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深圳禁食猫狗属于误读
前段时间的深圳立法禁止食用猫狗,引发热议。这些年来人们就是否能吃猫狗一直争论不断,许多爱狗人士认为:狗狗是人类的朋友,我们应该善待它们,而不是去伤害它们。所以吃猫狗是否合法呢?由于国家一直没有出台合法的法律,所以不能认为它是合法的,但也不提倡这种事情的发生。
其实我国一直都有吃狗肉的历史,有的省市还把吃狗肉列为国家非物质遗产,比如江苏省的沛县,每年沛县都要杀20万只狗,送到市场,这还只是市场所需的五分之一;还有在夏至日喜欢吃狗肉来迎接夏天到来的广西省玉林市。之前大家对吃狗肉并没有很大的争论,为什么近几年反对的声音越来越大了呢?而且深圳还立法禁止食用猫狗。认为是由于国家改革开放,国外的文化进来,改变了国人对吃狗肉的看法。西方国家认为狗狗是人类精神上的伴侣,是人类的朋友,所以他们都不会把自己养的狗吃掉,久而久之也就养成了不吃狗肉的文化。
5月1日起,深圳市将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用于科学实验、公众展示、宠物饲养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及其制品全部都在禁食名单内,其中包括猫狗等宠物。
中国肉类协会副秘书长高观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曾明确表示:中国并不存在“肉食用犬”这样一个养殖行业,犬肉消费在中国“微乎其微”。
北京市小动物诊疗行业协会秘书长刘朗也说过,因为成本过高,培养肉用犬、猫,作为养殖业经营并不现实。
西北政法大学动物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孙江教授指出:“我国并没有对食用猫肉、狗肉出台检疫标准。”
这也就意味着,流向餐桌的猫肉狗肉,存在来源不明、运输证件不齐、检验检疫程序缺失等诸多问题,误食有毒的猫狗,甚至可能会有生命危险。
猫狗肉黑色利益链,在中国存在已久,但是一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猫狗肉产业链,不只是因为非法收购、囤积与长途运输而违反动物传染病防疫法,也因为这些动物未经过免疫与检疫而违反食品安全法。与盗猎与贩卖野生动物的黑色利益产业链一样,猫狗肉产业链也存在公共卫生安全隐患,因此,深圳禁食伴侣动物,不是激进的做法,而是解决了一个潜伏在中国社会中几十年的、早就应该得到解决的社会问题。
㈡ 我国有关于屠宰肉狗的管理规定吗
目前还没有这方面专门的管理规定。
仅供参考:
一、关于立法问题。《肉狗屠宰检疫标准》的制定有赖于上位法《动物保护法》的精神。与世界各地一样,我国自古以来就有吃狗肉的传统,有些地区甚至有丰富多彩的吃狗肉民俗。为保障动物养殖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我国先后设立了《动物防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畜牧法》、《渔业法》等法律。
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食物短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动物福利被普遍重视,发达国家纷纷设立《动物保护法》或《反虐待动物法》,旨在推进精神文明建设、人道对待动物、保障公众身心健康和维护公共安全。
我国的《动物保护法》尚在立法的准备阶段。此项立法工作既要基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也要考虑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发展理念;既要尊重民俗,也要尊重世界普遍价值观;既要考虑科学性,也要考虑可行性。
2009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常纪文推出《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后修改成为《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并再次面向社会征求意见;2011年,人大代表敬一丹在全国两会上提出制定《反虐待动物法》议案。
2014年,广西玉林荔枝狗肉节引发的吃狗护狗之争,受到国内广泛关注,加快了我国《动物保护法》的立法进程。
地方人大没有国家层面的法律作为依据,无法确定狗的社会地位,无法对狗进行伴侣动物、经济动物的分类,如果提前设立地方性法规,很可能在不久的将来与上位法相抵触。
二、关于规范狗肉屠宰检疫问题。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动物检疫实行申报制度,分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两步,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是实施屠宰检疫的前提条件。
为预防、控制和扑灭犬类动物疫病,确保犬类动物的饲养与运输安全,国家农业部于2011年出台了《犬产地检疫规程》,规定了犬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防护要求。
(2)中国哪些省有食用犬条例扩展阅读
相关争论
随着夏至临近,关于广西玉林“夏至荔枝狗肉节”的争论日益增多,近一个月来,“抵制玉林狗肉节”的舆论风潮已起。玉林夏至吃狗肉的习俗受到爱狗人士和动物保护主义者的质疑和抵制,同时也引起了政府的重视和关注。
玉林市政府发表官方声明:近年来,玉林城区少部分市民习惯在农历夏至这一天聚在一起吃狗肉、品荔枝,以致在一定范围内逐渐形成一种饮食习惯。所谓“夏至荔枝狗肉节”只是个别商家和民间的一种说法,其实并不存在这个节日。
除了广西,湖南、广东、浙江等地也有食用狗肉的习俗,而在国外,韩国、越南以及部分欧洲国家也有食用狗肉的人群。与此同时,狗也被称为人类最忠诚的卫士,动物保护主义者对狗的宠爱甚重。于是,食用狗肉是舌尖上的美食还是对狗的残忍,就成了社会热议的话题。
动保人士表示,食用狗肉不符合当今社会尊重生命、倡导文明的潮流,现在已有一些国家和地区禁食猫狗等伴侣动物,显示人类对动物生命的尊重。
不少市民却认为,不能将宠物狗和肉狗混为一谈,吃肉狗和吃鸡鸭鱼并没有区别,就好像很多人都吃河鱼、海鱼,但没有人会将鱼缸里的金鱼吃掉,吃和不吃之间有饮食习惯的界限。社会进步在逐渐点滴积累。偷盗、虐杀是一种残忍,大张旗鼓地宣扬吃狗肉是对爱狗人士的伤害;爱狗人士反对吃狗肉。
㈢ 中国各地吃狗肉犯法吗
法律分析:中国吃狗肉不违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五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区域。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㈣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犬类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严格对城区犬类的管理,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生活环境,切实保障公民的身心健康,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犬类分为观赏犬和其他犬。观赏犬指具有一定观赏价值、体重不超过十公斤、身高不超过三十厘米的小型犬类;其他犬指猎犬、警犬、斗犬、牧羊犬、食用犬、看家犬等。第三条本市城区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内所有饲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划定区域内,除部队、公安部门、科研单位确因警卫、侦察、科研等工作需要,经批准饲养其他犬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饲养其他犬类。第四条城区犬类管理工作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公安部门牵头,城管、畜牧、卫生、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抓好。
(一)公安部门负责城区养犬的审批、管理,会同城管、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对违章养犬进行处理,并组织捕杀。
(二)畜牧部门负责犬类的检疫、免疫和犬类狂犬病疫情的监测工作。
(三)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
(四)城管、工商等部门对城区犬类管理及有关经营活动,按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五)宠物社团组织参与观赏犬的有关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对犬类管理工作有监督、举报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城区对养犬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第七条犬类管理按下列规定登记、审批:
(一)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其他犬类,可直接报市公安局审核批准,领取《养犬许可证》。
(二)凡申请饲养观赏犬的单位或居民应携犬到畜牧部门指定单位检疫和免疫接种,取得犬类免疫证明后,到市公安部门委托的宠物社团组织领取《养犬许可证》和准养标志。第八条凡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犬的指定部位佩戴由市公安部门制作的准养标志;
(二)不准户(院)外散养;
(三)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
(四)不妨碍他人休息;
(五)除执行任务的警犬、军犬外,禁止各种犬类进入街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因办证、检疫、诊疗、交易等需携犬进入街路的,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六)不得影响公共交通和环境卫生;
(七)禁止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八)每年按通知期限复验《养犬许可证》,凡发生《养犬许可证》毁损、遗失的,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证手续。第九条犬类买卖、转让、丢失、死亡的,应及时办交理更名、过户、注销手续。第十条未经批准饲养的犬类,限期自行处理,俞期不处理的,由市和各区公安部门牵头,会同城管等有关部门组成捕犬队强行捕杀。第十一条禁止饭店和其他经营业户饲养和宰杀食用活犬。
禁止外地客户和农村任何个人进城销售食用活犬。第十二条严格犬类交易市场的管理。犬主和犬类爱好者应到指定的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严禁场外交易。第十三条犬类进场交易,必须按规定缴纳交易费。管理部门可收取相应的管理费。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核定。第十四条犬类交易时,应携带《养犬许可证》和犬类免疫证明,否则不得进入市场交易。第十五条开设犬类诊疗机构,须经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批准,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经批准的诊疗机构,必须使用市畜牧部门统一印制的病志、处方笺和免检登记表。
未经批准不得开设犬类诊疗业务,不准为无证犬诊疗。第十六条病犬诊治时发生意外死亡事故,由双方协商处理,妥善解决,不得无理纠缠。因交通死亡的,由犬主自行负责。
犬类咬伤或损害他人的,由犬主和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责任,并负责赔偿医疗费用。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或由城管、畜牧、工商等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饲养其它犬的,除强行捕杀外,并视情节对犬主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二)违反第七条第(二)项规定,不进行登记、审批的,除按无证犬处理外,并对犬主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三)违反第八条规定,准养犬未在指定部位佩戴准养标志,户(院)外散养,携犬进入道路、广场和公共场所的,除没收或按无证犬捕杀外,并对犬主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妨碍他人休息,经劝告无效的以及影响公共交通和环境卫生的,对犬主处以二百元罚款;不按规定期限复验《复犬许可证》的,取消许可。
(四)违反第九条规定,犬类买卖、转让、丢失、死亡后不办理更名、过户、注销手续的,对犬主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罚款。
(五)违反第十一条规定,饭店和其他经营业户饲养或宰杀食用活犬的,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外地客户和农村个人进城私自交易食用活犬的,除没收以
外,并处每销售一条犬价格三倍的罚款。
(六)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不到指定的交易市场交易犬类的,除没收以外,并处五百元罚款;偷、漏收费的,除责令犬主补交收费外,并对其处以二百元罚款。
(七)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无证开设诊疗业务或诊疗无证犬的,视情节分别予以停业整顿,取消诊疗资格,并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㈤ 吃狗犯法吗
吃狗肉在中国的普遍程度,从以下一例中可窥全豹:当《食品安全法》通过的时候,受到该法禁止的食品之中,有一种是野生动物,仅此一种食品,在中国民间当时就已经有大量人在食用。而且最近20年中国不断发生恶性扑食野生动物事件,见诸世界各大媒体,并引发了一场有关《食品安全法》的大讨论。看了大量的类似报道,美国人欧洲人一定会想为什么中国人允许公民吃狗肉。
据我一个去过中国的大学老师讲,中国法律之所以不吃狗肉,是因为“中国人民有选择食品的自由”。
公元前203年前,在郦食其和刘邦的谈话中便指出:民以食为天 。见《汉书.郦食其传》。《汉书》这是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文献之一,“民以食为天”闪烁着自由生存和人权思想的光芒:
西汉的司马迁在《史记·郦生陆贾 列传》中写道:“王者以民人为天,而民以食为天。”唐代的司马贞作《史记》的 “索隐”时,注明是出自管子的话。管仲曾 说:“王者以民为天,民以食为天,能知天 之天者,斯可矣。”
民以食为天的观念如 此源远流长,反映了中国几千年文明史 和农业关系至为密切,粮食至关重要。人 们对于吃的重要性的认识始终贯穿于中 国文明发展的历史长河。
民以食为天的 观念,可以说是中国饮食文化观念中最 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核心。
没吃怎么能生存?没吃怎么能谈人权、民主、自由? 虽然今天中国已经是人民政府了,但是出于对生存的天然防备心理,中国法律坚决保证人民自由选择食品权利。 允许吃狗肉固然会让很多喜欢养宠物人的有意见,但是剥夺人民有选择食品的自由更让人恐怖。
也就是说,中国的立国者认为,这种选择食品的自由权利,不是统治者给予人民的一种恩赐,而是一种天赋人权。
中国是一个非常强调保护个人隐私、私人财产和选择食品的自由权利的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定,“任何人都选择食品的自由,此项权利不得侵犯”。在其他国家,有人吃狗肉,你可以去法院控告,但是在中国,你有权吃狗肉,任何人不得侵犯。
在此我插一段小故事:一名原籍韩国的中国人在得知美国正在建立所有的被饿致死的欧洲人的详细档案时感到奇怪:大街上有大量的流浪狗,这些饿死的人怎么会没食物呢?后来他发现,古代欧洲人民也是合法吃狗肉的,但在****教上台之后,首先搞养宠物狗,然后说“狗是人类的最好的朋友”,以致欧洲人最后只能束口待毙了。他由此坚信失去选择食品的自由权利是人类的悲剧之一。他家里有好几条狗,他说:“我也希望永远不要去吃狗肉。但是你应该知道,吃狗肉不是一种习惯,吃狗肉是一种权利。” 曾经有一个中国女孩听到美国2、30年代中大饥荒事情,她几乎不相信谁会放任街头大量的流浪狗在大街上,不去拿作食物,而被活活饿死。因为在中国,人有权食用流浪狗,事后不必承担后果。所以,没听说中国发生过强制人向狗下跪的案件。 例如,如果一个中国的农民土地被征用了,他们无其他谋生手段,这时候他们可以养殖食用狗出售,,他们至少还可以通过为其他人出售食物,而自己也得到食物的方式生存。中国权利法案保证了中国人民,尤其是穷人的权利,使他们不至于落到某些国家的农民和城市贫民因缺少食物而饿死的悲惨境地。 那么,对这种代价低廉、极有意义的自由和权利,中国人在受西方人士的疯狂诋毁的代价之后,为什么至今没有放弃呢?这是因为他们始终坚信两千年多年来智者的理论:民以食为天。所以,政府只能通过再三呼吁为吃狗肉“立法”,如限制某些狗建议不吃,又如买狗肉者必须查实来源,确定狗是否是健康狗等,来减轻吃狗肉普遍程度,而对于彻底禁吃狗肉,由于民以食为天,政府是永远做不到的.
㈥ 深圳有不让吃狗肉的法律规定吗
摘要 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以白名单的形式明确规定:猪、牛、羊、驴、兔、鸡、鸭、鹅、鸽、鹌鹑可以吃,但猫狗禁止食用。
㈦ 哪些地方吃狗肉犯法
很多地方都不吃狗肉,虽然没有法规规定,但是香港有明文法律规定的。
香港法例第 167A 章 - 猫狗规例 第 22 条
(1) 任何人不得屠宰任何狗只或猫只以作食物之用,不论其是否供人食用。
(2) 任何人不得售卖或使用或允许他人售卖或使用狗肉及猫肉作食物。
(3) 任何人被发现管有任何狗只或猫只的屠体或该等屠体的任何部分,且其情况合理地令人相信该狗只或猫只是在本条的规定被触犯的情况下正在或经已被屠宰或售卖或使 用作食物,即属犯了第(1)或(2)款(视属何情况而定)所订的罪行,除非他能够使裁判官信纳他事实上并没有触犯第(1)或(2)款(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规定。
㈧ 在我国法律中,对吃狗肉是否违法如何规定的
没有明确或具体规定,不过《因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犬类屠宰许可和监管问题的复函》中提到:
“鉴于食用狗肉问题复杂,不宜从国家层面出台统- -的法律法规,建议地方可根据自身;实际需要,以地方法规或规章的形式明确狗肉食用的相关问题。”
还有深圳的《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中也提到:
“禁止 食用用于科学实验、公众展示、宠物饲养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及其制品。”(注意!这里说的是禁食宠物!不是不让吃狗肉而是不能吃宠物。)
所以,吃狗肉不违法。
另外,虽然国家层面虽然没有统一的检疫标准,但是地方上还是有的,要是正规厂家出售的狗肉是可以放心食用的。
㈨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犬类管理的暂行规定(1996修正)
第一条为严格对城区犬类的管理,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生活环境,切实保障公民的身心健康,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犬类分为观赏犬和其他犬。观赏犬指具有一定观赏价值、体重不超过十公斤、身高不超过三十厘米的小型犬类;其他犬指猎犬、警犬、斗犬、牧羊犬、食用犬、看家犬等。第三条本市城区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内所有饲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划定区域内,除部队、公安部门、科研单位确因警卫、侦察、科研等工作需要,经批准饲养其他犬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饲养其他犬类。第四条城区犬类管理工作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公安部门牵头,城管、畜牧、卫生、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抓好。
(一)公安部门负责城区养犬的审批、管理,会同城管、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对违章养犬进行处理,并组织捕杀。
(二)畜牧部门负责犬类的检疫、免疫和犬类狂犬病疫情的监测工作。
(三)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
(四)城管、工商等部门对城区犬类管理及有关经营活动,按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五)宠物社团组织参与观赏犬的有关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对犬类管理工作有监督、举报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城区对养犬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第七条犬类管理按下列规定登记、审批:
(一)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其他犬类,可直接报市公安局审核批准,领取《养犬许可证》。
(二)凡申请饲养观赏犬的单位或居民应携犬到畜牧部门指定单位检疫和免疫接种,取得犬类免疫证明后,到市公安部门委托的宠物社团组织领取《养犬许可证》和准养标志。第八条凡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犬的指定部位佩戴由市公安部门制作的准养标志;
(二)不准户(院)外散养;
(三)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
(四)不妨碍他人休息;
(五)除执行任务的警犬、军犬外,禁止各种犬类进入街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因办证、检疫、诊疗、交易等需携犬进入街路的,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六)不得影响公共交通和环境卫生;
(七)禁止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八)每年按通知期限复验《养犬许可证》,凡发生《养犬许可证》毁损、遗失的,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证手续。第九条犬类买卖、转让、丢失、死亡的,应及时办理更名、过户、注销手续。第十条未经批准饲养的犬类,限期自行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市和各区公安部门牵头,会同城管等有关部门组成捕犬队强行捕杀。第十一条本市城区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内的食用犬实行定点屠宰。定点屠宰工作由吉林市牲畜定点屠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
定点屠宰户购进食用犬后,必须实行笼养,并在五天内宰杀。第十二条严格犬类交易市场的管理。犬主和犬类爱好者应到指定的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严禁场外交易。第十三条犬类进场交易,必须按规定缴纳交易费。管理部门可收取相应的管理费。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核定。第十四条犬类交易时,应携带《养犬许可证》和犬类免疫证明,否则不得进入市场交易。第十五条开设犬类诊疗机构,须经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批准,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经批准的诊疗机构,必须使用市畜牧部门统一印制的病志、处方笺和免检登记表。
未经批准不得开设犬类诊疗业务,不准为无证犬诊疗。第十六条病犬诊治时发生意外死亡事故,由双方协商处理,妥善解决,不得无理纠缠。因交通死亡的,由犬主自行负责。
犬类咬伤或损害他人的,由犬主和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责任,并负责赔偿医疗费用。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或由城管、畜牧、工商等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饲养其他犬的,除强行捕杀外,并视情节对犬主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二)违反第七条第(二)项规定,不进行登记、审批的,除按无证犬处理外,并对犬主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三)违反第八条规定,准养犬未在指定部位佩戴准养标志,户(院)外散养,携犬进入道路、广场和公共场所的,除没收或按无证犬捕杀外,关对犬主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妨碍他人休息,经劝告无效的以及影响公共交通和环境卫生的,对犬主处以二百元罚款;不按规定期限复验《养犬许可证》的,取消许可。
(四)违反第九条规定,犬类买卖、转让、丢失、死亡后不办理更名、过户、注销手续的,对犬主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罚款。
(五)违反第十一条二款规定,食用犬散养或超过五天未宰杀的,由有关部门强行宰杀,并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六)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不到指定的交易市场交易犬类的,除没收以外,并处五百元罚款;偷、漏收费的,除责令犬主补交收费外,并对其处以二百元罚款。
(七)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无证开设诊疗业务或诊疗无证犬的,视情节分别予以停业整顿,取消诊疗资格,并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