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如何解决公益性运输或普通服务问题
我国铁路的公益性主要表现在公益性运输和公益性线路,大致上可以分别归属于公益性服务和固定公益设施两类。针对我国铁路公益性运输与公益性线路,现行公益性补偿方式主要是“转移支付”,除了交叉补贴外还包括税收减免、铁路建设基金以及铁道债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
‘贰’ 如何提高中国慈善意识
提高慈善意识,首先要提高团结意识,一个国家都不团结,那么个人又怎能会慈善。这其实是关键问题
‘叁’ 我国社会福利的现状、问题及改革措施
一、我国福利制度的界定及城乡居民福利的现状
历史上的社会福利,曾经与慈善事业和济贫服务同义。在20世纪以前,西方的社会福利是建立在自由主义、个人责任和私人善行基础上的行动,它为少数人提供服务;进入20世纪以后,社会福利才成为一种社会化的行为并走向制度化。这种变迁的标志在于:社会福利不再是局部的、有限的慈善活动,而是一项面向全体国民的社会政策;它的组织与实施不再单纯是民间的互助互济,而是由政府直接干预并承担责任;它的内容不再是满足国民因生存而需要的单纯的物质生活保障,而是增进了精神生活和个人全面发展的需要;它的理论不再是积德行善的教义或儒学思想,而是日益丰富的福利国家、福利经济、福利社会等学说。因此,尽管农业社会里也存在着个别的福利设施和福利服务,但社会福利成为一种制度安排,又确实是工业社会的产物,它的渊源早于社会保险,而形成却又晚于社会保险,它的成熟则标志着当代社会保障制度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而在中国,传统的福利制度却与西方的大社会福利理论并不吻合,也与中国强调与就业相关联的现实福利制度存在着很大差距。因此它被看成是隶属于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的子系统。具体来说,我国的社会福利制度是建立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基础之上的,主要指国家和社会为增进与完善成员尤其是困难者的社会生活而实施的一项社会制度,旨在通过提供资金和服务,保证社会成员一定生活水平并尽可能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因此它的内涵非常狭窄,通常与生活救济相提并论,特别是指与支持有特殊困难的群体有关的工作和服务。我国现行的福利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和发展的,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以普通人群为服务对象的城镇职工集体福利,包括生活服务、文化娱乐和福利补贴,其提供者和管理者是企事业单位和机关,一部分来源于财政;二是以城镇无经济收入和无生活照料的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等特殊群体为服务对象的特殊社会福利,包括生活供养、疾病康复和文化教育等,由各级政府提供和管理;三是农村的社会福利主要是面向孤寡老人、孤儿等特殊人群,即“五保户”,主要由集体筹资、管理,政府给予少量补贴,面向人群服务的为合作医疗,由个人缴一部分费用(在分配前已扣除),再由集体资助一部分。长期以来,无论那种形式内容的社会福利制度,其基本特征都是纯福利公益性的,由国家和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组织统包统管,不进行成本核算,不讲求效率,所有制形式为单一的公有制。
二、我国城乡居民福利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传统的福利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而社会进步对社会公平的追求及居民对社会化福利需求的持续增长,亦使各种社会福利成为现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人口老龄化,经济全球化和现代化也对我国社会福利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不失时机地改造传统福利并促进城乡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
我国传统的社会福利制度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以城镇职工为核心的一套相互分割,封闭运行的福利制度,其间虽然经过了修补和变动,但是它的根基却丝毫未动,已经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桎梏。传统福利模式之所以能成为改革的对象,既是经济体制改革使其丧失了存在基础的结果,同时也是这种模式存在着制度性缺陷而又无法自我克服的结果。
从一般意义上讲,我国城乡居民福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重城轻乡。计划体制下的社会福利城乡分割,城镇居民享有大头。城镇福利基本由国家保障。分散为财政价格补贴、单位供给、民政福利三块。农村福利由集体提供,主要体现对农村五保户的“五保”。90年代初期,城镇人均年社会保障费用为413元,农民年人均只有14元,相差近30倍。即便到1998年,占全国人口20%的城镇居民,占整个社会保障费用支出的80%,而80%的农民,仅占保障支出的11%。就福利项目支出而言,占全国人口约20%的城镇居民占有全国财政性福利支出的95%以上,而75%以上的乡村居民财政性福利支出不足5%。二覆盖面窄。首先广义上的社会福利,要由2.6亿城镇人口享受。单位福利也主要由城镇人口所享受,少数效益好的乡镇企业提供进厂务者一定的福利。而狭义上的社会福利,覆盖面更窄。民政福利救济的主要对象是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无法定赡养人和抚养人的城镇老龄人,简称(“三无人员”),社会困难、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以及国家法定的一些特殊救济对象,每年城救济对象为60至80万人,临时救济为200万人次,仅占总人口的0.2%左右。
从制度层面上讲,它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制度安排不公平,实施范围非常有限。一是传统福利只面向城镇居民,造成了城乡居民的不平等待遇;二是在城镇,有固定工作单位的职工及其家庭与没有固定工作单位或单位太小而无力建设集体福利的职工及其家庭之间,在福利权益及待遇方面的差距甚大,孤老残幼则仅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三是职业福利因有严格的身份限制,在干部与职工之间、国有单位职工与非国有单位职工之间乃至同一所有制类型单位之间,因经济能力的不同而事实上出现福利保障权益及待遇的差异,从而亦存在着非公平现象;四是一些具体项目的设置存在着非公平性,如传统教育福利主要面向高校而忽略了义务教育,上大学有助学金,而中小学教育则经费不足,致使“希望工程”有了有利的生成条件,等等。
2.制度结构的板块性。我国传统的社会福利制度是与计划经济相适应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它大体有三部分构成:即国家办福利,主管社会上的三无对象和优抚对象的社会福利;单位或企业的职业福利和家庭的福利保障。三者之间既缺乏协调性,又缺乏稳定性。在这种板块式的福利保障结构和福利体系中国家财政负担的费用只是很小的一部分,单位负担的却是很大部分(城市居民)。这种格局不仅导致了经费来源单一,福利设施低下,而且养成了城镇居民的畸形福利观念,进而是居民与企业之间形成了奇特的人身依附关系。
3.制度管理上的缺陷,没有统一的管理部门。民政、卫生、人事、劳动、工会、组织部门等各管一块,还涉及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业务之间相互重叠或冲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差,部门之间相互扯皮,制订的标准五花八门,有的甚至相互矛盾,使执行者无所适从。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建立一个综合管理社会福利的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工作;同时,要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福利事业机构负责福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
综上可见,传统福利模式存在着严重的制度性缺陷,若不从根本上加以改造,便必然损害经济改革与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必然阻碍着中国的企业走向现代化、市场化。
三、我国城乡居民福利制度现存问题的解决对策
首先,在沿着前述发展道路推进传统福利改革进程中,国家可以通过改造政府福利、分化职业福利、完善福利制度的步骤来实现建立和发展新型社会福利制度的目标。
第一,改造政府福利。一方面,对政府举办的现有福利项目进行改造,使之与新型福利项目接轨。如保留残疾人福利项目,以原有的社会收养和相关福利待遇为基础设置老年人福利、儿童福利、妇女福利等项目,将财政性补贴转化为社会津贴项目,将教育福利、住房福利纳入统一的社会福利体系等,以促使福利体系的转型;另一方面,打破封闭,将政府举办的各种福利设施向全社会开放,使之真正成为社会性的福利,以适应社会成员对福利的普遍性需求。如政府举办的福利院或养老院以往只面向孤寡老人,从发展的角度出发,则应当作为老年人福利的一个组成部分面向需要进入养老院养老的所有老年人,等等。通过类似改造,政府举办的现行福利通过发展壮大即会逐渐转化为社会化的社会福利。
第二,分化职业福利。中国社会福利发展的最为艰难的一步,就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和社会福利与职业福利的职能差异来分化传统的职业福利,使具有社会职能的一部分传统职业福利通过从企业或单位中剥离而复原为社会化福利,而让另一部分符合企业或单位发展战略的职业福利真正成为企业或单位内部激励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此,需要遵从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将劳动者与企业或用人单位的关系简化为较为单纯的劳动工资关系,剥离国有单位等的绝大多数福利设施或相关福利项目,由社会公益事业团体具体承办,使之成为社会化或社区型的福利设施和福利项目。这样,职工对福利方面的需求主要通过社会化或社区型的福利设施或项目得到解决,企业或单位举办的职业福利则构成补充。通过对传统职业福利的分化,将使社会福利与就业相分离,企业或机关办社会的传统弊端将从根本上得到根治,不仅能极大地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机关事业单位的改革,而且将使市场经济所要求的通过劳动力市场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的目标变成现实。
第三,完善整个福利制度。包括健全社会福利法制体系、重整福利资源、健全福利体系、完善运行机制等。如颁行《社会福利法》等;将财政性补贴逐步转变为面向城乡居民家庭的社会津贴;将教育福利重新界定并分类,强化义务教育(希望工程及各种以救助失学儿童为己任的慈善事业的存在,表明接受义务教育作为适龄儿童的法定权利并未落到实处),进一步淡化高考教育与职业培训教育的福利色彩(但应当有对贫困大学生等的救助系统);将住房福利从民政福利和企业或单位福利中抽出来变成独立的新项目加以发展,逐步形成住房公积金、公房贴租及住房补贴等多重结构的福利制度;大力促进社区服务的发展,等等,均是实现传统福利制度向新型社会福利制度转化的必要步骤。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中国社会正处于一个特殊的社会经济综合转型时期,上述三个步骤又并非存在绝对的先后之分,而是在现有条件下可以有侧重地同时推进。换言之,国家对民政福利的改造、企业或用人单位福利事务的剥离和对相关福利制度的完善,均需要在现阶段考虑并拿出相应的政策措施加以推进;但就急切性、政府和社会的承受能力等而言,又很难实现并重发展,因此,目前的重点应当是尽快改造政府福利,稍后宜将社会福利与就业分离,在此基础上再对有关福利制度进行完善;在此,不排除一些发达地区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同时推进上述改革。
其次,制定并实施有效的发展对策是社会福利制度改革创新和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就中国目前的现状而言,从传统模式的福利制度走向新型社会福利制度,尤其需要重视采取下列措施:
1、重视社会福利立法,推进社会福利的制度化建设。社会福利走向制度化,是社会文明发展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通过相应的法律来规范福利的供给与需求,则是福利事业制度化的基本要求。然而,目前我国的社会福利立法不仅短缺,即使已有的法规或政策也存在着规范不到位和概念、管理及运行机制模糊的缺陷。因此,在对传统的社会福利制度进行改革的同时,应当对已有的法律、法规、政策进行修订甚至改造,同时制订新的社会福利法,使社会福利法律系统化、专门化,这也是中国社会福利真正走向制度化、社会化和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
2、加强政府的政策引导。一方面,要积极鼓励,支持帮助介于政府与居民之间非赢利性的社会中介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的生产与发育;另一方面,对于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在强调和确保其福利性和公益性的前提下,应允许其引入产业化的经营机制,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使投资者获取相应的经营利益,以鼓励和引导人们参与公益事业。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捐赠,赞助和参与社会福利事业,充分调动和利用各种社会福利资源;改变过去社会福利机构政府直接办、直接管理的情况。引导社会福利社会办;政府应致力于制订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营造社会福利机构发展的环境。
3、增加政府的财政投入。我国对社会福利支出的比重只占财政总支出的1.54%(1997年),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20%—30%的比重(美:28.82%),这也决定了我国社会福利的低水平。因此要加大财政投入,一方面,对福利投入存量的结构进行调整,即让企业或事业单位内部原有的福利投入,通过税收或转移支付形式,部分地转化为社会化福利资金的来源;二是让国家财政对社会福利的投入随经济的增长而增长,让全民都能享受经济增长的成果
‘肆’ 国家采取哪些措施弘扬慈善文化,培育公民慈善意识
慈善文化包涵着十分丰富的内容,形成慈善文化的环境归根到底有赖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就当前来说,慈善机构必须把握时代发展的脉搏,将全社会和整个市场环境当作我们的工作平台,锐意进取,开拓创新,把慈善事业的发展与建设和谐社会密切结合起来,提高全社会的慈善意识,为慈善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文化氛围。
1、要积极推进“依法行善”的制度建设。 要树立“依法行善”的观念,积极向政府建议献策,配合政府完善公益事业的法制环境,研究解决捐赠、救助、投资、监督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尤其要统一捐赠优惠政策和解决发展成本。要通过建立法制环境,使慈善事业发展的各个环节更趋规范,使“玻璃瓶”事业真正成为大众的事业,社会的事业。 2、主动与企业建立合作的“伙伴关系”。 要倡导慈善文化与企业文化的结合。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宣传慈善意识,提升企业品牌的“公益价值”,在开发企业的市场价值中塑造企业的公益形象,引导和协助企业成为慈善事业的生力军。要贯彻《基金会管理条例》,推动非公募基金的发展,互助合作,共同成长。 3、要运用“营销文化”推动准市场化筹款。 要推广服务就要学会“公益营销”,实现商业利益与社会公益的有机结合。当然“公益营销”有别于企业的“产品营销”,我们销售的是自己,是慈善的“品牌”,是慈善机构的服务态度。如果我们的营销成功了,社会主体接受了我们的理念,慈善机构与企业才能达成一种“默契”和“双赢”的局面。 4、培育“人脉”构建慈善工作公共关系网。 要积极拓展慈善工作的社会网络,利用各种信息渠道宣传自身的理念,培育捐赠人队伍。要强化慈善事业的社会化观念,建立广泛的社会协作关系,充分利用专业化的社会力量和义工队伍,开发和整合社会资源,不断拓展慈善机构的社会活动领域,扩大慈善事业的社会影响力。 5、要精心策划组织慈善文化活动。 做慈善工作,不仅是物质的救济,更多的是弘扬慈善的观念,塑造人人乐善好施的社会环境。要通过策划举办义演、义拍、义卖、义诊等各种形式的慈善活动,扩大慈善事业的社会影响。要通过评选“慈善之星”、“慈善人物”、“慈善大使”,举办“慈善活动周”、“慈善音乐会”、“慈善书画展拍”、“慈善一日”征文,表彰优秀义工、“慈善大使”、“慈善家”等,倡导慈心义举,营造慈善氛围,促进道德文明建设。 6、要切实做好慈善事业的宣传工作。 要与新闻媒体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对慈善事业的宣传报道,并通过合作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使慈善宣传成为媒体的“热门版块”和“焦点话题”,形成慈善公益的舆论氛围。要积极开展慈善事业的理论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办好慈善机构的宣传刊物,组织国内外的考察交流,积极探索我国现代慈善事业的发展规律,把慈善文化建设不断推向前进。
‘伍’ 中国企业应怎么做公益
但对商业发展的欣慰之情,被商业之外的不足大大削减,管理学者吉姆·柯林斯在《从优秀到卓越(社会机构版)》中所说的一段话可以用来表达我的感受和反思:“只把注意力集中在创造卓越的商业企业上是不够的。有了卓越的企业,我们固然可以拥有一个繁荣的社会,但不见得是个卓越的社会。对于一个追求卓越的国家来说,经济的成长和实力的增强并不是目的,而只是手段。”与美国商业相比,我们还很少有称得上好的公司,卓越的更少,我们需要同时在商业领域和社会公益领域追求卓越。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企业和商业界是整个社会中进步最快的力量,这是因为对商品的需求是中国人最基础的需求,也是因为当下的全球社会即是一个商业社会。而在社会公益领域,中国的公众尚未有足够的精力投入其中。同时由于一些政策限制,它的发展是滞后的,比如在这次向地震中受灾的群众捐助时,急需高效可信的途径,又比如民间志愿者充满爱心与热情,但组织能力和专业能力需要提高。 但值得注意的是,发展社会公益领域,不能照搬美国模式。近年来,引进来的“社会企业家”观念是社会公益领域最新进展,它指的是以改善社会造福人群为自己事业、执着地经营所认定的社会企业的人。在中国,我们应当扩大社会企业家的概念,它不应只包括经营社会公益事业的人,也应包括关注与投身社会公益的商业企业家。后者可能更为重要,因为公益的目的是让需要的人获得帮助,在当下中国,有公益心的商业界和商业企业家更容易做到这一点。孕育一个繁荣的中国社会公益领域,那是下一个时期的任务,考虑到企业家的经济力量和社会影响力,他们也将在其中发挥作用。这一切,都与美国社会公益的发展是完全不同的。 总的来说,中国商业界,需要同时承担商业和公益这两种角色,实际上现在它们也是在同时摸索怎么做商业和怎么做公益。现在,中国企业的公益行动有多种形式,有按商业伦理改善与规范自身公司行为,有与商业结合紧密的公益营销,有定向的或灾难时的资金捐助,有有明确目标的纯粹公益行动,以及企业成立公益基金会进行系统性公益行动等。但企业怎么评价和改善自身公益行为,这是一个等待回答的问题。 吉姆·柯林斯 《从优秀到卓越(社会机构版)》这本书的目标读者本来是社会公益组织和志愿者,但它在多个方面对中国企业摸索怎么做公益大有助益。做公益的企业需要了解到,应把关注重点“从投入转向产出”,关注产出是商业界最基本的常识,但当企业投身公益时,却常常忘记这一点。这可能是因为公益领域的产出、效果不像企业的财务指标那样容易衡量;这也可能是因为,企业(以及公众)常常认为公益领域只要投入金钱就足够了。实际上,我们都应该记住柯林斯的这句话:“在社会事业中,金钱只是投入,而不是衡量卓越成就的指标。”企业做公益时,也都应该问如下这个公益组织需要自问的问题:“相对于所投入的资源来说,我们是否出色地完成了自己担负的使命,产生了足够的影响?” 在《从优秀到卓越》中,柯林斯提出了一个所谓的 “刺猬理念”帮公司梳理其商业方面的运作,它包括三个环(或三个问题):你对什么充满热情?你能在什么方面成为世界上最优秀的?是什么驱动你的经济引擎?在社会机构版中,他给出了一个公益事业版的刺猬理念,也就是把经济引擎修改为“资源引擎”,也就是把第三个问题变换为:我们如何能创造一个可持续的资源引擎(包括时间、金钱和品牌),为实现组织的使命源源不断地提供动力? 对中国企业而言,它们需要同时掌握和运作这两个刺猬理念。
‘陆’ 当今中国应不应该提倡公益众筹的公益筹资模式
公益众筹平台开始燎原中国。而在之前创意鼓已经低调开启了本土公益众筹的探索。
毫无疑问,中国的公益捐款不应仅仅局限于企事业单位和组织捐赠,而应积极发动群众参与其中。而公益项目使用开放式的众筹模式募款,可以增强捐款者和募款者的互动,同时也有助于公益项目与参与者的关系更加紧密,这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增强每个人的参与性。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公益众筹有望推动中国慈善体制的市场化改革。
需要说明的是,众筹监管政策从严的政策趋向,也加大了这种探索的力度。区别于股权类众筹平台,公益众筹平台避免了对合格投资人认定、人数及融资企业财务报表等限制,这将大大释放公益类众筹平台的发展空间。
而其效用可以从英国一家公益众筹平台——Prizeo窥见一斑。Prizeo是一家利用名人的社会影响力来为慈善活动筹集善款的新创公司。其筹集善款一般是通过与名人见面或获得名人所提供的奖品而筹得的。如名人们可以动员他的粉丝为某项慈善活动捐款,然后针对他们的帮助给予奖励,一般会享有与名人单独见面的机会。而大量名人的参与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英国慈善事业发展。
无独有偶,全球最大公益众筹平台Fundly从2009年成立至今,已募集到3.2亿美金,涉及17.5万个公益项目,在过去的9个月中规模更是实现了3倍增长。
显然,借鉴国外公益众筹的商业模式已经成为大概率事件。事实上,中国公益渠道和方式也在快速变迁,曾几何时“摆一个募捐箱,做一场宣讲,大家依次捐款”这种老式的募捐方式已经悄然淡出我们的视野,取而代之的是捐赠爱心包裹、徒步、越野、跑步、剃光头、开车搭讪路人、购买虚拟产品、微博互动等一系列新颖且不乏时尚的筹款方式。而随着支持方式的变革,如从现金到银行汇款再到基于微信支付等,我们确实感受到了每个人做公益的便捷,但公益项目不透明运作的疑虑从未打消。
这种疑虑可以用公益项目信息的充分公开来获得捐赠者认可。而这在国外发达国家已经得到充分验证。以美国为例,除了政府硬性规定的公益项目公开的标准、规则外,公益项目的申请、款项募集、拨付及运营费用的预算等账目要定期公开,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同时辅于慈善评级机构进行公益项目公开程度的评价,一旦慈善机构因信息披露受到质疑,评级就会很低,进而有被公众抛弃的危险。这种情况下,美国的慈善机构及其公益项目不得不在提高透明度上做足功课,甚至允许任何公民去随时查他们的账目。正是这种“晒账本”的做法赢得了公益人士的欢迎。
而正在中国兴起的公益众筹,引用先进的互联网技术,完全可以使得其募资及花费账本完全透明化,包括其公益项目的申请、预算、募资、投向、管理等在众筹平台的一一说明,而公益众筹平台所有的捐赠人都成为该公益项目的监督者,可以设想,这种模式赢得捐款的机会将大大增加。
因为无论公益事业的渠道和方式如何创新,公益的根本永远在于人。而解决公益众筹问题的根本依然是活生生的人,他们对于公益项目的透明有着强烈的要求,而这从近期一个联合调查也可以显示出来,76.9%的网友认为是众筹项目最关键的环节是项目的监督机制,以及项目执行的透明化,而对于公益众筹项目的资金使用比其他类别的众筹项目要更加谨慎和重要。
于是一种能让捐助人清晰地看到资金使用情况,并实时监督资金去向的“晒账本”成为了公益众筹项目打消捐赠人最好的方式。如果假于时日,可以预见这种点对点、透明运作的方式,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中国公益、尤其是饱受诟病的慈善性公益的形象。
当然,这一切的发生,甚至是推动中国慈善体制的市场化改革,需要慈善组织转变运营理念及监管机构给予营造一个市场化的环境。
‘柒’ 如何做慈善
慈善的途径非常多元,根据我十几年对途径的探索来讲,你可以直接捐赠,也可以间接捐赠,你可以成立一个公益专项基金,找到一个母体,甚至尝试一种新的DAF (Donor Advised Funds),即捐赠服务基金或捐赠意愿基金。或者你设立家族基金会,如果你觉得家族基金会这种治理结构太封闭的话,你可以发展独立基金会,也就是说请专业人士帮你打理基金会。你还可以设立社会服务机构,建医院、学校、实体。甚至可以像我们接下来重点要讲的,设立慈善信托。广义上讲,还有公益企业、社会企业,但这些词汇不是严谨的法律术语,还有社会影响力投资、公益创投、偏向商业的是公益营销等等。今天没有时间讲,今天主要讲慈善信托。
中国有公益信托和慈善信托,两者并存。2001年的《信托法》里专章规定了公益信托,2016年的《慈善法》里还规定了慈善信托。因为2001年的《信托法》规定的公益信托没有变成现实,主要是在设立环节有缺陷。所以当慈善立法的时候专章规定了慈善信托。两者之间的区别还是挺多的。但是慈善法又规定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把两者变成主从关系。好在慈善法明确了法律适用问题。
慈善信托不是慈善财产的管理方式,如果你只把它看做财产管理方式,大错特错。它实际上应该是和慈善组织或慈善基金会,跟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并行不悖的,是具有竞争意义的新的慈善方式,是一种新的慈善路径。它有很多优点,比如它设立很便捷,备案即可;行政管理费用低,因为它只有受托人,不需要成立一套完整的组织机构;它是借助信托财富的目的性和锁定的原则,使其目的不会落空;借助信托受托人的能力,使财产增值保值;借助信托制度的灵活性,全面实现委托人的意愿。当它与家族信托、世代信托,或者特殊目的信托相结合的时候,会完美实现财富传承和财富的归宿问题。
信托公司为何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慈善法》明确规定并不是谁都可以成为受托人,只有两类,一类是慈善组织,二类是信托公司。其实我对这个规定不是很满意。从原理上讲,在英美法中真正的最活跃的慈善受托人是自然人、专业的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等。我们当时立法的时候考虑到一定要为自己的财产安全性负责,就找了公信力最强的两个机构,慈善公司和慈善组织。那么信托公司会遇到什么问题呢,比如说信托公司做这个业务的时候,信托业协会要求一个信托公司具有三单的慈善信托才能在评级上有得分,我一算68乘3是200来支信托,可现在是51支,说明今年评级的时候很多信托公司指标都没有完成。
在我看来,慈善信托是让整个信托业不忘初心的途径。我们看到,如果你真正理解了慈善信托、理解了民事信托或家族信托,你才可能承担起真正意义上作为信托受托人的信义义务。因为家族信托、民事信托、慈善信托不仅仅是财产管理,还需要大量的社会管理,需要做大量人的工作。
‘捌’ 如何解决中国公益如今面临的问题
当前社会公益组织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是社会支撑的公益慈善意识和氛围需要培育。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需要有一种社会氛围,需要公众公益意识和社会公益价值观的支撑。但是,当前还有很多人没有充分意识到社会公益组织在社会发展中起到的独特作用。2005年12月湖北省慈善总会在武汉开展的问卷调查显示:被调查者中超过半数以上的公民认为慈善事业属于政府的救济行为,知道中华慈善总会、湖北省慈善总会的人数不足一半;绝大部分被调查者虽然也曾参加过捐款捐物活动,但主要还是通过工作单位、学校、居住街道、慈善机构进行捐赠,而“经常主动捐赠”的人则很少。
作为一项有着实质内容的道德事业和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必要组成部分,公益慈善事业实际是一种独特的财富转移方式,但目前参与行善和捐献者特别是各类企业的动机往往十分复杂。但不论出于什么动机,只要其参与捐献,就能通过公益组织实施有效救助,可以在追求公益效果的前提下提升社会道德。然而,有关统计显示,中国90%的公民没有捐过款物,参与捐助活动的中国企业不到总数的1%。当然,这跟中国的民营企业站稳脚跟时间还不长有关,近一两年来才开始有“企业公民”、“社会责任”的观念。
二是扶持发展的法律框架急需构建与完善。尽管目前政府出台了一些相关的行政法规,但是民间组织的法律地位仍不确定。有些法律法规已经不适应管理需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亟须修订,《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需要实施细则。
要求扶持中国民间社会组织发展的法律框架和法制环境亟待改善的呼声较多。一是要求先取得“行政合法性”后才能取得“法律合法性”问题。根据现有的社团管理法规要求,建立社团组织时必须通过一个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挂靠并审批,之后才能在民政机关登记注册,这种管理体制只能造就大量的官办社团组织,而许多真正从民间自发形成的社会公益组织,由于无法找到主管单位,不能在民政部门获得合法的身份。二是对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组织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双重管理体制将组织的成立、管理、运行以至于最后解体都纳入政府管理体系。合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往往不是半官半民的组织就是准政府机构。而真正的从民间自发形成的社会组织恰恰由于现行制度的限制,很难享受各种优惠政策,同时面临着法律和政策上的困惑。三是目前涉及社会公益事业的税费优惠等鼓励政策不完善。现行规定对个人和企业捐助的善款减税免税比例偏低,享受全额免税的仅有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等12家慈善机构。目前凡是比较成功的社会团体,都与创办者的特殊地位或是否取得政府的支持分不开。中华慈善总会接受的捐赠款物有近80%来自海外,只有20%多一点来自国内。这与扶持其发展的法律及政策空间不足有密切关系。
三是公益组织的自身建设与公信度亟待提高。社会公益事业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组织自身建设和能否取得社会公信。而目前我国社会公益组织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法制观念、社会责任有待加强,内部管理制度不够完善,自律机制不够健全,组织行为不够规范,甚至信誉缺失等问题。而且由于在社会转型中受到价值观失范、诚信缺失等影响,目前公益组织公信力的现状令人担忧:一是募捐不坚持自愿原则。由于目前许多社会公益组织实质上是政府部门的延伸,往往面向干部职工和公务员队伍采取摊派形式开展募捐,违背自愿精神;二是善款去向不公示。对捐款的 赛泰泵阀使用情况,捐赠者无从了解,规章制度不够健全,管理不够科学,运作不够透明,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缺乏公信力,挫伤民众参与公益事业的热情和信心;三是专业和专职人员缺乏。公益组织行政色彩浓厚,不注重捐献文化培育,自律机制不健全,捐献制度缺位等,造成公益组织的公信力持续不高,反映了我国民间组织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
总之,中国社会公益组织数量偏少、组织体系发育还很不成熟,应有的功能还没有得到很好地发挥,无论其外部的发展环境还是自身的发展水平都需要完善提高。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加快培育发展社会公益组织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把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纳入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对推进我国社会的制度创新、政策创新,对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在这个意义上,加快培育和发展社会公益组织的过程,也是社会建设和制度创新的过程。
一要规范管理、引导提高。重视法规建设政策引导。国家应当尽快研究并制定《社会公益事业法》及相应的法规和政策,统一规范社会公益事业的性质、组织形式和具体运作程序,同时整合已出台社会公益相关法规,规定公益组织的主体资质、监管规制、活动程序、会计准则和主管机关。当前,要强化政府对民间社会组织扶持培育和依法监管的作用, 改变长期以来“重登记、轻管理”,“重行政管理、轻依法管理”的局面,促进社会公益组织的培育与发展,制定扶持社会公益组织的政策,降低社会公益组织的准入门槛,扶持、帮助民间社会组织提高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责任和能力。在保证对社会公益组织正确管理和引导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各项改革,为其生长提供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可以考虑引入市场机制,政府对其投入资金的公益事业,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最合适的社会组织承担具体实施工作,政府购买服务并对它们进行跟踪管理。
完善公益捐赠鼓励措施。根据国外经验, 社会激励机制中税收制度是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公益慈善活动、推进公益事业发展的重要杠杆。建议政府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实行个人收入捐赠社会公益事业部分免税和开征遗产税、所得税、赠予税以及特别消费税等,对公益慈善事业及其参与者的税收照顾和优惠, 对个人特别是富人所得税或遗产严格执行累进税率制。目前要适当提高捐赠所应减免税收的优惠限额,以此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激励捐赠行为;对尚未成熟的社会公益团体要落实“免税”甚至奖励政策,激励其募集善款行为;要简化免税申请程序,放开受助对象限制,允许企业和个人直接向公益机构定向捐赠的善款在所得税前扣除,鼓励并促使企业及高收入阶层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并对社会公益组织给予必要的财政扶持。
健全公益组织监管机制。实行分类管理,对一些活动类组织重点是规范运作,切实加强对公益活动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和内部监督;对一些维权类组织重点是做实,通过督促、检查和运作机制的探索,确保经费来源、作用发挥、名副其实;对慈善类和公益服务类组织,则通过奖励、委托、补贴或购买服务等方式,重点扶持。在大力培育发展民间社会公益组织的同时,加大对非法和违法、违纪公益组织的查处力度,确保社会公益组织的健康发展。
二要倡导公益褒扬善行。广泛传播公益理念。各级宣传教育部门应该把社会公益精神的传播培育纳入全民教育宣传的框架体系之中,通过电台、电视、网络、报纸等主流媒体,及时宣介公益善行和国内外社会公益动态信息,传播普及公益理念,培育公众平等、互助、博爱、共享的社会公益意识。
营造公益文化氛围。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各级党和政府要把社会公益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范畴,大力弘扬扶贫济困、诚信友爱、互帮互助、奉献社会的良好风尚,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强化企业社会责任。
完善表彰激励机制。国家应该建立爱心公益表彰奖励制度。社会公益组织应当善于及时发现榜样,通过评选、表彰、宣传典型等,让行善者得到精神的褒奖和道德上的肯定,享有较高的荣誉和社会地位,极大地激发社会成员的善心与爱心,褒扬激励更多民众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各级党政部门还可以结合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等活动,把社会公益事业融入精神文明建设考评指标体系。主流媒体要积极开展公益传播工作,安排一定的版面、时段用于公益宣传,定期公布社会捐赠及救助事迹,鸣谢和激励爱心捐赠单位和个人,营造人人关注公益事业、人人参与公益善行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要强化自身能力建设。现阶段社会公益组织的发展,着重要在规范化建设的同时,拓宽筹资渠道,增强救助实力,加强自律、注重公信。
增强自主发展能力。当前社会公益组织在加强自身建设中要着重增强自主意识,发展自立和自治能力,逐步建立规范的自我管理、自我发展机制。公益组织要精心策划救助平台、设计救助项目、制定有关管理规则,保证捐赠者捐赠的款物捐得乐意、用得其所,能够帮助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水平,壮大队伍,招募志愿者,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提高自身服务素质,树立良好社会形象。政府可实行向公益组织购买服务的办法,完善公益组织税收及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措施,增强公益组织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提高公益组织的自主发展能力。
注重自律诚信建设。在自律方面,社会公益组织应制订完备的规章制度,建立起相应的协调机构,以维护其规范运行。同时接受捐献者和社会各界尤其是舆论的监督,接受政府以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为依据,对其组织审批、社会捐献活动和基金等的监管。特别要注重公示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增加透明度,对捐赠款物具体用途和去向都应在网站明细公布,对捐赠者有明确的交代;在捐助项目选点、评估时应充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主动邀请捐助方参与;在捐助项目结束时和年终应主动接受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反馈给捐赠者。
拓宽公益筹资渠道。我国社会公益机构筹集善款存在着严重的“募捐资源不足”,已有的资金主要来自于政府、外国援助和商业活动。因此,社会公益组织要树立市场营销观念,学会运用市场机制动员募集社会公益资源,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卓有成效的募捐活动。可以借鉴国内外相关公益组织的筹资经验,积极探索通过与媒体互动开展公益传播募集善款,与公益社团、专业机构、爱心企业联动开展公益活动救助弱势群体,设立爱心公益基金和组建爱心公益联盟等方式壮大实力,力争汇聚更多的社会爱心。
‘玖’ 中国政府慈善事业如何发展
美国卡耐基基金会前主席卢塞尔说,“慈善事业要有玻璃做的口袋”对于如何发展,首先我们要分析一下我们国家的慈善事业的发展现状,以及为什么发展不起来的原因,只有病源找到了,我们才能有针对性的采取有效措施。
我们国家的慈善事业现状可以用步履维艰这个词来形容,为什么会这个,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归结于我们的国情决定的。因此它起步晚,发展比较落后。 而且慈善事业都是以国家的名义办的,对人私人办慈善法律上一直都是空白。所以很多是在政府的扶持下兴办,采用的是官办或半官办的管理模式。其实在国外,真正意义上的慈善机构属于社会团体。社团也被称为非政府组织(NGO),或叫非营利组织。但是,在中国的制度语境下,它们却成了“半政府组织”(SGO)或者“准政府组织”。 这样的话其活动范围与活动能力不是由法律规范,而是由行政部门(即民政部)决定。
说难听一点,只要与政府挂钩的,难免都会产生腐败。因为政府是权利说了算,不是法律,但是权利又是人掌控的。而我们国家政府出现的腐败,大家心里都是有数的,只是敢怒而不敢言,会说的不知道内情,知道内情的不会说。尽管国家法律规定大家言论自由。
对于尚属于“政府核准与管制型”的SGO组织,除了办事运作效率低下(缺乏像企业那样的科学管理运作机制,资金的登记和利用缺乏一个精准的管理和严格的监督。),廉洁度不够高(很多规定的透明度不是很高)之外,还因为无法全面释放社会的行善愿望。人们的行善成本太高了,法律制度没有给人们提供足够的行善条件。因此像这样的情况,出现“揭露希望工程内幕”的事件也就不足为奇了。
除了以上原因外,还有一点就是我们国家这个缺乏诚信的环境和风气。对于一下行骗行为,这里就不多说了,所以很多老百姓都想捐而又怕被骗。
其实原因很多, 暂时只说这两点。
对于措施,我也想不出很多,只是想谈几点
第一,首先要在法律上完善对于慈善事业和机构的规定,这要像国外学习,允许私人开办慈善事业,因为行善 的群体应该是大众。这样还可以将公司运营的管理机制用在慈善上。提供了管理效率。
第二, 对于以国家主导的慈善机构,应该增加监督。尤其是资金的登记与运用。要透明公开,减少腐败的滋生。
其他的您可以看看《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11-2015年)》看看能不能找到一些有用的,对于措施我最近也在找,可是多说写的都是一些问题 弊端之类的,方法和措施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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