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国税收居民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中国税收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 如何判定自己的税收居民身份
税收居民不同于我们通常所熟知的居民概念。税收居民身份判定是按照各国国内法,由于住所、居所、成立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而进行的税法层面的税收身份界定,它与一国税收管辖权的行使,以及纳税人承担的纳税义务范围密切相关。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身份判定分别适用不同的标准。
在判定居民企业时,国际通用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注册地原则,二是实际管理机构地原则。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采取了以上两种判定标准,即凡是满足其中任何一种情形的,就构成我国的居民企业。第一种情形就是我们所说的注册地原则,主要针对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二种情形是实际管理机构原则。实际管理机构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适用该原则判定就会产生“境外注册中资控股”这种特殊类型的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认定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的标准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认定为居民企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中有详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的个人税收居民也分为两类情形:一类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但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却并未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海外的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其中,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还有一类是在中国境内居住,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天,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天的外国人、海外侨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值得注意的是,税收居民的判定是以各个国家的国内法规定为基础进行的。当纳税人跨国从事经济活动时,有可能因为有关国家奉行的居民判定标准不同而被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务当局同时判定为本国居民纳税人。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造成该纳税人同时负担两个以上国家的全面纳税义务,造成其税收负担过重。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根据国际税收协定来关于双重居民身份协调处理的方法来重新判断并协商解决。
一般来说,大多数国家把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来判定自然人以外的税收居民的优先标准。也就是说,企业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通常应认定其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居民。对自然人而言,税收协定规定可以依次适用永久性住所标准、重要利益中心标准、习惯性居所标准和国籍标准来解决个人的双重居民身份问题。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标准的适用是有先后顺序的,只有当使用前一标准无法解决时,才使用后一标准。当采用以上标准仍然无法确定企业和个人的税收居民身份时,可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按照协定规定的程序,通过相互协商确定。
当我国的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我国与其他国家缔结的税收协定的税收利益时,一般需要向对方国家出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属于依纳税人申请的事项,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和个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居民身份判定并开具证明。纳税人应到其在各区县局、分局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③ 本人声明仅为中税收居民,是什么意思
本人声明仅为中国税收居民的意思是声明人是在中国地区生活的居民。
中国税收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从2017年7月1日起,个人和机构在金融机构新开立账户,包括在商业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在保险公司购买商业保险,需按照金融机构要求在开户申请书或额外的声明文件里声明其税收居民身份。
由于在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个人和机构绝大部分为中国税收居民,填写声明文件时仅需勾选“中国税收居民”即可,开户体验影响不大。
如果上述个人和机构前期已经开立了账户,2017年7月1日之后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新账户时,大部分情况下无需进行税收居民身份声明,其税收居民身份由金融机构根据留存资料来确认。
账户持有人判断自己的税收居民身份方法
各国(地区)国内法有关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并不一致。对于个人而言,通常同时采用住所(居所)标准和停留时间标准,纳税人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构成该国(地区)的税收居民;对于企业而言,通常采用注册地标准和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以我国为例。中国税收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包括其他组织)。
④ CRS,如何判定自己的税收居民身份
CRS | 如何判定自己的税收居民身份 (个人版) 发布时间:2017-07-13 来源:华美优胜综合整理 作者:美国房产
【摘要】提到如何应对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报准则),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判断自己可能的税务居民身份。本期,我们先给大家罗列了几个主要国家(或地区)关于“自然人”税务居民身份认定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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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如何应对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报准则),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判断自己可能的税务居民身份。本期,我们先给大家罗列了几个主要国家(或地区)关于“自然人”税务居民身份认定的规则。
CRS | 如何判定自己的税收居民身份 (个人版)
中国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应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 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居住 365 日,一次不超过 30 日或多次累计不超过 90 日的临时离境,不扣减天数。
香港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个人视为中国香港税收居民:
通常(ordinarily)居住于香港的个人;
在某纳税年度内在中国香港停留超过 180 天或在连续两个纳税年度(其中一个是有关的纳税年度)内在香港停留超过 300 天的个人;
如果个人在香港有自己或家人所居住的永久性的家,则该个人一般会被视为“通常居住于中国香港”。具体的法律规定为:
“通常居所”是指个人除了偶然或临时离境的情况下,持续地在中国香港居住的居所。
要被视为通常居住在中国香港的个人,该个人除临时性或偶然性离境一定时间外,必须习惯性(habitually)及通常性(normally)居住在中国香港。通常居住的概念是指个人在香港居住是出于自愿并以定居为目的,具有一定的持续性, 并且不论时间长短,为其当前生活的惯常状态。
在确定个人停留在中国香港的天数时,如在中国香港境内停留不足 1 天的,按 1 天计算。
新加坡
符合以下任一标准的个人视为新加坡税收居民:
1)定量标准
纳税年度的前一公历年内在新加坡境内居住超过 183 天;
纳税年度的前一公历年在新加坡境内工作(作为公司董事的情况除外)超过 183 天。
2)定性标准
个人在新加坡永久居住,合理的临时离境除外。
美国
一般来说,根据美国国内收入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所有美国公民和美国居民都被视为美国税收居民。
对非美国公民(外籍个人)而言,需依据 “绿卡标准” 或者“实际停留天数标准”来判定是否为外籍个人税收居民。 美国居民标准通常基于公历年度计算。
绿卡标准
根据美国移民法,如果外籍个人在一个公历年度内的任何时间里是美国的合法永久居民(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LPR),该个人即满足了绿卡标准。上述“合法永久居民”是指,由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USCIS)(或者该组织前身)特许以移民身份永久居住在美国的个人。 一般来说,当个人拿到 USCIS 发放的外国人注册卡(即“绿卡”)时, 便取得了美国的永久居住权。 除非存在下文讨论的双重税收居民身份的特殊规定情况,只要个人的合法永久居民身份未被 USCIS 撤销或依法判定已经放弃,该个人将一直被视为美国税收居民。绿卡过期并不一定代表美国税收居民身份的终结。
实际停留天数标准
如果外籍个人在美国停留的时间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被视为满足本标准:
本公历年度内在美停留不少于 31 天;
根据以下计算公式,本公历年度和过去两个公历年度加起来的三年内在美停留不少于 183 天:
本年度在美停留的全部天数,加上
前一年度在美停留天数的三分之一,加上
再前一年度在美停留天数的六分之一。
一般来说,个人在一天中的任何时间出现在美国境内都视为其当天在美停留。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个人在美停留时间不计算在实际停留天数内。相关信息可以查阅美国国内收入局519号刊物 —— 外籍个人税务指南。(http://www.irs.gov/pub/irs-pdf/p519.pdf)
第一年选择(First-Year Choice Election)
外籍个人若在前一公历年度被视为非美国居民、但在随后一年满足实际停留天数标准并被视为美国税收居民,那么其可以自主选择在前一年度的一段时间内成为美国税收居民。相关信息可以查阅美国国内收入局 519 号刊物——外籍个人税务指南。
双重税收居民
一些绿卡持有者和外籍居民个人有可能同时是与美国签有税收协定的辖区的税收居民。如果此类“双重税收居民”根据税收协定的“加比规则”(tie-breaker rule))判定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他们可以选择在整个或部分纳税年度内作为非居民外籍个人计算其在美国的应纳税额,但前提是必须事先就此事通知美国税务当局,否则他们将继续作为美国税收居民计算应纳税额。
英国
自 2013 年 4月 6 日起,英国的税收居民身份须根据“法定居民身份测试”(Statutory Residence Test)的结果判定,2013 年金融法案第 45 条列明了法定居民身份测试的内容,并判定什么属于英国税收居民,什么不属于英国税收居民。测试内容包括个人在英国停留的时间、是否仅在英国有家、是否在英国从事全职工作以及与英国的关联等。
一般来说,在英国逗留超过半年的个人很有可能被判定为英国税收居民。英国税务海关总署(HMRC)发布了一份有关法定居民测试指引,同时在网上设置了测试工具(Tax Residence Indicator)以供个人查询自己的税收居民身份。
如个人的情况较为复杂,应同时参考 HMRC 有关居所 (residence)、住所(domicile)和汇款的指引,也可以登录 Gov.uk 网站的相关网页或向他们的税务顾问咨询。
加拿大
个人是否为税收居民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加拿大的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可以分为普通居民(也称为事实居民,factual resident)或视同居民(deemed resident)。判断个人的税收居民身份时须根据其整体情况和所有相关事实,并参考加拿大税法和法庭的判定来认定。加拿大税收居民包括在加拿大经常、通常或习惯性居住并生活的个人。因此,与加拿大有居住关系,比如家在加拿大、在加拿大有社会与经济利益以及其他与加拿大的关联,皆为重要考量。此外,加拿大税法中 “视同认定规定(deeming provision)” 对于判定 个人是 否构成加拿大居民也很重要。(这些“视同认定规定”适用于那些不在加拿大居住但与加拿大有联系的个人,例如一个纳税年度在加拿大境内停留时间超过 183 天或以上,受雇于加拿大政府或加拿大某省。)个人在判定其是否是加拿大居民时,还需要考虑加拿大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中有关居民的定义。
⑤ 什么是中国的税务居民
只要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没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83天,就是“中国税务居民”,全球征税。
需要强调的是,根据旧的个税法的通常说法,“住所”不等于“住房”,等于“习惯性居住地”,境内有住所的的个人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比如,在中国境内名下无房产,但是老婆孩子都在(习惯性居住地)境内生活,本人外派出国、或作访问学者等期满后还要回来,也属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就属于中国居民纳税人。当然,将来为便于操作“住所的具体含义”,新法实施中应予以明确。
另外,所谓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这样一来大部分移民不移家、不移事业的很容易就符合此规定。
(5)中国税收居民如何认定扩展阅读:
1、非中国税务居民
无住所,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就是“非中国税务居民”,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比如,移民较彻底的家庭,临时回中国工作的收入、将钱借给中国人所收的利息所得、来自中国的企业的分红所得、中国的专利收入(见新个税所得项目)等等。
综上,对于移民的人来说,那就需要计算在中国居住的天数了,同时也要注意在境外国家(地区)的税务居民身份的判断。
2、在中国有住所的,大部分是中国人,不管到哪里挣的钱,都交中国税(当然也有抵免的规定)。
这样一来,随着公民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的建设,国内的收入基本全覆盖。
同时,因为很容易被境外识别为中国的“183天判断”下的税务居民,国外的收入等,依据CRS规定(基本都加入了)会申报给中国政府(税务机关),也给覆盖掉,
3、移民到国外的人、外国人,不管别的,就数“一年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是否满183天”,满足就全球所得交中国税,不足的,则仅就在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税(见所得项目),国外的收入,国内不管!
至于“境内所得的具体含义”,需要新法进一步解释与说明,但根据惯例凡是境内发的、支付的、与境内有实际关联的所得,基本全覆盖!
⑥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来源于我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划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采用"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标准"的双重标准。实施条例根据注册地标准,将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具体界定为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居民企业。尽管登记注册地标准便于识别居民企业身份,但同时考虑到目前许多企业为规避一国税负和转移税收负担,往往在低税率地区或避税港注册登记,设立基地公司,人为选择注册地以规避税收负担,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时采用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规定在外国(地区)注册的企业、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的,也认定为居民企业,需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实施条例对实际管理机构的概念作了界定,即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⑦ 如何判定中国税收居民身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的个人税收居民也分为两类情形:一类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但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却并未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海外的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其中,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还有一类是在中国境内居住,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天,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天的外国人、海外侨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⑧ 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标准
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标准:
1.住所标准——习惯性住所
这里所说的“住所”是税法的特定概念,它不是说居住的场所和居住的地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对住所的解释是:“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1)户籍:人们通常称为户口,中国公民通常在我国是有户口的,但在我国常驻的外籍个人,虽因领取了长期居留证、暂居证等而纳入我国户籍的管理范围,但其不属于由于家庭或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因而不属于在我国境内有住所。
(2)经济利益:一般是考虑个人的主要财产、经营活动中心等因素。
(3)习惯性居住:根据国税发(94)089号文的有关规定,习惯性居住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通常理解为个人在一地完成工作任务、一项事物或滞留一段时间后,必然要返回该居住场所。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2.居住时间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年度是指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据此,我们在实际判定个人的税收居民身份时,需要掌握的要点有:
第一,看其在中国境内是否有住所。如有住所,即为居民纳税人,不再考虑其居住时间长短的问题;
第二,其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情况下,要根据其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的长短来判定该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即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否则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即以居住满一年为时间标准,达到这个标准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个人只要符合或达到其中任何一个标准,就可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
征税对象范围: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均应向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义务:负无限纳税义务。
如某外国人2003年2月12日来华工作,2004年2月15日回国,2004年3月2日返回中国,2004年11月15日至2004年11月30日期间,因工作需要去了日本,2004年12月1日返回中国,后于2005年11月20日离华回国,则该纳税人2004年度为我国居民纳税人,负无限纳税义务,2005年度为我国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
⑨ 请问我的身份上写上中国税收居民是什么意思
中国税收居民指的是在中国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并受该国法律管辖的自然人或法人。居民或公民通常由于其与某一特定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而被认定在该主权国负有无限纳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9)中国税收居民如何认定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第五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