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如何成立自己的新社会组织,属性为非政府组织(NGO)和非营利组织(NPO)。还有如何获得政府的执照(license)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办材料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办理程序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
(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四)住所证明;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
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办理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200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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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先找一个挂靠单位, 全国性的基金会的挂靠单位要副部级以上, 省(市)的基金会的挂靠单位要副厅级以上,
2) 全国性的基金会要央行批准!省(市)的基金会地方人民银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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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收入的规模逐渐扩大,表现为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地捐赠或设置基金会资助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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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性质不同,慈善基金会分为两种形式:公募和非公募,企业的慈善基金会形式属于后者,即基金会没有向社会筹集捐款的权利。按照国务院2004年6月1日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条,企业慈善基金会成立的条件如下:·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固定的住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慈善基金会的申请,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即浙江民政厅)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4、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5、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慈善基金会的实施与好处
如果企业设立了慈善基金会,可以自行向社会捐款、捐物等。但由于企业慈善基金会的性质,所以没有权利向社会进行筹款筹物;企业进行大规模慈善投资,比如建立希望学校、希望公园、帮助残疾人中心等,需经过浙江省民政厅的申报手续,然后经过土地管理局的审批。
既然慈善基金会是一个完全公益性的部门,那么是什么“好处”让企业如此热衷于慈善事业呢?
根据西方经济学,公民和企业可以选择两种不同的途径履行纳税人的职责:他们可以将自己的一部分收入作为税交纳给政府;或者作为社会捐款捐献给慈善事业。两者没有先后,更没有差别。这样一来,个人和企业与其将税务缴纳给政府,由他们决定这笔费用的公共支出,还不如将自己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回馈,直接用于公益或福利事业。由此得出“慈善好处”之一:企业个人不通过政府途径=免税。
当然,慈善基金一直被西方企业津津乐道的好处不光只是“免税”,还有被西方企业家称为品牌的“软性广告”。在国外,每一个企业家都有一个观念:企业品牌不仅是企业财产,更是社会公共财产,从更大的范围上说,品牌甚至会成为一个城市、省份、国家、或者一个时代的象征。所以很多国外企业家十分乐意投入慈善基金,塑造“公益品牌”,使企业的“特色品牌”体现公益价值,提升亲和力,吸引消费者。再者对于企业内部,慈善基金会通过员工之间义务募捐,创造活动经费,帮助困难职工,增加全体员工的合作性,互动性,有利于创造“和谐、愉快”的企业道德文化。
❷ 如何加入中国非政府组织的活动
近年来,中国社会对于非营利性质的志愿者活动热情越来越高涨,去年汶川大地震后,这一点表现得尤为突出;然而,眼下仍有太多本可以扫除的障碍——其中大部分是官僚作风带来的——正严重阻碍着它的发展。
这些障碍包括:很多志愿者组织想成为官方批准的“非政府组织”必须先面临很多严苛的要求;没有列入官方许可名单的非政府组织,活动平台和空间非常有限,比如在调运物资上有限制,募集的捐款在减免税方面门槛也仍然不低。
尽管公众对于非营利机构的潜能越来越了解,我们仍需加大宣传力度,使它能够更有效地为国家带来积极的变化。
目前,希望成为NGO(非政府组织)的非营利性组织当中,大多数都无法满足向官方申请注册所需的高标准。这些标准包括“资金规模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必须聘用至少两名全职工作人员”等等。
这样一个怪圈。在这种背景下,绝大多数组织无法获得官方认可成为“非政府组织”,要达到如此之高的准入门槛,只能是在成为NGO之后才有更多渠道筹资达到官方所定的标准。
很多知情人指出,有相当多的草根团体想要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代言人,但是大部分团体因无法满足先决条件而难以如愿。
假如准入门槛能够更为合理,使这些规模较小的组织也能有资格申请,或者政府要是能批准它们成为地位类似于或略低于NGO的其他类型组织,那么它们就能有更好的条件来吸引社会捐助,调动各类资源。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是世界上发展最为迅速的国家,也是人口多达13亿、企业多达数百万家的大国,但中国非营利性质的组织只有22%符合全额免税的条件。
根据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扣除,比原有规定提高了3个百分点。
税收是国家发挥职能所必需的,因而国家不想减少税收收入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若是能将钱,尤其是那些提高免税额度后新增加的收入,投入到非营利性质的部门上来,那么就可以帮助非营利的组织达成很多目标——而且这些目标都是目前所无法达成的。
尽管政府和NGO时不时会出现利益上的冲突,但还有一点远比这个重要:它们都肩负着共同的使命——改善社会福利、促进发展以及推动实现社会和谐。这两者在实现目标的过程中,都有各自的强项和弱项,所以两者在资源分配上若能寻找到一个平衡点,就能够显着优化效能。
但是,非营利组织在“天平”上的“砝码”眼下仍然还是太轻了。
民政部统计数字显示,在第三产业2007年产生的附加值中,这些组织所占比例可谓是微不足道,只有0.3%。
而且,非营利组织尽管也能提供就业机会,尤其能为日益增多的求职大学生提供岗位,但它对服务行业就业率的贡献也只有区区0.3%——大约是世界平均水平的三十分之一。
与这些数字相呼应的情况是,近来社会捐款数量虽然在增加,但中国非营利组织的资金规模只占到国内生产总值的0.35%,相比之下,美国非营利组织占GDP的比例高达2%。
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乏力所带来的后果,在去年西南部那场里氏8.0级的大地震中显露无疑。
我在四川地震灾区见到的所有生还者,都在不停地激动感谢着政府极为有效的救灾赈灾措施以及后续的重建工作——也就是说,政府在物质方面为受灾群众做得很到位。
但是也有很多人在抱怨,对心理受到重大创伤的人提供的心理辅导仍是极度匮乏。这一块通常是由社会工作机构部门来负责的,而参与进来的大部分恰恰也正是非营利机构。
政府救死扶伤,为人民重建家园和学校。而民房和校舍倒塌时离我们远去的生命,没有人能把他们再救回来。但是,一个实力强的非营利组织能够提供有效的心理辅导,帮助生者从失去亲人的阴影中尽快走出来。
将那些束缚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繁杂行政手续加以简化,同时推广志愿者文化、加大对NGO的资金投入力度,能够有助于加速这个国家的发展。
❸ 境外非政府组织办理临时活动备案手续
(1)提出申请:向相应单位提出担任该组织设立代表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的申请。
(2)提交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拟设立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登记的文件材料。
(3)专家评估: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设立申请,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4)社会公示: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准予登记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发给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公告。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活动地域、首席代表、业务主管单位。
(5)登记备案: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刻制印章,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并将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印章式样以及银行账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一、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境外合法成立;
2.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
4.在境外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公证、认证的文件及办理程序
境外非政府组织提交的证明材料及章程等,以及拟担任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外国人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的身份证明等,按照下列程序确认:
1.外国人身份证明、在外国合法成立的非政府组织证明文件、材料及其章程、在外国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的证明材料等,应当经其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但外国本国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和有关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香港居民的身份证明、在香港合法成立的非政府组织的证明材料及其章程、在香港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的证明材料等,应当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3.澳门居民的身份证明、在澳门合法成立的非政府组织的证明材料及其章程、在澳门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的证明材料等,应当经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证部门或者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4.台湾居民应当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证明其身份,在台湾地区合法成立的非政府组织的证明材料及其章程、在台湾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的证明材料等,应当经当地公证人公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由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一)境外非政府组织撤销代表机构的;
(二)境外非政府组织终止的;
(三)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后,设立该代表机构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妥善办理善后事宜。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涉及相关法律责任的,由该境外非政府组织承担。
第十六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未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与中国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下称中方合作单位)合作进行。
❹ 如何成立一个非政府间国际组织(NGO)
在我国你想成立一个组织的话要到当地的民政局下面挂名.为的是便于政府管理
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7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引导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交流与合作,制定本法。第二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第三条境外非政府组织依照本法可以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和济困、救灾等方面开展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第四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五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的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不得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第六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相应业务主管单位。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服务。
国家建立境外非政府组织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研究、协调、解决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监督管理和服务便利中的重大问题。第八条国家对为中国公益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给予表彰。第二章登记和备案第九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依法备案。
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未经备案的,不得在中国境内开展或者变相开展活动,不得委托、资助或者变相委托、资助中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第十条境外非政府组织符合下列条件,根据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和开展活动的需要,可以申请在中国境内登记设立代表机构:
(一)在境外合法成立;
(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
(四)在境外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境外非政府组织申请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业务主管单位的名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公布。第十二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申请书;
(二)符合本法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文件、材料;
(三)拟设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简历及其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或者声明;
(四)拟设代表机构的住所证明材料;
(五)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六)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设立申请,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第十三条对准予登记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发给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公告。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业务范围;
(四)活动地域;
(五)首席代表;
(六)业务主管单位。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刻制印章,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并将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印章式样以及银行账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四条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由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一)境外非政府组织撤销代表机构的;
(二)境外非政府组织终止的;
(三)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后,设立该代表机构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妥善办理善后事宜。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涉及相关法律责任的,由该境外非政府组织承担。
❻ NGO注册条件和内部必备的流程和框架
首先得满足社团登记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以上满足后方能进行登记程序:
1.筹备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章程草案
确实如楼上所说,在中国注册NGO真的很难,要是不行就工商注册好了,很多国内草根都是工商注册的。黑龙江的本土NGO的情况不大清楚。不过一个良性运行的公益组织一定要解决好资金的来源、使用、管理和可持续问题,国内草根多数依赖基金会或国外组织的资助,可持续性很成问题。志愿者方面倒是好说,志愿者也需要有必要的补贴,做不同的业务会需要不同的知识,这很难统一说明。
NGO的存在是因为有些社会问题的存在是“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这恰是NGO存在的意义。所以为了解决这样的社会问题,NGO出现,所以良性运行的NGO是需要职业化的,职业化的解决社会问题,当然要职业化的劳务回报。所以不管怎样,祝你好运!
❼ 中国国内有与维护人权方面相关的大型非盈利组织NPO或者非政府组织NGO吗
首先,要根据非政府组织申请要求,制定组织章程,确定组织主管单位(为政府有关部门),要有组织的办事住址和银行验资报告等。
然后,带着这些东西去民政部门登记就可以了。
不过,你可能会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根据要求再补充吧。
祝你好运!
❽ 中国如何申请非政府组织
到当地的民政局,他们有这样一个办公室。自己找找民政网站吧,或查查电话黄页看民政局的办公室名称一看就知了。
❾ 请问,如何申请成立一个非政府组织
1、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3、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4、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❿ 怎样可以加入中国的一些非政府组织需要什么条件
可以到NGO发展交流网或NGO发展简报等网站搜索相关招聘信息
不同的机构需要招聘不同的岗位
不同岗位的招聘条件是很不一样的
如果条件较好,能力较强可以直接应聘成为工作人员
如果条件一般,没有任何经验最好先做志愿者
祝你好运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