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国的核弹藏到哪里最安全
去四川省,找个附近周围全是大山的地方,然后在山底下,挖个很深的地堡,挖一千米吧,在底下建立个仓库,修几间大厅,多存点物资,然后就可以了,在地面上的洞口多加几道厚厚的大门,洞口建立在几座大山的脚底,保证不怕核弹。
Ⅱ 五角大楼能防原子弹的攻击吗
实际上是不能的。楼体不能,地下掩体也只是理论上的削减。里根总统在竞选时期视察北美防空司令部(夏延山)时问指挥官:“如果一颗核弹正如炸在这里,我们会不会幸存?”答:“那我们都会变为蒸气。”这是里根上任后积极主张星球大战计划的个人理由之一。也就是说核弹与地下掩体作为矛与盾的关系,永远是盾赶不上矛的发展。现在所有的防空洞设计理念都是基于大范围的混乱核战基础,即最基本的防冲击波、热辐射和射线的。但随着精确制导武器和钻地弹的研制,用核弹攻击大国重要地下设施已不是问题。而且像五角大楼地下指挥中心这样的五六十年代的产物,就算有加固,倘若没有向下再挖个上百米的话,用钻地核弹配双重定点打击,基本没戏了。所以现在各国在关键防核设施的运行理念是:1.首先,备用选择很多,且地下面积很大,交通网络发达,敌人无法完全摧毁核心或难以找到领导人;2.防核水平最高,只要命中略有偏差,最基本的工事用途便最大化发挥,轰炸效果就很差;3.就算炸到了,其掩体结构、应急措施也等保证伤害最小化。所以,想通过炸五角大楼击败美军,可能性很小。
Ⅲ 如何建抵御核弹房屋
建不了,目前还不存在这种建筑材料。
核弹是指利用爆炸性核反应释放出的巨大能量对目标造成杀伤破坏作用的武器。爆炸性核反应是利用能自持快速进行的原子核裂变或聚变反应,瞬间释放出巨大能量产生的核反应爆炸而形成毁灭性的杀伤破坏效应。
核弹是一种具有极大的破坏性的武器,现作为国力强大的表现和底蕴威慑。
根据用途不同,还衍生出其他的不同,如:射程不同,一般战术的都小于战略的;威力不同,一般战略的都大于战术的;弹头数量不同,战术的一般是单弹头,战略的一般是多弹头的。
造价不同,因为当量和射程等原因,战略的一般更贵;在国家的地位不同,战术的只能改变局部战场的命运,战略的可以改变国家的命运;还有战略的要比战术的先发明出来。
Ⅳ 什么材质能防核武器
没有什么材料能防核打击。只有防护措施如下:
1、人员应迅速撤离到安全地区,来不及撤离人员不要外出,要关闭门窗,堵塞通气孔,停止一切户外活动,视情形开窗通
2、外出要佩戴口罩、风镜、帽子、面纱巾等。扎好“三口”(领口、袖口、裤脚口),减少暴露部位,免受污染。
3、及时服用碘片,防止放射性碘在人体甲状腺汇集。
(4)中国有哪些防核弹的建筑扩展阅读
核武器主要的破坏力来自于冲击波效应。绝大多数的建筑,将受到致命的摧毁。冲击波的速度将超过超音速的传播,而他肆虐的范围会随着核武器当量的增加而增加。两种相似又不同的现象将随冲击波的到来而产生:
态超压:冲击波带来的压强急速升高,任何给定点的静态超压正比于冲击波中的空气密度;
动态压强:即是被形成冲击波的疾风拉扯的效应,疾风会推动、摇晃和撕裂周围的物体。
大多数核武器空爆造成的破坏就是由静态超压和动态的疾风合成的效果。较长时间的超压拉动建筑结构使其变得脆弱,这时吹来的疾风再一举将其摧毁。压缩、真空和拉扯效应总共会持续若干秒钟,或者更长。而这里的疾风比世界上任何可能出现过的飓风都要更加凶猛。
Ⅳ 中国城市有防核弹能力吗
我可以告诉你中国所有的地形平坦的城市(几乎所有的大中型城市都建设在平坦地形)都没有防核弹能力。全世界的大型城市也都不具备防核武器的能力,所以核武器是毁灭世界毁灭全人类的魔鬼。
Ⅵ 能抗核弹的建筑
现在无法考证,但美国在见识了投放在日本的原子弹的威力后,应该就致力于建设抵御核弹的地方,现在来看地面建筑肯定无法近距离抵御核弹爆炸的力量,但肯定有一些地下设施是专门为了防止核战而建设的可以抵御核爆的.
Ⅶ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国第一个核武器研制基地旧址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对自治州境内中国第一个核武器研制基地旧址 (即原国营二二一厂旧址,以下简称旧址)的保护管理,继承和弘扬“两弹一星”精神,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旧址的保护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任何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在旧址保护范围内游览、考察或进行其他活动,都有依法保护旧址的义务。第三条旧址保护范围是:二二一厂总指挥部、一分厂、二分厂、十一厂区、四分厂、填埋坑、六厂区、影剧院、1-10号黄楼、33号楼、地下人防设施、原子城纪念馆、“中国第一个核武器研制基地”纪念碑等建筑物;旧址建设控制地带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第四条旧址的保护管理,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保护方针,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严格保护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旧址保护和利用的关系。第五条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旧址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指导旧址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工商、环保、城建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旧址的职责,维护旧址管理秩序。
旧址所在地州、县、乡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建立旧址保护工作领导责任制,作为部门及领导干部年终考核的内容之一进行考核。第六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将旧址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州本级财政预算,遇有特殊需求申请上级财政予以支持。第七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注重宣传、科学规划、统筹协调,加强旧址资源综合利用,发展旅游产业,大力开展爱国主义、革命传统教育和国防教育,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第八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旧址的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旧址保护的关系,保证旧址安全。
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旧址造成损害。第九条旧址内新建各类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本条例的规定和保护规划的要求。禁止建设影响旧址历史风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禁止进行破坏环境设施、危及环境安全的建设工程。第十条已利用旧址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承担保护维修责任,并在自治州文物行政管理机构登记备案,接受自治州文物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旧址保护对象应立碑刻文,设置标志,标明保护范围。保护标志应用藏、汉两种文字书写。禁止破坏文物保护设施,禁止毁坏和移动保护标志。第十一条旧址保护范围内应严格保持原有历史风貌。建设控制地带除按规定统一设置必要的保护设施和游览设施外,不得建设其他设施和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不得进行挖沙取土、开山采石、建墓以及其他破坏文物的活动。
加强旧址内生态环境保护,禁止砍伐树木和破坏绿化带、草原植被。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旧址建筑物、构筑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原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由自治州人民政府逐级申报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的,须由青海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经批准拆除的建筑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构筑物、构筑件、设施、设备等,由自治州文物行政管理机构收藏。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等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第十三条对旧址保护范围的建筑物进行修缮,由自治州人民政府逐级申报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旧址保护范围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对旧址保护范围的建筑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应当遵守修旧如旧、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第十四条在旧址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应当根据活动内容、规模和影响特征,提出保护方案,并报国家文物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