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真心求教大家,中国现行的服兵役制度是怎样的
从建军之日起到建国初期的1955年,我军一直实行的是志愿兵役制。即:自愿参军的人员,长期在军队服务。
从1955年开始,我国实行义务兵役制。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国第一部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这一时期,除个别单位保留了极少数的志愿兵役制士兵外,全军基本实行清一色的义务兵役制。
从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以来,国家对义务兵的服役年限作过数次较大的修改。兵役法几次修改规定的义务兵服役年限为:
1、1955年颁布的第一部兵役法规定:陆军、公安军为3年,空军、海岸守备部队、公安军舰艇部队4年,海军舰艇部队5年。
2、1965年经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改为陆军4年,空军5年,海军6年。
3、196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决定,改为陆军2年,空军、海军陆勤部队和陆军特种技术部队3年,海军舰艇部队和船舶分队4年。
4、1978年,根据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又恢复了1955年的规定。服役年限分别为:陆军部队的战士3年,空军、海军陆勤部队和陆军特种技术部队的战士4年,海军舰艇部队、陆军船舶分队的战士5年。
5、1984年颁布的第二部兵役法又将士兵的服役年限规定为陆军3年,空军、海军4年。
6、1998年12月29日新颁布的兵役法将陆、海、空军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一律改为2年。取消了超期服役的规定。
⑵ 我国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形式有两种。
1、服现役,指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公民称现役军人,现役军人包括士兵和军官,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和志愿兵。
2、服预备役,指编入民兵组织和预备役部队或进行了预备役登记。预备役人员包括士兵预备役和军官预备役。
现阶段我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2)中国如何全员服兵役扩展阅读
中国兵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其管理体制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第二,各军区的兵役工作,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由各军区负责。
第三,省、地、县、自治区、市、市辖区的兵役工作,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负责。
第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根据市、县的安排和要求,依照兵役法规定完成本单位(地区)的兵役工作任务。其兵役工作业务,由人民武装部或指定单位办理。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国兵役制度
⑶ 我国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形式有哪些
我国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形式有两种:义务兵和志愿兵。
从1978年起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1978年3月7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讨论批准了《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为了加速我军革命化、现代化建设,决定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根据部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将部分义务兵改为志愿兵,并对现行义务兵的服役年限作适当延长。从1978年起,义务兵服现役的时间又恢复了1955年的规定,服役年限分别为:陆军部队的战士3年,空军、海军陆勤部队和陆军特种技术部队的战士4年,海军舰艇部队、陆军船舶分队的战士5年。
(3)中国如何全员服兵役扩展阅读:
服兵役的制度
中国的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现役是指公民自入伍之日起至退伍之日止,在军队中所服的兵役。在现阶段,凡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军兵种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服役的公民,都属于服现役。现役分为军官的现役和士兵的现役。
现役士兵分为义务兵和志愿兵。预备役是指公民在军队外所服的兵役,是国家储备后备兵员的形式。在现阶段,凡是参加民兵组织和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都属于服预备役。预备役区分为军官的预备役和士兵的预备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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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我国的兵役制度是什么样的
中国兵役制度分为两种:
一种是义务兵役制,又称征兵制。这种制度是国家利用法律形式规定公民在一定的年龄内必须服一定期限的兵役,带有强制性。
另一种是志愿兵役制,又称募兵制。这种制度是公民凭自愿应招到军队服兵役,并与军方签定服役合同。
中国人民解放军自1927年建立以来实行的兵役制度,大体经历了以下几个发展阶段:
1、志愿阶段
2、义务阶段
3、义务兵
4、结合阶段
5、主体阶段
我国兵役制度初步形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对建立和完善兵役制度十分重视。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准备在适当的时机实行义务兵役制"。
1952年开始了拟制兵役法的筹备工作。1953年3月23日,毛泽东主席正式签署中央军事委员会命令,决定成立以聂荣臻为主任的兵役法委员会,领导兵役法的起草工作。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讨论,于1954年12月拟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草案》。
1955年7月提交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颁布。这部兵役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兵役法,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兵役法。过去有些朝代也在一些法律条文中提到兵役问题,但没有单独制定兵役法。
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颁布过兵役法,规定实行征兵制,但没有行得通。新中国颁布的这部兵役法,第一次比较完整地规范了国家的兵役工作,真正实行了义务兵役制,建立了定期征兵和退伍制度,确立了预备役制度和学生军事训练制度,规定了军队实行军衔制度。
之后,根据兵役法制定了各种军事条令、条例,初步形成了中国的兵役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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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中国服兵役有什么要求
1、年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二条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2、身高、体重标准要求:
(一)身高:男性160cm以上,女性158cm以上。特勤人员:坦克乘员162—178cm,潜水员168—185cm,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162—182cm,空降兵168cm以上,空军航空兵第34师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165—172cm,
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驻香港澳门部队条件兵170cm以上,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180cm以上。中央警卫团、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170cm以上,个别体格条件优秀的应征青年,身高可放宽到165cm。
(二)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身高-110)kg
3、视力标准
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经准分子手术后半年以上,双眼视力均达到4.8以上,无并发症,眼底检查正常,合格。
坦克乘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潜水员、空降兵、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中央警卫团条件兵、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
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相应标准,合格。
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间兵、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准分子激光手术或其他手术治疗,不合格。
4、其它问题
(一)面部、颈部文身或瘢痕直径超过2CM,着短装身体其它裸露部位直径超过3CM,或虽经手术处理仍有明显文身瘢痕,影响军容的,不合格。其它部位文身或瘢痕(因颅脑、胸、腹部等手术造成的瘢痕除外)不影响正常功能和形象的,合格。
(二)白癜风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每处直径不超过1cm;非裸露部位每处直径不超过2cm,数量不超过两处的,合格。不明显影响军容的胎痣,合格。
(三)男青年文唇、文眉、文眼线,不合格;男青年扎耳眼无明显疤痕、无可视性穿孔,不影响军容的,合格;女青年文唇、文眉、文眼线、扎耳眼不影响军容的,合格。
(四)尿妊娠试验阳性,根据需要做血联酶免疫定量检测,检查结果阳性的,不合格。
(五)有胸、腹腔手术(含微创手术)或准分子激光手术史的,需提供相关医疗证明或送检单位出具健康证明。
(六)霉菌性或滴虫性阴道炎,不合格。
(七)肘关节过伸或肘外翻不超过15度,无功能障碍,合格。
(八)补入高原地区的兵员,心、肺及鼓膜应从严掌握。
(九)海军陆战队员,视力、鼓膜、鼻腔按潜水员标准执行。
(十)Ⅱ度(含Ⅱ度)以下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合格。
(十一)包茎不影响功能的,合格。
5、征审要求: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
第二章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
第七条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国家,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
(一)散布带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着、发表、出版带有政治性错误的文章、着作的。
(二)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
(三)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
(四)因犯严重错误被开除公职、勒令辞职、开除学籍或者被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开除团籍的;
(五)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犯罪团伙标志、有损国家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文身的;
(六)与国外、境外政治背景复杂的人员关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
(七)参加过邪教组织或者进行过活动的,参加过有害功法组织或者积极进行过活动的;
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的;
(八)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
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上述非法组织骨干分子的;
(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有被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有严重违法问题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
(十)家庭主要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本人不能划清界限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征集服现役政治条件情形的。
⑹ 中国服兵役的方式有哪些
一共有两种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这两种方式,一种叫现役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加入武警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属于现役军人,另一种叫做预备役,也就是参加民兵预备役部队,民兵与预备役部队是中国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预备役制度的完善程度和预备役人员的数、质量情况,通常是衡量一个国家军事力量强弱的重要因素之一。
⑺ 怎样服兵役
士兵同军官在级别、待遇等方面差别很大。你的成绩还算可以,如果对部队非常向往,你应往军官方面努力,这样才有更好的前途。我想你的意思是先考大学,考不上好的大学就直接当兵,如果考上了就大学后再当兵,但你还是希望能进部队,对吗?我帮你分析一下:第一、高考后当兵,入伍一年后,需要经过军事考核、文化选拨、争取名额等才可参加军校考试,如果通过则进入军校学习,毕业后进入部队任军官。第二、大学毕业后再当兵,进入部队还是兵,要成为军官需要提干,这还需要再次考核以及很多条件。第三、高考时直接考军校,通过军校学习后分配到部队直接是军官。三种路最终目的是一样的,但第三点是不是更直接呢?也少了许多不确定性和弯路,也为家庭省了负担。
⑻ 我国兵役制具体是怎么施行的
我国兵役制度的变迁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我国的兵役制度由自愿兵役制改为义务兵役制,到今天实行的立体兵役制。
志愿兵役制
在历次革命战争时期,我党领导的人民军队一直实行志愿兵役制。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红军的兵员补充一般采用由乡赤卫队、区赤卫队、县赤卫总队、地方红军直到正规红军这样一套逐步升级的办法进行。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广大工农群众自觉自愿参加人民军队,参加民兵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继续实行志愿兵役制,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规定:“准备在适当的时机实行义务兵役制”。1952年开始了拟制兵役法的筹备工作。1953年3月23日,毛泽东主席正式签署了中央军事委员会命令,决定成立兵役法委员会,领导兵役法的起草工作。1954年12月,拟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草案》。
义务兵役制
1954年9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征集补充兵员的命令。命令决定:为了补充人民解放军退伍兵员的缺额及逐步推行义务兵役制,规定在兵役法未公布前,从1954年11月1日到1955年2月28日,在年满18周岁到22周岁的男性公民中,征集补充兵员45万人,服现役的期限从1955年3月1日算起,应征公民入伍前需由国家卫生机关进行体格检查,凡适合规定应征年龄的公民,如果是家庭中惟一劳动力或独子,经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可予缓征,不得征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入伍。
实行义务兵役制,是我国军事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义务兵役制度较之志愿兵役制有许多优越性:国家可以积蓄大量经过训练的预备兵员,保证战时的扩大和补充;平时可以缩减常备军,节省军费开支,将更多的钱用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事业;每个青年在服役期间,可以学到军事技能。在期满退伍后,又可以成为国家建设各条战线上的积极分子。由于服现役的期限不长,因此现役军人的婚姻和家庭生活都不会受到大的影响。退伍后,他们学习技能和谋求职业也较容易。
1955年7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正式颁布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兵役法规定,人民解放军由志愿兵役制改为义务兵役制。
立体兵役制
1984年5月31日,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公布。该法规定,我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每一位公民,都有依照法律服兵役的义务,服现役满5年的义务兵,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改为志愿兵,继续服现役;退出现役的士兵和军官以及其他符合兵役条件的公民,在规定年龄内服预备役;民兵组织既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又是预备役人员的基本组织形式。这种兵役制度为精兵之路打下了基础。
⑼ 中国兵役制度
一、中国兵役制度的定义:
中国兵役制度是国家关于公民参加军队和其他武装组织、承担军事任务或在军队外接受军事训练的一项重要的军事制度。
二、中国兵役制度分为两种:
一种是义务兵役制,又称征兵制。这种制度是国家利用法律形式规定公民在一定的年龄内必须服一定期限的兵役,带有强制性。
另一种是志愿兵役制,又称慕兵制。这种制度是公民凭自愿应招到军队服兵役,并与军方签定服役合同。
三、中国兵役制度的主要内容:
1、服役制度。
中国的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现役是指公民自入伍之日起至退伍之日止,在军队中所服的兵役。预备役是指公民在军队外所服的兵役,是国家储备后备兵员的形式。
2、衔级制度。
分为现役军人的衔级制度和预备役军人的衔级制度、军官衔级制度和士兵衔级制度。
3、管理体制。
中国兵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其管理体制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第二,各军区的兵役工作,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由各军区负责。
第三,省、地、县、自治区、市、市辖区的兵役工作,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负责。
第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根据市、县的安排和要求,依照兵役法规定完成本单位(地区)的兵役工作任务。其兵役工作业务,由人民武装部或指定单位办理。
4、征集制度
征集方式: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范围、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命令规定。平时征集工作一般每年一次。征兵命令具有法律效力。征集程序:包括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政治审查等。
⑽ 中国服兵役的制度是什么
中国兵役制度 兵役制度是国家关于公民参加军队和其他武装组织、承担军事任务或在军队外接受军事训练的一项重要的军事制度。它随着国家的出现而产生,又随着国家的经济情况、政治制度和军事需要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