坐,统制各种物资,以镇压中国人民的反抗。在农村加紧讨伐八路军和抗日人民武装,山区实行“集家并村”和“三光政策”,以对付中共领导的抗日民族解放战争。在侵略与反侵略的过程中,形成了一些政治性质的法律法规,是研究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史和日本侵华史的重要资料。
3、实行横征暴敛的经济法规
日本占领北平后,大肆进行经济掠夺,成立“北至开发株式会社”以及各种公司,统制、粮食、棉花、油料、盐、煤炭、电力、运输等资源,增加税收,强迫“献纳”,以支持他们的侵略战争。1944年7月13日,市公署下又增设经济局,以加强对北平市民的搜刮。在这一过程中形成的法规、条例,是日本在中国、在北京进行经济侵略和掠夺的帮凶。
4、进行卖国奴颜宣传教育的法规
在文化方面,日伪强制推行奴化教育,统制言论,推行所谓“中日亲善”、“完遂圣战”等侵略理论。伪政府为了巩固和加强统治,相应地形成了许多宣传日本侵略理论、强迫人民接受亡国统治的、强行灌输侵略文化的法规、条例,这是伪政权统治时期特有的法律现象。
因此,深入研究日伪统治时期北京市政法规的内容和特点,进而研究这一时期的立法机关的概况、各司法机关、审判机关的制度建设和相应的法律制度概况,对于研究在日本统治下的北京这一段独特的历史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进一步丰富、充实、深化北京史的研究。
五、抗日战争胜利后北平市政法规概况
(一) 法规产生的历史环境和特点
抗日战争胜利后,影响北平市政法规产生的历史环境有几个特殊的方面,1、日本侵略者8年的占领和殖民化,留下了大量的问题需要处理;2、作为主权国家的地方行政机构的市政行政系统遭到破坏,亟待恢复;3、日本的殖民统治使得北平人民生活极端贫困,亟待改善。4、国共两党以武力争夺政权,并且最后导致内战爆发,这使得北平市政法规缺乏一个稳定制定环境。而且,由于雅尔塔体系的形成,美国把中国划入其势力范围,从政治、经济和军事上扶持国民党政府。在此情况下,大量的美国军队进入华北,其中北平的美国军队就占了很大比例,美国军队凭借1943年《处理在华美国军人刑事犯罪案件条例》换文,胡作非为,破坏了北平的市政秩序。因此,除了继承抗日战争之前的城市法规外,北平抗日战争胜利后的法规的制定目的和内容表现了如下几个特点:1、处理日本侵略者占领北平和对北平实行殖民化遗留的问题;2、恢复遭到日本侵略者破坏的城市当局的行政系统和使之正常运行;3、解决人民生活贫困问题;4、处理美国军队进驻北平造成的对于北平城市秩序破坏的问题。
(二)法规的主要内容
1、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如《北平市政府关于市场商场管理规则》、《北平市政府关于人力车价目表规定》、《北平市政府关于制定管理烟业经纪行栈办法》、《北平市政府关于修正本市工商业登记暂行办法》、《北平市政府公布本市广告牌招商承租办法》、《北平市政府公布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办法》等。
2、恢复市政机构并且使其正常运转。如《北平市政府关于制定职员准假办法五项、考勤办法及工作日程规定》、《北平市警察局关于公文处理办法》、《新派委人员临时支薪办法》、《北平市卫生局关于本市烟民调验所设置办法》、《北平市财政局提高行政效率推行办法摘要》等。
3、关于整理市容、清洁街道。如《北平市处理秽水临时办法》、《北平市清洁专款征收管理规则草案》、《北平市卫生局管理饮食物品店铺及制造场所规则》、《北平市卫生局新生秽土处理方法大纲、坊里实务要义及区坊里人员防疫须知》等。
4、关于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如《北平市政府关于本市禁烟禁毒暂行办法》、《北平市警察局关于治安对策办法五项》、《北平市政府警察局关于禁烟、禁毒暂行办法》、《北平市警察局关于缉捕盗匪奖惩办法》等。
5、关于处理社会问题。如《北平市财政局关于修正本市车款征收章程》、《北平市政府公布本市食粮采购贷款暂行办法》、《北平市政府公布本府平祟粮食购运处委托区公所办理平祟食粮办法》、《北平市难民救济实施办法及救济协会组织规程办事细则草案》等。
6、关于管理外国人和外国机构。如《北平市政府公布本市外国教会登记暂行办法》等。
7、关于促进、扶助生产。如《北平市政府公布本市林业工作竞赛办法》、《北平市政府公布本市农作物耕种工作竞赛办法》、《北平市政府农田水利工作竞赛办法》、《北平市政府畜牧竞富办法》、《北平市政府关于春耕贷款办法》。
8、关于处理劳动者待遇问题。如《北平市政府公布调整理发业浴堂业工人工资办》、《北平市府关于调整技工待遇办法》、《北平市政府公布关于制定劳资评断委员会组织规程》等。
9、处理道路、交通维护和管理问题。如《北平市政府关于制定北平市政府警察局陆上交通管理实施办法》、《北平市政府关于制定北平市整修道路沟渠办法》、《北平市市民整修道路沟渠办法》、《北平市公共汽车管理处运输规章》等。
10、关于处理抗日战争遗留问题。如《北平市政府关于敌人在本市公私财产规定十月十日以后概行停止转移的布告》、《北平市政府所属各机关接收敌伪财产整理及报核办法》、《北平市警察局关于韩国人暂免集中条件规定》、《北平市日伪占用公私房产地产清理委员会组织规程》等。
11、关于房地产问题。如《北平市政府关于不动产移转登记及税契办法》、《北平市财政局公布修正基地税征收规则》等。
12、关于赋税问题。如《北平市财政局关于修正本市车款征收章程》、《北平市政府关于调整团体公演征税办法》、《北平市政府催报公有土地收益情形及颁发公有土地管理办法》等。
13、关于教育问题。如《北平市高中学生毕业会考章则》、《北平市教育局印发校舍校具筹修委员会章则》等。
14、关于财政问题。如《北平市政府颁发民国卅六年一至七月份总预算科目内所超支各款及临时费核定动支办法》等。
15、关于娱乐业的管理问题。如《北平市政府公布管理本市跳舞厅暂行办法》、《北平市警察局关于提前核准管理音乐厅暂行办法》、《北平市警察局关于修正管理音乐厅暂行办法》、《北平市政府关于管理音乐厅暂行办法》等。
16、关于驻北平美军犯罪的管理。如《北平市警察局呈报中美警宪联络室协议》。
总之,近代北京城市法律法规,是近代北京城市法制史的重要内容,而近代北京城市法制史则是近代北京城市发展史的重要内容,编纂近代北京城市法律法规有助于研究近代北京城市法制史,进而有助于研究中国近代城市史和中国近代社会史,丰富中国近代史的研究内容。
⑷ 城管日常的工作内容是什么
1、市容环卫。包括沿街立面装修的监管,招牌、广告牌设置的监管,渣土运输、消纳的监管,店铺超出门窗经营,沿街晾晒,公共场所派发小广告等等很多项。主要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各省市的地方性法规。
2、市政公用。像什么往雨水管道排放污水,用消防栓取水,挖掘道路有没有经过审批之类。依据的法规很多,比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3、城市规划。就是查处违章建筑。依据《城乡规划法》和各种地方性法规。
4、城市绿化。查处破坏树木、破坏绿化设施的行为。依据《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各地方性法规。
5、环境保护。处罚经营场所噪音,直接向河道排污,工地不采取措施防止扬尘等等一些行为。依据的法规很多但往往只有几条是城管管的。
6、交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人行道、广场的乱停放,就这一项。
城管是指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应聘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品行,强烈的责任心和甘于奉献的精神,履行好本岗位职责。
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外在形象良好,皮肤无纹身,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同时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不过如果是退伍军人学历可放宽至高中。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 城管
⑸ ”城管法”主要有什么内容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是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活动而制定的法规,2016年8月19日,”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3月30日正式出台,自5月1日起正式实施实施。
本次正式出台的《办法》采用了较为概括的表述: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住建部法规司相关负责人对此表示,这样规定既严格遵循中央文件精神,又给城市管理执法实践留下空间。该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将为我国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规范,为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提供保障,为地方推进开展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提供指引。
⑹ 城管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想要全一点的。。。谢谢~
国家有专门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地方也有管理规定的暂行办法和指导意见。
以下是各法律法规的总称
1、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3、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4、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5、建设部《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0、《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1、其他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⑺ 急求城管执法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简称城管执法)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执法依据是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以及各城市颁布的地方性法规。职责:对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例如处罚摊贩违法占路)、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节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车、黑导游等城市管理的各方面进行综合行政执法,其中的城市市容市貌、占道摆摊、乱搭乱建等影响市容的现象整顿治理由于经常引发社会矛盾而引起媒体关注和热点报道。
因为城管执法涉及许多领域,因此相关法律法规也较多,另外各省市城管管理职能也有一些不同,各地出台了一些《条例》、《规定》、《实施细则》,这些往往是城管执法主要依据。
主要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 、《国家赔偿法》 以及各地涉及环境卫生、市容、市政等与城管职责相关《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