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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如何治理盗贼问题

发布时间:2023-01-17 13:25:07

❶ 中国古代盗贼问题的治理对策

在我们的认知当中,不管在古代还是现代,只有有人犯法,那得到的也将是法律的严惩。也就是这样,律法成为了我们每个人之中的保护伞,保护着我们大家,也保护着我们的财产和生命安全。

那么既然如此,但是在我们所熟知的宋代皇朝之中,却也依旧有着不少的人们违法乱纪的事情发生,那么宋代皇朝是怎么解决的呢?他们又说用着什么样的方法去完善的呢?这种疑问或许要需要我们去那记载着历史文明的书籍中,寻找答案了。

一,宋朝初建时期为什么叫"慎刑时代"
1.唐朝法典的延续与结合

早在唐朝时期,那个时候就已经具备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架构,而且可以说是一本完整是法律体系--法典。针对各个阶层和平民百姓,以至于在全国范围都有着法律的影子,不仅如此在刑罚和惩治力度上也都有着其法典的影子。

不过,到了宋朝时期,这样的法典却没有延续下去,因为宋朝根本就没有像唐朝时期所拥有的法典,而有的也只是一本,搬照了唐朝《唐律》的《宋刑统》但是在那个时期,在皇帝等大臣的探讨和考虑下,也都曾想过如果直接照搬唐朝法律对于本国的国情,是根本行不通的。

不过在参考了唐朝时期的法律以后,因为其具备比较完善的体系,同时唐宋时期相隔很近,而且又经过五代十国的延续,在以宋代皇君臣立法的思想上,《宋刑统》可以说是"终宋之世,用之不改",与此同时,不仅这些有的考究,就连内容和体系上,也是摘自于不同的文典之中。

2.《宋刑统》的体系架构

要知道,在宋代君臣的整理和改善创新之下,《宋刑统》可以说是一个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了。其中的内容和结构上,都上沿用了唐朝时期的《唐律疏仪》来进行整理和加工,以采用,问答等形式来对法律进行有效的解读,也就再次看来,宋朝君臣们也同样知道,唐律是一个比较完善的法典,也就是在这样的情形下,引用唐律也是对历代法律体系和文明的延续。

同时在制作《宋刑统》的过程中,宋代君臣们又取用了《大周刑统》中的书名以及体例,因为《大周刑统》毕竟也是唐律中所删改的蓝本,在引用和架构上也是有着唐律的影子,搬用《大周刑统》也是必然之要,所以我们可以了解到,在某种形式上《宋刑统》也算是一个东拼西凑的产物。不过在其了解了它的地位以后,它所产生的作用却不是其他法典能够比拟的。

以至后来,在《宋刑统》的出现以后,比之唐律等法律有过之而无不及之处,在其中的内容上有着唐律的影子,但在其本质上却是符合着本国国情和社会因素的改变。而且在体例上

❷ 中国古代是怎么惩罚盗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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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刑罚的演变及其原因

从世界历史上看,中国传统的文化的发展演变有其明显的特色,这种特色就在于中国传统文明的发展进程一直延续,没有发生中断。自古至今,“刑、德”被视为治国安邦的两套良策,所以刑法和刑罚为中心的古代法律制度也就必然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门。社会的进步,文明的演变,法也从原始简单的习惯,逐渐向着结构严谨、富于哲理的模式过渡,中国历史上法律的变革,实质上代表及反映了中华民族对社会、人生以及与人关系的根本性问题所作的思考,集中、突出反映了中华民族的基本价值观念。所以,刑罚作为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他的发展与变化,实质上也是整个中国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浓缩。刑罚体系的发展与变化的原因是多层次的,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特点,同时代不同的当权者亦有不同的举措。但是总的发展趋势是以原始的野蛮、落后、残暴向着文明、慎刑方向发展。

一、中国古代刑罚的发展与变化。

原始社会的舜禹统治的时期确认不少有关处罚的习惯。《尚书。舜典》载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 钦哉!惟刑之恤哉。”当时的处罚习惯,将贪赃(墨)行为与劫掠(昏)杀人行为并列,一并处罚,体现了当时的社会已经注重对行政人员的整治和管理,严厉制裁渎职、贪污行为。

《尚书。吕刑》对原始社会末期的处罚方式作了这样的说明:“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淮作王虐之刑曰法”,“爰始淫为劓、刵、诼、黥”。又据《后汉书。刑法志》说:“(禹)自以德衰而制肉刑”。

夏代逐步确立了墨、劓、剕、宫、大辟的五刑制度。

商代刑法严酷。盘庚规定“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 .死刑除去斩刑外,还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杀手段。

西周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度作为五刑的补充,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的成熟阶段。

春秋战国时期仍然以五刑为主,残酷性并没有改变、商鞅被处死时,即用车裂之刑,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

秦刑罚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经济、株连八大类。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有明显的过渡的特征。

汉代对刑罚进行了改革,汉文帝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具体有:凡当完者,完为城旦春;当黥者,髡钳为城旦春;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这样就改变了原“五刑”制度。但是也出现问题:1、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死刑范围;第二,以笞代替劓刑、斩左趾,结果受刑者“率多死”。后,汉景帝又两次下诏减少笞数,第一次是笞五百减为三百,笞三百减为二百。第二次是笞三百减为二百、笞二百减一百。改革之后,除死刑以外,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到东汉初,明帝诏中又提到斩右趾,说明又以此刑代替弃市,把文帝时由轻入重的一项又回来,至此,两汉肉刑有宫和斩右趾。

关于徒刑,汉初沿用秦制。但是汉代已经有了明确的刑期。如髡钳城旦舂,五岁刑;完城旦舂,四岁刑;鬼薪白粲,三岁刑;司寇和作如司寇,皆二岁刑,男罚作和女复作,皆一岁到三月刑。此外,汉代另有“顾山”,是只用于女犯的刑罚,因此也称为“女徒顾山”。

此外,两汉还沿用秦代及以前的罚金、徙边等刑罚。另外有禁锢刑,是汉为禁止官史结党,对有朋党行为的官吏及其亲属,实行终身禁为官的政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体系较前朝有了很大的变化,刑罚的总的变化的特点是逐渐宽缓。“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手段逐渐减少,向新的封建制五刑过渡。主要体现在:1、废除宫刑制度。北朝西魏在大统十三年(公元547年)下诏禁止宫刑:“自今应宫刑者,直没官,勿刑。”北齐在天统五年(公元569年)也诏令废止宫刑:“应宫刑者普免为官口”。2、规定了鞭刑与杖刑。这一刑罚缘于北魏,并为北齐北周沿用。3、规定流刑为减死之刑。南北朝时期,把流行作为死刑的一种宽待措施。如北周时规定流刑为五等,每等以五百里为差,以据都城二千五百里为第一等,至四千五百里为限,同时附加鞭刑。4、缘坐范围有所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对妇女缘坐的变化上,总的趋势是缩小范围,但司法实践中却多有扩大。在整个南北朝时期缘坐的范围也有反复。《梁律》创从坐妇女免处死刑的先例。

隋《开皇律》删除不少苛酷的刑罚内容。废除不少残酷的生命刑,把死刑法定为绞、斩两种。对流刑、鞭刑均作修改。隋文帝明确说明:“绞以致毙、斩则殊形,除恶之体,于斯已极”,所有 “枭首轘身”与“残剥肤体”的鞭刑都废除不用,确立了封建制五刑。

唐刑罚比以前各代均为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死刑只有绞斩两种;徒刑仅一年至三年;笞杖数目也大为减少。更重要的是,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唐律被认为是我国古代社会“得古今之平”的刑罚中的典范。

宋创设了一些新的刑罚制度。1、刺配刑。宋太祖为宽贷杂犯死罪而立刺配之法,刺面、配流且杖脊,是对特予免死人犯的一种代用刑。但后来则成了常用刑种之一。2、凌迟刑。宋时将五代的法外刑凌迟作为法定刑种,初时适用于荆湖之地所谓以妖术杀人祭鬼的犯罪。但后来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3、折杖法。宋太祖创立折杖法,作为重刑的代用刑。但因存在不足,即“良民偶有抵冒,致伤肢体,为终身之辱;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所以,在徽宗时又对徒以下罪的折杖刑数重作调整,减少对轻刑犯的危害。

元法初为习惯法,成吉思汗时有斩决、流放、责打条子等刑罚,后逐渐向汉代的五刑体制过渡,并最终实行。但其死刑中无绞刑,凌迟为法定死刑。

元朝仍保留许多习惯法,包括不少肉刑。一般人犯盗窃罪,除断本罪外,“初犯刺左臂,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项。”“强盗初犯即须刺项”,只有蒙古人可不受此刑。为了维护僧侣的特权,元律规定“殴西番僧者截其手,骂之者断其舌”。

元有警迹人制度。强窃盗犯在服刑完毕后,支付原籍“充警迹人”。在其家门首立红泥粉壁,上开具姓名,犯事情由,由邻居监督其行止,且每半年同见官府接受督察。五年不犯者除籍,再犯者终身拘籍。

明清刑罚有新的发展变化,其特点是刑罚更加残酷化,并大量复活了肉刑。明清时的刑罚变化有:

1、死刑。明、清两朝在法律上恢复了枭首示众之刑,并且范围逐步扩大。此外,明清时期的死刑执行方面还有一些更加残酷的方式,如“剥皮实草”、“灭十族”、戮尸等。 清朝针对死刑还有一个独特的制度,即斩立决和监候制度。

2、充军刑。“充军”创制于明代,但是不以充军为本罪。清朝的充军则作为流罪的加重刑,并以充军为本罪。而且充军的条目也较明代增加。

3、发遣刑,这是一种比充军重的刑罚。明代时只限军官和军人,永不得回原籍。清时则包括犯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员,还可以有机会放还。

4、枷号,是明朝首创的耻辱刑。在明代还变成一种致命的酷刑。清时对一些伦理性和风化犯罪,用此法。

明代还有庭杖制度。指在殿庭前对违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以杖刑的法外刑罚。

二、中国古代刑罚演变的原因。

大体上,刑罚发展变化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当权者指导思想的不断变化导致了刑罚发展变化。法律制度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门,任何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以及其特色的形成,都是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风俗、传统等社会经济条件紧密相连的。原始社会时期,没有国家,没有法律,生产力水平低下,人类认识自然的能力低下,当时的原始习惯也是由以采集和渔猎为标记的低下生产力水平决定的,惩罚方式简单残暴,后来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成为主导。逐渐产生了相当多的习惯法,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随着人们对物质世界的进一步认识,刑罚的体系逐渐完善,目的性也更加专一,保护私有制财产,保护人身权利,维护政治统治。自夏代建立第一个奴隶制国家起,我国古代社会一直坚持以刑法为主的法律体系。

由于专制、集权贯穿我国几千年的古代发展史,中国的法律文化也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没有西方世界的民主与法制、人权的概念。大量的充斥于刑法之中的完全是对人的生命的漠视和刑罚的随意性。

从简单的同态复仇到夏、商时期奴隶制刑罚,及至演变到封建社会的“五刑”,刑罚的变化,同当权者的统治思想有着密切的联系。中国古代社会一直是集权的家长制统治,王或皇帝是国家的主宰,所谓家天下。“溥天之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所以,法律也集中体现了维护王权统治的基本指导思想。崇尚刑法,重视刑罚。使我国古代不管民事、行政、刑事的制裁,无一例外的采用刑罚的手段。法律不但凭借严酷的刑罚手段惩办危及王权统治的政治性犯罪,同时也严厉制裁破坏国家统治、扰乱社会程序的刑事犯罪。统治者从长期的实践中体会到,既要使犯罪者受到惩罚,又能保存劳动能力,是更为有利的。所以刑制的改革,更加适应了经济基础需要,同时更好的维护其统治。夏、商时期人们认识自然的能力十分有限,同时又刚刚从原始野蛮时代演变而来,维护王权成为其首要的目的,同时人的愚昧无知又使统治者假借天意的图谋得以实现,虽然其刑罚十分的野蛮残酷,但是统治者借天的名义,成功地表明其刑罚的合理性。同时,统治者鉴于前朝的教训,至周时提出“以德配天”、“明法慎罚”的思想,强调“用刑宽缓”,将教化和刑罚结合起来,体现到刑罚上,出现了“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以作为五刑的补充,不再单纯是伤及人肢体、生命的酷刑。秦以后到明清,中央集权的统治者更加牢固的确立,虽然各朝代执政者执政的指导思想各有不同,但是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在也逐渐促进统治者对刑罚作出变革,以绞、斩死刑代替以往残酷的生命刑,以笞、杖、徒、流代替野蛮的肉刑,实质是统治者逐渐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文明程度提高的反映。

二、古代社会高度集权的家长制统治,统治者权力的无限制和无制约,当权者往往凭一己好恶行事,使刑罚形成了不稳定和不确定的特点。所以,我国古代刑罚发展变化的进程中人为的痕迹浓重。总趋势是朝者宽缓的方向,但是其中也多有反复。我国古代社会自从有国家以来,无论是不成文立法的时代,或者是成文法时代,法律对刑罚的种类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经常有随意增加法外刑罚的情况。隋初,制定《开皇律》、《大业律》,强调用法宽缓,然而隋炀帝并不依律行事,他“更立严法”,并恢复枭首、灭九族等等酷刑,自毁法制,滥施淫刑。又如唐时法律为我国古代之最鼎盛时期,但是法外施刑的现象也层出不穷。武则天时,酷臣周兴、索元礼、来俊臣非法采用酷刑,摧残人犯,将人犯“禁地牢中,或盛之如瓮,以火圜灸之,兼绝其粮饷,至有抽衣絮以瞰之者。”明时,皇帝设厂卫特务机关,滥用刑罚更为严重。清律中根本没有关于文字狱的直接规定,但所有的文字狱均是按照谋反、大逆定罪,是最严重的犯罪,并且处以最严厉的刑罚。所以,古代专制制度下,皇帝的行为往往将法律沦为一纸空文。

另一方面,较为开明的当权者的举措,又会带来不同的后果。据史载,汉初文帝改刑罚的原因,是为缇萦的孝心感动,遂下诏说:“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生不息”,是 “不德”。由此引发了汉初刑罚的改革。

所以,在我国古代社会以仁者治国的指导思想下,法制的推进显然有其偶然性,但是反过来说,这样的发展变化也是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

三、宋元明清法制由轻向重变化的原因。从秦汉至隋唐,刑罚制度的发展趋势一直为由繁杂残酷向简明轻缓。期间有汉文帝废肉刑的改革,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刑制改革及隋文帝法定五刑,至唐时法制达到巅峰,其影响直至宋、元、明、清,并及诸海外,但是宋、元、明、清虽以唐制,其刑罚较前朝又趋残酷、繁杂,并且复活了肉刑,死刑的执行方式也有增加。从历史上看,宋、元、明、清时期是我国小农经济继续发展并且至没落,而商品经济逐渐萌芽之时,社会的矛盾日趋激化,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更加加强中央集权,用重典治天下,故而刑罚更加残酷,这也是中国古代社会后期刑罚的重要特点,至明清,发展尤为明显。其特点,就是限制商品生产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在资本主义萌芽已经诞生的条件下,仍然坚持重农抑商的传统,实行“禁海闭关”,延缓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形成和发展。明时增加许多法外酷刑,而清朝又处于古代中国向近代化发展的复杂时期,更加以空前的严刑峻法推行政治思想的高压统治。明清时期大兴文字狱,对思想异端严厉惩罚,这在一定程度上阻止我国古代社会先进思想的进一步发展。这也是我国古代社会一贯的愚民政策的体现。

明清时期重刑观点同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矛盾的错综复杂密切相关。古代社会发展到明清时期,封建制度已经走向末路,新的生产关系正在形成之中。而这种新兴的生产关系势必威胁到封建统治集团的切身利益,所以,统治者为了维护政治上的专制统治,必然钳制广大人民的思想和舆论,甚至不惜动用残酷的刑罚手段,遏制自由思想的兴起。

四、刑罚的变化与发展同特定的社会发展现状紧密相连。我国古代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或者同一阶段的不同时期,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等各个层面发展不尽相同,所以,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会形成不同的特色。刑罚作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也有不同的发展和变化。“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也充分得以体现。从夏商以来历代统治者在运用刑罚统治社会的过程中逐渐积累了丰富的用刑经验,至西周时,形成“刑罚世轻世重”的理论。《尚书。吕刑》说“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这种思想逐渐融入中国传统政治理论之中。刑罚的发展变化实际上也体现了这种理论在治国实践中的运用。战国时期,群雄并争,天下大乱,当时刚刚兴起的地主阶级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就特别强调重典重刑,用刑严酷。唐时,社会经济的发展较为迅速,国家实力明显增强,所以,这一时期奉行用刑持平,“刑平国,用中典”的策略,体现到刑罚上,变化为宽严适中,简约易明。由此带来的后果是社会更加稳定,经济更加繁荣,使唐帝国成为当时亚洲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宋、元、明、清时期,统治者都是在天下大乱,群雄纷争中夺取天下,都认为身处乱世,强调治乱世用重典。所以这一时期的刑罚一反隋唐以来的轻刑中典政策,又将刑罚导入峻法酷刑的时期,走上了回头路。然而,严刑酷法带来的不是统治者的长治久安,也不是什么治国良方,残酷的镇压反而加快了王朝覆灭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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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中国古代如何处置小偷

在中国古代就专门有一条法律,是针对侵犯他人住宅安全的,,那么这条法律就叫做,夜无故入人家者,杀之无罪,,它不惜以最强烈的杀人行为,来保卫家的安全,为什么是夜,因为古代晚上不像我们今天,没有灯光,不像我们今天普通都有,各种各样的路灯 泛光灯照明,家庭室内的灯,要亮光马上可以有亮光,古代没有,古代晚上个取火都很慢,所以当没有月亮的晚上,有人侵入你家庭的时候,你可以立刻就把他杀了,没有问题 不犯任何法律,所以后来中国有一句谚语,,夜就叫殷夜入人家,非奸及盗,殷夜半夜的意思,入人家,进入别人的房子,不是奸就是盗,,都可以杀,都是严重犯罪,我们现在看到这句谚语比较早的,,是在元朝杂剧王实甫的那个《西厢记》里面,大家都知道这个《西厢记》是中国古代很有名的一个戏剧,,这个剧情大家也都知道,张生借住在普救寺里,正好崔莺莺她们一家,也住在普救寺,他偶尔见到了一次崔莺莺 惊艳,他就害了相思病,然后就跟崔莺莺去通信,红娘 此事就拜托你了,这信一定要亲自交到你家小姐手上,接着女仆红娘穿针引线,小姐 你说这张生好笑不好笑,平白无故地让我替他传话,说是对小姐你十分倾慕,依我看啊 他是癞蛤蟆想吃天鹅肉吧,噢 那这事你告诉别人了没有,老夫人知道了吗,没有啊,既是没有就休与他人再提,我看这张生,也不见得就像你说的那个样子,原来小姐也有情于他,崔莺莺就答应跟他见一面,幽会一次,当然那个话写得很隐讳,叫红娘传过去,,就叫带月西乡下,迎风互子开,搁墙花影动,一时与人来,,张生拿到这个以后就疯疯癫癫,看来这莺莺小姐是暗示我,今晚要我越墙与她相会 ,正合我意,那么当天他就去了,跳墙过去以后,崔莺莺还要(摆)一下架子,是谁 是我 张生,张生是谁 我不认识,我在这里烧香 你无故到此,若是被我的家人知道了,看你作何解释,她说我要嚷起来,与你这个书生脸面也不好看,红娘 快来 有贼,红娘赶紧跑来,贼在哪里 是谁这么大胆,是我 张生 不要喊叫,红娘一看,知道崔莺莺,要提高一下自己(的)身段,要(摆)一下架子,然后她就跟张生讲 她说,张生 你到这儿来干什么 ,谁让你夤夜入人家,被当做奸贼拿,你不知道只有贼人才会半夜侵入吗,小姐 我看咱们就替官府惩处了吧,打他一顿 ,反正送到官府也是一顿毒打,张生吓得只好求饶,赶紧就回到自己房间,回到自己房间就大病一场,这里面讲的夤夜入人家,非奸及盗,这个谚语从台词里面已经提到了,看来元朝的时候,这已经是非常非常流行,,,,出于对住宅私密性和安全性的重视,我国古代律法,一直对非法侵入者的惩处措施,有明文规定,在有的朝代,甚至允许住宅主,用最严厉的方式来对付入侵者,那么这些严厉的措施具体是哪些,住宅主人可以行使的权力究竟有多大,,,,据说是西周 三千年前,西周的法律它就这样规定,如果有强盗来进攻住宅,这个主人进行防卫 杀之无罪,当场把这些盗贼全部杀死,不算犯罪,我们现在在水胡帝秦简,跟张家山汉墓的竹简里面也看到,当时的法律确实有这个内容,两种情况下,可以杀人没有罪的,,一种情况在车船,在车上、在船上这种有可能具有危险性的场所,因为如果在这种场所发生问题的话,很容易翻船、很容易翻车造成公众伤亡事件,,所以要求如果在车船上,有人企图进行行劫的,当场把他杀死,杀死的人不用承认任何刑事责任,,另外一个晚上对这个无缘无故入侵家室的,杀之无罪,,这条法律到了唐朝,就明确这样规定,夜无故入人家者 杀之无罪,法律解释非常明确,什么叫夜,夜就是日落以后,日落以后那就是夜,如果这一天没有太阳怎么办,法律考虑得很详细,如果这一天没有太阳,怎么叫日落以后呢,那就要根据滴漏,,滴漏那个时间所指示的时间,过了当季应该日落(的)时候以后,这个就叫夜,入人家 人家很多,,家外面有院子,家里有房门,进了哪一道房门才算入人家呢,法律也规定(得)很细,只要在夜里面进入院,进入院落的,进入院门的,你们家如果有院子的话,只要进入院门,就算是入了你们家了,,无故侵入人家的杀之无罪,无缘无故进来那个人是谁呢,是不是所有的人,法律是这样解释的,什么叫无故入人家者,无故入人家 无缘无故,这里面包括哪几种情况,你能够判断这个人有侵害意图的,而且这种侵害意图,要么是偷,即使你知道他不是来杀人的,你知道他是来偷或者来奸,来通奸的,这个都属于可以杀的对象,你可以把他杀了,只要你能够查清楚,或者你不能查清楚,但对方没有吭气的,你没有办法辨别对方身份的情况下,你把他杀了都是可以的,所以实际上这个法律就排除了,如果晚上进入人家(的),是小孩 者老人或者是妇女,那么这(条律法)就不适用,其他都适用,只要是男性 成年男性,晚上无缘无故跑到人家家里去,主人把你砍了,不负任何刑事责任,问题在这里,晚上无缘无故跑到你家去,一刀砍下去 没死,比如砍了一只手,抱着手逃回家去了,第二天到衙门告你,说你昨天晚上跑到他家去玩,被他砍了一刀 手砍断了,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法律在这个时候处理得很奇怪,它的法律是这样规定,法律本身对于夜无故入人家者,受伤怎么办 它没有规定,它只是说主人把他杀了 没有罪,好 如果这个主人当时,没有把他杀死 把他砍伤,然后把他关起来,第二天送到官府里面去,可以不可以 也可以,由官府来处置他 可以,但是这个唐律是怎么规定的呢,如果是这样的罪名,你把他关了一晚上,或者当府机关的人当场,把这个人抓住的,反正能够判定他是夜闯民宅的,罪名是多少呢,罪名只有杖八十,打八十下屁股,打你八十下就算了,如果你不报官府,你把他当场杀死,登时就是指当场 立即的意思,立即把他杀死 没有罪,你把他送到官府去,说他闯到我家来,只有杖八十,这个立法导向明显是主张,大家利用自己的力量,我们在法律上这个叫自立救助,用自己的力量来维护你的住宅安全,你通过法律 你送到(官府)去,反而减轻,这是我们国家有关,对住宅夜间保护的一个特别立法,它是利用主人自力救助,自力防卫的办法,用最严厉的防卫办法,来保护住家的安全,这条法律后来就一直延续到清朝,都是这样规定,所以叫夜无故入人家者,杀之无罪,而且夤夜入人家 非奸及盗,反正你晚上跑到人家家里去了,不是奸就是盗 杀了不要紧的,这个原则一直维持到清朝,,明代小说,《二刻拍案惊奇》里面,提到很多小偷,他为了要表示本事,不进入人家家庭行窃,,因为你晚上进入人家家里行窃,就要被处死,抓到就要杀,所以有本事的就不进人家,来偷东西,这里面提到有一个是打赌的,一户人家跟小偷打赌,你要是真有本事就别进我家的门,把这个酒壶偷去,此话可当真,当真 你要是真的能偷走,我就心服口服,不过我量你也没有这样的本事,我有没有这本事,到了晚上便见分晓,他在桌前就放一个酒壶,他通宵就守在这里,看着这个酒壶,后来这个小偷真的没有进入他家,从屋顶上爬上去 爬到房梁上,把那瓦片揭了以后,从屋顶上面伸一根芦苇下来,芦苇上套一个猪膀胱,像个塑料袋一样绑在上面,然后放到那个酒壶口里面去,他用这个芦苇吹气,让猪膀胱膨胀了以后,把这个酒壶撑住,然后他再慢慢把这个芦苇提上去,把这个酒壶偷走,这个小偷很有名,说这个小偷在偷人家粮食的时候,也不进入人家家庭,在这个粮仓上面打一个洞,把竹筒伸进去,让这个米卸到船上来,然后自己在(船上)喝酒,跟一帮朋友在这里喝酒唱歌,用这个噪杂的声音,掩盖米哗哗哗流到他船舱里的声音,因为夜里如果被抓住,那他就倒霉了,《水浒传》里面鼓上蚤时迁,也是这样,,他在金枪手徐宁家里偷东西的时候,被徐宁听见声音,,哎 外面是什么响动,,他怎么办,他就学老鼠叫,学老鼠打架,,是老鼠打架 睡吧,,然后徐宁才放心,金枪手徐宁是武功很好的,鼓上蚤时迁武功是不行的,所以他就用这个办法,骗过他们俩 骗过他们家,然后跳出去,然后把徐林的护身甲偷走,这都是古代极端防卫下,窃贼自己(的)防身办法,为了防止自己被杀,所以他也有这种窃贼的办法,,,,虽然我国古代律法的特征,是注重国家观念,从不允许个人以暴力的手段,自行维护自己的利益,但是在护卫神圣的“家”的,安全性方面,律法却是网开一面,这是为什么,在它的背后又隐藏着统治者怎样的想法,,,,,中国古代法律一直到清朝,到19世纪的法律,它还是维持着夜入人家杀之无罪,就是允许利用私人力量,来进行最高级的自卫,国家的法律反而不参与,你真正进入他人家庭,晚上进入他人家庭,这个罪名并不很重,仍旧是杖八十,一直到清朝都是杖八十,这里面有一个差别,一般来说,中国古代的法律,它不允许强力的自力救济,我们现在讲的正当防卫这个概念,中国古代是没有的,中国古代你在任何情况下杀死人,两个人打架杀死人,那就是斗杀,斗杀仍旧要偿命,仍旧要判死刑,没有正当防卫这个说法,谁先打的或者谁采用的是,要威胁到我生命的情况下,我被迫自卫的,没有这个概念,中国正当防卫这个概念,仅仅保存于夜入人家,杀之无罪这个法条里面,只允许用强力手段来,维护家庭 维护住宅,维护住宅安全,其他没有这个概念,欧洲法律它很早就有,正当防卫这个概念,而且在很多情况下,你杀死别人的话,赔钱就可以不用偿命,但是只有在住宅的维护上,到了19世纪以后,它逐步逐步强调,(用)公共力量来维护住宅安全,(用)法律来维护住宅安全,它把侵犯住宅安全这个罪名,提得很高,这里面就产生了两点不(同),我们保卫住宅安全,主要是靠自己的力量,中国历代 古代主要靠自己,欧洲到了近代以后,它主要靠的是法律,夜入民宅构成一个重大的法律,夜入住宅,或者相当于住宅的这些地方,这都构成一项重罪,我们不构成重罪,你夜入民宅不构成重罪,但是主人可以使用,自卫方式把你杀死,(要是)通过法律(判决)却又很轻,为什么,为什么两(种)法律,会有这样(的)差别,我们为什么不采用法律的力量,为什么我们不设定,夜入民宅这个罪名,我们有这个罪名,我们为什么不把它的处罚提高,为什么 ,这里面我想有两方面原因,,一个方面的原因是技术层面上的限制,夜入人家这个罪名很难证明,,你把他关在家里面,关一个晚上,怎么证明你是在晚上把他抓起来的,你白天把他抓来,放到第二天(送)到官府去,说他夜入民宅 可以不可以,很难证明,,而且中国古代居住得也比较紧密,我们很早就采用这种,紧密型的居住方式,一家一家独户的这种居住方式,(在)中国古代很不流行,甚至有些村庄外面都围围墙的,它是一个带有围护的一个居民点,很紧密的居民点,很紧密的居民点就容易造成,相互之间晚上行走的时候,很容易就进入你的家庭,在这种情况下,你要证明他是夜入民宅的,如果来举证的话很困难,你把他杀死在那里 当场杀死,血在这里 那就没话讲 ,这个确实是晚上杀的,如果白天杀的话,他可以跟我对打,所以这是为了减少举证上的困难,用这个最严厉的办法,它认为用这个办法就可以,强调自卫权这个办法,因为我们(古代的)其他法律,不强调自卫权,所以在这里强调自卫权,古代立法者认为,这就足(以)维护住宅的安宁,这是一个技术层面上的情况,,,,另外一个是法律实践上的变化,中国古代的法律,它注重保护的是国家政权本身,政府它的重要的目的是保护自己,不是保护老百姓,,对于老百姓之间的互相争斗,只要不是直接影响到政府统治,没有影响到政府税收,没有影响到政府的统治秩序,只要(是)一般性的社会治安情况,不是严重的影响社会治安,他就可以放走,像这种夜入民宅(的)行为,大部分都是小偷,政府认为用这个办法让你们自己去管自己比较好,如果夜入民宅(的)小偷,你都要抓了以后送到官府去处置,官府如果用很重的刑罚来处置,这个会造成很多冤案,造成政府的诉讼成本大大提高,政府在这方面投入精力太多,它认为对政府本身不利 不合算,所以一直到辛亥革命以前,我们中国古代的法律,都只是采用这种自卫手段,来防护住宅安全,辛亥革命以后中国民国时期,就把夜入民宅本身作为一个罪名,而且强调,也就是不能够夜间进入他人家庭,如果晚上去抓人怎么办,晚上去抓人也要判定清楚,也必须要表明身份,我是大老爷派来,要必须出示腰牌,或者晚上把他包围起来白天再抓,大家可能记得,《阿Q正传》里边也是(这样),《阿Q正传》抓阿Q的时候,他们也是包围起来不敢进去,我说 谁报奋勇我赏一吊钱,谁勇敢爬进去 我赏三吊钱,一方面是怕阿Q反抗,另外也是搞不清楚,到第二天白天才能进去抓,所以中国古代规定,抓人不能够晚上抓,晚上抓容易造成误解,因为对方有权进行自卫,那就要杀伤官府人员,所以中国古代抓人,尽量都是要白天抓,而且不仅要白天抓,还要通知当地的政府机关,当地的保安机关,当地民间的团体,比如说保甲 保长 地保之类的,会同地保,会同邻居公开来抓,这个可以,晚上因为没有办法表明,自己公家身份 所以不能抓,这样一来逐步逐步造成,形成民间这个所谓夜入人家,非奸及盗这样的一个俗谚,这个俗谚倒是真正反映了中国法律,欧美国家 资本主义国家,近代资本主义国家,它随着技术手段增强,觉得这种事情不能够放给私人,所以它这个自卫权逐步逐步减少,它逐步逐步依靠的是法律力量,依靠公共执法的力量来保护住宅,那么我们现在讲的这种情况,在近代中国不存在了,我们现在这个夜入民宅非奸及盗,或者夜无故入人家者杀之无罪,这个不能够再用,因为这种手段,毕竟是在中国特定的情况下,在技术手段不完整的情况下,在当时政府有意识让百姓自己,来解决自卫手段的情况下,那个时候有这样的法律,我们现在不再强调自卫权利,我们现在有专门法律,保护人民的住宅的权利,和住宅的安全,这个是我们讲的有关住宅,有关家的故事,我们这个神圣的家,现在在我们现在的中国,古代我们这个神圣的家,是靠自己的手段,那么现在在我们现在中国,在现代化的社会的条件下,我们这个神圣的家,就要靠神圣的法律来维护,不是单靠自己自立救济,不是靠单独的自卫力量来维护,好,今天的《故事与法》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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