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国杀人怎么判刑
依你所言,B杀C至少20年以后才被A发现,且B在20多年中从未再故意犯罪过(否则追诉期要重新计算)。
从犯罪心理学角度出发,法院会认定B已自我改造好了,他现如今是个受法律保护的守法公民。任何人针对B的犯罪,都不得主张以20年前B犯的罪错来折抵或减免行为人的责任。因此,A不能以B20年前杀了C为由给自已辩护,此其一。
其二、因20年前的往事,动辄就杀人,说明A的主观缺陷和社会危害性极大。这是法官考虑从重量刑的基本因素之一。
综合上述二点,若无其它从轻或减轻情节,法庭会优先考虑判处A死刑(立即执行)。
其三、现死刑案件大都受政治影响,绝大部分必须与少杀、慎杀政策相吻合。故A最终被判死缓的可能性最大。
⑵ 在中国杀死杀人犯怎么判
那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是在该杀人犯施行犯罪时候为了阻止其继续伤害他人的情况下将其杀死,那就属于正当防卫,就不需要负任何责任;反之就是私自执行私刑,我国不允许执行私刑,如果私自杀死杀人犯,要以故意杀人罪判刑。希望回答可以帮到你!
⑶ 我们中国犯杀人案要被判多少年罪
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致人死亡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依据《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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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肖胜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肖胜自2007年开始吸食毒品,2008年7月25日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10月底至11月初,肖胜多次吸食毒品。同年11月9日14时许,肖胜驾驶一辆黑色起亚轿车途经湖南省武冈市铜宝路与北门闸二巷岔路口时,与同向行驶的杨某丙驾驶的越野车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双方分别报警。肖胜将随身携带的折叠式弹簧刀丢入附近的“人人电脑维修中心”店内垃圾桶里。武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中队副中队长杨某丁(被害人,殁年37岁)和协警周某(被害人,时年23岁)接警后驾车赶到现场,决定将肇事车辆拖离,将肖胜、杨某丙及同车人员带往交警大队调查处理。
肖胜声称口渴再次到“人人电脑维修中心”店内喝水,周某下车跟随。肖胜从店内垃圾桶里捡起其先前丢弃的弹簧刀,周某见状询问,肖胜即持刀捅刺周某左前臂。周某跑至店外,肖胜从店内找到一把单柄手锯追打,周某朝警车方向跑,肖胜又持弹簧刀追赶。
杨某丁见状上前阻止,肖胜持弹簧刀朝杨某丁胸部等处连续捅刺数刀。周某与在场群众共同将肖胜手中的弹簧刀夺下,并将肖胜制服。杨某丁因被单刃刺器刺伤胸部致心脏破裂在被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周某的损伤构成轻伤。
本案由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胜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肖胜交通肇事后,持械对依法执行公务的交通警务人员行兇,致1人死亡、1人轻伤,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肖胜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⑷ 杀人,中国法律是怎么判
刑法中有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具体情节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⑸ 中国杀人案判刑一般判几年
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致人死亡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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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陕西米脂“4.27”故意杀人案罪犯赵泽伟被执行死刑
2018年7月10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赵泽伟故意杀人一案,并当庭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泽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赵泽伟在法定上诉期限内表示不上诉。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7月24日依法将该案报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8月2日复核终结,裁定同意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赵泽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赵泽伟因工作、生活不顺而心生怨恨,并迁怒无辜,蓄意报复曾经就读初中的在读学生,在公共场所持刀疯狂捅刺,致21名中学生死伤,其中,9人死亡、4人重伤、7人轻伤、1人轻微伤,
犯罪动机卑劣,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坏,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惩处。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法核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泽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⑹ 我国法律上对杀人犯怎么判刑
杀人罪分为两种: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失杀人罪是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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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
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自残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