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商品税的商品税的特点
同其他税类相比,商品税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商品税主要对有生产经营的企业课征,相对于个人征税而言,由于企业规模比较大,税源集中,征收管理比较方便。商品税的计算相对于所得税来说,较为简单方便。
Ⅱ 商品课税的特点是什么
商品课税是指对生产、消费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所课的税。这里所说的商品,既包括有形商品,如食品、服装、住宅等,也包括无形商品,如专利、技术等;既包括资本性商品--生产资料,也包括消费品--生活资料;既包括本国商品,也包括从外国进口的商品。
商品课税在历史上是各国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它和财产税、所得税共同构成当代税收的三大体系。与财产税、所得税相比,商品课税具有以下几方面特性。
1.课税对象广泛
商品和劳务是社会最基本的活动,也是最广泛的课税对象。和财产税、所得税相比,商品税的课税对象最为广泛,因而易于政府取得财政收入。
2.以流转额做课税基础
与所得税相比,商品课税征于产品交易的卖方,即企业单位的毛收入或增值额;而所得税则课征于生产要素交易的卖方,即个人家庭部门的纯所得。所以商品课税是以商品价值的流转额为课税基础,而不是以净所得为基础。
最重要的区别是:所得课税是对人税,而商品课税是对物税。所得税要给予纳税人以个人情况的宽免和扣除,并可适用累进税率;商品税则不考虑个人情况,并适用比例税率。
3.课税环节较多
商品课税的课征环节,从商品流通过程来看,商品从原材料到产成品,要经过产制、批发和零售等环节,才能进入消费者手中。其中经过的阶段和交易的次数有多有少,还经常分合多变。正因为商品流通存在着阶段性,因而课税的环节(阶段)不同,税收收入和对商品生产及流通的作用就不同。
4.重复课税的存在
正因为商品课税存在着课征环节问题,故要在两个环节以上课征,或每一商品未进入最终消费品市场而继续流通,经过课税环节就要纳税,因而形成重复课税。重复课税是商品课税的一大特性。
5.税负可以转嫁
由于商品课税是在商品流通中进行的,故纳税人很可能通过提高商品价格,转嫁给消费者;或压低收购价格而转嫁给生产者等等,而使税款转嫁给他人。
6.商品税属于对物税
所得税和财产税属于对人税,商品税则属于对物税。因而商品税可以发挥对物税的一切功能来为国家政治和社会经济服务。
Ⅲ 商品交易税是多少税
中国的商品税有17%、13%、11%、6%、0%等。
商品税,是对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课征的税种的统称,也称流转税。流转税又包括以下这几种:
1.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
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2.消费税。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
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3.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其中,建安房地产的增值税税率暂定为11%,金融保险、生活服务业为6%。
4.关税。
关税是主权国家根据本国经济和政治的需要,按照国家制定的方针、政策,用法律形式确定,由海关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所征收的一种税收。
我国关税分为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及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
同其他税类相比,商品税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商品税收入的稳定性
与所得税相比,商品税的税收收入较为稳定。这是因为,商品税是只要有市场交易行为就要课税,而不受或较少受生产经营成本的影响;但所得税只有在市场交易行为发生以后有净收入才能课税,一旦亏损,就不用纳税。因此,从政府角度来看,商品税能及时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这也是为什么许多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主体税种为商品税的主要原因。
2.课税对象的灵活性
商品税的课税对象是商品和非商品的流转额,因此,在具体税制设计时,可以选择所有商品和服务进行征税,也可以选择部分商品和服务进行征税;可以选择商品流通的所有环节进行征税,也可以选择其中某一个或几个环节进行征税;可以选择商品或劳务流转总额进行征税,也可以选择课税对象的增值额进行征税等等。这种灵活性,有利于国家或政府通过商品税对经济进行有效调节。
Ⅳ 中国的商品税是多少
中国的商品税有17%、13%、11%、6%、0%等。
商品税,是对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课征的税种的统称,也称流转税。流转税又包括以下这几种:
1.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
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2.消费税。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
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3.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其中,建安房地产的增值税税率暂定为11%,金融保险、生活服务业为6%。
4.关税。
关税是主权国家根据本国经济和政治的需要,按照国家制定的方针、政策,用法律形式确定,由海关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所征收的一种税收。
我国关税分为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及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
(4)中国商品税有哪些特征扩展阅读:
特点
同其他税类相比,商品税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商品税收入的稳定性
与所得税相比,商品税的税收收入较为稳定。这是因为,商品税是只要有市场交易行为就要课税,而不受或较少受生产经营成本的影响;但所得税只有在市场交易行为发生以后有净收入才能课税,一旦亏损,就不用纳税。因此,从政府角度来看,商品税能及时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这也是为什么许多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主体税种为商品税的主要原因。
2.课税对象的灵活性
商品税的课税对象是商品和非商品的流转额,因此,在具体税制设计时,可以选择所有商品和服务进行征税,也可以选择部分商品和服务进行征税;可以选择商品流通的所有环节进行征税,也可以选择其中某一个或几个环节进行征税;可以选择商品或劳务流转总额进行征税,也可以选择课税对象的增值额进行征税等等。这种灵活性,有利于国家或政府通过商品税对经济进行有效调节。
3.税收征收的隐蔽性
商品税属于间接税。由于税负转嫁的存在,商品税的纳税人经常与负税人分离。因此,其税负的承担者往往并不能直接感受自己是税收的实际缴纳者,而纳税人只不过是整个税收活动的中介者而已。同时,负税人对于税负增减的感受程度,也相对弱于所得税的负税人。增加商品税所受到的反对程度相对较少。
4.税收负担的累退性
商品税一般具有累退性质,较难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商品税一般按比例税率征收,因此负税人的税负随消费的增加而下降。这样,随着个人收入的提高,相应的税负就会下降。因此,商品税征收的结果是穷人用自己较大份额的收入承担了这类税收的负担,而富人只用了其收入的较少份额。从这个意义上说,穷人的税收负担率更高。因而,当社会对公平问题予以较多关注时,必须降低此类税收在税制结构中的地位。
5.税收征管的相对简便性
商品税主要对有生产经营的企业课征,相对于个人征税而言,由于企业规模比较大,税源集中,征收管理比较方便。商品税的计算相对于所得税来说,较为简单方便。
参考资料:网络-商品税
Ⅳ 各类商品税之间具有什么样的共性和个性
共性是都是按销售交纳增值税,利润交纳所得税;个性是不同的产品在计税的时候,依据和税种和税率会有差异。
商品税是指以商品和劳务为征税对象,并以商品和劳务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所课征的税种的统称。商品税,是对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提供个人和企业消费的商品和劳务)课征的税种的统称,也称流转税。商品流转额是指在商品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由于销售或购进商品而发生的货币金额,即商品销售收入额或购进商品支付的金额。非商品流转额是指非商品生产经营的各种劳务而发生的货币金额,即提供劳务取得的营业服务收入额或取得劳务支付的货币金额。古今中外,商品税在各国税收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并且曾经是或正是许多国家的主要税收来源。
拓展资料:
一、同其他税类相比,商品税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商品税收入的稳定性与所得税相比,商品税的税收收入较为稳定。这是因为,商品税是只要有市场交易行为就要课税,而不受或较少受生产经营成本的影响;但所得税只有在市场交易行为发生以后有净收入才能课税,一旦亏损,就不用纳税。因此,从政府角度来看,商品税能及时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这也是为什么许多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主体税种为商品税的主要原因。
2.课税对象的灵活性商品税的课税对象是商品和非商品的流转额,因此,在具体税制设计时,可以选择所有商品和服务进行征税,也可以选择部分商品和服务进行征税;可以选择商品流通的所有环节进行征税,也可以选择其中某一个或几个环节进行征税;可以选择商品或劳务流转总额进行征税,也可以选择课税对象的增值额进行征税等等。这种灵活性,有利于国家或政府通过商品税对经济进行有效调节。
3.税收征收的隐蔽性商品税属于间接税。由于税负转嫁的存在,商品税的纳税人经常与负税人分离。因此,其税负的承担者往往并不能直接感受自己是税收的实际缴纳者,而纳税人只不过是整个税收活动的中介者而已。同时,负税人对于税负增减的感受程度,也相对弱于所得税的负税人。增加商品税所受到的反对程度相对较少。
Ⅵ 我国目前税制基本上是什么的税制结构
我国目前税制基本上是以间接税和直接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目前我国的税制结构与多数低收入国家的税制结构相似,均表现出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特征。
税制结构模式是指由主体税特征所决定的税制结构类型。
(一)以商品和劳务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
以商品和劳务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就其内部主体税特征而言,又称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模式,还可以进一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以一般商品和劳务税为主体。也就是对全部商品和劳务,在产制、批发、零售及劳务服务等各个环节实行普遍征税。一般商品税具有普遍征收、收入稳定、调节中性等特点。一般商品税在课税对象确定上,既可以对收入全额征税,也可以对增值额征税。前者称为周转税(产品税),征收简便易行,但重复课税,不利于专业化协作;后者称为增值税,可避免重复征税但对征管有较高要求。
2、以选择性商品和劳务税为主体。也就是对部分商品和劳务,在产制、批发、零售及劳务服务等环节选择性征税。选择性商品税具有特殊调节作用。
(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
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结构模式就其内部主体税特征而言,又称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模型。可进一步分为以下3种类型:
1、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税一般是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个人收入水平较高,收入差异较大,需运用个人所得税来稳定财税收入,促进个人收入的公平分配。
2、以企业所得税为主体。在经济比较发达,又实行公有制经济的国家,在由间接税制向直接税制转换过程中,有可能选择以企业所得税而不是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税。
3、以社会保障税为主体。在部分福利国家,政府为实现社会福利经济政策,税制结构已由个人所得税为主体转向社会保障税为主体。
(三)商品劳务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
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是指在整个税制体系中,商品劳务税和所得税占有相近比重,在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方面共同起着主导作用。一般说来,在由商品劳务税为主体向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转换过程中,或由所得税为主体,扩大到商品劳务税的过程中,均会形成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从发展的角度看,这种税制模式是一种过渡性税制结构模式,最终会被其中一种主体税取代其双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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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商品税包括哪几种
法律分析:商品税是指以商品和劳务为征税对象,并以商品和劳务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所课征的.税种的统称。商品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及关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Ⅷ 我国商品税法主要包括哪些
包括四类:
1、增值税: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消费税: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3、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4、关税:指进出口商品在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设置的海关向进出口商所征收的税收。
Ⅸ 税制体系的类型有哪些各有什么特点
所谓税制结构(Taxation Structure),是指构成税制的各税种在社会再生产中的分布状况及相互之间的比重关系。
研究范围
税制结构的研究范围主要包括主体税种的选择以及主体税与辅助税的配合等问题。一般而言,税制的类型根据一国开征税种的多少和类别,分为单一税制与复合税制。
单一税制
单一税制是指以一种课税对象为基础设置税种所形成的税制,它表现为单一的土地税、单一的财产税、单一的消费税、单一的所得税等较为单纯的税种构成形式。
复合税制
复合税制则是指由多种征税对象为基础设置税种所形成的税制,它是由主次搭配、层次分明的多个税种构成的税收体系。
在实践中,单一税制由于其自身缺乏弹性,难以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人和调节经济的作用,还从未被哪一个国家真正采用过。因此,只有在复合税制下才涉及到税制结构问题,即税制体系内部税种之间的协调与配合问题,特别是税收体系中主体税种的选择及与其他税种的相互关系问题。
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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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结构是一国税制体系建设的主体工程,合理地设置各类税种,从而形成一个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税制体系,是有效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的前提,也是充分体现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的有力保证。然而,一国税制结构的形成与发展,受其客观的社会经济条件的制约,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在现实社会,多数国家的税制结构并非经过事前的完整设计或周密计划,它的形成与发展往往受到某个发展阶段社会经济体制、生产力发展状况、政府宏观管理水平等因素的影响与制约,同时也受政治上各派势力集团力量对比的左右,并在各种重大历史事件积累的基础上形成。所以说,一国税制结构的形成与发展绝不像某些热衷于重塑’税制模式的税收改革家们所想象的那样,只要按照“最优”税制理论,并由此推。导出理想的税制模式作为税制改革的目标,就可以取得完满的结果。事实上,这些做法在实践中因其忽视特定的政策目标及其业已存在的具体国情而难以被接受,并可能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因此,研究税制结构的过程就是结合本国具体国情深入分析和研究经济发展规律的过程。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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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税制结构首先需要了解税收的分类情况。综观世界各国的税收分类,其基本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课税对象的性质划分税制结构,可将税收划分为对商品(或劳务)的课税、对所得(利润)的课税和对财产的课税。这是当前各国最常用、最基本的税收分类方法。
2、按税收计征标准划分税制结构,可将税收划分为从量税和从价税。
3、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可将税收划分为直接税与间接税。
4、按税收收入的形态,可将其划分为实物税与货币税。
5、按税收的用途,可将其划分为一般税和特别税。
研究我国的税收结构问题,主要采用按课税对象的性质划分税制结构的方度不同,导致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税制结构的明显差异,这主要表现在主体税种的选择与确定方面,并形成了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的税制结构和以商品税为主体税的税制结构两种类型。
结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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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结构模式是指由主体税特征所决定的税制结构类型。
(一)以商品和劳务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
以商品和劳务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就其内部主体税特征而言,又称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模式,还可以进一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以一般商品和劳务税为主体。也就是对全部商品和劳务,在产制、批发、零售及劳务服务等各个环节实行普遍征税。一般商品税具有普遍征收、收入稳定、调节中性等特点。一般商品税在课税对象确定上,既可以对收入全额征税,也可以对增值额征税。前者称为周转税(产品税), 征收简便易行,但重复课税,不利于专业化协作;后者称为增值税,可避免重复征税但对征管有较高要求。
2、以选择性商品和劳务税为主体。也就是对部分商品和劳务,在产制、批发、零售及劳务服务等环节选择性征税。选择性商品税具有特殊调节作用。
(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
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结构模式就其内部主体税特征而言,又称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模型。可进一步分为 以下3种类型:
1、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税一般是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个人收入水平较高,收入差异较大,需运用个人所得税来稳定财税收入,促进个人收入的公平分配。
2、以企业所得税为主体。在经济比较发达,又实行公有制经济的国家,在由间接税制向直接税制转换过程中,有可能选择以企业所得税而不是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税。
3、以社会保障税为主体。在部分福利国家,政府为实现社会福利经济政策,税制结构已由个人所得税为主体转向社会保障税为主体。
(三)商品劳务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
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是指在整个税制体系中,商品劳务税和所得税占有相近比重,在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方面共同起着主导作用。一般说来,在由商品劳务税为主体向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转换过程中,或由所得税为主体,扩大到商品劳务税的过程中,均会形成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从发展的角度看,这种税制模式是一种过渡性税制结构模式,最终会被其中一种主体税取代其双主体地位。
我国税制
编辑
结构特点
我国现行税制结构的形成及其特点
新中国成立以来,为了适应不同时期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的发展变化,我国的税收制度经历了多次重大改革,但税制结构中流转税居于主导地位的特点始终没有改变。中国税制结构的发展演变具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建国初期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在这一阶段,我国税制实行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多种税、多次征”的税制模式,当时流转税收入占整个税收收入的 80%以上。在国有企业占绝对比重、利润上缴形式为主的计划经济背景下,这种税制结构虽然可以基本满足政府的财政需要,但是却排斥了税收发挥调节经济的作用。
第二阶段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到1994年税制改革以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使国有经济“一枝独秀”的局面逐步有所改变,为适应税源格局的变化,我国政府于1983年和1984年分两步进行了“利改税”的改革,首次对国营企业开征了所得税,并改革了原工商税制。“利改税” 以后,我国所得税占工商税收收入的比重迅速上升。1985年,所得税比重达到 34.3%,基本形成了一套以流转税为主体、所得税次之、其他税种相互配合的复合税制体系。
第三阶段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形成的现行税制结构。我国现行税制是在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的基础上形成的,此次改革侧重于税制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在普遍开征增值税的基础上,建立了以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营业税彼此配合的流转税体系;颁布并实施了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法规。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的税种由32个减少到18个,税制结构得到了简化,并趋于合理。
目我国的税制结构与多数低收入国家的税制结构相似,均表现出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特征。据统计,1996年,流转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71%,所得税占18%,其中个人所得税占2.7%,其他税种约占11%。这种税制结构格局是与我国生产力发展状况以及经营管理水平基本适应的。但必须指出的是,1994年的税制改革过于强化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税种的设计上过于突出增值税的作用,使得该税所占比重过大,而对经济具有内在稳定功能的所得税则比重较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的比重过低。这使得我国的税制结构缺乏弹性,在经济产生波动时,税收收入不仅难以满足政府的支出需要,而且限制了税收调节经济杠杆作用的发挥。
调整完善
调整和完善我国现行税制结构的设想
经济决定税收,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变化,税制结构必然要进行相应的调整,而这种调整必须依托于本国的基本国情,适应现实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政府的政策目标以及税收征管水平等主客观因素。调整和完善我国税制结构的关键在于不断优化税制结构,利用合理的税种布局及其主辅税种的相互配合,保证及时、足额地取得财政收入,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
优化税制结构的核心在于正确地选择主体税种及建立一个与其他税种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税制体系。我国主体税种的确定和税制模式的选择首先应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具体分析我国税收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和各税种的功能作用及其适应条件。在今后10年~15年内,我国税制结构的优化应注重以下几方面的调整与完善。
第一、进一步完善以增值税为主、消费税为辅的流转税体系。
1)完善增值税制度。1994年的税制改革,大大强化了增值税的地位和作用,使其成为左右税收总规模的重要因素。经过几年的实践,增值税的优越性得到了较为充分的体现,但同时其不完善之处也越来越凸现出来,并在一定程度上对经济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完善增值税制度已成为我国税制市场化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
一是要逐步实现增值税类型的转变。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这种类型的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外购固定资产价款中所含税金,具有明显的重复课税因素,不利于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消费型增值税是当前世界上被广泛采用的增值税类型,它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提高产品中的科技含量,更能够体现增值税的中性原则。实现增值税类型从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是面向21世纪的中国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一个重要步骤。由于增值税转型涉及到减少税收收入、影响政府公共支出需要等问题,因此,在当前我国财力紧张的情况下,应有步骤地在一些国家鼓励和支持并具备一定规模和条件的领域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在积累一定经验和国家财力能够承受的情况下,再向全国推开。
二是要适当扩大增值税范围。应该根据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进程,选择时机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逐步将一切交易活动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首先考虑将与工业生产和商品流通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然后再将增值税的覆盖范围扩大到所有劳务,最终取消营业税。
2)调整消费税制度。消费税的征税范围难以适应变化了的形势,征税税目设置不合理,调节力度弱化,未达到预期的政策目标。下一步应适当调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将一些高档次的奢侈性消费品及行为纳入征税范围。同时,对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某些已课征消费税的税目予以取消,并提高某些消费品的适用税率。
第二、逐步完善所得税制。
1)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在我国实行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不利于市场竞争的要求和国内统一市场的建立。因此,应按照国民待遇的原则,尽快创造条件实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建立统一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2)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显着的提高,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向个人倾斜,使个人所得税的税源丰富,并且成为目前中国最具收人潜力的税种。
但是,由于我国税收的征收管理水平较低,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还存在着明显的漏洞,税收流失严重,因此,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改善执法环境成为税收工作的当务之急。此外,应积极推进该税种的改革,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并尽快实行储蓄实名制,建立规范、严密的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以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筹集财政收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作用。
第三、完善财产税体系。
财产税是各国税制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对于主体税种具有重要的补充作用。我国开征的财产税种主要有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还难以构成完整的财产税体系。随着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财富累积量的加大,我国应尽快出台遗产税与赠与税,以增加财政收入,调节代际之间的收入差距。
此外,在优化我国主体税种的同时,还应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辅助税种。结合我国当前的费税改革,适当开征一些新税种,如燃油税;同时取消部分不适应经济形势的老税种,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筵席税等。要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地方税体系,使我国的税制结构真正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需要。
发达国家
编辑
当前,世界上的经济发达国家大多实行以个人所得税(含社会保险税,下同)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这一税制结构的形成与完善建立在经济的高度商品化、货币化、社会化的基础之上,并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演变过程。发达国家形成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主要取决于以下客观条件。
基本条件
发达国家较高的人均收入水平为普遍课征个人所得税提供了基本条件。
个人所得税最早创立于1799年的英国,经过了一个多世纪的发展演变,直到20世纪上半叶才逐步成为经济发达国家的主体税种。在此期间,这些国家经历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并最终赢得了战后生产力的迅速提高,使得国民人均收入水平大幅度增长,为个人所得税的普遍课征奠定了基础。
社会条件
发达国家经济的高度货币化及其社会城市化程度为个人所得税的课征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社会条件。
发达国家个人收入分配的形式主要表现为货币所得,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福利性的实物分配甚至名为集体实为私人的公款消费问题,使个人所得的计算较为准确,有利于实现个人所得的公平税负原则。此外,社会的高度城市化,使得大部分人口在相对集中的城市里的公司企业工作,从而可以有效地审核个人收入水平和有关费用的扣除情况,便于对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简便征收方式,有效地防止了税收的流失。
现实条件
发达国家较为健全的司法体制以及先进的税收征管系统为个人所得税的课征提供了现实条件。
发达国家在税收立法、司法、行政上分工明确,相互制约,并建立起一套完备有效的税收稽查体系及严厉的处罚制度。同时,在长期的实践中政府非常重视不断培养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并且配备先进的服务于纳税人的税收网络系统,不仅大大提高了税收的征管效率,而且降低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成本,使之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发展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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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低收入国家)实行以商品税(指国内货物、劳务税和关税等)为主、所得税和其他税为辅的税制结构。同发达国家的税制结构比较,发展中国家的税制结构更突出国内商品税的地位。这种税制结构的形成是与发展中国家的社会经济状况紧密相联的,尤其受到发展中国家较低的人均收入和落后的税收征管水平等因素的制约。
分类
发展中国家人均收入水平较低,课税基础相对狭窄。根据这一分类标志,可将我国现行税制划分为商品课税、所得课税、资源课税、财产课税和行为课税五大类。
演变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税制结构的比较。任何国家税制结构的形式都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演变而变化。
农业社会以土地税或农业税为主要税源;在农业国向工业国发展的过渡时期,则以商品税为主;进入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多以所得税为主。由于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水平与速与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相比,其人均收入的比例,20世纪30年代是20倍,70年代是40倍,80年代是46倍,到90年代已扩大到了52倍。以1996年世界银行公布的1998年世界发展指标的统计数字为例,该年高收入国家人均收入为25 870美元,而低收入国家仅为490美元,若不包括中国和印度,其人均收入则更低,仅为310美元。这种不断扩大的贫富差距,使低收入国家的课税基础日趋狭窄,并使得对个人所得的课征因其财政意义不大而难以位居主导地位。
困难
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市场化、商品化、货币化程度低,给所得课税的征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由于发展中国家存在着大量的自给自足经济,生产经营的分散化以及收入分配的实物化特点明显,使得个人收入的货币化程度较低,给计算个人的应税所得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无法有效地制止偷逃税行为的发生,不利于实现个人的公平税负原则。
依赖性
发展中国家国民教育水平低下,会计和统计制度不健全,税收管理能力落后,使得发展中国家对于商品税具有较大的依赖性。发展中国家由于大多脱胎于封建专制社会,法律观念淡薄,人治色彩浓厚,人们的纳税意识普遍低下。
同时,发展中国家落后的教育水平,使得税收基础工作即会计核算制度以及建立纳税人自动纳税申报制度相当困难。因此,发展中国家普遍选择在征管上要求低。具有收入及时等特点的商品课税作为其主体税种,以保证国家财政的需要。虽然一些西方国家在70年代后期进行的税制改革使流转税的地位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但到目前为止,绝大多数西方国家所得税的主体地位并没有根本性的改变。
Ⅹ 商品课税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商业课税主要特点如下;(一)关税是一种间接税 关税属于间接税。因为关税主要是对进出口商品征税,其税负可以由进出口商垫付税款,然后把它作为成本的一部分加在货价上,在货物出售给买方时收回这笔垫款。这样,关税负担最后便转嫁给买方或消费者承担。(二)关税的税收主体和客体是进出口商人和进出口货物 按纳税人与课税货物的标准,税收可分为税收主体和税收客体。税收主体(subject of taxation)也称课税主体或纳税人(taxpayer),是指根据税法规定,负担纳税人的自然人或法人;税收客体(object of taxation)也称课税客体或课税对象,如消费品等。(三)关税是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手段 进出口商品,不仅与国内的经济和生产有着直接关系,而且与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政治、外交、经济等也有密切的关系。关税措施体现一国对外贸易政策。关税税率高低影响着一国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四)关税可起到调节进出口贸易发展的作用 许多国家通过制定和调整关税税率来调节进出口贸易。在出口方面,通过低税、免税和退税来鼓励商品出口;在进口方面,通过税率的高低、减免来调节商品的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