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为什么中国没有遗产税,征收遗产税的意义是什
中国目前还没有征收遗产税,这需要一个过程,相关部门也在考虑之中,但还需要几年。
意义:
1、通过开征遗产税实现社会财富的平稳的二次分配,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回顾我国历史上,每隔两、三百年就发生一次王朝更迭的社会动荡,农民起义,穷人造反,推翻旧王朝,建立新王朝,而新王朝建立后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均田地、减赋税”,而随着新王朝的延续,田地又逐渐向少数人集中,贫富差别逐渐扩大,社会矛盾激化,从而引发新的一次动荡,国家分裂,军阀当权,军阀混战,直到又一个新王朝的建立。这种历史周期律的本质原因,是社会财富由分散到集中后,缺乏一个平稳的二次分配方式,只能通过动荡来实现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为什么西方社会没有这样的周期律,因为他们通过遗产税实现了社会财富的平稳的二次分配。
2、遗产税征收有其合理意义;
第一代创业者,通过自己的努力、奋斗,获得了成功,他们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作出了贡献,理应取得财产,这是社会对他的承认和褒奖,而作为创业者的后代,支持了创业者,也应该得到社会的承认和褒奖,但是,创业者后代所做出的贡献明显小于创业者,所以创业者的后代只应该继承创业者的部分遗产,其它部分应该回馈社会。
3、征收遗产税有助削富济贫,平抑贫富差别的作用;
征收遗产税后,“富二代”如果没有上一代那么努力,那么有运气,他就不可能像上一代那么富有,而征收的遗产税又能用在扶持穷人方面,自然就起到平抑贫富差别的作用。
4、征收遗产税有助于消除社会不公的世袭化;
随着贫富差别的加剧,社会不公也反映在下一代身上,与穷苦孩子相比,富人的孩子不愁吃,不愁穿,可以上贵族学校,可以请最好的家教,可以自费出国留学,可以花钱买一个假文凭,毕业后,可以通过父母的关系找到一个收入高,而且轻松的工作。而穷人的孩子就差多了,这对穷人的孩子而言是极其不公的,而且,这种不公还会延续到第三代、第四代,成为世袭,其后果是埋没了一批穷人孩子中的人才。因为,无论富人或穷人,他们的孩子出生时的智商是均匀分布的,并不因为其父母的贫或富而存在系统差异。
5、征收遗产税有助于提倡自强自立精神;
尤其是鼓励、提倡“富二代”自强自立。
6、征收遗产税具有挤压房价虚高的作用;
我国的富人历来有置田、置房等不动产的传统,现在买不了田,有余钱,就想置房产,我国近年房地产过热的情况下尤为如此。若遗产税改革推出,则会对富有人群以房地产形式积累财富的热情降温,有利于抑制资产泡沫化,促进房地产价格合理回归。美国的遗产税率高达56%,美国人除自住外,美国人很少添置多套房产。
7、征收遗产税有助于鼓励实业投资的作用;
因为,富人有闲钱时,投资不动产,死后要缴纳遗产税,所以,更愿意投资实业,投资证券,而投资证券实际上也是间接的投资实业,美国人就是这样,他们很少投资不动产,但是,他们投资实业、证券、基金。
8、征收遗产税有助于削弱地方黑恶势力的滋生发展,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一个地方的富人,如果持续几代,就会在当地形成盘根错节的利益团体,而且,有了钱,就想有权,至少希望在政府里有个代理人,进而形成官商勾结的地方势力,这个地方势力一旦出现,为了维护该利益团体的利益,就会恶霸一方,鱼肉百姓,甚至出现帮派、团伙、黑恶势力,直接威胁社会的和谐稳定。
9、征收遗产税有助于社会慈善事业的发展;
西方在遗产税法中明确规定,慈善捐款可以冲抵遗产税,那么做了慈善,既获得好名声,而且,花的是本来就该交的遗产税,何乐不为呢!而慈善事业因此却获得了发展,而且是法律所带来的支持和发展。美国的比尔盖茨、巴菲特就是实例。
10、征收遗产税有助于与国际社会接轨;
据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研究成果称,全球188个国家的遗产税信息进行收集和检索,发现有114个国家在开征遗产税或对遗产课征其他税收,占比61%。我国台湾也征收遗产税,台塑的“塑料大王”过世时,就交了700多亿遗产税。
B. 中国为什么没有遗产税
相信大家都知道继承遗产是要交税的,在我国以前是一直没有征收遗产税的,长辈可以将自己房产直接过户给自己的孩子,接下来由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中国为什么没有遗产税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集团董事长凌*前不久谈到他对未来十年的看法,他提到,“遗产税肯定是要开征的,到时就没今天这么多的人买房了。我相信中国迟早会征遗产税的,当中国开始征遗产税的时候,会有那么多人买那么多房子吗?我相信他不会买那么多房子,所以我总的感觉,未来的10年是一个非常多变的十年,我相信会有非常多的变化。”
当今世界上,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向富人开征遗产税。而今中国已成为收入分配严重不公的国家,更应该考虑征收遗产税。
遗产税的主要作用不仅在于调节收入分配,而且是为了创造更公平的创业机会。如果富人都将巨额遗产让其子女继承,社会上的创业机会便会被富人垄断。形成富人家庭世代相传,贫者创业没有机会的情况。加剧社会的不平等和矛盾。
尽管国家早在1994年就提出要征收遗产税,但有些专家认为现在机会仍不成熟。一个原因是中国的富豪们,都是新生富豪,离交遗产税还早着呢。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中国的富豪财产多种多样,很难查清。征税的调查成本可能比征收来的税还要多。第三种观点认为,这会打击富人阶层的创业激情,或是加剧资产向国外转移。
这些都是不成理由的理由。多数国家开征遗产税的时候,经济状况远不如中国现在。很多富豪还不到交税的时候,不等于不可以先出台这样的法律。中国的个人收入调节税是1984年制订的,当时很少有人需要交税,但同样出台了法律。为何向富人征税,就不可以先出台法律呢。再说,出台这样的法律,一方面可以调节收入分配,另一方面可以促使捐助事业。现在中国的富人多没有捐助的善心,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没有捐赠可以抵扣遗产税的规定。至于财产调查调查问题也不是问题,实行自动报税或财产实名制,已是当务之急。如有逃-税以法制裁。国外的遗产税征收比例比国内更高,只要法律完善,不会形成资本外逃风潮。
遗产税属于财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下来的财产征收的一种税。遗产税最早起源于欧洲。近代的遗产税始于1598年的荷兰,此后,英国(1694年)、法国(1703年)、意大利(1862年)、日本(1905年)、德国(1906年)、美国(1916年)相继开征了遗产税。目前世界上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约有100多个。据介绍,在发达国家,遗产税的征税面大致在2%到5%,即只有最富有的一小部分人是该税的纳税人。在国外,遗产税的税率通常在40%-60%之间,在有些发达国家甚至高达80%。富豪过世后,约有一半的财产会被充公。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的遗产扣除额一般都比较高,如日本是96.5万美元、韩国为75万美元。
美国遗产税制属于总遗产税制,从1976年开始,美国将遗产税和赠与税合并;采用统一的累进税率。美国对遗产的起征点比较低,即遗产的价值超出65万美元就要征收37%的遗产税(65万美元的遗产不征税)而一旦遗产的总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遗产的税率就要高达55%,在西方国家中名列前茅。遗产税的扣除有:债务扣除、丧葬费用扣除、遗产处置期意外损失扣除、配偶间转让的婚姻扣除以及慈善捐赠扣除。赠与税的扣除项目主要是捐赠和配偶之间赠与扣除。
香港现行的遗产税条例是在1932年修订的修正版基础上,经不断更新、修订而形成的。香港遗产税规定有免税点,免税点在不同的税法修订期限内有不同的规定,且每修订一次其数额就是提高一次,1996年4月1日―1997年3月31日适用的免税点为500万港元,1997年4月1日―1998年3月31日为650万港元,而1998年4月1日之后则为750万港元,也就是说,总遗产额在750万港元以下的不征遗产税。遗产税采用全额累进税率。税率也经过多次调整,基本趋势是遗产价值总额课税级距越来越大,免征点逐渐增高,但其适用税率一直保持在5%-20%之间。
德国的遗产税起源较早。现德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都开征,且适用同一税率。死亡人或赠与人的配偶享有基本免税额250000马克,和额外免税额250000马克。每一个子女可免税90000马克,每一个孙子女免税额为50000马克。丧葬管理费用和死亡人债务允许扣除。慈善公益捐赠全额免税。德国遗产税税率高达50%,因此被形象地称为“富不过三代”。
日本日本对遗产的课税,采取继承税制,即根据各个继承遗产数额的多少课税,是典型的分遗产税制。对居民而言,不论其继承的遗产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都要对其遗产征税;对非居民,仅就其在日本继承的遗产承担纳税义务。日本继承税税率共分13个档次,从10%到70%。
在国外,常常有巨富对公益慈善事业一掷万金。我们在对此敬慕的同时应当知晓,是强有力的立法在督促他们成为“好好先生”和“慈善大家”,即使他们不这么用钱去挣美名,法律也会采取措施对他死亡后留下的遗产进行分割,财富越多的留给后人的份额将越少。为什么会出现此种情况呢?美国历史上有名的钢铁大王卡*基(a?garnegie,1835—1919)一语破天机,他在世时曾强烈呼吁对遗产课以重税。他当时的看法:个人财富的积聚常常有赖于社会的帮助,社会所赋予的个人财富应由个人回归给社会;除亲生子女可以从遗产中得到适当的补贴外,其余财产应由政府通过课征累进率极高的遗产税的方式交由政府处置;继承人应当自立自强,而不应依赖祖先的庇荫;巨大的遗产对继承人不但不是一种幸福,反可能是一种萌发奢侈和懒惰的祸根;累进遗产税不至于挫伤人们的奋斗精神。卡*基为自己的言论付诸了行动,他在遗嘱上对于15亿美元的巨额遗产,仅留下几千万美元给妻子做赡养费,其余全部捐赠给了社会公益事业。所以富人不应该对遗产税有抵触情绪,遗产说的征收将会极大的降低社会的仇富心态。社会矛盾将会大大降低,创富者的生存环境将会更好,记得中国也有个富人曾经说过“如果后代有本事根本不需要父辈留下巨额财富,如果没本事留下他无法掌控的巨额财富只会害了他”我觉得这人也是真正有大智慧的人。
有专家建议,一些国家和地区遗产税的最高税率从百分之十几到百分之七十不等,我国的最高税率应该控制在50%左右。税率过高无异于没收财产,税率过低又会使遗产税成为一种大众税,有悖于开征本意。当然,50%的最高税率只会对那些遗产可能达到亿元以上的“大富豪”们适用。
C. 为什么中国不放弃烟草税
首先,中国没有烟草税这个税种。
对于烟草,中国是通过征收消费税的方式来征税。当然,征收消费税,不仅仅是烟草,还有其他不同的消费品。
对烟草征收消费税,是因为吸烟既污染环境,又对人体有害,但是又没有办法禁止,所以就对烟草生产销售课以重税的方式。烟草消费税最高达到56%,批发环节还要加征11%。加上增值税13%,高达80%的税。你有钱就抽吧,就给国家多做贡献,让国家更有钱去改善民生、保护环境。
为了社会上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极力控制香烟的价格也是有道理的。
事实上很多国家,也对香烟收取更高税率。世贸组织还多次对中国提出增加香烟税率的要求。
D. 为什么中国不收遗产税
法律分析:第一,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和资本积累还处于初级阶段,大多数致富者都是创业者,其财富基本上是经营所得。按照国际惯例,这部分财产在征收财产税时应扣除,或给予一定照顾。这些致富者大多处于青壮年阶段,大多数的遗产继承人都是潜在的,即使开征遗产税,国家近期内收入也不会太多,还可能对民营经济造成一定冲击,带来资金外流。
其次,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取消或调整了遗产税政策,香港也将于明年取消遗产税,目的都是为了形成“洼地效应”,令周边地区的财富向“洼地”集聚。
第三,中国从2000年才开始实行存款实名制,相关个人信息还不完善,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尚有困难,那么征收遗产税就会更难。
第四,我国民法和继承法中都没有提到公民死后要缴纳遗产税的问题,因此如果开征遗产税,就要先修订民法和继承法。这意味着两三年内出台遗产税的可能性很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 为什么中国没有遗产税
原因有以下几点
1.遗产税占比财政收入比重很小;
2.富人有更多避税手段,并不能有效缩小贫富差距,反而可能又沦为"工薪税";
常见的各种筹划手段有家族信托、生前赠予、慈善、保险等等,征收遗产税国家的富豪们的税负并没有太高。
3.遗产税会导致资本外流至无税地区,加大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差距;
4.遗产税的征管成本很大,遗产税是建立在对个人征税体系非常完善的基础之上,目前我国还做不到。
综上,一个对财政收入贡献不大,征收成本巨大,又不能充分调节收入差距的税种,可说是得不偿失,目前不会开征。征收遗产税,在目前情况会导致大量资金外逃,国家经济流失,而且,遗产税,想要解决贫富差距,手段太单一,不能有效的化解矛盾
按照遗产税纳税义务人和具体征税制度的不同,目前世界各国对遗产税的课征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综合课征的“总遗产税制”
“总遗产税制”即一般所讲的“遗产税制”或称“死亡税制气这种税制是以死亡人为名义纳税人,以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为实际纳税人,就死亡人所遗留的全部遗产净额(即遗产总额减去各项扣除项目后的余额),采行累进税率一次性课税。其主要特征是在遗产税设计上不考虑遗产的去向,税率设计依据遗产净额,而不考虑继承人的多少及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先征税后继承。其理论上是以死亡人为纳税义务人,具有税制简单、税源有保证、征收管理比较方便、征税成本低等优点。其缺点是有失公平和合理。目前实行总遗产税制的国家有美国、英国、韩国、新加坡等。
(二)分别课征的“分遗产税制”
“分遗产税制”又称“继承税制”,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先将其遗产分给各继承人,然后以各继承人为纳税义务人,就其所分得的遗产分别征收遗产税。这种模式以各继承人为纳税义务人,税率一般采行累进税率,税负高低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其主要特征是在遗产处理上表现为“先分后税”。分遗产税制比总遗产税制征管手续复杂,征收成本高,但较为公平、合理。目前实行分遗产税制的国家主要有德国、日本、波兰、荷兰、保加利亚等。
(三)混合遗产税制
混合遗产税制是指先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征收总遗产税,再以各继承人为纳税义务人,就其所继承的财产征收继承税。这种模式是对前述两种课征模式的综合运用,不但有利于源泉控制,而且体现了税收公平,但实务操作颇为不易。其主要特征是在遗产处理上采取“先税后分再税”。目前,采用混合遗产税制的国家有意大利、加拿大、菲律宾、伊朗等。
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考虑我国有关财产继承、财产登记、财产评估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税收征管水平较低等因素,我国的遗产税宜采用总遗产税制。这样,才有利于监控税源,便于征管,防止偷漏税。同时,因为遗产税和赠与税是密切相关的两个税种,所以应同时开征,配套实施,以求实效。与总遗产税制相对应,我国的赠与税也宜采用总赠与税制,这样才能达到既简便易行,又能有效防止逃税避税的课征效果。
F. 为什么中国没有像美国那样每年个人报税
因为中国人多数没有达到个税起征点。
而且起征点还有进一步调高的趋势,年收入五万以下的个人一般不需要缴税了。
G. 为什么中国对个人投资者不收资本利得税
我国没有个人资本利得税,我国的税叫证券投资收益税。
我国暂时没有征收个人资本利得税的原因有:
1、 税收征管体系不健全,技术上存在问题,开征后投资者可以毫无难度的采取多种手段规避,为防止税收流失,将所得税和行为税合二为一为印花税,经过多年改革,印花税税率也有所降低。
2、 刺激证券市场发展,培养投资者信心。
3、 法律体制限制,证券市场发展程度低,经济发展有待进一步提升。
非专门从事不动产和有价证券买卖的纳税人,就其已实现的资本利得征收的一种税,属临时税。资本利得指不动产,主要如房地产和有价证券 (如股票、债券等) 因其市场价格上涨而增值,带给其所有者的意外收益。
它包括待实现的资本利得和已实现的资本利得两类。资本利得税对后一类所得课征。为了避免征税对投资产生的抑制作用,资本利得税一般采用较低的比例税率。有些国家则把对已实现的资本利得课税并入个人所得和公司所得中一起计税,而没有另立资本利得税。
H. 我国为啥不实施直接税
直接税是纳税人无法把税收负担转嫁给他人的税收,纳税人就是税收负担人。个人所得税、财产税、遗产税等都就是直接税。与此相反,间接税是纳税人可以把税收负担转嫁给他人的税收。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收就都是间接税。
【拓展资料】
这种税看起来是向工商企业征收,实际上企业都把这些税收放到商品价格里让消费者负担。 例如,你买了一双234元的运动鞋,负担了34元增值税,到餐馆吃了 50 元一顿饭,负担了2。
5元营业税,买了一瓶20元的白酒,负担了4。 5元的消费税。这些税都叫间接税,实际上这双鞋、这顿饭、这瓶酒里的间接税即间接让购买者最终负担的税还不止这点。目前中国的税制主要是以增值税和营业税为主的间接税制,而不是美国那样以所得税为主的直接税制。
就是说,税收负担主要落在间接税上。当然,这也有一定道理,因为中国还处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计划经济时代所有企业的收入都直接上交政府,称上缴利润,老百姓是低工资,不用缴税。
实际上低工资是因为上缴利润多,上缴利润多等于缴了税。但因为用了上缴利润形式,老百姓就没有纳税意识。 现在经济转轨了,上缴利润改为上缴税收。老百姓收入也开始上升。但纳税观念不可能一下建立起来,因此,国家就把税收主要放在间接税中,以减轻老百姓纳税阻力,有利于减少征管成本。
在我国税收征管机构能力较低时实行这种体制可以保证税收收入稳定。因此一般经济落后国家往往采取间接税为主的体制。 然而,这种税收体制的弊端很大:一是不利于调节贫富差距。本来,税收应当体现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富人得到国家保护多,理应多负担税收。
可是间接税为主的体制却逆向而行,税收负担主要落到了中低收入者身上。由于人们负担的流转税和他们购买的商品数量成比例,富人购买商品数量占他们收入的比重要远远小于穷人。 一个每月30000元收入的人负担的间接税在收入中比重当然会远远小于一个月3 000元收入的人。
因此间接税为主的体制是劫贫济富。直接税为主的体制可以纠正这个弊端。直接税无法转嫁并且往往税率累进(收入越高,税率越高),从而可有力调节贫富两极分化。二是间接税为主的体制会加剧物价上涨。 由于间接税负担都会打入商品价格,因此会成为成本推进的通货膨胀的因素之一。
有人统计说,我国商品价格里有1/3来自税收。如果实行直接税为主的体制,大大降低间接税,这显然有利于控制通货膨胀。三是有利于培养百姓当家做主的意识。间接税不由纳税人直接缴纳,税收负担就不易为纳税人感觉到从而是“身在税中不知税”,因此也不会关心政府拿了纳税人的钱派了什么用处。
相反,直接税则能激发纳税人的“税痛”感觉,就必然会关心政府拿了纳税人的钱究竟派了什么用处。可见,直接税为主的体制有利于培养公民参与财政预算的当家做主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