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国行政等级划分
法律分析:中国行政级别采用行政五级划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司厅局级、县处级、乡镇科级,各级分为正副职。中央部委的等级即平常大家所说的国、部(省)、司、处、科五级。除国家级以外,其他四级就是我们经常提到的地方三级行政划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㈡ 行政级别怎么划分
中国行政级别采用行政五级划分,即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县处级、乡科级,除国家级以外,其他四级就是我们经常提到的地方四级行政划分。
一般而言,市级要比县级大一格,但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如果一个市是县级市,那么这个市就是县级市,属于副市级,比一般意义上的县级要大半格。
中国公务员的行政级别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颁布)规定分为十五级,下面就是引用的资料:
第三章
职位分类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因工作需要,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㈢ 中国的行政级别是怎么划分的
行政级别职务与级别顺序如下:
(一)国家主席:一级;
(二)国务院总理:一级;
(三)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四至二级;
(四)部级正职,省级正职:八至四级;
(五)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十至六级;
(六)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十三至八级;
(七)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十五至十级;
(八)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十八至十二级;
(九)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二十至十四级;
(十)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二十二至十六级;
(十一)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二十四至十七级;
(十二)科员:二十六至十八级;
(十三)办事员:二十七至十九级。
1、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其各级干部参照政府各级干部待遇,具有行政级别,但不属于公务员编制。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行政级别是副省(部)级,故兵团司令员、政委的行政级别均为副省(部)级,但有时高配正部级。
3、政府各级干部如为上一级党委常委,则其行政级别升一级。如张家港市市长为正处级干部,若为苏州市市委常委,则为副厅级干部。按例,高级干部在60或65岁以后往往调往相应级别的人大、政协担任领导职务,俗称“退居二线” 。
4、有一些行政级别是正厅级但是必须要副部级来兼任的,一般认为那个单位是副部级单位,如省宣传部、组织部、纪委等必须由省委常委或者省委副书记兼任;有一些行政级别是正处但是必须要副厅来兼任的,一般认为那个单位是副厅单位,如市宣传部、组织部、纪委、政法委等必须由市委常委或者市委副书记兼任。
5、依据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企业已经逐步取消了行政职务划分,不再与地方政府对应职务。在过去,根据所属单位的大小,国企的级别一般不超过主管单位,基本上是降半级或一级。从这几年一些中央国企的领导干部与中央或地方国家机关领导干部调任情况来看,事实上还是保留级别的,比如一些央企的董事长、总经理去担任省长、副省长或者副部长等。
行政级别 网络
㈣ 中国行政级别怎么区分
中国行政级别采用行政五级划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司厅局级、县处级、乡镇科级,各级分为正副职。中央部委的等级即平常大家所说的“国、部(省)、司、处、科”五级。除国家级以外,其他三级就是我们经常提到的地方三级行政划分。 常见的股所级(股级)是介于副科级和科员之间的职级,是一种习惯的称呼,属于地方行政级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的行政级别按,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五号主席令颁布《国家公务员法》 有如下条款:
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国家级正职
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国家军委主席。
国家级副职
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书记、国家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共中央军委副主席、中共中央军委委员、国家中央军委副主席、国家军委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中共中央直属各机构正职及部分副职一般为政治局常委、委员、书记处书记及其他副国级干部兼任。
省部级正职
省级行政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的省(党、市)委书记、省长(政府主席、市长)、政协主席、人大常委会主任、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政委和司令员(明确为正部长级)
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各部委正职干部(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
中央纪委正部级副书记、中共中央直属各机构正职、特殊副职及办公室主任(中联部部长、中宣部副部长、中组部副部长、中央统战部副部长、中央党校副校长,中共中央办公厅副主任)
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如铁路总公司总经理、中投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
中央委员一般由省部级正职担任
省部级副职
国务院各部委副职干部(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局局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副职干部(如吉林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新疆建设兵团副司令员)、政协副主席、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直辖市市委副书记等
各副省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市长)
各直辖市下属副省级新区正职干部(如浦东新区区委书记、区长)
厅局级正职
以前叫地厅级,主要是地级市(各自治州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市委书记、市长、市人大主任、市政协主席、省级下属单位,(如省公安厅厅长、国家各部下属单位,如外交部新闻司司长 )
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干部,部分副职(如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国家安监总局国际合作司副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厅局正职干部(如河北省交通厅厅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新疆兵团林业局局长)
各副省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宁波市副市长)
各地级市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正职干部(如宁夏固原市市长、新疆兵团农八师师长)
注:以上为高级干部
厅局级副职
地级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副市长、市人大副主任、市政协副主席,省级下属单位,如省委宣传部副部长、国家各部下属单位,如外交部新闻司副司长等
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厅局副职干部(如黑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长、新疆兵团农二师副师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长春市朝阳区区长)
各省市区直管县县长,县委书记(如河南省长垣县县长)
县处级正职
包括县(县级市、区、旗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级等)委书记、(区)县长、(区)县人大、(区)县政协主席、市各单位局长,如市公安局、司法局等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西安市卫生局副局长、蓝田县副县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正职干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处长、玄武区卫生局局长、XX区XX街道办事处书记、主任)
地级市(新疆兵团各师)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绵阳市劳动局局长、三台县县长)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团正职干部(如新疆兵团农八师142团团长、政委)
武装部长
县处级副职
包括县(县级市、区、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级等)委副书记、县(区)委常委、副县(区)长、副(区)县人大、副(区)县政协主席、市各单位副局长,如市公安局、司法局等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副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江苏省教育厅人事处副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副职干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副处长、玄武区卫生局副局长、XX区XX街道办事处副书记、副主任)
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德阳市民政局副局长、佛山市顺德区副区长)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团副职干部(如新疆兵团农八师150团副团长、副政委、武装部副部长 、工会主席、总农艺师、总会计师)
乡科级正职
包括各乡、镇、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各营党委书记、乡长、镇长、办事处主任、以及镇级人大等。
县、县级市下属各局,如县公安局长、县建设局长等。
地级市局下属各处,如市建设局法制处长等。
乡科级副职
包括各乡、镇、办事处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副乡长、副镇长、办事处副主任、以及镇级人大副主任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机关科室科长各营(分场)党委书记、营长(分场场长)等,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芳草湖农场工交建商科科长、芳草湖农场工会副主席、芳草湖六场书记、六场场长)。
县、县级市下属,如县公安副局长、县建设副局长等。 地级市局下属,如市建设局法制副处长等。
乡科级以下
就是所谓的股级(股所级),是中国行政当中最小的,一般是乡里边财政所、派出所之类的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连级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连级及副连级,(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1团1连连长、指导员、副连长)
特别说明
1.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其各级干部参照政府各级干部待遇,具有行政级别,但不属于公务员编制;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行政级别是正省(部)级,故兵团司令员、政委的行政级别均为正省(部)级,下属各个师的师长、政委的行政级别均为正厅(局)级,下辖的农牧团场的团长、政委为正处级;
3.政府各级干部如为上一级党委常委,则其行政级别升一级。如张家港市市长为正处级干部,若为苏州市市委常委,则为副厅级干部。按例,高级干部在60或65岁以后往往调往相应级别的人大、政协担任领导职务,俗称“退居二线” ;
4.有一些行政级别是正厅但是必须要副部来兼任的,一般认为那个单位是副部单位,如省宣传部、组织部、纪委等必须由省委常委或者省委副书记兼任;有一些行政级别是正处但是必须要副厅来兼任的,一般认为那个单位是副厅单位,如市宣传部、组织部、纪委、政法委等必须由市委常委或者市委副书记兼任。
5.依据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企业已经逐步取消了行政职务划分,不再与地方政府对应职务。在过去,跟据所属单位的大小,国企的级别一般不超过主管单位,基本上是降半级或一级。从这几年一些中央国企的领导干部与中央或地方国家机关领导干部调任情况来看,事实上还是保留级别的,比如一些央企的董事长、总经理去担任省长、副省长或者副部长等。
6.备注:
副省级市有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济南,青岛,南京,杭州,宁波,厦门,广州,深圳,武汉,成都,西安共15个。
直辖市下属副省级新区有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重庆两江新区
准副省级:包括除上述城市以外的所有省会城市和国务院批准的唐山市、大同市、包头市、鞍山市、抚顺市、吉林市、齐齐哈尔市、无锡市、淮南市、洛阳市十个市为“较大的市”。
重庆市曾经一直是副省级城市,1997年2月成为省级的直辖市。
副省级城市、副省级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名,受省(直辖市)级行政区管辖,副省级市的市长、副省级新区的区长与副省长行政级别相同。最初的十六个副省级城市是根据1994年2月25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发文(中编[1994]1号)经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成为副省级城市的。副省级城市与地级市或地级行政区一起纳入各省的直接管辖之下,没有被单列。
㈤ 中国各级行政级别的划分,依据是什么
依据:国家公务员级别划分标准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国家级正职: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国家级副职: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全国政协副主席。
省部级正职:
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省部级副职:
中共中央纪委常委,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党组成员)和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
各人民团体(党组)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省纪委书记,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
厅局(地)正职: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正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党组)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纪委书记。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
国有副部级企业的副职和正厅级企业正职领导,
省署高校党政正职。
厅局(地)副职: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副职,副厅级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正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
国有副厅级企业的正职和正厅级企业副职领导,
省署高校党政副职,大专正职。
县处级正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副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
国有正县级企业的正职,
省署高校院系处室领导,
重点中学正职。
县处级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副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和副处级单位正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
国有正县级企业的副职,副县级企业正职。
市属中学正职。
乡科级正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正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
各乡镇党委,政府正职,
国有正科级企业的正职
县属重点中学正职。
乡科级副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副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
各乡镇党委,政府正副职,
国有正科级企业的副职。
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级别
1、中国行政级别采用行政五级划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司厅局级、县处级、乡镇科级,各级分为正副职。中央部委的等级即平常大家所说的“国、部(省)、司、处、科”五级。
2、省是部级,地级市是厅级,县是处级。一般来说,省级行政单位为正厅级,市级行政单位为正处级,县级行政单位为正科级。
但对四个直辖市来说,市级行政单位为正厅级,县级行政单位为正处级。对十五个副省级城市来说,市级行政单位为副厅级,县级行政单位为正科级。3、舟山市是普通的地级市,所以舟山市财政局为正处级行政单位,某县财政局为正科级行政单位。
(6)中国行政级别是根据什么来扩展阅读
行政职务与级别:
(1)国家主席:一级;
(2)国务院总理:一级;
(3)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四至二级;
(4)部级正职,省级正职:八至四级;
(5)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十至六级;
(6)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十三至八级;
(7)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十五至十级;
(8)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十八至十二级;
(9)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二十至十四级;
(10)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二十二至十六级;
(11)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二十四至十七级;
(12)科员:二十六至十八级;
(13)办事员:二十七至十九级。
㈦ 中国政府级别划分
法律分析:我国行政级别采用行政5级划分,具体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司厅局级、县处级、乡镇科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三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除行使本法规定的职权外,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㈧ 中国的行政级别如何规划的
中国的行政级别是划为三级,是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区)、县(自治县、街道)等三级编制单位来划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