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什么时候建立的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是在1992年。
1992年邓小平同志发表南方谈话明确指出,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
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这表明,我们党在解决公有制与市场经济能否结合、怎样结合问题上迈出了决定性步伐,逐渐搞清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理论逻辑。
(1)中国市场准入政策什么时候开始扩展阅读: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经济发展也进入了新时代。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重点是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着力构建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经济体制,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市场化改革绝不是要把国有资本私有化,也不是要削弱国有经济,而是通过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调整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充分释放国有经济的潜力和活力,借助市场机制实现国有资产增值,从而不断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鼓励和保护企业家精神,降低制度性成本,激发企业创造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打破行政性垄断,加快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体制,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发挥国家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健全财政、货币、产业、区域等经济政策协调机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国家发展规划为战略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优化宏观调控的目标和手段,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宏观环境。
同时,完善促进消费的体制机制,促进消费业态创新发展,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以市场需求引导投资向能创造最优产出的领域流动。
深化财税和金融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统筹调配财政资金,科学配置各级政府财力,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通过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
不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深化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
⑵ 中国的宏观调控从什么时候开始大致历程是是什么
从有解放区开始就存在宏观调控政策。大致历程:1,原始阶段(刚建立苏区时)2,成长阶段(苏区到解放初)3,成熟阶段(解放初到改革开发)4,完善阶段(改革开放到现在)。
1.政府宏观调控,又称国家宏观调控,是政府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实现以经济主体为主导、经济主体与经济主体之间的对称关系的经济行为。以经济对象为核心,通过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主要是金融手段)实现经济结构的平衡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政府宏观调控是一项系统工程。对称逆周期调控是政府宏观调控的本质;制定对称的产业政策是政府宏观调控的核心;财政手段是政府宏观调控的主要方式。政府宏观调控是小商品经济向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向知识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政府宏观调控常态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特征。政府宏观调控不同于政府干预经济和计划经济。政府的宏观调控主要通过制定对称的产业政策来实现。
拓展资料:
宏观调控的定义
1.宏观调控是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控。它是保证社会再生产协调发展的必要条件,是国民经济管理的重要职能。
2.在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的供求受价格规律和自由市场机制的影响。市场经济带来经济增长,但会导致通货膨胀,而随之而来的衰退高潮则使经济停滞甚至倒退。这种周期性波动对社会资源和生产力产生严重影响。因此,宏观调控着眼于全社会经济运行,人为调节供需;保持国民经济适度增长;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实现劳动力充分就业;公平的收入分配;收支平衡。
3.经济学家将这个术语理解为宏观经济政策。但是,在实际应用中,它的含义是模糊的。 80年代,一个叫宏观调控部的经济研究部门表明,在当时的经济形势下,对宏观调控还有点敬畏。后来改名为“宏观调控”,好像我们对经济的控制力越来越强了。近期,宏观调控已演变为一项长期的宏观经济政策,必须随时存在。这种表述模糊了“宏观调控”的含义,因为宏观经济政策在经济学中是短期的。
⑶ 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经历了哪几个阶段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始于1978年,至今已走过28年光辉历程。28年的改革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改革启动和局部试验阶段(1978年到1984年)。以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为标志,拉开了中国改革的序幕。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率先展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取代“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制度,开始在全国农村普遍实行。这一改革极大地调动了亿万农民的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与此同时,其他方面改革的试验也开始起步。开展了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推行两步“利改税”,逐步推进“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改革,废除了农副产品的统购统销制度,不断减少的集体经济和几乎绝迹的个体经济逐步恢复和发展,兴办了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经济特区。
第二个阶段:改革全面探索阶段(1984年到1992年)。这一阶段的改革重点从农村转向城市。1984年10月,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确定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提出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1987年10月,中共“十三大”进一步提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应该是计划和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新的经济运行机制,总体上来说是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机制。从理论上确认了市场机制作用的中枢地位,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奠定了理论基础。
改革实践以搞活国有企业为中心环节全面展开。着眼于探索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富有活力和效率的企业体制,实行承包制、租赁制等措施,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积极进行以厂长负责制、工效挂钩、劳动合同制为内容的企业领导、分配、用工等管理制度的改革,增强企业的内在活力。
围绕搞活企业,加快建立以统一开放、运转有序的竞争性市场体制和以经济手段调节为主的宏观间接管理体制为目的的相关改革。采取“调、放、管”相结合的方针,理顺比价关系,改革商品和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商业经营管理体制,发展非国营流通企业;大幅度缩小指令性计划,改革银行组织体制,实行各种形式的财政包干制,变单一税制为复合税制;对部分城市实行计划单列,减少管理层次,扩大地方自主权。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政治、科技、教育、文化等领域的改革也开始启动。
对外开放也迈出了重要步伐。开放了沿海14个港口城市,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闽东南地区、环渤海地区开辟经济开放区,批准海南建省并成为经济特区,在利用国外资金、技术、管理经验来发展中国经济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
第三个阶段: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阶段(1992年到2000年)。以中共“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为标志,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以制度创新为主要内容的新阶段。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并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1997年中共“十五大”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实现了思想理论上的一系列新突破,推动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改革进一步向纵深发展。
这一阶段的改革仍然以国有企业为中心环节,制度创新的力度显着加大。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中央和地方选择若干有代表性的国有企业进行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一批国有大中型企业被改造成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许多全国性的行业总公司被改组为控股公司,发展了一批以资本为纽带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众多的小型国有企业,通过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进行了改革。积极推进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作,推动企业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的形成。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使国有资本逐渐集中到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适应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多种形式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探索在一些地方积极展开,取得良好效果。
其他方面的改革继续向前推进。财政、税收、金融、外汇、计划和投融资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确立了以分税制为核心的新的财政体制框架,建立了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体系;强化了中央银行对货币供应的调控能力和金融监管方面的职能,开始分离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建立了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实现了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可兑换;国家计划管理从总体上的指令性计划向总体上的指导性计划转变;推行项目法人制、资本金制度和招投标制度,加强投资风险约束。市场流通领域的改革向纵深发展。商品市场进一步发展,要素市场逐步形成;取消了生产资料价格双轨制,进一步放开了竞争性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在健全市场规则、整顿市场秩序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迈出了重要步伐。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适应深化企业改革的需要,建立了失业保险、社会救济制度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有制结构调整力度逐步加大。公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日趋多样化,国有控股的经济不断扩大,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势头更加强劲。科技、教育、卫生体制改革取得重要进展。按照“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方向,推进科技体制改革;以调整学校布局结构,改革高校招生和分配制度为重点,加快教育体制改革步伐;实行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扩大卫生机构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与此同时,农村经济、对外贸易、城市住房等方面的改革,也取得了新的进展。经过全国人民共同努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确立。
第四个阶段: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阶段(2000年至现在)。在已有成就的基础上,2002年召开的中共“十六大”提出,本世纪头二十年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即在2020年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更具活力、更加开放的经济体系。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行了全面的部署。中共中央提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理论指导。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积极推进各个领域的改革。
这一阶段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放到了突出的位置,按照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目标着力推进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取得重要进展,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进一步加强;政府机构改革继续推进,国务院新设立和组建了一批经济调节和监管机构,提升了一些监管部门的行政级别,完善了国有资产等部门的管理体制;围绕完善省以下行政管理体制,地方政府加大了县乡机构改革以及扩大县(市)管理权限的力度;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步伐加快,国务院部门分三批取消和调整了近1800项审批项目;全面推行依法行政,颁布实施了《行政许可法》和《公务员法》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
与此同时,农村改革继续向纵深推进。农村基本经济制度进一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全面展开,全国彻底取消实行了长达2600年的农业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市场化的棉花流通体制基本确立。国有企业改革取得新进展。国有资本进一步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进一步增强;国有大型企业股份制改革力度加大,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工作取得进展,选人用人机制改革迈出重要步伐,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稳步推进;电信、铁路、民航、烟草、电力等垄断行业改革迈出新步伐;国家设立了专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了对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特大型国有企业的资产运营状况的监督。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环境进一步改善。放宽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加强了对私有产权的依法保护,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制度保障。财税、金融、投资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公共财政体制不断健全,增值税转型试点和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稳步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力度加大,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加快推进;汇率形成机制改革迈出重大步伐;政府投资的范围进一步缩小,企业投资自主权逐步扩大,投资审批制度不断规范。市场体系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商品市场的种类和数量逐年增加,土地、劳动力、技术、产权、资本等要素市场进一步发展,水、电、石油和天然气等重要资源价格的市场化步伐加快。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社会保障覆盖面不断扩大,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确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全面推进,失业保险制度建设明显加快。科教文卫体制改革稳步开展。中央和地方所属1200多家科研院所分两批转制;积极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鼓励和支持发展民办教育;加大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内部机制改革力度,积极开展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试点稳步推进。
⑷ 中国什么时候开始对外开放的
1978年12月。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中国开始实行的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政策。中国的对内改革先从农村开始,1978年11月,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实行“分田到户,自负盈亏”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大包干),拉开了中国对内改革的大幕。在城市,国营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得到了明显改善。
1979年7月15日,中央正式批准广东、福建两省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迈开了改革开放的历史性脚步,对外开放成为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中国的强国之路,是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强大动力。
历史意义
改革开放是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经之路,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才能发展社会主义,才能发展马克思主义。这两段话,高度概括了我们为什么要改革,我们应当深刻的领会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这种高度的理论概括。
改革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在党领导下的改革,改革是为了完善社会主义。每次重大改革的决策,都是中央通过决定做出的决策,说明党是主动的推进改革。另一个是我们的改革是渐进式的,而不是像有的国家那样一步到位的。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改革开放
⑸ 建设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是哪次会议首次提出
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现代化经济体系,是由社会经济活动各个环节、各个层面、各个领域的相互关系和内在联系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
其中,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实现市场准入畅通、市场开放有序、市场竞争充分、市场秩序规范,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
(5)中国市场准入政策什么时候开始扩展阅读
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关键在于推进“六个体系”的建设,包括产业体系、市场体系、收入分配体系、城乡区域发展体系、绿色发展体系、全面开放体系。而现代化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于其它五个体系乃至整个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现代化市场体系促进创新引领、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建设。构建产业新体系要求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创新体制,现代化市场体系有利于应用基础研究的产业化过程,在科研院所与企业之间发挥中介作用,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此外,现代化市场体系还有利于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有利于企业创新产品的价值实现,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发挥中介作用,保证创新的持续进行。
⑹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是在什么时候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是在1992年。
1992年邓小平同志发表南方谈话明确指出,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
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这表明,我们党在解决公有制与市场经济能否结合、怎样结合问题上迈出了决定性步伐,逐渐搞清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理论逻辑。
(6)中国市场准入政策什么时候开始扩展阅读: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经济发展也进入了新时代。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重点是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着力构建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经济体制,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市场化改革绝不是要把国有资本私有化,也不是要削弱国有经济,而是通过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调整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充分释放国有经济的潜力和活力,借助市场机制实现国有资产增值,从而不断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鼓励和保护企业家精神,降低制度性成本,激发企业创造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打破行政性垄断,加快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体制,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发挥国家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健全财政、货币、产业、区域等经济政策协调机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国家发展规划为战略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优化宏观调控的目标和手段,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宏观环境。
同时,完善促进消费的体制机制,促进消费业态创新发展,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以市场需求引导投资向能创造最优产出的领域流动。
深化财税和金融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统筹调配财政资金,科学配置各级政府财力,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通过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
不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深化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
⑺ 什么叫市场准入制度
市场准入制度是国家对市场主体资格的确立、审核和确认的法律制度,包括市场主体资格的实体条件和取得主体资格的程序条件。
市场准入制度是国家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基本制度,它作为政府管理的第一环节,既是政府管理市场的起点,又是一系列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项基础性的、极为重要的经济法律制度。
其表现是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市场主体资格的条件及取得程序,并通过审批和登记程序执行。市场准入制度,是有关国家和政府准许公民和法人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条件和程序规则的各种制度和规范的总称。
(7)中国市场准入政策什么时候开始扩展阅读:
市场准入的的相关模式:
1、自由放任模式。即国家对主体进入市场采取不干预政策,任何人以任何方式进入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不被法律所禁止。一般认为,早期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西方一些国家曾采取过这样的立法模式。
2、特许主义模式。特许设立原则是指由专门法律或命令的方式准入主体进入市场,它主要用于通过设立企业进入市场的情形。
3、行政许可主义模式。行政许可主义,又称核准主义,指企业经国家行政机关批准才能设立。核准原则的特点是可以防止企业的滥设,但如果适用范围过大,则不利于企业的设立,因此,这一原则的施行范围日益缩小。
⑻ 我国的市场经济什么时候建立的啊
一、个体私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已从1979年的不足1%提高到目前的三分之一左右。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城镇新增就业岗位的70%以上是由非公有制经济提供的,从农村转移出来的劳动力的70%以上也在非公有制经济就业,所以说,非公有制经济对国家经济的贡献居功甚伟。经过这些年的艰苦工作,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大体已经建立起来,前不久,国务院还出台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36条”(即《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被喻为给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添了一把火,这个“36条”对于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作了进一步的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改革开放的实践已经证明,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公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自己的优势和作用。
首先,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以年均9%的速度增长,而个体、私营经济的年均增长速度达到了20%以上,成为支撑整个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在一些沿海地区,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经济增长的关键性因素。
第二,有利于吸纳劳动力就业。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的劳动就业面临严峻的形势。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扩大就业的主渠道,对缓解就业和再就业的压力作出了并将继续作出重要贡献。
第三,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带动新兴产业和行业的发展。
第四,有利于优化和调整所有制结构,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为一部分中小型国有企业和其他公有制企业的联合、兼并、嫁接、租赁和拍卖等提供了现成的对象和有效途径。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为公有制经济实施股份制改造、募集股本创造了条件。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投融资体制也由单一投资主体向多元投资主体转化。
第五,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实现优胜劣汰,从而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改变了公有制一统天下、国民经济缺少活力的局面,激活了市场的竞争机制,为公有制经济提供了竞争对手,促使公有制企业适应市场需求,加快改革步伐。
非公有制经济还在方便人民生活、增加财税收入、引进和吸收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国际经济合作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县也相继出台了多个鼓励和扶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政策文件,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到目前为止,全县共有个体工商户8059户,从业人员15692人,注册资金12852万元;私营企业(包括有一定规模的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也达195户,投资者648人,雇工1422人,注册资本31082万元。个体私营经济已成为我县经济新的增长点。
我国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以来,对宪法第十一条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先后进行了三次修改,这说明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也日益突出,也从一个方面反映了我们党和国家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以国家根本法(即《宪法》)的形式,把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毫不动摇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基本方针确定下来,这对于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消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种障碍,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个体私营经济也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一跃成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解放思想,鼓励创业,转变择业观念,消除各种障碍,为毫不动摇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应该说我们个体私营经济队伍中的人多数是守法经营,遵守社会公德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但也要看到在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有些甚至是与社会主义的性质、原则和政策相悖的现象。比如缺乏必须的法律意识和社会公德,看重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忽视职工合法权益,制假售假、短斤少两、逃避债务、偷税漏税、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妨碍和制约了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影响和破坏了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也使人们对其产生种种疑惑。这也可以说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够的原因。
我们还应该看到,非公有制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这些问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特殊历史时期的阶段性问题。这些问题不是不可以克服的。市场机制不够健全、政策法规不够完善,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相对滞后,经营者的急功近利是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完善政策法规、强化税收调节,加强监督管理、加强法制教育、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等手段多管齐下,靠规范、靠教育、靠发展来解决这些问题。
当然,非公经济的发展也还仍然面临一些其他问题,比如,受计划体制思想影响,对非公经济的观念歧视仍然存在;融资渠道窄;个私企业合法权益不时遭受侵犯:一些行政执法机构对个体户、小企业滥施罚扣、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的现象也时常发生,等等。我们也看到非公经济人士合法利益受侵犯,有法难依,执法不严;法院打“白条”,有关部门不讲诚信,执行政策法规不准确,使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有的甚至遭受侵犯,有冤难伸的个别现象,致使一些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受到很大挫伤,一定程度地影响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对个体私营企业进行普法教育工作的现状。
我县现有个体私营企业8254户,从业人员17309人,实际从业人员可能还不止于此数字,而且其从业人员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增多。这些个体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居住比较分散,文化水平参差不齐,多数为初中以下文化。个体私营经济人员的结构也比较复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大部分集中在城镇的第三产业和社会窗口服务行业,他们法律意识的强弱,道德水平的高低,不仅对建立规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而且对整个社会风气和精神文明建设都有重大影响。因此,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虽然司法、工商行政管理和个私经济协会等部门在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就过去和当前而言,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不管是质和量上都还存在很大的不足。受教育的面和投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方面的法制入宣传教育经费也还不足。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仍显重要和必要。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作为个私经营者要学好法用好法。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的法制国家,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当前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把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作为包括个私经营者在内的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极大权威。红河州八届二次人代会通过,并经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批准的《红河州发展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第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这个护身符,非公经济人士要真正穿上,各有关部门也要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努力转变工作作风,做出切合实际的努力,积极为非公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好的法制环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不是自由经济。有的人曾经有这样的错误认识,认为市场经济,就是市场自由化,就是只要交税,政府就什么也不管,除了黄(金)、白(银)、黑(毒品)什么都可以卖。事实上,到现在为止,我国也仍然还有不少不能卖的东西,比如:除了刚才说的黄、白、黑外,还有假冒伪劣商品、走私物品、有毒有害食品、危险化学品、仿真玩具枪等等不能卖。作为政府来讲,主要是管宏观调控、管市场准入、管市场经济秩序、管市场竞争环境等。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赖于各项经济法规的进一步完善,更有赖于经济主体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进一步提高。
五、如何做好个体私营经济普法教育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一、要大力宣传国家扶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使之明确自身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目前,有的政府部门对非公有制企业在注册、经营、投资立项等环节上实行比公有制企业严得多的审批要求;一些非公有制企业难以平等地获取和使用土地、资金等生产要素。还有的地方和部门的管理人员对非公有制企业随意干预,提出一些不合理要求,设置一些障碍,有的甚至刁难勒索。所有这些都阻碍或限制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消除。要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做大做强,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一些部门对个体私营经济要求的多,服务的少;处罚的多,宣传教育的少。个体私营的经营者本身也只注重生产经营,忽视了法律法规的学习。
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民拥有的私有财产普遍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私有财产中,不仅有个人收入、储蓄、房屋等生活资料,而且还有机械设备、厂房等生产资料,以及股票、债券等投资性资产;不仅包括有形财产,还包括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通过千辛万苦去创业、千方百计搞经营、千山万水找市场,合法取得的财产。但是,至今尚有不少私人投资者担心自己的财产安全缺乏有效保障,因而不敢增加投资,不敢扩大经营规模,有的甚至“见好就收”或将资产向国外转移。更有的担心自己干的钱多了,国家会不会再重新来一次划分阶级,自己的财产会不会被没收等等。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三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我国正在抓紧制定《物权法》,以完善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由此可见,我国对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是保护的,这种保护包括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的合法的私有财产。 所以要使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者尽可解除后顾之忧,放心大胆地搞经营、谋发展,做强做大,上规模、上档次。
党的十六大提出,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等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非公有制经济中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只要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就与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者一样,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二、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监督和管理,寓宣传教育于日常监督管理和服务之中。
政府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督和管理要依法进行。要转变政府职能,增强公共服务,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监督管理制度。要通过依法监督管理,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合法经营,防止侵害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各类服务,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调动其积极性,提高其素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税务部门要教育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在公平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打击偷漏国家税收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个体私营企业损害消费者权益,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法予以坚决制止。在查处个体私营经济违法经营方面的案件时,要通过他们身边的典型案例,达到教育一大片的作用。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也要各施其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强化监督管理,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社会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的专业法律特点,教育非公有制企业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目前,不少非公有制企业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比如:有些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退休养老金、医疗保险金。有些企业劳动强度大、劳动时间长、劳动报酬低,有的企业还拖欠、克扣职工工资。有些企业劳动条件差,忽视劳动保护和安全设施建设,安全生产事故频发。有些企业劳资关系不协调,未形成企业主与职工之间的平等关系,职工在企业中的民主管理权利得不到保障。非公有制企业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任务十分迫切。各位业主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正确认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公有制企业主和职工是一种新型的劳资关系;要保障职工的各项权利,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最低工资标准,为职工提供医疗、养老、失业等保险,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要建立健全劳动保护制度,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要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推进民主管理;等等。
四、继续发挥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组织的作用,由政府有关部门大力支持和协助,采取丰富多彩、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个体私营经济协会是个体私营企业的群众性组织,它在自律方面具有“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是政府联系个体私营经济的纽带和桥梁,所以发挥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组织的作用,继续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进行多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
五、采取多种形式,寓教于乐,对个体私营企业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可以采取散发学习资料、集中学习培训、知识竞赛、歌舞娱乐、法制宣传教育报告会等多种形式进行。也可以请服刑人员,进行现身说法。请法律工作者,进行以案说法等。也可以在商场、市场、街道等个体私营经济比较集中的地方,采用黑板报、宣传(橱窗)栏进行宣传。新闻报刊、广播电视传媒也可以开辟法制宣传教育专栏。总之可以不拘于形式,只要是对个体私营企业乐于接受的形式都可以采取。
六、利用现代科技手段,通过采用互联网、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对对个体私营企业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通过社区组织对对个体私营企业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发挥社区组织联系千家万户的作用,对个体私营企业进行宣传教育。
八、作为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者自己来说,也要增强学法用法的自觉性。各位个体私营经济的老板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守法经营的自觉性,树立法不可违的观念,不断提高法律意识,更要学会用法律法规来规范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个体私营经济的老板不注重法律法规的学习,就会成为法盲,违了法而受到处罚,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同样道理,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为不懂法,也就不会用法律这个武器来很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公益。
总之,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齐抓共管,大力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文明执法,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特别是在中国已加入WTO的新形势下,遵守“游戏”规则,依法规范经营显得尤为重要。学法、知法是守法、用法的基础,深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经营主体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自觉性,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我县工商、司法部门、县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先后对我县个体私营经济进行了“一五”、“二五”、“三五”、“四五”的普法教育,通过编印法制宣传资料、编演法制宣传文艺节目,举办培训班,组织开展法律知识竞赛等多种为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收到了明显的效果,广大个私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逐步得到提高,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不断增强。但学法、用法只有起点,没有止点。
⑼ 我国消防产品实行的市场准入制度是
1 消防产品的认证制度1.1公安消防产品认证制度初始阶段消防产品的认证制度起步于1992年,当时公安部确立了要逐步用认证认可制度来取代审批核发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总体思路,之后撤销了公安部消防器材生产管理办公室,设立了公安部消防产晶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国消防产品宏观调控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全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工作以及国家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业务指导工作。至此对消防产品的生产管理转为了对整个消防产业的行业管理,逐渐将下达行政命令转为制定和调整行业结构的产业政策,并于1996年开始正式发证。虽然有了这样全新的管理思想,但真正要做到管理模式的转换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那时的认证制度依然带有浓烈的政府色彩,所有的消防产品都存在政府前置审批,这让本应该是适应市场经济而建立的认证制度成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认证制度。在这一过渡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十九条,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从公安部消防局到各省、市、县公安消防机构逐级划分职责权限,公安部消防产品行业管理办公室是最高行政级别的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县级市、区、旗)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在这个时期内虽然已经开始实行产品的认证制度,但仍然是以审批为主,消防产品登记备案制度的存在严格限制着消防产品在市场的流通,限制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在89种消防产品中有将近一半要通过签发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制度才能进入市场,而且这些产品通常都是使用率较高的、有广大市场的、决定企业利润的产品。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998年,公安部消防局移交了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权,开始全面开展消防产品的认证制度时为止。1.2消防产品认证制度的全面建立与发展阶段在消防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权逐步被收归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后,公安部消防局开始认真着手实行认证认可的相关工作,并确定了关于认证工作的三条基本思路:第一,对于所有的新产品,只要通过强制检验的产品均可进入市场;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由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对火灾报警控制器、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这三种产品实行产品安全认证;第三,将原来所有实行生产许可证的消防产品全部转为实行型式认可制度。公安部在2001年后,先后下发了三个重要文件来具体落实消防产品的认证工作。(1)2001年6月28日,为了使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规则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WTO的需要,依据《消防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结合国际认证的通行作法和国内企业的实际情况,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取消消防产品备案制度的通知”采用以“型式检验+工厂条件+监督检验”为模式的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制度,替代以前的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强制检验制度,并授权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具体实施。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制度适用于除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和消防车公告制度以外的各类消防产品的管理,并分批组织实施。首批公布的产品目录共9类53种,包括原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6类43种和原实行强制检验制度管理的3类10种。其余列入该项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于2002年底前陆续公布。凡获得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颁发的“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并使用消防认可标志的消防产品,均可在市场流通。由此,打破了行政审批制度下政府对消防产品市场的管制和束缚,为消防企业的发展开拓了广阔的空间。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从2001年8月1日起开始受理首批目录范围内的型式认可申请。从2002年5月1日起,原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6类产品中未获得型式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的,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从2003年1月1日起,原实行强制检验制度管理的3类产品中未获得型式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的,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并按通知要求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确保了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制度的顺利实施。各地的公安消防机构按这个通知要求,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确保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制度的顺利实施。(2)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发布行政审批项目改革决定,在被取消的37项公安机关行政审批项目中,关于消防行政审批的为十项,其中取消关于消防产品行政审批的占五项,这一年关于消防产品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开始进入实战阶段。2002年12月13日,公安部下发了《关于成立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的通知》,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决定成立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产评定中心(缩写为CCCF),履行原有公安部消防产品行业管理办公室承担的消防产品认证和质量信息管理职能。该中心从成立之日起即正式开展工作并启用新的印章,撤销公安部消防产品行业管理办公室、中国消防产品认证委员会及秘书处。CCCF是独立注册的事业法人,它的成立表明了生产许可证制度被完全取消政府彻底退出了审核发证的行政审批领域。(3)2003年5月20日,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这个文件是国家第一次以公安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名义确定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规则,文件指出国家对消防产品的市场准人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型式认可制度。对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型式认可证书的消防产品,应当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和型式认可标志。尚未纳入这一制度管理的消防产品,暂时采用强制检验制度。进口消防产品的市场准人与境内生产的消防产品实行相同的市场准入制度。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尚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计划用三年的时间分期分批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并由公安部报国家认监委审核批准实施。对还没有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将采用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制度。其次,规定由处于第三方的国家认监委指定的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和消防产品检测机构承担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认证和检测任务,其他任何机构不再介入认证工作,将任何带有政府色彩的机构排除在了认证认可制度之外,从而保证了认证和检测结果的客观公正性。第三,严格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执法工作,要求消防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相互监督。同时各执法监督部门要将处罚结果及时通知消防产品认证机构,认证机构根据认证规则暂停或吊销产品认证证书并通告技术单位。从而形成了由中介组织实行消防产品认证,政府各执法部门实行证后监督和处罚,共同对消防产品进行管理的模式。该通知是针对公安部取消了消防产品审核发证、备案等5项消防产品行政审批项目后为了切实做好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而制定的,它明确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各方的责任分工和职能划分,使我们对于今后一段时期内消防产品认证制度的实行有了清楚的认识。在消防产品中,消防车因其在灭火救援中的重要性,长期以来都被国家严格控制,对于它的监管同样经历了从审批到认证的过程。从最早的“八大厂”生产消防车开始到1998年《消防法》实施,对各类消防车一直都是实施汽车目录管理。建国之初,消防车只是由生产消防产品的“八大厂”生产,改革开放以后消防车的生产开始有条件放开,90年代后国家允许其他的一些机械厂也可以生产消防车,生产消防车的厂家由原来的“八大厂”增加到了24家。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一些老的国有生产企业倒闭,经营完善的其他集体企业继续生产,而且在广州还出现了生产消防车的私有企业,这种所有制结构发生的变化同样带来了如其他消防产品生产企业一样的管理模式的转变。2004年,国家决定对消防车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04年的第16号公告中批准发布了《机动车辆类(汽车消防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并于2004年8月1日开始实施。2004年10月,认监委指定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为承担消防车产品认证任务的认证机构这是我国按照国际惯例和WTO原则,首次制定发布的消防车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标志着中国消防车市场在与国际市场接轨、加快内外贸易一体化进程上迈出了历史性的步伐。强制性认证制度的实施,对提高消防车行业的整体质量水平,促进消防部队的技术装备建设现代化,提供重要的法治和技术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