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比较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与西方近代监督的主要异同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总的来说还是处于封建制度下,目的是为了维护君主的统治,它是封建政权的工具。而西方近代的监督制度是为了限制君权,维护资产阶级利益,具有近代民主制度的雏形,具有民主的意义。另外,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不断增强,在清朝雍正时代达到巅峰,它遏制了中国的资本主义萌芽与发展,而西方反之。相同点:都是一定时代背景下特定的产物,都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❷ 古代的监察制度是做什么的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及其特点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随同封建制度的产生而萌发,伴随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建立而诞生,又随着封建君主专制的不断强化而发展、完备,形成了两大系统,一是御史监察系统,二是谏官言谏系统。御史又称之为台官、宪官或察官,是皇帝的耳目,职在纠察官邪,肃正朝纲,主要运用弹劾手段进行监察。谏官又称言官或垣官,职在讽议左右,以匡人君,监察方式主要是谏诤封驳,审核诏令章奏。台官对下纠察百官言行违失,谏官对上纠正皇帝决策失误。二者构成了封建社会完整的监察体制。其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下列六个阶段:
(一)先秦时期的萌芽阶段。在夏商周三代的国家事务中已有监察的因素或监察的活动。春秋战国时的御史已兼有监察的使命。但这个时期尚未产生专职的监察机构,作为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监察制度还没有建立。
(二)秦汉时期的形成阶段。秦创建御史大夫府为中央监察机构,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汉承秦制,在中央设御史府的同时,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为中央监察官,在地方设立十三部剌史,监察地方二千石长吏,并制定了第一个专门性的地方监察法规,给事中与谏议大夫等言官也已问世。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阶段。中央御史台脱离少府,直接受命于皇帝,废司隶校尉,监察机构初步统一,监察权扩大,自王太子以下无所不纠。谏官系统开始规范化、系统化,南朝建立了专门负责规谏的集---书省。
(四)隋唐时期的成熟阶段。隋设御史台、司隶台、竭者台,分别负责内外监察。唐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地方则分十道(后增至十五道)监察区,形成比较严密的监察网。谏官组织分隶中书、门下两省,形成台谏并立局面。
(五)宋元时期的强化阶段。宋设立谏院,台谏职权开始混杂,趋向合一,地方监察设监司和通判,直隶皇帝。至元朝,取消谏院,台谏合一。地方设行御史台,统辖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使(提刑按察司),从而使中央与地方在监察机构上浑然一体。元朝还制定了一整套的监察法规。
(六)明清时期的严密阶段。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又罢谏院,设六科给事中,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科道并立。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形成地方三重临察网络。至清朝,将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制。至此,我国古代监察系统达到了高度的统一和严密。清朝还以皇帝的名义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合规》。这时期,中国封建监察制度已发展到了历史的顶峰。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具体内容,它表现出了如下一些特点:
(一)皇帝握有最高监察权。在专制制度下,最高监察权归于皇帝,整个监察过程,从纠参到议复,从核实到复劾都必须请旨进行,最后由皇帝裁决。监察效果有赖于皇帝的贤明,监察官有赖于皇帝的保护。
(二)监察机构独立,自上而下垂直监察。自魏晋御史台脱离少府后,中央监察主体机构与行政机关分离,组成独立的监察机关。地方监察机构和监察机关一般也不隶属于地方衙门。这种监察体制有利于监察机构独立行使监察权,排除同级或上级行政长官的干扰。
(三)重视监察官的选任。历代统治者都非常注重监察官的遴选。即要求监察官有刚正不阿的品质,又要求监察官有丰富的为官经验和优异的治绩,还要求监官有较高的文化素质。
(四)凭实绩黜陟,严格考核监察官。中国封建统治者根据实绩对监察官进行考核,并采取了一些定量化的方法,这样就可促使监察官尽职尽责、积极上进,减少察与不察一个样的虚监现象。
(五)允许风闻言事。监察官可以风闻言事,是中古代监察制度中非常有益的一项规定。它可以使监察官大胆广泛地行使监察权,以利于提高监察效率,加强君主对群臣的控制。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有如下特点:
(一)“同构性”——监察机构设置的大同小异
不管世时苍桑怎样变化,王朝怎样被推翻重建,亦不论是汉民族或少数民族执政,历代王朝总的监察机构、整个监察机构的设置无多大变化,连机构名称、官名和品位都大同小异。中央一级官高位显,拥有大权。但担任对地方监察的官员,职衔却较低,大多为七品官。这是一种以小制大的方法,迫使执行监察任务的官员兢兢业业努力勤政。
监察机构设置反映了中国封建王朝政治体制的超稳定性。亦折射出封建统治集团的共同的阶级属性。当然,随着历史和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各王朝建立时所处的不同的时代背景和其它原因,其监察制度的监察机制,运作方式等必然有所变化。
(二)差异性——强化皇权政治的需要
推动历朝历代监察制度在“度”的范围内变化的原因固然很多,但根本的一条是为了加强皇权。一部封建监察制度史,从某种意义上看,可说是一部维护皇权独裁史。历代统治者在弱化对自己监督的同时,必然加强对中央和地方官吏的监察,历代监察制度的变化,新的运行机制的建立的总原则就是有利于皇权的强化。西汉武帝时创立的“刺史制度”,便是证明。汉武帝时,疆域不断扩大,行政机构,郡国数亦大为增加,原有监察系统已不适应统治的需要。汉初,对地方的监督一是派员常驻,二是不定期派监察御史巡察各郡。这种方法很快显现出它的弱点:一是管理较为混乱,头绪纷然难理,二是中央常年派驻地方的监察官员时与诸侯王或地方长官相互勾结、屡生叛乱,御史监察已不可信。武帝元封五年始下决心“初置部刺史”。
汉武帝设计建立的刺史监察体制和它的运转模式,确有独到之处。首先,刺史由皇帝直接委派出刺地方,垂直向下延伸皇权,无任何官吏可敢与之抗衡。第二,职权明确,任务单一,刺史只管监察,对象主要州一级的地方长官。第三,刺史虽说权力很大,但所受限制亦大,他只能以“六条”问事,超出六条范围问事即为违法,对官吏只有“劾奏”权,没有罢免权处罚权。另外,刺史官阶不高,奉禄只有六百石,在职九年后,才可望升迁。这就迫使刺史竭尽全力去“纠劾”。第四,刺史本人受到双重监督,它的活动直接受御史中丞和丞相司直的指挥和监督,刺史轻易不敢有越轨之举。这种职权分明的监察制度对汉朝加强地方的控制起了重要的作用。
(三)异化性——统治者手中的“双刃剑”
历朝统治者为加大监察力度,使用的手段大致有二,一是提高中央监察官员的级别,使其机构和长官具有权威性。二是在具体操作上,历代的作法可归结为二句话:以小制大,以内制外。即负责巡查地方的监察御史官职很低,一般为七品,官(监察官)属中央机构官员,代表皇帝和朝廷外出视事。这种以小制大,以内制外的办法,既可以提高执行监察的权威性,便于对地方的控制,又可以抑制他们飞扬拔扈滥用权力。统治者的用心不可谓不良苦,然而事物总是有它的两面性:在加大监察机构的权力的同时,也隐伏着监察权力的异化。因此当监察者一旦失去或摆脱了被监察的时候,就成为封建王朝的对立面,成为加速王朝崩溃的催化剂。然而当监察者一旦失去或摆脱了被监察的时候,便开始异化,而成为封建王朝的对立面,成为加速王朝崩溃的催化剂。
统治者手中的这把监察之剑,弄不好会割伤自己的。
(四)脆弱性——“强干弱枝”最终与己愿违
中国历代监察制度都有一个明显的缺陷,那就是对京师百官的监察重于对地方官吏的监察。这无论从官职高低的设置,赋予权力的大小,或是从组织系统上来看,均是如此。监察京师的官员,官高位显,巡查地方的监御史则官低位末。在组织机构上,中央派驻地方的监察御史往往只设于省级,将机构设到府一级的朝代很少,府以下的县乃至县以下的行政组织,则几乎没有。专司监察的官员,绝大多数是府县长官或副手兼领,或“自纠”。为什么呢?大概他们认为最直接危及王朝存亡的威胁主要来自朝廷中的显贵大臣。史实也确实如此,很多王朝皇位的更迭往往是官廷政变所致,对那些手握各种大权的“三公九卿”们自然是放心不下,于是察监的重点便放到他们身上,而形成“强干弱枝”的监察模式。
将这种模式再作分析,便可发现,此种作法归根结底是极端个人主义的产物,说穿了,是为了他们自己能坐稳皇位。他们最关心也最耽心的是官廷政变。因为,一旦大权旁落,那些忠于主子的臣下们,包括监察员们每每看风使舵,另随新的权势者,皇位也就岌岌可危了。
封建王朝监察制度的脆弱性,还表现在他的制约机制上。无论何朝的监察手段怎样严密如何周全,监察的组织路线却是始终不变的:用官吏监察官吏。纵观历朝历代还没有发现有发动庶民对官吏进行监察的记载。
将以上四个方面的内容加以归纳,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历代封建王朝的监察制度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对于我们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巩固,曾经起过积极的作用;对于今天的政治体制的改革、纪检监察制度的建设,仍可供借鉴。然而,不论封建王朝的监察制度如何完善。如何严密周全,都无法解决封建王朝固有的内在矛盾,挽救不了封建剥削制度必然灭亡的命运。
❸ 古代每个朝代对官吏进行监察都是什么机构怎样做的
明清时期的都察院,可以监察所有的官员,包括地方和京城的,而且左都御史的权力,甚至可以监察一些皇族的行为。明清时期,由于朱元璋废丞相、权分六部的行为,使得他对全国所有的官员和皇族都不相信,因此进一步加大了都察院的权力,让监察御史们可以进一步了解所有官员的行为,到后期,这样的职能逐渐由锦衣卫和东厂的人担任。但权力比其他官员还要高。
综上所述,古代每个超导进行监察职能的,主要由御史大夫。到御史台,到后来的都察院,他们可以监察全国所有的官员,官职虽小,权力却大。
❹ 中国古代(夏--明朝)监察和谏议制度
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随同封建制度的产生而萌发,伴随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建立而诞生,又随着封建君主专制的不断强化而发展、完备,形成了两大系统,一是御史监察系统,二是谏官言谏系统。御史又称之为台官、宪官或察官,是皇帝的耳目,职在纠察官邪,肃正朝纲,主要运用弹劾手段进行监察。谏官又称言官或垣官,职在讽议左右,以匡人君,监察方式主要是谏诤封驳,审核诏令章奏。台官对下纠察百官言行违失,谏官对上纠正皇帝决策失误。二者构成了封建社会完整的监察体制。其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下列六个阶段:
(一)先秦时期的萌芽阶段。在夏商周三代的国家事务中已有监察的因素或监察的活动。春秋战国时的御史已兼有监察的使命。但这个时期尚未产生专职的监察机构,作为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监察制度还没有建立。
(二)秦汉时期的形成阶段。秦创建御史大夫府为中央监察机构,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汉承秦制,在中央设御史府的同时,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为中央监察官,在地方设立十三部剌史,监察地方二千石长吏,并制定了第一个专门性的地方监察法规,给事中与谏议大夫等言官也已问世。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阶段。中央御史台脱离少府,直接受命于皇帝,废司隶校尉,监察机构初步统一,监察权扩大,自王太子以下无所不纠。谏官系统开始规范化、系统化,南朝建立了专门负责规谏的集---书省。
(四)隋唐时期的成熟阶段。隋设御史台、司隶台、竭者台,分别负责内外监察。唐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地方则分十道(后增至十五道)监察区,形成比较严密的监察网。谏官组织分隶中书、门下两省,形成台谏并立局面。
(五)宋元时期的强化阶段。宋设立谏院,台谏职权开始混杂,趋向合一,地方监察设监司和通判,直隶皇帝。至元朝,取消谏院,台谏合一。地方设行御史台,统辖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使(提刑按察司),从而使中央与地方在监察机构上浑然一体。元朝还制定了一整套的监察法规。
(六)明清时期的严密阶段。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又罢谏院,设六科给事中,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科道并立。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形成地方三重临察网络。至清朝,将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制。至此,我国古代监察系统达到了高度的统一和严密。清朝还以皇帝的名义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合规》。这时期,中国封建监察制度已发展到了历史的顶峰。
二、中国古代谏议制度
谏议史可分为两大阶段:自汉至宋为建立和发展阶段,元朝为搁置阶段,至明清则败坏变质。不过,由于谏议制度本身的复杂性,根难将其演变过程说得一清二楚。以谏为职的官员称作谏官,又形象地被称作言官,但言官亦指监察官员。监察官员统属都察院,而谏官从未归属于一个统一的机构。进谏的职责通常由谏议大夫和给事中共同承担;按字面理解,给事中的意思是负责宫廷事务,但实际上给事中也负有进谏使命。谏议包括奏议和封驳。上文已经谈及的奏议是指向皇帝提出批评性的意见,通常取书面形式,如果上奏的谏官是政府议事机构的成员,也可采取口头形式。封驳是指月一种程序:当谏官认为敕令或其它包含有皇帝旨意的文件不妥时,加封后退回,以示异议。
(一)秦汉时期,谏官初为加官,皇帝将谏议之职委于领有侍中、常侍、散骑常侍等职衔的私人顾问,此类谏官在秦代多为武将。汉代任源官者身份各异,汉武帝(公元前141一公元前87年)曾任命并无官职的孔安国为谏议大夫。谏官数量由皇帝任意确定,多时可达数十名。东汉时,谏官成为定官。
(二)六朝时期,中央机构进一步改善,逐渐分为三大部分:尚书省负执行之责,中书省(又称内书省)和门下省负指示之责。中书省代皇帝草拟敕令,门下省联络中书省和尚书省,即沟通指示机构与执行机构,它一方面将皇帝的旨意传达给执行机构,另一方面将执行机构呈递的奏折等文件转呈皇帝。进谏的使命由门下省承担。此时,封驳已渐成定规,给事中既可驳回官员向皇帝呈递的奏折,亦可将皇帝的命令退回中书省。
(三)唐承前制,并大大加以改进。唐太宗(公元626—649年)极为重视谏议制度,此时的进谏使命由门下省和中书省共担。门下省设给事中四名及辅员若于,并设左谏议大夫四名,左散骑常侍四名。中书省则设右谏议大夫四名,右散骑常侍四名。唐代还创设了补阙和拾遗两个官职,分置左右,左隶门下省,右隶中书省。补阐和拾遗均为谏官,负责看管供其他谏官呈递奏折所用的四只匣子。
(四)宋朝诸帝对谏议制度继续给以重视,宋真宗(公元997—1022年)下令修编的大型类书《册府元龟》收入了从古到五代的379件着名的谏书。宋朝对唐朝的中央机构作了改造,以中书省主民事,枢密院主军事,两者共为中央政府的主要机构,置于禁中;门下省则作为政府的办事机构置于宫外。门下省从此由指示机构变为执行机构。谏官集于新设的谏院,谏院下设鼓院,负责管理承袭唐代传统的谏书匣。此外尚有一个检院,负责审阅谏书。谏院的职责不限于监督皇帝的文书,亦可对各级官员的文书进行监督,尤其可对宰相的政务活动进行监督,因为宰相是为皇帝出谋划策的人。这样一来,谏议与监督就不再分得那样清了。宋朝普遍设置偶见于五代的言事御史官职,担任此职者多为受命取代因失职而夺官的检察官员。宋朝诸帝采取这些措施,旨在加强各个机构之间的互相牵制。散骑常侍归属门下后省,门下后省主封驳,由六房组成,六房与门下省的六科相对应。
(五)契丹人的辽代,女真人的金代以及蒙古人的元代,虽然在形式上保留了谏议制度,但实际上已完全废弃。这几个朝代都各有其以汗为中心的贵族参政制度。汉人谏官的职责或仅限于典仪(辽代南面官系中的谏官仅对汉人官员进行检察),或名存实亡(元代废给事中,仅留御史管理宫中杂务)。不过,金代建立的地方监察机构在元朝得到了加强,蒙古统治者不允许汉人担任监察官。
(六)明太祖(公元1368一1398年)于1368年灭元建明后,承袭元制,不但没有恢复被金代所废的门下省,而且又废除中书省,将指示机构紧缩为内阁,皇帝直辖六部大臣,不设宰相。给事中被废,御史改隶六科,归属通政使司,负责处理往来于指示机构和执行机构之间的敕令和其它文书;六科与六部相对应。然而,原本负责向皇帝进谏的谏官,此时的职责已变为对各级官员进行监察,与御史相似。继明之后统治中国的清朝,进一步加强皇帝的自主决策,于1723年将六科并入都察院,负责监察各省的十五道科。
以上是中国谏议制度的简史。应该指出,谏议制度对于过于集中的皇权,具有一定的纠偏作用。这一点在谏议制度的黄金时代唐朝尤为明显。众所周知,魏征、房玄龄、王珪等谏官均对唐太宗产生过巨大影响,其他皇帝在位期间也不乏此类事例。据顾炎武统计,鲁驳回皇帝敕令的谏官不少于十人:
❺ 监察制度在中国古代历朝历代发生了什么样的转变
这个冬天,包揽话题与讨论量第一名的热播剧,当然是《庆余年》。最近,这部架空穿越古装剧,第一季已经接近尾声。张若昀所饰演的男主范闲,可谓是凭借这个角色圈粉无数,不知大家可否发现,在范闲所生活的庆国,无论做什么事,似乎都与监察院有着紧密联系,而这个监察院的院长,便是由吴刚所饰演的陈萍萍。庆国的监察院,其实就是由庆帝直属的一个特务机构,这个部门的主要功能如下:监察朝中百官、收集各处军事情报、负责研发偏门武器与独家药物、暗中执行皇帝暗杀旨意、审讯囚犯、掌控社会舆论。
从以上来看,中国监察制度经历了“天子巡守”、“合而为一”等诸多变化,随着王朝的更迭逐步进入完备时期。虽说古代的监察制度,亦或者是监察机构,并非像电视剧中那样无所不能,但是监察机构作为维护各个王朝可以正常运转的一个特殊机构,确实一直在中央集权和国家统治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而且古代的监察机构,都具有以小御大、以卑察尊的特点,这点对于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而言,仍然有着借鉴意义。
❻ 概括中国古代是如何对地方官员进行监督的
中国古代如何监察官员
为政廉洁,是古今中外一切政治文化对政府官员的基本要求,尽管不同国家、不同政体,在目的性与手段上可能存在着差异,但在反腐倡廉、对官员实行监察这一点上,却是共同的。那么中国古代是如何监察官员以防止并惩治腐败的呢?
这就是依靠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一整套监察制度。早在春秋战同时代,即有了带监察性质的“御史”之职。秦始皇一统天下,置御史大夫。汉设御史台,归属办理宫中内务的少府,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专门的监察机构。汉武帝时期将天下分为十三部监察区,由刺史代表皇帝对地方实行监察。京师长安附近七郡为司隶校尉部,司隶校尉除三公之外对朝廷百官都可弹劾。至魏晋以后,监察制度的变化有二:一是御史台从少府中独立出来,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独立监察机构;二是不再设置固定的地方监察机关,改由中央不定期地派遣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吏;而御史的职权,也不断加强。隋唐两代,特别是唐代,“以法理大下,尤重宪官”,将御史台分为三院,各司其责:台院“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殿院“掌殿廷供奉之仪式”;察院“掌分察百僚,巡按郡县,纠视刑狱,肃整朝仪”,使监察制度更趋完善。宋代监察制度的变化主要是在地方设立通判,兼掌对地方官的监察,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元代尤重监察御史,御史台与出令的中书省互不统属;御史大夫有权直接选任台官,因而大大提高了监察官员的地位。明清两代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虽有左右都御史掌院,但各道监察御史的活动则直接受皇帝节制,不受都御史统辖,同时扩大并加强了监察御史的活动范围及权力。明朝以后又设六科给事中,对礼、户、吏、兵、刑、工六部官员进行督察,并就六部活动向皇帝进行规谏,以牵制宰相的权力。由于无所统属,往往侵夺御史机构的职责,对监察制度带来不利影响,故至清朝雍正年间,便将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一方面以六科给事中“稽查六部百司之事”,另一方面又以十五道监察御史“纠察内外百司之官邪”,成为既可对皇帝进行规谏,可以评论朝廷大政,又可纠弹官吏的“科道”制,实现了监察权的统一。
从以上的描述中不难看出,对官员的有效监察必须有一整套逐渐完善的制度。监察制度的产生,本来就是对准不法官僚的。监察机构的职能正是为了纠察百官,其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首先是以介入司法活动为手段,维护纲纪,以达到保持官员廉洁、巩固政权的目的。朝廷纲纪的主要内容和形式是封建统治阶级制定的法律和法令,所以历代皇朝莫不把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作为监察机构的一项重要任务。御史台或都察院与刑部、大理寺并称为“三法台”,即三大司法机构,而御史也常被称为“法吏”。御史不仅对违法官吏进行弹劾,也可由皇帝赋予直接审判之权,并对审判机构实行监督,履行“掌律令,审重狱,察冤枉”的职责,加之在监察过程中对朝政中存在的弊端向君主实行劝谏,因而对封建王朝的统治起到了巩固作用。唐代贞观年间,太宗李世民一次曾派遣按察、巡抚22人巡察四方,黜陟官吏,以贤能升擢者27人,处死罪7人,处流罪以下及免黜者达数百人。一时之际,令官吏震惊,更不敢贪赃枉法,稍加懈怠。可见“贞观之治”的开创,与惩治贪官、厉行监察实有着密切联系。又据《元史·张雄飞传》所载,元朝草创,世祖忽必烈缺少管理统一大国的经验,问政于汉臣张雄飞,“今任职者多非材,政事废弛,譬之大厦将倾,非良工不能扶,卿辈能任此乎?”张雄飞答道:“古有御史台,为天子耳目,凡政事得失,民间疾苦,皆得言;百官奸邪,贪秽不职者,即纠劾之。为此,则纪纲举,天下治矣。”元世祖听从了他的建议,遂立御史台,借监察制度以整饬吏治,收到良好的效果。
其次是监察机构的职责十分明确、具体,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御史台至东汉时已开始独立行使职权,魏晋以后成为皇帝亲自掌握的机构,台官的地位也相对独立,往往不受台主牵制,而直接向皇帝上章弹奏,从而减少了壅隔,提高了监察效能。与此相联系的是监察官员权力的扩大。南北朝时,御史就已有“震肃百僚”的威权,到了唐代,御史官阶虽不过八品,但百官与之相遇得下马让道,可以直接弹劾中央及地方官员。宋代甚至可以弹劾宰相。宋神宗时,御史中丞吕诲就曾当庭弹劾宰相王安石。这种权力的赋予,对于官员的广泛监督,应该是行之有效的。
再次是对监察官员权力的制约。古代监察机构及官员相对独立,有职有权,是廉政建设中制衡机制的体现。这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从整个政治结构来看,是同体监督;但从结构内部的相互制约来讲,其相对独立,又是异体监督的表现。监察官员权力过大,不加制约也不行。唐初为了保证御史行使监察权,允许御史“风闻上奏”,即不管所奏之事是否确凿,都不加追究。这固然可以广开言路,鼓励监察,但也可能造成御史滥用职权之弊。至开元年间,唐玄宗便规定弹奏应先通过御史台副长官御史中丞,再通报中书、门下,然后方可弹奏。唐中宗时又下令弹劾官员必须先送奏章,有关部门批准后才可当庭弹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御史的权力。宋代又给尚书省以奏报御史失职之权,使政府与监察部门相互牵制。这种制约权力的方法,在廉政肃贪、保证监察制度的正确施行中起到了一定作用。
此外,古代为了有效监察官员,很讲究台官人选的拔擢及对失职者责任的追究。正因为监察责任重大,因此历代帝王往往委以干练、博学之才。唐代侍御史多由皇帝亲自选派,或由宰相及御史大夫商定后再通过吏部选任。宋代御史的任用权完全由皇帝亲自掌握。为了有效地监督从中央到地方的官吏,选用监察官员时,十分重视个人的资历。比如宋朝要求御史应富有实际经验,孝宗时诏定未曾担任过两任县令者,不得任监察御史之职。明代御史的人选,一般都必须是进士、举人出身才能应选。因为是皇帝耳目之官,所以“宜用有学识通达治体者”。而监察官员倘有滥用权力,徇私舞弊,或失职、渎职者,除受到同行纠弹之外,也常要负实际责任,严重的,还要遭到惩处。宋朝规定御史每月必须奏事一次,称为“月课”。如果上任百日还无所纠弹,就要被罢黜,或调任外官,或受罚俸减薪之处分。明代都察院有参与重大刑狱案件的会审权,但若有错判,仍在受罚之列。明成祖时,御史王愈等会审重囚,误杀无辜者四人,结果便遭到“弃市”处分。清代御史对百官弹劾时虽也可风闻言事,但若肆意诬陷,也会受皇帝申斥、贬谪,乃至招来杀身之祸。对监察官失职、渎职的处置,不仅使监察机构的权力受到制约,对监察制度本身,也起到了维护的作用。
不过,古代对官员的监察毕竟是为专制君主服务,并为其操纵的,归根结底不出人治的范畴。因此对官员监察的效果,对制度执行的好坏,往往取决于皇帝个人的品质及抱负。当皇帝比较贤明,能虚怀纳谏,想求得吏治清明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时,则铁面无私的御史方能发挥其监督百官的作用;一旦皇帝昏聩,吏治腐败,再好的制度也会徒有形式,不是监察官员为奸佞所陷害,就是由御史弄权,排挤忠良。在这种情况下,监察职能不但不能发挥,反而会适得其反;再要碰上武则天朝的御史中丞来俊臣、周兴那的酷吏,专一罗织罪名,大兴冤狱,那简直是对监察制度莫大的嘲弄,而监察官本人离垮台的日子也就不远了。
❼ 中国古代是如何对官吏进行监察的
每个朝代都有御史衙门。御史作为专业监察性的官职,负责监察朝廷、诸侯官吏,从秦朝一直延续到清朝。
御史系统是一个庞大的系统,人数众多。而且,御史的挑选十分严格。每名巡按御史的产生,更是要皇帝钦点。御史平时归御史衙门管理,但在履行职能时又不受衙门控制,直接对皇帝负责。
巡按御史职责是代天子出巡,“大事奏裁,小事立断”。巡按御史代表皇帝巡视地方,又叫“巡方御史”,俗称“八府巡按”,专门负责监察,一般不理其他事务,权力极大。他们代表皇帝行使监察权,能够“以小监大”、“以卑督尊”,只对皇帝一人负责,不受其他部门干扰,便于独立行使职权。
古代用这样的方法监察官吏,其实也算比较完善了。自古及今,虽然也有败类御史出现,但每朝每代,御史系统都不是官吏系统里最糟的那一支,甚至可以说,每个朝代,总能从御史里找出真正的清官忠臣来。
❽ 汉唐宋元明清几朝在加强中央集权和强化皇权上分别采取了哪些措施 汉唐宋元明清几
秦,确立至高无上的皇权,开始中央集权。中央设三公九卿分摊军政司法检察等权利,地方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颁布了通行全国的严酷的秦律。
汉初为郡国并存的局面,汉武帝通过推恩令、附益之法、削藩策,铲除了王国问题。同时,中央通过察举和皇帝征召的办法选拔人才,为中央集权服务。
隋唐。隋文帝设立三省六部制,使封建官僚机构形成完整严密的体系,三省六部职权有分工也有协作,互相牵制。同时,三省长官(品级一般不高)分割了宰相职权,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权。隋唐两代逐步建立并完善了科举制度,,冲破了世家大族垄断仕途的局面,将官员选拔权收归中央,加强了集权。
北宋。宋太祖收回全部禁军的统领权,削弱节度使的实权。进而将进军统领权一分为三,都直接对皇帝附则。设立枢密院,又调兵职权但不能统兵,将军无调兵之权但可统兵。实行更戍法,规定禁军定期更换驻地。
设副宰相参知政事为(行政权),枢密使(军权),三司使(财权),把相权再次一分为三。地方上,由文人担任知州,中央派通判对其监督,且各州文书必须两人共同签署方可生效。
中央在各路(路,两宋的一个行政单位)设转运使,将税款的大部分运送到中央。地方司法人员由中央委派文官担任,肆行需要中央的审核。
元。中央设立中书省(政府),枢密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御使台(人民检察院)。地方设立行中书省,简称省。台湾西藏在本朝正式纳入中央的施政范围。
明。干脆废了丞相,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地方上,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三司分权。
大都督府改为五军都督府,与兵部分别掌管统兵与调兵之权。颁布《大明律》。锦衣卫,东厂,西厂,等特务机关直接负责于皇帝。
清朝。满族人只做了一件事,设立了一个军机处,从此封建专制达到顶峰,因为军机处大臣只是跪受笔录,再传达给各部执行,这样,实际上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员东直接听命于皇帝了。
皇权愈来愈尊,臣民愈来愈卑,是古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发展的总趋势。
附古代中央集权发展趋势及历史作用:
1)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基本特征和演变规律。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的基本政治制度。是指君主掌握国家最高权力,并通过军政官僚机关管理、控制国家的政体。包括皇帝制、官像政治和中央集权等方面,其基本特征是皇权至高无上和不可分割,皇权不可转让,皇位实行世袭,君尊臣卑等。皇权愈来愈尊,臣民愈来愈卑,是古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发展的总趋势。
(2)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发展变化
①战国时期初步形成
战国时期封建经济的发展、新兴地主阶级力量的增长、国家局部统一局面的出现,为中央集权制度的形成创造了社会条件。为适应新兴地主加强专政和保护封建经济发展的需要,初步确立起君主集权的政治体制。这为秦建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提供了成功的经验。法家的重要代表人物韩非子提出的中央集权和以法治国的思想,形成了一套系统的中央集权理论。
②秦朝正式建立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继承了商鞅变法的成果并实践了韩非子的理论,创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它既包括皇帝对中央百官的控制,又包括对地方及各级官吏及百姓的控制,从而把专制主义的决策方式和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有机地结合在了一起,正式确立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这对战国前的分封制来说是一大进步;对于巩固国家统一、维护封建统治基础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③西汉巩固
西汉建立后,实行郡国并行制,导致了王国问题的出现,使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面临严峻的挑战。为解决王国问题,景帝在削藩的基础上,平定七国之乱,收回王国官吏任免权。武帝时,又颁布了推恩令及其他举措,解除了王国的威胁。武帝又接受了董仲舒的建议,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终于找到了一种最适合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制度所需要的理论基础。从此,封建政治制度的政体基本定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制度得以巩固。
④隋唐完善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制度的加强过程中,不仅要伴随着克服中央与地方的矛盾,而且还要克服君权与相权的矛盾。隋朝实行三省六部制,把原为丞相的权力分散于三省六部。这项新的措施,被唐朝沿袭并有所发展,从而使中央集权制度得以完善。隋唐以来的科举制也是与当时政治制度的发展相适应的。三省六部制与科举制的实行,提高了行政效率,扩大了统治基础,有利于官僚队伍文化素质的提高,使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进一步完善。
⑤北宋加强
北宋建立后,宋太祖吸取唐末五代以来藩镇割据的教训,接受赵普的建议,采取“杯酒释兵权”等举措,收回朝中大将和节度使兵权,将地方的行政、军事、财政权力收归中央,防止地方割据局面的出现,加强了中央集议,但也造成了一些不良后果,使北宋形成了庞大的官僚机构和庞大的军队,导致了后来严重的社会危机。
⑥元朝新发展
元朝实现了全国性的大统一。为了加强封建统治和对辽阔疆域的管辖,在中央设中书省;地方实行行省制度。既是元朝巩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成功的尝试,同时又是加强中央集权的新举措,是对古代郡县制度的重大发展,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⑦明清达到顶峰
明朝建立后,为处理君臣关系和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中央废丞相,权分六部,使秦朝以来的宰相制度走到了尽头;在地方废行省,设三司,地方势力进一步削弱。明朝还遍设厂卫特务组织,实行八股取士,这是专制主义加强的突出表现。清朝沿用明制,后增设军机处,大兴文字狱,使我国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发展到登峰造极的程度。
(3)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历史评价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是建立于封建经济基础之上的。封建经济的分散性要求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集权来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以保障封建经济的发展。封建地主阶级为维持统治,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政权来镇压农民的反抗,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分散的个体小农,也需要依赖于政治上强大的力量,以稳定社会,抵御外敌和抗击大的灾害。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是与中国封建生产方式相适应的。作为封建国家的管理体制,其承担着两方面的国家职能:一方面压迫、剥削、镇压人民,另一方面也起着组织公共事务的职能。
其历史作用是:它促进了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巩固了国家统一,为封建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条件,也有利于民族融合,使中国产生了高于同一时期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但是也加强了对人民的控制,影响了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自由活泼发展。这种制度又往往取决于君主个人政治品质的优劣,因为皇帝个人因素对政局影响巨大,统治集团内部的各种矛盾斗争(宦官专权、朋党之争、外戚干政等)可以说都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副产品。其消极作用在封建社会后期越来越大,特别是明清以后,阻碍了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禁锢了人们的头脑,造成了生产力的停滞。这也是中国长期停滞于封建社会的重要政治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