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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中国劳务税

发布时间:2022-11-25 10:34:16

㈠ 新的劳务税率是多少

一直是20%。

劳务所得税自1980年实施800元的起征点以来,从未进行调整。2017年全国两会开幕在即,提高劳务所得税起征点呼声再起。近日媒体报道,民进中央拟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上提交《关于提高劳务所得税起征点的提案》(以下简称“《提案》”)。

这一政策已与制定该税种的初衷背离,与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生活水平不适应,与我国创新发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严重不符,已成为抑制劳动者包括科研人员积极性的重要障碍之一。

(1)如何评价中国劳务税扩展阅读

劳务所得税主要征收群体为两大人群,一类是企事业单位临时佣工和实习生,这类人群属于低收入阶层。

另一类是企事业单位人员兼职从事科研、设计、技术服务等科研创新活动时的劳动所得。

当年制定800元起征点时征收对象并不是普通工薪阶层,从目前情况看,劳务所得超过800元已经非常普遍,导致该税种征收群体扩大。

过低的劳务所得税起征点有违于税收的公平性,显然既不利于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也不利于鼓励创新创业。

㈡ 中国税收负担究竟有多重

《福布斯》杂志2009年推出“税负痛苦指数”,中国内地位居全球第二的排名,在两年后的今天仍然余波未消。这个排名富有争议性,是因为它击中了公众的心坎:中国的税负到底有多重?统计口径之争对于这个问题,中国官方和民间存在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学界普遍认为中国宏观税负偏高,官方和一些学者则认为,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仍然属于偏低水平。之所以会得出各种不同的结论,原因是对宏观税负计算方式 财政收入/GDP 中的“财政收入”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计算口径:小口径仅仅计算政府的税收收入,中口径计算政府的税收收入和社保收入,大口径计算政府的所有收入,包括税收、政府性基金、社保收入以及土地出让收入等。
前两种口径已经逐渐为学界所抛弃。国家税务总局在2007年发布了一个中国宏观税负研究报告,认为中国的宏观税负水平为18%,其采用的就是小口径的税收数据,这个数据一经发布便质疑声一片,很快被打入冷宫。财政部科研所所长贾康也撰文,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统计口径计算得出,2009年中国的宏观税负水平为25.4%,不仅远低于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还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这个数据也受到了广泛的质疑。
2010年10月,国税总局局长肖捷在《求是》杂志上撰文《走出宏观税负的误区》,以2009年数据为准,同样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统计口径测算得出,加上政府性收费和基金等非税收入,宏观税负约为30%。贾康和肖捷都是按照IMF的统计口径,同样是2009 年的数据,为何计算结果相差接近五个点?显然,两者对政府收入的计算口径存在差异。
目前普遍被专家和学者接受的,是大口径的宏观税负,即全部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除一般预算收入外,还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包括土地出让收入)、社会保险基金缴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等。根据公开发布的统计数据计算,2009年, 中国政府后四项收入分别为18,335.04亿元、12,780亿元、6,414.65亿元、988.7亿元(包括电信企业重组专项资本收益600亿元),加上财政收入,全部政府收入合计约为107036.7亿元,大口径宏观税负不低于31.4%。
中国社科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2010年发布的《中国财政政策报告2009/2010》认为,按照IMF《政府财政统计手册》标准,中国政府的财政收入可以定义为一般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外收入、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社保基金收入,从而得出的宏观税负计算结果是32.2%。
在进行国际对比时,有两种计算方式应用的较为普遍: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税收收入+社会保险缴费收入”占GDP比重,另一种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界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1年政府财政统计手册》将政府收入划分为税收、社会缴款、赠与、财产收入、出售商品或者服务以及其他收入六类,其中社会缴款主要是指社保保障收入。欧美等国除了税收收入和社会保障缴款之外,并无其他主要收入来源,因而采取两种标准计算,其结果都相差无几。
但是,这两种计算方式应用到中国时,其结果却相差甚远,中国政府的收入来源除了税收和社保收入之外,还存在着其他欧美国家所没有的收入来源:预算外收入、土地出让收入等。问题的焦点在于,土地出让收入到底是否应该计算为政府财政收入? 2011年两会期间,财政部办公厅主任兼新闻发言人戴柏华,对中国宏观税负做了一个正式的回应 财政部仍采用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定义和口径,得出的结论是中国2010年税负水平为26%,仍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戴柏华解释,中国政府财政收入,除了公共财政收入之外,还包括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之外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不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这是因为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定义,国有土地出让行为是一种非生产性资产的交易,结果只是政府土地资产的减少和货币资金的增加,并不带来政府净资产的变化,不增加政府的权益,因而不计作财政收入。
但中国的国有土地只是出让使用权,国有土地资产并未减少,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产权交易收入,只是土地70 年的租金收入,这一点是有别于大多数国家的,把土地使用权出让获得的收入排除在政府收入外是值得商榷的。
除了土地出让收入之外,没有计算在内的还有制度外收入。制度外收入是指既不纳入预算内又不纳入预算外管理的收入,由征收主体自由支配、自行管理,几乎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其中主要来源于“三乱”收入( 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各目繁多,秩序混乱。这种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各种名义,向企业和个人收取的制度外收入,至今仍屡见不鲜。
如依据于此,根据公开统计数据,2010年政府收入来源中财政收入为83,080亿元,社保收入18,823亿元,土地出让收入29,397亿元;除了土地收入之外的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为7,388亿元。因此,2010年,中国政府收入不低于138,688亿元,和2010年401,202亿元的GDP相比,宏观税负不低于34.56%。
再考虑到国家之间经济发展的水平不同,高收入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来说,税负的高低标准并不相同。世界银行此前对一些国家的最佳宏观税负水平的研究结果显示,低收入国家的最佳宏观税负水平为13% 左右;中下等收入国家为20%左右;中上等收入国家为23%左右;高收入国家为30%左右。国际上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总体宏观税负远低于发达国家,目前中国人均GDP为4,000美元左右,即使按照中上收入国家计算,目前的宏观税负也远远超过了23%的水平。事实上,中国的宏观税负已经达到了高收入国家的水平。
结构性失衡除了宏观税负较高之外,中国民众之所以觉得痛苦,还和中国的税收结构有关系。和其他欧美国家的收入主要来自于财产税和所得税不同,中国的税收收入主要来自于包含在商品和服务中的商品服务税,也称做是劳务税。
2009年一个民间研究机构发布了一份公民税权手册中对隐藏在商品中的税收进行过计算,一袋价格为2元的盐,包含大约0.29元的增值税和0.03元的城建税;你花100元买了一件衣服,其中包含14.53元的增值税和1.45元的城件税;你去餐馆吃饭,最后结账时不论多少,餐费的5.5%是营业税及城建税;你去理发店理发,费用的5.5%是营业税及城建税。
这些隐藏在商品和劳务中的税收,主要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进口关税和资源税,以上五个税种在2010的收入分别为21,091.95亿元、11,157.64亿元、6,017.54亿元、12,514.9亿元、417亿元,占当年税收比重分别为29%、15.2%、8.3%、17%、0.56%。全部商品劳务税的税收总额为51,199亿元,占全年税收总收入73,202亿元的的70%。也就是说,可以大致这么理解,中国人除了自己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外,通过消费商品和劳务向政府缴纳了超过5万亿元的税收,而他们大部分人自己并不知情!
在贫富差距悬殊的情况下,商品劳务税不区别纳税人的经济状况负担能力,一40 Forbes China福布斯2011 年12月律按消费量的多寡承担税负,造成税收具有明显的累退性,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所谓的累退性,即收入越低,其税收负担越重:首先,个人收入高于他人数倍的个人,其消费品支出绝不可能比他人多数倍,在边际消费倾向递减的情况下,收入愈少的人消费性开支占其收入的比重愈大,税负就相对愈重。其次,对全部消费品都课税时,由于需求弹性大小不同,课税所引起的提价速度也不同,往往是生活必需品最快,日用品次之,奢侈品最慢,因此商品劳务税的税负必然主要由居多数的中低收入阶层负担。他们以较少的财富和收入,却贡献了大部分的税收。
而且,在这种税收结构下,由于不允许进行生计赡养费用的抵扣,中国公民的收入普遍被双重征税,首先在领取工资的阶段已经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其次在用税收收入购买商品和劳务时,再次被征税。这样他们的实际税负,远高于宏观税负所体现的水平,导致社会大众的税负痛苦程度明显高于同等宏观税负的其他税收体系。
对于这种税收结构,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将其称之为结构性的缺陷,不仅不具有调节分配的功能,还具有累退性,商品劳务税的负担主要是广大中低收入的人承担,高收入的人承担间接税税负低,严重背离了税收公平。
税负痛苦的另外一个来源,是中国高法定税负和日益加强的征管能力的组合。1994年税制改革时,由于当时征管水平较差,税收征收率不过50%,实际征收而入库的税收,可能仅仅是按照税法规定应该征缴的一半。为了弥补征管损失,中国制定了更高的税率:增值税税率确定为17%,由于是生产型增值税,如果换算成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消费型增值税,税率应该在23%,排在全世界第六位;个人所得税的累进制税率最高达到45%,这个税率几乎全球最高;企业所得税虽然2008年1月1日起从33%调减至25%,但这个税率仍要比周边国家高出很多。
施正文认为,如果把税法上规定的税都收上来,企业的税收负担是很高,应该超过了50%。关键是,随着信息化水平的提高,中国税收机关的征管能力越来越强,国家税务总局金税工程的目标是征收率要达到75%到80%,这种高法定税率和高征收率的组合,越来越让中国的企业和民众感到窒息。
除了税负问题之外,中国另一个广为诟病的问题就是,中国的政府收入用于教育、医疗、养老方面的支出的确很少。根据世界银行数据,中国的医疗支出只占GDP 的1.2% ;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教授提供的数据显示,2009年全国财政收入约6.85万亿元,医疗、教育、社保就业三项支出占比仅14.9%。在美国,同样这三项上的开支已相当于联邦政府总开支的61%。
同时,按照蔡继明的统计中国政府的行政支出占到财政收入的20%,是日本的10倍。中国大量的财政资源被投入于经济建设,比如三峡大坝、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以及高速公路的基础设施,这些项目建成之后国民并未分享其利润。
中国的税收改革的目标应该是首先降低法定税率,降低企业和居民的负担;同时将对税收结构进行调整,降低流转税也就是商品和劳务税的比重,而增加直接税也就是所得税和财产税收的比重,从而实现富人多纳税,穷人少纳税的税收公平目标,不仅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也有利于扩大内需和消费,促进经济增长转向内生动力,实现经济转型。

㈢ 劳务税收标准2021

2021年劳务税收标准如下:
1、800元以下的劳务报酬不用交税;
2、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再乘以20%是要交的税;
3、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4000以后扣除20%后再按照20%税率。
我国没有劳动税这个税种,对个人征收的是“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一般是有劳务税的。商品劳务课税的概念:商品劳务课税指以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取得的销售收入额或营业收入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由于商品劳务税是对商品或劳务流转过程中发生的毛收付额的征税,因此,在我国也被习惯称为流转税。
对商品劳务课税的税种比较多,比对收入销售要复杂,对经济的影响是有差异的。由于商品和劳务与价格直接相关,可分为价内税与价外税。税金内含于商品劳务价格之中的为价内税,含了税金的商品劳务的价格为含税价。税金附加在商品劳务价格之外的为价外税,相应的,不包含税金的商品劳务的价格为不含税价。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㈣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个人所得税1799年首创于英国,是指对个人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随着经济的发展,该税种所占地位越来越显着。而在我国现阶段,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并不理想。对工资薪金外个人收入难以监控,对偷税处罚不力、部门协调工作不够等等,促成个人所得税征管不力的现状。个人所得税征收不公的现象客观存在,若此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减少财税收入,扩大贫富差距,影响社会安定,阻碍经济发展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因此,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热点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一、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过低

过去的20年是我国经济总量和国民财富增长最快的时期,经济发展的各项指标均走在世界前列,但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却低于发展中国家水平。1998年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为3.4%,2001年这一比重提高为6.6%,①而美国这一比重超过40%。我国周边的国家,如韩国、泰国、印度、印尼的比重(一般在10—20%之间)均超过我国水平。据国家税务总局最近测算的一项数据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每年的税金流失至少在一千亿元以上。其理由是:世界上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占总收入水平的30%,发展中国家是15%。我国去年税收总收入一万七千亿元,个人所得税收入一千二百亿元②。如果按照发展中国家15%的比例计算,我国去年应该入库个人所得税2250亿元。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要成为国家的主要收入还不太现实。但是,个人所得税所占的比重实在是太低,如此过低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在世界上实在并不多见。可见,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现状令人堪忧。

(二)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难以体现出较高的征管水平。个人所得税是所有税种中纳税人数量最多的一个税种,征管工作量相当大,必须有一套严密的征管制度来保证。而我国目前实行的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其申报、审核、扣缴制度等都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难以实现预期效果。自行申报制度不健全,代扣代缴制度又难以落到实处。税务机关执法水平也不高,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了税款的征收。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畅、征管效率低下。由于受目前征管体制的局限,征管信息传递并不准确,而且时效性很差。不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与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同时,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比如税银联网、国地税联网等),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出现了大量的漏洞。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让其纳税,在征管手段比较落后的地区甚至出现了失控的状态。

(三)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在缩小

按理说,掌握社会较多财富的人,应为个人所得税的主力纳税人。而我国的现状是:处于中间的、收入来源主要依靠工资薪金的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46.4%③;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缴纳主要群体的上层阶层(包括在改革开放中发家致富的民营老板、歌星、影星、球星及建筑承包商等名副其实的富人群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只占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的5%左右④。个人所得税征管首要问题是明确纳税人的收入。当前什么是一个纳税人的真正全部收入是一件难事,至少有下列行为税务机关很难控制。一是收入渠道多元化。一个纳税人同一纳税期内取得哪些应税收入,在银行里没有一个统一的账号,银行方面不清楚,税务方面更不清楚。二是公民收入以现金取得较多(劳动法规定工资薪金按月以现金支付),与银行的个人账号不发生直接联系,收入难于控制。三是不合法收入往往不直接经银行发生。正因为有上述情况,工薪收入者就成了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支撑。

(四)偷税现象比较严重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人们的收入水平逐渐提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就造成了个人收入的多元化、隐蔽化,税务机关难以监控。公民纳税意识相对比较淡薄,富人逃税、明星偷税好像是习以为常、无所谓的事情。 在报纸上新闻报道上经常会看见、听见一些明星有钱人偷逃税款的事情。比如说毛阿敏偷税事件和刘晓庆偷税漏税案件等等。据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会同中央电视台《中国财经报道》对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七百余位居民进行调查,结果显示,仅有12%的受访居民宣称自己完全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与此同时,有将近24%的受访居民承认只缴纳了部分或完全未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完全缴纳者的两倍。⑤个人所得税可以说在我国是征收管理难度最大,偷逃税面最宽的税种。

二、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问题的成因

(一)现行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合理

法制的公平合理能激发人们对法的尊崇,提高公民依法纳税的积极性。而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在税制设置上的某些方面缺乏科学性、严肃性和合理性,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其调节个人收入的要求。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一般可分为三类: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混合所得税制(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现阶段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相对来讲还比较低,税收征管手段较落后,所以,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采用的是分类税制。

分类税制,是将个人的全部所得按应税项目分类,对各项所得分项课征所得税。其特点是对不同性质的所得设计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分项确定适用税率,分项计算税款和进行征收的办法。 这种模式,广泛采用源泉课征,虽然可以控制税源,减少汇算清缴的麻烦,节省征收成本,但不能体现公平原则,不能很好地发挥调节个人高收入的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构成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继续实行分类税制必然出现取得多种收入的人,多次扣除费用、分别适用较低税率的情况,使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甚微。这样不但不能全面、完整的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反而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用纳税或少纳税,所得来源少的、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却要多纳税的现象。

例如:有甲、乙两个纳税人,甲某月收入为3200元,其中工薪收入为800 元,劳务报酬收入为800 元,稿酬收入为800 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800元。按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甲本月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乙某获得工薪收入为1600 元,却要纳55元的个人所得税。乙的收入只有甲的收入的一半,甲不用纳税,乙却要缴纳55元的个人所得税。所以,这种税制模式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也不利于拓宽税基,容易导致税负不公,征税成本加大,征管困难和效率低下,很难体现公平合理。

(二)税率结构不合理,费用扣除方式不科学

由于我国现阶段采取分类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税率依所得的性质类别不同而异,大体有三种:一是超额累进税率,即对工薪所得实行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制,对个体经营、承包租赁经营所得则实行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制;二是对其他8项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稿酬所得在使用20%的比例税率后减征30%;三是对一次收入畸高者的劳务报酬所得适用加成征税税率。这种税率结构设计得非常繁琐、复杂,既不利于纳税人纳税,也不便于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特别是工资薪金所得,级距过多,达到九级,边际税率过高,违背了税率档次删繁就简的原则。对于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同为劳动所得,而征税时却区别对待,对劳务报酬所得还要加成征收,这种做法缺乏科学的依据。

现实生活中,由于每个纳税人取得相同的收入所支付的成本、费用所占收入的比重不同,并且每个家庭的总收入,抚养亲属的人数,用于住房、教育、医疗、保险等方面的支出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规定所有纳税人均从所得中扣除相同数额或相同比率的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这样很容易在实质上造成税负不公的后果。

例如:甲和乙两个纳税人,某月甲乙都是获得收入3000元,甲是劳务报酬所得,乙是工资所得,那么,甲和乙本月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不同,甲应缴纳440元,而乙只需交纳205元。这就是由于不同的项目的税率不同造成的。而且甲乙的家庭状况有所不同,甲需要瞻养两个老人并抚养一个小孩,同时甲的配偶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而乙则单独生活,没有家庭上的负担。我们不难看出甲的家庭负担要比乙大得多,很明显甲乙两者是存在差异的。按照量能负担的纳税原则,甲的费用扣除额应该大于乙。但是,在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法中没有考虑到这一差异,只是以个人为计税单位进行扣除,没有确定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这就在客观上造成了税负不公的状况。

(三)公民纳税意识淡薄及社会评价体系的偏差

“纳税光荣”还仅停留在口头上。相当多的人,当自己的纯所得在免税范围内时高唱“纳税光荣”,一旦应缴纳税款时,心里总不高兴,于是就使出浑身解数逃税。越是高收入者逃税的越多。他们或利用权利自订纳税标准,或化整为零,以实物、债权、股权分配等方式逃税,或拉拢税官以吃小亏占大便宜等手段逃税。公民法制观念不强是纳税意识薄弱的重要原因。古时已有的“苛捐杂税”之说,是对税收的对抗情绪的反映。封建社会中,农民缴纳捐税是满足地主阶级的统治需要。长期封建社会的影响,是公民纳税意识薄弱的历史原因,只知服从官管,不知遵守法律是法制意识薄弱的表现。

此外,现在个税偷逃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评价体系有问题。有人一方面为社会捐款捐物,另一方面又在大肆偷逃税。因为社会和个人似乎都认为捐赠比纳税更有价值和意义;另外社会不觉得偷税可耻,别人也并不因此视你的诚信记录不好,不与你交往,或与你断绝交易。而在国外偷税就是天塌下来的大事,只要你有偷逃税行为,不但你在经营上会因此受阻,而且你的行为会受到公众的鄙视。这就是我们评价体系的偏差。

(四)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处罚力度不足

在一些发达国家,到每年4月的报税季节,不管你是蓝领还是白领,也不管你是球星歌星还是政治人物,都得把自己上一年的收入和该交的税额算清楚,如实报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则随机抽查,一旦查出有故意偷漏的行为,不管是谁,轻则罚款补税,重则入狱,身败名裂。而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对偷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给予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由于税务机关只注重税款的查补而轻于处罚,致使许多人认为偷逃税即便被查处了也有利可图。据统计,近几年,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罚款仅占查补税款的10%左右⑥。另一方面,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由于没有规定处罚的下限,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因而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比较严重,一些违法者得到庇护时有发生。所有这些都客观上刺激了纳税人偷逃个税的动机。“要富贵,去偷税”甚至成为一部分人的致富秘诀。

(五)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一是在纳税人中的工薪层与高收入阶层间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现象。虽然在理论上,税法面前人人平等,但在事实上,以工薪为惟一生活来源的劳动者的税负不轻,且在发放工薪时即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直接代扣代缴,税款“无处可逃”;而高收入阶层及富人却可以通过税前列支收入、股息和红利、期权和股份的再分配、公款负担个人高消费和买保险、现金交易等多种手段“合理避税”。高收入者和富人占有的社会资源多,纳税反而更少,这种反差在社会上会形成一种不好的导向。二是在纳税人与政府的关系上,同样存在着权力与义务的不对等。经济学把税收理解成“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交易”,意思是说,政府收了税,就必须为纳税人提供各种服务。如果交完税之后,对怎么花这些税款毫无发言权,甚至被贪官污吏们挥霍浪费时,纳税人也无权置喙,那么,不要说人们纳税的自觉性无法提高,连政府向民众收税的合法性都有问题。公民有交税的义务,同时也有监督政府如何使用这些钱的权力;国家有收税的特权,但也有为纳税人服务并接受监督的义务。只有当这两方面都“依法办事”的时候,社会机制才能正常运转。

三、解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几点对策

(一)选择合理的税制模式

目前我国采用的税制模式是分类征收税制模式,这种课税模式既缺乏弹性,又加大了征税成本,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增多,这种课税模式必会使税收征管更加困难和效率低下。考虑到我国目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和征管手段等都还不是很健全,因此主张采用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首先,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考虑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我们应摒弃单纯的分类征收模式,确立以综合征收为主,适当分类征收的税制模式。因为,现在世界上几乎没有国家采用单纯的分项税制模式征收个人所得税,我们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必须要融入到世界经济发展的大潮中来,必须要努力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仍然采用单纯的分类税制模式已经行不通了,必须要通过改革首先向混合制过渡,然后再向综合制发展。其次,分项税制模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缺乏公平,征管效率低下,不利于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的发展。而以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制真正立足于我国的国情有利于体现量能纳税的原则,真正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防止两极分化的目标。

例如前文所举的例子,有甲、乙两个纳税人,甲某月收入为3200元,其中工薪收入为800 元,劳务报酬收入为800 元,稿酬收入为800 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800元;而乙某获得工薪收入为1600 元。如采用综合所得课税,扣除标准仍为800元,甲的计税收入为2400元,乙的计税收入为800元,即便适用同档税率,甲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要三倍于乙。因此,使用综合所得课税,能够全面、完整体现纳税人真实的纳税能力。

(二)合理的设计税率结构和费用扣除标准

我国个人所得税目前的税率结构有悖公平,容易使得纳税人产生偷逃税款的动机,因此应该重新设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实行“少档次、低税率”的累进税率模式。首先,税率档次设计以五级为宜。其次,考虑通货膨胀、经济水平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等因素适当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和增加扣除项目。尽管个人所得税法经过了几次修正,但减除费用800元的标准始终没有调整,一直执行到现在,这显然与现今社会状况不太相符。我们可以允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相应确定减除费用标准,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这样做既可以更好地符合实际状况,也有利于调节个人收入水平。同时,要根据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适当的增加一些扣除项目。根据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住房、教育、医疗、保险等因素,设立相应的扣除项目。这样将更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

仍以前文所举例子作比,甲和乙两个纳税人,某月甲乙都是获得收入3000元,甲是劳务报酬所得,乙是工资所得,而且甲乙的家庭状况有所不同,甲需要瞻养两个老人并抚养一个小孩,同时甲的配偶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而乙则单独生活,没有家庭上的负担。如果按照量能负担的纳税原则,增加合理的扣除项目,甲的计税收入应低于乙,并且按照超额累进税率,对甲课税适用的税率应等于或小于对乙适用的税率,所以甲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小于乙。从而避免现行税制下,甲的税负大于乙的不合理现象。

(三)扩大纳税人知情权,增强纳税意识

法律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权利义务是对称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享受权利者必履行义务,履行义务者就有权享有权利。现实社会中权利义务不对等,履行纳税义务与否,并不影响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享有。既然能享受权利又不履行纳税义务,必然使“纳税光荣”只剩下空洞的口号,丧失了法律公平、正义之本。在税法宣传上更多的是宣扬纳税人的义务而淡漠纳税人的权利,弱化了纳税意识。可以相信,解决纳税义务者的权利后,其纳税积极性会大大增强。因此扩大纳税人的知情权,增加政府财政预算、财政开支的透明度,使纳税人真实感受到是国家的主人。纳税人不仅征税过程清楚,而且税款流向也明白,使纳税人的纳税抵触情绪消除。政府职能的正常运转与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密切相关,政府部门使用纳税人提供的资金,纳税人享有监督政府部门工作和接受政府部门服务的权利,纳税人的监督能有效防止诸多重复建设、浪费,也是遏制腐败的一剂良方。

(四)加大对偷漏个人所得税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搞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对偷漏税行为查处、打击得力是关键之一。针对现阶段我国对个人所得偷漏税行为查处打击不力的现状,笔者建议,全国应进行每年多次的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加强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通过立法,赋予税务机关一些特殊的权力,增强执法的力度;对查处的偷漏税行为,加大对纳税人罚款的数额,参照一些国家的做法——不管纳税人偷多少税,都罚其个倾家荡产,并将其偷税行为公之于众,以做到“罚一儆百”,促使其他纳税人依法纳税。同时,对一些偷漏税构成犯罪的纳税人,不能以罚代法,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五)加强税收源泉控制,防止税款流失

在我国目前普遍存在个人收入分配多元化、隐蔽化且支付方式现金化的情况下,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加强税收征管,首选要加强税源控制。具体措施为:

1、用现代化手段加强税源控制。采用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为每个有正常收入的公民设立专用的税务号码,建立收入纳税档案,使个人的一切收入支出都在税务专号下进行。与此相联系,针对长期以来储蓄存款的非实名制使公民个人的收入不公开、不透明,以致严重妨碍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税源控制的现状,改个人储蓄存款的非实名制为税务、银行联合且微机联网前提下的实名制,增加个人收入的透明度,使公民的每项收入都处于税务机关的有效监控之下,使每个公民的收入纳税情况都一目了然,进而可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税款流失。

2、充分发挥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作用。对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控制,由支付单位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这是我国现行税法的要求。这种做法既符合国际惯例,也适合我国现阶段税收征管手段落后,专业化征管力量不强、急需形成社会征收网络的实际情况。为此,针对前些年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作用未能很好发挥的现实,建立扣缴义务人档案,规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和申报的程序,督导纳税人正确使用扣税凭证,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宣传明白其不履行税法规定的扣缴税款的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代扣代缴税款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化。

㈤ 劳务税为什么如此之高超过800就要征收20% 怎么活啊! 个人所得税和劳务税为什么相差这么大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劳务所得,相当个试一个小企业一样当然利润都归提供劳务个人所有。而个人所得税,一部分(大部分)利润是归雇主,另一部分是分配给劳动者。企业缴纳是是企业所得税。

工资薪金是受雇所得,不参与企业利润分配,剩余利润归企业,劳务所得是签合同性质的,金额是不固定的,次数也不固定,国家为了保证税款征收的公平性,所以这样定的。

劳务报酬计算税额是:

1、<=4000的工资,减除800免税额后按20%计算税额。

2、>4000,分三段(2万以下20%速算扣除为0,2~5万30%速算扣除为2000,5万以上40%速算扣除为7000)。

(5)如何评价中国劳务税扩展阅读:

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劳务报酬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

例如:歌星刘某一次取得表演收入40000元,扣除20%的费用后,应纳税所得额为32000元。请计算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0000×(1-20%)×30%-2000=7600(元)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要实行加成征收办法,具体是: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加征十成。

例如:王某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5万元,需扣除20%的费用。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50000×(1-20%)=40000元

=40000×30%(30%的税率为20000对应的20%的税率加征五成为30%)-2000=10000(元)

㈥ 如何看待交税

缴纳税费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因为这样可以让政府有更多的财政收入去改善民生和增强国防,所以说我们应该积极拥护

㈦ 求对中国营业税的看法、评价其优缺点

营业税在调节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方面功不可没,但重复计征是它天生的缺失。回顾全世界营业税的历史,不难看出,正是营业税的弊病,致使增值税出台,并大显身手。其中道理一点即破,因为增值税只对工序间增值部分增税,较好地解决了重复计征问题。

起源于牙税的营业税

在税收大家庭中,营业税仅次于增值税,是第二大税种。早期的营业税,叫做牙税,说是牙税,其实与牙齿并不相干。原来,古时贸易集散地称为“互市”,而互字与牙字非常相近,慢慢的,以讹传讹,互市就被人们叫做牙行,对经营活动征税,自然也就名为牙税。到了民国初年,牙税改称特种营业执照税,其征收范围,涉及皮货、洋服、珠宝古玩、饭庄酒馆业等13个行业,每年分两次征收。1950年,国家采用工商业税,它是工商业营业税和所得税的总和。1958年简化税制,工商业营业税部分并入工商统一税。直到1984年,营业税分离出来,成为现在的独立税种。

营业税,顾名思义,是对营业者营业行为的税收。营业者自然就是纳税人。界定纳税人,有三个条件:首先,纳税人从事的活动,是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而且,这些行为必须发生在国内,倘若在境外提供劳务,营业税就鞭长莫及了。其次,营业者的行为必须有偿。换句话说,免费帮忙的买卖,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就不记在其中。最后一条,所涉及的劳务必须是应税劳务。按照税法规定,应税劳务涉及七大行业,即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业。否则,即使有劳务,但不在上述七类行业,譬如说,生物制药类,则不属于应税劳务。单位和个人,只有三个条件兼备的,才是纳税义务人。

营业税的计征范围有多大

营业税的计征范围,在1994年曾做过较大调整,当时,增值税粉墨登场,占据了许多原属于营业税的地盘,营业税范围只得忍痛割爱,收缩阵地。其实,营业税也好,增值税也罢,都是对流转环节征税,只不过,二者在征税范围上各有侧重。营业税主要涉及三类:各种劳务、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增值税则主要涉及两类:货物销售,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理说,两税是大路朝天,各走一边,但实际上,它们并非井水不犯河水。以建筑材料为例,假设 A企业是建筑安装公司, B企业是 A下属企业,生产水泥预制构件, B企业的构件用于 A的施工工地,那么,在移交使用时,征收增值税;倘若, B企业在 A公司的建筑现场制造构件,直接用于工程,征收的税种就不是增值税,而是营业税。类似这种易混淆的情况,为便于实际操作,国家已逐一作出了详尽规定。

在税率的使用上,营业税总体采用“二加一”原则,即两档比例税率和一档幅度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金融保险业、服务业、不动产销售、无形资产转让税率为5%;娱乐业则实行5% 20%的幅度税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规定范围内,自行确定税率。比如,北京市娱乐业的营业税,按10%的税率征收。

营业税怎样计征

营业税的计征,有一个比较简单的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对营业额的甄别,往往会碰到一些特殊情况。税务部门要做到不漏征,不超征,必须合理确定纳税企业的营业额。税法规定,国内运输企业运送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外转手,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那么,必须将全程运费作一定扣除,即减去付给境外承运企业的运费,把余额作为国内运输企业的营业额。同理,旅游团和建筑企业转包的,计算营业额时,也要相应扣除转包价款。对金融企业来说,如果发生转贷业务,则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剩下的余额为营业额。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为何低

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有必要多说几句。据统计,目前来自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每年约500多亿元,占营业税总收入的近三成。近年来,国家对其税率屡次调整,1997年前,执行5%的税率,1997年1月1日开始,税率提高到8%。提高税率的本意,是因为经济过热,防止过度投资。没想到亚洲金融危机爆发,高税率不仅增加了金融业的负担,而且对鼓励投资、拉动内需明显不利。有鉴于此,2001年,国务院重新作出规定,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率,分3年逐年降低,每年下调1个百分点,即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7%,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降低为6%,2003年1月1日起按照5%执行。据测算,金融保险业营业税降低1个百分点,相当于为金融保险企业减负60多亿元。此举,对于降低银行经营成本,提高金融保险企业竞争能力,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挑战,无疑是个持续利好消息。

营业税的利与弊

营业税,和其他税种一样,有利也有弊。它的征收,涉及到第三产业很多部门,在调节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方面,的确功不可没。但通过长期实践,也暴露出很多弊病。倘或生产一件物品,需要三道工序,那么,不管是零件交付下一工序,还是成品销售,都得交纳营业税。很显然,成品就被征了两道税,也就是说,存在重复计征。回顾全世界营业税的历史,不难看出,正是营业税的弊病,致使增值税出台,并大显身手。其中道理一点即破,因为增值税只对工序间增值部分增税,较好地解决了重复计征问题,合乎情理,自然更易为企业接受。

与所得税相比,营业税也有许多不足。只要经营行为存在,不管盈利与否,都得缴纳营业税。而所得税,只对盈利企业征税,从这个角度讲,营业税显然不及所得税公平。只不过,如果国家监管水平有限,营业税较之所得税,征收会更加容易。从现实情况看,我国含营业税在内的流转税比重很高,目前流转税比重占所有税种80%,所得税占15%,剩下20多个税种占5%。如何适应世界趋势,降低流转税比重,成为理论界讨论的一大热点。其中,一个重要的论题是增值税如何转型。从发达国家经验看,增值税的转型,必然涉及营业税向增值税转化,增值税征收范围,会随之逐步扩大,比如缴纳营业税的金融保险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交通运输和邮政电信等行业,将可能由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古人云,牵一发而动全身。对营业税的调整,恐怕也不能操之过急,鲁莽行事,而应该权衡利弊,谨慎操作。

㈧ 如何看待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第一,如何看待个人所得税改革。我们必须先了解其含义。个人所得税(Indivi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第二,改革的含义我们也必须明确。改革就是不断调整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使之适应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第三,才是真正我们需要了解的。自2011年9月1日,中国内地个税免征额调至3500元。这意味着,中国又迈向了一个新的时代。随着经济、科技、教育等的不断发展,这方面也随之做了改革。这是国家需要,制度需要。在竞争如此激烈的时代里,我们更应该响应党的号召,做一个新时代里的好公民。相信此次改革,一定会更好更快的加速发展,相信共和国的明天会更好。
最后,衷心的祝愿LZ能够学业进步,天天乐呵呵。
我是蔡牙。

㈨ 劳务税率是多少

劳务费,即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所得的,, 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 , 税率为20% 。

例如:A销售人员当月提成1800元,要交(1800-800)*20% = 200 元个税; 当月提成5000元,则要交5000*(1-20%)*20% = 800 元个税。

单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万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单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的,不超过5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30%-2000。单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40%-7000。

(9)如何评价中国劳务税扩展阅读: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及标准: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自2018年10月01日起,中国大陆地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免征额)调整为5000元/月。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扣除标准。

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

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25%的税率征税。

非居民企业:

1、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取得所得与设立机构、场所与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25%的税率征税;

2、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取得所得与设立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或者未在我国设立机构、场所,却有来源于我国的所得的,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低税率20%(实际减按10%)的税率征收。

优惠税率: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税。

3、对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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