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人民代表是如何选出来的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
2、选举采取无记名的投票方式。
3、代表选举一律为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余应选代表的名额的1/5到1/2)
4、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候选人,10名以上代表联名也可推荐候选人。
5、候选人名单经选举委员会汇总后于选举前20天公布,并经协商、讨论和酝酿,在选举前5天公布正式的候选人名单。
6、选举的结果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确定是否有效并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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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要求的变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不超过3000人。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不超过1000人,设区的市、自治州代表名额不超过650人。
从1953年中国第一部选举法颁布实施到1995年,全国城乡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为8:1。
199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选举法,将这一比例调整为4:1。
到2009年,城镇人口比例达到46.6%。在此背景下,“城乡同比增长”的原则已经明确。从8:1到4:1到1:1,所谓的“一票一票”在国家权力机构成员的选举中实现。
Ⅱ 全国人大代表怎样选举产生的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
2、选举采取无记名的投票方式。
3、代表选举一律为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余应选代表的名额的1/5到1/2)
4、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候选人,10名以上代表联名也可推荐候选人。
5、候选人名单经选举委员会汇总后于选举前20天公布,并经协商、讨论和酝酿,在选举前5天公布正式的候选人名单。
6、选举的结果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确定是否有效并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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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Ⅲ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谁产生
法律分析:选举人大代表有两种方式: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就是通常说的间接选举的方式;不设区的市、直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就是通常说的直接选举方式。采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选举各级人大代表,这是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九十七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什么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旗、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县、乡两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则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的军人代表大会选出的。
《选举法》第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
《选举法》第十六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Ⅳ 新中国是怎样建立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任何别的政治制度一样,不是凭空产生的。� 在近代历史上,各个阶级、各种社会势力围绕中国建立什么样的政治制度,进行过探索和激烈的斗争,但都失败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建立了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农民协会,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建立了工农兵苏维埃,在抗日战争时期建立了参议会,在解放战争时期建立了人民代表会议。这些成功实践,为建国后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毛泽东同志等老一辈革命家总结这些经验,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指出:民主革命胜利后,中国可以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从全国到省、县、区、乡的人民代表大会系统,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举行第一届全体会议,这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当时在全国普选的条件还不成熟,自上而下地建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难以进行。所以在建国初期,确定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经过几年的过渡和积累,在1953年我国进行了第一次大规模的普选,自下而上逐级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胜利召开,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这部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至此,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根本法的形式正式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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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都是由什么产生
法律分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
Ⅶ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怎样产生的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产生: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举行第一届全体会议,这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但当时在全国普选的条件还不成熟,自上而下地建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难以进行。所以在建国初期,确定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经过几年的过渡和积累,在1953年我国进行了第一次大规模的普选,自下而上逐级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胜利召开,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
这部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至此,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根本法的形式正式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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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辖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以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辖秘书局、研究室、联络局、外事局、新闻局、信访局、人事局、离退休干部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机关工会、机关服务中心;
全国人大培训中心、全国人大信息中心、中国人大杂志、全国人大图书馆、全国人大会议中心、人民大会堂管理局等机构。
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什么产生
法律分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旗、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Ⅸ 人民代表大会的名词解释是什么
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法律程序,由选民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地方各级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国家权力机关,并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权组织形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