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没有出过国。想问一下,海关申报是什么什么物品需要申报
申报,系指进出境旅客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规定的义务,对其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实际情况依法向海关所作的书面申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三条 按规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境旅客通关时,应首先在申报台前向海关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它申报单证,如实申报其所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
下列出境旅客应向海关申报,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物品出境手续:
携带需复带进境的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等旅行自用物品者;
1.未将应复带出境物品原物带出或携带进境的暂时免税物品未办结海关手续者;
2.携带外币、金银及其制品未取得有关出境许可证是或超出本次进境申报数额者;
3.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者;
4.携带文物者;
5.携带货物、货样者;
6.携带出境物品超出海关规定的限值、限量或其它限制规定范围的;
7.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它须办理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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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境旅客通关时,应首先在申报台前向海关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它申报单证,如实申报其所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
申报手续应由旅客本人填写申报单证向海关办理,如委托他人办理,应由本人在申报单证上签字。接受委托办理申报手续的代理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旅客向海关申报时,应主动出示本人的有效进出境旅行证件和身份证件,并交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许有关物品进出境的证明、商业单证及其它必备文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2017修改)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有效旅行证件出入境的旅客,包括公派出境工作、考察、访问、学习和因私出境探亲、访友、旅游、经商、学习等中国籍居民旅客和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等中国籍非居民旅客。第三条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在本规定所附《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简称《限量表》,见附件1)规定的征税或免税物品品种、限量范围内的,海关准予放行,并分别验凭旅客有效出入境旅行证件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办理物品验放手续。
对不满16周岁者,海关只放行其旅途需用的《限量表》第一类物品。第四条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物品,超出规定免税限量仍属自用的,经海关核准可征税放行。第五条中国籍旅客携带旅行自用物品进出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验放手续。第六条获准进境定居的中国籍非居民旅客携运进境其在境外拥有并使用过的自用物品及车辆,应当在获准定居后六个月内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上述自用物品可以向定居地主管海关或者口岸海关申报,除《定居旅客应税自用及安家物品清单》(见附件2)所列物品需征税外,经海关审核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免税进境。其中完税价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物品每种限1件。自用小汽车和摩托车向定居地主管海关申报,每户准予征税进境各1辆。第七条定居旅客自进境之日起,居留时间不满二年,再次出境定居的,其免税携运进境的自用物品应复运出境,或依照相关规定向海关补缴进口税。
再次出境定居的旅客,在外居留不满二年,重新进境定居者,海关对其携运进境的自用物品均按本规定第三条办理。第八条进境长期工作、学习的中国籍非居民旅客,在取得长期居留证件之前,海关按照本规定验放其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在取得长期居留证件之后,另按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和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私用物品的规定办理。第九条对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旅客和经常出入境人员以及边境地区居民,海关只放行其旅途必需物品。具体管理规定授权有关海关制定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批准后公布实施。
前款所述“短期内多次来往”和“经常出入境”指半个月(15日)内进境超过1次。第十条除国家禁止和限制出境的物品另按有关规定办理外,中国籍旅客携运出境的行李物品,经海关审核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出境。
以分离运输方式运出的行李物品,应由本人凭有效的出境证件,在本人出境前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第十一条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及规定的限量、限值或品种范围的,除另有规定者外,海关不予放行。除本人声明放弃外,应在三个月内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退运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第十二条旅客进出境时应遵守本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授权有关海关为实施本规定所公告的其他补充规定。违者,海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规定自1996年8月15日起实施。
附件:1.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
2.定居旅客应税自用物品及安家物品清单
附件1:
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1996年8月15日修订)
类别品种限量第一类物品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其它生活用品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税,其中价值人民币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物品每种限一件第二类物品烟草制品酒精饮料(1)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及因私往来香港、澳门地区的内地居民,免税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1瓶(0.75升以下)(2)其他旅客,免税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2瓶(1.5升以下)第三类物品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生活用品(1)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我出国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和援外人员,连续在外每满180天(其中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物品验放时间从注册入学之日起算至毕业结业之日止),远洋船员在外每满120天任选其中1件免税(2)其他旅客每公历年度内进境可任选其中1件征税
注:
1、本表所称进境物品价值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准;
2、超出本表所列最高限值的物品,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3、根据规定可免税带进的第三类物品,同一品种物品公历年度内不得重复;
4、对不满16周岁者,海关只放行其旅途需用的第一类物品;
5、本表不适用于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地区旅客和经常进出境人员以及边境地区居民。
附件2:
定居旅客应税自用及安家物品清单
l、电视机
2、摄像机
3、录像机
4、放像机
5、音响设备
6、空调器
7、电冰箱电冰柜
8、洗衣机
9、照相机
10、传真机
11、打印机及文字处理机
12、微型计算机及外设
13、电话机
14、家具
15、灯具
16、餐料(含饮料、酒)
17、小汽车
18、摩托车
3. 各位,出入境时,什么样的物品需要报关
(一)携带需经海关征税或限量免税的《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四类物品(不含免税限量内的烟酒)者;
(二)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国家(地区)再入境签证的居民旅客携带途中必需的旅行自用物品超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一件范围
(三)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或金银及其制品50克以上者;
(四)非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5,000美元以上者;
(五)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1,000美元以上者;
(六)携带货物、货样以及携带物品超出旅客个人自用行李物品范围者;
(七)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它须办理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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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边防检查是出入境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出入境边防检查主要包括:
(1)护照证件检查。出入中国国(边)境的人员,必须向出入境检查机关交验有效护照、证件和签证,经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查验无误后方可出入境。
(2)行李物品检查。对进出国(边)境的人员所携带的行李物品实施检查。公安机关对行李物品不实行逐人检查,只是对有关人员实施重点检查。
(3)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查、监护和管理。对进出中国国(边)境的飞机、船舶、列车、汽车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实施检查、监护和管理。
(4)口岸查控。依据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有权对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阻止出入境并按照查控通知依法处理。
(5)情报调研。情报调研是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做好边防检查工作的重要辅助手段,通过对交通运输工具、员工、口岸工作人员及其周围社情进行调查了解,分析判断,为出入境边防检查工作服务。
4. 乘飞机时需要申报的物品有哪些
以广州白云机场为例,乘飞机时需要申报的物品有:
一、严禁随身携带并禁止托运的物品:
1、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具(含主要零部件)及其仿制品。
2、爆炸物品,如弹药、爆破器材、烟火制品(如烟花、爆竹、礼花等)等及其仿制品。
3、易燃易爆物品,如火柴、打火机(气)、酒精、油漆、汽油、煤油、苯、松香油、烟饼等。
4、管制刀具。
5、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危险溶液等危险物品。
6、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运物品。
二、只能托运不能随身携带的物品:
1、外包装标识超过100ml(毫升)的液体,如化妆护肤品。
2、酒(24°以下不限量,24度-70度限托运5L(升),70度以上严禁托运)。
3、生活刀具,如菜刀、水果刀、大剪刀、剃刀等。
4、专业刀具,如手术刀、屠宰刀、雕刻刀等。
5、文艺单位表演使用的刀、矛、剑、戟等。
(4)乘客需要向中国海关申报哪些物品扩展阅读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运输规则》规定:
第三十七条 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并应符合下列条件,否则,承运人可以拒绝收运:
(一)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须加锁;
(二)两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为一件;
(三)行李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
(四)竹篮、网兜、草绳、草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
(五)行李上应写明旅客的姓名、详细地址、电话号码。托运行李的重量每件不能超过50公斤,体积不能超过40×60×100厘米,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须事先征得承运人的同意才能托运。自理行李的重量不能超过10公斤,体积每件不超过20×40×55厘米。
随身携带物品的重量,每位旅客以5公斤为限。持头等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两件物品。每件随身携带物品的体积均不得超过20×40×55厘米。超过上述重量、件数或体积限制的随身携带物品,应作为托运行李托运。
5. 进出境旅客应当如何申报
根据《关于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的公告》(2007年7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55号)规定,“申报”系指进出境旅客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规定的义务,对其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实际情况依法向海关所作的书面申明。旅客申报一般指书面申报。如果进出境旅客携运须向海关申报的行李物品,应在口岸进出境通道内的海关专门设立的申报台前,向海关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他申报单证,如实申报其所携运进出的行李物品并选择“红色通道”通关;如果旅客没有携运须向海关申报的行李物品,应选择“绿色无申报通道”。
6. 出入境申报单申报什么
出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选择“申报通道”(又称“红色通道”)通关,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
(一)文物、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生物物种资源、金银等贵重金属;
(二)居民旅客需复带进境的单价超过5000元的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
(三)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
(四)货物、货样、广告品;
(五)其它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不详)。
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和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均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通过计算机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并备齐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
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按照海关的规定填制纸质报关单,备齐随附单证,向海关当面递交的申报方式。
7. 出境旅客复入境携带物品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2007年第72号公告)规定:出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走红色“申报通道”并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
(一)文物、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生物物种资源、金银等贵重金属;
(二)居民旅客需复带进境的单价超过5000元的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
(三)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
(四)货物、货样、广告品;
(五)其它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在复进境时凭申报单证向海关申报方可免税携带进境。在进境时海关认可的有效单证是申报单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单证。
8. 出境随身携带什么东西需要在海关申报
根据《关于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四中规定:出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
(一)文物、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生物物种资源、金银等贵重金属;
(二)居民旅客需复带进境的单价超过5000元的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
(三)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
(四)货物、货样、广告品;
(五)其他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根据海关通关规定,入境旅客要亲自去海关申报台前申报,递交申报单,如实申报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申报时需带好护照、机票、随身物品及发票等,以便海关审核。当然了,如果未携带相关物品就不需要填写。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
9. 中国海关关于携带物品出入境的规定
中国海关关于携带物品出入境的规定如下:
1、香烟/雪茄/烟草 入境 停留少于六个月者可携带四百支香烟; 停留多于六个月者可携带四百支香烟; 出境 四匣烟草物品;
2、含酒精饮料入境停留少于六个月者可携带二瓶酒精饮料(0.75公斤);停留多于六个月者可携带四瓶酒精饮料(0.75公斤);
3、中药及成药出境每人最多可携带三百元的药物到外国; 每人最多可携带一百五十元的药物到香港和澳门; 严禁携带超过限量的药物入境;
4、礼物 入境 适量香水(自用);
5、黄金、银器及装饰品;入境不可超过五十克;出境凡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所有黄金,银器及装饰品一律不准出口;
6、文物出境 凡出口的文物均要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许可才能出境;
7、电子设备进入以下设备中的任何一种:相机,便携式录像机,便携式电影摄像机,便携式摄像机,笔记本电脑;
8、禁止物品进入任何易燃材料的枪支,武器和爆炸物; 伪钞/股票;
任何影响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和道德方面的印刷品,电影,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和其他物品; 任何有毒物质; 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其他药物;
任何可能具有传染性的动物,植物或物品; 任何违禁入境; 任何印刷品,电影,照片,录像带,录像带和其他可能泄露国家机密的物品; 任何文物; 濒临灭绝的动物,植物(包括标本,种子)。
拓展资料
中国海关的基本职能是: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中国海关职能有4项:监管、征税、查私和编制海关统计。制度
中国海关实行关衔制度。关衔设五等十三级。分别为一等:海关总监、海关副总监;二等:关务监督(一级、二级、三级);三等:关务督察(一级、二级、三级);四等:关务督办(一级、二级、三级);五等:关务员(一级、二级)。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向海关申报物品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它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申报”,系指进出境旅客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对其所携运物品实际情况,向海关作出的书面或口头申明。第三条进出境旅客向海关的申报,应在海关对有关物品实施查验(包括检查设备查验)之前完成;海关开始检查后,旅客对其所携运物品以任何方式作出的申明,均不视为申报。第四条旅客携带或者分离运输下列物品进出境者,应如实向海关申报物品的品名、数量、牌名、规格、型号、重量、价值等:
1、海关征税或限量免税进境的物品;
2、进出境旅行自用物品和超出规定的旅行自用物品范围但仍为旅行途中需用的物品;
3、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和国家限制进出境的文物、货币、金银及其制品,以及印刷品、音像制品等物品;
4、货物、货样和其它超出旅客行李范围的物品。第五条书面申报的旅客应填写《旅客行李申报单》或其它专用申报单证向海关申报。口关申报的旅客应主动向海关说明须申报的内容。
对口头申报的旅客或者选择“绿色通道”通关的旅客,海关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其另行书面申报;也可对其口头申报的主要内容进行笔录,并要求其本人签字确认。第六条书面申报的单证应由旅客本人填写,如委托他人代填,应由本人签字。
接受委托代理报关手续的代理人应按本规定办理手续并承担各项义务和责任。第七条旅客向海关申报时,应主动出示本人的有效旅行证件和身份证件;并交验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准予有关物品进出境的证明、商业单证及其它必备文件。第八条对经海关签章并由旅客收执的申报单及专用申报单证,在有效期内或在海关监管时限内,旅客应妥善保存。
凡进境书面申报的旅客,在报运进境分离运输行李物品和在指定商店购买征、免税外汇商品时,均应提供本次进境申报单证。第九条进出境旅客对其申报行为负有法律责任。对未按本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处理。第十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