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请问在各中国银行的外汇业务收费.
一
一、取消了无兑换差价手续费。对于从外汇专户存款中支付原币的款项,原收费办法规定应收取2.5‰的无兑换差价手续费,新的收费办法予以取消;对外汇贷款实际使用贷款时应收的手续费也一并取消。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立的外币存款帐户,同意作为特殊考虑,可提前执行。
二、对于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的收费标准,原收费办法规定在实行原币抵偿时,分别按进口和出口各收取2.5‰的手续费,新收费办法规定改收单据处理费,即按单据金额的1.25‰收取。
三、开出保函,原收费办法规定按保函金额和有效期每年收取1‰的手续费,于开出保函时一次收取,新收费办法改为按开出保函的每年实际担保金额收费1‰的手续费按年分次收取。
四、关于买入汇款的贴息和对资进口项下国外交单付款的垫款利息,原收费办法规定按固定利率收取,鉴于当前国际市场利率浮动,变化很大,新收费办法中不予规定,另按本行不定期公布的垫款利率收取。
五、对外贸系统各公司通过我行办理进出口业务结算的收费标准,一九八0年曾根据外贸部要求,同意在一九八0年内按照我行(80)中财字第68号函规定的办法收取。七月一日起实行新收费办法应按新收费办法收取,在新收费办法实行以前,按照国家进出口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外贸部、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国家物价总局“关于印发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格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办理。
“中国银行办理各项外汇业务国内收费暂行办法”已发送国务院各部、委、局,望你行亦通知你地有关部门。
附:
中国银行办理各项外汇业务国内收费暂行办法
一、收费原则
(一)中国银行是企业组织,根据经济核算原则,按不同业务的性质、服务程度、负担风险或责任的轻重,以及费用成本,分别制订不同的收费标准,对公对私均按同一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二)在办理一笔外汇业务的过程中,如发生二项或二项以上的费用,应分别按收费标准累计算收。
(三)收费所用的货币,凡国内银行的费用,收取人民币(贸易项下,按贸易内部结算价折算;非贸易项下,按对外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国外代理行向我收取的外币费用,以及发生垫付外币的利息,均向委托人收取外汇。
(四)凡按公布的外汇牌价结汇的业务均按外汇牌价的买入价或卖出价办理,外汇人民币对人民币之间的结汇,按一比一计算。
贸易外汇 (包括外汇人民币)按贸易结算价结汇, 银行买入或卖出都用同一价格结算,买入或卖出均收千分之二的结汇手续费。
(五)业务上发生二种外币间的套汇,按银行买入外币的买入价和卖出外币的卖出价套算。以外汇人民币向银行购买外币时,按该外币的卖出价计算;以外币向银行购买外汇人民币时,按该外币的买入价计算。
以外钞向银行换取外汇,按“钞买/汇卖”套算。以外汇向银行换取外钞,银行视外钞库存情况供应,按“汇买/钞卖”套算,外钞库存充沛时,可酌情减免。金额大需要代购时,运保费由客户负担。
二、收费标准
(一)进口开证
按开证金额折合人民币收1.5‰的开证费,最低人民币20元,其中增加开证金额的,按增加金额的1.5‰收费,最低为人民币10元。
修改每次收人民币10元。
上述开证、修改,如公司要求以电报办理者,按实加收电报费。开证后的国外银行向我收取的费用,由申请开证人负担。
(二)出口来证
企业单位接受国外开来的出口可转让信用证后,要求将信用证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国内异地企业单位,每笔收取人民币1.50元的手续费。要求以电报办理者,另按实加收电报费。
(三)进口代收
进口代收项下费用,原则上应按我对外收费费率表规定标准向国外委托人收取;如国外委托人要求由我国内付款人负担,而付款人又同意支付的,应向付款人算收等值的人民币。
(四)外汇托收业务
1.托收业务的邮费。办理外汇托收业务时,分别下列情况计收邮费:
国内异地(包括对港澳地区)外汇托收每笔收邮费人民币4角,要求收妥用电报划回的加收电报费人民币1.50元;
国外托收每笔收邮费人民币1.20元,需转委国内联行办理时,加收邮费2角;
单据超过挂号邮件的规定重量时,按实加收邮费。
2.托收手续费。出口跟单托收,在办理托收时,按托收金额收1.25‰的托收手续费,最低收人民币5元;光票托收按托收金额收1‰的托收手续费,最低收人民币1元。此项托收手续费一律计收人民币。
3.应委托人的要求对托收的修改补充等,每次收取人民币2元,要求以电报办理的,按实加收电报费。
4.托收业务项下国外银行的收费,全部由委托人负担。
5.托收被拒付时,已收费用不退。
6.个别小额外汇托收业务的收费,各行可酌情减收。
(五)外汇汇款
1.汇往国外汇款。包括电汇、信汇、票汇、出售人民币旅行支票及开出旅行信用证等方式汇往国外的外汇汇出业务,一律按金额算收1‰的汇费,最低人民币2元,最高50元。对外代公司由船东负担的大额汇款,仍按原规定办法,不受最高额的限制。
汇出汇款应汇款人要求进行修改或退汇,每次收费人民币2元。
汇款、汇款的修改及退汇业务要求以电报办理时,按实加收电报费。
汇款以电报委托国内联行转汇时,每笔加收电报费人民币1.50元。
汇款及退汇过程中国外银行加收的费用由委托人负担。
票汇的挂失(业务上允许的)、人民币旅行支票或旅行信用证的挂失(或止付)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委托人负担。
2.国内异地外汇汇款。凡客户要求将外汇资金转汇异地,按金额算收1‰的汇费,最低人民币1元,最高50元。
汇款业务要求以电报办理时,每笔加收人民币1.50元的电报费。
(六)单据处理费
未采用信用证、托收方式,而经本行转递单据者,按单据金额收取1.25‰的单据处理费。
(七)开出保函
按开出保函的实际承保金额折合人民币每年计收1‰的保证费,最低人民币50元,不足一年者按一年收取,此项保证费于开出保函时和每年年初按实际承保金额收取。(八)对外经援项下结算手续费
凡对外贷款援助或当地费用项下、出口寄单结算、重结算、汇款,每笔收人民币20元,电报办理按实加收电报费。
对外贷款援助项下向银行购买外汇或将外汇卖给银行,一律按外汇买卖价办理。(九)代售外币旅行支票按金额收1%,或按委托行的规定计收。
(十)托收工伤死亡索赔和抚恤金,按金额收5‰手续费,最低收人民币2元。特殊情况需要照顾者,可酌情减免。
(十一)托收股息、红利和其他有价证券、代收房租、人寿保险及代售股票等,按金额收1%手续费,最低收人民币2元。
(十二)代开保管箱,处理或出售箱内有价物品等,按金额收2%手续费,最低收人民币5元。
(十三)代售房地产及其他产业,按金额收3%手续费,最低收人民币10元。(十四)托收遗产:
1.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以下,按金额收2%手续费,最低收人民币5元。2.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以上,按金额收3%手续费。
(十五)代办其他疑难复杂托收业务,费率另议,最低收人民币20元,最高费率不能超过金额的5%。
(十六)华侨存款保管户保管费
按存单、存折每年收人民币2元,保管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十七)侨汇转汇国内异地:
1.汇入侨汇因收款人迁移异地而转汇异地,转汇时不收费用。
2.应收款人的要求转汇国内异地时,按金额收1‰手续费。最低收人民币1元,最高50元,要求以电报转汇的,加收电报费人民币1.50元。
外国人要求将人民币转汇国内异地,华侨投资公司的人民币股金股息和华侨储蓄的人民币本息转汇国内异地,可比照办理。
(十八)凭证工本费
企业、单位或个人向银行领用整本凭证、支票簿等,应收回印刷成本费,标准由各行自行掌握。
上述各项收费标准中除明确规定应收邮费外,均不另收邮费。
⑵ 什么银行能接受伊朗国航海运提单
制裁国家和地区 汇丰是不可能接受的,人家在美国还是要混的,试试其他银行把,跟美国没关系的银行或许可以接受
⑶ 可以以人民币结汇的国家有哪些
看了下所谓“满意回答”,现在我说明一下,目前对于企业来说人民币结汇最大的好处当然是汇兑损益的调整,这不需多说,但是对于很多企业来说,另一个好处就是可以办理出口退税,目前国家规定若不以外币结汇则不予办理出口退税,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处理,但是目前存在两个政策,1、自2011年12月1日起,外管局停止办理单笔核销业务,采用全年汇总核销办法,即无论企业已什么币种结汇,只要在全年汇总的时候可以符合外管局要求即可,这种适合少量人民币结汇企业;2、国税总局正在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汇试点,并且已发布第一批试点企业名单,这些企业的人民币结汇业务可全额申报出口退税,而且第二批试点名单也在审核中,不日即将发布,届时该两批名单中的企业均可以人民币结汇,不存在任何障碍。
⑷ 国家对个人持有外汇的限制规定是什么
个人换汇每年限额5万美元或等值外币。
境内居民个人因私兑换外汇业务指定由中国银行统一办理。居民在以下情况,可到中行各地分支机构购汇:出境旅游、探亲、会亲兑换外汇,去香港、澳门地区可兑换1000美元,或1000美元的等值外汇,去香港、澳门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含台湾)可兑换2000美元,或2000美元的等值外汇;
自费留学以及自费出国就医人员出境时可一次性兑换2000美元,或2000美元的等值外汇;居民个人自费出境参加国际学术活动,被聘任教等,如邀请方不负担旅途零用费,则按照出境探亲标准兑换外汇。
(4)中国银行限制哪些国家外贸交单扩展阅读: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第四章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第二十七条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第二十八条银行按照个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所开立的外汇账户应使用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一致的姓名。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第三十条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三十一条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汇。直接投资项目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境外个人可以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第三十二条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个人购汇提钞或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提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第三十五条个人外币现钞存入外汇储蓄账户,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免申报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存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机构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第三十六条银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⑸ 关于国际贸易的几种结算方式
1 汇付风险�
(1)汇付定义:remittance,又称汇款,是最简单的国际贸易货款结算方式。采用汇付方式结算货款时,买方将货物发运给对方后,有关货运单据由卖方自行寄送买方,而买方则径自通过银行将货款交给卖方。�
(2)汇付风险表现形式:�
①赊销(O/AOpenAccount):是出口商将货物发送给进口商,在没有得到付款或付款承诺的情况下,就将货物运输单据交给进口商,让进口商提取货物的一种结算方式。这种先货后款的方式是一种给了进口商较大信用、较长融资时间的结算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能否得到货款,完全依赖于进口商的信誉,一旦出口商违约,就会出现钱货两空的局面。而进口商则在没有支付任何货款的情况下得到了货物,并且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理货物。�
②货到付款:出口商先行将货物出运,在进口商收到货物后再将货款汇付给出口商。货到付款具体又可以分为寄售和售定两种,在付款时间点上两者有细微的差别,但是都是出口商向进口商提供的单方融资渠道,并且出口商还要承担进口商拒付的风险。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多用售定方式,即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在进口商收到货物后立即将全部货款以电汇的形式付给出口商。�
③预付货款:进口商先将货款汇交出口商,出口商在收到货款后再发货给进口商的方式,多见方式为预付定金。�
(3)汇付风险的防范:�
①对客户进行有效的资信调查,弄清对方的资信情况,仅和那些资信可靠、经营作风正派的贸易商采用汇付结算方式。�
②在预付货款的交易中,进口人为了减少预付风险,采用凭单付汇的做法。进口人将货款汇付给汇入行,并指示汇入行凭出口人提供的某些指定的单据和装运单据付款给出口人。因此对进口人来说,比一般的汇付方式多了一层保障,对出口人来说,只要按时交货交单就可以拿到全部货款。�
对于预付定金,一般为合同总值的25-30%,或者以起运地到目的港所需运输费用的两倍或者略高一点。这样做,首先预付金并不算多,如果是有一定信用的进口商,这种方式并不会触及其根本利益,从而体谅出口商的苦衷而给予配合;其次,进口商预付了货款,就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牵制,即使日后想毁约,也会考虑其预付金而勉强履约。退一步而言,就算进口商到时真的不提货、不付款,出口商还可以降价销售或用其他办法处理,其损失的部分可用进口商的预付金来补偿,最坏结果也可以将货物全部运回。�
2 托收�
(1)托收定义:collection,根据《托收统一规则》,托收定义如下:托收是指由接到委托指示的银行处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承兑或者付款,或者凭承兑或者付款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件交出单据。�
(2)托收风险的表现形式:�
①进口商的信用风险和代收行银行风险。在市场行情不好的情况下,进口商会找借口拒收货物拒付货款;还有可能与代收行串通,或者伪造代收行骗取提货单据。�
②进口国的政治风险。进口商可能会因为进口国的战争骚乱、罢工、未能取得出口许可证、进口国的外汇管理等原因造成不能按时付款。这些都属于出口商需要考虑的进口商所处国家的政治风险。�
③财务风险。一旦进口商拒绝付款收汇失败,出口商即使在掌握物权的情况下,也不得不独自承担相关的财务损失。如:货物转售的价格损失;目的港的仓储、提取和保险费等,货物存储时间过长还可能腐败变质;实在不能转售,还不得不承担往返的运费等等。�
(3)托收风险的防范:�
①加强对进口商和进口商银行的信用审查。详细调查客户的信用状况及代收行银行的可靠程度。�
②投保出口信用险以转嫁出口收汇风险。出口信用保险是一国政府为鼓励和扩大出口而以财政资金做后盾,由专门保险机构向出口商提供的保证其收汇安全的一种政策性风险保障制度,是一种政策性保险业务,它所保障的风险是一般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或不能承保的境外商业信用风险或政治风险等。
③多种结算方式结合,预收部分货款以降低收汇风险。根据委托代理理论的观点,为使代理人有足够的激励去自动选择有利于委托人的行动,就必须在合同的设计中让代理人也承担一部分不确定的风险,并从这种风险承担中获得相应的补偿。所以,为了确保托收方式下的收汇安全,出口商可以预收一定的预付金,余额用D/P即期的方式收汇。预付金的比例和汇付一样,一般为合同总值的25-30%为宜。�
3 信用证�
(1)信用证的定义:letter of credit,即由一家银行依照客户的要求和指示或自身的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2)信用证风险的表现:�
①开证行信用风险。信用证虽然是银行信用,但是也不是绝对安全的。在一些国家银行的成立不像中国这样严格,并且需要有注册资本的限制,国外银行的所有权也大多是私有性质的,在这种情况下,银行的资信非常重要。进口商会同一小银行或者根本不存在的银行联合进行诈骗是完全可能的。�
②信用证硬条款风险。在信用证的规定格式中,有许多的硬性条款,这些构成信用证的基本要素,如受益人、有效期、装运期、交单期、议付行等,任何一个条款的细微变化都可能给出口商带来麻烦。�
③信用证软条款风险。在信用证业务中,进口商或开证行有可能利用信用证只关注单据这一特点设置“陷阱条款”,或称为信用证软条款。�
④单据风险。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买卖,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首先,银行审单只要“单单一直,单证一致”就会把货款付给出口方而不管实际货物是否符合进口方的要求。其次,如果单证可能完全做到一致,就会出现单据不符。对于单据不符包括两种情况,UCP500 也有明确的规定:一是无关紧要的不符;二是名符其实的不符。无关紧要的不符是指虽然单据表面与信用证不符,却可以视为相符的不符点,这种不符点单据仍可为银行所接受。名符其实的不符,即构成可以拒收拒付的单证不符。包括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单据不符合 UCP500 的规定;单据之间相互矛盾三种情况。该类型不符点单据的后果是开证行解除了单证相符条件下的付款责任,将银行信用证转为商业信用证,也就给进口商提供了拒付的理由。�
4 总述�
国际贸易错综复杂,由于交易双方在不同的地域、国家,所以更加增加了贸易结算的困难。不论采用哪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最基本前提是对贸易方的资信状况要了解清楚,只有双方有良好的信誉,才能促使贸易的顺利完成。在贸易结算方式的选择上,尽量规避风险比较大的方式,积极采用保险或者多重结算方式抵消风险,一旦采用某种结算方式,要尽可能的考虑到风险隐患并较早采取相应措施,保护自身利益。
⑹ 中国银行拒收土耳其汇款,有碰到相同情况的吗
因部分地区新土耳其里拉暂不支持存入账户,详情您可致电中国银行客户服务热线服务热线:95566(大陆地区);+86(区号)95566 (海外及港澳台地区)咨询。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
诚邀您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或中银跨境GO APP办理相关业务。
⑺ 国际贸易
1、这是A公司不谙国际支票托收与交货之间的风险防范所致。对于国际支票的结算,必须先做支票托收,当托收成功,即受到货款后在安排发货,则何虑之有?风险岂不是化为乌有?!何至出现本案例的结局?
所以,皆因本案例的出口商A不谙国际支票结算的规律及风险防范所致——是此,成为典型案例。
2、法院该的判决应该是驳回原告A公司的起诉。
因为,错不在C银行,是D银行私自放单给B公司,而不是C银行放单,根据跟单托收惯例,C银行所托是付款交单,即只有当B公司向D银行付清托收货款后,D银行才可以放单给B公司。而D银行违反托收惯例,私自放单。
所以,应该由C银行追究D银行的责任,即该案应该由C银行向D银行提出索赔。追偿所得给A公司销账。
3、
24.信用证开立
此时信用证依然有效。
因为,信用证是开证行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给受益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是单独的单据买卖。且所涉及到的手机虽然在C国有外贸管制,但是手机不是从C国出口,也不是进口到C国,即这是不涉及C国手机进出口的转口贸易,所以,根本就不涉及C国的进口许可证问题。因此,无论是从信用证的角度来说,还是许可证的角度来说,本案例所开立的信用证有效。
25.信用证与合同的独立性
本案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且交单相符,所以没有过错,且无收汇之虑。而开证申请人B公司称包装不符合要求,重新包装的费用和仓储费应由A公司负担,并进而表示退货主张不能成立。
因为信用证是独立于和之外的、单独的单据买卖,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则开证行就要保证对受益人付款。也就是虽然信用证是根据合同的条款开立,但是,如果合同条款与信用证如果有所不同,开证行以信用证而依据,不会顾及合同条款。
所以,受益人收汇无虞。
至于受益人未按合同包装,不是沉默或表明其接受信用证修改的包装条款,而按信用证规定包装行事。
26.受益人的沉默是否表明其接受信用证的修改
(1)是的,在受益人仍按修改前原信用证条款交单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收益人拒绝了修改。
(2)开征行/议付行不可以对修改的接受与否设定一个最后期限——受益人对待信用证修改的态度可以是直接用书面的形式表示接受或拒绝,也可以用实际行动来表示接受或拒绝,即只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修改的内容行事和交单,则表明受益人接受了信用证的该次修改;如果受益人如本案所行,即仍按原信用证或某次修改的内容行事,也就是未按本次修改的内容行事,就表明受益人拒绝了本次修改——信用证的修改接受与否,由受益人自行决定,不能被强制。
27、见索即付保函担保一销售合同项下货物的发运。
此时担保人可以拒付。
因为,担保人是为某合同做的担保,那么,既然验货人所出具或签发的质量不符的合同号,与担保人所担保的合同不符,那么担保人就有权拒付——不在担保责任范围内,为什么要负不相关的责任?!
⑻ 急问一个关于国际信用证 交单却在国内银行的问题!
LZ....我看的比较模糊~!为什么文字里都是“卖方”的??
我重复下你的问题,是国外客人在中国的银行开信用证给你们,但客人并没有在开证行开户,而现在你们交单了,钱却没办法收回来~?!
....很模糊`!
⑼ 哪些提单不能结汇
提单只要是真实的都可以提货,涂改的被发现可能会受处罚,与信用证不符的不能结汇。企业或个人按照汇率将买进外汇和卖出外汇进行结清的行为。进出口专业公司,根据进口业务需要,以本国的货币按照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向外汇专业银行购买外币汇往国外,或将出口所得外币。
按照牌价售与外汇银行而折合成本国货币,在对外贸易中,均称为结汇。我国外汇牌价,规定由中国银行逐日公布,外汇管理,亦由中国银行进行。牌价有买价和卖价。卖价要高于买价,其间的差额为银行兑换的手续费,或称兑换收益。
议付行在审单无误的情况下,按信用证条款买入受益人(出口方)的汇票和单据,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余款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拨付外贸公司。议付行向受益人垫付资金买入跟单汇票后,即成为汇票持有人,可凭票向付款行索取货款。
银行叙作出口押汇是为了对外贸企业提供资金融通,有利于外贸公司的资金周转。但是目前银行对信用证的安全程度也不能完全保证,所以这种结汇方式目前已经不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