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国参加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条约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知识产权领域条约
截至2004年12月31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知识产权领域条约及缔约国分别是:
(一)《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缔约国
1.《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简称WIPO公约)于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署,1970年生效。缔约方总数为181个国家(1980年6月3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二)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工业产权领域条约缔约国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1883年缔结,缔约方总数为168个国家(1985年3月19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2.《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条约》) 1970年缔结,条约缔约方总数为124个国家(1994年1月1日中国成为该条约成员国)。
3.《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 1891年签署,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简称《马德里议定书》) 1989年签署,称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马德里协定》的缔约方总数为56个国家(1989年10月4日中国成为该协定成员国);《马德里议定书》的缔约方总数为66个国家。
4.《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简称(产地标记)《马德里协定》),1891年缔结。缔约方总数为34个国家。
5.《商标法条约》(简称TLT条约)缔结于1994年,缔约方总数为33个国家。
6.《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简称《尼斯协定》)1957年缔结,缔约方总数为74个国家(1994年8月9日中国成为该协定成员国)。
7.《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简称《维也纳协定》缔结于1973年,缔约方总数为20个国家。
8. 《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简称《洛迦诺协定》)1968年缔结,缔约方总数为44个国家(1996年9月19日中国成为该协定成员国)。
9. 《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简称《斯特拉斯堡协定》)1971年缔结,缔约方总数为55个国家(1997年6月19日中国成为该协定成员国)。
10.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简称《布达佩斯条约》缔结于1977年,缔约方总数为60个国家(1995年7月1日中国成为该条约成员国)。
11. 《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内罗毕条约》(简称《内罗毕条约》)缔结于1981年缔约方总数为43个国家。
12.《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简称《里斯本协定》)缔结于1958年,缔约方总数为22个国家。
13.《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简称《海牙协定》)。该协定签定于1925年,并进行过多次修订,有1925年的海牙文本、1934年的伦敦文本、1960年的海牙文本、斯德哥尔摩补充文本,1999年的日内瓦文本。前4种文本的缔约方总数为31个国家;日内瓦文本的缔约方总数为16个国家。
14.《专利法条约》(PLT),2000年缔结,缔约方总数为9个国家,将在10个国家向总干事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三个月后生效。
15、《保护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华盛顿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1989年在华盛顿通过(1989年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16、维也纳协定(保护铅字字样和国际寄存)。
17、日内瓦协定(关于科学发现国际注册)。
18、商标注册条约,在维也纳缔结。
(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版权及相关权领域的条约的缔约方
1.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缔结于1886年,缔约方总数为157个国家(1992年10月15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2.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简称《罗马公约》1961年缔结,缔约方总数达到79个国家(1993年4月30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中国已参加)。
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1996年缔结,缔约方总数为50个国家。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缔结于1996年。缔约方总数为48个国家。
5、布鲁塞尔公约(关于分配卫星传送信号)1974年缔结。
6、日内瓦公约(关于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1971年通过。
7、关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若干问题的条约;1996年通过。
二、其他知识产权公约
1、《国际保护植物新品种公约》(UPOV公约)缔结于1961年,缔约方总数为59个国家(1999年4月23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2、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版权公约》缔结于1971年(1992年10月30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3、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2001年12月11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㈡ 简述中国己经参加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和国际公约
答:(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保护工 业产权巴黎公约》(3)《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4)《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条约》(5)《保护文 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6)《世界版权公约》(7)《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日内瓦公约》 (8)《专利合作条约》(9)《为商标注册目的而使用的商品与服务的国际分类协定》(10)《专利国际分类协 定》(11)《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㈢ 我国参加了哪些知识产权的法律公约或条约
您好:
我国自从建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以来,同时也进入了国际保护体系。在近十多年中已经加入了较为重要的国际组织及国际公约:1980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985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巳黎公约》、1989年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92年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92年加入《世界版权公约》、1993年加入《专利合作条约》(PCT)等。表明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已进入了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㈣ 中国加入了哪些国际组织
中国加入的世界组织大约有:APEC 亚太经合组织,AsDB亚洲发展银行,CCC世界海关组织 ,ESCAP亚太经济和社会委托组织 ,FAO联合国粮农组织,G-20 Developing Nations ,上海合作组织,G-77七十七国集团, IAEA国际原子能组织, IBRD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ICAO 国际民间航空组织,ICC国际工农商会 ,ICRM 国际红十字及红新月运动,IDA 国际开发协会,IFAD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IFC 国际金融组织,IHO 国际航道组织,ILO 国际劳工组织,IMF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国际航海组织 Inmarsat国际海事通信 Intelsat国际通信卫星 Interpol国际刑警组织 IOC国际奥委会 IOM(observer)国际移民组织,ISO国际标准化组织 ,ITU 国际电信同盟,ITUC 国际贸易联盟,NAM 不结盟运动,OPCW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OPEC (former) 石油输出者组织(以前是),UN联合国 ,UNCTAD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 ,UNESCO联合国教科文 ,UNIDO联合国工业开发 ,UPU万国邮政联盟 ,WTO世贸 ,WFTU世界劳工 ,WHO世卫 ,WIPO世界知识产权 ,WMO世界气象等等。仅供参考。
㈤ 我国于何时加入WIPO
中国1980年3月3日递交了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加入书,并由此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成员国,从1980年6月3日起生效。中国自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来,始终与该组织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
㈥ 我国已经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主要有哪些
我国已加入了大部分知识产权的国际多边条约,其中最重要的是《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WIPO公约)与TRIPS。
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管理的国际多边条约为例,WIPO宣布其管理着26个国际多边条约(其中包括WIPO公约)。
除WIPO公约之外,这些公约按其作用又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关于各类知识产权具体保护标准的条约,共15个;第二类是关于知识产权国际注册管理的条约,共6个;第三类是关于对发明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予以分类的条约,共4个。
第一类条约包括:(以条约通过日期的次序排列)
1、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strial Property《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于1883年缔结,适用于最广义的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实用新型 、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地理标志(产地标记和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
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为巴黎联盟成员国,是该联盟第96个成员国。
2、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1886年通过。
公约为作者、音乐家、诗人以及画家等创作者提供了控制其作品依什么条件由谁使用的手段。
1992年10月15日,我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3、Madrid Agreement for the Repression of False or Deceptive Indications of Source on Goods《制止商品来源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简称《(产地标记)马德里协定》,1891年缔结。
根据本协定,凡带有虚假或欺骗性产地标记、直接或间接把缔约国之一或该缔约国的一个地方标为原产国或原产地的商品,必须在进口时予以扣押或禁止其进口,或对其进口采取其他行动和制裁手段。
4、Rom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erformers, Procers of Phonograms and Broadcasting Organizations《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简称《罗马公约》,1961年缔结,确保对表演者的表演、录音制品制作者的录音制品和广播组织的广播节目予以保护。
5、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rocers of Phonograms Against Unauthorized Duplication of Their Phonograms《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简称《录音制品公约》或《唱片公约》,1971年通过。
公约规定,每一缔约国均有义务为属于另一缔约国国民的录音制品制作者提供保护,以禁止未经制作者同意而进行复制,禁止进口此类复制品(如果这种复制或进口以向公众发行为目的),并禁止此类复制品向公众发行。
我国于1993年1月5日加入该公约,1993年4月30日公约对我国生效。
6、Brussels 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Distribution of Programme-Carrying Signals Transmitted by Satellite《发送卫星传输节目信号布鲁塞尔公约》,简称《布鲁塞尔公约》或《卫星公约》,1974签订。
公约规定,每一缔约国均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未经许可向其领土或从其领土发送卫星传输的节目信号。
7、Nairobi Treaty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Olympic Symbol《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简称《内罗毕条约》,1981年通过。
参加《内罗毕条约》的所有国家均有义务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制止未经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许可将其用于商业目的(如广告中、商品上、作为商标等)的行为。
8、Washington Treaty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Respect of Integrated Circuits《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华盛顿条约》,简称《华盛顿条约》或《集成电路条约》,1989年5月26日订于华盛顿,未生效,但TRIPS规定其成员必须遵守该条约的第2条至第7条、第12条以及第16条中的部分规定。
我国于1990年5月1日签署了该条约。
9、Trademark Law Treaty (TLT)《商标法条约》(TLT),1994年缔结,宗旨是统一和简化国家和地区商标注册的程序。
我国于1994年10月28日签署了该条约。
10、WIPO Copyright Treaty《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1996年缔结,属于《伯尔尼公约》所称的特别协议,涉及数字环境中对作品和作品作者的保护。
我国于2007年3月9日加入该公约,2007年6月9日公约对我国生效。
11、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1996年缔结,涉及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知识产权,特别是数字环境中的知识产权。
我国于2007年3月9日加入该公约,2007年6月9日公约对我国生效。
12、Patent Law Treaty《专利法条约》(PLT),2000年通过,宗旨是协调并简化国家和地区专利申请和专利的形式程序,使这些程序更加方便用户使用。
13、Singapore Treaty on the Law of Trademarks《商标法新加坡条约》,简称《新加坡条约》,2006年缔结。《新加坡条约》以1994年《商标法条约》为基础,但适用范围更广,而且还处理通信技术领域近期出现的一些问题。
我国于2007年1月29日签署了该条约。
14、Beijing Treaty on Audiovisual Performances《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由2012年6月20日至26日在北京举行的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通过,涉及表演者对视听表演的知识产权。
我国于2012年6月26日签署了该条约,2014年7月9日批准加入。
15、Marrakesh Treaty to Facilitate Access to Published Works for Persons Who Are Blind, Visually Impaired or Otherwise Print Disabled (MVT)《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MVT),简称《马拉喀什条约》,2013年6月27日通过,2016年9月30日该条约生效。
《马拉喀什条约》为缔约方设定了为视障者和其他阅读障碍者规定强制性限制与例外的义务,并有相应的灵活性。
我国于2013年6月28日签署了该条约,但尚未批准。
第二类条约共6个。这些条约是关于发明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等知识产权国际注册或国际申请的契约。
依据这些契约,所有的缔约方寻求这些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时,能极大地降低投入的人力与物力,降低其各项国际申请和国际文件呈报时的成本与时间,从而极大地促进这些知识产权的开发与保护。这些条约包括:(以条约生效日期的次序排列)
1、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商标)马德里协定》,1891年签订。
我国于1989年7月4日加入该协定,1989年10月4日协定对我国生效。
2、Hagu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Instrial Designs《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简称《海牙协定》,目前有两个文本有效——1999年文本和1960年文本。
3、Lisbon Agreement for the Protection of Appellations of Origin and their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简称《里斯本协定》,1958年于葡萄牙里斯本签订。
4、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PCT)《专利合作条约》(PCT),1970年缔结。
我国于1993年10月1日加入该条约,1994年1月1日条约对我国生效。
5、Budapest Treaty on the International Recognition of the Deposit of Microorganisms for the Purposes of Patent Procere《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简称《布达佩斯条约》,1977年缔结。
我国于1995年4月1日加入该条约,1995年7月1日条约对我国生效。
6、Protocol relating to the 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简称《马德里议定书》,1989年签订。
我国于2000年5月4日加入该议定书,2000年8月4日议定书对我国生效。
第三类条约共4个,这些条约确定了专利、商标或工业品外观设计各自下属类别的分类,并以此确定了易于检索的索引。
这些分类标准能够将专利、商标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信息,整理为更易于管理的形式。 这些条约包括:
1、Nic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Goods and Services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Registration of Marks《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简称《尼斯协定》,1961年生效。
我国于1994年5月5日加入该协定日内瓦文本,1994年8月9日协定对我国生效。
2、Locarno Agreement Establishing an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for Instrial Designs《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简称《洛迦诺协定》,1971年生效。
我国于1996年6月17日加入该协定,1996年9月19日协定对我国生效。
3、Strasbourg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简称《斯特拉堡协定》,1975年生效。
我国于1996年6月17日加入该协定,1997年6月19日协定对我国生效。
4、Vienna Agreement Establishing an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the Figurative Elements of Marks《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简称《维也纳协定》,1985年生效。
㈦ 近三年来我国加入的国际组织有哪些
中国加入了哪些国际组织最佳答案APEC亚太经合组织,AsDB亚洲发展银行,CCC世界海关组织,ESCAP亚太经济和社会委托组织,FAO联合国粮农组织,G-20DevelopingNations,上海合作组织,G-77七十七国集团,IAEA国际原子能组织,IBRD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CAO国际民间航空组织,ICC国际工农商会,ICRM国际红十字及红新月运动,IDA国际开发协会,IFAD国际农业发展基金,IFC国际金融组织,IHO国际航道组织,ILO国际劳工组织,IMF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航海组织Inmarsat国际海事通信Intelsat国际通信卫星Interpol国际刑警组织IOC国际奥委会IOM(observer)国际移民组织,ISO国际标准化组织,ITU国际电信同盟,ITUC国际贸易联盟,NAM不结盟运动,OPCW禁止化学武器组织,OPEC(former)石油输出者组织(以前是),UN联合国,UNCTAD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UNESCO联合国教科文,UNIDO联合国工业开发,UPU万国邮政联盟,WTO世贸,WFTU世界劳工,WHO世卫,WIPO世界知识产权,WMO世界气象重返国际红十字会1952年7月,第18届国际红十字大会承认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国惟一合法的全国性红十字会,中国红十字会因而成为新中国在国际组织中第一个恢复合法席位的团体。1919年,红十字会国际协会成立后,中国红十字会于当年7月8日加入该会。重返联合国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第26届大会就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
㈧ 我国加入了多少个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
截止2019年1月。中国已加入了大部分知识产权的国际多边条约,其中最重要的是《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简称WIPO公约)与TRIPS。
WIPO宣布其管理着26个国际多边条约(其中包括WIPO公约)。除WIPO公约之外,这些公约按其作用又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关于各类知识产权具体保护标准的条约,共15个;第二类是关于知识产权国际注册管理的条约,共6个;第三类是关于对发明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予以分类的条约,共4个。
随着知识产权在世界经济和科技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越来越多的国家都认识到未来全球竞争的关键就是经济的竞争,经济竞争的实质是科学技术的竞争,科学技术的竞争,归根到底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
因此,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已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升到国家大政方针和发展战略的宏观高度,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其在科技、经济领域夺取和保持国际竞争优势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
美国自上个世纪80年代起,为恢复其在世界经济中的强势地位,陆续采取了一系列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重大举措。日本在过去几十年里,曾提出过“教育立国”、“科技立国”等口号,到2002年进一步认识到知识产权的战略地位,制定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
成立了跨政府部门的知识产权战略会,把“知识财产”定位到“立国战略”的高度,要发展成“全球屈指可数的知识产权大国”。此外,俄罗斯、韩国和印度等国在制定技术创新战略的同时也把对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国家战略。
㈨ 我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是哪一年
我国2006年12月29日正式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两个条约
附资料:
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决定,我国由此正式加入这两个条约。这意味着我国将着力提升互联网版权保护水平。
国家版权局局长龙新民表示,加入这两个条约,有利于加强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与国际社会的合作,借鉴国际社会在互联网领域版权保护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的着作权法律制度;有利于提高我国互联网版权保护水平,促进我国互联网产业的迅速发展;有利于表明我国积极参加建立互联网版权保护国际新秩序的态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12月通过这两个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于2002年3月6日生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于2002年5月20日生效。截至2006年5月30日,已有59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有58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由序言和25条正文组成,其目的是为了在信息技术和通讯技术领域,特别是互联网领域更充分地保护版权人的利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由序言和33条正文组成,目的是为了在数字领域,特别是互联网领域更好地保护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
龙新民表示,截至2005年12月31日,我国互联网用户数量和上网计算机数量均位居世界第二位。在互联网产业迅速发展的情况下,如何有效保护版权所有者在互联网环境下的正当权益,促进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合法传播,已经成为我国版权保护所面临的突出问题。网络侵权盗版行为不仅影响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而且将使传统出版业、音像录制业、影视业和软件业的发展面临巨大的压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批准加入这两个条约时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这两个条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㈩ 我国哪年加入知识产权组织
我国2006年12月29日正式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两个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