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国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哪些方面
违法成本极低、守法成本相对畸高,不仅诱使当事人违法,更重要的是守法者吃亏,违法者赚便宜,进而劣胜优汰,具体表现在:
1、公权力机关的退位、归位与市场机制和社会组织发育仍不成熟之间的矛盾。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是公权力机关退位和归位,理性再定位的过程。但由于市场机制仍不健全,社会组织仍不规范,市场机制和社会组织往往难以担当起合格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导致公权力的进退维谷。
2、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要求与法律质量整体上仍不理想之间的矛盾。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然而,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立法质量已在不断提高,但仍有一些法律尤其是低层级的法律规范质量不高、类型化不够、科学性不足,将执法和司法带入或难以实施,或实施冲突,或实施背反的多难困境。
3、严厉制裁违法行为的要求和期待与违法成本极低、守法成本较高之间的矛盾。
普遍守法是法治社会的当然特征,严厉制裁违法行为是保障法治权威和发挥法治威慑力的必要条件。
但是现实中,在一些方面,由于责任设置过低,特别是查处率不高,导致违法成本极低、守法成本相对畸高,不仅诱使当事人违法,更重要的是客观上造成“逆向选择”、守法者吃亏,违法者赚便宜,进而劣胜优汰,并导致普遍违法。
(1)如何描述中国执法机构的黑暗扩展阅读:
我国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的改善:
1、价值建设,使法治精神深入人心。
法治社会的根本问题在于将法治理念、法治信仰内化于人心,成为社会成员决策和行动的基本指引。
当前人民群众已经有一定的法治意识,但牢固的法治理念尚未确立。实现人心大治,不仅要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着力强化规则意识、诚信意识、权利义务统一意识、责任意识,还要透过多途径、全方位的理念引领价值观建设,使法治精神浸润人心。
2、基层调整,使治理畅达“末梢神经”。
体制问题具有决定性。我国传统上从中央到基层的纵向层级化管理体制倚重“生产经营单位”和“基层组织”。
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存在着在“最后一公里”失灵的问题。建议以确立社区的法律地位为主要方式,重塑我国社会的基层组织形态,确保国家与其成员之间的“传感”途径畅通。
2. 网络如何曝光派出所的黑暗
去门户网站的微博或者类似这样的点击率高的网站
3. 上海钓鱼执法事件引发的思考。
1:执法部门(该称呼不标准),似乎叫“执罚或执‘发’部门”群众更容易理解。2:其前按理依法均“输”的掉鱼案例反映“群众就是法盲”,而“法官”由于懂法 知法 执法 还更会用“荒发”(方法),故其称呼也非真确,喊“罚官”更能让百姓知道其“智能”应用到“职能”。3:政府很会廉正监督——掉鱼事业能发展到“有规模,有组织,乃之公务员帮助他人‘脱贫制富’的有‘笑’路线”又能经历多年是“正当执法”而不惊,也不禁,可见其‘尽心尽力’乃至为人民B服务啊?4:无媒体,无网民,无刁民(指‘断指喊冤’)无法氓(指‘告而不撤’)这些所谓“谣言”来支撑,掉鱼事业绝对可以“正当执法”而“发!发!发!到合法”???
4. 我是做医疗器械销售的,卫生监督部门利用职权诈骗钱,整个行都是这,社会如此黑暗
其一、请问,既然你的产品无《经营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怎么证明你的产品是很好的正规的,你能手工检测???
其二、既然你都在这行干了两年了,连公共场所购买油盐酱醋茶都需要他们向卖方索要这些东西的《经营许可证》和《合格证》,更何况医疗器械和保健品???
其三、卫生监督部门都是要求医疗机构执行索证制度,指在保证购进的东西能够保证质量,
你没有 只能有一种证明。。。东西是歪的 却还强词夺理
不能因为你那那一点点小私利,祸及全国人民哈
5. 我们有冤屈,执法部门这的太黑暗了,兄弟姐妹们有什么好的点子没有
去电视台曝光
6. 中国为什么会有城管这个职业
前天我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附设外语学校听了一节校本课程,那节课是王强老师上的,课题就是“中国城管调查研究”,王老师收集了许多关于中国城管的资料,特别是关于广州城管的资料,让学生阅读分析,然后提出各自的见解,课上得很精彩,扩大了学生的视野,让学生学会了分析问题的方法。我以为这个选题与教学都非常不错。
唯一遗憾的就是,只有中国的资料,缺乏外国的资料。所以说来说去就是只是在小圈子里打转转,无非就是:城管执法难,城管执法粗暴,城管被人误解太多,城管工作难做。城管遭受人们痛恨。同情城管的文字材料很多,同情小商贩的较少。最好的建议就是主张中国要重新考虑立一个城管法,让城管的管辖范围相对固定,不要漫无天际,随便扩大职权范围之类。
其实,关于城管这个问题不是如何执法的问题,首要的问题是中国的城管是怎样产生的?为什么中国会有城管这种执法机构?这几年去国外多了,我特别留心各个国家的街头是否有中国式的城管这个职业?结果,无论在日本,还是在美国,我都没有发现这种职业。为什么他们就不需要城管,而中国却需要这种执法机构?其实在中央也并没有城管这种执法总机构。与其他机构相比,一般来说,地方设置的机构,基本上在中央层也一定会有对应的机构,然后好对应管理。但是,城管只是地方有,而且只是在城市里设置,甚至省一级政府都不设这个机构。相关资料显示,中国的城管是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才开始在南方的一些城市出现这种执法机构与执法人员的。也就是说城管这种职业在中国出现不过是二三十年时间而已。很显然,在中国的计划经济时代没有城管。因为,那时在街头上摆买是不合法的,那是资本主义尾巴,在传统的农业时代也没有城管,因为,那时的城市不发达,虽然有小摊贩,但是只要是街上有个空地,就可以摆卖,也没有问题,只是遇到官府与黑社会,收个税或者保护费之类而已。到上个世纪80年代,中国改革开放,小商品经济开始火热的时候,街头上乱摆乱卖的人开始多了的时候,特别是大量农民进城与大量城市下岗工作,无法寻找到自己的职业时,这种营生几乎就是他们的首选。当摆卖的人多了的时候,城市街道几乎就是乱成一堆。这个时候没有专门的执法部门来管,那么城市就要变成垃圾场。因此,中国城管的出现也是有现实依据与相关的社会背景的。
城管要执法,小贩要生存。因此,城管与小贩之间长期拉锯战,长期的游击战,你来我走,你走我来。赶走一批,又来一批。反反复复,永远止境。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中国的城市。我在许多国家都没有看到这种现象,这又是为什么呢?
我分析这个现象,主要是中国特色的商品经济造成的畸形怪物。首先,中国的土地为政府所有。通过对土地的特殊资源的垄断,政府对市场拥有绝对的控制权。造成房价的天价,那些小商小贩本钱小,要想做点小买卖租铺位又缺乏本钱,而且成本也实在太高。加上收税,小本经营的小营生基本上没有钱赚。摆摊设点,基本上省下了店面铺位的钱。同时,因为是临时摊位,也就不用注册拿执照,不存在交工商管理税与其他税费的问题。这是那些小商贩首先选择做“走鬼”、“流动商贩”的重要原因。
在美国、日本为什么很少见到这种摊位流动小商贩?原因很简单。日本人的职业基本上另有安排,剩下街头买卖这点小生意,日本人也基本通过售货机给解决了。即使有的人想做生意,租个店面铺位什么的,压力也不是特别大。在美国倒是看到不少这种在街头摆设的摊位点,特别是一些旅游景点,摊位食品不仅允许,而且生意还特别好。只是没有看到有城管。如果有违法行为,统一由警察去执法。在美国的流动小摊贩,一是要登记注册的,也即有营业执照的问题。二是也是要通过电脑小票打单,然后按单扣税的。三是他们的摊位好像相对比较固定。每天基本上是在指定的地方卖。不可以随意摆卖。美国的土地是私人所有,你的摊位不可以随意摆到别人的土地上去,也不可以占用公共过道。如果超出,警察是要管的。不过,警察要管你不会随便动用武力,而是通过取证,拍照,开罚单,然后就没有警察什么事了。你拿到警察开出的罚单,只好乖乖去交罚款。因为如果你不去交罚款,法庭的法官会给你开出传票,到时就是法庭上见。美国是法治国家,每一项事情都是要有法律依据的。法官的法槌一敲,仿佛有如上帝的声音,是不可以违背的。正因为美国有这样的法律权威与执法程序,大家必须遵守,而且也只能遵守,根本不需要再设一个城管这样的执法机构。这一点就像美国不需要再设一个纪委或者预防贪污局一样。城管这种执法机构根本说不清究竟是属于什么性质的执法。说是警察,又不是,可是有时又在做着警察的事情。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官本位社会,如果有关系,有特权,有背景,则违法的事情也可以搞掂。否则,就是合法的事情,也不允许,成为吃、拿、卡、要,行贿受贿难免。因此,民主宪政,建设法治社会是中国社会的发展方向。要走上法治社会,中国人需要彻底反思自己的传统文化,特别是儒家文化传统。中国台湾省、韩国、日本季等等这些国家和地区曾经是儒家文化圈,但是,毕竟经过百年重新洗礼,脱胎换骨,一百年来,深受民主法治文化的影响,早已经在政治层面完全脱离了儒家政治那一套修、齐、治、平的文化,如果不顾这样一个事实,仍然坚持这些国家与地区是儒家文化开出的硕果,那是永远走不出文化的认识误区的。
转载于:许锡良《中国为什么会有城管这个职业?》
7. 如何发挥政府法制机构职能
正理平治方能民安物阜;高悬秦镜方能比屋可封。法制政府建设是将政府的决策、执行,再到监督,形成一个严密的闭环流程,再用法律的执行力加以巩固,即可称为法制政府建设。法制政府建设是新时期打造责任政府、有限政府、诚信政府、阳光政府的必经之路。目前,我国已经步入改革开放的深水区,如何发挥政府法制机构职能,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事关小康社会的打造与国计民生的发展,因此本文从什么是法制政府建设做为切入,继而阐述了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意义与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后对如何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职能,更好的推进我国法制政府的建设提出了良好的建议。
一、法治政府建设
在谈法治政府建设之前,我们先要搞懂什么是法治政府。法治政府有广义与狭义两种内涵。广义的法治政府强调的是一切以法为大,从政府的设立、政策的出台、政府的运作、政府的人员变更等等,都要依法而行,依法来衡量其是否合法、是否符合规定;而狭义的法治政府就是“公权力的执行者要依法来治理社会、行使权利,而不是用人的主观意识来治理社会、行使权利”。这种狭义法治政府的内涵,也是法治与人治的最根本的区别。不论是广义的法治政府,还是狭义的法治政府,它们的内涵简而言之的说,就是法大于一切。对执法者、对社会、对政府及职能机构,都要用法律来约束、依法来治理。
基于法制政府的建设,我国国务院发布的《意见》中有明确的指示,概况来说有八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提升政府工作人员的个人能力与依法执政的能力;二是,在制度建设方面要进行有效的更改;三是,在决策上要依据科学民主的表决进行;四是,在执法方面要体现公正、文明的执法;五是,在行政方面要坚持政务公开;六是,在行政监督上要强化社会的监督与问责;七是,在解决社会矛盾上要依法进行;八是,在法制政府的建设过程中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以上八个方面的指示,其最终目标就是要将我国的政府建设成为责任政府、阳光政府、服务政府、效能政府、诚信政府和有限政府。
二、法治政府建设的意义
一个文明进步的国度需要依法治国,而建设法治政府又是一个现代的、文明的法治国家的最重要的标志。目前,我国正在努力构建小康和谐社会,我国的改革开放也取得了喜人的成果。面对我国国力的逐渐强盛与人民物质生活的不断提升,更应该搞好法治政府的建设,因为它是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民主化的需要,同时,它也是实现我国政治文明的又一重要的举措,就其意义而言广泛而深远,下面我们以其所产生的重要影响做简要的阐述。
第一,建设法治政府可以有效的监督政府依法执政的行为,可以更好的保障广大百姓的利益不受侵害。所以,我们从监督政府行政职能的角度来讲,建设法治政府最根本的受益者还是广大人民,以保护广大人民的利益为目标,更好的体现了我国政府职能部门执政为民与执法为民的宗旨。
第二,建设法治政府可以促进我国小康和谐社会的打造。目前,我国的改革开放已经步入了深水区,为了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作为政府职能部门更应该行驶好手中的权利,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工作保驾护航,为使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的国家而做好服务与保障的工作。
第三,建设法治政府是提升我国政府职能部门行政水平的有效途径。行政水平强悍的政府职能部门,才能更有效的服务于民;高素质、高水平的行政人员,才能急百姓之所急、想百姓之所想,切实的做好行政工作,所以,建设法治政府对行政人员的素质会有更高的要求,对行政人员的工作能力与服务水平会有不断的促进的效能。
另外,现在我国的经济发展,已经完全融入到国际贸易一体化的洪流之中,大力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不仅是促进我国经济良好发展的一种重要的途径,而且也是打造我国富强民主国家与对外改革开放形象的一种重要的体现与良好的姿态。
三、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问题
我国法治政府的建设已有多年的时间,并且也取得了实质的进展,然而,从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步伐来看,依然是比较怠慢,有些执法部门还存在有法不依、舞文弄法之事。下面我们以主要的几个方面进行例举。
(一)职能部门,尸位素餐
法治政府要求政府职能部门应该是服务型的政府职能部门,然而,目前有些行政职能部门,对于法治政府建设依然是停留在理论上的认识,而并没有真正的投入到法治政府的建设中来,特别是广大百姓关心的问题,比如,在拆迁补偿、下岗再就业、医疗保障、孩子就学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都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和百姓切身的利益问题,面对这样的问题,我们有些职能部门总是运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办法,而不去解决实质的问题;还有的职能部门面对问题,总是采取绕开矛盾的办法,而不去触及实际的麻烦,或者采取视而不见或笑而不为的态度,网上我们看到的“微笑哥、手表帝”等等,这些行政人员的素质,实在令我们堪忧,对其深查,结果大多是问题官员。百姓之事无小事,如果我们解决不好就极易激化矛盾,使干群关系发生危机,使政府形象受损。
(二)粗暴执法,滥用权力
我国国务院对在责任政府的打造中指出:“人民委托政府行使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作为受委托人委托的政府,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必须以坚持对人民负责为原则”。然而,就目前来看,有些政府职能部门还存在粗暴执法、滥用职权的现象。比如,“部分城管人员对不法商贩的殴打、部分政府人员对于强拆的怂恿与暗中支持”等等。这些现象都严重的损害了政府的形象,玷污了我国执法机构执法为民的意愿。还有些政府职能部门对于粗暴的执法不向内找,及时的纠正;而是向往去推,极力的寻找粗暴行为的借口,还美其名曰,说是“为了社会文明的需要、为了城市发展的需要”等等。对于这些现象执法部门不仅是工作上的不文明,而且是严重的执法犯法,对于这些现象如果我们不及时的纠正与处理,必将造成更为广泛的影响与伤害。
(三)依法违法,限制上访
有些地方执法部门对于社会矛盾,往往采取捂、压、瞒的办法,然而,不从实质上去解决矛盾的行为,也必将激起更深层的矛盾。比如,对于拆迁的钉子户,不采用人性化的办法,来寻求双方意见的统一,而是采取暴力的手段对待,这使很多弱势群体在上告无门、上告无人理的情况下,走上了上访之路,这种现象也是近些年来我国越级上访的主要原因之一。
对于越级的上访,一些地方执法部门为了捂住丑事、瞒住上级部门,往往采取更为偏激的做法进行处理。比如,以“非法上访”的罪名将上访者进行非法劳教,或以不稳定份子的帽子扣在上访者的头上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等等。虽然我国目前已经取消了劳教制度,但是,部分地区还是存在黑监狱的现象。
人民群众的上访是宪法和我国法律赋予的权利。对于一些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违法的现象,应该受到全民的监督,并在国家法律的机制下,给予及时的纠正与处理,对于相关的责任人也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我国在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还应该更广泛的采取民主与科学决策的态度,不然,也会出现法令不周、深文周纳之事。
在2014年4月,我国的国家信访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这则办法中有两条是这样规定的:“1.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不予受理;2.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以上所述,只是部分政府职能部门及执法部门的一些不文明行为及错误现象,对于其它的一些不文明行为与错误现象还有很多,我们这里不一一例举,然而,这些错误现象与不文明的行为,与我国法治政府的建设却格格不入,甚至可以说是背道而驰,所以,要想推进我国法治政府的建设,还是任重而道远。在下一章节,我们将在如何发挥政府法制机构职能方面,提出若干的建议,旨在引起同业的共鸣,共同促进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步伐,走得更快、更稳。
四、董发挥政府法制机构职能
政府法制工作,是我国经济建设与国力发展的强劲保障;而政府法制机构,又是我国政府工作重要的基础架构,充分的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职能,对于推进我国依法执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的、不可或缺的意义。然而,在具体工作中,作为政府法制机构还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侧重。
第一,要严把文件的制定、审查、备案、清理工作。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于法治政府的建设具有巨大的推动意义。有法可循方能执法如山、有法可依方能执政为民,而起草制定规范性的文件,又是政府法制机构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只有依法严格的制定、审查与发布规范性文件,才能从根源上树立起法制的公平与威严。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过程中,还要严格执行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做到与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不相抵触;不违背普世的价值观与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广泛的采取各方的意见与广大百姓的意愿,在文件发布的十五天内,要向同级人大及上级政府报送,并接受其监督。
第二,要严把行政决策关。对于容易引起争议的决策,比如,土地征收、旧城改造等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决策,要提前做出科学、合理的评估,并且要通过透明、公开的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在决策的执行过程中,还要严格遵守问责制度,加强执法过错的责任追查,做到奖惩分明、有错必纠,切实的做好政府职能的转变,为打造名副其实的服务型政府作出应有的努力。
第三,要加强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的执法监督意识。有执行就有监督,监督是防止执法错误与纠正偏差的最好办法。作为政府法制工作人员不但要做好事前的审查,还要做好事中与事后的监督;另外,在机制建设方面还要有所侧重,要把与百姓生活、生存密切相关的行政执法,作为重点的监督对象,在监督的过程中还要采取公开公示、设立举报热线、办理行政复议等多种方式。
第四,要全力化解各种纠纷,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是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作为政府法制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的过程中,要坚持执政为民、依法办案的作风,尽量为申请人提供便利的渠道,并采取公开、透明的审查模式,接受广大群众的广泛监督;同时,还要勤于总结成功的办案经验,并将之妥善的运用,以此做好各种化解与协调的工作。
第五,要做好法律的咨询与服务的工作。作为政府法制机构,不但要为政府做好法律顾问的角色,还要为广大百姓做好法律的咨询工作与必要的服务,让广大百姓能充分的利用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另外,作为政府法制机构在工作的过程中,还要注意工作的方法与思维的创新,不能只停留在文件的审查、行政复议和对于行政执法的监督与调解等方面,还要把全力助推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放在首要的位置,并落到实处,比如,在行政制度和审批制度的改革等方面,作为法治机构就应该积极的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对于政府的重要决策,就要敢于把关、积极的参与。
法治政府建设的成功,非一个机构所能力及。它还需要政府的其它机构,还有我们整个社会与全民的参与。然而,具有政府的参谋、助手与法律顾问职能的政府法制机构,在法治政府建设中,却一直起着中流砥柱的作用,所以,本文着重阐述了政府法制机构,在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所应实践的策略与所应付出的努力,当然,以上的观点只代表一家之言,有不当之处,还望同仁们能给予指正,共同为推进我国法治政府建设作出贡献!
8. 公职人员对法律的认知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法律运行机制不完备我国正处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中,在制度建设方便仍然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现阶段,社会制度失效或效率不高的现象大量存在,有的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补偿,有的罪犯却因法律漏洞逍遥法外。由于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健全,对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社会公平、国家发展都起到了不良影响。我国当前的许多法律没有相应的保障机制。一个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几个有关的管理部门就可以组成执法队伍,这就造成了行政执法机构粗制滥造。而且执法部门间的职责界限划分模糊,这就分散了执法的力量。现在有很多单位都努力争取成立执法队伍,以便在执法的过程中通过罚款和收费的方式来解决工作人员的奖金、工资、福利等问题,通常执法单位以部门的利益为目的去执法,以罚款的方式处理违法行为。并且,执法的程序规定也不健全,执法的责任制、奖励制度和考核也不完备,执法只是一种形式。这使执法的严肃性、公正性受到严重的影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9. 如何看待社会或媒体对城市执法的负面评价
社会或者媒体对城市执法的评价有正面也有负面的,不可能选择筛选性的评价只报道好的,然后把那些做的不好的方面选择性的不报道,这样子会推动这些城市的执法者徇私枉法或者不按章办事,也有可能会形成一些误触的勾当。
部分的工供机关以及一些政府部门,是需要要我们老百姓来京都的,因为相关的纪委监督部门不可能面面俱到,这一些负面的评价就是能够让这些城市执法者能够很好的认识到自己的缺点并且改正过来,能够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如果我们真的像你所说的,这些负面的评价都不发送出来,不能让别人知道,那么城市执法者给予人的形象都是好的,都是正面的,没有错误的,一旦有了龌龊的勾当,那么就是整个系统的瘫痪,或者是整个系统所有人员都会参与的重大执政事故。
最后要跟你说的是,看到事情一定要看到全面,不要只是想的负面评价带来的一些不好的影响,你要想着好的方面都会带来什么,对不对?这样你才能够从一些不好的方面,从黑暗的角度才能看到光明。
10. 谈谈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问题:
1,现在法制环境不好,很大的原因就是掌权的人首先无视法律的存在,率先破坏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2,还有一部分是,民众法律意识淡薄,跟自己的素质和文化水平有关系
3,就是法律的宣传还相对缺乏
4,就是法律的执行环节,执行人由于金钱利益,使执行大打折扣,有时敷衍了事
5,还有就是维权费用过高,法律程序繁琐,中间阻挠太多,潜规则盛行,使很多人能忍就忍了
6,执法机构,存在较严重任人唯亲,关系第一,能力其次,导致人员业务素质和能力大打折扣
以上问题说的虽然不好听点,但确实存在。
对策:1,国家痛下决心,依法行政,对无视法律 ,知法犯法,以权谋私,包庇,纵容,受贿人员严厉打击,不能心软,不然社会乱象很难改观
2,加强道德意识宣传,本来百姓整体文化素质就低,一些人的恶性容易表现出来,法律还不严,受利益的诱惑,他怎么不犯法呢。整合各方面的媒体,大力提倡道德规范,大范围的播放道德层面的内容,加大对道德模范的宣传,但这就要以牺牲媒体的广告收入为前提了,而不是现在到处的垃圾广告,还有的广告标语是,你不看不行。
3,加大法律的宣传,尤其是电视台,强制电视台考办法制栏目,并延长法制节目的播放时间。政府加大对新闻的言论自由,还有民众的舆论监督权力,让权力运行在阳光下。让非法的,黑暗的,对百姓有害的事件,第一时间曝光在媒体上。让人们引以为戒,避免重蹈覆辙。虽然这中间说的一些事,对现在的利益集团很难受,但要想取得很好的效果,就看执行层面了。
4,执行层面,严肃执行,如反抗的,强制执行,执行人受贿的,一旦查实,严惩不贷。至少这辈子这行就不要进了,中国人多的是,也不在乎少一个这样的败类。
5,尽最大的简化维权的程序和费用,让受害人能尽快的得到法律的援助,而不是卡要,如何简化,执行机构他们自己知道的。
6,杜绝关系户,以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适合执行机构的人才,一旦发现破坏选人规则进来的员工,对推选人严惩不殆,决不姑息。
总之,营造好的法律环境,需要民众的素质,道德的提升;更需要的是执行者的刚正不阿,一视同仁。同时对破坏规则的执行者严惩,严惩,中国目前就是太保护权力者,令人痛恨。就是他们自己把规则弄的名存实亡的。政府现在就是要下狠心清除内部的肮脏份子。尤其是权钱交易,权黑交易。
祝你好运,但愿能对你有点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