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古代反腐反贪的时候都采取过哪些措施
贪腐腐败,在中国的历史上一直都存在着,哪怕是在今天制度这么完善发达的社会中,依旧无法完全杜绝贪污腐败的发生,但是对于我们来说,能够通过制定措施来减少贪污腐败,而这在中国的历史上也是一直有进行着,不断去制定和完善我们的制度。
在之后的几个朝代里面,每个朝代都有着自己的规章制度,例如唐朝的监察官是两年更替一次,这样的措施对于减少腐败滋生是十分重要的。而在明朝时期对于贪污腐败的现象会实行非常残酷的刑罚,例如诛九族还有其他非常残忍的酷刑,因此这对于打击贪污腐败是最为直接的。当然这对于现代社会来说的话可能就不符合我们的价值观。因此从历史的长河可以看到,我国为了贪污腐败的打击也是下了一片苦心。
⑵ 为了不让官员贪污,古代有哪些防腐制度
贪官是一个社会问题,不论是古今还是中外,官场总有这种现象。以当今中国反腐为参照,看看古代历朝历代是如何反腐的?
贪官起源于何时?这种说法不一,有的说起于汉朝,有的说开始于西周,更有的说早在殷商出现私有制时就存在了,治理贪官,古人一般采用三种方式。
其实在古代惩罚贪官最严重的手段就是:自发现后,其子女后辈都受牵连,失去了做官机会。但尽管如此,法律总有漏洞,不论古代还是如今,还是不断涌现出许多巨贪,无奈。
⑶ 古代是怎么惩治贪官的
夏商周
对贪污罪的规定自国家伊始就有,中国古代国家的历史可以追溯到距今4000多年的夏王朝,从古人留下的史料中能寻觅到夏朝法律的踪迹,令人赞叹的是当时已经有了惩治贪污贿赂的规定。夏朝对犯“昏”、“贼”、“墨”三罪的都要处以死刑。
其中“昏”指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他人的美名,“贼”指肆无忌惮地杀人,而“墨”指的就是官员违法乱纪。夏朝这一对官员违法乱纪的处罚规定可以说是中国古代刑事法律中对贪污犯罪的最早规定。
夏以后是商,商朝制定了官刑,其中把对官吏贪赃枉法的惩罚作为主要内容之一,要求官员不得贪求财物美色。
商之后的西周制定了一部重要的法典《吕刑》,规定了司法官员的5种职务犯罪——“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中的“惟货”和“惟来”分别指敲诈勒索,行贿受贿和接受请托,贪赃枉法。
汉朝
官吏若贪赃枉法,禁子孙做官。
汉朝官吏的贪污受贿犯罪活动种类愈加繁多,大致有受财枉法(即收受他人的财物而歪曲法律)、监守自盗(即利用职权窃取自己执掌、管理的国家财物的行为)、挪用公款公物、卖官鬻爵等。
法律对贪污受贿的官吏往往处以重刑,包括免官、禁锢、徒刑直至弃市。禁锢指子孙禁止做官,这种禁止往往能沿袭三代。而弃市指判处死刑。
唐朝
收受贿赂一尺绢 得挨杖责一百下
《唐律疏议》首先以国家大法的形式把有关惩治贪赃犯罪的规定作为法律固定了下来。首先在总则性质的《名例律》中规定了“六赃”,即6种非法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然后又将其中牵涉官吏的犯罪专门规定于《职制律》中。主要包括:
受财枉法,即官吏收受当事人的贿赂而枉法裁判的,收受贿赂一尺(唐代计算赃物时先把它折算成绢数)杖责100下,一匹杖责加倍,15匹可判处死刑。
受财不枉法,即官吏虽收受当事人贿赂但并没有枉法裁判,此种情况下,一尺杖责90下,两匹加倍,30匹要被遣送到指定的边远地区并强制服劳役3年,即“流”刑。
收所监临,指主管官员收受其管辖范围内的钱财货物的行为,收受一尺受荆条鞭打40下,一匹加倍;8匹要剥夺人身自由一年并强制劳动,16匹加倍,50匹流放2000里。
坐赃,即官吏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本不该属于自己的利益,获利一尺受荆条鞭打20下,一匹加倍;10匹的判处徒刑一年,20匹加倍,最高判处徒刑3年。
宋朝
贪赃官吏连坐制,累及上司和子孙。
宋朝对贪污犯罪沿用了唐朝的大部分规定,同时在有些方面加重了量刑。并且对犯罪官吏实行连坐制,即一个官员犯贪污罪,其上司和曾举荐过他的官员都要受到处罚,有时甚至要影响子孙的仕途。
元朝
贪银不足半两的按法律免去官职
元代对贪污行为的法律规定较为全面,但与前代相比,在量刑上要宽大得多。
贪赃枉法的,贪银不足半两的,按照法律免去官职;半两至5两的,受荆条鞭打47下;5两至10两的,受荆条鞭打57下;10两到25两的,杖责77下;50两以上的,杖责107下。贪赃不枉法的处罚则更为宽大,贪银150两才杖责107下并免去官职,不再聘任。
明朝
严刑峻法治污吏,情节严重者处死。
明太祖朱元璋执政后对贪官污吏的惩治较唐宋更严、更彻底,制定了一系列严刑峻法,重典治吏,严惩污吏。处罚原则主要有:对情节严重的处以斩刑、绞刑;实行严厉的经济制裁;罢免官职,永不聘用。
这些规定主要集中在《大明律》中:监守自盗,满40贯即处绞刑;贪赃枉法(收受贿赂从而歪曲法律),满80贯处绞刑;贪赃不枉法(虽受贿但并未歪曲法律),满120贯杖责100下,流放3000里。
清朝
贪官一旦被举报,革职抄家再处罚。
清代的基本法律《大清律例》以明代的《大明律》为蓝本, 也规定了官吏监守自盗(今天意义上的贪污)和受赃(受贿)等罪。清朝官员贪污,只要被参奏,首先就是被革职,查出端倪之后就被抄家即没收所有家产,然后再根据查实的犯罪情节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刑事处罚。
除了刑事处罚之外,对于贪污但涉案不深的官吏则可采取行政处罚,包括革职、停止提升、经济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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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悠久的历史上,虽然各朝代都有倡廉与惩腐的法律与举措,而且有的惩腐的法律相当详备而酷烈,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封建专制下的腐败问题。这主要是因为:第一,封建社会君主的权力至高无上,君主凌驾于法律之上,有权立法,也可以随时破坏法制,帝王对官员首先要求是“忠”,其次才是“廉”。第二,古代惩贪律令也有特权法色彩,往往是“严下吏之贪,而不问上官”。有时法律明确规定达官显贵犯罪享有“先请”、“八议”等,有“刑不上大夫”的特权,缺乏公平、公正,其效力自然要大打折扣。第三,立法严而执法宽。越到各王朝的后期越是如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致使法律变成一纸空文,贪官横行,腐败蔓延,成为导致政权覆灭的主要因素。现将刊载于甘肃省纪委《党风通讯》中的这篇文章(题目及文中内容有改动)推荐给大家,以期古为今鉴,对我们今天的反腐倡廉工作有所裨益。
一、“三风十愆”罪。
这是商初的官刑。官刑是针对官吏专门制定的刑罚,以警戒公卿百官。此系商朝总结夏朝灭亡的教训而制定的法律。“三风”即巫风、淫风、乱风,是存在于官僚阶层的三种不良风气。“十愆”(愆〔qiān〕的意思是过失)是三风的具体表现,包括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殉于货、色,恒于游、畋(畋〔tián〕的意思是耕种或狩猎),侮圣言,逆忠直,远耆(耆〔qí〕的意思也指老)德,比顽童等,即:经常在宫中舞蹈;随便在官府等处狂歌;贪得财富、美色;迷恋游乐、狩猎;蔑视圣人教导;拒绝忠直之言;疏远德高望重的长者;亲近奸nìnɡ〕的意思是用花言巧语谄媚人)小人;等等。这些不良风气,“卿士有一于身,家必丧,邦君有一于身,国必亡”,所以,对此处罚很重,“臣下不匡,其刑墨”,就是说官员若不匡正国君,就要在脸上刺刻印记并涂墨。以后,“三风十愆”罪以各种刑名散见于各代法律,如各朝代选官吏时往往要考察被选拔者是否有恋财、好色、嗜赌、贪杯、玩物丧志等不良嗜好,有不良嗜好者不能入仕。李悝的《法经》规定,太子赌博经两次笞劝无效则更立(改立他人)。对太子尚且如此严厉,对一般官吏自然不会宽松,那些惯于游山玩水、精于吃喝乐舞、沉溺于酒绿灯红的官吏,势必难以像如今某些官员那样潇洒自在。
二、职务连坐。为商鞅变法时首先实行,汉武帝时归入特制的“见知故纵之法”。此法是对国家官吏实行连坐,上对下、下对上均承担连坐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如果对自己的上级或下级官吏的违法乱政行为知而不举则坐以同罪。东汉沿袭西汉法律,如建和元年(公元147年)下诏:“长吏赃满三十万而不纠举者,刺史、二千石以纵避为罪。”是说对赃官之贪行,刺史、郡守都负有纠举之责,如果失职,也要受到惩处。明朝规定,属员贪赃,主管连坐。清朝贪官受惩,连坐属员。这一法律对防止官吏互相袒护、互相包庇而乱政害政起了很大作用。有此法,明知不对,少说为佳,明哲保身,但求无过的“老好人主义”就行不通。
三、保任连坐。即被推荐和任命的官吏犯罪,推荐和任命者须连坐。此法在秦、唐、宋等朝代均实行。《史记·范睢列传》载:“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宋史·刑法志》记载,宋朝防止官员贪赃枉法有两种办法:一是官员有试用期。试用官员转正要有若干名正式官员作保。按规定,官员不得保举有贪赃行为的官员转正。宋朝还有试用官员犯罪两次就除名的规定。二是某官员犯贪赃罪,其上司、曾荐举过他的官员都要受到处罚。此类法律给用人失察者亮起了“红灯”,促使推荐和任命官吏者尽可能对被举荐者的人品、才学、德行、能力进行全面的了解,有利于防止在任用官吏上的徇私舞弊行为,保证官吏的素质。
四、犯令、废令罪。1975年出土的云梦《秦简·法律答问》里写道:“令曰勿为而为之,是为‘犯令’;令曰为之弗为,是为‘废令’也。”即法律要求做的不做或法律不允许做却做了的,均属违法犯罪行为,该受惩罚。此法《秦律》首先实行,以后唐、明等朝均设其罪。可见“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和令不行、禁不止,在中国古代是轻则丢官、重则掉脑袋的罪行。
五、谎报、虚报政绩罪。自报、指使下属或授意他人谎报、虚 报均属此列。此罪《唐律》收入《诈伪》篇,《明律》归入“奸党罪”,清代则入《大清律》,虚报政绩,“数字出官,官出数字”,是明令禁止的,触犯者要受到严厉处罚。
六、禁锢。所谓禁锢,就是中国古代对犯罪官吏本人及其亲友终身禁止做官的制度。禁锢属于资格刑,它剥夺的是犯罪人的政治权利。早在《左传》中就有禁锢的记载,从汉至隋,禁锢都作为赃罪的附加罪而存在。东汉本初元年(公元146年)下诏:“赃吏子孙,不得察举。”即贪官子孙不得当官,可见贪官之贪行,要影响到子孙的前程。晋律中规定官吏贪污,罪不至死者,虽遇赦,仍禁锢终身,有时被禁锢的人,即使解除禁锢仍不能与平民享有同样的权利。后世各朝改禁锢为“永不叙用”。
七、请托说情罪。《唐律·职制》“有所请求条”明确规定,没有使用财物而仅靠人情向主管人员求办某事,也要禁止。“监临势要”(非主管人员)替别人请托,只要开口,就要杖一百;如果枉法,和“监临主司”(主管人员)同等处罚。《大清·律》对说情受钱者,则“计赃从重论”。这对拉关系、走后门、说情风均起到遏制作用。
八、奸党罪。这个罪名为朱元璋首创,载于《大明律》。有人 说此罪名是“明祖猜忌臣下、无弊不防所定之律”,但从其包含的内容来看,对于整肃政风有积极的意义。如向皇上进谗言、借刀杀人、蒙蔽圣上、交结朋党、拉帮结伙、破坏朝纲等均属奸党罪,犯此罪本人处斩,妻、子为奴,财产没收。
九、重刑治腐。从量刑上看,对官吏犯罪的法律惩罚重于常人。贪赃受贿的刑事责任远比盗窃为重。在《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可看出,在秦朝,“通一钱者,黥为城旦”。即行贿受贿达到一个铜钱,就要受到脸上刺字并服苦役的刑罚。《魏书·张衮传》里记载,北魏时,监临官(主管和执行管员)“受羊一只,酒一斛者,罪至大辟”,即死刑。北魏孝文帝太和八年定律:“义赃(徇私贿赂)一匹,枉法无多少皆死。 ”唐律则规定,监临主司(主管官员)受财枉法,受贿相当于一尺绢的,要判处杖刑一百,并 且一匹加一等,十五匹判处绞刑。而常人(普通百姓)盗窃,即使五十匹,只是流放服役而已。唐律还规定,官吏间接受财物也要处刑。如官员在其管辖范围内收受百姓财物、牛羊瓜果等供馈,或向百姓借贷财物,役使人力等,均以贪污罪论处,以防止官吏对下属及百姓吃拿卡要、敲诈勒索。惩腐最严厉的是明太祖朱元璋,《大明律》对官吏贪污、受贿等罪所定的条目多而详,而且往往要处以凌迟、挑筋、剥皮实草等酷刑。属员贪赃,主官连坐;父祖贪赃,子孙连坐。清朝将惩贪治吏作为治理国家的“第一要务”,对贪官多“赐令自尽”,连坐属员。有学者对唐宋明清四朝正七品官月俸数与当时的贪污受贿数额作过比较,结论是当时官吏贪污受贿相当于正七品官一个多月甚至低于一个月的俸禄,就要被绞杀。
十、不赦贪官。中国古代的法规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固定下来的法律条文;另一类是封建帝王颁发的诏、敕(敕〔chì〕的意思是告诫或自上命下之 词)、诰、旨、上谕等,后者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封建帝王出于种种原因,常常大赦天下以示仁政,但历览古代大赦史,罕见赦及贪官污吏者。唐王朝是历史上下诏大赦最频繁的朝代之一,但都不赦赃官。唐太宗于贞观四年颁布赦令,罪无轻重,包括死罪在内皆赦免,但赦令中特别申明:枉法受财之赃官不在赦列。“安史之乱”后唐由盛转衰,唐肃宗以天下未定颁布赦令:天下囚徒,凡死罪者减为流放,流放罪以下一律赦免,但亦申明官吏贪赃枉法者不在赦免之列。尔后文宗、宣宗、懿宗、禧宗等皇帝的大赦令中,均特申官吏犯赃不予赦免。宋王朝亦确定官吏贪赃为不赦之罪,还将赃官定为与“十恶杀人者”同罪。金世宗完颜雍也明确规定:“吏犯赃罪,虽令赦不叙。”
古代一些统治者也重视人民群众对官吏的监督。如明朝在动员社会力量治理官员方面很有特色,《明史·刑法志》记载,“揭诸司犯法者于申明亭以示戒”。设立“申明亭”,将犯轻罪官吏的犯罪事实公之于众,以示惩戒。还允许民众将害民恶吏“绑缚赴京治罪”,各级官府“敢有阻拦者,全家族诛”。这些做法对贪官污吏有一定的震慑作用。
⑷ 古代贪污腐败严重,朱元璋是用什么办法治理的
从古至今,贪污腐败一直都存在,为了治理贪腐现象,历朝历代的皇帝也都是绞尽脑汁。即使是这样,贪污腐败之风从未断绝,甚至成为各朝代非常大的隐患。但有几位皇帝,治理贪污腐败手段值得现代人反思,下面盘点一下那些在治理贪腐方面比较牛的皇帝。
第一名:雍正皇帝
康熙和干隆统治下的清朝,被赞誉为“康乾盛世”,这对雍正皇帝极为不公平。在雍正刚即位的时候,国家税收短缺,国库空虚,贪污腐败成风。在这种情况下,雍正非常勤奋,把很多精力都放在了惩治官员贪污腐败上。积极制定切实有效的治理和预防腐败的大政方针,不断推进反腐倡廉事业,极大地消除了康熙一朝的诸多弊政。不仅如此,他他积极推进高薪养廉,为了保证监督部门能落实其职责,并实施了连带责任制。仅用了五年时间,贪腐之风就得到很大的改善,国库由康熙末年的八百万两增至五千万两五千万两白银。可以说,如果没有雍正的治理,就不会有干隆时期的繁荣。
⑸ 古代如何预防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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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古代中国历代王朝更迭,官吏的职务犯罪一直是朝代更替的重要原因,因此各朝各代建立了很多管理官吏的法律制度,对预防职务犯罪有着丰富的手段与经验。笔者试图通过对中国古代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进行梳理、分析,以期对检察机关当下预防职务犯罪能有借鉴意义。
一、我国古代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完善立法与重典治吏
近代资产阶级刑法学鼻祖贝卡里亚认为刑罚的目的并非只是对罪犯的简单报复,也不是为了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他说:“我们看到: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然后他明确肯定并提倡刑罚的预防功能,他认为“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我国学界通说也认为刑罚的直接目的在于惩罚犯罪,根本目的则是预防犯罪。
我国古代亦有“以刑去刑,刑去事成”
的说法。
上溯尧舜时期便有“冒于货贿,侵欲崇侈”的说法,及至夏朝则有了关于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左传》引《夏书》言,“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其中“贪以败官为墨”,犯此罪者处重刑。商朝开始针对具体行为设置具体的罪名——“三风十愆”,在《尚书•伊训》对职官的渎职行为进行界定,认为职官沉迷于三种不良风尚(巫风、淫风和乱风)即为贪污、渎职行为。西周时期更是有了针对司法官吏贪赃枉法行为规定了“五过之疵”,即所谓“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中的“惟货、惟来”是指接受钱财、接受请托。夏商周时期对职务犯罪行为的认定与处罚,对巩固奴隶主阶级的统治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为日后春秋战国争霸以及秦汉时期的职务犯罪立法奠定了基础。
商鞅改法为律,借鉴《法经》制定秦律,秦二世而亡,汉律继承了秦律的内容并有所改革。从《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可以看出已经有不直、失刑、纵囚、不胜任、不廉、吏见之不举等罪名,汉代更进一步发展,对文书管理、边境管理、审判活动等皆有了详细规定。
及至隋唐,中国古代职务犯罪立法继续发展,并基本定型。《唐律疏义》中有:“在律,‘正脏’唯有六色:
强盗、盗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自外诸条,皆以此六赃为罪。”
以后诸朝关于职务犯罪的立法仍有所发展,但基本以唐律为蓝本,如明朝:“视唐简核”,故不一一赘述。
立法之外,对有职务犯罪行为的官员,笔者认为我国古代有重典治吏之传统。首先是量刑重。秦朝有“通一钱者,黥为城旦”,汉朝时规定:“主守而盗,直十金弃市”,“吏坐受贿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答罪者,皆弃市”。弃市就是公开处死,曝尸大街。即便是在较为宽容的唐朝,《唐律疏议》规定,作为负有领导、主管之责或主办某项工作的官吏“监临主司”受财枉法的“十五疋绞”,而常人盗窃,即使五十疋,才是加役流而已。及至明朝的刑罚种类达到恐怖的巅峰有凌迟、挑筋、剥皮实草等。其次是遇赦不原及禁锢。自唐代始对受财枉法,监守自盗等性质严重的贪污行为有“遇赦不原”的规定正式定型化,宋及以后多沿用不改。所谓禁锢,就是中国古代对犯罪官吏本人及其亲友终身禁止其做官的制度,属于资格刑,它剥夺的是犯罪人的政治权利。从汉至隋,禁锢都作为赃罪的附加刑而存在。晋律中规定官吏贪污,罪不至死者,虽遇赦,仍禁锢终身,轻者二十年。有时禁锢的人,即使解除仍不能与平民享有同样的权利,不能住在京城。唐代没有规定禁锢,却有类似的免官之法,它的调整范围也不仅限于贪污、贿赂犯罪,而扩大到官吏犯罪的各个方面。后世各朝改禁锢为永不叙用,如元朝时成宗曾下诏“今后因事受财,依例断罪外,枉法赃者,即不叙用……再犯,终身不叙。”
由此可看出我国古代对官员职务犯罪的立法之详尽,查处之严厉,犯罪成本之高,以此威慑官员不敢犯罪。
(二)注重官员的道德教化与考察
德治是中国古代的治国理论,曾被长期奉为正统思想,是儒家学说倡导的一种道德规范。其内涵便是通过道德去教育感化人,从心理上改造,使人心向善,知荣辱。德治大致可追溯至周代的“明德慎刑”“为政以德,德主刑辅”;发展于两汉以董仲舒为首的法律儒家化运动;确定于唐代,唐律中明确规定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方针,此后历代均是尊崇。德治中最主要的一点便是要求统治集团以身作则,注意修身、勤政,充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因此,在历朝历代都十分注重对官员的道德教化与考察。
夏商周的奴隶制度时期,选拔官员主要是以宗族血统为主的宗法制和世袭制。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因争霸需要,开始注重真才实学,如秦国开始按军功授爵。至汉代封建大一统的稳定发展时期,在官吏选拔制度上逐渐形成了察举、征辟、考试的荐举制度。其中察举便是由公卿、列侯、郡守等官吏通过考察把品德高尚、才干出众的人才推荐给朝廷,通过考核,授予该人官职。察举科目主要有孝廉、贤良方正、秀才等,从科目设置上可以看出选拔时对官员品德修养的重视。不过随着荐举制度的发展,最后被推荐的人往往不是品德、才学高尚之人,而是世家子弟门第高贵之人,因而出现了“举秀才不知书,举孝廉父别居”的现象。荐举制发展的结果便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对官吏的选拔上采用按家世门第和道德才能考察和推荐人才九品中正制。为消除以前选官制度的流弊,从隋朝开始,绝大多数官吏选拔均通过科举考试,科举制度是中国古代选官制度成熟的标志。虽是科举,但对官员的品德考察依旧受到重视。以守丧为例,汉时有“不为亲行三年服者不得选举”,唐律有“冒哀求仕”“释服求仕”等罪名,见微知着。
(三)通过监察制度预防职务犯罪
加强监察机构和监察制度建设也是中国历代统治者巩固封建专制统治的一条重要举措。他们精心制定了一套完备而又严密的监察制度,在一定意义上改善了吏治,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夏至春秋战国时期,是行政监察的萌芽时期。至先秦时,不仅建立了监察机构,而且对于举报贪官也很重视。例如,商鞅变法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奖励告奸,对官吏犯法,知而不举者处以严刑,而对告奸者不仅本人免罪,而且重奖告奸者。隋唐宋时期为成熟阶段,封建监察制度已是相当完备,御史监察体系和谏官言谏体系已形成。唐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各司其职。明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以十三道监察御史监察地方,设有独立的六科专门监察中央六部,各省有按察司为地方监察机构。但由于台科分立,往往造成相互牵制乃至对峙,监察功能因内耗而削弱。至清朝,将六科给事中划归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制,实现了监察组织的空前完整和统一。
孟德斯鸠说过:“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通过设置监察机构来限制权力的做法对于今日反腐败斗争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等,仍有可供借鉴之处。
(四)采风观政与上书告诉
所谓采风就是统治者派专人负责到民间采集四方风俗善恶,代语歌谣通过采风,统治者可以观政之清明,官之勤廉。采风实际上是一种社会调查活动。采风始自西周,目的一是观俗,二是观政,前者是考察民情、风俗、习惯,后者则是通过民情来观察统治者的德行。
最早的《诗经》及至两汉时期流传的“乐府诗”均是当时采风所流传下来。
上书通常是指臣民向皇帝递交报告,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鸣冤喊屈或举报违法犯罪等行为。相传尧舜为防止政令失误,曾相继设置了“进善之旌”、“敢谏之鼓”、“诽谤之木”,以广泛听取臣民对政务的建议、批评,周朝亦效仿设置“路鼓”、“肺石”,魏晋则设有“登闻鼓”。唐武则天时期更增设有匦使院,着铜匦于朝堂外,让天下人投匦言事,这可说是今天信访制度的前身。此后朝代亦继承发展前制,允许平民上书告诉。清朝更规定了各部门均不得扣压平民上书,违者“全家族诛”。
采风观政是统治者自上而下主动的深入民间,了解舆情;上书告诉则是人民群众自下而上的向统治者发出自己的声音,两者有机结合,对于预防职务犯罪有着重要意义。
二、对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启示
我国古代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规制,是一份珍贵的历史遗产,本文亦试图从中找出对现今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可资借鉴之处,但笔者认为应先看到其固有的历史阶级局限性。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因此纵然严峻的立法贯穿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但依旧无法根除职务犯罪,并最终导致一个个王朝的覆灭。其次,我国历史上曾出现的“光武中兴”、“贞观之治”、“康乾盛世”等所谓“太平盛世”与当时的法律制度是分不开的,我们应当在充分重视历史经验与教训,以史为鉴的基础上,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一)完善立法,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
我国现行刑法自97年制定以来,历经八次修正,已经形成比较完整的惩治职务犯罪立法体系。但是,跟一千多年前的《唐律疏义》相比,在许多方面仍有所不足:(一)在涉及范围上。我国现行刑法采用列举式方法规定职务犯罪,导致内容不够全面,难以满足当前反腐倡廉的需要;反观唐律,其涉及范围广、内容详尽,几乎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甚至连官员借用所管辖者的财物都有具体规定。(二)在法律地位、法律结构上。现行刑法有关职务犯罪的规定集中在第八、第九章;而唐律主要规定官员职务犯罪的《职制》一篇位于《名例》《卫禁》之后,即仅次于刑法总则和皇帝、社稷安全之后,可见地位之高,统治者之重视。(三)在量刑上。唐律的量刑明显重于我国现行刑法,而且对于一些如今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如无故旷工,都规定了刑罚。前文说过: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笔者亦不认可过于严峻的法律,但犯罪成本太低则难以达到刑罚的目的,观现今职务犯罪愈演愈烈的趋势,不得不考虑职务犯罪的量刑规定是否合适。检察机关不是立法机关,但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发出自己的声音以促进立法的完善,方能更好的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预防职务犯罪。
完善立法之后,更重要的在于法律的执行。我国古代关于职务犯罪的量刑立法在今天看来未免过于严苛,但其严厉查处职务犯罪的思想值得借鉴。由于权力的扩张性和私有观念影响,职务犯罪行为的产生在目前看来难以避免,故有必要通过严厉的查处,增加行为人职务犯罪的机会成本,同时加大对他人的震慑,以提高警惕。检察机关必须坚持有贪必反、有腐必惩、有乱必治,始终保持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工作力度,发挥预防功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发展预防文化,加强公务人员道德教育
在新的历史时期,引发职务犯罪的内在原因主要是个人思想道德滑坡,放纵个人私欲。如果一个人的思想、品德、修养高,纵使给他再大的权力,他也会自觉抵御各种非法利益的诱惑。反之凡是参与职务犯罪的人员,都是由于忽视思想教育,放松自身的改造和学习,往往在美酒、美物、美色的诱惑面前,特别是在巨大的物质利益和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丧失理性,走向了职务犯罪的道路。因此,加强公务人员的道德教育尤为重要。
文化是行为的先导,我国古代德治思想能够加强官员的道德水平,与儒家文化的传播有着密切的关系。正是通过全社会的文化熏陶,不断明示、暗示官员要加强自身道德建设,以此达到从源头预防职务犯罪的效果。预防文化,之所以冠以文化的名称,是因为它不同于以往的检察预防,检察预防主要是利用法制教育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而检察预防文化则利用哲学、政治、经济、艺术、社会道德、伦理等几乎全面的历史文化的力量,来提升掌握特殊权力人员的思想,消除犯罪观念,根除犯罪观念产生的思想根源。
在当前反腐形势不容乐观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不能仅仅局限于过去检察预防的模式,应主动领导、组织检察人员和社会各界人才共同构建、发展预防文化,以此激发全社会预防职务犯罪的热情,通过润物细无声的方式加强公务人员思想道德教育,在社会形成以廉为荣的氛围,给腐败行为造成巨大的社会心理压力,从而促使公务人员形成良好的廉政修养和生活方式,从源头上自觉抵制腐败。
(三)扩展检察监督范围,打造高素质预防队伍
细观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监督并不局限于对下级官员自上而下的监督。自秦汉至清末在中央权力机构中,御史之类官员监督的对象上自皇帝下至百官,无论职位高低。如清代设十三仓监督,崇文门左右监督,主要是履行对同级官员的监察督促之责。监察范围也比现今的检察机关监督范围广阔不少,甚至允许“风闻弹人”。检察机关的惩治和预防都是监督,在打击职务犯罪的同时,要注重关口前移,充分发挥预防工作的主动性,延伸检察触角,创新理论,创新机制、创新措施,努力实现预防工作的专业化、制度化、社会化和现代化。预防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及有关行业主管(监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的协作机制,并促进各方力量整合和工作衔接,形成预防工作合力;要探索建立与行政执法、纪检监察、审计以及公安、法院等职能部门建立信息传递机制,实现信息资源互通、共享,增强预防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为保证监察机构的清廉、高效,我国古代对监察官员的挑选十分严格,有时甚至皇帝亲选。宋代曾规定:若未经两任县令,不得为御史,以保证御史具有实际的施政经验,更好地行使监察权。这对我们今天打造高素质的检察预防队伍有着重要借鉴意义。首先是作为法律的监督者,检察机关应保证自身的清廉,这便需要不断的在检察机关内部进行廉政教育,形成廉洁文化。其次是专业化的构建,在面对日新月异的高智商、高科技职务犯罪手段,检察预防队伍专业化的构建显得尤为重要。要根据预防工作特点,加大业务培训、业务竞赛和岗位练兵力度,提高预防工作队伍整体素质。
(四)重点关注舆论民声
中国自古至今都有民众积极参与反腐的优良传统。据国家社科规划《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公布的数字,在已查处的大要案中有60%~70%的大要案件都是由民众的举报发现的,民众的参与对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至关重要。因此检察机关除了做好来信来访接待工作外,更应该注意主动关注舆论民声。同时,根据《第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12月底,我国网民数量达到4.57亿,手机网民数量达3.03亿。在这个互联网高速发展,可以预见到网络将成为民众表达意见、诉求的最重要渠道的时代,检察机关应当充分认识互联网发展带来的深刻影响,切实加强新形势下预防职务犯罪的网络信息收集、研判和处置工作,拓宽了解社情民意渠道,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不断推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三、结语
通过对我国古代预防职务犯罪对策的大致梳理、分析,笔者从中得到了一点对检察机关更好履行检察职能的启示。值得说明的是,我国古代预防职务犯罪基本是在以皇帝为最高统治者的前提下进行的,各种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是相互联系的共同体,很难单纯的割裂开来。由此视之,笔者在所提出的几点启示,亦是相互联系,不能割裂的:完善立法与扩展检察监督范围自是密不可分,加大打击职务犯罪的力度与提升检察预防队伍素质、重点关注舆论民声同样关系密切,发展预防文化更可包容于检察职能行使的全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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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概括古代遏制腐败的措施并分析影响
在两千多年漫长的封建制度当中,腐败是伴随封建社会的一大顽病痼疾。腐败愈演愈烈,必然导致王朝崩溃倒台。因此,历代有识之君都将反腐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并想出不少别出心裁的惩防措施。这些各种形式的反腐手段,确实结结实实地打在贪官污吏“死穴”上,让贪官污吏无处藏身,给历史留下了浓重的一笔,在我国大力“打苍蝇老虎”的今天,能给我们一些启示。
唐太宗、隋文帝:钓鱼执法 唐太宗即位之初,一方面,由于隋末唐初连年战乱的影响,官员贪污受贿问题仍然十分严重;另一方面,行贿受贿又具有很强隐蔽性,很难被发现。唐太宗想出了一个办法,密令左右向大臣行贿,以此判断受贿之人。不幸果真有一人中招,受绢一匹。唐太宗勃然大怒,下令将其处死。民部尚书裴矩获知事情来龙去脉后,向唐太宗进谏:“为吏受赂,罪诚当死。但陛下使人遗之而受,乃陷人于法也,恐非所谓‘道之以德,齐之以礼’。”“道之以德,齐之以礼”出自《论语》。孔子曾强调:“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意思是单纯用政令律法予以约束,百姓虽然遵法却会失去廉耻之心;只有用道德引导、用礼教感化,百姓才会真正归服。
唐太宗的做法,用现在的话说,就叫“钓鱼执法”,也就是执法者在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的情形下,以欺骗手段诱使其做出违法行为,然后对其进行惩处。
同样是头顶巨大荣誉光环的帝王,隋朝开国君主隋文帝杨坚历来被人们认为是一位较为贤明开化的君王,经过他前期的治理,隋王朝在短期内出现了难得的富庶和安定局面,所有这些,与杨坚铁面肃贪的措施不无关系。
他积极强化对官员的监督,《隋书》中有记载,杨坚曾让亲信“密查百官”,发现贪腐行为便严惩不贷。隋文帝在任期间,曾经有过一次罢免河北52州贪官污吏 200人的记录,导致了河北官场“整体沦陷”的局面。
隋文帝曾命令人悄悄把金银财宝以及丝绸和南方出产的缎子送给一些大臣和官员,以此来衡量一个大臣和官员是不是有贪贿行为。
假若某个大臣接受了金银财宝等钱物,不但以贪贿罪处理,甚至还面临在朝堂之上当着其他大臣的面被砍下头颅的风险。
隋文帝用这种 “钓鱼执法”的反腐高招,搞得满朝文武胆战心惊、如履薄冰。
在开皇十三年(即公元593年),隋文帝曾暗中派人向一些他认为可能有贪腐行为的官员行贿,晋州刺史、南阳郡公贾悉达,显州总管、抚宁郡公韩延等官员都中了隋文帝的“计”而被砍头。 这种“钓鱼执法”的手段简单而直接,却成绩赫然,受贿官员面对的风险如此之高,铤而走险者自然望而却步。于是,隋初的贪腐之风也就此基本禁绝。
明太祖:用酷刑
朱元璋时代,贪污杀头的起刑点是60两白银,如果按照购买力折算的话,相当于如今1200元人民币。
相比前两位皇帝登基前的身份,朱元璋出身于布衣,可谓白手起家,这多少使朱元璋的反腐手段多了几分跟出身相关的“特色”—杀人,就是这位平民皇帝在任期间最大的反腐手段。 朱元璋时代,贪污杀头的起刑点是60两白银,如果按照购买力折算的话相当于如今1200百元人民币。
有一次,朱元璋发现御史宇文桂身藏十余封拉关系拍马屁求“上进”的信件后,立即派人对中央各部和地方官府进行调查。
结果发现从上到下贪污腐败现象极其严重,他立即诏令天下:“为惜民命,犯官吏贪赃满六十两者,一律处死,决不宽贷。”
由于明初的中书省下属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中大量留用元朝的旧官吏以及一些造反起家的功臣,这些人贪赃枉法的现象非常严重。朱元璋为此下诏,声称从地方县、府到中央六部和中书省,只要是贪污,不管涉及谁,决不心慈手软,一查到底。
这样的酷刑治贪下,也直接导致了明初官场风声鹤唳,甚至出现了一些手戴枷锁的官员审案的情况发生。
后来,为解决官员因涉贪而“青黄不接”的困境,朱元璋还专门成立了培养人才的国子监,为年轻读书人提供入仕升迁的机会。朱元璋对这些新科进士和监生厚爱有加,还经常教育他们要尽忠至公,不为私利所动。
然而,洪武十九年,朱元璋派出大批进士和监生下基层查勘水灾,结果发现有141人接受宴请,收受银钞和土特产品,朱元璋的做法是全部杀头,一个不留。
洪武十八年 (即公元1385年),朱元璋“总结”了他多年的反腐经验和成果,编撰了整肃贪污的纲领—《大诰》。
这部耗时近两年时间编纂的刑典,堪称是中国有史以来最严格的治腐法典,书中对朱元璋亲自审讯和判决的一些贪污案例成果进行了详细的记录,书中还阐述了他对贪官的态度、办案方法和处置手段等内容。
朱元璋甚至还下令,国内必须每户有一本《大诰》,如果没有,将治欺君之罪。 然而,面对这样的严酷治腐方式,朱元璋认为,仅仅是斩首就太便宜贪官们了,后来他规定,如果官员犯贪污罪被斩首的,处死后还要将官员剥皮添草以示众。 为了便于操作,朱元璋下令在地方官府的广场边设立一座土地庙,将腐败官员剥皮的刑场就放在这里,民间因此称此庙为“皮场庙”。贪腐官员被处死,皮剥下来后,用草填充,制成“贪官标本”并悬挂起来,“使之触目惊心”,以此警示官员要廉洁自律。
雍正皇帝:抄家 历史发展到清朝,腐败也随着经济、文化等发展达到登峰造极的阶段。在清朝官场之中,官员们将之称为“陋规”并明码标价确定下来。
康熙帝亲手开创了“康乾盛世”,但也为子孙留下了无尽的烦恼。
据史料记载,雍正帝接手清朝帝国之时,吏治腐败、税收短缺、国库空虚,国库储银仅八百万两,亏空的数字却大得惊人。
那时的大清帝国,看似强盛无比,内里却空空如也。雍正帝认为,造成这样局面的根本原因就是吏治腐败,所以,他下决心整顿吏治。
雍正元年正月,雍正连续下了十三道谕旨,颁布到所有总督、巡抚、布政司、知府、知州、知县、文官武官,告诫他们不许贪污,不许受贿,不许克扣;武官不许吃空额,违者严重治罪。 随后雍正便派出直属自己指挥的钦差大臣,代表朝廷去各地查账,还从各地抽调了一大批候补州县人员随钦差到各省一起查账,查出的贪官污吏,就地免职,然后从钦差团队里选一个同级官员接任,雍正也开创了监察者接任罢免者之职的先例。
雍正处理腐败分子的手段也算是独辟蹊径,他不像以往的其他皇帝抓到贪官就入狱或者杀头,而是先抄家、要钱。
在雍正时期,官员造成的亏空一经查出,一方面严搜衙署,另一方面要行文原籍官员,将其家产查封,家人监控,追索已变卖的财物,杜绝其转移藏匿赃银的可能。
官员贪腐罪行一经核实,就会把他的家底抄个干净,连他们的亲戚、子弟的家也不放过。仅雍正元年,被革职抄家的各级官吏就达数十人,其中有很多是三品以上大员。
不仅仅是其他官员,雍正连自己的家人也不放过。
雍正的十二弟允衶被查处后,还不起钱,祈求雍正宽赦,雍正不允,逼得允衶只好将家中器物当街变卖。
雍正曾直截了当地告诉文武百官:“朕平生最憎虚诈二字,最恶虚名。”
雍正,用他独有的反腐制度去根治腐败,使得当时的社会风气逐渐改变。仅仅五年,大清国库储银就由康熙末年的八百万两增至五千万两。
后人曾有“雍正一朝无官不清”的说法,也是对雍正治国反腐的历史评价。
综上所述,这些皇帝们都不约而同地对当时的积弊敢于大动干戈、大刀阔斧,无论涉及什么人,都决不宽贷。在那些贪墨成风的年代,不下这样一个决心,就刹不住腐败之风。
⑺ 古人用什么办法治贪污
中国古代反贪的主要方法
纵观我国古代社会,官吏的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是导致国家政治黑暗,直至促其灭亡的重要原因。许多有远见的政治家无不朝夕惕厉,在惩贪方面作出了种种努力。诸如制定封建官吏为政道德规范,完善检察督察制度,鼓励告密,利用皇帝绝对的权威重刑惩贪,制定法律制度等。
早在大一统的封建制以前,国君们就极为重视为政清廉这个事关国家兴衰荣辱的大事。那时的国君们多以身作则,克勤克俭,如舜禹就是这样。商汤时天下大旱,汤在《祷雨辞》中对六件事进行检讨:“政不节与?使民疾与?宫室崇与?妇谒盛与?苞苴行与?谗夫兴与?”这里的“苞苴”就是指礼物。杨倞注《荀子》云:“货贿必以物包裹,故总谓之苞苴。”可见商汤还是较为清醒的,他已考虑到宫内外是否存在贿赂公行,并对此进行检讨。
《说苑·臣术》指出,人臣之行有“六正”,其中就规定作为大臣必须“守文奉法,任官职事,辞禄让赐,不受赠遗,衣服端齐,饮食节俭”。儒家也把“廉”字作为修身之要,许多正直的封建官吏也时时警惕自己私欲的膨胀,以“一身正气,两袖清风”作为为官准则。如清代无锡县令武承谟一上任,就在县衙悬挂一副对联:“罔违道,罔拂民,真正公平,心斯无怍;不容情,不受贿,招摇撞骗,法所必严。”以此联告诫自己,也警示别人。
当物质利益与道德规范同时摆在某些意志薄弱的官吏面前时,道德规范便显得苍白无力。韩非作为法家的代表,很早就指出了立法的必要性:“其(指法制)赏足以劝善,其威足以禁暴。”
秦汉以来,统治者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条款来惩办贪官污吏,如汉代法律规定:官吏受贿或监守自盗定罪以后再犯的,死刑;接受所属单位财物的夺爵免职,无爵位的罚金两斤,并没收个人财物。唐律中的“职制律”规定:受贿徇私杖三百;监临主司受财枉法的,一尺丝织品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则处绞刑;受贿赂而尚未枉法的,一尺杖九十,一匹加一等,四十匹加役流。官吏收受其管辖范围官民财物、奴、牛、马等,都以贪污论罪。《明律·职制律》规定:凡官吏受财者要“计赃科断”,如受有事人的财物而屈法乱断者,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则处绞刑;凡受财违法者,为官者除名,为吏者罢役,皆不再续用。明朝法律还规定: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
除了立法、重罚之外,古代统治者还十分重视对官员的监督。对官吏的监察制定始于战国时期,官名御史。秦及西汉设有御史府,以御史大夫为长官,在内监察京师百官的称侍御史。汉武帝时,御史以六条察问郡县官吏,其中有“背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和“通行货赂,割损正令”等。西汉末年,御史府改为御史台,御史成为监察官的专称,以后沿袭。明代改御史台为都察院,长官称左、右都御史,清代沿用。一些刚正不阿、恪尽职守的大臣们同贪官污吏们一直进行不懈地斗争。如干隆六年,都察院御史仲永檀检举兵部尚书鄂善受贿,反以诬陷罪被捕入狱。后经干隆亲自审理,鄂善受贿一千两银子事实确凿,按律当判斩刑,鉴于鄂善为官有功,干隆决定法外开恩,赐他自尽。顺治时,顺天巡按顾仁多次行贿受贿,但因官官相护一直逍遥法外,后来大臣章冕刎颈上告,才使顾仁伏法。
历代较为开明的统治者,特别是一些开国皇帝,多把惩治贪官污吏看成国家生死攸关的大事。明太祖朱元璋曾说:“从前我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疾苦,视之漠然,心里恨透了。如今要严立法禁,凡遇官吏贪污蠹害百姓的,决不宽恕。”(《明太祖实录》卷三十八)朱元璋惩治腐败是下了狠心的。只要他过问的案子,赃官不论罪轻罪重,一般难逃一死。如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有人告发户部侍郎郭恒与北平二司官吏吞盗官粮,朱元璋下令法司审讯,结果将六部侍郎以下数百人处以死刑,追赃七百万石。他的女婿、附马欧阳伦就因走私渔利被砍了脑袋。
清初的统治者在这方面也比较注意。顺治说:“以惩贪为治吏之本。”康熙说:“治国莫过于惩贪。”并使官刑吏律独立于民刑。为防止审理贪官案件的官员受贿徇私,对于大案要案,明清的统治者还常令礼部、户部、兵部、刑部、吏部、工部六部尚书及都察院御史、大理寺卿,通过政司使来共同审理,名为“九卿会审”。如顺治时大学士、吏部尚书陈名夏徇私贪赃,顺治命“九卿会审”定案后,处陈名夏以绞刑。据史料记载,清代共有一百五十名二品以上的贪官污吏伏法。
历代封建统治者惩治贪官污吏,仅是自上而下采取一些措施处理少数恶行昭彰者,其作用毕竟是有限的。如掌握国家权柄的极少数人贪虐无度,下面的官员便争相效尤,有恃无恐。于是便十官九贪,无官不贪,大小官员如链条一样互相牵扯、互相包庇。这是因为封建制度的本质决定的。难怪朱元璋慨叹道:“我欲除贪官污吏,却奈何朝杀而暮犯!”
但不管如何,历史上有些统治者有关惩治贪官污吏的某些认识和做法,也许对今人仍有启迪和借鉴意义。作者:七娃
⑻ 中国古代都采取了哪些防治贪官的措施
唐德宗时,宰相陆贽太清廉,连皇帝都看不下去,德宗李适对陆贽说:“卿清慎太过,诸道馈遗,一概拒收,恐事情不通,如鞭靴之类,受亦无伤”。意思是你作为高级官员,过于清廉谨慎,下面官员给你送点小礼品都坚决不收,时间长了,恐怕工作不好开展。人家送个马鞭呀、鞋子什么的小礼物,你就收了,这不会有什么影响。
对于皇帝的说法,陆贽指出了一个重要命题,就是“目见可欲,何能自窒于心”。其实他说的是一个亘古不变的真理,人的欲念一起来,谁也挡不住。所以李贽又说:“贿道一开,展转滋甚,鞭靴不已,必及金玉”。如果允许“小恩小惠”,那腐败之火就会成燎原之势,马鞭和鞋之类的小东西,只要收了,后面的金玉就挡不住了。
所以说,要有效防止贪腐,除了刑法和监督,还得辅以社会风俗的教化,使官员的思想从不敢贪向不想贪转变才是正道。
⑼ 中国古代是如何反腐
为什么要建立一套监察制度呢?因为各级官员是帝国老板皇帝请来的打工仔,老板怕打工仔偷懒怠工,尤其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导致帝国大厦倾覆,所以找一些监工来监督打工仔,使其尽忠尽职尽责,“国家之败,由官邪也”(《左传·桓公二年》),“惧宰官之不修,立监牧以董(督察之意)之;畏监督之容曲,设司察以纠之”(《三国志·魏书》)。
汉武帝时代,为了监督各郡太守、诸侯国相等“二千石长吏”,将京畿之外的各郡、国分为十三个州部,设秩六百石的刺史来“周行郡国,省察治状”并“刺举不法”。御史监察制度在明清两代臻于成熟。明朝永乐元年(1403年),皇帝下令“遣御史分巡天下”,监察御史在都察院任职时为内差,外出巡视则称外差。以所巡事项命名的,分为清军御史、提学御史、巡盐御史、巡关御史等,类似今日的“专项巡视”。
专门巡视地方官员者,则称之为“巡按某处监察御史”,约略等同今日的“常规巡视”。明代全国巡按御史的分派是:“北直隶二人,南直隶三人,宣大一人,辽东一人,甘肃一人,十三省各一人。”清朝制度沿袭明朝,没有太大变化。
⑽ 明朝初年反贪风暴使用的手段有什么整治贪腐的大智慧有哪些
贪腐问题无论是在中国的哪个朝代,都是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高层官员贪赃枉法而不作为,民间苛捐杂税把人压的喘不过气,可以说很多王朝的灭亡都与贪污腐败有着之间的关系,而现在的很多人对于古代反贪腐手段的了解,最为出名的便是朱元璋在明朝初年的反贪风暴,而朱元璋究竟如何让贪腐问题在其所任期间得到遏制?究竟是如何对贪腐进行教育和劝诫呢?
同时也讲出在自己上任之后,要尽量远离那些所谓的庆功宴之类的活动,哪怕仅仅是亲朋好友的聚餐,也要问清楚出席的都有谁,如果有自己不知根知底的人出现在宴会之中,也最好不要前去。
否则很容易被心怀鬼胎之人接近,而自己刚刚上任对于这些城府颇深的人没有防备,很容易便会受到其控制或诱惑,最终落得贪腐被查的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