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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如何合并

发布时间:2023-01-03 16:53:37

1. 企业整合有哪些方式

您好,1.根据中国企业合并准则中的标准划分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

区别为:参与合并的企业是否在合并前受同一方的控制。

2.根据国际准则合并前企业的市场关系

1)水平合并。合并企业的双方或多方原来属于同一个行业,生产同类产品。

2)垂直合并。合并企业的双方或多方之间有原料生产、供应和加工及销售的关系,分处于生产和流通过程的不同阶段。垂直合并是大企业全面控制原料、生产、销售的各个环节,建立垂直结合控制体系的基本手段。

3)混合合并。同时发生水平合并和垂直合并。

区别为:合并双方企业的性质来源不同。

3.根据国际准则按照法律形式

1)吸收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一家企业,其中一家企业将另一家企业或多家企业吸收进自己的企业,并以自己的名义继续经营,而被吸收的企业在合并后丧失法人地位,解散消失。

2)创立合并,是指几家企业协议合并组成一家新的企业。也就是说,经过这种形式的合并,原来的各家企业均不复存在,而由新企业经营。

3)控股合并,是指一家企业购进或取得了另一家企业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或出资证明书,且已达到控制后者经营和财务方针的持股比例的企业合并形式。

区别为:进行合并的企业在合并之后的地位不同,存在方式不同。

4.根据国际准则合并的动机

1)善意合并,是指被合并公司同意合并公司提出的合并条件并承诺给予协助,故双方高层通过协商来决定合并的具体安排。

2)恶意合并,是指合并企业在被合并企业管理层对其合并意图尚不知晓或持反对态度的情况下,对被合并企业强行进行合并的行为。

区别为:进行合并的企业双方的合并目的和态度不同。

5.合并国际准则支付方式

1)现金合并,是指由合并方支付现金,以换取被并企业的所有权。现金合并方式可表现为用现金购买资产和现金购买股票。

2)股票合并,是指合并企业采取增加发行该公司的股票达到合并目的。可表现为股票换取资产及用股票换取股票。

2. 两家民营企业如何合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两家公司合并的手续如下:两家公司合并步骤:合并后存续公司应办理变更登记,解散公司应办理注销登记。一、合并后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3)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和合并各方股东会同意合并的决议(主要写明由哪些公司合并以及合并的主要内容);(4)公司在报纸上发布合并公告的凭证;(5)各自公司作出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6)公司新一届股东会决议(主要写明合并后公司的总股本及其股本构成、公司领导班子有否变化、公司章程修改、其他需变更的事项);(7)章程修正案(主要列示章程变动情况对照表)或新章程;(8)验资报告;(9)新增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10)《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11)《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12)《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情况》;(1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14)合并后需解散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15)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二、合并后解散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3)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4)合并存续公司股东会同意合并的决议;(5)公司股东会同意合并和注销的决议;(6)公司在报纸上发布合并公告的凭证;(7)公司作出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8)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依据《公司法》。

3.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到底怎么核算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购买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购买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购买方。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发行或承担的债务、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等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

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的,购买方应当将符合合并协议约定条件的、对已支付的合并对价中可收回部分的权利确认为一项资产。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发生的与企业合并相关的费用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相同。

(3)中国企业如何合并扩展阅读

合并登记依照合并中不同公司的生灭变化经可分为三种情况办理工商登记:

1、设立登记。企业设立登记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前提,非经设立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不得从事商业活动。

2、变更登记。存续企业合并并行为的完成,使其股东、公司章程、资本结构均发生了重大变化,需办理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无论新设合并、吸收合并都必须导致其中一方或多方当事公司主体资格的消灭。这也是中国《公司法》第109条规定法定解散的情形之一,因此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4.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具体会计处理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权益结合法的会计处理分以下几个步骤:

(1)所有者权益合并。这是权益结合法会计处理的关键。应借记长期投资(被并企业净资产账面价值),贷记股本(股票面值)、资本公积、留存利润等账户。

资本公积有时在借方,有时在贷方,留存利润有时小于或等于被并企业账面价值上的留存利润数,这些变化主要取决于实施合并企业对被企业发行股票数额的变化。

当发行股票面值总额小于等于被并企业账面投入资本(即原股本数加资本公积数)时,资本公积在贷方,留存利润数等于被并企业账面数。

当发行股票面值总额大于被并企业投入资本时,则会出现资本公积在借方、留存利润数额小于等于被并企业账面数额的现象。

其具体数额的确定,则取决于下列冲销每一所有者权益项目的顺序及数额:被并企业发行在外股票的面值;被并企业资本公积;实施合并企业的资本公积;被并企业的留存利润;购买企业的留存利润。

(2)合并费用的处理。借记有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

(3)投资数额的分配。借记各项资产及销售成本(被并企业账上的数额)等项目,贷记负债以及销售收入(被并企业账上的数额)、长期投资等账户。

这里资产、负债等项目均以账面价值入账。权益结合法以账面价值记录并入的净资产,账上也不确认商誉,但不等于说被并企业原来账面上不确实的数额不能予以调整。诸如待摊费用等项目,若在实施合并企业已无价值,仍应予以注销。

(4)中国企业如何合并扩展阅读:

办理合并登记

合并登记依照合并中不同公司的生灭变化经可分为三种情况办理工商登记:

1、设立登记。企业设立登记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前提,非经设立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不得从事商业活动。

2、变更登记。存续企业合并并行为的完成,使其股东、公司章程、资本结构均发生了重大变化,需办理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无论新设合并、吸收合并都必须导致其中一方或多方当事公司主体资格的消灭。这也是中国《公司法》第109条规定法定解散的情形之一,因此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5. 2018年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规定

2018年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行为,保护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之间合并或分立。

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订立协议而归并成为一个公司。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是指公司接纳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接纳方继续存在,加入方解散。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

公司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两种形式。

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

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

第五条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合并或分立,应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在不允许外商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产业的公司中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导致其所从事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并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

第六条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符合海关、税务和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颁布的规定。合并或分立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经审批机关、海关和税务等机关核定,继续享受原公司所享受的各项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第七条公司合并或分立,须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公司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

拟合并公司的原审批机关或登记机关有两个以上的,由合并后公司住所地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登记机关作为审批和登记机关。

拟合并公司的投资总额之和超过公司原审批机关或合并后公司住所地审批机关审批权限的,由具有相应权限的审批机关审批。

拟合并的公司至少有一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审批。

第八条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原公司或新设异地公司,须征求拟解散或拟设立公司的所在地审批机关的意见。

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合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条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或者公司合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原公司注册资本额之和。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原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根据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净资产额折成的股份额与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之和。

第十一条根据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合并的,各方投资者在合并后的公司中的股权比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投资者之间协商或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对其在原公司股权价值的评估结果,在合并后的公司合同、章程中确定,但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十二条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额,由分立前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登记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但分立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之和应为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额。

第十三条各方投资者在分立后的公司中的股权比例,由投资者在分立后的公司合同、章程中确定,但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分立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十四条公司合并,采取吸收合并形式的,接纳方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并后公司的成立日期;采取新设合并形式的,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签发营业执照的日期为合并后公司的成立日期。

因公司分立而设立新公司的,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签发营业执照的日期为分立后公司的成立日期。

第十五条涉及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分立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上市公司的规定并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必须符合我国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拟合并的中国内资企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范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合并后公司所从事有关产业的投资者资格要求;

(三)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四)合并协议各方保证拟合并公司的原有职工充分就业或给予合理安置。

第十七条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后为外商投资企业,其投资总额为原公司的投资总额与中国内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所记载的企业资产总额之和,注册资本为原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与中国内资企业的注册资本额之和。合并后的公司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执行该规定的,须经外经贸部会同国家工商总局批准。

第十八条与公司合并的中国内资企业已经投资设立的企业,成为合并后公司所持股的企业,应当符合中国利用外资的产业政策要求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合并后的公司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的企业中持有股权。

第十九条公司吸收合并,由接纳方公司作为申请人,公司新设合并,由合并各方协商确定一个申请人。

申请人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合并的申请书和公司合并协议;

(二)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

(三)各公司合同、章程;

(四)各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六)各公司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七)各公司的债权人名单;

(八)合并后的公司合同、章程;

(九)合并后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

(十)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的,申请人还应向审批机关报送拟合并的中国内资企业已投资设立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二十条公司合并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三)合并后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四)合并形式;

(五)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六)职工安置办法;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式;

(九)签约日期、地点;

(十)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拟合并的公司有两个以上原审批机关的,拟解散的公司应当在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之前,向其原审批机关提交因公司合并而解散的申请。

原审批机关应自接到前款有关解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是否同意解散的批复。超过十五日,原审批机关未作批复的,视作原审批机关同意该公司解散。

如果原审批机关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作出不同意有关公司解散的批复,拟解散公司可将有关解散申请提交原审批机关与公司合并的审批机关共同的上一级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该部门应自接到有关公司解散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如果审批机关不同意或不批准公司合并,则有关公司解散的批复自行失效。

第二十二条拟分立的公司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分立的申请书;

(二)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

(三)因公司分立而拟存续、新设的公司(以下统称分立协议各方)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

(四)公司合同、章程;

(五)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七)公司的债权人名单;

(八)分立后的各公司合同、章程;

(九)分立后的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

(十)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因公司分立而在异地新设公司的,公司还必须向审批机关报送拟设立公司的所在地审批机关对因分立而新设公司签署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公司分立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分立协议各方拟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分立后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三)分立形式;

(四)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公司财产的分割方案;

(五)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六)职工安置办法;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式;

(九)签约日期、地点;

(十)分立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全部承继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的债权、债务。

分立后的公司按照分立协议承继原公司的债权、债务。

第二十五条审批机关应自接到本规定第十九条或第二十二条规定报送的有关文件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合并或分立的初步批复。

公司合并的审批机关为外经贸部的,如果外经贸部认为公司合并具有行业垄断的趋势或者可能形成就某种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市场控制地位而妨碍公平竞争,可于接到前款所述有关文件后,召集有关部门和机构,对拟合并的公司进行听证并对该公司及其相关市场进行调查。前款所述审批期限可延长至一百八十天。

第二十六条拟合并或分立的公司应当自审批机关就同意公司合并或分立作出初步批复之日起十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于三十日内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公司应在上述通知书和公告中说明对现有公司债务的承继方案。

第二十七条公司债权人自接到本规定第二十六条所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对其债务承继方案进行修改,或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如果公司债权人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行使有关权利,视为债权人同意拟合并或分立公司的债权、债务承继方案,该债权人的主张不得影响公司的合并或分立进程。

第二十八条拟合并或分立的公司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后,公司债权人无异议的,拟合并公司的申请人或拟分立的公司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在报纸上三次登载公司合并或分立公告的证明;

(二)公司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

(三)公司就其有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

(四)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审批机关应自接到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所列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公司合并或分立。

第三十条公司采取吸收合并形式的,接纳方公司应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手续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加入方公司应到原审批机关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公司采取新设合并形式的,合并各方公司应到原审批机关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新设立的公司应通过申请人到审批机关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采取存续分立形式的,存续的公司应到审批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手续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新设立的公司应到审批机关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采取解散分立形式的,原公司应到原审批机关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新设立的公司应到审批机关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的仅由公司办理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手续。

第三十一条公司合并的申请人或拟分立的公司,应自审批机关批准合并或分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就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存续或新设公司的事宜,到相应的审批机关办理有关缴销、变更或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手续。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自缴销、变更或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注销、变更或设立登记手续。

设立登记应当在有关公司变更、注销登记办理完结后进行。

公司合并或分立协议中载明的有关公司财产处置方案及债权、债务承继方案和审批机关批准公司合并或分立的文件,视为注销登记所需提交的清算报告。

第三十三条公司为新设合并或分立办理注销、变更登记后,当事人不依法办理有关公司设立登记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公司投资者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而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合同、章程自审批机关变更或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合并或分立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应自变更或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之债权人和债务人发出变更债务人和债权人的通知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公告。

第三十六条合并或分立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应自换发或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税务、海关、土地管理和外汇管理等有关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的,存续或新设的公司,还应根据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到税务、海关、土地管理和外汇管理等机关,办理相关的审核手续。

第三十七条在公司合并或分立过程中发生股权转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规定办理。

在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过程中,外国投资者购买内资企业股东股权的,其股权购买金的支付条件,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其他地区投资举办的公司合并或分立,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6. 我国的企业合并的方式有哪些

按照法律形式,企业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三种。

1、吸收合并是指两家或更多家企业合并成一家企业。经过吸收合并,参与合并的企业通常只有其中一家继续保留其法人地位,另外一家或几家企业在合并后丧失法人地位,不复存在,即甲+乙=甲。例如,甲、乙两公司合并,乙公司被甲公司所吸收,并丧失法人资格,成为甲公司的分厂或分部。甲公司为此扩大了业务和经营规模。吸收合并的具体办法,可以由继续存在的甲公司以现款购买,发给股票或签发出资证明书等形式换取不复存在的乙公司的各种资产,并承担后者的全部债务。

2、新设合并,指创建新企业的合并。经过新设合并,原有的各家企业不复存在,而是合并成一家新的企业。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成丙公司。参与合并的甲、乙两公司的法人地位均告消失,成为新成立的丙公司的分厂或分部,即甲+乙=丙。新组建的丙公司接受甲、乙两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并向其所有者签发出资证明书(或股票)。如果甲、乙两公司的原所有者不再是新建的丙公司的所有者,那么,丙公司的所有者应向甲、乙公司的原所有者支付产权转让价款,原所有者不再继续参与新建丙公司的经营管理,也不再有权分享新建丙公司以后实现的税后利润。

3、控股合并,指一家企业买入或取得了另一家企业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或出资证明书,且已达到能控制后者经营和财务方针的持股比例。例如,当甲公司购入乙公司50%以上股份时,可完全控制乙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大权,甲公司成为控股公司,也称母公司,乙公司成为甲公司的附属公司,也称子公司。这时,甲公司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从会计上说,即甲+乙=甲、乙的合并财务报表。
所以有时候人们不认为控股也是一种合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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