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国有哪几部法典
B. 中国第一部法典是什么
中国第一部法典是法经。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成文法典是社会法律的主要存在形式,标志着法的最高发展阶段。历史上各个时期存在的成文法典仅仅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少部分人主观意愿支配大部分人客观实际的国家暴力机关做后盾的不平等条文。
法典指就某一现行的部门法进行编纂而制定的比较系统的立法文件,现行法系统化的表现形式之一,为了便于查阅,适用法律规范和消除法规存在的某些缺陷,需要对现行法规进行整理,使之系统化,法规系统化的方法有两种,即法典编纂和法规汇编。
法的本意并不指法律,方法,办法词汇中的法。国家法律只是社会语言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产生的引申意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但人们对于法的概念的理解,古今中外并不一致。
法的概念因为学派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法实证主义者认为法是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而在法实证主义者中,区分法的概念有两大类,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非实证主义者的法的概念中不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定义要素,而且可以包括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C. 我国有几部法典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共1260条。
D.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法典是什么
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成立后,颁布了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美国1787年宪法为蓝本)从此,民主共和国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特点
仿法国式的责任内阁制盖当时的参议院为抑制袁世凯的野心,乃将原《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总统制改为内阁制使袁世凯成为虚位总统。
总纲以简洁的文字,将国家的要素作原则性的规定。
人民权利义务的保障已有详尽的规定,并设有法律保留条款。
大总统副总统的选举仍沿《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精神由参议院选举。
司法已有独立审判规定,符合三权分立原则《约法》规定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的法官组织,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E. 中国七个主要法典
1、合同的订立;
2、合同的效力;
3、合同的履行;
4、合同的保全;
5、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6、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7、违约责任。
F. 中国古代的法律有哪些
夏商周法律制度
夏、商、周的法律是奴隶制法律,以习惯法为主,礼刑并用。它体现了王权与族权的统一,渗透了神权思想。
夏代法律
夏代是中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总称为“禹刑”。《周礼·秋宫·司刑》注:“夏刑大辟二百,膑刑三百,宫刑五百,劓刑各千。”中国古代的刑与法含义相同,刑罚的出现,标志着夏代法律制度已经产生。
商代法律
“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尚书·盘庚》记载:“以常旧服,正法度”。商代已具有成文法律,在古文献中有明确记载,并在考古发掘中得到证实。商朝的刑法严酷,有死刑、肉刑、流刑、徒刑等。卜辞中,有象征残酷刑罚的文字;《简书·康诰》载:“罚蔽殷,用其义刑义杀。”战国时荀子亦说:“刑名从商。”
周代法律
西周的法律制度因于夏、商,到了西周更趋成熟。《周礼》中包含有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内容。《吕刑》中对犯人施行五种刑罚的规定长达三千条;同时,明确规定了罚金等级和赎刑制度等。 春秋战国春秋时期,奴隶制法制解体,各诸侯国的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化,成文法陆续颁布。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左传·昭公六年》杜预注),邓析编订“竹刑”。晋国亦“铸刑鼎,着范宣子所为刑书”(《左传·昭公二十九年》)。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 战国时期封建制确立。各诸侯国陆续颁布了以保护封建私有制为中心内容的封建法律。其中,魏国李悝在总结各国刑法典的基础上制定《法经》6篇,即《盗》、《贼》、《囚》、《捕》、《杂》、《具》。《法经》是以刑为主,诸法并用的第一部封建法典。秦国统治者奉行法家学说,任法为治。公元前359年,商鞅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制定《秦律》6篇。此外,秦还颁布了大量法令。秦汉秦统一六国后,秦始皇把秦国的法律推行全国,第一次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封建法制。1975年12月,湖北云梦出土的睡虎地秦简,其中有《秦律二十九种》、《法律答问》、《封诊式》3类法律文书,其内容涉及农业、手工业、商业、徭戍赋敛、军爵赏赐、官吏任免以及什伍组织等社会生活各个领域,说明秦代“莫不皆有法式”的说法是信实的。秦代法律以酷烈而着称于世,刑罚种类繁多,手段也极为残酷,有死刑、肉刑、徒刑、笞、籍没收孥等,对罪犯往往数刑并施。
西汉法律制度
西汉,萧何以《秦律》为基础,制成《九章律》,确立以律、令、科、比为形式的一整套法律制度。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其实质乃外儒内法,正如汉宣帝所说:“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汉书·元帝纪》)。这种思想构成了封建法律的理论基础,一直为历代封建统治者所奉行。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这一时期各朝都编纂法典。曹魏对法律作了重大修改,制定《魏律》18篇,并改汉具律为刑名,冠于全律之首;规定五刑,使刑名进一步规范化;保护贵族、官僚、地主等8种权贵人物在审判上享有特权的“八议”也正式上升为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举贤不出世族,用法不及权贵”。这是中国古代刑法的重要发展。其后产生了诸如《晋律》、《北齐律》等。《北齐律》首创“重罪十条”(亦称“十恶”);北魏、南陈法律中规定的官吏可以官抵罪的“官当”制度,对后世的封建法典皆有重大影响。
隋唐法律制度
隋唐这是中国封建社会诸种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革的时期。隋朝制定的《开皇律》在封建法典中占有重要地位。唐代尤为重视立法建设,唐太宗时,制定《唐律》12篇,500条。高宗永徽年间,编定《唐律疏议》30卷,永徽四年(653)颁行全国。唐律把“十恶”特标篇首,律文全面反映了唐代社会的等级划分,明确规定了社会各等级的不同身份、地位、权利和义务,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唐律》和《唐律疏议》是中国历史上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发展影响极大,对亚洲一些国家亦有一定影响。
宋代法律制度
宋代《宋刑统》是宋代的基本法典。它是以五代时后周的《显德刑统》为基础修改而成的。宋朝全面强化封建专制主义,皇帝可随时颁布□令作为断罪处刑的依据,诏□成为最重要和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编□成为宋代最经常最重要的立法活动。宋代正式出现“典卖”制度的法律规定。
辽代法律制度
辽代大规模地编纂法典,开始于兴宗时期。重熙五年(1036年),参照唐律修订太祖以来法令,正式编定《新定条例》547条,又称《重熙条制》,颁行全国,成为辽代基本法典。道宗咸雍六年(1070年),又以“契丹、汉人风俗不同,国法不可异施”为由,对《重熙条制》进行删修增补,编成《咸雍重定条例》789条,简称《咸雍条制》。这部法典对契丹、汉人同样适用,是辽代法律进一步汉化的标志。
G. 中国现在有哪些法典
1、《法经》战国李悝制定,共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囚法》(亦作《网法》)、《捕法》、《杂法》、《具法》。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以先秦法家“法治”、“重刑”思想为指导,参考、总结、吸收前代各个政权的立法经验,取得了空前的最高立法成就。在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法经》作为一个开创法制建设新时代的重要标志,对后世的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不仅成为秦国商鞅变法制定秦律的直接蓝本,而且也为后世的魏晋南北朝等各代立法所宗。从这个意义上说,《法经》是中国古代成文法典之源,开创了中华法系独树一帜的立法先河。
2、曹魏《新律》
①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与地位,并使之名副其实,堪称我国古代法典篇章体例结构的重大创新;
②精简“旁章科令”,增加法典篇目,突出了基本法典的主导地位,也使其篇目分类更为系统、条理、规范,推动了立法技术的进步;
③明令废止旧刑罚体系,确立新五刑制度,不再包括汉代的宫刑和斩右趾刑,标志肉刑已不再作为法定刑罚列入国家法典;缩小了族刑连坐范围。这些规定显然是刑罚制度方面的一种历史进步。
3、西晋《泰始律》
4、北朝《齐律》
H. 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法典叫什么
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法典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网络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8)中国有哪些法典扩展阅读:
基本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I. 中国古代各个王朝的法典
1、《新律》
新律指我国历史上曹魏政权的法律。魏明帝时,鉴于汉朝律令繁杂,在太和三年(公元229年)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十八篇,也叫《魏律》、《曹魏律》。
三国时期,吴、蜀虽制定过一些科条,但没有编纂出系统的法典。曹魏的《新律》是三国时代最有影响、最具代表性的法律,是一部系统的法典。
2、《泰始律》
由于《魏律》内容繁杂,早在司马昭执政时即命贾充、羊祜、杜预、裴楷等人参考《汉律》及《魏律》来修编新法律。
晋武帝泰始三年(267年)完成编纂工作,次年颁行全国,此即《晋律》。因于泰始年间颁行,又称《泰始律》。
3、《开皇律》
《开皇律》是隋代第一部法典,也是世界上的第一部国家宪法。隋文帝开皇元年(公元581年)命高颎等撰定新律,同年颁布,是为《开皇律》。
开皇三年又命苏威、牛弘等重修,删繁就简,成12篇,即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共500条。“自是刑网简要,疏而不失”。(《隋书·刑法志》)。原文已失传。
《开皇律》废除前代的鞭刑及枭首、辕裂等酷刑和孥戮相坐之法,更定刑名为笞、杖、徒、流、死五种,并定“八议”,还将北齐时的“重罪十条”改为“十恶”大罪,规定在《名例》篇中,对后世法律影响很大。
5、《大明律》
《大明律》是明朝的主要法典。它是中国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典。它草创于金戈铁马的战争时期,完成于重典治国的洪武年代。
这部大法不仅继承了明代以前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的历史优点,是中国古代法律编纂的历史总结,而且下启清代乃至近代中国立法活动的发展,为中国近现代的法制建设提供了一些宝贵的借鉴。
5、《永徽律》
永徽律是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行的法典。永徽初,长孙无忌、李勋、于志宁等根据《贞观律》撰成,计12篇,500条。内容基本与《贞观律》相同。
唐统治者为了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使执法官吏懂得每一条文的精确含义,发挥法律的效能,永徽三年,又诏长孙无忌等人撰写《疏议》,对《永徽律》逐条逐句进行解释。
永徽四年撰成奏上,共30卷,附于律文之后,同时颁行,与律文具有同等效力。律与疏合在一起,称《永徽律疏》,后世称《唐律疏议》。
是唐律发展到完备阶段的标志,也是宋、元、明、清、各代制定和解释法律的蓝本。对越南、日本等国的封建法律也有很大影响。是我国现存最早最完备的封建法典。
6、《朝律》
《朝律》是西汉中期立法活动成果之一,别名是《朝贺律》,主要是朝贺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
西汉中期立法活动成果之一。汉武帝时期赵禹制定的《朝律》6篇,又名《朝贺律》,主要是朝贺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它进一步规范了臣子朝见君主的礼仪。
《九章律》、《傍章》、《越宫律》、《朝律》,统称为“汉律六十篇”,构成了汉律的基本框架。
7、《宋刑统》
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时任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主持立法,是年7月制定完成了《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由宋太祖诏令颁行全国。
唐宣宗大中七年(853年)颁布《大中刑律统类》, 将《唐律疏议》的条文按性质拆分为121门,然后将“条件相类”的令、格、式及敕附于律文之后。
这种将律、令、格、式、敕混为一体,分门编排的体例,改变了自秦、汉以来的法典编纂的传统,开辟了新的立法形式,后人简称该形式为《刑统》。
《大中刑律统类》的立法模式为后世效法,五代至宋,“刑统”取代“律”,成为主要的法典,如《同光刑律统类》《大周刑统》。
宋朝沿用该立法模式,颁布了《宋刑统》,并由大理寺刻板印刷发行全国,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
《宋刑统》和唐律一样也是十二篇,除了个别要避讳的字外,内容和唐律基本一致,可见唐律对于《宋刑统》巨大影响。除了大量本朝的诏敕外,也收录了唐朝的一些法令和诏敕,作为参考。
五刑制度也沿用了唐律的规定,其他有关定罪量刑的规定如议、请、减、赎等也和唐律相同。但宋朝的刑罚也有了一些变化,如凌迟刑的开始合法化就是在宋仁宗时期。
8、《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典。《大清律例》的制定工作,开始于顺治元年,经过顺治、康熙和雍正三朝君臣的努力。
到高宗干隆皇帝即位时,命王泰为律令总裁官,重修《大清律例》,在经过干隆御览鉴定后,正式“刊布中外,永远遵行”,形成清朝传世的基本法典。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大清律例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宋刑统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朝律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新律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泰始律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永徽律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开皇律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大明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