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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怎么样

发布时间:2022-08-18 00:43:38

⑴ 古代中国的法律是怎样的

(1)法律性质不同,中国古代法律包括奴隶制及封建制两种性质,古罗马法律只有奴隶制的性质。(2)法律结构不同。中国古代法律民刑不分以刑为主,而古罗马法律则私法发达公法不发达。(3)法律内容不同。古罗马法律有最早的法人制度和人格权制度,中国则没有。(4)法学家的地位。古罗马法学家地位高,部分法学家其法律学说有官方效力,中国古代法律则完全以官方为主导。(5)历史影响不同。中国古代法律只要影响了日本、朝鲜、越南等东亚、东南亚国家,从而形成了中华法系,而古罗马法律积极影响了中世纪欧洲许多国家,也对近代以来法律和法学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⑵ 中国古代法制的特点

(一)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中国古代"法自君出",君主始终掌握国家最高立法权。一切法典、法规皆以君主名义颁行。皇帝的诏敕往往直接成为法律,皇帝可修改、废止任何法律。

皇帝又拥有最高司法权,一切重案、要案、疑案,以及一切死刑案件(隋唐以后)皆须皇帝裁决、批准。皇帝可以法外用刑,也可法外施恩,赦免任何罪犯。

(二)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

中国古代法律不受宗教影响,而强调遵循礼教,强调维护纲纪伦常。经过汉儒改造,礼融进了诸子中的可取成分,又成为"礼教",成为指导立法、司法的原则和理论依据。其要旨即是"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以及由此衍生的"亲亲"、"尊尊"的政治和伦理原则。在这种原则下,礼的许多内容被直接定为法律,"七弃三不去"、"八议"以及丧服制度等相继入律,并为后世法典所沿用。礼教力倡"无讼"、"息讼",也导致人们的权利意识非常淡漠。

(三)法律以刑法为主刑始终是中国古代法律的主题。古代没有部门法的划分,历代法典--律遂通称刑律,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统统规定于此,统称犯罪,处以刑罚。一部律中,实体法与程序法也不区分,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混一,作证与招供同等看待。另一方面,专制君主无视下民的主体权利,平民百姓也不具有这种意识,并以"对簿公堂"为耻、为累,一般民事纠纷也无关政权安危大局,商品经济又长期不发达,如是等等,致使中国古代民事立法偏枯,与刑法畸重形成强烈反差。

(四)司法从属于行政皇帝"口含天宪",握有国家最高司法权。历代中央虽设司法机构,但辅佐皇帝的重臣,如冢宰、丞相、宰相、内阁大臣等,完全可以过问司法。中央某些行政机构长官也可干预或参与司法,而司法长官一般无权过问行政。在地方,一地行政长官即兼理同级司法审判。

狱讼是否得平,自汉以来便是考核地方官政绩的主要项目之一。

⑶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特点是什么

特点: 法律出于皇权,维护皇权。礼法结合,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

官僚、贵族享有法定特权。诸法合体并用,司法隶属于行政,无独立审判权

实质: 中国称为“君权神授”。认为皇帝的权力是神给的,具有天然的合理性,皇帝代表神在人间行使权力,管理人民。其实质就是以精神力量加强现实统治。


⑷ 中国古代法律到底是个什么样子

中国古代的法律形式很多,不象现代法律只有法、法规、条例等少数几种。古代法律形式总结起来有如下几种:刑、法、律、令、典、式、格、诏、诰、科、比、例。在一个朝代,经常有几种法律形式同时使用,组成该朝代的法律体系。不同的法律形式的使用范围也不一样,效力高低也有很大区别。

在夏、商、西周和春秋时期通用。其含义和法相同,基本指刑律,不指刑罚。后来,刑称为法或律,战国以后常指肉刑或刑罚。

这是商鞅变法之前的常用法律形式,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变法时都以法为名称,如魏国的《法经》,晋国的《被庐之法》。到商鞅变法将法改为律后,法仅仅在广义上使用。

这是商鞅变法后中国古代常用的法律形式,应用广泛,如秦的《田律》,汉朝《九章律》,魏晋之后,有《魏律》、《晋律》、《北齐律》、《隋律》、《唐律》、《大明律》、《大清律》。

统治者就某一具体事务颁布的命令。是律的辅助性法律,在隋唐时期有专门法典,如《开皇令》和《贞观令》。

最早出现于唐朝的《唐六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行政法典。后来的宋和元明清都有此类法典。

这是关于官吏具体行为的专门法律,范围非常广泛。式在唐朝还有一定地位,是唐朝律令格式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到了元明清时期,地位下降了很多,不再起主要作用。

格也是一种行政法规。格作为独立的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东魏的《麟趾格》。明清时将格的内容归入了会典和其他形式的法规,不再独立。

汉朝到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科意思是断,所以依法断罪叫做科罪。在隋唐以后,敕的地位重要,科被敕和格所代替。

比是两汉到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也是一种审判原则。如果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用相似的律条定罪,这叫做比。因为这样类推断案,出现了司法腐败现象。到汉朝以后,比不存在,内容被吸收进其他法律形式里边。但是类推形式在古代一直存在。

和比一样,例也是一种断罪原则,也是汉、唐、宋、明、清时期的法律形式,但名称不同。秦称“廷行事”,即法庭成例。汉朝称为“故事”,即以《春秋》中已有的故事作为断罪的依据。到了明清时,例和律并行,日益重要,在清朝时,其效力甚至高过了律。

是古代皇帝发布的命令,也是很重要的一种法律形式,又叫诏令。皇帝的诏令经常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既可以认可、公布法律,也可以改变、废除法律。

除了以上的法律形式之外,还有敕、诰、命、制、程等等。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古代是专制集权社会,皇帝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所以,他可以用诏、敕、诰等法律形式来发布新的命令,任意破坏现存的法律。这就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最重要的一个特点:法自君出。

⑸ 中国古代法制的特点是什么

中国古代从西周开始就建立起一套以家族为主体的法制体系, 这就是我们熟悉的宗法制, 当时的宗法制集法律、道德、国家、社会、家族为一体, 是我国最早出现的法律体系。该种法制的核心是人的身份等级, 由于是等级的法制制度, 很好地维护了当时等级制度, 因此能够稳定当时的社会制度。一段时期的法律必定符合当时的社会统治, 与治国安邦联系在一起, 所以宗法制就具备了道德与法制一体化的特点。当时法律中的“三纲”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应, 又是最高的道德体现。将“孝”、“忠”、“节”这三个道德方面的含义融入法律规章中。从汉朝以后, 儒家思想被最高统治者认定为国家正统思想, 是道德与法制一体化的集中体现。
我国古代法律深受道德伦理的影响, 人们往往在法律面前依据的是道德观念, 道德层面的约束一直是我国古代法律无法突破发展的因素。法律建立在等级基础上, 等级的基本原则是伦常, 往往将自然存在的人伦关系引申到社会政治生活中, 为处于不同等级及身份的人规定了不同的法律准则, 贵贱、老幼、尊卑、亲疏都是有别的。“名为不同, 礼亦异数”, 这正是法律差别性的体现。身份就是法律的特权, 一种身份的获得就是对应权利的拥有, 对应特权的拥有。总而言之, 中国古代道德伦理观念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 使我国古代法律披上明显的伦理性。

⑹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精华和糟粕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精华和糟粕
概括来说,中国古代的法律特点有如下几个特点:1、法律出于皇权,维护皇权,法定特权;2、礼法结合,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3、官僚、贵族享有法定特权;4、诸法合体、并用,司法隶属于行政,无独立审判权;5、维护礼治,重视德治,提倡人治,并坚持以民为本的价值导向;6、追求秩序和谐和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我们可以轻易地看出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是与当时的政治、经济和思想等有着密切的关系,与当时的社会发展水平、民族心理和国民习性等有着密切的联系。这些特点在当代社会或已经完全失去了价值,或还可以批判性接受。总之,应坚持适应我们民族特点、国情现状的原则、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对民族成果进行沿承。
落后的现状自然而然地产生了民族自卑感,相形见绌的中国法律制度显得跟当代社会格格不入。我们对西方传进的法律思想所深深震撼,折服中将西方法律制度的优势放大化,并将本民族的法律制度弃置到一边。虽然对古代的法律制度有着研究,但我们应该再次扩展对古代法律制度的研究深度。研究的方向需要纵向和横向的结合,我们的教科书采用了一贯到底的体例,并没有将古代的法律思想的成果承接起来,古代立法的原则和准则也就难以重点体现,这是我们的一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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