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的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的调查及相关工作。
由国务院组织,民航总局或者地区管理局参加的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工作参照本规定。
根据我国批准的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由其他国家或地区组织,我国参加的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民用航空器事故,是指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和民用航空地面事故(以下统称事故)。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是指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航空器损坏的事件。
民用航空地面事故,是指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航空器、车辆、设备、设施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0 万元以上或导致人员重伤、死亡的事件。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以下统称事故征候),是指航空器飞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未构成飞行事故或航空地面事故但与航空器运行有关,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事件。
严重飞行事故征候,是指航空器飞行实施过程中几乎发生事故情况的飞行事故征候。第四条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的目的是查明原因,提出安全建议,防止事故和事故征候发生。第五条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独立原则。调查应当由事故调查组织独立进行,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调查工作。
(二)客观原则。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严谨,不得带有主观倾向性。
(三)深入原则。调查应当查明事故或事故征候发生的各种原因,并深入分析产生这些原因的因素,包括航空器设计、制造、运行、维修和人员训练,以及政府行政规章和企业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方面的缺陷等。
(四)全面原则。调查不仅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关的各种原因和产生因素,还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或事故征候发生无关,但在事故或事故征候中暴露出来的或者在调查中发现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问题。第二章调查的组织第六条根据我国批准的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在民用航空器事故或事故征候的组织调查或者参与调查方面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民用航空器事故或事故征候由我国负责组织调查。负责组织调查的部门应当允许航空器的登记国、运营人所在国、设计国、制造国各派出一名授权代表和若干名顾问参加调查。事故中有外国公民死亡或重伤,负责组织调查的部门应当根据死亡或重伤公民所在国的要求,允许其指派一名专家参加调查。
如有关国家无意派遣国家授权代表,负责组织调查的部门可以允许航空器运营人、设计、制造单位的专家或其推荐的专家参与调查。
(二)在我国登记、运营或由我国设计、制造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某一国家或地区发生事故或事故征候,我国可以委派一名授权代表及其顾问参加他国或地区组织的调查工作。
(三)在我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发生事故或事故征候,但事发地点不在某一国家或地区境内的,由我国负责组织调查,也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委托他国进行调查。
(四)运营人所在国为我国或由我国设计、制造的航空器在境外发生事故或事故征候,但事发地点不在某一国家或地区境内的,如果登记国无意组织调查的,可以由我国负责组织调查。第七条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调查的事故范围如下:
(一)民航总局负责组织的调查包括:
1.国务院授权组织调查的特别重大事故;
2.运输飞行重大事故;
3.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事故。
(二)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的调查包括:
1.运输飞行一般事故;
2.通用航空事故;
3.航空地面事故;
4.事故征候;
5.民航总局授权地区管理局组织调查的事故。
由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的调查,民航总局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调查。第八条由民航总局组织的调查,事发所在地和事发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应当根据民航总局的要求参与调查。
由事发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的调查,事发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应当给予协助。民航总局可以根据需要指派调查员或者技术专家予以协助。
2. 飞机空难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般情况下,国内空难家属及受伤乘客可以得到两部分赔偿。
一是承运人(航空公司)所承担的赔偿;二是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赔偿,即航空意外险。
航空意外险是保险人对乘坐航班的旅客,对在航空运输中由于意外事故遭受的人身伤亡给予一次性赔偿的保险。
保险责任范围是从被保险人踏入保险单上载明的航班(或等效班机)舱门时开始,飞抵目的港后走出舱门时为止,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自伤害发生日起180日内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按所附给付比例表进行一次性给付。但保险公司的这部分赔偿有一前提,即旅客需要在登机前由本人或旅行社代为购买航空意外伤害险。
如果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承运人的过错造成的,则承运人承担的责任无限制。此外,事故发生后承运人应当按照国内法的要求,及时向索赔人先行付款,以应其经济需要。先行付款不构成对责任的承认,并可从随后的损害赔偿金中抵消。
3. 东航飞行事故现场大量飞机残骸被挖出,这些残骸将会如何处理
这些残骸将会被运回去,作进一步的研究和判断,判断当时飞机失事的时候到底是遇到了什么情况,什么先着地,要经过专家的研判。
4. 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的,包括委托事发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的民用航空器事件技术调查及相关工作。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器事件(以下简称事件),包括民用航空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民用航空器征候(以下简称征候)以及民用航空器一般事件(以下简称一般事件)。
本规定所称事故,是指在民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下列事件:
(一)人员死亡或者重伤;
(二)航空器严重损坏;
(三)航空器失踪或者处于无法接近的地方。
本规定所称征候,是指在民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未构成事故但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安全的事件。
本规定所称一般事件,是指在民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航空器损伤、人员受伤或者其他影响安全的情况,但其严重程度未构成征候的事件。第四条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具体划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征候分类及等级的具体划分按照民航局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事件调查的目的是查明原因,提出安全建议,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第六条事件调查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独立原则。调查应当由组织事件调查的部门独立进行,不受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客观原则。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严谨,不得带有主观倾向性。
(三)深入原则。调查应当查明事件发生的各种原因,并深入分析产生这些原因的因素,包括航空器设计、制造、运行、维修、保障、人员培训,以及行业规章、企业管理制度和实施方面的缺陷等。
(四)全面原则。调查不仅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件发生有关的各种原因和产生因素,还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件发生无关,但在事件中暴露出来的或者在调查中发现可能影响安全的问题。第七条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应当做好调查经费的保障,按照有关装备标准配备专用车辆、通信设备、摄影摄像设备、录音设备、勘查设备、绘图制图设备、危险品探测设备、便携电脑、防护装备等必要的调查专用设备和装备,并保持设备和装备的正常使用。第八条接受委托开展事件调查工作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事件调查能力,明确调查部门和职责,编写调查程序,配备调查员以及现场勘查、调查防护和摄影摄像等调查设备。第九条事发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事件调查给予协助配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或者指使他人提供虚假材料、虚假证言证词。第十条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或者指定的人员负责事件调查信息的发布工作,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或者透露事件调查信息。第二章调查的组织第十一条根据我国批准的国际公约有关规定,组织、参与事件调查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事件由我国负责组织调查。在我国境内发生事故、严重征候时,组织事件调查的部门应当允许航空器登记国、运营人所在国、设计国、制造国各派出一名授权代表和若干名顾问参加调查。事故中有外国公民死亡或者重伤的,组织事件调查的部门应当允许死亡或者重伤公民所在国指派一名专家参加调查。
有关国家无意派遣授权代表的,组织事件调查的部门可以允许航空器运营人、设计、制造单位的专家或者其推荐的专家参与调查。
(二)我国为航空器登记国、运营人所在国或者由我国设计、制造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某一国家或者地区发生事故、严重征候时,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可以委派一名授权代表和若干名顾问参加由他国或者地区组织的调查工作。
(三)我国为航空器登记国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发生事故、严重征候时,但事发地点不在某一国家或者地区境内的,由我国负责组织调查。
(四)我国为运营人所在国或者由我国设计、制造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发生事故、严重征候时,但事发地点不在某一国家或者地区境内,且航空器登记国无意组织调查的,可以由我国负责组织调查。
(五)由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组织的事故、严重征候调查,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委托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进行调查。
(六)根据我国要求,除航空器登记国、运营人所在国、设计国和制造国外,为调查提供资料、设备或者专家的其他国家,有权任命一名授权代表和若干名顾问参加调查。
5.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事故调查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事故调查条例是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及其所属单位调查处理飞行事故的主要依据。民航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都应当遵照执行。第二条调查飞行事故,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深入实际,广泛搜集材料,加以科学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得出正确结论。第三条调查飞行事故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第二章飞行事故的分类第四条空勤组执行飞行任务,自飞行前开车时起,至飞行后关车时止,在此期间内发生:
飞机损坏或机上人员伤亡,并符合本条例第五条所列事故情况之一者,称为飞行事故。
飞机无损坏,又不是由于飞行操纵原因而发生的机上人员伤亡,不算飞行事故。
凡飞机撞死地面人员,称为非常事故。第五条根据飞机损坏和人员伤亡的程度,飞行事故划分为一等飞行事故、二等飞行事故、三等飞行事故。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等飞行事故:
1.机毁人亡(包括有一人或多人在十天内死亡);
2.飞机严重损坏或报废,并且有一人或多人在十天内死亡;
3.飞机迫降在水中、山区、沼泽区、森林中无法运出,并且有一人或多人在十天内死亡;
4.飞机失踪。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等飞行事故:
1.飞机严重损坏或报废,但人员在十天内无死亡;
2.飞机迫降在水中、山区、沼泽区、森林中无法运出,但人员在十天内无死亡;
3.有一人或多人在十天内死亡,但飞机没有严重损坏或报废。
三、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等飞行事故:
1.飞机损坏,并且有一人或多人受重伤;
2.飞机损坏,人员无重伤;
3.有一人或多人受重伤,飞机基本完好。
注:飞机严重损坏是指:飞机修复费用超过同型新飞机现行价格的60%,或修复费用虽未超过60%,但飞机修复后性能达不到标准,不能正常参加生产、训练飞行。
飞机损坏是指:飞机修复费用占同型新飞机现行价格的5—60%。
飞机基本完好是指:飞机完好或轻微损坏,其修复费用在同型新飞机现行价格的5%(不含)以下。
人员重伤是指:
(1)骨折(手指、足趾或鼻部单纯折断除外);
(2)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内脏器官受伤;
(3)严重出血,神经、肌腱等损坏的裂伤;
(4)有三度的烧伤,或超过全身面积百分之五以上的烧伤。第六条空勤组执行飞行任务中,发生严重威胁飞行安全,接近事故边缘者;或飞机、人员轻微损伤,其程度构不成等级飞行事故者,统称飞行事故征候。第七条空勤组执行飞行任务中,发生飞机相撞,不论飞机损坏的架数多少,都按一次飞行事故计算。事故等级按飞机损坏和人员伤亡最严重者确定。第三章飞行事故的紧急处置第八条发生飞行事故,航站(或临时基地)飞行指挥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省(区)局值班首长;省(区)局值班首长应迅速报告地区管理局和当地空军,并视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军区和海上安全指挥部;地区管理局应报告总局。
报告的内容通常包括:
1.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
2.任务性质、机型机号、机长姓名和机上人数;
3.初步了解的事故原因和经过;
4.人员伤亡和飞机损坏的简要情况;
5.采取的措施;
6.提出搜寻、援救、保护现场等方面需要的援助。第九条发生飞行事故后,就近的民航单位必须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依靠当地政府、驻军和群众,抢救人员,扑灭火灾,保护现场,及时上报情况。
为了给调查事故提供可靠的依据,还必须:
1.指定专人看守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发生事故的地带。
2.在调查人员到达现场前,除抢救受伤人员和扑灭火灾外,不准任何人接近和搬动飞机及其残骸。如果飞机坠落在铁路、公路或跑道上,需经地区管理局首长批准,在照相和绘图以后方可搬开。
3.对于机上的积冰、已坏油箱的剩余油量、飞机碰撞的痕迹、燃烧的飞机以及其他瞬即消逝的重要证据,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进行照相和记录。
4.寻找并保存散落的文件、物资。
5.记录目睹者姓名、住址和提供的情况。第十条发生事故后,与事故有关的单位应指定专人搜集、保管、封存关于组织指挥和保障该次飞行的通话记录、气象资料、录音带、飞行记录本、飞机维护工作单和油样等,不准涂改、追记、毁坏,不准交给当事人听、记,听候调查组处理。
6. 空难怎么赔偿
空难怎么赔偿?
一、国内空难赔偿标准
一般情况下,国内空难罹难者家属及受伤乘客获得的赔偿包括两部分:第一,承运人(航空公司)所承担的赔偿;第二,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赔偿,即航空意外伤害险,简称航意险。
有无保险均可获得航空公司的赔偿
对于航空公司所承担的赔偿,不管乘客有没有买保险,这份赔偿都是可以得到的。
1951年,旅客意外伤害的保险金折合人民币是1500元。
1982年,赔偿金总额提高到每名旅客5000元为限。其后陆续上调,至1993年,调至7万元。
2006年2月,原中国民航总局发布《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将每名旅客的赔偿限额由7万元提高至40万元。
2000年武汉空难,每人赔偿12.5万元;2002年大连空难,每人赔偿18.4万-19.4万元;2004年包头空难,每人赔偿21.1万元。以上空难均在2006年以前,实际赔偿金额均大于当时法定限额,是因为中国空难赔偿标准参考经济水平,即消费指数的变化。
购买航意险才可获得保险公司赔偿
对于购买了航意险的乘客来说,既可以得到航空公司所支付的赔偿金,还可以得到保险公司所支付的赔偿金。一般旅客不论年龄,均可自愿选择是否购买这份保险,每份保单的保险费为20元,保额20万元。同一投保人最多可以买10份,最高保险金额达200万元。旅客可以直接持保单到保险公司索赔。
国内空难赔付案例
1999年上海空难,除一名死者家属接受对方52.5万元的赔偿外,另外4位死者的家属通过法律途径,分别获得 88万、88万、108万和111万元人民币,创下当时国内有关赔偿的一个纪录。
2000年武汉空难,造成51人遇难,每人赔偿12.5万元。
2002年大连空难,112人遇难,每人赔偿18.4万-19.4万元。
2004年包头空难,造成55人遇难,每人赔偿21.1万元。
二、国外:空难赔偿标准较高
美国按照余生价值计算
在美国,空难赔偿遵循的一般原则是按受害者本人如果没有死伤,在一生中可能挣到的金额来赔付,即按照余生价值计算。假设某男性公民活到80岁,如果遇难人死亡时是40岁,那么就按照40年的基本数额来赔偿。因此不同申请者得到的赔偿非常悬殊,从几十万到几千万美元不等。
如果有证据证明航空公司出现了严重的失职,则遵循惩罚性赔偿原则,即超出甚至远远超出实际损失的赔偿金额,以防止以后发生同样的失职和错误。
日本赔偿金额无限
日本人命“值钱”,根据日本的赔偿原则,对生命的赔偿金额无限。赔偿金额的计算考虑受害者的受害程度、受害者的年龄、职业、正常收入情况、受害者的家庭负担及未来发展潜力等综合因素。也就是说,一个10多岁的少年,其所获之赔偿金可能高于一个五六十岁的成年人。
国外空难赔付案例
1988年洛克比空难时,每人赔付约8270万元人民币。
2007年肯尼亚航空公司507航班发生空难时,遇难者中的5名中国公民,赔偿每人近200万元人民币。
2009年6月法航空难,每名遇难者家属获赔10万欧元,约合人民币96万元。其中一名中国人购买了人保寿险,获赔960万元的保险赔付,成为中国保险史上赔付最大的个人保险赔案。
关于《蒙特利尔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下称《公约》)是1999年国际航协各成员航空公司签署的,是国际社会确立航空责任事故无限额赔偿原则的重要条约。中国政府于2008年11月签署了该公约。《公约》规定:
不管有无过错,承运人必须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赔偿10万特别提款权(约合13.5万美元),承运人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以下情形可免责:(1)损失不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行为、不作为造成的;(2)损失完全是由第三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的。
如果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承运人的过错造成的,则承运人承担的责任无限制。
此外,事故发生后承运人应当按照国内法的要求,及时向索赔人先行付款,以应其经济需要。先行付款不构成对责任的承认,并可从随后的损害赔偿金中抵消。
7. 航空意外险怎么赔付
目前意外险分为三大类:交通意外险、旅游保险,以及综合意外险。对于经常乘坐飞机的市民来说,最常见的就是在机票销售网点花20元保费或者网购5元的保费,购买一份航意险,遇到空难,陪付40万元,而且无论购买几份保险,也不论在几家公司购买了保险,保险公司都会按保单确定的理赔额度进行理赔,没有赔款额度的上限限制。但是,航意险的保障期间是从被保险人踏上飞机至下飞机为止,
且只保障因为飞机出现意外而造成的人身伤害,保障的时间与空间有限。所以相比航意险,越来越多的出行者会选择保障范围更广的综合意外险。
国际航空事故处置的一般规则是怎样的?
国际空难事故一般通用《蒙特利尔公约》解决,该公约适用于处理全球航空事故的保险理赔事务。中国、马来西亚均签署了蒙特利尔公约。此次马来西亚航空公司MH370航班的起飞地、目的地以及航空公司均为蒙特利尔公约的签约国,因此,针对航空公司的责任,应遵循这一国际公约。
1、如果不幸遭遇事故,乘客及家属可以获得什么赔偿?
一般可以通过两个途径得到赔偿:
一类是商业保险,包括乘客本人自行购买及航空公司、旅行社等代为购买的航空意外险。这类保险对保险责任和赔付金额有详细的规定,理赔过程也比较简单。
另一类是责任赔偿,即发生事故的航空公司根据相关国内法及国际法所必须担负的赔偿。责任赔偿根据空难发生地、乘客国籍、承运人等条件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法律,在具体赔偿金额上往往有很大差距,理赔过程也较复杂,因而在空难发生后,赔偿的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责任赔偿上。
2、事故当事人及亲属可选择在什么地方主张索赔?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规定,失事航班的出发地、经停地和目的地均可适用该公约。罹难的中国乘客有权选择其经常居住地(中国)、旅行最终目的地(中国)、机票发售地、空运商所在地和空运商主要运营地(马来西亚)作为诉讼地。另外,由于该航班为美国波音公司制造,如果该空难被确认为责任事故,根据美国民事诉讼法”长臂管辖原则“,乘客还可选择在美国起诉。
3、如果确认为空难事故,旅客可以要求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并不确定马来西亚航空公司是否为唯一责任主体。该航班为美国波音777-200机型执飞,由吉隆坡机场起飞,如果调查结果与机械故障、安全漏洞或者人为因素有关,飞机制造商波音公司、飞机发动机制造商普惠公司、吉隆坡机场等多个责任主体都可能成为潜在的索赔对象。
4、索赔是否有时效限制?
依据《蒙特利尔公约》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自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之日、应当到达目的地点之日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两年期间内未提起诉讼的,丧失对损害赔偿的权利。同时,上述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案件受理法院的法律确定。
5、责任赔偿应当采用什么标准?
《蒙特利尔公约》正式确立了双梯度责任制度:
第一步是不管航空公司有无过错,不管责任归属如何,应当无条件、即时向罹难的旅客承担最高额不超过10万特别提款权(目前约相当于108万元人民币左右)赔偿,在任何条件下都不能豁免。
第二步是,除非承运人能证明乘客的损失不是由于其本身造成的,或者证明完全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否则须向旅客承担没有上限的责任赔偿。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一发生损害,航空公司就应承担10万特别提款权的赔偿责任。在乘客受伤的情况下,索赔人实际能得到多少赔偿,应由索赔人举证证明其受到的实际损失。如果索赔人证明的实际损失小于10万特别提款权,航空公司承担的数额也就在10万特别提款权以下。
6、“失联”的定性,是否影响到家属索赔?
目前对马航事件的定性尚是“失联”,因为尚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飞机失事,搜救还在进行。如果官方确认飞机失事,则乘客家属即可对航空公司提出索赔诉讼。如果飞机持续保持失联状态,则依照国内法律,六个月之后,乘客家属可向法院申请乘客死亡证明并且对航空公司提出索赔诉讼。
7、如果定性为恐怖活动,乘客家属将会如何获得赔偿?
《蒙特利尔公约》关于空难事故的赔偿规定,在第一梯度也就是10万元特别提款权(合108万元人民币)的范围内,是无条件赔偿,也就是无论是否是恐怖活动,航空公司都将承担这个额度内的赔偿。如果乘客家属主张的赔偿金额超过这个限额,则航空公司可以以“证明事故完全是由恐怖分子所为”为依据,抗辩家属的赔偿请求,主张不承担责任。
本次马航事故为何请NTSB(美国国家交通安全委员会)调查?
联合国的所有国家都签署了一个有关商业航空的管理条约,即《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公约》。事故调查由谁负责,都依据这一公约第13项附录里的规定来进行。一般来说,调查航空事故时,机上有本国公民的国家都会参与其中,比如这次除了美国,也有英国等其他国家的队伍。飞机制造商也会花很多钱,参与调查到底哪里出了错。如果是发生了国际航空事故,一般由事故发生地的所在国,或者飞机所属公司的所在国来负责调查事故原因。当然,他们也可以委托或部分委托其他国家来帮忙协助调查。
NTSB在国际上享有盛名,其在美国国内的地位也非常特殊。9·11事件时,也是在它调查过后美国司法部才接手的。NTSB不隶属于美国交通运输部或美国联邦航空局,是一个独立的机构,专门负责海陆空交通事故(主要是航空事故)的调查,查明原因并提交调查报告。它的正副主席都由总统直接提名,国会任命,经费也由国会拨款。这样的机制,可以保证NTSB调查的独立性与公正性。也正因为此,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自己调查手段与水平有限,常常聘请NTSB的官员参与本国航空事故调查或是借用美方的设备来分析事故原因。
8. 飞机失事国家赔偿多少
一般情况下,国内民用航空运输旅客伤亡赔偿最高限额为40万元人民币,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最高赔偿限额为3000元人民币,
旅客托运的行李的最高赔偿限额为2000元人民币,共计40.5万元人民币。但实际赔偿往往都会高于40.5万元。
根据《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三条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
2、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
3、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
例如河南航空有限公司“8·24”飞机坠毁事故考虑到2006年以来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累计增长幅度,赔偿限额调增至59.23万元;
再加上为遇难旅客亲属作出的生活费补贴和抚慰金等赔偿,航空公司对“8·24”飞机坠毁事故每位遇难旅客的赔偿标准总共为96万元人民币。
(8)中国航空事故如何处理扩展阅读
国内空难赔偿标准
据了解,一般情况下,空难罹难者家属及受伤乘客获得的赔偿包括两部分:
第一、承运人(航空公司)所承担的赔偿。
第二、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赔偿,除了航空意外伤害险,还包括乘客自身投保的意外险或者意外医疗保险等。
对于购买了航意险的乘客来说,既可以得到航空公司所支付的赔偿金,还可以得到保险公司所支付的赔偿金。
一般旅客不论年龄,均可自愿选择是否购买这份保险,每份保单的保险费为20元,保额20万元。
同一投保人最多可以买10份,最高保险金额达200万元。旅客可以直接持保单到保险公司索赔。
其实在2006年3月28日民航总局发布《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开始,
乘客在乘坐国内航班时,如果发生人身伤害,最高可获得4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
9.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的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及相关工作。
参加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参照执行本规定。第三条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查明发生事故的原因,提出保障安全的建议,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事故责任的追究按照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事故调查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独立调查原则。事故调查应当独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调查工作。
(二)客观调查原则。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不得带有主观倾向性。
(三)深入调查原则。事故调查应当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故发生、发展过程中的其他原因,并深入分析产生这些原因的因素,包括航空器设计、制造、运行、维修和人员训练,以及政府行政规章和企业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方面的缺陷等。
(四)全面调查原则。事故调查不但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关的各种原因和产生因素,还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关,但在事故中暴露出来的或者在调查中发现的,在其他情况下可能对飞行安全构成威胁的所有其他问题。第五条事故等级按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GB14648-93)确定。第二章事故调查的组织第六条事故调查的组织工作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由民航总局负责组织调查的事故包括:
1.国务院授权民航总局调查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2.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事故,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其他部门组织调查的除外;
3.运输飞行重大飞行事故;
(二)由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在所辖地区范围内发生的下列事故:
1.通用航空重大飞行事故和一般飞行事故;
2.运输飞行一般飞行事故;
3.民航总局授权地区管理机构组织调查的其他事故。
由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的事故调查,民航总局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调查。第七条由民航总局组织的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地的地区管理机构和发生事故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民航总局的要求派人参加调查。
由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的事故调查,发生事故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机构应当派人参加。民航总局可以根据需要派出事故调查员或者技术人员予以协助。第八条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事故调查装备,保证事故调查工作顺利进行。事故调查装备应当包括专用车辆、通信设备、摄影摄像设备、录音设备、特种设备、勘察设备、绘图制图设备、便携电脑、防护装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装备。第九条涉外事故调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在中国登记、经营或者由中国设计、制造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某一国家、某一地区发生飞行事故,由民航总局派出一名国家授权的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参加事故发生所在国家、地区的事故调查。为协助代表工作,民航总局可以指派若干名顾问。
(二)在中国登记、经营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发生飞行事故,但事故地点不在某一国家、某一地区境内的,由民航总局组织事故调查,也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委托别国进行调查。
(三)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国境内发生飞行事故,经民航总局批准,航空器的登记国、经营人国、设计国、制造国可以派出代表和顾问参加中国组织的事故调查。
(四)由外国设计、制造,在中国登记、经营的民用航空器在中国境内发生飞行事故,经民航总局批准,该航空器的设计国、制造国可以派出代表和顾问参加中国组织的事故调查。第十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委派一名事故调查组组长。重大及重大以上飞行事故的事故调查组组长应当由主任事故调查员担任。一般飞行事故的事故调查组组长应当由主任事故调查员或者事故调查员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对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事故调查工作有独立作出决定的权力。
(二)事故调查组组长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成立若干专业调查小组,分别负责飞行、航空医学、空中交通管理、航空器适航和维修、失效分析、飞行记录器译码分析、公安保卫、运输、机场等方面的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组长应当指定一名主任事故调查员或者事故调查员担任专业调查小组组长,负责本小组的调查工作。专业调查小组组长接受事故调查组组长的领导。
(三)事故调查组应当由委托或者聘任的事故调查员和临时聘请的专家组成。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应当服从事故调查组组长和专业调查小组组长的领导,其调查工作只对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
(四)与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事故调查工作;新闻工作者、律师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事故调查任何阶段的工作或者会议。
10. 民用航空事故征候分为
法律分析:中国民航按运行内容和危害程度,将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细分为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通用航空事故征候和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4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