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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缴中国地质学会会费

发布时间:2022-08-11 21:00:21

A. 中华全国总工会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是个啥东东需要职工个人缴纳会费吗

你说的应该是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成立于1993年,是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创办,经原国家劳动部同意,民政部批准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团互助合作制保障机构,是国家财政和税务部门认定的具有免税资格的非盈利组织。该组织以为职工群众服务为社会目标,以更好地维护职工群众的基本经济利益为宗旨,以在职职工自筹资金、自愿参加的基础上,解决职工自身实际困难为主要任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与职工生、老、病、死、伤残或发生意外灾害、伤害等有关的互助保障业务,与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共同构成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2011年版)的详细内容是:
为缓解职工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制定《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条 本计划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计划的会员,在互助保障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会员身体永久伤残时,会员按照本办法规定享有领取一定金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身体伤残以及由此造成职工收入降低,治疗费用支出增加导致的经济困难。
第二条 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身体7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统一组织集体申请参加本计划。并且在同一单位参加本计划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的50%,参保职工少于30人的单位必须100%参加(参保单位须提供104表)。
第三条 参加本计划的规定
1、参加本计划的保障期为一年。
2、会员交纳的互助费是用于对会员的互助互济活动,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3、互助费的标准分为四个不同档次,分别为26元、50元、74元、100元。为保证会员权益的公平性,对从事井下采矿、隧道施工、高空作业、山地地质勘探考察、海上勘探考察、境外劳务输出等高危险行业的职工,参加本计划在享受领取互助金的同等权益时,交纳互助费的档次标准相应地调整为32元、62元、93元、124元。
参加本计划的职工属于上述所列的高危险行业的必须事先声明,否则在会员因发生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永久伤残时,将按照实际交纳互助费与应交纳互助费的比例领取各项互助金。
按照不同档次交纳互助费享受领取互助金的限额详见附表。
第四条 参加本计划的待遇
1、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因发生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永久伤残时,可以领取下列三项互助金:
①、按照不同伤残程度(详见《伤残等级分类支付互助金标准》)可以领取身体伤残互助金。如会员所受伤残程度比较严重,以180天时的治疗状况及身体伤残状况领取伤残互助金。
②、会员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可以根据参加本计划时选择的互助费交纳档次和首次住院连续治疗的时间,按照所选交费档次对应的不同金额按日领取生活补助互助金,最高不超过180天。
③、会员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可以根据参加本计划时选择的互助费交纳档次和首次住院连续治疗的时间,按照所选交费档次对应的不同金额按日领取住院补助互助金,最高不超过180天。
住院时间按照医疗机构提供的首次入院、出院记录核定。
2、会员因发生意外伤害造成身故,或者经抢救无效后在180天内身故,按照所选交费档次对应的金额其家属一次性领取身故和丧葬互助金。伤残互助金和身故丧葬互助金不能兼领兼得。
会员因发生意外伤害造成身故,或者经抢救无效后在180天内身故,符合本条第②、③项规定的可以领取相应的互助金。
3、会员因发生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永久性伤残,按伤残等级领取第一款规定的①、②、③项互助金(详见附表),最多不超过缴纳互助费档次的最高限额。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身故或伤残,会员不享受第四条规定的互助金:
1、由于疾病导致身故或残疾;
2、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违法、犯罪行为等不可保的意外伤害;
3、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4、由于战争、军事行动、地震、自然灾害和放射性物质泄漏;
5、其他非因意外伤害造成的身故或伤残。
6、参保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
第六条 互助金的受益人
1、第四条1中规定的前三项互助金由会员本人领取。
2、第四条2中规定的互助金由会员直系亲属或会员在参加本计划时指定的受益人领取。
第七条 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因发生意外伤害,会员本人、直系亲属、所在单位工会本计划的经办人员必须在3日内通知办事处以便进行核对。
会员本人、直系亲属通过会员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以证明其伤害程度:
1、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出险调查报告书(附件二);
2、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情况证明,以及由被保障人或其直系亲属签名的互助金领取书面申请(附件三);
3、被保障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4、会员因发生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应提交户籍管理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5、会员因发生意外伤害造成伤残或者永久性丧失部分身体机能,应在结束治疗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伤残鉴定机构或者执法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诊断证明。如果自遭受伤害之日起经过180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180天时的治疗情况,确定会员伤残程度。
6.办事处为证明伤害情况需要由被保障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其他规定事项
1、自会员发生意外伤害之日起,会员或直系亲属应在一年内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逾期办事处不再受理会员提出的互助金申领工作。
2、本计划“意外伤害”是指:突然的、非本意的、有外来致害物而使会员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3、对本计划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4、本计划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参加本计划,职工个人是需要交纳一定费用的。

B. 省级协会下属二级分会管理费标准

一、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
会费收费标准为:单位会员3000元/届,理事单位6000元/届,常务理事单位10000元/届,副会长单位50000元/届。

二、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会费收费标准为:执业个人会员1000元/年,非执业个人会员100元/年,注册团体会员10000元/年,其他团体会员2000元/年。

三、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会费收费标准为:副会长执业单位会员100000元/年,常务理事执业单位会员50000元/年,理事执业单位会员30000元/年,执业个人会员中的评估师1000元/年,非执业个人会员中的评估师500元/年,个人会员中的助理评估师500元/年。

四、中国观赏石协会

会费收费标准为:(1)企事业单位会员:副会长单位50000元/届,常务理事单位10000元/届,理事单位6000元/届,会员单位3000元/届;(2)协会单位会员:省级协会单位会员3000元/届,地市级协会单位会员2500元/届,县市级单位会员2000元/届;(3)个人会员500元/届。

专委会主任10000元/年,专委会常务副主任8000元/年,专委会副主任6000元/年,专委会秘书长6000元/年,专委会副秘书长3000元/年,专委会常务理事2000元/年,专委会理事1000元/年,专委会委员100元/年。专委会团体会员6000元/年。

五、中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协会

基本会费为10000元/年,每加入评估、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五个专业委员会的一个加5000元。

C. 以史为鉴 继往开来——中国地质学会周年点滴回顾

浦庆余

(中国地质科学院)

2012年是中国地质学会成立90周年,有许多往事值得回顾和纪念。作为担任过中国地质学会下属的专业委员兼职副秘书长8年,中国地质学会秘书处专职工作14年,返聘7年的学会工作人员,更有许多话要说,为中国地质学会更加符合“由中国地质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社会团体”的原则,尽一份责任。特选择会员、理事会和会章三个问题,作些点滴回顾和粗浅分析,以求教诸会员。

一、一份会员名录的启示

1948年2月,中国地质学会刊印了一份会员名录,编者按语写道:

本会理事会于三十五年十一月二日决议:“会员会友未履行其义务两年者,本会认为自动退会,并在南京中央日报刊登广告催交会费,至年终尚未交纳最近二年以上之会费者即作退会论。如继续履行义务,当随时恢复其会籍。”兹本会已于三十五年十一月八日、十三日、十四日在南京中央日报通知此项决议;此次会员录即遵照前项决议编制,因卅六年前未交纳会费满二年致未编入此次新会员录内之会员会友,一俟补交会费,即随时恢复其会籍(永久会员当然不在此列)。

当年,执行的是1942年3月20日第十八届年会通过的《中国地质学会章程》,该章程规定学会宗旨是“以促成地质学及其他地质学有关系学科之进步为宗旨。”规定会费标准会员每年5元,会友每年2元,如一次交纳50元者为永久会员,团体会员每年400~600元。

抗战期间,我国一些院校、研究机关大多迁往西南后方,中国地质学会随中央地质调查所迁往重庆。那时虽然生活艰苦,工作条件很差,学术活动却接连不断。抗战胜利后,于1946年院校、研究机构迁回原地,中国地质学会也随中央地质调查所迁回南京。那时,有的会员就职单位有变动,有的出国深造或去国他就。在这个背景下,学会理事会于1946年11月作出决议,进行会员重新登记。把交纳会费作为重新登记的重要条件。

这份“中国地质学会会员录”中,公布了重新登记后的会员总数为486人,其中创立会员19人,刘季辰是1922年学会成立后第一批入会的会员,这里误记为创立会员,创立会员应有26人,重新登记者实际18人。还有8人,有4人已去世,他们是赵汝钧、丁文江、王绍文和葛利普,其余4人是李捷、董常、仝步瀛和麦美德,尚未重新登记不知何故。永久会员有357人,通信会员28人,荣誉会员1人,还有会友96人,机关(团体)会员44个。此外已故会员有28人,除了上列4位创始会员外,已故世者中有中国地质事业初创时期的大力支持者张轶欧,在野外地质调查时先后被土匪杀害的赵亚曾、许德祐、陈康和马以思,中央大学、南京大学的前身东南大学地学系早期的系主任郑厚怀和被屈死的中央大学教授朱森等。

重新登记的486名会员中,按从事的学科或专业划分,地质学412人,地理学46人,土壤学11人,动物学2人,测量学4人,植物学4人,地球物理学5人,考古学1人,人类学1人。也就是说,与地质学相关之学科者有74人,占会员总数的15%强。体现了学科交叉,各相关学科之间的相互交流,也反映了中国地质学会人气的旺盛,有较强的亲和力。

会员中还有少部分外国人。中国地质学会的创始会员就有三位外国人,他们是北京大学地质系教授、美籍古生物学家Grabau A.W.,农商部顾问、中央地质调查所的瑞典籍新生代地质与考古学家Andersson J.G.,燕京女学校地质学教师Miner L.。1922年就有在北洋大学任教的美国地理学家Barbour G.P.,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Berkey C.P.,日本东北大学的古生物学家早板一郎等入会。1948年重新登记时安特生和那林已经回瑞典,巴尔博已回美国,早板一郎在台湾大学任教,德日进已回法国,梭颇已回美国,他们也都重新登记为我国地质学会会员。反映这些曾在中国任职的地质学家对中国的感情,也说明中国地质学会从成立起就是向世界开放的学术团体。

在重新登记的会员中,有已步入政界的翁文灏和朱家骅两人,翁时任国民政府行政院院长,朱时任国民政府教育部部长,刊印名录时翁已下野,任中国石油公司总经理。南京解放后,1949年7月29日,中国地质学会理事会决定:会员翁文灏、朱家骅两人被列为战犯,停止其权利和义务,会员录上不予列名。不知何故,翁文灏回来后,特别是毛泽东同志肯定其为爱国的国民党军政人员后,没有恢复他的会员权利和义务。

抗战胜利后,有一批从事地质地理工作的年轻学者和应届毕业生出国留学,在国内时有的是中国地质学会会员,有的是会友,可能是通讯不便的原因,也可能是别的缘故,除了池际尚、周明镇、谢觉民、李璞、马杏垣、杨怀仁外,其他人没有重新登记。值得称颂的是新中国成立后,池、周、李、马、杨和涂光炽、张炳熹等先后回到祖国大陆。谢觉民和杨怀仁是浙江大学史地系毕业的,谢觉民没有回来,后来成为美国着名人文地理学家、匹兹堡大学终身教授。1980年后与我国地理界经常进行学术交流。

在重新登记的会员中,朱家骅时任国民政府教育部部长,在解放战争后期随国民政府迁往台湾,翁文灏虽在1948年11月末卸任行政院院长,担任中国石油公司总经理,他对蒋介石不满,千方百计要摆脱蒋介石,但由于被列为战犯,又不敢留在大陆,转展香港、法国,终于在1951年回到祖国大陆。丁骕和张其昀任浙江大学史地系主任,教人文地理。丁骕因担任过国民党重庆党部书记,张其昀时任国民党浙江大学区党部书记,前者去了美国,后者去了台湾。张其昀到台湾后曾任“国民政府教育部部长”,后任“总统府资政”。他后来在研究和整理中国历史文化方面在台湾有很大影响。

1929年2月14日第六届年会上通过的会章规定:“国外之地质学者或古生物学者对于中国地质有所合作或有所贡献者得为本会通讯会员。”之后陆续发展通讯会员。这次重新登记的通讯会员28人。国籍有美国、英国、日本、印度、法国、奥地利和瑞典,其中美国的Broom R.教授正在南非任职。

重新登记的会员中有1948年被遴选为中央研究院院士的有翁文灏、李四光、谢家荣、朱家骅、杨钟健和黄汲清。后来被遴选为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院士)的有75人,其中2人当时还是会友,被台湾“中央研究院”聘为院士的有3人。

重新登记的机关(团体)会员有44个,除了当时我国三大地质机构:经济部中央地质调查所、中央研究院地质研究所和资源委员会矿产测勘处以外,还有资源委员会,四川、台湾、江西、西康、河南、湖南、福建等省的地质调查所,资源委员会所管辖的一些矿业公司、中福两公司联合办事处、一些官民联办的矿业公司、国防部测量局、北京大学、北洋大学、交通大学唐山学院、武汉大学、重庆大学和清华大学。

从这份中国地质学会会员名录,我们可得到一些启示。

首先,中国地质学会是一个民间学术团体,它的性质是群众性的,属非政府组织,所谓自愿组成,指的是成立时有发起者,即创始会员,会员自愿入会,自动退会,进出自由,要尽义务,交纳会费是最基本的要求。现在,中国地质学会号称有多少万会员,却不交纳会费,有的退休多年,有的出国很久都没有联系,不知谁入会了,谁退会了。所谓的会员是虚位,是“被会员”。谁当理事了,谁当理事长了,就办个会员证。团体与政党不一样,但也得像个样子,有点规矩才是,须知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其次,中国地质学会在当时有很大的吸引力,从会员结构上体现了以促成地质学及与其他地质学有关系学科之进步为宗旨。中国地理学会成立于1932年,有46位中国地理学会会员参加中国地质学会。竺可桢1922年就加入中国地质学会,他也是中国地理学会创始人,1948年还重新在中国地质学会登记。地理学者中有地貌学者加入中国地质学会,如果是学科接近的话,那么经济地理和人文地理学者与地质学的关系就比较远了,如胡焕庸、张其昀、谢觉民、张印堂、陈正祥、周立三、钟功甫、薛贻源、洪思齐、严重敏等。研究动物学的张春霖、寿振黄,研究人类学的吴定良,研究植物学的胡先骕、侯学煜也都加入中国地质学会。

第三,这份名录的编排按英文字母次序,不管职务多高、年龄大小和专业,也不论在中国地质学会中的职务如何。只列何时入会,何年成为永久会员,以及当时服务于哪个单位。从这里可以看到凡是中国地质学会会员都是一律平等的。展示在大众面前的只是会籍、会龄的区别。

1980年初,李春昱曾说1948年由他经手将学会的8000美元请美国友人存在美国的银行。我1985年到学会工作,在1994年听说此事,向学会有关人士询问此事,据时任专职副秘书长的何世沅说,当时请李春昱把详情写了下来,隔段时间找不到了,再请李春昱写了详情,李很不高兴,但还是写了。何世沅说,这张纸也找不到了,那时李春昱已去世。我问过程裕淇,他说听李说过,程裕淇还记得那个美国人是位女士,他还记得她的名字,他把这位美国友人的名字写了下来。后来,新任专职副秘书长王弭力把南京会所和美国存款的事认真办了,南京会所要回来了,存款一事没有确切信息,没有办成。1948年学会哪有这么多钱,有可能是至少一部分是会员重新登记时交的会费。

二、一份历届学会领导机构名录的思考

我根据历届理事会名单,整理了一份中国地质学会从成立至今历届理事会职员名单。从这份名录并结合中国地质学会的实际工作情况,可以得知中国地质学会治理结构的变化,从中能够获得学会工作的一些认识和体会,以及今后如何改革的启示。

从1922年中国地质学会成立到1952年,共27届理事会的任期基本为1年,至多跨2个年度。理事人数从数人到十数人,第八届及以前设副理事长2人,第九届至第三十一届不设副理事长,第二十一届至第二十六届,增设监事会。理事会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书记)和会计等分工。也就是说,中国地质学会理事长(评议会)是名正言顺地在理事。理事长,一般不连任。这是比较合理而又高效的学会治理结构。

从第二十九届(1954~1956)理事会开始,理事会任期延长至4~6年,第三十一届理事会(1962~1979)因1966年开始“文化大革命”,从这年开始到1971年,被作为“裴多菲”俱乐部受到冲击。至1972年因对外关系需要,恢复以中国地质学会名义开展对外学术交流活动。理事人数急增,如第三十一届44人,从第三十二届到目前的第四十届,增至100多人,这一时期从第二十七届(1951)至1971年李四光逝世,他连任了6届的理事长,长达20年。这对于学术团体来说,是不正常的状态,与民间学术团体的治理结构出入较大。这一时期取消了理事会的会计,由挂靠单位的会计代行会计工作。鉴于不收会费,经费由挂靠单位和中国科协支持,经费账目也不必向会员公布。这一时期,开始(1950、1951)因秘书长孙云铸工作在北京大学地质系,该系学生游振东和何锡麟协助秘书长工作。1952年开始设专职职员。第三十一届理事会开始设专职编辑组成《地质学报》和《地质论评》编辑部。也就是说学会有了办事机构,理事会开始摆脱办理学会之事。

中国地质学会历届理事会职员名单表

续表

续表

从第一届至第三十届理事会的理事长和秘书长都由地质学家担任,第二十八届至第三十一届理事长李四光虽是政府的地质部长,但他还是一位着名的地质学家。第三十一届的秘书长朱效成虽是司局级行政干部,但他在他们这个层次的行政干部中,学习地质学的成效是比较好的,基本上是一位懂得地质学的管理干部。从第三十四届(1988~1993)理事会开始理事长就开始由挂靠单位地质部、地质矿产部至国土资源部的部长或副部长担任,开始先后任理事长的几位部长和副部长虽然是学地质,从事过地质工作,但是以他们在地质科学上的成就和学识,是当不了理事长的,是部长的身份才当得了理事长。从理事长人选的变化,可以看到中国地质学会的治理结构已偏离了群众性学术团体的性质。常务理事会例会的举行也与国家行政机关的部长办公会议同一模式,有人戏称“将地矿部部长办公会议搬到地质学会来了。”有段时间,为了减少层次,因繁就简,将常务理事会议与秘书长会议合并召开,名为常务理事扩大会议,后来也被一位担任常务副理事长的地矿部副部长否掉了,说常务理事与副秘书长是两个层次的,不能一起开会,以后就变更为常务理事会决定,秘书长会议落实工作。在行政部门看来理事长、副理事长与常务理事基本上是部级,副部级和司局级干部,副秘书长基本是处级干部,只有前者可作决定,后者的任务是将决定落实到实处。在一起开会觉得不成体统。这又是将国家机关的行政级别带到学术团体。

学术团体的会长(理事长)应由着名科学家担任,如果他既是着名的科学家,又是社会活动家则更佳,这是国际惯例。1979年以后,全国性学会迅速增加,且有部门分割的趋势,这是利益所向。这既有积极意义,也隐藏有弊端。而且有不少学会由本部门的行政领导,如国务院有关部、委、局的首长担任会长。1980年后期,国务院明文规定,行政领导不得担任学会、协会和研究会的领导职务,这是正确的。但是留下一条尾巴,说若的确需要,应报国务院批准。实际上这项规定是对已经担任学会、协会领导职务的行政领导的一种限制,而不是为了扩大。中国地质学会第三十二届(1979~1983)、第三十三届(1983~1988)理事长先后由黄汲清和程裕淇担任,以前几届的理事长李四光虽是地质部部长,但他毕竟还是着名地质学家。以后换届除黄汲清和程裕淇外,不是没有合适的着名地质学家。再说,李四光担任理事长时,地质部党组书记、副部长何长工在学会并无职务,只是先后由具有地质背景的副部长宋应和学部委员、副部长许杰担任学会常务理事;黄汲清担任理事长时,地质部党组书记、部长孙大光也未在学会担任职务,只有副部长邹家尤出任18位副理事长中的一位副理事长。程裕淇担任理事长的阶段,夏国治副部长担任副理事长(当时有9位副理事长)。1988年以后的6任理事长都是地矿部或国土资源部的部长或副部长担任理事长,而且有的并无学习或从事地质工作的背景,由于部长又是部里的党组书记,工作很忙,还要有一位副部长或副部级干部担任常务副理事长。这样做,名义上是加强领导,实际上是学术团体治理结构和管理模式的倒退;名义上是争取部里的支持,实际上是一种简单的理解;说是经过国务院审批,实际上你报上去了,能不批吗?理由总是可以找到的。

三、几份会章的回顾

中国地质学会章程是中国地质学会性质、宗旨、任务、行为规范的约定,是在宪法所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的指导和自我约束,可以说是学会的根本大法。中国地质学会章程从1922年成立起到现在经过十多次的修改。

中国地质学会的名称是1922年章程的第一条就写明了的,已经有90年的历史。学会的宗旨1922年章程规定为“促成地质学及其关系学科之进步”。这一宗旨的叙述既简洁又明了,这一记述在1929年、1931年、1935年、1942年的几个章程和简章中一直沿用。而1954年2月的章程却修改为“团结全国地质工作者从事学术研究,交流学术技术经验,谋地质知识之提高与应用,在国家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光辉照耀下,为经济建设服务”。其实学会不是从事学术研究的机构,至于“在国家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光辉照耀下,为经济建设服务”是政治任务。1953年,毛泽东在《批判离开总路线的右倾观点》一文中说:“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十年到十五年或者更多一些时期内,基本上完成国家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条总路线是照耀我们各项工作的灯塔。不要脱离这条总路线,脱离了就要发生‘左’倾或‘右’倾的错误”。1954年的会章规定的宗旨是根据这种精神修改的。

1950年8月26日的理事会会议赞成谢家荣的提议,取消永久会员,这样就在没有经过会员代表大会票决的情况下剥夺了已交50元大洋的永久会员并得到学会承诺的权利。

1957年的会章对学会宗旨修改为:“团结全国地质工作者,从事学术研究,交流科学技术经验,开展学术讨论,努力使我国地质科学迅速达到世界水平,更好地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文化建设服务”。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毛泽东在开幕中提出“为了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并从1953年开始实施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展大规模的经济建设。1956年提出向科学进军,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这次修改会章,对学会宗旨的表述是根据这些原则而进行的。

再一次修改会章是粉碎“四人帮”,结束“文化大革命”之后,1978年3月18~31日,举行全国科学大会,当时重提四个现代化和出成果出人才。1979年的会章总则包括第一条表明中国地质学会的性质是学术性群众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第二条表明中国地质学会的任务是“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新时期总任务的要求,团结广大地质科学技术工作者,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为地质战线出成果、出人才,为地质科学技术迅速达到和超过世界先进水平,为在21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四个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作出贡献”;第三条是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倡各种学术观点和学派之间自由讨论,通过实践,发现真理和检验经验。显然这条是总结“文革”及以前的经验教训,全国开展“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讨论的背景下,写进会章的。1983年会章只作文字修改,内容与1979年会章基本相同。

1988年会章与1979年和1983年会章除了增加培育、推荐人才和改革的内容外,其他基本相同,这是因为此时中国地质学会设立了青年地质科技奖,中国科协设立了青年科技奖,学会和全国地质部门的改革正在进行中。

1993年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的会章,第二条明确为宗旨,是这样陈述的:“本会宗旨是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献身、求实、创新、协作的精神和优良作风,团结广大地质科技工作者,促进地质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地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为我国地质事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这是由于中国科协提出了“献身、求实、创新、协作”的科协精神,科学技术领域的改革提出了两个促进。此前,1991年民政部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科协于1992年制定了新的全国性学会组织通则,是按照《条例》和《通则》的要求,总则应概括为三个内容,一为本会性质,二为宗旨,三为任务,进行修改的。

1997年会章与1993年会章基本相同,只是第一条本会性质,增加了中国地质学会“是发展地质科学的社会力量”“代表中国地质界参加国际地质科学联合会及其下属组织”。这样,就明确了中国地质学会在发展科学中的社会地位,对自己的职责作了限定。实际上,中国地质学会从来就是代表中国地质界参加国际地科联的活动,只是因为在北京举办第30届地质大会非常成功,扩大了我国的国际影响,这里作了进一步明确。第二条宗旨增写了“促进地质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放在1993年会章的两个促进之间。这里的“成长”主要指的是青年地质人才,“提高”主要指的促进成为两院院士和中国地质学家走向世界,如担任国际学术组织的有关职务,承担国际合作研究项目,在国际学术会议上作大会主题报告和主持人,等等。

2000年的会章是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国务院颁布的修订后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重新登记时,根据民政部提供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修订的,总则增加了中国地质学会的英文名称,增添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范”的内容,明确了“民主办会”的原则。将原会章中的“任务”作为“第二章”业务范围载明。整个会章的章、条均按《范本》重新调整。特别是载明“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以及挂靠部门国土资源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即认了三个上级管理单位。

2006年会章按1997年和2000年会章中总则第三条宗旨的四个促进,增加了第五个促进“促进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历年会章的变化,除了上述原则、宗旨以外,还有不少其他方面的变化,例如“任务”或“业务范围”也是从无到有,从少到多,1922年只说有一种刊物,名为《中国地质学会会志》,1929年会章有“本会得设奖章或奖金,以奖励地质学之有贡献者”,1942年会章增写了出版物有西文会志和中文地质论评。1954年会章专设一章“学术活动”另一章“刊物”,1957年会章增加了“协助有关部门解决科学技术问题”。1979年会章专列“主要任务”一章列举了7项,1983年会章的“任务”一章,根据新情况进行调整仍为7项。以后几次修改会章大体都是这样改动。又如,关于会员,历年也有变化。

一个国家有三部分的组织,一是政府,它具有管理国家的行政职能,由选民选举产生,是为选民服务的公务机关;二为企业,它以赢利为目的,同时为公民生产和提供生产和生活物质。政府维护公民的权利,企业有自己的私利。中间就有一批非政府、非赢利的组织。学术团体是第三种组织中的一分子。它从政府“批发”服务,廉价或无价提供给公民。作为学术性团体,有别于政府部门的科研机构,也有别于企业的研发部门。它的业务范围是很明确的。早期的中国地质学会会章规定的“以促进地质学及其关系学科之进步为宗旨”既明确又简洁,也好记。后来的会章几经修改,增加了许多,实际上是这一宗旨的细化,或具体化,为什么“促进”原来是两个,后来增加到三个、四个和五个促进,越是具体,越是不全面,要不断补充。而且由此具体化反倒不确切。例如,1957年会章中说要“从事学术研究”,这应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任务。1983年会章中提出积极开展咨询服务活动,实际上学会在咨询服务上不具优势,至于把“遵守宪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指导下开展活动。”作为宗旨写进会章没有必要,一是这种要求是每个个人、政府机关、群众团体和企业甚至政党都应做到的起码的要求,只要是公民、法人,都应如此;二是这个要求是义务、是责任、是共识、是常理,不是属于宗旨的范畴。

会章要简单明了,要有个性,既要有规范,也要有灵活性;既要便于记忆,又要有可操作性。制定一个好的会章不是件容易的事,值得好好研究。

以上对一份会员名录、一份历届理事会主要领导名单和历届中国地质学会会章,进行了回顾和思考,是很肤浅的,可能存在错误。但其目的是为了中国地质学会能够真正成为中国地质科技工作者的家,找准位置,成为真正的符合非政府组织特点的学术性社会团体。在政府、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之间,起到补充和协调的作用。

D. 如何在地质学会个人会员服务平台上注册缴费

登录中国地质学会网站——会员管理——补充个人资料——提交会员申请——在线缴费
一定要补充 个人资料,上传电子照片,然后在提交会员申请里面,申请普通会员,选择缴费年限,然后提交审核,等审核通过了,就可以缴费了。

E. “会计学会”及“会计协会”参照什么样的财务制度,他们的经费来源是什么

财务会计制度有哪几种?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1.《企业会计制度》。

2.《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3.《小企业会计制度》。

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5.《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6.《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7.《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8.其他会计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急速通关计划 ACCA全球私播课 大学生雇主直通车计划 周末面授班 寒暑假冲刺班 其他课程

F. 年中国观赏石协会大事记

The chronicle of events of China Ornamental stone Association in the year of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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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接见寿嘉华和姜建军

1月5日,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接见了中国观赏石石协会会长寿嘉华和秘书长姜建军。寿会长汇报了协会“十一五规划”中要制定观赏石鉴评标准、编写观赏石科普丛书、2008年迎奥运展览、建立观赏石基地等主要工作,贾主席表示赞赏和支持。贾主席强调:协会要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观赏石文化大有文章,弘扬观赏石文化也是政协的职责,观赏石文化今后也要发展成为一大文化门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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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嘉华考察新疆观赏石市场

1月6~8日,寿嘉华会长在新疆唯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领导、自治区观赏石协会领导及部分石友的陪同下考察了新疆观赏石市场,并与新疆赏石界的知名人士亲切座谈,就新疆观赏石协会的整合、新疆观赏石资源的保护和开发、新疆观赏石市场的培育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观赏石鉴评标准》领导小组和研究小组正式成立

2月初,中国观赏石协会《观赏石鉴评标准》领导小组和研究小组正式成立,标志着备受业内人士关注的《观赏石鉴评标准》制定工作大大向前推进了一步。领导小组由寿嘉华会长担任组长,姜建军秘书长担任副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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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建军参加广东赏石界联欢会

2月3日,姜建军秘书长和广东省地勘局的有关领导出席广东省赏石文化专业委员会在广州市举行的新春团拜活动,并与各界石友广泛交谈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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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观赏石协会聘任副秘书长

2月20日,中国观赏石协会聘任邱沛喆、孙大亮、刘开健、陈西、薛平五位同志为中国观赏石协会副秘书长,聘任期一年。

寿嘉华等十余名政协委员联名提交《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观赏石资源》

在3月3~13日于北京召开的全国政协第十届第四次会议上,中国观赏石协会会长寿嘉华会同中科院院士殷鸿福、中国地质学会原秘书长王弭力、教育部原副部长韦珏等十余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交的《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观赏石资源》提案,引起了与会人员的广泛关注。全国政协已经对该提案立案,按程序送交有关单位办理、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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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赏石鉴评标准首次试评

3月18日,中国·石家庄第三届观赏石博览会主办方邀请赏石界专家组成试评小组,应用中国观赏石协会研究制定的《观赏石鉴评标准》讨论稿,对石博会精品展中展出的245块观赏石进行了鉴评。这也是中石协《观赏石鉴评标准》讨论稿的首次应用。

中国观赏石协会印发2006年工作要点

3月21日,协会印发了2006年度十项工作要点。①发展会员,加强组织建设;②研究制定中国观赏石鉴评标准体系,引导观赏石鉴评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③编写《中国观赏石科普系列丛书》;④积极筹备2008年奥运会观赏石展览;⑤增强协会活力,积极组织博览、展览、展销、论坛、培训等各类活动;⑥建立规章制度,促进观赏石事业健康有序发展;⑦加大宣传力度,办好协会会刊、会报和网站;⑧构建中国观赏石专家数据库和信息库;⑨开源节流,创收节支;⑩加强协会秘书处内部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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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建军出席北京“奇石城杯”第二届观赏石精品展销会

3月25日,北京“奇石城杯”第二届观赏石精品展销会在北京奇石城开幕。姜建军秘书长和侯康乙、侯桂林、张源等观赏石界名家出席了开幕式。

寿嘉华会见韩国寿石协会副理事长金秀卿

4月14日,寿嘉华会长在北京会见了韩国寿石协会副理事长金秀卿。双方就如何加强两个协会及各地区之间的赏石文化交流与发展进行了广泛交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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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观赏石协会参加世界地球日科普宣传活动

4月22日,中国观赏石协会秘书处参加了世界地球日科普宣传活动,展出了部分观赏石精品和发放有关观赏石科普资料,共接待参观者和咨询者近2000人。这项活动成为2006年世界地球日的一大亮点,深受群众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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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观赏石科普系列丛书》编写工作正式启动

4月,中国观赏石协会成立了《中国观赏石科普系列丛书》编写领导小组和编委会,寿嘉华会长任组长。由此,《中国观赏石科普系列丛书》编写工作正式启动。

寿嘉华代表中国观赏石协会签署《陈村宣言》

4月30日,寿嘉华会长出席了2006中国(陈村)国际盆景赏石博览会暨首届中国盆景收藏家藏品展开幕式,并代表中国观赏石协会,作为发起单位之一签署了《关于推动和促进国际盆景赏石文化交流与发展的共同宣言》(简称《陈村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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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组委同意“迎奥运2008北京观赏石博览会”纳入奥运会文化主题活动

5月,寿嘉华会长代表中国观赏石协会向北京奥组委刘敬民执行副主席上报了《关于举办迎奥运2008北京中国观赏石博览会的请示》,北京奥组委同意纳入奥运会文化主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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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赏石科普丛书命名确定

5月16~17日,中国观赏石协会在北京召开了《中国观赏石科普系列丛书》编写座谈会,初步确定编写的丛书命题如下:《中国观赏石入门》、《观赏石采集与收藏》、《观赏石鉴赏》、《观赏石与人文》、《观赏石与宗教》、《观赏石与园林》、《观赏石与旅游》和《观赏石与健康》。

中国观赏石协会、国土资源部离退休干部局首次联合举办老同志观赏石讲座

6月1日,中国观赏石协会、国土资源部离退休干部局在国土资源部老干部活动中心首次联合举办国土资源部老同志观赏石讲座暨小型观赏石展,普及赏石文化知识,丰富老干部的退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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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嘉华会见台湾地区中华赏石文化协会理事长林同滨

6月3日,寿嘉华会长在北京会见了台湾地区中华赏石文化协会理事长林同滨。寿嘉华简要介绍了中国观赏石协会成立以来的情况、协会宗旨及2006年重点工作任务。林同滨介绍了中华赏石文化协会的工作以及台湾地区观赏石界的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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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观赏石协会首次通讯员会议在郑州召开

6月17~18日,中国观赏石协会在郑州防空兵指挥学院召开了第一次通讯员会议。就加强观赏石行业新闻宣传力度,及时报道各地观赏石协会和赏石界活动,提升协会报纸、刊物、网站三大宣传平台的质量,加强通讯员工作等内容,进行了充分研讨,并于6月29日正式印发了中国观赏石协会关于加强协会通讯员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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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嘉华出席山东省观赏石协会成立大会并考察临朐奇石市场

6月18日,山东省观赏石协会成立大会在济南召开,这是中国观赏石协会成立后第一个新组建的省级观赏石协会。寿嘉华会长出席了成立大会并考察了临朐奇石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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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观赏石协会举办“图纹石鉴评标准”研讨会

6月28日,中国观赏石协会借《观赏石鉴评标准》的第二次试评,与甘肃省黄河石协会共同在兰州市举办了以“推动完善图纹石鉴评标准”为主要议题的研讨会。30多位国内石界知名学者应邀参加,围绕图纹石的科学定位、鉴评范围、形成机理、鉴评标准细化等内容,对中国观赏石协会正在制定的《观赏石鉴评标准》(讨论稿)中有关内容,进行了广泛深入探讨。

中国观赏石协会网站携手人民网

7月21日,中国观赏石协会网站正式与人民日报社网络中心签订了合作协议。人民网将收藏频道为中国观赏石协会开设专题,重点宣传中国观赏石协会的发展动态、赏石界重大新闻及赏石文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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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观赏石协会名誉会长宋瑞祥、会长寿嘉华出席第二届三江源全国奇石展

7月28日,第二届三江源全国奇石展在西宁市新宁广场隆重开幕。中国观赏石协会名誉会长宋瑞祥、会长寿嘉华应邀出席了开幕式,并参观了三江源奇石精品展。

奥组委同意中国观赏石协会举办2007中国观赏石走进奥运北京邀请展

8月1日,第29届奥组委回函中国观赏石协会,同意协会在2007年举办中国观赏石“走进奥运”北京邀请展,并作为该活动的支持单位。

中国观赏石协会会长与中国收藏家协会会长首次座谈

8月9日,寿嘉华会长与中国收藏家协会会长闫振堂一行在北京进行了首次座谈。两位会长分别介绍了各自协会组织、工作状况以及2006年工作重点等。通过交流和讨论,两协会就定期交流会报会刊及相关资料、共同办展和组织其他活动、加强协会自身建设等方面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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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观赏石协会与部分省、市赏石协会秘书长座谈

8月14日,中国观赏石协会与应邀参加银川国际奇石展销节的部分省(区、市)赏石协会秘书长进行座谈。安徽、山东、江苏、贵州、北京、广西、海南、内蒙古等省(区、市)赏石协会的秘书长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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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嘉华出席第三届“圣雪绒杯”国际奇石展销节并与台湾代表团进行座谈

8月15日,2006中国银川第三届“圣雪绒杯”国际奇石展销节隆重开幕,寿嘉华会长出席开幕式并发表讲话。同日,寿会长还与应邀参加展销节的台湾代表团进行了座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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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观赏石协会与银川奇石节组委会联合组织特种石鉴评研讨会

8月15日,中国观赏石协会在《观赏石鉴评标准》进行了第三次试评的基础上,与银川奇石节组委会联合组织了特种石鉴评研讨会。20余位来自全国各地的石界专家和部分省市观赏石协会的代表,围绕特种石的定义、种类及特征,如何细化鉴评标准等内容,进行了充分的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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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嘉华出席2006中国阿拉善第二届奇石文化旅游节

8月16~17日,以“庆民运、迎奥运”为主题的2006中国阿拉善第二届奇石文化旅游节,在内蒙古阿拉善隆重举办。寿嘉华会长出席了开幕式。

姜建军赴浙江石协指导工作

9月初,姜建军秘书长专程前往杭州市,指导浙江省观赏石协会工作,并考察了由浙江省观赏石协会为主投资的中华石景园的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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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秀莲高度评价协会工作,建议尽快开展中国观赏石国情调查

9月22日,寿嘉华会长专程拜访了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中国观赏石协会名誉会长顾秀莲。寿嘉华向顾秀莲汇报了协会成立一年来开展的各项工作。顾秀莲对协会一年来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建议协会应尽快开展中国观赏石国情调查,摸清观赏石资源家底;同时,指出要重点引导、培育年轻的观赏石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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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嘉华出席新疆观赏石协会成立大会

9月28日,新疆观赏石协会成立大会在乌鲁木齐市隆重召开。寿嘉华会长、新疆国土资源厅田建荣、哈尼巴提·沙布开等厅领导专程到会并致辞。来自新疆国土资源战线的各级领导及全国观赏石界知名人士、企业家等100多人参加了会议。

首届中国观赏石——矿物晶体国际论坛暨精品展在北京隆重召开

10月9~10日,由中国观赏石协会主办、AAA国际矿业公司承办的首届中国观赏石——矿物晶体国际论坛暨精品展在北京天伦王朝饭店隆重召开。这是中国观赏石协会首次举办高规格的国际性会议,在AAA国际矿业公司(北京确博尔)的努力下,邀请了来自美国、德国、瑞士、日本、比利时、印度等国家30多名代表,另国内各有关方面的100多名代表参加了会议。有19位专家、学者、收藏家、企业家在大会发言,在主会场还展示了400多件国内外矿物与宝石晶体、化石标本的精品,在北京天伦松鹤酒店及北京爱家国际收藏品市场同时举办了“卫星”展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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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嘉华出席第二届中国宿州灵璧石文化节

10月18~24日,由安徽省人民政府、中国地质调查局和中国观赏石协会共同主办的第二届中国宿州灵璧石文化节在安徽省宿州市成功举办。开幕式上,中国地质调查局局长孟宪来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讲话,安徽省委常委孙志刚等有关领导出席开幕式。在文化节期间,孟宪来局长、寿嘉华会长一行前往灵璧石原产地灵璧县渔沟镇和宿州市奇石市场进行了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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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观赏石协会召开造型石鉴评标准研讨会

10月18日,在中国观赏石协会《观赏石鉴评标准》第四次试评的基础上,与安徽省宿州市赏石学会联合在宿州组织召开了造型石鉴评标准研讨会,邀请全国各地赏石界的学者和部分省市观赏石协会的代表50余人,围绕造型石的定义、分类、鉴评要素及标准等进行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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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观赏石协会召开第二次会长办公会

10月29日,中国观赏石协会第二次会长办公会在南京召开。寿嘉华会长、姜建军秘书长与来自全国各地的近30名副会长和部分省级协会负责人、中国观赏石协会各部门主任共同围绕《中国观赏石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等5个管理办法、“走进奥运”办展方案以及协会下一步工作部署进行了商议和研讨。

中国观赏石协会领导出席江苏省观赏石协会成立大会

10月30日,寿嘉华会长、姜建军秘书长出席了江苏省观赏石协会成立大会,省人大副主任张艳、政协副主席吴瑞林等领导也到会祝贺。在会上,江苏省观赏石协会通过中国观赏石协会向北京奥组委赠送了由888块雨花石拼制而成的2008北京奥运会会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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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嘉华出席第四届柳州国际奇石节开幕式

11月2日,寿嘉华会长、中国收藏家协会会长闫振堂、广西壮族自治区领导,以及来自德国、美国、加拿大、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等13个国家和地区及国内30个省(区、市)的嘉宾与好客的柳州市民一起,共同见证了由中国观赏石协会、中国收藏家协会、柳州市人民政府主办的第四届柳州国际奇石节开幕式的盛况。在奇石节期间,中国观赏石协会还进行了《观赏石鉴评标准》的第五次试评。

中国观赏石协会召开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

中国观赏石协会于2006年11月召开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讯形式),选举增补理事会成员。经选举通过48名同志增补为理事,17名同志增补为常务理事,4名同志增补为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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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观赏石协会召开“矿物晶体”及“化石”鉴评标准研讨会

中国观赏石协会于11月30日在京召开了“矿物晶体”及“化石”鉴评标准研讨会。部分协会科学顾问及多年从事矿物晶体化石工作的科研、教学、收藏、经营的专家、教授、学者、石友约30人参加了本次研讨会,对矿物晶体、化石鉴评标准细则和《观赏石鉴评标准》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对“细则”和“标准”的完善、修改提出了许多建议。

中国观赏石协会四个管理文件印发

12月初,中国观赏石协会正式印发了《中国观赏石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国观赏石协会会费标准与交费办法》、《中国观赏石协会关于“观赏石之乡”命名工作暂行规定》和《冠名中国观赏石协会办展暂行规定》。

民政部同意成立中国观赏石协会灵璧石专业委员会

12月5日,民政部正式批复:同意成立中国观赏石协会灵璧石专业委员会,批准登记。

中国观赏石协会召开《观赏石鉴评标准》研讨会

12月7~8日,中国观赏石协会在北京召开了鉴评标准领导小组和研究小组成员会议,就中国观赏石协会经过五次试评、四次分类研讨会及汇集各方意见修改的《观赏石鉴评标准》进行了认真研讨、修改和补充;再一次就制定中国观赏石协会《观赏石鉴评标准》的理论依据、目的意义、功能与作用、鉴评与鉴赏、掌握与实施等问题展开深入讨论,取得共识。寿嘉华会长在总结讲话中指出:中国观赏石协会《观赏石鉴评标准》吸收了多个版本、众多人士研究的成果,经过多次石展的试评和专题研讨,基本定稿,研究小组工作圆满完成,感谢大家。会后,将组织专人,按编写“标准”的标准要求完稿,年底正式报国土资源部送审稿。

寿嘉华出席辽宁省观赏石协会成立大会

12月16日,辽宁省观赏石协会成立大会在沈阳召开。中国观赏石协会会长寿嘉华参加大会并作了讲话。会议结束后,寿嘉华会长参观了沈阳师范大学,并对筹建中的辽宁古生物化石博物馆的设计工作给予指导。

当天晚上,辽宁省省长张文岳会见了寿嘉华会长一行及辽宁省观赏石协会主要负责同志,对辽宁省观赏石行业的发展给予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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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观赏石协会会刊《宝藏》杂志2007年创刊

在国土资源部和有关单位的关心支持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总署已行文批复:同意《宝藏》杂志主办单位变更为中国观赏石协会。协会已于12月在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协会决定以《宝藏》杂志作为中国观赏石协会会刊,取代原会刊《中国观赏石》,2007年正式面向全国公开发行。

寿嘉华拜访李岚清同志

12月28日,寿嘉华会长拜访了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同志,向他汇报了中国观赏石协会开展的主要工作。李岚清同志对协会工作给予肯定,特别是对协会将举办“中国观赏石走进奥运”系列活动,表示高度赞赏,他还饶有兴趣地讲述了退休后学习“篆刻”与石结缘、以石言志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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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会员 加强组织建设

协会成立一年来,注重发展组织建设,如制定会员管理办法、收集整理中国观赏石专家数据库信息资料、积极协助尚未成立省级协会的地区成立省级观赏石协会。目前山东省、江苏省、辽宁省相继成立了观赏石协会,并成为中国观赏石协会单位会员,截至2006年单位会员已达110个,个人会员达800人。

2006年《中国观赏石》合订本征订启示

2007年《中国观赏石》将改刊为《宝藏》,作为中国观赏石协会会刊正式面向广大读者。《中国观赏石》创编以来得到广大石友和热心读者的关心和支持,在此深表谢意。为答谢和便于广大读者收藏,中国观赏石协会将2006年度四期《中国观赏石》制作成合订本,每本定价65元,欢迎订阅。付款方式见下页《宝藏》杂志征订启示。

《宝藏》杂志真诚向您求教

尊敬的读者朋友:您好!

《宝藏》杂志作为中国观赏石协会的正式会刊,在国土资源部领导的支持下即将正式创刊,针对该杂志的特点,杂志编辑部有以下初步设想,特征求读者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内容方面注重高品味和通俗化,贴近社会,贴近生活,增强文章的含金量与可读性,使读者能够轻松阅读,而没有艰涩生硬之感。创建精品栏目,树立杂志的权威性,提高知名度。

形式方面加大精美图片的运用,增强杂志的视觉美感,力求赏心悦目,同时有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文章内容,加深印象,要求设计印刷精美且有个性。

策划组织若干观赏石采石、鉴赏等主题活动,编辑制作专题,扩大影响力。

设立读者意见专栏,开设《宝藏》杂志的网络平台,增强杂志与读者的互动,方便读作编之间联系沟通,宣传介绍和推广杂志。

读者、专家、石友的意见和建议请寄中国观赏石协会或发Email:vasa-gss@163.com和bczzs@126.com

您的参与,将会给《宝藏》创造一个美好的明天!

《宝藏》杂志征订启示

《宝藏》杂志于2007年2月创刊,面向全国公开发行,是我国唯一正式公开出版的观赏石专业刊物。本杂志由国土资源部主管,中国观赏石协会主办,《宝藏》杂志社编辑部编辑,《宝藏》杂志社出版。

国内统一刊号为:CN1 1-5171,国际标准刊号:ISSN1 672-8416,杂志为大16开本,96页,全彩色印刷,双月刊,每逢双月出刊。

因《宝藏》杂志创刊时间紧,2007年由中国观赏石协会《宝藏》杂志发行部自办发行工作,欢迎订阅者按以下方式办理订阅,每期定价20元。

请选择以下付款方式:

邮局汇款

收款人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四羊肉胡同30号

收款人:中国观赏石协会

邮编:100034

银行转账

账号:81944515

开户地点:北京

开户行:华夏银行总行营业部

开户名:中国观赏石协会

联系电话:010-66153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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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Dga是什么意思

DGA:钻石分级课程(英国)
英国宝石协会和宝石检测实验室(Fellowship of Gemological Association and Gem Testing Laboratory of Great Britain)成立于1908年。1931年成为独立的机构。它是世界上最老的宝石协会。 顺利通过考试的考生被授予宝石学证书,随后他们可申请英国宝石协会会员资格。当他们成为英国宝石协会的会员时,他们可以在自己姓名的后面使用FGA称号。此外,通过学习钻石学课程可获得钻石学证书,成为英国宝石协会会员后可以使用DGA称号(Diamond Member。ftheGA)。 宝石学教育在伦敦的开始是与当时不断增长的对合成红宝石、蓝宝石进入商业的担忧有关。首次宝石学证书考试是1913年在伦敦进行的。世界上首次宝石学函授课程开始于1921年。20年代初期,天然珍珠的贸易被养殖珍珠的出现搅乱。这导致了伦敦商会所属的检测站的成立。宝石检测实验室是世界上最早成立的,它开展了早期的珠宝专门鉴定并继续到今天。1990年协会与宝石检测实验室合并,成为英国宝石协会和宝石检测实验室(GAGTL),2001 年起以 Gem-A 标示取代了原来的缩写。这个机构致力于推动宝石学研究,不断完善通过考试获取证书的教育体系,为贸易提供实验室服务,研究珠宝业界所使用和涉及的各种材料。英国宝右协会和宝石检测实验室位于伦敦市靠近海顿公园的一座建筑中,有教育办公室和辅导中心、会员资格办公室、宝石检测实验室以及宝石仪器公司。协会的许多仪器设备可用来支持你的学习。

英国宝石协会于 1913 年颁发了首份宝石学证书, 1921 年首次开设了宝石学函授课程,1990 年起开设了独立的钻石学课程。目前,英国宝石协会在全球共设有 50 多个联合教学中心( ATC ),其中设在中国大陆的有: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珠宝学院 开设 FGA 和 DGA 课程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珠宝学院 开设 FGA 课程
桂林理工大学 开设 FGA 课程
上海同济大学 开设 FGA 课程
广州中山大学 开设 FGA 课程
北京中国工美总公司高德珠宝研究所 开设 DGA 课程
以上各联合教学中心均使用由陈钟惠老师翻译,中国地质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英国宝石协会教程中译本,用汉语教学。参加英方每年两次(一月和六月)全球统一的考试,考试由英国宝石协会委托英国驻中国大使馆派专人监考。目前阅卷人员中已有专门的汉语阅卷者,不再像从前要在香港翻译后寄到英国。每次考试后成绩合格者由英方颁发证书。在考试中成绩特别突出者或获得当次考试全球最高分者,经阅卷人员讨论通过会给予一定的奖励和一封成就函。凡申请成为会员并坚持每年缴纳会费者,可在自己姓名后面加上 FGA 或 DGA 头衔,可收到英国宝石协会提供的每年 4 期的宝石学杂志 《 The Journal of Gemmology 》和珠宝快讯 《 Gem & Jewellery News 》。
在中国香港和台湾的台北、台中市以及在新加坡也设有用汉语教学和考试的若干个联合教学中心,这些中心大多使用中国地质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英国宝石协会教程中译本。
英国宝石协会的FGA 课程分为基础课程和证书课程两部分,只有通过基础课程考试的考生才有资格学习证书课程并参加考试以获取 FGA 证书,但经英方认可,凡获得武汉珠宝学院颁发的 GIC 证书者可免试基础课程,直接参加证书课程考试。
我国国家珠宝质检师考试资格审查条例规定,凡持有国际知名证书者可报名参加考试而不受学历和工作年限限制。在所列国际知名证书中包括FGA 证书和DGA 证书。
DGA:(Domain Generation Algorithm)计算机
域名生成算法
DGA::Directors'Guild of America 美国导演工会

H. 中国石油大学和中国海洋大学哪个好我该报哪个

中国海洋大学是985、双一流,在青岛是老大,在山东也是响当当的。不过,比较尴尬的是,海大的学科特色过于鲜明,以至于其优势学科对其他学科的辐射作用不是很强,其优势学科所在的行业领域也过于小众,这就让海大学生在就业时存在一些劣势。

我们再说回行政管理专业。很显然,这个专业在海大这样特色鲜明的高校中发展是比较尴尬的,几乎是很难沾上海大优势学科的光的,甚至只会被其他学科“吸血”。而行政管理专业,本身也是一个比较“务虚”的专业,毕业后,缺乏核心竞争力,没有对应的职位,只能继续参加考试。根据海大2019就业质量报告,截止2019年底,行政管理的就业率是80%,57个人里面有10来个没有找到工作,不知道这半年有没有找到工作,但这半年的就业质量,肯定要差一些了。


I. 中国地质学会的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为中国地质学会,英文译名为“geological society of china”,缩写为gsc。第二条 中国地质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中国地质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地质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本会代表中国地质学界参加国际地质科学联合会及其下属学术组织。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广大地质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指导下开展活动;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积极倡导献身、求实、创新、协作的精神和优良学风;促进地质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地质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地质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地质科学技术与经济相结合,促进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为我国地质事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以及挂靠单位国土资源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26号(中国地质科学院内),邮政编码:100037。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围绕我国地质科学技术与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加强同国内外地质科技团体和地质学家的联系;二、组织和承担地质科学技术研究工作;三、编辑、出版、发行本会主办的地质科技期刊;四、向社会普及地质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五、开展继续教育,组织和承办各类技术培训或技术研讨班、研讨会等,推广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六、受挂靠单位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中国注册地质师的资格认证的相关日常管理工作等;七、开展地质科技咨询服务和地质科技开发工作;接受委托,对国家地质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技咨询;开展地质科技项目论证、成果鉴定和奖励评审、文献和标准的编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评定等;八、发现和举荐地质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地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九、向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地质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十、承担上级单位交办的相关事宜和开展为会员服务的其他活动。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部分。第八条 个人会员包括:荣誉会员、会员、学生会员、通讯会员和外籍会员。一、入会条件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下列不同类型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提出入会申请,按审批程序批准后,成为中国地质学会会员。(一)会员1、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地质科技人员;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或具有相当技术职务的地质科技人员;3、从事科技、教育、生产等地质科技管理工作5年及以上,并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业务管理水平的管理人员。(二)学生会员1、高等院校地质类专业本科二年级及以上;2、在校硕、博研究生(不含在职研究生)。(三)荣誉会员凡年龄在70周岁及以上,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授予本会荣誉会员。1、为地质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2、为地质学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员。(四)通讯会员现居住在港、澳、台地区或旅居国外并在本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学术成就的中国籍地质科技工作者。(五)外籍会员在地质专业领域有较高造诣,并热心参与和协助组织本学科学术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二、入会程序(一)会员、学生会员,本人应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学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中国地质学会个人会员申请表”,由所在省级地质学会审批后报中国地质学会备案,颁发中国地质学会会员证。(二)荣誉会员,经本人同意,由学会分支机构、省级学会、常务理事单位提名,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中国地质学会荣誉会员。(三)通讯会员、外籍会员,由本会会员两人书面推荐、本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中国地质学会个人会员申请表”,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颁发中国地质学会会员证。外籍会员报中国科协备案。三、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国际、国内学术交流、考察、培训等活动,并享有优惠的会议注册费;3、免费或优惠获得本会相关资料和主办的出版物;4、享有申请本会有关奖励或推荐有关奖励资格的权利;5、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二)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3、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4、按规定缴纳个人会员会费。四、会员资格及会籍管理(一)本会荣誉会员、通讯会员、外籍会员的会籍由本会直接管理;本会普通会员、学生会员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学会管理。(二)会员调离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时,应及时到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学会办理会籍转移手续;(三)会员应自觉缴纳会员会费,在会员资格有效期满六个月后仍未能及时缴纳会费的将自动取消其会员资格;(四)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者,自动取消其会员资格;(五)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后要求重新入会的,按原审批程序重新进行审批。第九条 单位会员一、入会条件凡承认中国地质学会章程,与本会行业领域有关,愿意参加和支持本会组织的学术交流、科学普及、技术咨询、人才举荐、教育培训等有关活动的,并具有一定科技队伍和一定比例的本会会员,从事科研、教学、生产、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教学机构、社会团体。二、入会程序向本会提出书面入会申请、填写“中国地质学会团体会员申请表”,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三、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理事会换届选举时,拥有理事候选人的提名权;(新增)3、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科学考察、科技咨询、科技培训等;4、拥有申请本会有关奖项、奖励的资格;5、优先和优惠订阅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或有关资料;免费获得本会内部刊物;6、免费在学会网站和内部刊物上刊登团体会员单位的人才、科研、教学、生产等成果有关信息;7、拥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8、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二)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2、及时向本会提供相关学术动态,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及科学普及活动;3、按规定缴纳团体会员会费;四、会员资格和会籍管理(一)团体会员单位会籍由本会统一管理;(二)不能按期缴纳会费的团体会员单位将取消本会团体会员单位资格,取消会员资格后需重新入会的,需按原审批程序进行重新审批。第十条 会员会费的管理与使用一、本会各类会员会费应按财务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二、收取会费需向缴费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三、个人会员会费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学会负责收缴与管理使用;团体会员单位会费和学会理事会费、通讯会员和外籍会员会费由本会负责收缴及管理使用;四、会员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服务性支出和补贴本会工作支出;五、本会按年度会费缴纳标准收取会费,可一次性缴纳五年会费,也可按年度缴纳;六、会费缴纳和使用情况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并接受会员监督。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单位应设立1-2名联系人,负责本单位的会员发展申报、团体会费缴纳及日常事务管理;第十二条 本会遵循中国科协制定的会员统一编码规则,对个人会员进行统一编码;第十三条 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的个人和单位,不得参与本会各项奖项的评选、不得担任本会理事。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领导机构和负责人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制订、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五)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二、会员代表的产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学会按规定分配的名额,由会员单位民主选举产生,部分代表可由团体会员单位推举产生,理事会现任理事和新拟任理事候选人为当然代表。三、工作程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应由常务理事会议决定后,报中国科协批准,但提前或延期召开一般不得超过一年。第十六条 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一、理事选举程序和条件(一)程序理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学会,各专业委员会、研究分会、工作委员会,各团体会员有关部门及单位按规定分配名额推荐候选人,经上届常务理事会议审议后,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理事候选人名单,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理事。(二)条件理事人选年龄应在70周岁以下,且在本行业领域有一定学术造诣、学风正派的专家、学者;在产学研第一线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学会工作并具有一定业务管理水平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事业管理人员,理事可以连选连任,但不能超过两届,隔届可再任。二、理事会行使的职权(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制定本会发展规划;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
(六)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七)决定会员的入会和除名;
(八)决定副秘书长和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九)向国家推荐重大学术成果和优秀人才;决定本会表彰和奖励事项;
(十)审定内部管理制度、筹集学会活动经费;
(十一)审议、决定本会其他重要工作。
三、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以通讯方式举行。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四至十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一、由理事会提出常务理事候选人名单(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法,选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可委托一位副理事长担任常务副理事长。
二、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以通讯方式举行。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学会负责人
一、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学会换届后一般不增补或变更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确需增补或更换的,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议,向中国科协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按学会章程规定进行选举,并到民政部办理备案等相关手续。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对任期内业绩突出的秘书长,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可再延长一届任期。
四、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特殊情况下,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中国科协审查并民政部批准,可由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五、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可委托常务副理事长代行职权。
六、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监督、检查各机构开展工作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九条 名誉理事
名誉理事只授予对本会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士,且已退离本会工作岗位,经理事长提议,常务理事会审批,方可授予。
一、条件
名誉理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方可授予:
(一)曾任本会常务理事、年龄60周岁及以上并已退离工作岗位;
(二)曾连任两届本会常务理事;
(三)曾连任三届副秘书长且曾任本会理事。
二、名誉理事除享有会员的权利外,还具有以下权利:
1、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国际、国内学术交流、考察、培训等活动,并享有低于其他会员的会议注册费;
2、免费获得本会相关资料和主办的出版物;
第五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办事机构是在本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日常工作由秘书长具体负责的常设专职业务机构。
办事机构设在中国地质科学院,工作人员由中国地质科学院派出。
第二十一条 本会由常务理事会聘任的专职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可对社会聘用的合同制工作人员实行流动的动态人事管理,建立流动人员管理制度和奖惩办法,其人事档案、社会保险、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等委托北京(或部委)有资质的中介公司代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会对社会聘用的合同制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分支机构
第二十四条 本会根据学科专业的发展及业务活动的需要,设置若干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研究分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分支机构是理事会领导下的非法人学术工作机构,承担组织本专业学术交流、科学普及、咨询服务、人才举荐、培训及专业研究等方面的任务。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数人、秘书长一人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和成员由有关方面协商、推荐,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应按学会章程规定每五年换届一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兼任学会分支机构主任委员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二十七条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报中国科协审查并民政部批准。
第七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外个人、团体和单位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拨款;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本会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需依法接受民政部和中国科协认可的审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报国土资源部审查同意后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审查批准。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需在中国科协和国土资源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在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民政部和国土资源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在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科协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11年11月1日经第十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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