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国的反腐什么时候开始
反腐,是古今中外都备受关注的话题。在中国古代,各个朝代都强调反腐,“老虎、苍蝇一起打”,大贪小贪均不放过。古籍上记载的三大特例,堪称古代反腐的“非常”之举
1.反腐从官员选拔开始
贪赃枉法,受贿藏污的腐败行为,是一种官场寄生现象。可以说,从官场诞生那天起,就出现了。西周穆王时编修的刑法《吕刑》中便指出,要防止五种执法伍汪受贿行为,即所谓“五过之疵”,可见上古三代时官场腐败已成社会问题。
针对官员腐败问题,历代都曾采取不少措施和悉橘庆手段,从用人角度来看,首先是选出贤能的好官,建立了一套官场“准入”制度,用现代话来说,就是“注重搞好干部队伍建设”,古人称之为“吏治”。
什么样才是算好官?古人的标准之一是有“德”,且以德为本。“清”,即廉洁,是官德的重要内容之一,廉洁的官员被古代史家称为“循吏”。为了选到循吏这样高素质的官员,在先秦时即出现了一种“察睁握举”制度,面向社会公开推荐官员。这种察举手段,民间叫“举贤”,到两汉时,举贤已成为官员的重要来源之一。而且,“察举”也有严格的法规,先秦时的秦国规定,如果所推荐的官员“不善”,推荐人也要治罪,在汉代则叫“连坐”。
此后,曹魏时期出现的“九品中正制”、隋唐开始的“科举取士制”,都是古代高层为了选拔到“好官”而采取的手段,特别是科举制度,最为成熟,一直沿用至晚清。
在这些常规选拔制度之外,不少朝代还结合朝情,推出一些“本朝特色”官员选拔手段。如在公元十世纪的五代十国时期,便出现了一种另类绝招 “阉割”。
此手段真可谓天下奇闻。实施这种另类选官制度是南汉,地域在岭南今广东、广西一带。《新五代史·南汉世家》记载,当时的南汉皇帝叫刘鋹(后主),相当荒淫,政事全权委托当时的龚澄枢、陈延寿一班人处理。龚澄枢等人便根据刘鋹的意思,规定拟用官员均须阉割,此即史书中“至其群臣有欲用者,皆阉然后用”记载。
如此选拔官员的理论依据何在?刘鋹有这样一番解释:“自有家室,顾子孙,不能尽忠,惟宦者亲近可任。”没了生殖器的官员就不为子孙着想,不贪,忠心?显然是否定的。历史上宦官腐败一直是官场重灾区,从秦二世时的宦官赵高,到明武宗时的掌印太监刘瑾,都以敛财弄权,祸害朝政出名。
据明王鏊《震泽长语·杂论》所记,刘瑾出事后,从其家里抄出:“金共一千二百五万七千八百两,银共二万五千九百五十八万三千六百两”,其他大量财宝还未计算在内。所以,史书上称刘鋹“尤愚”。
但让官员“净身”后上岗,也不能说对反腐没一点用处,起码在防止官员生活腐化、乱搞两性关系方面,还是有作用的。
2.反腐鼓励民间参与。
汉武帝刘彻设立“刺史”提倡“打小报告”
一个不容回避的历史事实是,不论古代选拔官员采取什么样的方法,官场腐败仍层出不穷。于是古人在注重选拔高素质官员的同时,也想到预防腐败这一招,各朝都成立相当于今反贪局或监察部这样的中央监察机构。
秦朝是中国历史第一个建立完备监察机构的朝代,此机构名叫“御史台”,一把手叫“御史大夫”。御史大史是副丞相级别,其下还有御史中丞、侍御史、监郡御史,地方郡县也都配备了相应的监察官员。
汉代时,御史大夫被提升到丞相同一行政级别。刘恒(汉文帝)当皇帝时,鉴于当时御史监察不力的情况,临时调派身边可信人员到下面核查,此行为称为“刺”。刘恒孙子刘彻(汉武帝)当皇帝后,觉得这做法好,于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正式设立“刺史”,成为中国古代反贪史一种新型的“反腐办”。
在常规监察机构反腐外,古代还有非常手段。其中最有效的一招,是动员民间参与反腐,在“举贤”的同时,鼓励民间积极“举报”。其具体操作办法是,鼓励越级上访。刘彻在位时曾专门下诏,保障吏民的言论自由,即建立所谓“言事变”制度,鼓励基层官员、民间人士越级上书、诣阙言事。这种在非正规渠道外反映情况的行为,叫“言事变”,其实就是俗话所说的“打小报告”。
南北朝时的北魏也提倡“打小报告”。《北史·魏本纪第一》记载,拓跋嗣(魏明元帝)当皇帝时,于神瑞元年(公元414年)专门下诏,鼓励民众举告贪官:“守宰不如法,听百姓诣阙告之”。
“打小报告”这种上书行为,又叫“上奏折”。到了北宋,如此“上奏言事”备受重视,范仲淹、包拯、王安石、朱熹,都曾给皇帝写过很多这样反腐奏折。《包孝肃公奏议》一书几乎全是揭露、举报官员腐败的,全书187篇,有55篇直接举报贪官污吏,当时的贪官最怕被包拯奏上一本。
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明太祖)更把“打小报告”推到了极致。朱元璋除了允许越级告状、鼓励实名举报外,还支持民间进京上访。据朱元璋组织编撰的《大诰·民陈有司贤否第三十六》,不论大小官员,只要发现“私下巧立名目,害民取财”,老百姓可以联名写举报信,到京城上访。
老百姓甚至可以将贪官直接“绑缚赴京治罪”。《大诰三编·民拿害民该吏第三十四》中记载,押贪官进京途中,即使身上没有证明信,官员也不得阻拦,关卡要“即时放行,毋得阻挡”。如果有人敢阻挡进京,“其家族诛”。
需要说明的是,古代官员一旦被查出是贪官,是别想挪个地方做官的,连其儿、孙都将被“株连”,失去当官机会。
3.反腐重在立法严惩
明太祖朱元璋惩贪 “枭首示众”“剥皮实草”
“举贤”与“举报”,虽然可以减少官员腐败现象,但腐败仍无法从根本上杜绝。于是, “制度反腐”成为一种探索。所谓“制度反腐”,古人叫“治贪用重典”。中国反腐立法时间相当早,在《吕刑》中,便有“其罪惟均”的说法,即官员贪赃枉法,与犯人同罪。
秦国有《置吏律》、《军爵律》、《内史律》等专门针对官员的立法,严惩“不廉洁”的“恶吏”。特别是经济问题的犯罪,决不手软:“通一钱,黥城旦罪”,意思是,行贿一个钱,都要被判处在脸上刺字,再罚去修城的“黥城旦”之刑。
汉代的量刑标准是:“赃二百五十钱以上”,即免职;主政官员“盗直十金”,即判死刑“弃市”。250钱在当时还买不到一件像样的衬衫,可见处罚之重。
隋唐时,反腐的相关立法更为缜密、规范。《唐律疏议·职制》“受人财而为请求者”条规定:一般官吏受贿,“坐赃论加二等”,“即一尺以上笞四十,一匹加一等,罪止流二千五百里”;如果是握有实权大权的“监临势要”,则加重处罚,“一尺以上杖一百,一匹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
宋元两朝反腐也有特色。北宋开国皇帝赵匡胤(宋太祖),于建隆三年(公元962年)下诏,官吏盗公物,据为己有的,与其他盗窃一样,“赃满五贯文者处死”。五贯钱什么概念?当时的县令月俸料钱在10至20贯(千钱),侵吞不到半月的工资就要处死,如此反腐令人生畏。即使在后来酷刑着称的《大明律》中,官员枉法“赃至百二十贯者”,仅“免绞充军”。
但在事实上,明朝惩治腐败比宋朝厉害多了,因为明朝常设“法外之法”。据清赵冀《二十二史札记》“重惩贪吏”条,朱元璋于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下诏, “尽逮天下官吏之为民害者”。一般贪官罚到京师“筑城”;贪污银子60两以上的,“枭首示众,仍剥皮实草”。
60两银子,在当时算是笔小财。据《明太祖实录》所记,当时1两银子可以买到1石米,也就是说,60两银子可以买60石米;这等于当时最低一个级别、从九品官的年薪(俸禄)。
为了便于操作,朱元璋下令在地方官府广场左边,设立一座土地庙,将腐败官员剥皮的刑场就放在这里,民间因此称此庙为“皮场庙”。皮剥下来后,用草填空,制成“贪官标本”并悬挂起来,“使之触目惊心”,以此警示官员要廉洁自律。
实际上,朱元璋的反腐手段可谓无不用其极,凌迟、枭首、弃市、族诛……当时仅“空印案”、“郭桓案”两案,朱元璋就杀了8万多贪官,后来发现,其中有不少是冤枉的。
朱元璋如此反腐,大概只有战国时的齐威王能与之相比。齐威王是狠君,曾将腐败官员“一锅煮”。《史记·田敬仲完世家》记载了此事:齐威王“烹阿大夫,及左右尝誉者比并烹之”。
在这点上,历朝历代莫过于制定采用严刑峻法了。法家的创始人管子就认为“法者,天下之大道也”,而严法反腐的典型例子就是明太祖朱元璋了。这位贫民出身的皇帝历经寒苦,对世间的人情世故要比一般人体味得深刻得多。他曾语重心长地对大臣们说过:“朕昔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引酒过度。凡民之疾苦,视之漠然,心实怒之。故今严法禁,但遇官贪污蠹害吾民者,罚之不恕。”为震慑官吏的腐败行为,朱元璋“刑用重典”,颁布《大明律》,之后更是制定了一系列更为严酷的刑律。据史记载,明代仅酷刑就有数十种之多,诸如族诛、凌迟、挑筋以及宫墨刖等等,此外,朱元璋自己还发明了不少令人发指的极刑。可见,朱元璋对官吏腐败的深恶痛决。当然,朱元璋“刑用重典”也只是通过杀一儆百,“意在使人知所警惧,不敢轻易犯法”,以重典为手段,其目的还是教育各级官吏和百姓民众,使全国的臣民畏法、守法,最终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维护政权。
反腐的另外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加强对官吏的严密监察了。
最早的监察专员应该是刺史了。西汉武帝时,全国划分为十三个州,汉武帝为每州亲自指派一名刺史,并给于他们相当大的权力,以对所辖地区的地方官员进行考察监督。武则天、朱元璋都曾鼓励民众赴京告奸,鼓励打小报告,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承认民众拥有监督制约官官府的权力,本身就是一种进步。还有唐代的魏征犯颜直谏,明代中后期的东西厂特务机构,这些都是各个朝代对官吏监督的不同方式。
而在监察制度建设上,做得成绩突出的还得算朱元璋了。在中央,设置了与六部品秩相齐的都察院,这可是一个集组织、纪检、公安、司法于一身的特设机构,在地方,建立了御史巡按制度。 “巡按则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劾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正是在这种制度和机制下,监察官吏成为明朝政坛上一支活跃的重要的政治力量,涌现出不少优秀的监察官员。如洪武时期御史韩宜可劾丞相胡惟庸;嘉靖时期给事中吴时来,御史王宗茂、邹应龙劾内阁首辅严嵩、严世藩父子;天启时期左副都御史杨涟劾“九千岁”大太监魏忠贤,都是明代监察官弹击奸恶中最着名的事例。
接下来说说“倡廉”。儒家历来推崇廉政,所谓“大臣法,小臣廉,官职相序,君臣相正,国之肥也。”《晋书》曰:“王道治本,经国之务,必先之以礼义,而致人于廉耻。礼义立,则君子轨道而让于善;廉耻立,则小人谨行而不淫于制度。”所以,中国古代的吏治中,特别强调“廉者,政之本也”,因而也就形成了丰富的廉政思想。
在封建社会,国家的治乱兴衰与最高统治者有着直接的关系。唐末的罗隐曾列出了明君的四大标准。第一,仁德的标准。罗隐认为,君主之所以高贵,不仅在于君主的地位和权力,更重要的是君主的仁德,君主不仅是政治权力的代表,而且应该是道德的表率。第二,奢与俭的标准。他认为,只有节俭的君主才能节制私欲,实行德政。第三,敬与慢的标准。“以敬理国则人和,以慢理国则人殆'。第四,用贤的标准。君主的个人能力是有限的,必须依赖贤臣的辅佐才能致治。从根本上讲,在这种封建君主专制下,君主自身的素质就成了整个国家廉政建设的保证。
“吏不廉平则治道衰”,因此对官吏的廉政教育尤为重要。首先在官吏的考核选任上,各个朝代都很重视考核内容和选士的标准。从察举制考核“孝廉、廉吏”等科,到九品中正制的“举贤良方正”等等,都十分强调官吏的廉政素质的培养。以科举制为基础的文官选拔制度也是古代官吏选任的一大创举。在这种考核的过程中,封建统治者始终都在给官吏灌输着为官廉洁清明的思想。如克己奉公,慎独自律;又如廉洁守正,淡泊物欲;再如提倡节俭,反对奢侈。正是如此的廉政文化熏陶,历史上不乏清正廉洁的官吏。岳飞“文臣不爱钱,武臣不惜死,天下太平”的信念;范仲淹“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胸襟;清代廉吏于成龙,三国淡泊宁静的诸葛亮,宋代青天包拯等等。
封建王朝的“反腐倡廉”是不可能得到根本性的解决,这是由其专制主义的制度本身决定的。“人求多闻善败,以鉴戒也”,我们应当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为我党新时期严惩腐败行为,倡导廉政文化提供借鉴,内外兼治,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加强民主监督,最终在全社会形成廉正清明的良好氛围。
⑵ 反腐问题什么时候提出
1933年12月15日,毛泽东签署了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反腐法令。